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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取消,产假增加6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婚假暂没有纳入规定,委员建议休15天
在国家鼓励生育一胎期间,法定婚假是3天,但湖南作出补充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即相当一部分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关心晚婚假是否会继续保留。
不过,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湖南此次调整和完善人口与计生条例,并没有把婚假内容纳入其中。
“现在其他的省份对婚假规定问题态度不一致,有的省份规定是20天,有的是15天,有的也没明确保留晚婚假。”对此,张健表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协调此事,是否保留原有的晚婚假,婚假具体休多少天,最终得看省人大常委会意见,“他们决定留,我们就把这项政策补充进来”。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婚假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3天婚假解决结婚问题不太可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晨光认为,目前,湖南省异地就业、异地婚假已成为常态,法定的3天婚假时间过短,建议保留原有的晚婚假12天,即共休15天。
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和奖励政策没有取消
修正案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这些情况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规定了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3种情况:
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1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明确,上述所称的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生育证或不用办了,登记就行
按照原有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委会将妊娠登记情况报告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湖南拟对此规定作出调整,今后夫妻生育孩子或许不用办生育证了。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修正案草案提倡孕前或孕初3个月办理该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拟取消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孕检等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根据国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和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的要求,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包括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终止妊娠保证金、孕检、孕产期保健服务查验生育证、政策外怀孕自行承担终止妊娠费、违法生育自理孕产期医药费在内的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违法多生育或要面临罚款
在法律责任上,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指出,湖南的修正案应重在鼓励大家生育二孩,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可对违法多生育行为的罚款可适当轻一点。
委员声音:产假来了,谁为企业买单?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将促使许多人口出生。对生二孩的妈妈们来说,她们又要暂停工作,回到家中待产、哺乳数月。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担心产假政策随即带来的企业负担增加以及今后女职工就业难等问题。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7、继续坚持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报表制度,保证时间,保证质量,严格按规章制度奖惩。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完善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年初县局与城区各企业签订了201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经常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奖惩机制。以政策宣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讲解为基础,以人口信息管理和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率为重点,基本完成了避孕措施落实率100%,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率100%,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100%,流动人口验证率100%,统计资料上报差错率为零。
二、强化宣传,认真落实,逗硬考核
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严格考核,逗硬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计划生育工作者是具体责任人。做到了“三知、三到位”(即知责、知情、知策,认识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强化领导责任,统一思想抓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群众自觉执行计生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企业改制中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利用会议、板报、外宣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印发宣传资料300份,宣传人次达500人,使广大干部职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得到了大大提高,杜绝了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
三、落实措施,夯实基础
1、完善信息资料和报送制度。各单位分别建立了《总人口清理登记表》和《育龄妇女信息表》,按规定填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册》,按要求上报人口出生、死亡、节育情况。
2、准确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条件的夫妇人数及其已领证人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领证情况、本单位外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及其办理《婚育证明》人数、出生人口数、应落实避孕措施人数和已落实避孕措施人数等基本情况。
3、做好人口清理工作。我局组织力量对局机关和城区所属企业总人口进行彻底清理,共有在册职工118人,其中育龄妇女37人,独生子女91人,做到了表册相符,表实相符,报表实现了电脑自动化管理。做到了“六个摸清”、“六个落实”:一是摸清了本单位户籍人口基数;二是摸清了本单位常住人口基数;三是摸清了外出人口数量及其育龄人口;四是摸清了死亡未注销户籍人口;五是摸清了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妇;六摸清了育龄妇女避孕节育落实情况。“六个落实”:一是落实清出的漏报人口的登记管理;二是落实漏统人口的统计上报;三是落实未入户和未注销户籍人员的入户和销户;四是落实督促外出未办理《婚育证明》人员的办证;五是落实配合计生执法部门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立案查处;六是落实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
4、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各单位围绕维护本单位职工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发展权,完善便民维权措施,深入开展了以“实行三项救助、保障四个知情、引导五个参与、落实六项优待、兑现七项奖励、开展八个关爱、服务十个上门”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县粮油总公司在关爱职工上,做到了制度上健全,措施逗硬,把工作做到了职工家中,把对职工的关爱体现在了细微处,5月份,公司统一组织女职工18人进行生殖道感染疾病检查,维护了女职工健康权益。
5、配合街道居委会做好“属地管理”计生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积极配合街道居委会对局所辖企业进行了育龄妇女登记工作和家庭情况调查,积极支持了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乙方:________组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不断
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加强我镇人口生育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上门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四)上门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六)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七)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争当计划生育的模范。
(二)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自觉接受一年两次的“三查一治”服务。管理好本家庭的未婚青年,及时向村上报告暂住人员的孕情。
(五)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半年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七)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外来人员应自觉服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居民自治议事会,对甲方的违约的行为作出处理,甲方承担违约金50元。
(二)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50元。未参与一年2次“三查一治”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妇检证明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30元。
(三)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3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四)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7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五)附款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社区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修订。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社区)委员会
乙方:丈夫(签名)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1、凡已婚育龄妇女一律按规定时间参加每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各村、各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率要达到99.5%以上。
2、凡已生育对象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违法多生一胎对象,限期落实结扎措施;当年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要达到85%以上。
3、凡违法怀孕的对象,一律落实引、流产补救措施。
4、凡已婚育龄夫妇一律要与镇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
5、对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和补救措施的对象,将按计生法律、法规、计生合同的规定,及时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其本人及其家属不得推荐为本届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并督促其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6、严禁非婚生育。按照《婚姻法》规定,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经审批,方可生育,否则属违法生育,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7、各村党员、干部除自身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外(如“两查”、“四项手术”等),还要做好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计划生育工作,使其按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如发现没有完成计生任务的,从严追究党员、干部责任。
8、对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凭村、镇计生办出具证明落户,村级在出具证明之前,必须与镇计生办联系,根据情况出具证明。严禁擅自出具证明。
9、各村要根据本村实际,依法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明确规定遵守和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奖励和制约措施。
10、对于违法生育对象户:必须从严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夫妇双方不得推荐为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在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长效节育(结扎)措施完毕前,停止享受村、组集体经济等一切待遇和各种分红,该户款项全部由村集体统一掌握,待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完毕后,村级可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和计生合同规定给予享受。各村不得擅自发放,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严重追究村、组主要干部及责任人的责任。
11、对出现违法生育的村,计划生育率达不到考核指标的,扣拨该村奖金2万元;出现2例以上(含2例)违法生育的村,停发该村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含村干部报酬补助)一年,并取消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及外出考察资格。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发。
12、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村,第一年给予村计生工作责任人诫勉谈话,连续二年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村给予黄牌警告,并对计生工作责任人给予免职等处分。
13、村级党员、干部有违法生育的,除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结扎措施外,是党员的处分,不是党员的不安排工作,责成其辞职。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违法怀孕的,停职做其思想工作直至引、流产。停职期间不安排其他工作。
14、对在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没有积极配合镇、村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计划生育工作失控的村主要干部及计生服务员,坚决予以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5、村级计生服务员应积极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当年已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落实率要达80%以上,低于80%的,扣除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补贴;在生殖健康检查及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情况反映不及时、弄虚作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造成工作延误或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16、加强外来、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居住地管理和村民化服务,对外出流动人口要摸清底数,重点管理对象要建立个案,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各村、计生办对现居住地寄回的检查证明、引流产和节育证明,要进行认真核对,发现有疑问的,要及时与现居住地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发现假证明的限期复查;对伪造、编造、买卖和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和事,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