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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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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履行的旨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备忘录、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组织贯彻、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帐,并负责备份盖有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本。

(三)负责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建立合同信息档案,对各类合同信息进行登记、保管、统计。

(四)主持公司重大商务合同谈判。

(五)负责对合同文本审查工作,对其合法性提出意见。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协调或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

合同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外聘律师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定期对公司签署的协议进行综合分析工作,处理公司合同纠纷和合同索赔等工作。

(八)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除物资采购部合同承办职责以外的其他合同的承办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履行采购合同承办职责

(一)负责调查、了解并收集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开票信息等。

(二)负责合同的流程审签工作。

(三)负责拟定、审查采购合同文本,负责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

(四)负责合同工期、质量、安全、合同价款、款项回收支出督促等履约情况的记录。

(五)业务往来过程中,负责对相关的函件、通知单等资料的收集归类,并及时交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六条

经营管理部履行资产处置合同、招标合同承办职责

(一)负责调查、了解并收集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开票信息等。

(二)负责合同的流程审签工作。

(三)负责拟定、审查资产处置合同、招标合同文本,负责

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二)负责合同款项支付及票据审查工作。

(三)业务往来过程中,负责对相关的询证函、付款申请单等资料的收集、审查、归类,并定期备案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搜集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证书、专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资信和履约能力等相关资料。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核实后,由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八条

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组织,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邀请集团法务、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凡国家、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有统一文本的,应优先适用或参照适用。

第十条

合同的订立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会签、审批程序

(一)承办部门申报。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准备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和格式填报合同会签表,由承办人签名确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申报。

(二)相关部门会签。

由财务管资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根据其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签。

由公司分管领导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经理审查。

在通过上述各级审核的基础上,由经理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五)执行董事审批。

由公司执行董事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批并签署、或授权签署。

(六)合同完善。

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若对合同有重大改动,应返回合同经办部门修改并重新组织审签和审批。

(七)合同文件的打印和校对。

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文件的打印及文字校对,并对合同文件的正式稿和经审核的合同文件文本的一致性负责。

(八)合同文件的签字和盖章。

合同文件正式稿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应加盖骑缝章。

(九)合同文本的备案。

负责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3套,分别交由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合同承办部门备案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主体

(一)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任何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以

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三)订立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形式

(一)订立合同,工程材料单次采购价格超过5000元应采用书面形式,5000元以下及框招类可以采用订单形式,单体设备类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技术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产品订货单(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原则上要求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等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采购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及标准等内容。

其中: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或设计资料、相关纪要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合同数量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采购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单、送货单、发票等)。

(四)标的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

,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等。

(五)合同价款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满足后多少日内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交货地点,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或买方指定地点。

采购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方式交货,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九)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兼顾公司的利益和合同的公平性。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选择起诉的一般应约定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合同落款。

要写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传真、开户行及账号、签订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合同编号

(一)合同编号采用规则统一、简明易记、不重不漏、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合同编号并不改变合同性质和内容,作公司内部合同管理之用。

(二)合同编号采取拼音与数字相间隔组合而成,一般由3部分构成,即公司拼音简称+签订日期+合同类型编码及该类型流水号(四位数),例如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采购),可编号为:DZJH20190819GX0006-G。

(三)合同类型编码,分为:采购合同,CG;

合作协议,HZ;合同,DL;监造合同,JZ;服务合同,FW;劳动合同,LD。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营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合同承办部门可联合商定新类型的合同编码。

第十五条

合同签署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全部对内对外合同的签署权,也可授权他人签署合同。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必须根据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会签表上书面授权签署合同。

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订立合同。未经书面授权的人不得签署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已被授权委托人认为具备签署条件的,签署合同后加盖合同印章。

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不得签盖合同专用章(公章)。

(四)《合同会签表》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盖章

(一)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原则上,公司对内对外合同统一盖合同专用章。紧急情况下,经综合办公室登记后盖公司公章。

(二)合同签字、盖章后,应朝正面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保证合同全面、实际履行,确保合同预期目标实现。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实行动态跟踪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随时跟踪合同履行,在合同重要时间节点前,对合同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记录、催促。对合同履约信息,合同承办部门应备案保存。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实行信息反馈制度。若合同发生变化或争议等,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具体变更方案,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及公司领导审批后,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防止合同变更的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坚持以合同文件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时,除一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程序。

第五章

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及合同监督部门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证据保存意识。公司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防控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合同风险事前防控。有计划的对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推广,提高公司各部门的法律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合同审签,全面对合同风险审查。完善目前公司使用的询证函、交货单等,做到措辞严谨,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风险事中防控。加大对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力度,对到了履行期限的合同要求经办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及时监督各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纠纷的合同,立即作出补救办法,防止出现诉讼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件材料,做好必要的证据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同风险事后防控。若合同当事人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应视违约情况的轻重,采取口头提示、书面通知、发送《律师函》、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若公司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沟通、取得谅解,签署备忘录或相关文件,避免诉讼。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资料。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违约责任;

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⑵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

⑶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⑴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

⑵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⑶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⑷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⑸因故需要停电时,有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和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有尽快恢复供电的义务。

⑹有在其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义务;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项用电权利之前,有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费用的义务。

⑵对自身的送电装置,有义务接受供电企业对其图纸的审核、对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工程竣工后的检验义务。

⑶有按规定安装和保护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⑷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争论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一迅速、公开、准确的解决,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版权所有

⑵向人民法院,通过经济司法解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电秩序。

⑵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⑶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供用电协议是未签订供电用合同以前,供用电根据国家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在供用电有关事宜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一般用户在供电前申请取得用电指标后,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十二条:供用电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持一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生效执行。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协议内容有所变更时(如供电容量增加或减少,用电性质变化相关电价变化等),可以对供电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经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同意,重签订供用电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局部修改,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方可执行。供用电协议到期后,应认真地复审一次,并分别给予确认、修订或提出废止。

第十三条:供用电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电力用途及用电性质;

⑵供电方式。是指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的电压、频率、相别以及供电电源可靠程度、供电电源数量、进线方式是架空还是电缆等。

⑶供电容量。指供电部门批准用户接入电力系统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及维护分界点的确定。

⑸电能计量方式。

⑹电价及电费结算。

⑺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版权所有

⑻对用电功率因数值有要求的用户,应明确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

⑼对有谐波和电压闪变,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的用户还要明确消除谐波和电压闪变的要求和用户应采取的措施。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管理需要,___银行统计分为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两大类。综合统计主要反映___银行业务的综合情况及主要业务工作成果。专业统计主要反映各业务部门日常管理所需要的一些主要资料。

二、各种综合性统计报表(包括临时报表),由计划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报行领导批准后统一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三、全行性专业定期统计报表和临时性调查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报表除外),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表式和编制说明,经计划部门会签、编号,报行领导批准后下达,同时抄送计划部。职能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要与综合性统计报表内容、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相衔

接避免出现矛盾,职能部门设置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时应本着互为补充、数据共享、精简报表、避免重复、减轻基层行负担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凡各行原始记录卡能反映的内容,原则上不另加指标,如确需增加,可通过增加原始记录卡的有关指标解决。

四、为保证全行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总行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经办的各类存、拨、贷款业务应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向计划部提供有关数据。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总行计划部是归口管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职能部门,有权对会签的各类统计报表提出修改意见。各职能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汇总后要抄送计划部一份,以便整理全行性统计资料,及时向行领导定期反映全行业务概况。汇总后报表抄送计划部的日期:计划、筹资、信贷、投资

、建经、房地产、国际业务、调查部等8个部门的业务专业统计月报、季报,在报告期后20日内;其他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可按本部门规定的报出日期汇总后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