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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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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

农村经济合作社范文第1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中的地位不可动摇,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1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实现“飞跃”的首选。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由于土地是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使得土地过于分散,农业生产很难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在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返乡农民工增多,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进一步显现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显得更趋坚难,土地的规模经营更难实现。因此,只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走“土地联合”的道路,才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才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高效化,推动我国农业实现“质的飞跃”。

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加强科技培训、开展科技指导、提供科技服务等组织生产经营,客观上加快了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一些合作社与科研院所直接对接,引进科研成果,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和应用,将农业最新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仅提高了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也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3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签订协议,提供经营品种、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等,把农民分散的生产经营带入产业化经营的轨道,避免了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

4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利益为纽带,把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提供技术、生产资料、销售等服务,形成了相对意义上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改变了农民单家独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维护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话语权”,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1 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首先,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政府引导是关键。要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对绍兴市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优势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加大对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涵、作用的宣传力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按照我市农业发展现状,特别是农业块状经济比较明显的地区,围绕某一产品有针对性帮助农业龙头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和种粮大户,发展经济合作组织;召开一次全市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专题会议,认真总结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探索新的发展机制,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加强经济合作组织抵御和防范市场风险的教育,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其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是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合作,制定政策,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积极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对市级示范性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对待。要优化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造和整合传统的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 整合资源,集中资金,发挥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走集约经营、资源开发之路,克服单个农户的经营困难,把政府、个人的投农资金整合,政府从基础设施投入上作好道路、用水、用电、通讯等的建设,农户做好土地的规模集中,生产投入的集中,也就是通过加入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形式,开发利用好本地的特色资源,实现资源的共同开发,集中开发,规模开发。

3 创新合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步地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兴办不同特点、不同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抓好试点示范,推广典型事例,让农民看到参加合作社的好处,吸引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扩大合作组织受益面。在组建形式上,可以由农村专业经营户或专业技术干部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托农业龙头企业,以服务主业为目的,创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保持形式多样。在发展重点上,一是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股份合作。以龙头带基地带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解决产业链脱节、连接关系松散、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不直接等问题。二是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发展多形式的经济合作。坚持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扶持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实施良种产业化工程、优质高效农产品基地开发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工程等一系列科技兴农工程,使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入千家万户,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四是围绕搞活流通,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和增加收入、开辟新的门路入手,引导农民重点发展各种购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社范文第2篇

一、我国的农业经济市场化

农业经济市场化,就是利用市场机制组织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使市场的作用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持续增大,转变农业的生产方式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我国是农业大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后来的计划经济对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原先由政府统一定价统一分配的农业的生产资料和各种相关商品逐渐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和生产资料与商品的流向,自产自用、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要素和生产结果,逐渐转变为在市场流通的商品。

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国家计划指挥和引导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各生产要素的流动与分配,行政命令高于市场,一段时间以后,生产资料流向固定,市场僵化,不科学的行政指标造成了很多重复建设、资源的浪费,地区发展不平衡,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体,在社会主义的基本道路下利用市场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调节和组织生产资料的流动和使用,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优胜略汰。农业经济市场化后,农业主体的价值取向由自给自足向商品市场转变,原先分散、“小而全”的农业生产转向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极大的改变了农村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农民的生产观念。农业经济市场化是解开困扰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钥匙,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保障了前提、带来了动力,是应对WTO,应对农业市场国际化,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根本途径,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进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向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和必由之路。

二、我国农业经济市场化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经济市场化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比如,我国农业经济中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得到确立,其以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支配、经营成果的处置等权利得打了保障,并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自负盈亏;农户的市场行为得到加强。的实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转型。农村的市场体系初具规模并不断深化和推进,农产品的价格基本由市场决定,农业的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生产以及农产品贸易得到了很大发展并保持良好势头。

但是,站我国经济发展的绝大部分的我国农村经济,其市场化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首先,农业市场化的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化孕育和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东部;然后,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产业化分工、产业化程度也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具有极大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农业生产流通联合体和具有专业分工功能的各种经济组织率先在东部地区出现并促进了东部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而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专业分工水平较低,各种有利于农业经济专业化的协会、组织发展水平较低且发展缓慢,有的地区并未真正进入农业经济的市场化。

三、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市场化的主要原因

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却自然资源紧缺,人均耕地面积少等客观上难以改变的因素,我国的农业经济市场化还受到很多限制。(1)农业自身的弱势。业是周期性、季节性、分散性强的对自然地理条件和以土地为主体的生产资料依赖性较高的活动,所以天生具有一些弱势,风险较高;(2)农产品流通市场不健全。农产品的市场体系不健造成了结构性商品问题突出,区域性明显,农产品的市场扩张存在较高难度。农产品流通市场的薄弱体现在几个方面:①市场中介发育晚、发展缓慢,规模小,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农产品商品市场依然占很大部分,导致农产品销售的成本高、效率低,流通风险高;②基础设施不完善;③整个农产品流通体系、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市场组织、市场管理方面不健全,具有代表性的批发市场大多还停留在政府兴办、行政管理上;④配套服务不完善,比如农业生产资料供销、种子质检、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检测、合同管理、金融财务、保险等相关的配套设施与服务还很缺乏;(3)农民的经营水平较落后。目前,我国农民在适应市场化的过程中适应能力较低,市场意识不强,缺乏市场的灵敏度,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滞后性较明显,而且劳动力的综合科技水平较低,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业市场化水平仍处于初级水平,还需要大力加强市场化建设。

四、发展农业经济市场化必须依托农村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是合作社在农村市场上的应用,合作社是指“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国际联盟的定义),是建立在个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实行自愿、开放、经济共赢、民主管理、服务和利润返还原则的特殊经济组织形式。组织上,农村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体,农民占总人数的80%以上;在所有制上,我国的农村合作社是建立在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体;收益分配上,合作社以增加成员收益为主要目标;农村合作社的管理实行资源加入,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族决策等原则。由此可见,农村合作社是平等、民主、公正的社會组织形式。

农村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农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农村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经济市场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出路。农业经济本身的弱点和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会带来农业市场的恶意竞争和资源掠夺,导致垄断产生,滞后的市场信息会造成盲目的组织生产和经营,导致市场调节的供需极度不平衡,产生很多问题,所以,农业经济市场化既需要竞争,也需要合作,二者并不矛盾。农村合作社是农民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体现,合作社之间共享市场信息、销售、加工、储藏、流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统一管理,可以极大的克服农业经济分散的弱点,也减少市场调节本身存在的缺陷带来的农业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风险,防止垄断,取得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益。农村合作社是有利于农民团结和共享市场成果,提高综合利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势农业经济市场化必不可少的载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提高农村合作社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市场化

农业经济市场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针对现今存在的市场化问题,针对影响因素对症下药。其中,利用农村合作社,提高农村合作社水平是积极有效的方式。

(一)加强农村合作社的推广和普及

2006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合作社在广大农村逐步开展开来,很多地区和农村建立了农村合作社,为农村经济市场化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很多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偏遠农村地区,还没有农村合作社,或者有农村合作社却没有发挥真正作用,所以,国家应加大农村合作社的整体建设质量,大力宣传推广和普及,使得农村合作社最大限度的为农民的产业经营的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农业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共享、金融、保险等有关的活动提供帮助。

(二)加强农村合作社中的政府引导

农村合作社虽然是自愿参与、自主管理的特殊经济形式,但是,农业比起其他产业相对特殊,农村合作社应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从资金、农业生产技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信息共享、农业服务设施、劳动力教育培训等等多方面加强对农村合作社的支持与帮助,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社,更好的开展项目开发、扶贫工作、农业技术推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各项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计划,使农村合作社真正成为利国利民的特殊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综合建设。

(三)加强对农村合作社的管理监督

农村合作社实行村民自由选举、自主管理模式,主要社会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实行农村合作社日常的管理事宜,监事会负责机构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的执行中,监事会的权利时常难以发挥或是被弱化,理事会成员膨胀、腐败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农村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必须加强社员大会的监督力量,依靠更广大的社会群众力量,使合作社的管理工作更公开透明。

六、结语

实行农村经济市场化是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促进农业长远发展的必要举措,然而我国的农业经济市场化道路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文章进行了分析。在众多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措施中,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加强农村合作社建设以服务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市场化是必要举措,具有中亚意义,是农业经济和市场化的必然选择,文章对此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我国的农村合作社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作者单位为玉溪市江川区城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农村经济合作社范文第3篇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新农村建设;作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33-0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最终必然要落实到村庄上,落实到农民生活的空间上。因此,发展好农村中经济合作组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位

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群体的竞争力,按照“自愿、平等、互助、互利”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经营形式的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

目前,农村的土地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一是承包农户自己经营,家庭收入有限;二是承包农户将土地转让给村庄里其他人经营;三是承包户进城打工,土地由缺乏劳动能力的留守人员经营。这三种经营方式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小农经营,规模经济低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土地制度的创新改革就顺势而为地提上了日程。学者温铁军认为: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基本体制性矛盾的双重制约下,只有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城镇化改变三农问题面临的外部条件与加强小农村社经济内部化制度建设并重,才可能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实现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1]因此,他倡导在农村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

学者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意识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他主张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发展乡土工业,从而使农村经济的发展的收益真正留在农村,留给农民,并认为合作社是中国与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相竞争的一条可能的出路,“我们的制度根本上是要使经济生活融合于整个生活之中,使我们能以生活程度的伸缩力和资本主义的牟利主义相竞争。(2)237具体来讲,它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1.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及风险。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思认为,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存在着交易成本。而有效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可以发挥经济规模效应,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弱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2.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地位。现实中,农民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由于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往往是高价的农业生产资料接受者和低价的初级农产品的提供者,是农业剪刀差的直接受害者。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可以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不对等地位,维护农民权益。

3.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增加农民纯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农业合作组织使企业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之中,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新机制,这是农村继以后,在农业管理、产业组织和经营形式上的一次创新。

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分析。从全国的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仍处于探索徘徊的阶段。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1)加强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现阶段地位依然薄弱,这需要国家强有力的介入干预。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同时,政府应该积极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流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改革,为农村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府要发挥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贷款渠道,破解农村融资难问题,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2)完善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里的土地流转不包括农户间自发的、小块承包地的代租代耕,而是指土地向适度规模化经营集中,经营权向业主、种田大户以及一些农业产业化的公司流转。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下,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方式,允许农民或社区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同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

(3)培育新型农民。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做好技术推广、定向培训等工作,重视提高务农劳动力的素质和劳动技能,培养一批具有企业管理理念的农业经营者,重点扶持农业专业大户,并通过他们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和示范周边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此外,应完善和强化农业推广服务功能,提高农村人口综合素质。

总之,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经之路,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意义,我们必须加强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更好更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2].文集(第2卷)[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3]高伟.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J].南方经济,2002.8.

农村经济合作社范文第4篇

1.1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延长,加粗产业化链条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加入WTO后,面临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的激烈竞争,原有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工作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众多企业由于受市场、资金、体制与人的观念的影响和冲击,已很难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单家独户的农民也难以把生产与市场相连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顺应了时代朝流,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实现了“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他在连结农户与企业、生产与市场上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与市场紧紧的连在一起,起到了桥梁与纽带和延长、加粗农业产业化链条的作用。

1.2聚集了“能人”优势,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促使一大批致富能手、专业大户纷纷加入,聚集了“能人”效应。同时,也促使资金、技术、信息合理流转,使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带动了农民致富,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1.3盘活市场流通,提高了农民收入

市场流通不畅,部分农产品难卖,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收益,制约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有效的解决了农产品市场流通不畅、产品难卖、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的问题。如小峡镇从市场着眼,从特色着手,从科技着力,狠抓食用菌产业化工作,组建了食用菌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采取“先找市场,再抓生产,产销挂钩,以销定产”为特征的“订单农业”。合作社还利用《农业信息网》、《农民日报》、食用菌上市时间、最新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而且盘活了农产品市场,解决了产品难卖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种食用菌的积极性。

1.4促进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力的安置

一是连结农民和市场,盘活了农产品流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二是吸纳大批农村剩余劳力转移到第三产业,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途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如发展养猪户,养牛户,通过合作社促进养殖业大户的发展;合作社共信息100余条,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8次,参加培训人数达2500余人次,又如小峡镇蔬菜合作社,现有会员568人,专业营销队伍200人,年运销收入207万元。

1.5改变了农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由于实行联产家庭承包制,生产、加工、销售以户为单位,加之居住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市场信息闭塞,造成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总会被一些有实力的、信息灵通的公司压级压价,使农民在交易过程中处在“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生产的产品由合作组织统一收购和销售,并依照交易规则,签订合同,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改变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如养猪、养羊合作社,由于合作社参与生产、加工和流通,不仅保护农民的利益,合作社自身也得到了发展,从而改变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2存在的问题

2.1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

2.1.1已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的运作机制是松散型的,以技术指导,产前、产中服务为主,这种做法是从目前尚在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但从指导思想上讲,必须明确这只能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模式”,而绝不是目标模式。原因是这样的组织还不完全具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面对我国加入WTO,还不完全具备规范的与国际可以接轨的合作社经济的性质和组织原则。

2.1.2越是经济发展快的乡镇,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也越快,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发展相对缓慢一些,有些乡镇至今还是空白。

2.2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决策不民主一是大部分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规范;二是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三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多的专业合作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四是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造成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许多成员认为合作社是领办部门或领导的事,不太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些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

2.3会(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这就造成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新品种的种、养、加模式技术缺乏,更谈不上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在组织内部实施和运用,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2.4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规模小,5—6人和不到10人的占相当大的比例,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更谈不上按照国际、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和运用WTO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达不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力也不强。

2.5资金运作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各地普遍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问题,有的虽成立了组织,但资金运作很困难,有的地方虽制定了优惠政策,给予信贷扶持,但贷款额度极其有限,使得这些组织虽然在运行,但运行不畅,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外部环境问题,主要反映在“绿色通道”问题上,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反映,在本乡本县很通畅,但出了本乡本县就不行了。突出反映在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若有违章造成扣压后不能及早处理,导致鲜活农产品损失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收入。

2.6信息服务手段落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先进的传递信息手段,有的为了加强信息服务,只有靠电话联系和通过看报了解,信息反馈迟,影响了交易,造成了压级压价,降低了社(会)员的收入,也改变不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3对策建议

3.1大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一是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二是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介绍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好政策,好做法、好经验,辐射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三是宣传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产前农业生产资料联合购买、产中技术服务的联合作业,以及组织农产品加工、开拓市场、注册商标、进行绿色产品和无公害产品认证等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四是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理论知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的指导思想、创立程序、治理结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运行机制。

3.2制定优惠政策,明确法律地位

3.2.1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财政援助政策,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制定低息,贴息贷款政策,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和农产品的收购流放资金的不足。

3.2.2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要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明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合作社发展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法》或《条例》,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其发展。

3.3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则,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正确的方向,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帮助建立规范的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二要帮助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三要指导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要按照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帮助搞好利益财产分配和积累等制度。

3.4加快人才培养和招商引资力度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把人才培养、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硬件来抓,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农业部门应重点培养好领头人,以他们为核心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招商引资、产品推介上,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各地农业部门要精心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走出省门、国门和利用网络进行产品推介、招商引资活动。

3.5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强化信息服务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购销、加工及新技术、新品种信息联络的手段普遍落后,信息来源不及时,不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也影响我县农村经济建设。各级财政应列支专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建设。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应在自己网络平台上,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空间,实现省、地、县和各类组织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农村经济合作社范文第5篇

1 科学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方向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村最适宜的生产经营方式。但家庭经营方式需要产前、产中、产后多环节的社会化服务,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能够使其产生团结起来成员的巨大力量,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地位和优势,是分散的千家万户统―起来面对大市场的最好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只有坚持“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基本发展要求,才能引导农民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才能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2 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拉动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尚需要拉动力。目前看,这个拉动力主要来源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民的素质现状,决定了农村经济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历了由统购统销到全面面向市场,由总量不足到供需基本平衡,由追求数量增加到主动进行结构调整的深刻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农业市场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同步发展、同步提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各地探索了不同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其中“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能从体制上保障农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创建多赢运作机制,效果最为明显,日益得到各方面的认可。把农民组织起来参加合作社,把产、供、销、加工的问题在合作社中加以解决,在合作社框架下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民不再单纯生产初级产品,而是有组织地分享加工、运销中的利润。这种经营模式,不但提升了农业的产业地位,而且改变了农民弱势群体现状,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保障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反过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又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科学的发展模式。

3 认真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较为普遍。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如丹麦有98%的农民是合作社成员,平均每个农户参加了3.6个合作社;法国、荷兰90%以上农民加入了合作社;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民也占80%以上;美国农产品主要靠大的农场主经营,其中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参加了合作社。从国内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基本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有关专家预测,到2025年,我国将有80%以上农户参加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我省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关事项纳入政府效绩考核。白城市政府也十分重视合作发展,以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白政办发[2009]18号),规划到2012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100个,实现乡村全覆盖。其中,省级示范社达到60个,市、县两级示范社达到14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的农户达到全市农户总数的30%以上;2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10%以上合作社成员生产的产品,通过合作社“农超对接”或通过连锁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