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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信用时代,关于“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争论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一群无孔不入的“信管家”会让你从起点站到终点站都难以伸出“第三只手”来,“信用管家”们的终极追求就是,通过罪与罚的震慑,扫清信用污点,让你成为一个“好人”。
谁是你的“信用管家”?
6.4亿人的信用档案躺在全球规模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服务器里,和它们躺在一起的,还有1447万家企业。
它们聚集在一起,只为了一个目的――彼此检测信用体温,并藉此最大限度地信任和止损。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中国人最大的“信用管家”。
要说真正的个人信用“信用管家”,就不得不提1999年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1999年7月,上海市政府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试点,并成立了由政府主导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本地银行等单位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
上海资信是中国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第三方资信机构,其官方背景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它仍是上海唯一一家同时提供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2000年6月28日,上午10点34秒,中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出炉。在这份由上海资信提供给中国工商银行、编号“200006280200010000000001”的个人信用报告里,详细记载着被查询人张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银行贷款(发生日、笔数、余额和还款情况)、信用卡(申领日期、额度和还款情况)等信息,还预留了社会信誉、特别记录和查询记录等栏目。
“信用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化的管理成本,提高银行的货币乘数。” 上海资信公司总经理陈志国评价。
中国最大的“信用管家”――中国人民银行没闲着,1996年,央行先是腾出手来建立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解决银行信贷业务条块分割信息断网的难题,到2002年,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终于实现全国联网,100%覆盖企业信贷。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市对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次年7月,央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地方联网。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因此受到限制。
央行建立的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真正实现全国联网和正式运行,是在2006年1月16日。许多媒体惊呼,中国人从此多了一张“信用身份证”。到今天,这一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已达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个人信贷覆盖率达97.5%,日均查询量在41万〜87万次,被广泛用于银行办理信用卡、发放个人贷款和贷后跟踪等,甚至连企业招聘员工、提拔干部、公务员录用、人大政协委员的资格审核等都会使用。
上海资信是上海人的信用“大掌柜”,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真正的全国“信用管家”,除此之外,深圳、北京、青岛、天津、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也由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信用机构,出台各种法规政策,打造着本地或类似“长三角”跨区的“信用管家”。由于受到个人征信的立法缺失和市场条件的制约,加之个人信息采集的高敏感性,中国的个人征信部门或机构大多带有政府背景。
其次,类似中国家政协会等一些行业协会、支付宝等一些商业公司、中国信网等商业网站也在利用着自己的平台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但都无法逃脱行业割据、市场规模较小的尴尬。
甚至于,有些企业宁可自己通过一些私人侦探调查公司来调查个人信用,也不愿采用银行等机构的征信系统,理由是其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畅通、不可信。
央行借助其先天优势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信用管家”,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于能够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社会征信系统,但它也难免遭遇业界涉嫌垄断的质疑,另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央行一时半会也很难摆平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教育等政府部门,以及水电煤气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
面对如此庞杂的个人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另行设立国家征信局来统领诸侯或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提升你的个人信用?
一个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并非一日“创建”,靠的是经年的口碑与经营。
商人靠操持生意打造个人信用,公司人靠职场打拼累积个人信用,律师、会计师、医生靠职业操守锻造个人信用,学生靠学习与实习累积个人信用,家庭主妇靠刷卡消费累积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最终的表现形式,一是消费信用,即以赊账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二是经营信用,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在全民信用时代,一组从个人到企业到国家的信用不等式将是:负翁信用>富翁信用,女人信用>男人信用,农民信用>公务员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国企信用>民企信用,国家信用>企业信用。
关键词:金融服务;征信;个人信用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5-0062-02
近年来,随着公民信用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民间借贷业务的迅速发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明显增多。查询原因呈多样化趋势,其中非信贷原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比重明显提高,较好的发挥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社会的职能。
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基本情况
(一)查询受理量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
近年来,国家加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信用环境逐渐改善,公民的信用意识不断增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需求逐年增大。以衡水市为例,自2007年6月开展查询工作以来,到2007年末,半年间接受个人查询有20人次,而2008年1-6月份,就已有接受个人查询47人次,全年查询136人次,增幅明显。
(二)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增多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尤其以公务员和在校大学生表现更为突出。如在2008 年征信宣传月期间,衡水市通过对2000名市民调查显示:希望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的人数有1785人,占比89.25%,比2007年增长37.6%;认为信用信息对自己生活有影响的有1386人,占比69.3%,比2007年增长27.6%。
(三)查询结果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大
据调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原因已由“贷款、申领信用卡被拒”、“异议申请需要”等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用途,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审核股东资格、民间借贷和公积金中心贷前调查、司法部门办案等用途。截止目前,冀州市共为47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因民间借贷原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15次。
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信息缺失影响了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价值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普遍存在缺失问题,除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5项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齐全外,其余27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记录不全、不及时、更新时效性差,或银行为减少录入工作量随意以“未知”、“暂缺”或“其他”代替有关信息内容的问题,使社会各界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的可信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个人信用报告权威性。
(二)查询流程存在漏洞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他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需要提供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同时,提交委托人和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然后由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由于委托书仅要求委托人和人双方签字,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一旦泄露信用信息,易引发法律纠纷,所以查询存在漏洞。
(三)查询成本高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为减少业务量,往往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推向人民银行。尤其是自2009年起,征信总中心要求各征信分中心、人行各分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每个单位必须单独设两部电话,确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信息业务咨询事宜,以全国2000个县支行计算,每年将增加数百万元的通讯费用。
(四)缺乏个人征信信息反馈机制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行业机构的个人信用采集系统,均未建立个人征信信息反馈机制,造成客户对自己的信用状况不了解,对异地异议方面的信息更是难以掌握,发生异议时,直接影响个人的经济活动。
(五)异议信息处理时效性差
异议信息核查确认、修改,均需要必要的时间,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在异地,工作协调困难,目前尚未建立出具异地异议信息证明的工作机制,这些对异议信息处理时效均产生了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回复核查结果、上报更正报文环节缺乏监督
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异议查询功能,征信中心、受理行可以掌握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但异议信息产生地人民银行不知晓异议处理进程。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受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当产生异地异议信息商业银行不及时回复、准确核查修改数据,出现超期限回复或超期限更正现象时,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七)查询场所的便民性差
目前,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最低到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人行的县支行不能查询;而商业银行虽然支行就可以查询,但只是对有贷款意向或业务关系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普通居民则不予查询。县域居民只能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耗时1-2天,还要增加往返路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民对征信业务不了解,不能及时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三、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法规和权威性的《个人信用报告社会查询指引》
尽快从法律角度明确个人征信查询相关各方及其行为的法律权责和义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规范查询行为,构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法制基础,确保查询活动始终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二)增加查询方式
有关部门应本着便民、实用的原则,参照会计、国库的工作方式,采用服务器――工作站的模式,设立征信信息查询终端。一是增设触屏式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在各级人民银行的营业场所设置触屏式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公民可事先到人民银行进行查询备案,设置身份查询密码,通过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快速方便地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二是建立“中国信用信息网”。个人通过在人民银行备案,设置身份查询密码,通过网络可自主查询,提高查询效率。(三)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告知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建议出台征信管理相关制度,在当事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时,征信中心或商业银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或以信函等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四)提高异议信息处理效率
征信中心应尽快出台居民个人异议信息处理规程,明确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在确定异议信息存在时,应及时出具书面证明,以传真、上传附件等形式传递给申请人,缩短处理时间,维护当事人权益。对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错误信息实行简化程序,以提高纠改效率。如银行业机构对确属本行数据录入错误,经本人确认后,可自行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征信中心在向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发送外部协查函的同时,将外部协查函抄送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银行监督异议信息核查和错误数据修改情况,提高居民查询信用报告的查询处理效率。
(五)督促银行业机构强化服务意识
督促银行业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保护客户的信用权利;建立健全数据报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报送差错处罚标准,提高入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减少因信用报告差错与客户发生纠纷;对客户的异议申请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处理。
1.金融机构在信用报告解读和判断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以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借款人信用行为事实为基础,公平、公正的提供信用产品――个人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但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单纯的将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无不良记录作为放贷的必要条件,显然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纠纷产生。
(1)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判断个人信用好坏的决定标准,仅凭一两次逾期记录即拒贷。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时,往往忽视了借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对恶意和非恶意行为不能区别对待,存在“一刀切”现象。如部分借款人由于外出等特殊情况,贻误了当月还款时限,虽然事后其能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归还贷款,但其个人信用报告上却因此留下了不良(逾期)记录。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只要从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即予以拒贷,导致部分当事人心理上难以接受。
案例一:A客户2007年初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有两次逾期的不良记录而被拒贷。经了解,原来2003年9月A客户在甲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后由于银行两次调息又没有及时通知他。A客户于2005年1月和2006年2月接到银行告知后才在存入原定款项后次日各补存欠款20元,甲银行也明确指出这两次逾期还款并非客户个人责任。但A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却无法得到批准。
(2)对逾期次数和透支时间实行“一刀切”,信贷操作政策僵化。一些金融机构错误的将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记录理解为“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并制定出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期数超过一定次数即拒绝办理新信贷业务的信贷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僵化。
如工商银行目前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上规定:对个人贷款客户,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的,拒绝发放贷款。明确规定借款人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非正常月份12个月的禁入,6个月关注;个人消费贷款当前违约6次禁入,3次关注;个人住房贷款当前违约12次禁入,6次关注;最近3个月所有贷款记录最差状态,3个月禁入,2个月关注。
而建设银行规定: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条件。不良记录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共有权人)已有的下列银行贷款信息记录:(1)分期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2)到期一次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如经调查,客户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须由客户欠款所在贷款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案例二:B客户2004年3月在甲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正常使用,透支后均在30天内予以还款。2006年3月当B客户到甲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告知因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透支180天以上记录而无法贷款。后经查明:2004年6月B客户在朋友说服下在乙银行办理贷记卡一张,由于其从未使用,也不知要交年费,乙银行也从未向其催收,故而造成欠交两年的年费共20元记录。而根据甲银行内部信贷政策规定:只要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显示为“7”(透支180天以上),即予拒贷,即使所欠金额很少或此前在该行保持有良好信用记录。
(3)金融机构服务、宣传意识不到位,将拒贷原因推向个人征信系统。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对借款人产生的逾期记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以至有的借款人还款截止时,个人信用报告上出现了或多或少的不良记录,当事人却始终认为自己行为是守信的,而一旦发现本人的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后,往往认为此类不良行为是由于金融机构没有及时告知所造成,自己是受害者,强烈要求金融机构修改不良记录,而金融机构又无权限予以修改,极易激化矛盾。
案例三:C客户参加团购手机时,通过电讯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小额消费信贷合同,由于电讯公司未作特别说明,所以C客户对此贷款并不十分清楚。2004年末,C客户手机丢失,到电讯公司办理了挂失并一次性缴清余款。2006年C客户到丙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告知目前仍有逾期贷款未还而拒绝贷款,虽然C客户声明从未贷过款,但银行工作人员依据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及内部规定拒绝了。显然丙银行工作人员在信贷政策规定的误导下,表现出服务和宣传意识的缺位,对客户声明不予调查了解,将拒贷原因推向个人征信系统和其内部规定,不仅拒绝了一些潜在的优质客户,而且引发客户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之间的矛盾。
(4)信贷政策规定存在误导倾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错误解读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的“假性失真”,无疑会引发异议甚至是法律纠纷。究其原因:一是金融机构采取层层上报数据方式,数据入库周期较长,信息更新迟缓,前后不衔接,期间容易导致异议发生。二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异议处理时效过长,从接到异议申请到处理完毕,最快也要十几个工作日,既影响了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也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个人声誉、经济损失并由此产生法律问题。
案例四:D客户反映,其2004年办理信用卡一张,由于经常出差,其信用卡经常出现透支,但D客户一般都在银行规定的60天宽限期内还款。2007年D客户向另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拒,原因是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存在多次违约记录且有时违约时间较长。显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个人信用报告的解读存在重大错误,将正常透支等同于违约记录。
2.对策建议
(1)科学制定信用报告解读及执行标准。金融机构在具体解读、执行时个人信用报告不能只片面地从字面上理解内容,更不能笼统地硬性规定只要有逾期行为就视同其行为不良,判定其不得再发生新的信贷业务,而应以个人信用报告资料为基础,制定科学的信用报告分析、判断及执行标准,结合产生逾期的原因、归还时间等因素,明确个贷恶意和非恶意违约划分标准,以区分实质不良行为,对非恶意违约者可允许其办理相应的信贷业务。
(2)金融机构应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前明确告知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可能产生的后果,提醒社会公众注重个人信用财富的积累和保护。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机制,及时关注借款人还款动态,到期前几日可采取短信、电话等温馨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按约还款,避免逾期行为发生。
(3)完善异议处理流程,尽快解决当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更新及异议处理时效滞后引发的异议问题,建立监督机制,基层人行可设立个人征信异议咨询、举报电话,约束金融机构受理行为,避免个人征信异议不及时受理、推诿等现象的发生。
一、征信机构的基本性质
征信机构一般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消费者(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行业。英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均未对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设定特殊的准入限制,任何公司均可自由进入该行业。从征信机构的所有者性质看,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则既有国有的征信机构(一般也被称为公共信用调查系统或公共征信机构),也有私人部门所有的征信机构(以下称民营征信机构)。意大利的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的业务重点有很大不同,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一般都是贷款信息,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中央银行更好地监督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民营征信机构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服务,其采集的信息具有覆盖人群广、总量大、信息来源渠道多、信用记录更全面等特点,因此民营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更广泛。目前在德国和意大利居于其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的也都是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
消费者信用报告市场的自由准入并不意味着该行业没有进入壁垒,事实上,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要远高于其它行业,这种壁垒主要表现在获取信息方面。目前各国一般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做出规定,但由于私人机构并没有公开自身所掌握信用信息的义务,所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得私人部门的信息。由于银行等私人机构的信息对征信机构至关重要,因此得不到信息提供者支持的征信机构将注定难以进入该市场或很容易被市场淘汰。
行业的自由准入和客观存在的进入壁垒是该行业在许多国家呈现出垄断竞争格局的根本原因。目前,英国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征信市场基本被两家机构所垄断,德国的schufa公司也占据了该国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其优势主要在于竞争会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的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
二、征信机构的主要市场
征信机构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掌握的信息,其信息的覆盖人群越广、信息越全面,其价值也就越高。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通常也是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因此,征信机构在建立和运营过程中一般都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从英、德、意三国的情况看,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建立,征信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是这些信息提供者。这类征信机构也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就是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建立的。该公司85.3%的股份被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持有,其余14.7%的股份被贸易/邮购和其他公司持有。公司的主要客户基本也都是公司的股东。意大利的crif公司也有类似的性质。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类型,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征信机构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股权方面的联系,完全由第三方独立拥有。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也是全球三家最大的消费者征信服务机构之一)就是拥有350多家成员的信用帐户信息共享组织cais(creditaccountinformationsharing)的成员之一,因此experian虽然是由一家上市公司gus控制,但作为cais的成员,experian能够与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共享。从三国的经验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互助型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得到银行等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的支持,在发展的初期面临的障碍较少,缺点是征信机构容易被银行控制,并且很难从不是股东的银行采集信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拓宽采集信息的范围,缺点是在发展初期征信机构与银行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地位不对称,征信机构在从银行等机构采集信息时仍然会面临一些障碍。
由于征信机构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非公共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使用征信机构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各自的经营决策服务,因此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是一种公共产品。这也是英、德、意三国的征信机构主要由私人部门投资设立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重要原因。英、德、意三国的经验还表明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并不会影响信息的采集,相反,民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范围更广泛,提供的服务也更加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信息采集的范围与方式
(一)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id号码或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险号码,英国的征信机构一般从选举人登记系统、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的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如个人破产等)。从experian的经验看,虽然公共信息仍然是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信息对于判断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而言,其重要性与来自私人部门的信息相比在趋于下降。事实上,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也主要来自私人部门,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其95%的数据来自合作伙伴,只有5%的数据来自法院、邮局等公共机构。
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的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采集私人部门的信息是否需要付费,一般由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则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时需要付费,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就采取这种方式,其理由在于如果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收费,则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报告等产品时也将要求信息使用者支付更高的费用。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经验:互利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遵循互利原则是英、德、意三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共同经验,即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也应提供相应的信息。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这使得信息提供者能够并且愿意同征信机构在各个方面积极合作。比如,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在信息采集方式上的相互支持使得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征信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换主要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以德国schufa公司为例,其与客户的信息交换大概95%是通过在线方式,而只有5%是通过手工方式(电话、传真或信件)。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方便客户使用、降低了客户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
(三)正面信息对信用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虽然欧洲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西班牙)仍然只
允许征信机构采集负面信息,但只采集负面信息不仅使征信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且也无法为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提供更多帮助,因为负面信息只能说明一个消费者过去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却无法判断消费者管理自身信用的能力。英、德、意三国都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负两方面的信息。全面信息的优势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并为其拓展金融业务服务,降低贷款利率;三是有利于公平授信。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征信机构都可以采集正面和负面的信息,只有少数国家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在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的国家,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在考虑是否可以采集正面信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征信机构业务拓展的一般趋势
英、德、意三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征信行业具有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特征,其增长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不断增多,其数据库中的内容日趋完善,为银行等主要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在稳定增长。比如意大利crif公司的数据库中目前有2900多万人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成功查询的可能性从1993年的30%提高到2002年的80%。二是征信机构不断拓展增值信息服务。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1997年开始引入评分服务(scoringservice),按照不同客户的要求设计不同的评分系统,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当客户查询消费者的资料时,系统会自动打出该消费者的分数,评分服务不仅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更方便地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而且提高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
随着征信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依靠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业务对征信机构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主要客户的业务有更深入的了解。而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日渐增多,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应用的日益深入,增值业务品种的不断开发,客观对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等也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征信行业已经成为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以experian为例,公司总部仅软件工程师就有200多名。
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在不断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国际业务。开展国际业务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子公司或同当地机构合资建立新的征信机构的方式直接进入该国市场。二是同当地的征信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实现双方信息的对等交换。为了推动不同国家征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目前意大利的crif、德国的schufa和荷兰的bkr三家公司已经共同建立了关键要素系统(keyfactorsystem)。三是为新建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由于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新建立的征信机构在数据库建立和管理,如何开发增值产品以满足银行等主要客户的需要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发达国家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也开始向其他国家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在拓展国际业务时,由于一些国家有股权方面的限制,难以在该国的征信机构中持有股份,于是主要通过向当地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方式进入该国市场,并进而寻求同该国的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使用者的合作。
从experian、schufa和crif等公司的经验看,一个成功的征信机构应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一是要有信息提供者(也是信息的使用者)的积极参与;二是要不断提高数据库的质量和范围;三是要方便用户使用;四是要不断开发符合用户需求的增值服务产品。
五、保护消费者的制度约束
由于征信机构采集的所有信息都与消费者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英、德、意三国先后出台了数据保护法(dataprotectionact),对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三国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都严格限定所采集的信息要与信用活动直接相关,其中主要是以往的信用付款记录等,而个人收入、资产、纳税等方面的信息严禁采集。在德国和意大利,正面信息的采集要得到消费者的书面同意,但由于这些信息并不是由征信机构直接向消费者采集,而是向银行等机构采集,因此银行同消费者开展业务时一般都列明拟将相关信息同第三方机构共享,让消费者签名选择是否同意。在信息的使用上,欧洲各国的数据保护法一般都规定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只能和信用活动相关,有的还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在德国,信用卡公司、银行和租赁公司可以从征信机构获得全部(正面和负面)信息,贸易/邮购订货、电信、保险公司等只能获得负面信息,而收帐公司只能获得住址方面的信息。在数据保护法公布之前,各征信机构也都制订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政策,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从非公共机构获得消费者信息时要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除了从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外,政府机构的数据保护官(dataprotectionofficer)还会定期到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确保征信机构能够真正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运作,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市场化运营的征信机构,形成有效竞争的征信市场竞争格局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有公共征信机构,但国际经验表明,由私人部门拥有并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征信机构往往更具活力,在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和拓展新的业务方面也更有优势。尽管征信机构建立初期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但由于征信行业的长期赢利前景较好并且很稳定,私人部门愿意也有能力建立征信机构,而且私人部门拥有征信机构并未对信用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信息保护产生负面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建议我国的征信机构也应选择市场化运营的方式。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征信市场都已被少数征信机构所垄断,有的国家甚至只有一家征信机构,但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果只允许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虽然有助于解决在发展初期所面临的信息采集等方面的障碍,但其对征信市场的长期发展却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比如由于缺乏竞争,信用报告的质量会相对较差,信用报告的价格则可能偏高。此外,由于征信行业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如果只建立单一机构,征信市场运营的风险会加大,一旦这个机构在数据库建设或内部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对整个行业和信用市场的冲击会相当大。因此,我国不宜只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而应在征信行业发展之初就鼓励征信机构间的有效竞争。为此,就需要为征信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关键是要保证不同的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方面的平等性。
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建议我国在建立征信机构的过程中,应加强和国外征信机构的合作,可通过邀请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帮助设计整体技术方案或引入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获得国外征信机构的支持,为我国的征信机构建设能够在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奠定基础。
(二)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共享的有效方式
很多国家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都经历过信息采集方面的难题,我国目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建议可借鉴英国的经验,成立一个由征信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电信公司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组成的理事会,以互利
原则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的方式、范围。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想获得所有信息提供者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但可率先和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合作,通过征信市场规模的较快扩张吸引更多的信息提供者的加入。
(三)应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要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明确限定
通过对英、德、意三国的考察,我们认为应允许信用局采集正面信息,因为这样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防范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消费者因过度负债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客观上也会推动征信市场的发展。在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面信息后,必须对正面信息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采取互利和同样共享的原则,即只有提供正面信息的机构才能从征信机构获取正面信息,并且只能获得与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类型相同的信息。这样规定可确保正面信息在合适的范围内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2009年春节过后,作为一名即将大学毕业的本科生,我立即投入了对本人所学专业实践操作的实习中,进入河北省滦平县小白旗信用社实习。在这里短短两个多星期的实习生活中,自然是收获颇丰,不仅对公司的日常工作流程有了大体的了解,更重要的是结识了一批有十几年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在与长辈和同龄人的交流中,我对于该行业的认识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在此我非常感谢该单位的各位工作人员给我这个宝贵的实习机会。
实习简要介绍:
实习地点:河北省滦平县小白旗信用社
实习时间:2009年2月16日——2008年3月1日
主要工作:柜台服务,及辅助会计进行资料整理工作
经过在农村信用社的半月的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从此次实习中,我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工作就是进一步的再学习。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与实习的真正目的。我这次实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储蓄业务、贷款业务,及结合书本理论更深一步了解了会计业务(对公业务)。
一、储蓄业务
储蓄部门目前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即开户,存取现金,办理储蓄卡等,凭证不在想对公业务部门那样在会计之间传递,而是每个柜员单独进行帐务处理,记帐。但是每个柜员所制的单据都要交予相关行内负责人先审核,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事后稽核”。包括“活期储蓄”系无固定存期,人民币1元起存,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的储蓄方式定期整存整取业务是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折,到期凭存单折 支取息,存期内按存入时同档次定期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超过存期部份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定活两便业务,此储种兼具活期之便和定期之利,利息按实际存期长短计算,存期越长利率越高。50元起存,一次支取;计息规定:存期超过整存整取最低档且在一年内的,按同期整存整取利率六折计算;存期找过一年的,一律按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的六折计算;存期低于整存整取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利率计算。零存整取业务,此储种事先约定金额,逐月按约定金额存入,到期支取本息的定期储蓄。5元起存,存期有一年、三年、五年几种。每月应以约定金额存入,若中途疏漏,可次月补齐。未补齐者以后不接受续存及补存。存本取息业务,存本取息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按约定时间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
二、 信贷业务
由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融资难,尽管央行一再出台有关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方案,但是,在各个银行内部都有严格的控制。建行也是如此。所以,银行目前也投入了个人贷款领域。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并不是直接将款贷给个人,而是与商家签订一定的协议,其实是将款贷给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卖给个人,个人再还款给银行。银行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审查商家的证件是否齐全。而个人要向银行提供有关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一般都是以购买的标的物作为抵押,最常见的就是动产抵押(如汽车贷款)和不动产抵押(如住房贷款)。信贷部门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制,就是进行贷款客户开发与具体发放贷款,审核贷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员是各司其职的。
三、会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