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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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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1篇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思考

1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时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很显然后两者不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发展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特别是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它归类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就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税基型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作了很大的调整,这将导致2007年和2008年的的税前扣除有很大区别。(1)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据实列指支工资和相应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将员工工资的数额进行调整,力争减少今年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将工资和奖金转移到明年发放。(2)放宽广告费用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变化,在用足今年支出限额的基础上,将今年支出的广告费、捐赠和和新技术研发费用改在明年支出,就能增加更多的税前列支。(3)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对发生费用的时间进行调整,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增加明年的扣除数额,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4税率型的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今年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法降低今年的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具体措施有:(1)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过销售方式的变化,销售目标的调整,力争使销售收入往以后年度递延;(2)重新优化投资方案,调整费用支出计划,争取使今年税前支出的费用最大化;(3)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度,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将利润留在以后年度;(4)争取适用较低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5税收优惠型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与现有税法相比有很大的区别。①税收优惠体系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②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③对原有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5年的过渡期。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面必须作出调整。(1)注重企业投资方向,淡化投资区域。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投资不应过多关注。(2)对计划投资于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慎重,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使得述上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想利用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机取巧将会变的很困难。(3)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增加积累,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6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当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可根据纳税方式的变化,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布,以达到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3篇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所得税法 会计筹划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2008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在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同样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开始施行。新会计准则实施使我国的会计核算逐步和国际接轨,而新税法虽然借鉴了国外税收管理先进经验,但是仍具中国特色,那么在新准则、新税法背景下,无疑给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做好新税法下的会计筹划呢?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收入、成本、费用)着手,对新税法下的会计筹划进行分析。

一、免税收入筹划

新税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新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根据这一政策,应尽量避免将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以上免税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营业费用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将此类支出尽量计入营业费用,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延后。例如,企业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部门,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公司,上述费用则计入产品成本。所以,企业应单独设立一个销售机构,这样,可以推迟企业纳税时间,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三、从业人员(应付职工薪酬)筹划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1 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办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1 000元,还可另外加计扣除1 000元,也就是说,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结合实际,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筹划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无形资产的开发时间较长,如果在前期开发费用不能及时得到税前抵扣,则企业将会提前纳税,占用营运资金,故作为财务人员应合理利用这一方面的会计筹划。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正在研发一新车型,假设这款新车的专利总价值为1 500万元,其中外观专利500万元,底盘500万元,发动机500万元。这款新车的研制需要3年时间,如果该企业等到两年后新车专利形成后才结转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则前两年的专利投入无法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将这款新车的专利拆分成3块,即外观专利、底盘专利及发动机专利,分别于第1年、第2年、第3年年初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假设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年。则第1年可以摊销50万元同时加计50%扣除,即第1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75万元,第2年可摊销100万元同时加计扣除50万元,第2年可税前扣除150万元。两年可为该企业减少(相对)企业所得税56.25万元,同样也减少了该部分资金的占用。

五、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一)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避免企业利润的波动,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但这并不能绝对减少税收,只能相对减少税收。如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先进先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

六、固定资产折旧筹划

新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企业应根据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

(一)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的特点是费用分摊均匀,但如果设备损耗较快,企业往往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提足折旧费用,就面临着更新先进技术设备的选择,由此造成各期折旧费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润,负担了较高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如果企业在享有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选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旧费。加速折旧法因前几年费用较大,而减轻了所得税负担,企业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于企业来说,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相应地增加了公司的营运资金。

例:A公司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50 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5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9 5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5年,第1年折旧额为20 000元,第2年折旧额为12 000元,第3年折旧额为7 200元,最后两年为5 400元。如果该企业正处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七、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筹划

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的可抵扣额度,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蔡维灿.企业会计筹划.中国西部科技,2006(4):65~69.

[2]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4).

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234-02

1 纳税人范围

纳税人范围,是指某一实体税法规定的应缴纳该税的所有主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取得其他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i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里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根据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关于纳税人范围界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力度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改变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只要是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将名为企业但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也以法律形式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义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法理上具有合理依据,也与我国相关立法相统一,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这样界定纳税人有以下几个优点:(1)符合国际惯例。在国际上,一般是以法人为单位来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我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问题上理应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2)划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界限。以法人为标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将名为企业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中排除,避免了因纳税主体规定不清而带来的交叉纳税和税负不公现象。(3)将具有同等市场竞争地位的外资与内资企业统一作为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4)保证了税法与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等相关法关于主体规定的一致性。

关于纳税人范围规定的变化,纳税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凡是在中国境内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第二,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进行“返程投资”,从而享受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的空间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这些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及时调整;第三,企业可以通过地区优惠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尽管缩小了地区性税收优惠的范围,但仍然保留了民族自治地区可以享有减免地方政府应得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着就为企业总机构设立地点的选择上提供了筹划空间,即总机构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以达到节省税收成本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凡是在中国境内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该案例中,从2008年1月1日起,作为非法人的分公司就不用再向当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不会再出现整个公司在全面亏损的情况下,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指根据某一实体税法的规定,享有不同税法权利与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上述条款是关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规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法律地位上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一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各国一般遵循下

列三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折中原则。

2.1 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国税法对于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来源地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其收入来源于本国国土,该国就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

2.2 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税法对于本国居民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该国都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非居民。该国只能仅就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即居民对国家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则对国家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这里的“居民”分为自然人居民和非自然人居民(以下统一称为企业居民)。

关于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

(1)注册成立地标准。

注册成立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换句话说,凡是在本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采用该标准的主要有美国、瑞典、芬兰和墨西哥等。企业居民的注册成立地只能有一个。因此,这一标准的优点是纳税人法律地位明确,易于识别。但缺陷在于难以反映法人的真实活动。因为,在一个国家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公司,可能基本上脱离该国而再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另外纳税人也可能通过事先选择注册登记地的办法,达到规避国家税收管辖的目的。如在避税港设立的许多“招牌”企业或公司就是明显的例证。

(2)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所谓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居民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一般是指企业居民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这一标准的优点是克服了企业通过登记注册避税的现象,但却存在着一些企业通过任意设立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采用这一标准的主要有英国、新西兰、印度和新加坡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居民的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机构。法国、新西兰、日本均采用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3 折中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行使本国的税收管辖权,目前,多数国家采用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