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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关键词】关联关系;资本弱化;转让定价
一、国际上及若干国家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UN)和OECD各自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均在第9条“联属企业”作出以下规定:“当(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或者(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作为指导性的文件,“两个范本”对转让定价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中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具体或有区别的规定,而是仅仅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世界各国的国内税法中,对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中的关联关系往往分别加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采用不同的标准①。此处仅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例,作一简要分析。
(一)若干国家在转让定价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综合规定为:“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主体或经营主体,共同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或者根据相同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情况下……”并附有若干具体规定加以解释:“受控制于”包括任何类型的控制,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法律规定的或非法律规定的,也无论是已经实施的或尚未实施的都属于“受控制”范围。
英国在《1988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第770-773节中对关联关系的定义使用了“控制权”(Control over)一词,并在第773节对此解释为:这类控制权体现在占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中,或体现在关联企业组织章程赋予的权限中,或体现在任何规定处理权限的正式文件中。总之,必然有一定的客观凭证据以表明这类控制权。
日本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它们拥有50%以上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既可以表现为股份,也可表现为投资额;另一个是它们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即①公司50%以上的负责人,是另一公司的雇员或负责人(负责人可以包括董事或法定审计员);②公司的董事是或曾是其他公司的雇员或负责人;③公司一定百分比的经营交易是与相对公司进行的;公司经营所必须使用的未偿贷款的一定百分比是从下属公司借入或由下属公司担保的。两者只要有一个满足就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②
(二)若干国家在资本弱化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美国于1989年通过了《收入调和法案》(The Revenue Reconciliation Act),该法案对1986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对资本弱化的规制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不可能提供的贷款,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这样的贷款行为,税务当局则应当认定该贷款为“非正常交易”,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就应当视为股权,贷款利息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关联企业要求股权控制在50%以上,而且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
英国法律规定以下标准即为关联企业,适用有关资本弱化的法规:(1)国外的关联公司持有英国公司75%以上的股权;(2)英国公司和该外国关联公司同时被另一个非英国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该外国关联公司同时被另一个英国公司控股75%以上,除非借款的英国居民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居民公司所持有。而且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这规定在1995年《金融法》中。③④
日本对关联方关系的确定,主要体现在对国外控股股东的认定上。①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法人已经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总数的50%以上(含50%)。②非日本居民或者外国法人对该国内法人拥有全部或者部分实质性经营决策权;③国内法人大部分经营活动或者所需大部分资金依赖于该非日本居民或该外国法人;④国内法人经营是从该非日本居民或特定的外国企业借款或者得到担保。
二、比较分析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对关联关系的规定
(一)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不同
通过比较以上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
1.对于转让定价税制中关联关系的认定,各国都从“控制”的角度来解释,并将是否存在控制作为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标准。同时,不仅注重股权控制,还十分注重非股权控制,不仅涉及直接控制,也涉及间接控制。而且,与股权拥有率这一形式基准相比,各国似乎更倾向于从实质基准来解释。而且美国更为严格,以共同经营业务的结果为准,只要存在按利益主体意图进行利润转移,即可据以推定为“受控制”,从而决定其间的关联关系。
2.相比转让定价税制,在资本弱化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各国则相对宽松,即基本都规定了一定的股权控制比例,如美国和日本规定为50%,英国则规定为75%。这就说明了在资本弱化税制中,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更高,能够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的难度就更大,因而企业间的贷款更容易符合“正常交易原则”。虽然,近些年来各国随着资本弱化现象的加重也出现了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实质重于形式”的趋势,但和转让定价税制相比,显然还不够严格。
3.目前世界上仍然存在统一或类似规定关联关系的情形,即并不对转让定价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中的关联关系作严格区分,例如,上述日本即对两者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通过两者的关系及本质分析其不同规定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金融也是跨国企业常用的进行转让定价的领域,资本弱化也视为转让定价的一种形式。⑤⑥但笔者认为,虽然二者在形式和最终目的上都是相似的,即都要求双方具有关联关系,都是为了实现国际避税的目的,但两者在性质上却是完全不同的:
1.从实质上来说,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为了其全球经营战略,为了实现其整体利益最大化、费用最小化,采取有别于正常交易价格的定价办法来决定它们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收入或费用分摊,实质上是一种利润转移;而资本弱化实质上并不发生利润的转移,只是将利润的形式从股息变成了利息,是跨国关联方利用东道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差别待遇,规避东道国的部分税收管辖权。
2.从损害利益的主体来看,转让定价至少要涉及到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即规避了高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转而服从于低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或相反,即“逆向转让定价”。而资本弱化只涉及到东道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居民公司利用东道国对股息和利息采取的税收差别待遇,规避了东道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一般只是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与资本输出国税收利益无涉。⑦
3.而且,即使在最为相似的情况下,即资金融通领域的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别。前者要求关联企业间的贷款融资交易的利率必须过分高于或低于金融市场上同类贷款的正常利率才能受到纳税调整,而后者关联企业之间资本弱化性质的贷款融资交易完全可以按照公开市场上的正常商业贷款利率来安排,不一定非要在贷款利率上进行人为操纵。这也说明资本弱化并不属于转让定价的一种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内税法中对资本弱化或转让定价的关联关系分别加以规定是有必要的。首先,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国际避税方式,前文已经述及;其次,转让定价作为跨国公司或跨国联属企业的避税手段,牵涉的利益更为广泛,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而资本弱化只涉及东道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最后,与转让定价税制相比,资本弱化税制不宜过于严格,因为资本弱化从狭义上看,属于企业经营自的一部分,而转让定价的行为本身就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主体,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从严规制。
三、我国税法对关联关系的规定及分析
根据2008年《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7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中所称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企业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
(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从我国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首先,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和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开始较晚,还处在发展完善阶段,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分别规定,因而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还交织在一起,未予明确、严格地区分。
其次,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已经突出了“实质控制”的理念,即虽然明确了25%的股权控制比例,但在此之外也规定了人事调配、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联系,在转让定价税制方面已经比较严格。
最后,该标准对于资本弱化规制来说,过于严格。我国的限制水平是25%,而且还有其他一些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限制标准,这对资本的流动产生了不小的限制,容易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四、结语
本文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例,分析比较了其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从中得出各国对两者多为分别规定,但仍存在统一或作类似规定情形的结论,并通过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的本质以及各国规制的目的分析了对其作不同规定的原因和必要性,基于此,联系我国税法中的规定,认为我国税法对两者的规制规则尚不够完善,仍需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尤其是对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中关联关系的区别认定已经十分明显和必要。
注释:
①萧承龄.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税收管理对策[J].涉外税务,2000(10):24.
②袁方.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8下).
③Clayson and Murray,UK Rewrites Thin Cap.Rules,International Tax Review,London:Feb 1995,6:16.
④朱青.国际税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89.
⑤杨斌.国际税收制度规则和管理方法的比较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54.
⑥Tim Edgar.The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Role and Reform[M].Taxfind-Publication:Canadian Tax Foumdation,1999:4.
⑦Andrew M.C.Smith.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and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J].International Transfer Pricing Journal,1995,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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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国际比较
一、背景介绍
2009年底,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2]: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同时,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是否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争论。该条例的推出,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确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二、企业年金中的税收制度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国外或称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企业年金本身作为一种税源,因此,税收制度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施行较高的营业税或所得税,那么必会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降低其偿付能力与长期的发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为税收而减少购买企业年金,将会导致全社会的保障水平降低,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由此看来,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与企业年金的主要目标(维持社会稳定)出现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证社会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订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成为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国外比较以美德日为例
目前,人口老龄化(agepopulation)已成为全球普遍的趋势,美国已有13%的人口达到或超过65岁;德国为16%;日本为14%。[4]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国家给予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全面的税收优惠,相应的税收模式较为成熟,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本国企业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1.模式选择:EET模式占据主要地位。
国家在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要面临三个环节的问题:缴费环节的问题、投资收益环节的问题、年金领取环节的问题。对此三个环节的税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税)和T(Tax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年金计划的征税情况可表述为8种类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图)
类型 是否征税
缴费环节
投资收益环节
年金领取环节
TTT
√
√
√
EEE
EET
√
ETT
√
√
TTE
√
√
ETE
√
TET
√
√
[5]
(2)德国
在德国,政府规定2005年1月1日前购买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额。2005年1月1日后购买的,只有满足规定的年金产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额为20000欧元。在年金领取阶段,如果是按年领取,则采用征税或部分税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领取,则采用全部征税的方式。
(3)日本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险费得扣除制度,个人年金保险的保费能享受最高扣减税额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还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401k计划)。在日本,绝大多数企业年金基金计划都有一次性给付选择,而更多的人会选择这种方式而不是年金给付方式,就是因为它有税收优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将他们的一次性给付在一定的金额内税前列支。税前列支的金额随着雇员的工作年限而增长。一旦工作年限超过20年,其增长的速度就会更快。
日本免税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单位:百万日元
领受养老金者
最大的免税年金额
65岁以下
单身
1.05
已婚
1.75
65岁和更年长的
单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岁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所以财政应该予以支持,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然而我国现阶段究竟是否适合对企业年金进行税收优惠呢?下文将会做一个简单的假设论证。
(三)我国企业年金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1.提出假设
如果仅仅是考虑财政收入的问题,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减免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税收优惠这种举动又会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投保的数额更多,也就是说,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收到的相关保费就更多。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应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保费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该保险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费也就相应增加。由此看来,财政收入从需求方减少的部分,是可以通过供给方很好的弥补回来,顺利的实现税负转移。但是这个想法是否能够实现呢?下面,本文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数理学分析。
2.企业年金税收效应的数理学分析
此处我们考虑三个市场主体,个人、企业,以及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
假设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M%,个人所得税税率N%,速算扣除数为X元),保险公司所得税率为M%。
①实施税收优惠前,企业以增加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而不购买企业年金,对三个市场主体的影响分析如下:
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Y元(假定员工为个人所得税可扣减2000元工资的员工,初始工资2000元)。对于工资Y元,情况分为:
企业所得税=Y÷(1-M%)×M%
个人所得税=Y×N%-X
假设在税惠政策正式实施前,企业个人不愿意购买企业年金,故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属于企业年金的部分为零,不用对此部分缴纳所得税。
故,政府税收总额=Y÷(1-M%)×M%+Y×N%-X
此处,N%为对应的所得税率、X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②对个人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加
由于我国目前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就企业年金所收取保费部分是不征营业税的,在此处我们只考虑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影响,其所得税率为M%,费用为C。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发放给员工Y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应纳税所得额减少Y。则有企业纳税为:
企业所得税=(Y÷(1-M%)-Y)×M%
企业缴纳减少额为Y×M%
经营年金的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Y-C)×M%,其中C为成本
可见,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有明显激励作用,企业从合理避税角度将尽可能地将对员工的加薪投入企业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影响的分析
在这种假设下,政府减少的即期税收收入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个人所得税部分,C为保险公司经营的成本费用,M%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上式看来,只要保证该式=0,那么就能够实现税负转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税收将是增加的。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换句话说,从政府税收角度考虑,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税收优惠的话,一定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经济学视角
税收效应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仅仅只考虑财政收入稳定的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才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这种公平应该是使国家在利益分配时达到合理,不会使一部分人感到轻松,而另一部分人却感到负担沉重无比,或是满腹怨言。
(1)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优惠制度有违“受益原则”
所谓受益原则,是指富有的公民应该比贫穷的公民多纳税,因为富人从公共服务中的受益多。这也是西方税收界普遍认同的一个观点。
但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公共养老保险尚未全民普及,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为数甚少。一般来说,自愿为职工参保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都是经营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或是部分垄断企业,比如电信、石油行业等。这些行业的员工本身薪资福利待遇已经比大部分社会成员好很多,如果再对这部分员工实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那带来的结果可能是使这部分员工购买企业年金的数额增加,在几十年以后,可以养老无忧。但是在社会的另一端,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连基本的养老保险都没有参与,他们当期的生活也许都不能保证,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优惠将导致税收分摊有违“帕累托最优”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资源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税收的安排应该是可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资源的利用中获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税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没有不良影响,不会干扰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或最佳决策,那么这种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就是两极分化呈现严重趋势,倘若对参与企业年金的富有人群进行税收减免,那么国家损失的财政收入将会由全民买单,也就是说,那些没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成员,甚至可能连没有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都要为这群“富人”共同来分摊国家的税收。由此看来,这样的税收制度安排似乎严重的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小结
在看待企业年金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孤立地说税收优惠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如何,而应该把它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会导致实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国际经验
从工业国家养老金制度发育史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较早、较成熟,国家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的公平,起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缩小。其对企业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强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更多考虑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从单纯的强调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赞同收入分配与过去的贡献相联系。从各国的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来看,是企图实现公平和效率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具体国情
然而,我国两极分化的特殊国情,加上基础的公共养老保险金的普及广度和深度欠佳,我们不能盲目的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要知道企业年金在国外的发展也是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证国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如果我们在现阶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经验,那么带来的问题可能有:第一,与社会稳定相悖,加剧两极分化,与“共同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斥,会带来负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实施的结果可能会使政府另谋对策,去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国的实际情况必会注定企业年金的发展与国际主流模式有所差异,但在这种异同中又相互学习,共同成长。
因此,就中国现阶段来说,对企业年金进行税收优惠限制应该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等到经济发展的更为成熟,国民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真正覆盖了绝大部分城乡居民时,再考虑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或许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保险税收制度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P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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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锦: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研究[N],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4 徐聪:德国公共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N],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4).
5 唐秀:日本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及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7期.
6 李烨红: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2006(2).
【摘要】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范恩洁.国外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经验与借鉴[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
[2]李亚平.美国规范纳税人行为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研究,2006?熏(2).
今年以来,本人在局领导的帮助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同事和兄弟科室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人民税务为人民”的工作主线,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克难奋进,顺利的完成了这一年的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养
作为一名税政法规科干部,政策指导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局税收收入和地税形象,同时,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也是保持正确路线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因此我牢固树立“学习至上”的思想,认真的学、虚心的学。一是注重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会议精神、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服务观念和群众观念,不断升华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注重搞好业务学习,把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参加上级的各类培训和本局组织的业务知识讲座,注重新知识的更新和实际操作的运用,在工作之余,努力学习会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为民服务的本领,确保能够履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廉洁自律,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积极参加主题教育、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端正工作作风,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规定,征与不征、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这都能考验我是否能够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在这一年里我经受住了考验,从未出现吃、拿、卡、要现象。做到了优质服务,将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提高了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增强了工作能力。
三、以增进团结为本,努力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坚持诚心待人,诚实处人。始终做到讲政治、讲团结,认真对待工作,真诚对待同事,对上级组织布臵的工作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维护。在对待纳税人咨询能做到耐心讲解,对当时无法回答的疑难问题,及时查找资料或请示上级部门,并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四、恪守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做好各类减免税申请的备案和报批工作。
截至目前,共受理备案类减免185户,其中:为3户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备案;为1户企业备案减免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4户企业备案减免营业税;为4户企业减免增值税附税进行备案;为4户企业备案减免房产税,共减免税款6.68万元;为5户企业备案减免土地使用税,共减免税款6.58万元;为99户个人备案减免车船税,共减免税款1.07万元;为65户二手房交易进行备案减免,减免各项税款共计70.77万元。截止目前,共受理报批类减免32户,减免税合计371.18万元。其中:符合农业排灌企业28户,减免税款共计351.98万元;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企业1户,减免税款共计14.4万元;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个体2户,减免税款共计4.8万元;符合残疾人优惠政策1人,为其提供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二)恪尽职守,做好税政法规科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XX年,定期报送了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及分析、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及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税收调查、征管季度分析、信息化建设论文和税收征管、征管质量考核、税收执法检查、营业税资源税涉外税收等30余项需要上报的项目,报送临时性报表、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反馈意见等30余项。
(三)积极做好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
根据我局培训计划和业务培训需求,分别在3月、4月、7月、8月、11月组织对综合征管软件、小企业会计制度、业务流程、综合办公软件等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各类培训使广大干部对日常税收业务知识和征管软件的运用有了更深刻、更清晰的认识。
结合税法宣传、纳税人需求,协同相关科室共同做好税法宣传、普及工作,提供政策服务;及时回复征管一线业务问答;积极参加新广行风热线活动;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服务等。
(四)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依照区局《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文件要求,以信息化为依托,开展XX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的税收执法质量考核。一是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点;二是充分利用新
征管软查询功能,对征、管、查的数据按照检查内容进行筛选,通过筛选,对问题数据进行分析、确认、纠正;三是合理分配检查时间,保证日常工作和考核工作两不误;四是整合各项考核、检查,形成执法检查、征管质量检查、效能考核和纳税服务考核四位一体的检查模式;五是紧跟区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步伐,及时更新考核内容及考核路径。
(五)网络安全工作。
加强计算机系统及网络设备的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对我局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全部设臵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对于重点计算机设备,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保证计算机数据安全高效传输。定期检查杀毒软件情况,保证每台客户端防火墙及杀毒软件正常运行,及时进行软件及系统更新,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加强机房建设,确保机房安全。
(六)信息技术服务工作。
配合各业务科室及代征单位做好税务类软件的日常应用、维护工作;加强与自治区地税局征科处以及中软公司的联系,收集、整理并着力解决软件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高软件应用水平,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工作量、难度以及对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求较高,而自身的整体素质还不够,对各项工作的跟踪监督和管理还不到位,影响税收执法检查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各类报表、调研报告等分析的不够深入、细致。
影响报送资料的质量。
(三)对政策法规的熟悉和把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之,一年的工作有成绩,也有很多的不足,今后,我将进一步对照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加以改进,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做一名高素质的地税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