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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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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范文第1篇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房产税细则范文第2篇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第七条  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期限定为每年两次征收,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第八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房产税细则范文第3篇

税率和征收率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免征、征收税率细则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2019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房产税细则范文第4篇

今天上午,湖北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向法晚记者证实,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但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还不清楚。

据悉,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

房产税征收 已开始培训人才

房产税的试点区域正在不断扩大,这一消息近期又被税务人员培训所“证实”。据媒体报道,8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大楼449报告厅内,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约70名税务系统人员正聚精会神地听讲座。

这是一场特殊的培训,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正在进行。

“这个培训,主要学习房地产评估技术应用与操作。”8月14日,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占录教授向记者证实。

其中一位学员更是毫不回避地告诉记者,总局派他们学习房产税批量评估技术,为将来大范围实施的房产税作准备,在校学习4个月,从9月17日开始实习2个月。

今天上午,湖北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告诉本报记者,最近了解此事的媒体很多,具体细节他们也不清楚,不过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确实正在制定中,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还未确定。

“房产税改革之所以会在现阶段加快推进,其动机和房地产调控、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等并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增加税收才是主要的目的。”多位专家分析称。

对比:“两湖”方案渝沪方案

“两湖”方案 按市场价交税

“此次培训,重点涉及对存量房征税进行税基评估。”在人民大学培训的一名学员告诉记者。

业界认为,上海、重庆的试点主要侧重将房产税征收范围从营业性房产扩大到非营业性质的住宅类物业,不需要按税基评估;而两湖的试点将侧重于计税依据改为评估市场价,必须按税基评估。

在重庆的试点中,方案提到“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这也就是说,重庆征税是按住房的原有的价格征收,不按当前的市场价格。

从目前传出的湖南湖北方案来看,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也就是说将按市场价格征收,在房产处于上升通道的时候,房主交的税当然要多一些。

案例

一套应税住房

成交价:100万元

当前市场评估价:200万元

重庆方案:按100万元交房产税

“两湖”方案:按200万元交房产税

相比:在税率一样的情况,“两湖”方案交的房产税要多一倍

对多套房的居民影响比较大

北京中原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分析认为,从地方收入来源来看,土地出让金的占比很高,而目前试点的上海及重庆的房产税额度都非常小。所以后期房产税扩大化对二套以上全面收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以2-3套房产形式存在,对于他们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张大伟还认为,北京短期试点的可能性不大,作为首都,北京的产权属性更复杂,短期内试点的可能性不大。

房产税税率可能不会太高

“试点是肯定的,技术以及软件方面的工作正在准备,部分已经完成。”日前,一房地产业内人士向记者证实湖北试点房产税已经是板上钉钉子的事情,不过具体试点城市名单、征收时间、细则等尚未确定。“房产税扩容可能会扩大到第二套存量房,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等都是为房产税改革做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综合处人士透露,湖北湖南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

住建部称,在6月底前完成了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存量房征税提供了重要基础。

“试点在两湖"两型社会"建设的体系之下,用的是同一套方案。”8月15日,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称,“两湖试点最核心的是对房产按市场评估值征税,且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新闻延伸

上海:人均超过60平方米 开始征税

2011年初,上海市、重庆市相继宣布,从当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对于房产税的税收减免,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重庆:征税对象 面向高档住宅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房产税细则范文第5篇

一、国外房产税具体情况

目前,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住房征收房产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而地方政府通常将这部分收入用于公共服务支出。笔者选取了西方和东方各两个发达国家作房产税的介绍:

(一)美国房产税情况

美国房地产税税率都由地方市政当局的立法机关自己制定,也就是说根据财政支出决定房地产税的税率,一般在1%~3%。在房地产税税率高的地区,公共设施一定上乘,公共服务质量也要好于其他地区,中小学校的等级也较高。税率方面,若房屋出租,税率是租金的30%左右;若房产转让,要收15%的资本得利税以及交易价格1%~5%的营业税;若按揭购买,要对贷款额征收0.35%的印花税以及0.002%的无形税。

(二)加拿大房产税情况

加拿大房产税也是和地产税分离的。加拿大的房地产税不是计征一次,而是市镇、县和学区重复计征,各地的税率差别很大,但大多在1%左右,平均占家庭收入的5%。老年人支付的房产税占个人收入的11.7%,而年轻人则只占4.2%,这是因为老年人退休收入低,但住的房子较大,所以比例就显得高。

(三)日本房产税情况

在日本,房产税不仅涉及房子,还涉及土地。每年1月1日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所有者,有义务向所在的市町村缴税,标准税率为1.4%。对土地、房屋的课税依据是市场价值,日本称之为“适当的时价”,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基础评估。土地价格是依据“路线价”计算出来的,房屋则以房屋再建价格为基础评估。

(四)韩国房产税情况

韩国政府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2005年出台了综合不动产税,根据房产价值的不同对拥有房产总价值超过6亿韩元的家庭,征收0.75%~2%的不动产税。除此之外,韩国政府还征收财产税,征税对象为拥有土地、房产、船舶等实物财产的人,根据财产价值不同,对应的税率也不同。为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韩国政府还出台了房产转让所得税,针对拥有两套住房的家庭购买房产两年之内将其出售,征收50%的房产转让所得税;针对拥有三套以上住宅的家庭购买房产两年之内将其出售,征收60%的房产转让所得税。

二、国内房产税的具体情况

2011年1月28日和30日,重庆和上海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台了《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细则分别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基础之上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以期望通过对房产税的改革结合限购政策的出台,对持续走高的房价进行控制。

房产税在我国并非一个新税种,而且房产税并不是现代才有的税种。《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相当于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到现代,1986年10月《房产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房产税就已经开始在我国各大中小城市按年征收。但是,房产税征收对象仅限于经营性房产,包括买卖房产和出租房产。现在媒体热议的“征收房产税”,实际上是指房产税扩大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普通老百姓个人持有的住房中空置的部分纳入征税范围。

(一)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概况

1、试点区域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

2、征收对象

对于重庆市本地居民,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3、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4、适用税率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5、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祝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二)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概况

1、试点区域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实行。

2、征收对象

对于上海市本地居民,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对于外地居民,征收对象为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3、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4、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5、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沪渝两地房产税扩大范围的思考

我国当前的土地和财税政策带来了地租分配的极端不平等和居民税收负担的极端不公平,城市土地增值收益为少数人掠取。扩大房产税范围的目的是要建立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与有效率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它的意义在于财富分配公平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房产税的作用下,中等收入者自能凭自身收入住上中等房,政府将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来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具有双重性,分别是公共服务属性和商品属性。政府的服务行为与开发商的商业行为必须实施双轨制。一方面,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事关社会和谐和民生的重大政策,是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商品房、豪华房以及别墅等,通过市场交易法则发展房地产业。政府实行宏观调控,进行市场调节,优化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和发展民生。

三、沪渝两地试点房产税不足和建议

(一)沪渝两地试点房产税的不足

1、房产税对抑制房价作用有限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到,房产税并不能有效防止房价暴涨暴跌。美国、加拿大等国都长期实行房产税,但这些国家投机炒作造成的房产泡沫仍不时出现。房产税出台的初期,对房价短期内有强烈的冲击作用,但在中国住房市场基本面没有改观之前,购房仍然是居民的刚性需求,房价上涨预期仍然很高,房地产投资需求依然强劲。在狂热的、极度不均衡的市场环境下,需要一些短期的极端措施来控制房价,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14 个城市,采用的“限购令”,限制所有家庭新购房数量等。

2、房产税对普通老百姓负担太重

中国居民拥有住房的是绝大多数。据《中国城市状况报告》调查显示,中国城市住房自有率达到87%。若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来征收,以上海为例,2011年上海新建商品住宅控制目标为15350元/平方米,以80平方米计算,平均每套住宅价值122万元,1%就要每年1.2 万元,对普通老百姓的收入水平来讲负担太大。另外,还要特别考虑中国很多自有住房是通过房改获得的,这些房改房往往地段不错,评估市场价值很高,可居住者的现金收入不高,还有很多老年人和低收入者根本无力支付。

3、房产税的前提是公共财政

房产税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增加社会福利,谨防政府征收房产税以此来弥补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足。为此,在财政收支没有建立起有效监督体制的时候,还没有形成“公共财政”的机制,提倡房产税并不理智,只会给老百姓增加负担,不会带来政府公共服务的改善,更不会带来政府效率的提高。如果没有相应的公共财政机制改革来确保房产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产税仅仅成为广大老百姓的新负担,那么当前开征房产税的控制房价的目的就值得质疑。

(二)沪渝两地试点房产税的建议

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利用税收杠杆配合其他政策,通过房产税改革来抑制过度虚高的房价是很有必要。沪渝两地先行试点改革房产税可为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积累宝贵的经验。房产税改革可参考如下原则:

1、普遍纳税原则

按照房产性质和用途,可将其分为四种类型,即生活保障型房产、公共服务型房产、生产经营型房产、投机套利型房产。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房产税应该区别对待。对生活保障型房产,以规定家庭人均占有面积为基数,一倍基数和两倍基数之间的部分归类为生产经营型房产征税,超两倍基数的部分归类为投机套利型房产征税。对公共服务型房产,以该事业单位登记员工人均占有面积计算,一倍基数以上部分归类为生产经营型房产。

2、便利征管原则

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要简单化。一是计税依据要合理,计税依据以土地和房屋的评估值扣除使用年限系数值后的余额为标准,成立专业房产评估机构,逐步完善评估体系,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二是税率设计要科学,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设计不同的税率。对于社会公益性的房产,如生活保障型房产、公共服务型房产,可以实行零税率;对生产经营型房产,在持有期间税率可相对降低,出售时税率课适当题高;对不提倡的投机套利型房产征收重税。三是政策界限要明晰,严格减免政策。对和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性质房产可实行免税或减税。

3、 筹集收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