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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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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水泥集团******生产基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的大型水泥企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由浙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黑猫神蚊香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总投资16亿元的水泥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被列入***省和***市“861”行动计划项目和***市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目前公司拥有3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3×9MW低温余热发电机组,100万吨水泥粉磨站。现已形成年产550万吨水泥熟料,100万吨水泥,年发电1.8亿kwh的生产能力。2010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57亿元,余热发电发电量为11857万kwh(其中一二线发电9066.66万kwh)。项目的建成投产,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实缴税收均超过1亿元,列***县首位,***市前列,公司连续五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十强工业企业”“纳税大户”。2006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大型企业(集团)60强,目前排名第19位。2009年“***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为了节约资源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建成的3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配套建设3套9MW余热发电机组,其中与第一、二条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的2×9MW余热发电项目于2007年11月份动工建设,2008年底实现并网,年设计发电量为13390万kwh,年可节约标煤4.3万吨,该项目获得了共获得1080万元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拨付到位。

 

二.改造项目的依据: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35.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

2、依据***省经信委《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备案的函》(皖经资源函[2007]701号);***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环评函[2007]706号);***市城市规划局《拟建工程选址审查意见通知》(铜规选审字(2007)第294 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3×9M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复函》(铜国土资[2007]29号);***市卫生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铜卫法[2009]16号);***省供电公司《关于发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3×9MW)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函》(设评[2007]39号);《关于******水泥公司余热发电工程(3×9MW)接入电网意见的函》(皖电函[2007]79号)等批准文件,同意在2条日产4500吨熟料生产线基础上配套建设4台余热回收利用锅炉,配置2台额定功率为9MW的混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三. 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

(二)、建设地点:***省***市天门镇板桥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利用2×4500吨/天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冷却机和窑尾预热器的废气余热,配套建设4台余热回收利用锅炉,2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实施项目的目标是:年发电量为13390万千瓦时,项目节能量43000吨标准煤/年。

 

四、2×9MW水泥窑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执行情况

2×9MW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投资总概算为11504.57万元,项目通过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节能发展有限公司)方式负责建设与运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715万元,全部为现金投资,获得银行融资6600万元,国家拨付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款1080万元,实际资金来源总计为11395万元,项目至2008年12月份完成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2272.20万元,超支额877.2万元由母公司代为垫付,从经营收入中扣回。

2×9MW余热发电机组的建设由中信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承包,总承包金额为1.02亿元,长江取水等部分公用土建工程由公司自建,整个建设过程按计划完工,至2010年末,2×9MW余热发电机组设备运行正常,发电达标,整体工程通过建设部门验收,2010年12月份由***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投资财务决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机器设备

房屋

建筑物

合计

金额

  10,443.16 

     770.35 

   1,058.70 

  12,272.20 

     项目投产后流动资金需求主要是管理运行费用,需求在50万元左右,向母公司借取,从经营收入中扣回。至2010年末,节能发展公司已经归还贷款4400万元,经营资金充裕。

    2×9MW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投资比概算略超,原因为长江取水工程投资比计划略超,试生产期间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技改,余热发电建设作为新兴工业项目,设备技术与水泥窑操作的配合关系需要提高,这方面的改造影响实际投资超过概算投资。

 

五. 余热发电生产组织、准备情况:

******2×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建2×9MW纯低温低压余热发电机组于2007年11月动工建设,2008年11月下旬和12月下旬1#、2#机组先后并网发电。

在余热发电建设阶段,公司从***省电力学校招聘了多名大专生作为发电岗位操作员,进行了岗前理论和实践培训。在余热发电初期阶段,协议由***电厂有专业生产和管理经验的技术工人负责电站管理操作。

在发电投产前,公司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成立了试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设备启动、运行和调试工作,以确保调试合格和设备运行安全。

我公司严把设计、设备、安装质量关,给各个有关方发出“项目缺陷与故障处理联系函”20余次。处理锅炉、汽机、仪表、化学电气、自动化等各种问题两百多项。力争余热发电机组均顺利并网发电。

我公司组织编写了锅炉、汽机、化水、电气各岗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建立健全设备巡检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产岗位管理制度。组织学习,考核及格上岗。

为了多发电,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据试生产阶段出现的窑操作与余热发电操作的欠配合带来的余热发电工况波动大等问题,加强水泥窑中控操作员和发电中控操作员积极配合。窑操作员在确保水泥窑稳定生产条件下兼顾发电,在操作上进行调整,形成合理工况,提高窑头烟气温度和流量,确保余热发电所需热量。

2.减少热力管网的热量损失。对水泥窑系统烟气管道漏风点进行了处理。更换了漏风的膨胀节;锅炉的旁路阀门由百叶阀换成单板蝶阀;处理脱落的保温层;更换了原蒸汽管道的保温材料,加厚保温层。

由于发电厂房离水泥窑距离较远,蒸汽管道较长,对发电系统主蒸汽管道进行了改造。取消了母管制,正常时采用单元制运行方式。

3.加强设备维修管理,减少故障停机率。

4.优化设备操作程序,减少开车时间。

5.及时调整运行工况,应对窑系统的短时异常工况变化。

6.加强锅炉的处灰管理,提高锅炉热效率。

经不断改进,发电量逐渐提高。达到了设计水平。

 

六. 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余热发电投产以后,在保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在保证不增加水泥熟料用煤单耗的情况下,力争多发电。2010年度两条余热发电量见表2:

 

表2.2010年1#、2#线发电量表

月份

1#线发电量

kwh

2#线发电量

kwh

月累计发电量          kwh

1

3917800

3632000

7549800

2

3318200

4054000

7372200

3

3036400

3487600

6524000

4

4835000

3762600

8597600

5

5341600

5121400

10463000

6

3569400

4794600

8364000

7

4495200

3045000

7540200

8

1173800

3991800

5165600

9

515200

3224800

3740000

10

4447800

2943400

7391200

11

4277600

4291400

8569000

12

4749200

4640800

9390000

总计

43677200

46989400

90666600

2010年度共发电:

      43677200 + 46989400 = 90666600 [kwh]=9066.66[万kwh]

  相当于节约标煤:

       4.04kg/kwh × 9066.66[万kwh]=36629.3 [吨标煤]

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度1#、2#线发电量受到了的影响,主要原因为:本年度因政府节能需要,对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阶段性停产,我公司每条生产线累计停产2个月,导致发电量相应减少,如果不是节能停产原因,按全年正常生产,我公司2×9MW余热发电机组发电量可发电9066.66÷10×12=10880万kwh,可节4.04kg/kwh×10880万kwh=43955吨标煤,超过43000吨设计节能量。

 

七. 技术改造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公司配套余热发电工程的情况,技术改造的经验或认识有以下方面:

(一)、节能环保方面

1、余热发电效益好,节能效果突出。机组运行后,******公司总降每月从电网少购电约950万度,吨熟料电耗降低近1/3.

2、余热发电机组运行后减少了从电网购电,也相应减少了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减少了煤的使用量也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

3、余热发电回收窑头废气热量,在锅炉入口增加了沉降室,利用重力原理提前回收粉尘,降低了进入收尘电场的废气含尘量;同时由于窑头余热发电锅炉回收热量,降低了进入收尘电场的废气温度,使收尘电场效果更好。

4、余热发电窑尾锅炉不仅有收尘效果,同时因窑尾锅炉降低了入电收尘温度,使回转窑不需再经增湿塔喷水降温,节约了水资源。

 

(二)、水泥窑系统运行方面

1、窑头、窑尾锅炉的收尘,使废气含尘量降低,减少了风机叶片的磨损,提高了窑头窑尾收尘风机的运行周期,相对也提高了水泥窑运行周期,,使窑系统更加稳定。

2、余热发电运行后,为提高发电量,对水泥窑的稳定运行和系统漏风要求较高,促使水泥窑系统对漏风、影响窑运行周期的隐患进行整治,带动了水泥窑的操作和运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八.总结评价

  该项目实施后,年发电量为10880万kwh,年节约标煤43955吨,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专家强调:

1.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中,余热得到充分地利用,又使热力系统合理既不影响烧成系统的热工稳定又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

2. 余热利用系统以不影响水泥生产、不增加系统能耗、减少生产产量为原则;.

3.“吨熟料余热发电量”的高低就代表余热发电技术水平的高低,这是误区。动用了生产工艺用热风来提高发电量,提高了烧成热耗,降低了能源利用率,违背了纯低温余热发电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的设计单位和实施企业为多发电,动用了工艺用热风(如三次风),发电量上去了,但熟料热耗也上去了。为多发电,人为地提高废气温度、占用三次风等而加大了烧成热耗,从而引起整个系统一次能源消耗的隐性增长,这是不符合我国能源政策的。

根据研究及实际生产情况,为了多发电而增加烧成热耗其结果是每多发1kWh电,窑系统将多消耗1kg左右标准煤的燃料。

 我们的管理原则是:保产量、保质量、降煤耗、多发电。在余热发电方面不断挖潜,多发电、降能耗。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流转的村镇房屋,依本办法申请登记;流转形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

第三条村镇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镇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要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地役权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第七条办理村镇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必须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其他类型的登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

第八条村镇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房屋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或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农民住房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

第十三条因参军、入学、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变,若拥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可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而实际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房屋,建设方应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书、互换协议书、继承权(受遗赠)证明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要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筹建的新型农村社区,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土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村镇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冬暖式大棚、农业生产设备用房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办理村镇房屋的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等房屋登记以及其他未尽事项,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建设性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6-0128-01

1 目前大连金洲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基本流程

目前,大连金州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投标企业安全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下达、安全监督受理书受理、施工许可证颁发、基坑开挖及支护、基础隐蔽前安全评价、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装饰装修隐蔽前安全评价、施工安全生产验收备案几个主要的方面。

2 目前大连金洲新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流程

大连金州新区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的流程主要涉及到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竣工阶段四个方面。

基础阶段,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了《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基坑验收合格意见(含专家验收)。而安全监督站出具证明文件则主要以《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为主。

主体阶段,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安全监督站出具证明文件主要以《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为主。

在装饰装修阶段,《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是主要的提申材料,而《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则是安全监督站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竣工阶段,《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安全生产验收报告》、竣工照片2张是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而《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则是安全监督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3 针对目前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流程和安全评价流程,结合本人从事安全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建议如下

3.1 加强市场准入的安全监督

(1)企业方面: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外阜企业的安全备案、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认证等;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企业不允许进入招投标环节;(2)人员方面: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三类人员的审核和教育、农民工三级教育的监督检查等;在项目招投标环节不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允许承揽相关工程,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与项目办理安全监督受理环节的人员进行核对;(3)设备材料方面: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材料的监督备案,逐步建立设备材料的专业租赁分级管理机制,通过专业的管理企业来消除设备材料的安全隐患,同时逐步建立区内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机构,定期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安全检测;(4)必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3.2 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1)建议定期组织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各主要参与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召开一次关于落实五方责任主体的说明会,强调企业责任主体的法律要求,通过此次会议可以建议各责任主体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多一个人在现场把关就多一分安全保障;(2)严格执法,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现场必须重罚并坚决停工处理。(3)陆续解决挂靠现象,将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与该公司的年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挂钩,并经常约谈安全部达标企业的负责人;(4)严格安全防护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可以采取现场抽取安全W、配电箱、脚手管等材料设备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要严肃处理;(5)联合特检所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6)联合街道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及生活区消防进行监督检查。

3.3 完善安全验收环节

(1)可以抽调专家小组逐步对列入存在重大危险源和被要求整改的现场进行安全验收,安全验收不通过的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者进行竣工验收;(2)可以联合特检所、设备厂家及租赁单位等部门和机构对区内现场的大型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允许使用;(3)严格进行现场安全评价,定期组织专家或抽调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评价;(4)将现场安全评价成绩与安措费的严格挂钩,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安措费的申领。

3.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管理工作

(1)要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2)要求各在施项目做好开复工、停工前及雨季、冬季、台风,节假日前后等特殊时间和季节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大在特殊时间和季节前后的安全大检查;(3)每年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求各施工企业强化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及在施项目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疫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工作,且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和评审。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协助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灾情调查、鉴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网,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雷电监测、预警系统、防雷技术和防雷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纸审核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

(五)经县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六)总规划平面图。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施工时都必须设有防雷装置。凡未安装防雷装置或原的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报请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增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作的,应报县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检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测质量。

第二十四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灾后及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将雷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灾受情况书面报告县气象主管机构,并协助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并分析雷电造成原因,制订防御方案,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努力消除雷灾隐患。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以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下有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