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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道敷设;施工;问题;分析
我国地域广阔,多变的地形,复杂的地质构造,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都会给长输管道的施工造成很大的阻碍。同时,长输管道的施工也会改变一些山体条件,导致隐藏起来的不稳定山体发生滑塌现象,给长输管道工程带来很大困难。目前大型或者特大型管道敷设工程开始重视地质问题,施工中尽量避开大型滑坡地段。但仍有一些中小型滑坡地段潜在的威胁着管道的输营安全。因此,讨论管道敷设施工中的岩土问题是很必要的。
一、管道敷设施工中的岩土问题的分析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以不断上升的趋势,使人民生命财产都遭受巨大的损失,管道敷设属于隐蔽工程,受岩土条件以及各种应力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受损,而一旦受损,修复因受气候与施工条件的影响也会十分困难。同时,在戈壁、平原、丘陵、土石地区管道敷设中,需先修建便易道路,也将会放大施工作业的影响范围。因此,在管道敷设施工中需要重视各种不同的岩土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保证管道敷设的安全施工与顺利运用。
(一)管道敷设开挖基坑时的问题
地下管道敷设工程路线较长,需要穿越不同的地质岩土层,在管道敷设施工中,开挖基坑时,将会减少基坑下部的隔水层厚度,当隔水层承受不了承压水的压力时,导致承压水冲破基坑底板,从而容易出现管涌、地质坍塌、失稳等事故,若是开挖基坑后回填不当,也会出现因地质结构不均匀和地表荷载过量而导致的沉降事故。
(二)管道敷设施工中遇到的冻土问题
因气候问题,管道周围的土质环境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产生冻土融化与土质流变。因输油管道在输送过程中会向周围的土壤散发热量,引起冻土融化,从而导致融化下沉的现象发生。也会遇到边坡融冻形成泥流与滑塌、冰丘与冰椎等灾害。而这些都将会引起地下埋藏的管道的变形现象,同时也会使局部应力增加,严重时,将会造成断裂事故。此外,在高寒地带,受到冻土冻胀的作用从而导致打入基础中的短桩上拔,使高架敷设的管道也难逃变形之灾。
(三)管道敷设边坡地质条件下的施工遇到的问题
在边坡地质条件下的有关管道敷设工程,管道敷设往往会对山体的稳定性有明显的破坏,如果施工不当,很容易使稳固的坡体出现滑动现象。因此,在施工中,应特别注重边坡的岩石性质。通常由硬质岩石与土体组成的边坡,其抗风化与抗水侵蚀的能力较强,结构会比较稳定,而由软质岩石与土体组成的边坡稳定性相对较差,容易滑动或者坍塌;同时,边坡的稳定状况受岩土的层面、缝隙等的倾向影响很大,若其倾向与边坡反向,边坡就会较稳定;若是方向相同,边坡就容易坍塌和滑动。在施工过程中,开挖坡脚不合理,或者堆放材料不合理,都会改变边坡平衡度,引起边坡滑动。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因缺少对坡脚的水工保护措施,余土会散堆在坡脚,新填土和部分坡脚原土将会被河道侵蚀,使坡脚对滑坡体的支撑削弱,大量地表水将会渗入地下,而边坡的滑动与水有直接关系,水将增加岩土的容重,软化岩土,使岩土的抗剪强度受损,从而导致垮塌现象。因管道敷设设计的路线,往往优先选择平稳、顺直的地段,所以会使滑坡体的抗滑段受到损害,当管道敷设工程横穿坡体抗滑段或者挤压段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抗滑段的抗滑力。另外,工程施工过程所带来的振动,有可能造成排水方面出现局部排放不畅等,这些都可能是造成滑坡的诱因。
二、应对管道敷设施工中问题的防范措施
在进行长输管道的敷设之前,要严格根据管道所在区域的区域地质资料对需要施工的地区进行地质勘查,查明管道沿线滑坡、坍塌、泥石流等较差的地质现象,保证穿越区的区域稳定性良好。
管道敷设施工中遇到滑动或坍塌的坡体,应首先采取绕行方案,此外,在复杂的滑坡因素下导致治理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绕避方案。
避免管道敷设施工过程中产生新的诱因,仔细分析管道建设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为增加抗滑力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减少下滑力。
滑坡和坍塌的发生与地表水和地下水有着直接关系,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既要避免滑坡段坡体表面聚集地表水,也要避免邻近坡体的地表水排到滑坡体地段。同时为了防止地表水渗透到坡体深层,需要对地表做出适当的处理;另外,要防止河道和沟渠等地表水对山体防滑段的冲刷,保护好坡体的自身抗滑能力。对地下水,施工中,需要分析施工区域中地下水的补给方式与范围,防止地下水位在暴雨季节的大幅度上升,应及时把补给地下水多余的地表水排走。
开挖管道沟槽时,应根据地质土层的情况,及时做出支撑,避免发生坍塌、滑坡等。在回填管槽时,必须根据现场施工条件,选择合理的填料,填料中不允许存在淤泥及植物残骸,以免引起沉陷事故。同时填料的含水量不可超过最大含水量,另外采取对填土地基进行压实。
在高寒(冻土)地带,敷设输油等管道时,最重要的是要避免管道敷设处存在地基融化沉降以及冻胀。可利用卵石与大量石块在管道与冻土之间进行回填以起到隔离效用,卵石颗粒间的缝隙将帮助管道散发热量,同时要选用高质量的保温材料对管道进行包裹,同时做好各管段接口处技术工作,使其能适应因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胀冷缩。从而保证管道的顺利敷设与安全运行。
总之,随着长输管道等地下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沿线施工所面临的岩土工程问题也将大幅度的增多,沿线滑坡、崩塌、基坑不稳、冻土等不良地质现象也将严重影响管道的施工及运营安全。因此,地下管道敷设的工程应高度重视岩土问题,确保在山区地段进行大型管道敷设施工时,达到高质量的施工目标,努力减少管道维修,同时,为防止管道受到水的冲刷,应对陡峭的坡地做好水工保护,保证安全施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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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曲世才.浅析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常见问题[J].工程建设与设计, 2009(04).
[5] 何朋朋,姚磊华.环境岩土工程学研究综述[J].岩土工程界, 2007(08).
作者简介
姓名:龙克,性别:男 学历:本科,出生年月:1975年4月生,
籍贯:陕西周至,
职称:工程师(中级)
[论文关键词]期货交易 上市品种 监管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性行为。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 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 Annual[EB/OL].shef.com.cn,2007-04-27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cqvip.com
[4]汪五一,刘明星,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行业资料金融,2006(6):67-68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主权。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
论文摘要:证券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成熟市场 经济 体制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以交易所、各种证券业协会为主体力量构成的自律监管都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下,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存在诸多缺陷,建议通过健全自律监管组织治理结构、强化监管职权、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等措施加以完善。
一、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各个国家由于 政治 、经济、 文化 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进而导致了其监管体制并不完全相同,从总体上区分,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自律模式、法定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英国:传统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英国是一个具有典型自律传统的国家,市场经济传统使英国的市场对政府的干预具有天然的戒备 心理 ,各种会员式的行业协会构成了英国市场 管理 的主要力量。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类型上看,英国是“自律监管”的典型代表,强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英国的证券业自律监管从监管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构成的一线监管;第二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行使着英国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能。
英国的第二层次的证券自律监管体系由三个非政府机构组成,主要为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其实质属于行业协会,它由伦敦证交所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通过对交易所的自律,为交易所监管其会员提供各种行为规则,从而实质上成为监管英国证券市场的重要自律机构。英国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它是一个由英格兰 银行 总裁提议设立的研究机构,其职责是起草管制企业并购的规则。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它是由英格兰银行提议而设立的一个由10个以上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民间证券管理组织。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执行有关交易的各项规则。该理事会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负责 调查 证券业内人士根据有关规则提出的投诉。
(二)美国: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sec是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成立的,sec作为对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超然机构,拥有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 行政 处罚权、准司法权等诸多权力,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美国目前共有八个国家证券交易所及一个全国证券商协会,其他还有各种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和其他职业共同体等,这些组织构成了美国证券自律监管的重要力量,其中规模最大的自律组织的就是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其会员证券商达5000多家;其次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会员证券商有500多家,多数证券商同时为nyse和nasd的会员。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联邦政府指定的自律组织,其责任不仅监督股票交易,且须监视所有nyse会员与会员券商,以检查其是否遵循nyese、sec以及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制定的证券监管规则。nasd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行业协会,其工作人员最初由志愿人员组成,如今会员已囊括在sec注册券商的90%。nasd的市场管理部门是其最大的部门,其监察及管理nasdaq的股票交易市场,以及非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otc),其行使的权力包括会员注册准入、自律规则的制定、日常交易监管(主要对场外交易otc市场)、会员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处罚等,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法国:中间型监管模式
欧洲大陆国家的 证券 监管模式大多是介于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之间,既注重政府的直接监管,又注重民间组织的自律监管,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本文主要介绍法国的监管模式。
法国对证券业的监管既强调政府的直接干预,又注重自律机构的自律监管。法国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机构有证券交易所 管理 委员会、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三家。其中,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法国政府监管证券的职能机构,受 财政 部监督,该委员会的成员亦由财政部任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证券 市场 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对各有关证券的规则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有权对参与证券交易的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营业行为进行检查审核;决定对证券报价的承认或撤销,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佣金的标准;还可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做出决定;确保 上市公司 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资料,证券交易所委员会是法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最重要机构。
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均为行业自律机构。其中,证券经纪人协会是由全国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组成,主要职权包括:组织实施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监管协会成员和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审查 申请 上市公司的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证券交易所委员会通过;稽核检查和惩处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向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提供咨询,并监督证券经纪人的活动。
二、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经过多次改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形成了以
2、政府型构了交易所的内部规则,控制了交易所的经营大权。我国交易所的大小规则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决策的,如t+1制度、涨停板制度等,均是在证监会的授意下建立的;又如对于 上市公司 上市 申请 的审核批准权,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交易所决定,但我国却是证监会在行使。总之,对于 证券 交易所的日常事务,基本上是证监会直接控制和指挥,交易所自律缺乏自主性导致自律监管的优势无法发挥。
3、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不足,受政府影响较深。实践中,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身处一线却没有足够的监管权,对一些重大违规行为如中科事件、银广厦造假案显得无能为力。由于交易所自主性制定监管规则受线,其自身亦无法自主创造自律监管权力,导致了一些原本由证券交易所自主享有的监管权力受到政府的侵蚀。
三、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建议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2.陈威华.瑞士税收环境宽松、监管体系严格.中国税务,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