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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签名不同于传统的签名,表现为特殊的形式,它从内部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安全;电子认证及认证机构则是从外部来确保合同关系的存在。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和认证予以法律规制。
一、电子合间引发的签名及认证的新问题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通讯手段在商务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合同以一种新的形式即电子合同的形式出现,并迅速发展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和载体。电子合同利用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和方式,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在此就与安全有关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问题做些讨论。
第一,电子签名与合同安全。众所周知,电子合同是通过网络中的数据交换来传递信息的,其赖以存在的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它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将信息记载或附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纸)_L。由于电子合同的“无纸性”,对其进行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字即在文件上写上当事人的名字或盖章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应以在确认书上签章为要件。但如果在现实中每签订一份电子合同都要事先签订一份确认书且在确认书上进行签章,那么将无法发挥电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优点,电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另一方面,签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证明及确认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内容的确实性。川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内容,签名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现实对传统的签名提出了挑战。
第二,电子认证与合同安全。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虽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却始终是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交易双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确定真实身份及真实意图,即使交易双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进行交易,网络中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过程中被删改、窃取、拦截等情况也会发生,不能通过有效途径或有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认证,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赖性,就会导致当事人责任不明,阻碍交易的进行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电子交易就会处于相当脆弱的境地,其发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电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电子合同的存在与广泛应用,而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签名和认证上。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及认证问题进行研究,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由电子合同引发的安全间题。
二、电子签名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
关于电子签名(electronicsi,ature),国外及国际组织或是从签名形式的角度,或是从法律意义的角度阐述了电子签名的含义。笔者认为,电子签名简言之就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
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极易被修改或破坏,且不会留下痕迹,而书面签章可以向法庭提交初始文件,因而电子签名的证明力不如书面签章;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可能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签名,可能在不同的系统中使用不同的电子签名,不如书面签名那样具有唯一性。尽管电子签名在这些方面逊色于传统的签名,但它满足了电子合同快捷的要求,其存在的价值在现代交易中得以体现。因此,不妨先认可电子签名的可应用性,然后找到一种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安全可靠的方式以及完善的制度设计来增加对电子签名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纵观各国立法或条例,其中都涉及到了电子签名的概念、效力问题。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反观我国大陆,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涉及电子签名,我国《合同法》显出了它的滞后性。笔者建议在《合同法》或司法解释中对电子签名的概念、种类、效力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使之更有利于指导实践。具体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签名的概念。适用一个新的概念之前,首先应清楚其具体含义。电子签名主要包含了三层惫思:(l)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2)电子签名能确认电子合同的内容:(3)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继之表明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合同责任。
第二,电子签名的种类。目前电子签名的主要方式是以非对称密钥体系为荃础建立起来的数字签名,但不可否认还有其它签名形式的存在,如PIN码等,以及今后可能会出现的更先进的签名方式。在法律中不能只规定流行的做法,应考虑到在现实基础上的技术的多样性及可能性。电子签名离不开技术的支持,而技术由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断提高也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后出现的技术优于先出现的技术,也包括攻击破坏技术。如果法律只规定现今广泛应用的技术,则不能适应新环境下对安全性的要求)为此,法律必须不断修改以适应新的需求,如此必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法律的单一性规定可能会妨碍其他技术的应用,导致垄断、歧视。因此,法律需要在电子签名的种类问题上保持中立我国应采取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规定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允许运用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保持技术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对所谓的“安全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作出特别规定,并建立配套的认证机制,与国际接轨。
第三,电子签名的效力。有学者认为,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由原则来赋予的,要使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效力,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就电子签名的内涵而言,它与传统签名别无二致,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电子交易中,只要能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电子意思表示的发端人并证实发端人认可了该电子意思表示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或正在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均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为了便于国际领域的商务活动,法律应该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三、电子认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通过电子签名,从实体法角度来讲,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成立,确定了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和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从诉讼法角度来讲,保证了合同因签名而具有的证明当事人交易关系的能力。然而,电子签名只是从内部为当事人提供了数据信息安全性的保障。如果有人盗用电子签名进行交易以达到其诈骗的目的,如果交易一方否认合同义务而不予履行,那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仍是处于危险之中的,交易信用安全仍然岌岌可危。因而,从外部对当事人合同关系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对电子签名、当事人身份、合同内容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显得尤为重要。此种外部保护就是由不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公平地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主要是当事人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证明,它依赖于电子认证以及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是指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y,简称CA)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我国信息产业部《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CA定义为: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电子认证包括站点认证、数据信息认证、当事人身份认证等。CA能提供比较易于使用的手段,使依赖证书的当事人得以证实:信息认证人的身份;用以鉴定签名持有人身份的方法;对使用签名目的方面的任何限制;签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失密。
电子合同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认证及CA,没有CA的认证,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就无从得到保障,当事人对交易对方的信任也无法建立,整个电子商务活动就会因为得不到人们的信任而无法进行下去。要使整个认证体系及认证活动受人信赖,使通过认证程序颁发的电子签名证书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合同交易中,CA的建立与完善问题首当其冲。这就涉及到CA的功能与机构设置问题。
第一,功能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围内CA的主要功能都是接收注册请求,处理、批准或拒绝请求,颁发证书,以此达到对内防止否认,对外防止欺诈。J3]在认证体系中,CA应该是一个受单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提供电子签名及用户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CA应该具备这样的特征:(1)它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2)它具有中立性,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3)它的运作是为了建立或保证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在具体的电子合同场合,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以及合同关系证明的角色。
在功能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措施主要是规定CA的义务,明确CA的责任。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明确CA的信息披露、数据保护、安全保密、歇业安排等的基本义务。比如,CA有义务确保自己作出的所有重大陈述,就其所知悉和所相信的最大程度而言是准确无误与完整的。另外,所有的CA都必须强制取得许可证,非许可的CA将丧失电子签名在证据法上的推定和相当优惠的责任限制。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证书是电子交易的基础,需要稳定性和准确性,认证人对自己因疏忽或告知不实而导致的用户损失与第三人损失,都应当负赔偿责任。通过义务及责任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将使CA的功能得到极大限度的发挥,也有利于电子交易活动中对电子签名的信任感的建立。
第二,机构设置方面。CA的建设机制可分为树形验证结构与邦联结构。日队我国当前实际考察,宜采用树形结构,建立一个独立于所有行业、所有交易的全国性的权威认证机构,由这样一个机构制定认证行业的统一运作规则,包括认证机构的人员、组织形式、营运章程等,并向下级CA发放根证书。目前,由人行牵头、组织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认证体系一期工程建设已宣告结束,相继向全国的商业银行、商业用户和个人发放证书。毫无疑问,在CFCA建设运营的基础上发展国家根CA是可行的,国家根CA将来为全国其他所有的CA(包括金融CA与第三方CA)发放根证书,并对全国的认证机构进行监管。它的中立性、权威性将保证电子商务的深人发展,也将有利于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
总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子签名主要是用于数据电讯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有利于电子合同的安全。电子签名和认证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因而,在立法中对它们作出相关的规定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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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68.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结构功能
一、概述
电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整个电网的一、二次设备信息进行综合利用,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大的意义。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一项提高变电站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水平,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电能服务的一项措施。随着自动化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综合自动化系统取代或更新传统的变电站二次系统,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保护本身也需要自检查、故障录波、事件记录、运行监视和控制管理等更强健的功能。发展和完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发展的新的趋势。
二、系统结构
目前从国内、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的开展情况而言,大致存在以下几种结构:
1.分布式系统结构
按变电站被监控对象或系统功能分布的多台计算机单功能设备,将它们连接到能共享资源的网络上实现分布式处理。系统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将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分散给多台计算机来完成。分布式模式一般按功能设计,采用主从CPU系统工作方式,多CPU系统提高了处理并行多发事件的能力,解决了CPU运算处理的瓶颈问题。各功能模块(通常是多个CPU)之间采用网络技术或串行方式实现数据通信,选用具有优先级的网络系统较好地解决了数据传输的瓶颈问题,提高了系统的实时性。分布式结构方便系统扩展和维护,局部故障不影响其他模块正常运行。该模式在安装上可以形成集中组屏或分层组屏两种系统组态结构,较多地使用于中、低压变电站。分布式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自问世以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目前,还存在在抗电磁干扰、信息传输途径及可靠性保证上的问题等。
2.集中式系统结构
集中式一般采用功能较强的计算机并扩展其I/O接口,集中采集变电站的模拟量和数量等信息,集中进行计算和处理,分别完成微机监控、微机保护和自动控制等功能。由前置机完成数据输入输出、保护、控制及监测等功能,后台机完成数据处理、显示、打印及远方通讯等功能。目前国内许多的厂家尚属于这种结构方式,这种结构有以下不足:
(1)前置管理机任务繁重、引线多,降低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若前置机故障,将失去当地及远方的所有信息及功能。
(2)软件复杂,修改工作量大,系统调试烦琐。
(3)组态不灵活,对不同主接线或规模不同的变电站,软、硬件都必须另行设计,工作量大并且扩展一些自动化需求的功能较难。
3.分层分布式结构
按变电站的控制层次和对象设置全站控制级——变电站层(站级测控单元)和就地单元控制级——间隔层(间隔单元)的二层式分布控制系统结构。也可分为三层,即变电站层、通信层和间隔层。
这种结构相比集中式处理的系统具有以下明显的优点:
(1)可靠性提高,任一部分设备故障只影响局部,即将“危险”分散,当站级系统或网络故障,只影响到监控部分,而最重要的保护、控制功能在段级仍可继续运行;段级的任一智能单元损坏不应导致全站的通信中断,比如长期霸占全站的通信网络。
(2)可扩展性和开放性较高,利于工程的设计及应用。
(3)站内二次设备所需的电缆大大减少,节约投资也简化了调试维护。
三、常见通讯方式
目前国内常采用以太网通讯方式,在以太网出现之前,无论RS-232C、EIA-422/485都无法避免通信系统繁琐、通讯速度缓慢的缺陷。现场总线的应用部分地缓解了便电站自动化系统对通信的需求,但在系统容量较大时依然显得捉襟见肘,以太网的应用,使通讯问题迎刃而解。常见的通讯方式有:
1)双以太网、双监控机模式,主要是用于220-500kV变,在实现上可以是双控机+双服务器方式,支撑光/电以太网。
2)单以太网,双/单监控机模式。
3)双LON网,双监控机模式。
4)单LON网,双/单监控机模式。
四、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应能实现的功能
1.微机保护:是对站内所有的电气设备进行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电容器保护及备自投,低频减载等安全自动装置。各类保护应具有下列功能:1)故障记录2)存储多套定值
3)显示和当地修改定值
4)与监控系统通信。根据监控系统命令发送故障信息,动作序列。当前整定值及自诊断信号。接收监控系统选择或修改定值,校对时钟等命令。通信应采用标准规约。
2.数据采集及处理功能
包括状态数据,模拟数据和脉冲数据
1)状态量采集
状态量包括:断路器状态,隔离开关状态,变压器分接头信号及变电站一次设备告警信号、事故跳闸总信号、预告信号等。目前这些信号大部分采用光电隔离方式输入系统,也可通过通信方式获得。
2)模拟量采集
常规变电站采集的典型模拟量包括:各段母线电压、线路电压,电流和有功、无功功率值。馈线电流,电压和有功、无功功率值。
3.事件记录和故障录波测距
事件记录应包含保护动作序列记录,开关跳合记录。
变电站故障录波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集中式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并能与监控系统通信。另一种是分散型,即由微机保护装置兼作记录及测距计算,再将数字化的波型及测距结果送监控系统由监控系统存储和分析。
4.控制和操作功能
操作人员可通过后台机屏幕对断路器,隔离开关,变压器分接头,电容器组投切进行远方操作。为了防止系统故障时无法操作被控设备,在系统设计时应保留人工直接跳合闸手段。
5.防误闭锁功能
6.系统的自诊断功能
系统内各插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并把数据送往后台机和远方调度中心。对装置本身实时自检功能,方便维护与维修,可对其各部分采用查询标准输入检测等方法实时检查,能快速发现装置内部的故障及缺陷,并给出提示,指出故障位置。
7.数据处理和记录
历史数据的形成和存储是数据处理的主要内容,它包括上一级调度中心,变电管理和保护专业要求的数据,主要有:
1)断路器动作次数;
2)断路器切除故障时截断容量和跳闸操作次数的累计数;
3)输电线路的有功、无功,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母线电压定时记录的最大,最小值及其时间;
4)独立负荷有功、无功,每天的峰谷值及其时间;
5)控制操作及修改整定值的记录。
根据需要,该功能可在变电站当地全部实现,也可在远动操作中心或调度中心实现。
8.人机联系系统的自诊断功能
系统内各插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自诊、断信息也像被采集的数据一样周期性地送往后台机和远方调度中心或操作控制中心与远方控制中心的通信。
9.本功能在常规远动“四遥”的基础上增加了远方修改整定保护定值、故障录波与测距信号的远传等,其信息量远大于传统的远动系统。还应具有同调度中心对时,统一时钟的功能和当地运行维护功能。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对于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现场运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将能大大加强电网一次、二次系统的效能和可靠性,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硬件软件环境的改善,它的优越性必将进一步体现出来。■
(由咸阳供电局亨通电建公司供稿)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勘察设计;协同设计;要求
中图分类号: U412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协同设计软件得到了迅速推广与应用,实现了工程设计中的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通过协同设计管理使设计人员在设计工作中相互配合、沟通顺畅,设计文件管理规范。通过提供工程项目文件管理、电子图纸管理等手段,帮助设计企业全面提高设计质量、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通过利用CAD外部引用达到了图纸上下游之间的衔接和协同,建立协同的工作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协同设计理念的不断完善,协同设计将朝模型化设计、参数化成图的方向发展。
1公路勘察设计中协同设计建立的必要性
1.1公路设计的内在要求
公路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协同论表明,系统能否发挥协同效应是由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协同作用决定的,协同得好,系统的整体就好,相反亦然。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涉及工程量大、专业多、交叉性强,各专业之间、各设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是影响工程设计质量、企业设计水平和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目前,公路设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发展比较落后,设计部门内部各专业之间、设计人员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强,远未实现信息沟通的动态性、及时性,与协同设计有较大差距,严重制约着设计企业的设计水平发挥和技术进步,影响设计质量的提高。
1.2满足公路精细化设计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及行业建设自身的需要,智能公路、智慧公路概念的提出、建设和公路功能的拓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已由以往的粗放设计向精细化设计跨越。相比之下,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设计标准通用图利用低下,设计文件格式多种多样、版本管理混乱,设计资源的共享程度不高,各专业设计协调不及时,重复工作量大,差错漏碰时有发生,严重制约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很难有精力从事方案研究,做精细化设计;同时,缺乏协同的独立个体设计使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难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质量,掌握设计人员工作状态和项目运行情况,影响项目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影响了项目完成的效果,很难适应精细化设计的新要求。
因此,开展适合公路建设行业勘察设计协同软件的研发,建立协同设计信息管理系统迫在眉睫,该系统的实现可以解决困扰公路建设领域勘察设计阶段存在的各专业之间配合不协调,设计文件传递不畅等问题;可以进行模型化设计、参数化成图,提高设计标准通用图的利用率,提高设计的效率和质量,从技术上杜绝设计差错漏碰发生,增加设计精品;更可以建立勘察设计的协同管理,方便各级领导、项目管理人员及时了解项目进度、质量及工作状态,全面提高勘察设计项目的协同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3公路工程设计项目协同设计管理系统模型及功能
公路工程设计项目协同设计管理的关键是构建合理、高效的系统总体架构和理清公路工程协同设计管理业务的流程。
3.1公路工程协同设计管理系统业务流程
公路勘察设计过程主要包含设计策划、设计管理、两校三审、互提资料、设计评审、质量管理、设计输出等环节,其相互关系构建为公路工程协同设计管理系统,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3.2公路工程协同设计管理系统总体架构
根据协同设计管理系统流程,公路工程设计项目协同设计管理系统架构应为气层架构体系,包含协同设计文件数据库、协同设计平台及应用业务管理3大部分,如图2所示。
图2中,工程设计数据库是用于存放设计过程的各类文件,包括设计图表、设计输人、勘察资料及设计总结等数据,该平台包括了项目文件管理、流程管理、设计文件、版本管理、表单管理及权限管理等;应用业务管理是基于协同设计平台设置的多个围绕协同设计的应用业务管理,包括项目管理、设计策划、进度管理、校审管理、资料互提、质量管理及设计通用图等功能。
4公路工程协同设计管理系统功能
根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特点及流程,公路工程设计项目协同设计管理系统建立后,可以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4.1信息管理功能
主要实现公路工程设计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标准规范、建设条件等项目信息的管理功能,通过项目信息管理在协同设计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机制,为设计人员提供项目最新信息,建立项目信息及时更新机制。
4.2项目文件管理功能
包括设计输人、勘察测量资料、设计图表、设计变更、设计总结及其他资料等内容。项目文件管理将文件统一存储在图档数据库服务器中,项目所有设计人员都可以在各自终端通过项目文件管理上传、删除、编辑项目设计文件。
4.3流程管理功能
该功能是协同设计的核心,也是项目文件进行有序流转的引牵。在设计过程中,专业间存在着不同的业务规范和流程。通过流程管理可以定义相应流程和流程中的各个节点,并且赋予设计和管理人员在各个节点的访问和操作权限,形成协同的设计工作环境。在协同设计环境中,设计文件可在设计过程的各个节点间按照预设的流程进行流转,从而满足设计项目文件从设计、复核、校核、审核、资料互提、文件输出出版到项目评审等一系列设计过程的流转,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同时根据设计过程的流转,汇总各个设计过程的进度信息和质量痕迹记录,全面掌控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进度和质量,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4.4工程项目设计策划功能
该功能是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合同及业主要求,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对项目设计运行过程以及与设计相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内容进行事先指导和过程控制。项目设计策划主要内容包括了人员策划、质量策划和进度策划等方面。
4.5项目进度管理功能
该功能是对工程设计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管理。该系统通过依据进度策划所指定的工作计划与项目设计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和统计,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价,为项目管理人员及领导实时掌握项目计划进度、执行进展等方面提供实时监控,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4.6校审管理功能
该功能是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完成图纸进行校审的功能模块。在该平台中校审人员可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批注,填写校审意见,系统自动记录校审意见,并与设计文件关联,保证校审过的设计图纸及时修改。
4.7质量管理功能
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对设计过程产生的应设计文件信息和质量痕迹记录进行管理,通过收集、整理汇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通过质量管理可以全方位把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及时修改,从而避免设计项目质量问题的发生。
5结语
通过对公路工程协同设计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现,可以全面提高勘察设计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共享机制,提高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推动我国的交通事业上台阶、上水平、增效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正能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