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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本质与定位:从主体成员来源和构成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弱势群体自己的组织。从市场竞争视角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调节利益关系、缓解利益矛盾的组织。从市场体系发展趋势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分工协作体系中,市场组织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过程中的重要产业组织。从市场管理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有效监管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中介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三种类型:横向型合作与纵向型合作;社区型合作与专业型合作,传统型合作与新型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功能:
规模集成功能:专业合作社将相关生产者、经营者组织起来,形成专业生产、经营群落,形成生产的群体规模。这种小规模大群体式的合作,发挥组织的力量,形成群体购买、群体销售的合力,用批量产品去占领市场。
技术集成、传递功能:专业合作社系统吸纳产业实用技术,在社员中传播,形成专业技术推广的最佳路径。合作社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可以弥补部分农户的专业技术缺陷。合作社根据需要,可直接与相应的科研、教学单位,与本行业的专家、学者建立直接联系,有助于建立一种需求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知识、技能等共享功能:农户经营管理能力差别是造成穷富差别的重要原因。在合作社内部,作为合作社领导的多是经营能手,市场行为较为理性,经营带动能力强,通过合作社的服务,能够把这些能人的理性判断和决策变成各个社员的共同行为,将社员的群体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到这些能人的水平。
市场信息集合、披露功能:专业合作社熟悉专业市场,市场信息灵通。特别是一些合作社通过互联网专业网站,用现代技术处理、交流信息,提高信息化的综合能力和利用效率。相关专业合作社又能形成产业集群,把全国相同和相似的集群信息收集起来加以利用,从客观上把农业生产纳入信息化的轨道。
作业、经营环节同步功能:家庭承包制下,农户间协调成为新问题,农户间经营品种、规格、标准不一致,很难开展批量营销,影响市场商机和竞争力。专业合作社框架下,农户出于提高自身收入的需要,接受合作社的统一指导,如品种、耕作技术及产品规格等,就在发挥家庭积极性的同时,实现生产作业、经营环节协调。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成为有组织、步调统一的整体,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对农产品的质量、规格、安全的控制。
能力互补功能:在合作社内部,农户能力各有所长,在内部服务活动中,社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实现成员之间的能力互补,收到分工协作的效果。合作社内部的协作范围远远大于家庭内部的协作,协作范围扩大,实际上提高该范围内的社会生产率。
产业开发功能: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新产业要实行群体、系统开发,单家独户几乎不可能做到。合作社有能力组织市场调查,搞新品种试验示范,开展技术辅导和组织产品整理,在较短的时间成批完成产业开发,形成生产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施行至今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引进平衡计分卡这个概念,使得在运行这个制度能立足于全局,更加完善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本文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现状和问题、平衡计分卡与它可行性和意义,最后给出建议。
关键词:
BSC;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现状
1.1会计部门和财务工作人员
1.1.1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个重要的财务部门。我国的合作社里的会计部门的要求是根据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置会计账簿以及必要的会计人员。而那些没有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从而达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但现实合作社中,大多数合作社选择的是委托记账机构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记账,拥有自己独立的会计核算部门,却寥寥无几,更有些合作社甚至没有独立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委托记账。
1.1.2财务工作人员
对于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综合会计素养的人员。对其最基础的规定是及时登记会计账簿来保证日常的会计核算。把两个或多个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即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从而达到出纳不管账目工作,而合作社的会计不插手现金的目的。然而,大多数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并不具有综合会计素养,财务人员学历大都处于大专以下的学历,有些财务会计人员是无证上岗,对于定期会计培训的财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些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1.2会计账薄设置与会计核算情况
1.2.1会计账簿设置
会计账簿,对于日常生活来说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对于会计报表而言是编制其最根本的依据。一个比较完善的会计部门,其会计账簿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而大多数的合作社只有现金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很少合作社建立备查账。对于会计账簿设置还是很不齐全的。
1.2.2会计核算情况
对于合作社中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五大类的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这五大类又具体分了37个会计科目,这些科目能够满足较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简单的业务,能够为会计人员操作提供便利。但随着时代进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会计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是这些科目不可以核算和解决的。
1.3内控制度与盈余分配情况
1.3.1内控制度
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要求合作社对借贷业务控制、对销售业务控制、对采购业务控制、对货币资金控制及存贷业务控制。然而,大多数合作社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甚至有些合作社还出现一些内控问题。这些问题说明合作社对内控问题还是不够重视。
1.3.2盈余分配
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激励每一位社员,也通过这个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中,它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手段。对盈余分配顺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他要求合作社中有可分配盈余时,应该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其次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再把计算应付盈余返还,这一计算额度是由社员和本社之间交易额决定的,且这种返还比例至少在60%以上。最后才能把剩余的盈余并且进行返还,这个是在扣除前两项分配之后的盈余部分。再把这剩下真正的盈余按照每个社员在整个合作社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到位。在合作社里,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采用按交易量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股金分配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很多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远远低于60%。
2BSC与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可行性及意义
2.1BSC理论简介
平衡计分卡的英文是“TheBalancedScoreCard”,简写为BSC。它作为企业战略执行的工具首先强调应当建立一个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的战略管理体系,在战略的指导下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总目标,根据总目标来细分企业战略目标,然后平衡记分卡把绩效评价总目标转化为四个方面来考核的绩效指标,分别为财务维度、顾客维度、核心内部流程维度和学习与成长维度。利用这个绩效评价体系来考核和奖惩企业内部各部门、个人目标,从而充分调动企业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2.2BSC运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合理性分析
2.2.1平衡计分卡的价值取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目的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这个过程中引入平衡计分卡是因为他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他们能够相依相存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价值取向是与BSC理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相同的。这理论认为企业要为股东、债权人、企业内部人员、顾客、供应商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谋求福祉,而不仅仅为所有者谋利益。
2.2.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为平衡计分卡提高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价值取向相同表明平衡计分卡能应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前提,但这种价值还需要通过外在的制度形态相协调。我国为了合作社能够健康的发展对其进行许多政策指引,如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12月制定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及各省也推出一系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这些制度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应用平衡计分卡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2.3BSC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结合意义
基于BSC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而言,能够在原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上进一步把合作社战略目标考虑进去,将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人员根据这一战略目标运用到财务会计制度中,提升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分解他们到学习和成长维度中。平衡计分卡把战略放在中心位子,从战略高度将战略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目标,使得整个合作社每个成员都为这个目标努力,从而有利于战略目标实现。
3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建议
3.1加强BSC理论的宣传教育力度
平衡计分卡对于大多数合作社而言,它是一种先进的战略工具。这种工具能否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有赖于对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大力宣传来减少运行中的阻碍,使得合作社的社员更加了解这个工具所带来的好处,以获得大家的认同。这一工具的实施还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层支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平衡计分卡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它与之前工具的区别的介绍来提升社员对这个新概念的认识。
3.2完善农民合作社自身人才开发管理机制
人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好发展的源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基于BSC理论需要有一批素质高的人才做保证。基于BSC理论要求合作社的每个岗位都有与之相匹配的人才,从而提高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相对于大城市,农民合作社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国家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他们能够进入农村,帮助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自身也要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合作社要对财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要求财会人员定期接受会计知识培训,以保证他们与社会接轨,增强他们的管理水平,提高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操作。
3.3健全农民合作社内控制度和分配机制
合作社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从而降低组织成本,避免合作社经营的风险,提高合作社财务的效率。合作社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核算,把责权具体分配到人,防止投机行为发生,也避免合作社共有财产被私人占有,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其次,对收支都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最后,合作社的会计和出纳必须有两人分别担任,从而把会计账务和库存现金分开进行管理,及时记录发生经济业务。合作社分配制度建立首先应当为每个成员都设立社员账户,其中包括成员入社时的出资额以及各方赠与和政府财政的补助,让社员的公积金和交易额都能清晰细化给每个社员。其次,合作社可以提取少部分的公积金来降低合作社经营风险,从而扩大合作社发展资本。最后,合作社应当先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然后按其返还总额必须大于可分配盈余的60%分配,从而把成员与合作社利益联系起来。
作者:徐文婷 单位:扬州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共荣,沈玉萍,刘颖.基于BSC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会计研究,2014,02:64-70+95.
[2]国鲁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度创新[J].农村经济,2011,05:3-6.
[3]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兼谈其发展存在的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1,07:73-81+112.
从实践和长期财政政策执行和政策银行与商业银行对农户与中小企业支持看,合作社能否足额及时获得财政扶持与金融支持,笔者是不敢抱有乐观态度的。这里面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体制原因。
事实求是的讲,我国合作社发展主要受合作文化、合作法律和支持政策特别是融资政策的制约,难以发展壮大起来,现在总体来说,真正能够以农民为主体并使成员普惠受益的合作社还不多见。那么财政扶持与政策银行能够对所有注册的合作社进行支持吗?怎样解决频繁的借贷需求?得到的当然能有一定的发展,得不到的又怎么发展呢?
通过长期实践看,财政或政策银行贷款基本上是要支持那些已经成长型的合作组织,或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合作社或者是一些伪合作组织。而真正由几户农民发起的合作社往往最需要给予支持,财政或政策银行能够提供及时帮助吗?如果不能从小就给予支持和帮助,那么中国的合作社还是难以惠及农民的。
商业银行面对刚刚组建的合作社能够给予支持吗?没有担保和抵押,合作社恐怕一分钱也不可能从商业银行贷出款来?
总体来讲,财政。政策银行或商业银行,与合作社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虽有国家法律规定,但在交易过程中始终要存在着利益的博弈,要经常受到走走停停的融资困惑,资金链条不断断裂,经济就要不断受到冲击。合作社主要精力就不会转移到应对市场上来,而是不断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筹措资金上来。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一直要求给农民合作金融地位,减少这种不必要的社会博弈成本,让合作社有融资渠道,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这样不仅不会出现风险,还会赢得市场商机,促进金融和经济快速发展。
如何解决合作社与农户融资问题,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问题。在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受到法律和政策空白约束条件下,发展社区互助担保合作社,是―个有效路径和办法。
首先,发展互助担保合作社没有法律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对外担保需经成员大会通过,也就是从法律上讲,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担保,(先内后外)是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可以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其次,发展互助担保合作社需由成员出资,民主管理,为成员担保融资服务。假定条件:1个村有500户,其中有300户加入互助担保合作社,那么互助担保金就由这300户出资组成,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杠杆率发大贷款,通行的标准是银行信用杠杆率为12.5倍(银行资本金与风险资产之比为8%),一般担保公司杠杆率为1:5到1:10。
第三,如按最低杠杆率1:5计算,假设300户需求贷款总量为300万元,那么互助担保金为60万元。完全可抗拒风险。如果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商业银行可进一步放大杠杆率。
这样的互助担保组织破了商业银行面对农户众多的难题:
(一)提升了联保贷款,适应了农户借贷需求特点,能够满足频繁的交易。当前联保贷款手续繁杂,不适应发展要求,并且具有一次组合,不能升级的问题。在实践中给农户与信用社都带来一定问题。
(二:)解决了信贷人员服务不到位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互助担保合作社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与收回贷款和监督交给互助担保合作社内部,可有效解决服务与信息问题,有利于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内控,减少案件发生。
(三)降低了商业银行运行成本和农户融资潜在成本。在杠杆率控制总额度下,由互助担保合作社民主评议自主发放贷款,这不仅提高了融资速度及时满足了经济发展要求,而且实现了商业银行规模经营,降低了寻租与供租的隐性融资成本。这样做,一个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力量要比一个信贷员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要好得多。
(四)当农户融资问题解决后,其专业合作就水到渠成了。这时的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也就能对接上了。有了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引导和支持,农户的联合就会进一步发展壮大,商业银行也会看好这一规模市场,主动回归农村的。
(五)这样做将加速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可采取邮政银行+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与农村信用社展开竞争性贷款市场,促其转变机制和体制。农村信用社也可主动选择这一模式,提高效率。国家也应鼓励城市商业银行与社区(村级)互助担保合作社合作,让城市过剩资金回流农村,服务农民。
完善劳动力培训政策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开发
韩 俊
当前,农民主要是靠体力挣钱,而不是靠技能、技术赚钱。根据2006年上半年对全国64个县、170多个乡、2700多个村进行的调查,发现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调查数据显示,74.3%的村认为本村能够外出打工的青年劳动力都已经出去了,这个比例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71.6%、76%和76.4%。只有25%的村认为本村还有青壮年劳动力可转移。赋闲在家的青壮年劳动力全国平均每村48人,比例为17.82%。东部赋闲率最低,为11.3%。中部为20.42%,西部为26.06%。这说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正在从“供过于求”逐步转向“既过剩、又不足”。“过剩”是指总量上按劳动力时间衡量是供大于求的;“不足”是指结构上有技能的、年轻的农村劳动力越来越短缺,特别是有技能的劳动力高薪难求。另外,年轻的劳动力已经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短缺。从劳动力关系的角度来讲,目前已由劳动力的无限供给、非常廉价的供给转向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劳动力不能仅靠出卖一般的劳动力来挣钱,而要更加重视素质的提高,更加重视培训。通过培训让农村劳动力升值,将给农民带来很大实惠。应当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政策,把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一个长远大计。
将培训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
目前,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与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不相适应。面向农民进行培训的各类教育资源,包括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学、职业中学等的经费投入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3.6%。国家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仅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1.4%。这些经费的绝大部分是用于城镇居民的职业教育,而用于农民职业教育的经费十分有限。职业培训向城市倾斜,就业培训城乡不平等。培训机构大部分设在地市,缺乏贴近农村的县级培训机构,不利于农民就近参加培训。各
地用于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的经费农民工基本无法享受。企业培训经费投入明显不足。《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其中培训任务较重的企业的提取比例可以达到2.5%。但据调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虽然大多数企业名义上开展了培训,但实际用于职工培训方面的花费并不高,用于农民工培训的经费基本上没有。
建议国家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和方向,把转移培训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不断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用人单位也是转移培训的重要受益方,应当负担一定的培训投入。农村劳动力是转移培训的主体和直接受益人,从谁受益、谁投入的角度来讲,理应承担投入的绝大部分,但是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在生产生活尚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大幅度增加靠预期收入决定的转移培训投入是不现实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事业的有效开展,必须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农民的投入积极性,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转移培训投入机制。
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形成一个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体系。
我国可以进行职业培训的资源是可观的,机构覆盖率也比较高。要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的界限,发挥好现有培训资源的作用,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减少财政负担,取得最大效益。
整合农村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中小学文化教育和成人职业教育并行的农村教育体系,逐步扩大农村职业高中的数量和规模,或者采取“3+x”等方式,促进农村成人职业教育稳步有序发展,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需要。要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实行管培分离的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广泛调动分布在农村和县城的各类教育资源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优化培训资源配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办法,认定一批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充分发挥它们的示范带动效应和培训主力军作用。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中小城市高中等职业学校的作用,调动它们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推广“培训券”等好的做法。
2001年9月,浙江省长兴县教育局借鉴美国的做法,面向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了“教育券”的试点。常山县推出的“劳务培训券”制度是农民培训方式的一个重大创新。这种做法最明显的好处是,不是去建培训机构、招教师、购设备,而是把政府有限的钱直接补给支付能力低的受培训者身上,让受培训者自己去选择培训者,有利于在培训机构间展开竞争,让市场对培训机构进行优胜劣汰。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开展针对农民的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工种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鼓励开展“订单培训”。不能强迫农民接受培训,更不能以培训之名,向农民乱收费,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今已三年有余。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原先处于弱势的零散农户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改善市场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获得了巨大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农业经济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带动了特色农产品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广大合作社成员本身经济实力的客观限制,广大中小型合作社发展至规模边缘的时候,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就必然面临着客观条件的制约。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
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立主体资格(包括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尚未被完全承认。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在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明确了该类经济实体的性质及登记形式。大部分地区的合作社联合体的立法和登记工作还停留在尝试或观望阶段,使得部分合作社联合体在打响联合产品品牌、进行大单交易以及进一步掌握市场主动权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联合社所具备的种种优势相对于零散农户更加明显。例如,芦笋为上海市崇明县当地的特色农产品之一,其独特的口感及富含的营养成分使得这一特色农产品在上海地区乃至全国范围都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少农户因此成立了专门的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并逐步走上增收致富的道路。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辖区内以“上海绿笋芦笋专业合作社”为首的6家果蔬种植合作社自发组成了产销一体化、同步化的联合体,并自2010年3月起开始试运行,截至同年7月,即实现销量432万市斤、产值1379万元、均价3.19元/市斤,同比上升14.75%;由于联社实现的信息、技术共享,使得成员社的种植技术水平普遍提升,芦笋平均产量由650市斤/棚增至738市斤/棚,增幅13.5%:每棚收益也由1807元增至2354元,净增30%。同时,联社自身还通过统一规划的物流运输、仓储保藏等手段直接实现利润60余万元。近期联社还准备向市场打出自主品牌,并将已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推广。由此可见,联合社的效应不仅在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市场面的拓展、市场定价权的提升、经营成本的降低,还体现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品牌效益的推广。如此“利社利农”的举措,必然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巨大潜在需求。为此,在上海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9月3日上海市首家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崇明芦笋种植专业合作联社”在崇明工商分局正式登记注册,并在法律框架内首次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表述,首次使用了“专业合作联社”字样的组织形式;二是突破了成员组成方式,联社成员全部为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一方面,《合作社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由此可以认为:当前合作社的成员组成80%以上必须为农民身份的自然人。顾名思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有联合需要的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组成,显然与《合作社法》不符,而当前也并没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对这一联合体的存在形式予以支持。这就导致了合作社联社面临着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这同时也是大多数地区至今不敢进行登记创新的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随着合作社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愈发尖锐。
二、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出资主体范畴的合理延伸及理由
合作社发展中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的矛盾客观存在。我们无法抹杀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求,解决矛盾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实现法制上的突破或政策上的创新,为其可行性寻求合理的支持。
现行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引导合作社联合体设立社团法人,以协会或其他方式取得法律地位;另一种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法人的基础上进行突破,成立同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联合社。相比两种方案,前者方式简便,不突破当前法律框架,但缺陷在于因不具备经营资格,无法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不能有效代表成员社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也因此对成员社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能力。而后者虽形式上突破了现有法条内容,但从经营管理模式的角度上却完全契合合作社实际发展需求,较易于被广大合作社所接受。因此,在当前合作社经济发展的形势下,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做法。当然,不排除有需求和条件的合作社结合两种方案同步进行。
同时,从我国各地区的做法来看,也早有先试先行者对此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早在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相关学者就对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联社的典型案例展开研究分析,并形成了三个基本推论:第一,走向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联合的形式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并无固定范式;第二,政府对于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不可或缺,但应当有个“度”的界限;第三,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道路并不一定要“自下而上”,关键在于基层社是否存在对联合的强烈需求,在于联合社的运行能否坚持独立、自治、民主的精神。江苏省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更是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确了“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由此可见。不论是在联社的实际运作上还是在相关的法制建设上都已有成功的经验。
再者,《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也就肯定了合作社对外进行投资的合法主体资、格。同时从《合作社法》立法本意出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才是关键所在。而正如诸多实例所证,联合社的成立所带来的种种经济效应无疑是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虽然从形式上看。联合社的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而非自然人,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本身的成员构成上看,同样
也是由80%以上的农民所组成,所以从联合社成员组成的本质上说,以合作社作为联合社的成员亦符合有关的法律精神。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模式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合作社经济的新生事物,上海地区尚未出台专项登记管理规定,为此笔者结合当前上海郊县合作社发展的实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为前提,对当前的登记模式提出初步建议。
(一)登记制度的基础立足于现有登记法规,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联合社的登记上升至立法层面。若联合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登记,则登记模式应当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部分对成员限制的条款例外)。登记程序上可参考现行的合作社登记注册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注册后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规费。当然,为进一步确认其法律地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二)业务范围的限定应考虑联合社的特殊作用,对《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畴进行合理延伸。联合社与合作社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作为成员社的统筹部门所具备的统筹经营管理的职能,《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并未对合作社具体可经营的业务范围作明确限制,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已涵盖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职能。为此,建议联合社的业务范围除基本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具体范围(如种植、养殖、技术服务等)之外,可以增加有关业务范围,表述为“为成员社提供市场经营、生产管理的有关技术、信息服务。”
(三)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查应建立相关的标准,区别于普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基于联合社成员的特殊性,提交和审查登记材料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也应有所改变。一是开放联合社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允许2个以上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名称字号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成形式”(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联社);二是成员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由身份证、户口簿等文件统一变为成员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不再审查成员的农民身份,但出于行业联合的考虑,应对成员社的行业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进行审查;四是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软件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互经济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387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农民专业合作社50%左右分布在种植业,25%左右分布在畜牧业,其余分布在渔业、农机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发挥区域优势,产业种类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当地特色产业及农业市场化、专业化程度紧密相关,已从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到加工业、运输业等。主要依托当地已经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特色产业,发挥区域优势,并通过合作社技术、信息、资金、生产、品牌、销售等多方面的合作及联动,带动更多的农户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壮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河北生赞皇县野生酸枣众多,酸枣仁加工已经发展成为当地的特色产业,孤山野生酸枣仁加工专业合作社便应运而生,该社现有成员198个,入股资金已达725万元。除主导产业外,还带动建起了3座活性炭厂,产品远销美国、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地区,年加工量占全国酸枣仁加工的60%以上。
尊重农民主体权利,组织方式民主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形式上,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采取自愿的原则,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内部通过社员大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但由于大多数合作社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鼓励社员更多地入股,也有“一股一票”的发展趋势。
人员结构多层次,兴办主体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已经超出了传统农民的范畴,很多专业合作组织并不是由农民完全自己创建的,既有基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等经济实体,也有一些城镇人员、返乡民工、个体工商户、企业老板等。
资金需求大,迫切需要信贷支持。根据有关调查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严重制约。其中,资金不足是最为突出的矛盾。从2003年到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累计安排近10亿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远远解决不了农民合作社的资金饥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对9省107个获得财政部支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表明,合作组织营运资金中,仅有9.25%为金融机构贷款。由于很难获得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做大做强。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对3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表明,只有7家从金融机构获得1552万元贷款,贷款额仅占需求额的6.6%。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模式
从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来看,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组织模式多样化,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农户+企业+合作社”模式。这种类型比较普遍,企业为了能够获得稳定的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的原料,围绕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生产,引导农户进入市场,增加收入,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广大的分散农户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抵御市场风险。如四川省资阳市四方碑生猪专业合作社,就是由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与资阳市保和镇四方碑村生猪养殖农民、饲料生产企业、仔猪生产企业、肉食品加工企业等自愿联合起来的互经济组织。
“农户+企业+公司”模式。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折资入股,龙头企业以现金入股,成立农业公司。如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的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全村共入股土地514亩,折合股金268.84万元,恒河公司作为股东,以现金出资10万元,实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实行柑橘的生产和经营。
“农户+大户+合作社”模式。专业大户或能人熟悉市场行情,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或资金、技术,发挥他们在市场信息、农业技术以及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在农业生产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将从事同一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社,带动大批农户增加收入。如江苏省如皋市惠华禽业专业合作社由养殖大户发挥自身优势,把社员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统一为社员采购苗鸡和供应饲料、兽药,并开辟了苏州、上海等销售网点,实行分散生产,统一销售,实现产销对接,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风险。
“农户+合作社”模式。属于“纯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从事相同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民自愿组建而成。如重庆市长寿区的玛瑙夏橙协会,现有会员76名,种植夏橙2000余亩。农民向专业合作组织交纳一定的会费,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农用物资供应、联系产品销售等服务。
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发展,从建设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高度,农发行应积极介入,加强和改进对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实现资金向农村回流,推动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鉴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在支持初期,可首先选择具有企业或公司参加的专业合作社模式进行支持,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渐铺开。为保障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必须落实相应的信贷政策和必要的扶持政策。
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注册资本金较少,抵押资产不多。而且,有的农民合作社财务欠规范、自然风险比较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列为农发行政策性贷款业务范围。农发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社贷社还、信用担保、政策扶持、积极支持”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承贷主体必须是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必须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贷款要有信用担保,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
出台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是通过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结合使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要建立农业信货风险基金,对农发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提供利差补贴和损失弥补,发挥财政对农业经济的补偿作用。三是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环节、具体途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四是加大对已经加入专业合作社的龙头企业财政补贴,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落实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三是对从事农业技术和农机服务免征营业税。四是对农发行贷款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五是提高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消化专业合作社贷款中出现的损失类贷款。
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农业保险是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和法规,研究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及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