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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简单版公司税务自查报告 由于本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不熟悉等原因,企业台账登记不完整,帐制不健全,现导致会计自查工作难度较大,根据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我公司实施的纳税评估分析确定的主要问题、疑点及问题分析,现自查 年至年度税收纳税情况,我公司对自身的经营财务纳税情况进行自查。作如下自查报告

我公司 年 月 至 年月 累计发生应税收入 元,应缴纳增值税 元,实缴增值税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实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应缴教育费附加 元,实缴教育费附加元,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元,实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元,应缴印花税元,实缴印花税 元。经自查,按照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应补缴增值税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加附 元,应补缴技术合同印花税元。

(纳税人签章)

2020年9月1日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19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19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19]160号、京财税[201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根据你局《税务检查通知书》(*****【20**】**号)的有关要求,我公司于20**年**月**号至**号对公司20**年*月*号至20**年**月**号的帐务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纳税人名称:*****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

检查时限20**年*月—20**年**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创建于****年*月,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四家联合投资组建,由*****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承包,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征税企业;20**年*月**号在**国地税的牵头下,按***[20**]**号文的规定,进行主辅业分离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企业投资注册资本金****万元,总资产近****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拥有*****生产流水线,20**年*月正式投产,员工***人。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20**年*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

三、经自查应补申报增值税

本公司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对本公司在20**年*月—20**年**月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增值税税收事项进行认真详尽进行自查工作。对相关数据又进行了计算、审理基本正确,未发现其他遗漏税收的情况。经自查本公司20**年*月—20**年**月期间未违反增值税法规规定之情形。

本公司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依法征税和照章纳税,纳税意识强,准确计算增值税及时申报,并足额地缴纳税款,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谢谢!

*******有限公司

增值税自查报告(二)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三、地方各税部分: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重大涉税事项税务风险管理功能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包括将企业集团税务内控制度体系中涉及的操作流程、税务风险点、应对策略整理、分类、维护到系统之中,建立可编辑、可调用的税务风险点识别库及管控措施库。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将重大涉税事项税务风险控制流程纳入系统,即税务部门人员获知重大业务事项发生后,将重大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维护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事项类别、性质,调用税务风险点识别及管控措施库信息进行分析,或聘请外部税务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最终确定发表的税务意见反馈给决策部门。税务管理系统需通过流程管理工具和文档管理系统固化企业集团内部税务检查业务流程,包括集团总部通过系统自查、抽查通知;上下级单位之间通过系统通报工作进度、交流相关问题;自查、抽查结束后,相关人员将自查报告、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结论性质文档上传存档。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应对外部税务机关检查业务流程,要求成员企业在发生税务机关检查事项的第一时间,通过系统向上级单位报告相关检查内容;上级单位可通过系统掌握、跟进成员企业外部税务机关检查的办理进度,提出指导意见;外部税务机关检查事项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将相关结论性文档上传存档。

(二)集团纳税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按行政区划、业务板块、成员企业、税费种类、税款属期等多维度统计、查询应交税费、实缴税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应实现查询条件可任意组合,逐层细化和深化统计分析;应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层级管理,即每一成员企业均可查询、统计本级及所属下级企业纳税数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基于财务预算或业务预算实现对成员企业及其下级单位未来期间的税费预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建立纳税指标评估体系,快速计算、评估各成员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税负变动弹性指标等纳税评估指标数值,与行业平均值、管理经验值比较并提示预警信息;系统应实现基于税费数据和辅助的财务数据,自动生成集团税务管理报表;应实现按预先制定的模版或管理口径生成不同层级成员企业的税务工作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

(三)税务交流共享平台功能

税务管理系统应实现为集团总部向成员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单向或互动平台;应实现集团总部通过系统向各层级成员企业最新税收法规、内部税务刊物等;应将年度、季度、月度相对固定的工作事项制成税务工作日历自动提醒相关人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自动归档功能和手工上传归档功能,用户可按权限查询、调阅本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资料。除全税种纳税申报资料自动归档外,应根据需要将系统外涉税文档扫描上传到系统,实现日常涉税文档的电子化分类管理。

二、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的目标

尽管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内容繁多,通常包括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税收法规研究及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税务筹划和税务咨询服务、重大涉税业务管理、内部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的组织管理、外部税务稽查的协调和应对、对成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等,但其目标与集团内单体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目标这条主线,凡是对控制税务风险或降低税收成本作用显著的税务管理理念、制度、方法、流程就必须尽量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固化;反之,则可以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暂时将需求予以搁置。

(二)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制定正确的实施策略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考核目标和任务

1、2011年林产行业税费总任务3000万元。其中:育林基金1200万元,国税600万元,地税6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600万元。

2、各木竹经营加工企业2011年目标考核任务见附件。

二、考核管理机制

1、责任单位和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好台账。

2、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税费考核基本要求:

(1)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含家具厂和锯台)缴纳税费不得低于14.5万元/年,即年耗材量不得低于500立方米;

(2)竹制品经营加工企业缴纳税费不得低于10万元/年,即年耗竹量不得低于4万根;

(3)家具厂和锯台必须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许可,缴纳税费不得低于5千元/年;

(4)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年耗材量以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办证登记数据为准。

3、木竹经营户应遵守林业法律、法规。

4、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制度。

(1)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由县林业局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

(2)年审内容:

〈1〉、木竹经营、加工财务账目及报表;

〈2〉、林业税费缴纳情况;

〈3〉、木竹原材购销情况;

〈4〉、依法经营、加工的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审:

〈1〉、没有建立木竹经营加工财务账目和木竹原材购销台账及没有按季报送报表的;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耗材量低于500立方米或竹制品经营加工企业年耗竹量低于4万根的;

〈3〉、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局林政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4〉、全年没有销售产品的;

〈5〉、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4)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纠正或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取消其经营、加工木竹的资格,并予以注销其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1、凡无证加工的木竹加工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2、凡近两年来经清理整顿后,未例入年检年审的,应视同无证经营予以取缔;

3、竹制品加工点应区别不同情况,凡不符合家庭作坊(即场地属自家庭院、不对外雇请员工)条件又无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应予以取缔;

4、对家具厂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并按城政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最低五仟元标准收取税费;

5、严禁以办分厂名义进行非法经营,凡具备较大规模,确需设立分厂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设立。

6、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须签订好承诺书,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承诺书进行管理和年审。

7、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须做好财务、原材料进出库台账,并及时做好报表,经当地林管站签字盖章后,按季度报送县林产办和林业局及税务部门。

8、由县林产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相关责任单位和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台帐进行定期检查、审核。

9、责任单位要严格控制木竹原材料出县,并协助木竹加工企业搞好原材料供应协调服务。

四、责任单位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征收育林基金,督促林管站按企业建好原材料进出库台账和育林基金缴纳台账,督促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按企业建好育林基金缴纳台账。负责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到村、组、农户;负责全县木竹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加工和偷漏税费行为。对现有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经营加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管理,按期进行年审。对新增的木竹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有关规定,严把企业准入关。协助木材加工企业搞好原材料协调服务,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木材销售价格及时调整税费收取比例,协助县税务、物价部门搞好税收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对国营林场和木材公司自产木材,应搞好协调,每年尽可能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县内企业加工。

2、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林产业税费资金的管理,参与制定有关税费收缴政策文件,及时提供相关票据,督促各项税费及时上解入库。

3、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企业分布情况安排税收专管员,责任到人。分企业建好税收缴纳台账,及时了解企业情况,督促企业及时依法纳税,按季搞好税收督查和稽查。要依据《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

4、县工商局:依据县林业局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及时颁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林业、税务等主管部门搞好督查、整顿。

5、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及生态立县战略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对新建项目严格把好准入关,坚持环保先行。凡现有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群众反响强烈的坚决予以关停。

6、县物价局:根据企业分布情况安排价调基金征管专管员,专门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发展,分企业建好价调基金台账。

7、县工业园区: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园区企业做大做强,督促园区企业完成税费目标任务。

8、县工业经济局: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搞好企业协调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化企业生产环境。

9、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和税费征收进度,每季进行一次督查,并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各责任单位通报,督促其落实和完成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10、县监察局:根据有关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各责任单位和企业严格遵纪守法,发现问题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管理考核办法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11、县森林公安局:对合法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对违法行为给予重点整治,配合各职能部门搞好林木市场管理。

1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企业所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与乡镇林管站一起把《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指标落实到农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企业所需的原材供应。

13、乡镇林管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把林木采伐指标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联和办证联发放到农户,并引导农户把木竹优先销售给本辖区内企业。要分企业安排林政专管员,现场检尺打斧记,并监督装车。分企业建好原材料进出库和育林基金及代证税费缴纳台账,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按时缴纳税费,确保企业能及时完成税费目标考核任务。年底要对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企业进行一次检尺盘库,核实原材料库存数与库存木材运输证数量是否相符;否则,要对其进行林政处罚。

14、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国税窗口:在办理木竹加工企业的出口手续时,必须按《关于调整竹木及其制品、副产品税费征收的通知》中有关竹木半成品、成品基价征收税费。为防止税费流失,在办理程序上,必须先缴纳税收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五、考核办法

1、考核申报。各木竹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税费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切实做好缴纳税费各项工作,年底根据自身的完成情况对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县林业局和县林产办。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评资格。

2、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县林产办牵头,会同县林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物价局、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县工业经济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六、奖惩措施

1、木竹加工企业完成税收任务达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分别给予税收任务(地方所得部分)的2%、2.5%、3%奖励。

2、木竹加工企业凡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由县政府给予超额部分(地方所得部分)的5%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