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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结合创建标准,统一全体职工的思想认识,明确创建“平安校园”的意义,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树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责无旁贷”的意识。一是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定了校园安全巡查制度,订立了学校安全巡查带班表;三是制定并完善了相关安全工作的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校长王春阳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每年年初,校长都会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强化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部门领导负直接责任的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在安全工作中,学校落实“日巡、周查、月总结”的安全工作机制。学校与各科室、全体教师及门卫工作人员、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教育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增强教职员工及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事管,事事有人管”。
二、加大投入,确保安全工作硬件设施到位
学校在办学经费并不十分宽裕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工作硬件、软件、人员到位。学校利用业务创收区域聘请专门保安公司进驻学校,24小时保证学校的安全;学校公共区域全部安装红外线监控,确保整个学校24小时在线实时掌控;学校大门口安装了门禁控制系统,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为了杜绝手机充电安全隐患,学校配置专业手机充电柜,保证一人一机位,根除学生手机充电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消防安全配备标准,各科室、各班级、各车间配齐、配全消防器材;为了消除安全后顾之忧,学校为全体在校学生和职工全额出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实习学生的安全,学校严格选择安全预防措施达标的单位,还为所有实习学生购买了工伤意外保险,确保实习学生安全;为了保证职工、学生用水安全,学校出资购买了专业净水机制作纯净水供全体职工、学生免费饮用;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学校引进专门自动售货公司为学生提供品牌食品,彻底杜绝“三无”食品在校园销售;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学校投入资金进行专业电路改造,将照明电、空调专用电、动力电按照用途、用电额度进行专业调配,彻底杜绝用电安全隐患。
三、齐抓共管,安全工作覆盖到位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确保走廊、楼梯等设备设施安全牢固。办公室牵头,教务科、学管科配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除学校集合场地、图书室、实验室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的隐患。学管科负责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影视片。办公室制定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用水用电制度、疾病传染病应对预案、体育课安全预案、针对暴力事件应急预案等,排除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学校还制订了《门卫安全事故责任书》,杜绝因门卫职责履行不到位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1.突出学校课堂安全教育主阵地作用学校将安全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使安全知识进课堂。学校还充分利用黑板报、主题班会、专题报告会、广播、校园网、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学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紧急规避意外伤害的能力;开展“安全知识”“卫生知识”专题讲座,宣传安全知识和卫生知识;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组织“安全隐患全面排查与整改”专项活动,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2.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整治工作学校集中对校园及周边环境问题进行摸排登记,对摸排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逐一认真分析研究,按属地管理和职责范围分类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落实责任人和治理目标,为学校安全提供有力的组织和领导保障。
3.经常性地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从每年春季开学起,学校就会不定期地对食堂、饮用水、学生寝室、校园环境卫生及健康教育开课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为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重视校园消防安全工作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火灾事故发生,学校积极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防自救能力,达到了“教育学生,带动家庭,抓好学校,辐射社会”的宣传效应。同时,专门聘请区消防中队官兵到学校开展专题讲座,进行消防灭火、火场逃离、火场救护现场演练,收到了良好效果。
本文结合电力配网施工工程来进行安全管理的实践应用。配网工程是指电网公司投资的10kV及以下线路和设备新建或者改造的工程项目。10kV配电网在整个电网中十分重要,是电网的基础。配网工程建设能够完善10kV电网结构,使配网结构更趋合理,从而提高供电可靠性,提高配网安全运行水平。配网工程的主要特点是施工作业量小,但作业面较大,且作业点较为分散,技术层面上难度不大,但由于其大多数位于城市中心,人口集中,车辆密度大,对于安全管理的控制上来讲极为不利。所以,保证配网工程顺利进行的重点就是配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1)要做好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工作。深入现场,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特点;找出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这些应该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危险点。然后结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施工作业指导书第4部分:配网工程》以及《深圳供电局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风险评价及危险源辨识,针对施工器具、设备材料、作业环境和安全因素等具体情况,通过差异化的分析,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进行补充和完善,编制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作业指导书。
2)安全管理控制点的设置。由于配网工程点多面广,作业分散,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做到事无巨细,所以安全管理控制点的设置就尤为重要,安全管理控制点是根据已制定好的施工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风险评级来设置的,分为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风险性较大、施工难度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作都应该被设置为关键控制点,其他工作设置为一般控制点。安全管理控制点的设置,实现了整个施工流程中安全管理的分级控制,明确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重点,使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更好的管控好施工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同时也便于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管控。
3)现场安全管理控制措施。虽然配网工程和输网工程、变电工程同属于电力工程的范畴,在现场管理控制方面都有相同的组织措施,即项目部应配备法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班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施工企业也要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定期的巡查以及不定期的检查。但是配网工程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配网工程安全管理与其他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不同之处:a.配网工程,尤其是技改项目大多数位于城市中心区,这些地方人流车流密集,容易发生第三者触电、坠落以及车辆碰撞等事故,所以,配网施工的第一项工作应当是划出施工范围,做好临时围挡以及占用道路的预警工作,做到封闭式施工;b.配网工程的点多,且每个作业地点的施工量不大,所以机械转运较为频繁,容易发生重物打击、车辆倾倒等事故,应当提前熟悉现场,提前制定好机械转运的安全技术方案,并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指挥;c.配网施工登高作业较多,且经常频繁上下杆,要求做好登高作业的监护工作,防止高空坠落事件的发生;d.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较多,要制定好临时用电方案,并有专业的电工进行作业,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的原则进行,严禁私拉乱扯,保证临时用电的安全;e.现在的城市中电缆工程日益增多,在电缆切断之前,一定要做好电缆的识别工作,防止因误剪而造成的伤人、停电等事故。
4)作业结束后的安全管理。很多人认为工程作业结束后,安全管理也应当随之结束,其实不然,现场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作业结束后,对本次作业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对于违规作业的人员进行处罚及培训,同时对于事先未发现的危险源,应当记录其应对的措施,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对作业指导性文件进行一定的补充,以防止以后的工程出现同样的安全问题。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真正完整的安全管理链条,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2结语
1.1材料质量差
由于电气工程在生活中应用比较广泛,在设备处理中没有固定的材料使用要求。并且电气工程对设备尺度没有具体精密的要求,所以导致设备使用材料质量普遍不高。例如,很多插座存在着接触不良和漏电的现象,这些小问题会给电气工程带来巨大的影响,这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还对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最终影响了电气工程的进度。
1.2线缆包扎不符合要求
在进行线缆穿管和包扎时,员工不能认识到线缆穿管工作的重要性,盲目的认为只是简单的工作不要求细致。甚至有些员工在实施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最后导致线缆穿管不能达到标准要求,使线缆管在地下深埋程度不同,给电气工程线路造成安全隐患。
1.3防雷装置不合格
防雷装置是电气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防雷接地安装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并没有运用地梁来完成接地极,而是使用单面焊的方法进行接地;第二,在建筑物处理中,进出的金属管道没有与总等电位箱内端子板相互连接。
2电气工程的安全管理方法
2.1加强员工管理
在电气工程安全方面,员工是管理的重点,那么如何提高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自身素质成为员工管理的重点任务。在具体工程实施中,施工人员直接参与电气工程施工操作过程,员工的施工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提高施工人员的能力十分重要。第一,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应该要提高。在选择电气工程施工人员时,必须选择施工技术基础好的人员,基础是一方面的因素,工作经验是重点,另外还要对在岗的电气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施工技术培训,通过更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施工水平。第二,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施工中注意细节的处理。作为电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将施工安全思想广泛传播,并且可以通过安全教育讲座方式,增强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提高工作责任感。
2.2优化施工流程
除了施工工艺外,施工流程是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了便于安全管理,施工中应该全面优化电气工程施工的过程。在施工前确立好电气工程的施工流程,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在整个电气工程施工规划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都应该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如果有一个步骤出现错误将造成整个施工瘫痪,也不利于故障的排查。同时,还要对电气工程施工重点环节进行质量检测,对那些绝对不能出错的环节加大对监督力度。此外,在进行电气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各项核实工作做好,以保证电气工程施工人员能够有效的完成规范任务。
3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3.1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进行电气工程施工前,要经过专业的人员对施工中需要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检测的目的是控制材料的安全利用。确保在实施运用中的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系数在控制范围内。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的对材料和设备的进行督促检查,并且实时的给出安全使用报告,在精密检验之下,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过关。由于施工后面对的是人们的生产生活,所以施工的材料在合理的情况下要安全环保,不能出现材料的污染事件,从安全角度考虑,合理选材,切记浪费和污染。
3.2落实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阶段,电气工程的相关设备的安装应该严格的按照设计师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的过程中要求施工人员对图纸与现场环境进行严格审核,一但发现图纸的不足之处,应该及时提出并加以改正,避免造成错误,浪费设施。在电气工程项目主体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电气线缆的线路布置进行安装设备。在进行线缆包扎时,应该注意包扎的力度问题,不宜过紧也不宜过松,线缆包扎过紧容易造成电路故障,包扎过松使得部分不能很好的防水防潮。另外,相关的防腐蚀的工作也要做好,电气设备安装结束之后,不能盲目的进行运行,应该按照设计思路重新检查安装过程是否有遗漏,然后在进行试运行。如果测试中发现问题,及时停止设备运行,并且及时改正。
4总结
一、菲迪克合同条件的直接适用以及本案争议的引起。
本案的被告是项目的业主。本案在工程招投标时,业主委托工程师编制的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条件。该招标文件在得到当地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即进行了邀请招标。经评标,并经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签署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约定:所有招投标文件及图纸等均为合同组成内容。归纳各合同文件,主要约定有:
1、承建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及其它项目。
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398万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标书中有遗漏,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若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扣合同价格的3%做为罚款。
4、工程工期为182天,若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四罚款。工程施工中,按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款的支付由工程师在对承包商申报的每月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后,向业主和承包商签发每月《工程进度款付款表》,业主在收到后的28天内给予支付。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按此支付方式运作,业主先后共计支付工程款、签证增加款1504万元。
工程于1996年12月16日竣工后,双方在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时,承包商提出要求增加造价和有关费用,双方就屋面设计变更部分、工程类别调整、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等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承包商作为原告,于1998年6月20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诉讼请求共有3项。即:
1、判令被告支付屋面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因工程类别调整所应增加的费用、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工程优良奖合计2889056.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备料款及被告未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等利息损失计1993793.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业主收到书后,以原告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承包商赔偿70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多次约双方当事人谈话,核对事实和证据。
二、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对明确本案是非、分清责任的作用和效果。
从理论上说,菲迪克合同条件文本是根据跨国承发包工程的实践不断完善的,是有利于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具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从本案的审理实践来看,即便在中国境内全文运用,一旦发生争议时,合同条件的约定同样可以起到分清责任、明确是非的作用,这值得引起重视。
1、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不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的现行建筑管理规定不完全一致,但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合同文本,是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的合法行为。虽然有一些不一致,除个别问题外,在总体上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现行建筑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当事人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且,原、被告在涉讼后,均未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也确认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有利于确定工程价款和调整范围。
工程类别的分类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当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造价定额进行计算时才发生的。承包商以招标文件通知中有“本工程取费仍按照四类工程,最终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指示调整”的规定要求增加工程款。而我们认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才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并未对此作出保留,反而明确承诺: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均约定: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根据第5.2款规定的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已经完成的合同协议书是第一位的。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对工程类别的核实问题,已经进行了确定,并形成了合同一次包死价。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合同价款不能调整。
3、有利于明确对后继法律、法规的适用界限。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工程优良奖都是当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造价定额进行计算时才发生的。原告提出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是依当地建设委员会于1995年11月26日发出的文件提出的,而本工程的投标截止日为1995年12月12日,承包商投送投标书的日期为1995年12月11日,《合同协议》签订于1996年1月3日。我们认为: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并应包括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招投标问题解答中所标明或规定的一切内容。因此,应当认为,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书时已经收到该文件,并执行了该文件的规定。由于合同实行一次包死价,并没有采用定额去计算工程造价的约定。而上述文件的规定是采用定额才适用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调整。
包干费及工程优良奖也是同样的道理。尤其是优良奖,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是优良,且约定如承包商达不到优良,扣合同价格的3%做为罚款。这应当认为,本工程约定的合同造价是优良工程造价。
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可了我方的上述意见。
4、有利于确定设计变更调整价款的幅度和范围。
《合同条件》在第51条、第52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变更的指令、变更设计价款估价和变更的程序等。本案中,屋面变更设计是否增加工程量,经工程师核算,实际上变更设计后的屋面工程费用较变更设计前的屋面工程费用要低,而承包商在诉状中的理由是将变更设计后的屋面工程费用与承包商投标书中的报价相比较,因此,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有较大的分歧。其实,承包商的目的是将报价时的误算以变更设计为借口,达到合同中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的约定。
事实上,在本案中承包商没有根据《合同条件》向工程师提出索取额外付款的意图,同时还接受了工程师依据合同的原约定的款项签发的付款通知,并接受了业主依据付款通知进行的付款。由此,我们认为,这是双方对变更设计后的工程造价的确认,应认为双方达成了一致。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形成索赔的话,依据《合同条件》第53.1条(“索赔通知”)和53.4款(“未能遵守”)的规定,承包商未在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因此,工程师经核实估价的结论应当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决定。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一开始认为本案是工程造价争议纠纷,既然双方对造价认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当递交有关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而且法官认为案件需要全面重新审计鉴定造价。但当案件第一次开庭,经法庭事实调查,本案涉及的上述各争议问题以及合同条件本身有针对性的有关约定都被查明后,法官和当事人双方都有了清晰的认识。法院决定仅将屋面设计变更部分等争议部分委托审价,且将设计变更后的造价与原图纸的设计造价进行比较,以确定该项设计变更是否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经审价,屋面工程变更涉及增加工程款为258382元,法院判决确认业主应当将此款支付给施工方,业主对此无异议。
三、菲迪克合同条件在我国直接适用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国内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许多经验,被称为国内的菲迪克合同文本。但是,当国际通用的跨国承包工程的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工程施工中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在遇到争议时,有哪些利弊得失?采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冲突?有什么冲突?如何衔接?结合本案,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发表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律师界同行对比较或研究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重视和关注。
上述菲迪克合同条件共计72条195款,先后经过四次修改,被广泛用于国际性招标的工程施工中。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商、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到我国各地投资和承包工程,作为外国的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无可厚非的。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合同文本,同样可以被选择,同样也适用于国内工程。但当选择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作为国内工程施工的合同条件时,应当充分注意我国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合同条件与我国国家的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导致合同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无效。笔者认为,菲迪克合同条件在适用于国内工程时,应对下列法律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1、关于菲迪克合同条件的法律效力。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的现行建筑管理规定不完全一致,如:
工程师批准设计(我国是设计院设计,但须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合同未规定质量等级,只有获得工程师满意的约定(我国目前规定工程质量交付前要评定等级);
工程质量核验权在工程师(我国规定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验,否则不能投入使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规定由业主验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规定(我国规定有限制,且业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后续法律、法规有溯及力(我国没有相应规定)等。
若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是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的合法行为,在总体上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现行建筑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菲迪克合同文本作为国内工程承发包合同的文本,但要注意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衔接。
2、要对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
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应当有一个体系比较完备的建设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至少应当有:工程业主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师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保证、履约担保和成系统的保函制度和种类齐全的工程保险等制度。随着我国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菲迪克合同条件已有了适用的环境。但是,项目的业主、监理、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面适当履行和合同管理的意识还须强化,否则,再好的合同文本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国内工程直接采用菲迪克合同文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例如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州法令”这个词语,就有必要加以说明:在我国国内是指工程所在地的法规或规章,具体办法可用专用条件或备忘录等方式予以明确。
3、要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作特别约定。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全适应,应在专用条款中给予明确。如工程质量的验收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质量获通过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应在招标时对取得政府工程监管部门的质量评定进行约定。本案中,在合同协议中对竣工验收特别作了定义:工程竣工是指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结束,调试合格,并通过业主、工程师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可以投入生产。这一约定使《合同条件》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与我国现行规定有机结合。
另外,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只规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工程师满意。而在我国,有关工程质量有工程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规定。尤其当套用国内工程定额计算工程造价时更要注意,因为定额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合格工程的造价。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当工程达到优良或不合格时怎么处理。
4、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应与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相配套。
应当注意合同价格的构成形式与合同条件中有关合同价格条款的一致或相配匹。如采用总价一次包死,除设计发生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超过一定数量后方可调整外,此时,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采用价格可调整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格,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就劳务、材料等调整的范围、方法或计算公式进行相应的约定。
5、确定争议解决方式须与合同条件本身规定相衔接。
菲迪克合同条件规定,任何争议,雇主和承包商均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的84天内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雇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满意,应在收到工程师决定后70天内由工程师通知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则,不应将这一争端开始仲裁。如达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
上述这一约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出决定是仲裁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约束力,即当事人未经上述程序,能否提出仲裁(或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是否应受理此项仲裁申请。而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并没有这样的约束条件。
另外,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但当适用于国内工程时,该条款的规定在争议解决问题上显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在《特殊合同条件》中进行了约定:由江苏省以及苏州市有关仲裁机构执行之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法予以最终裁决。由于《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不能依仲裁程序解决争端。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承包商也是中国法人,工程又在国内,双方的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上述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法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这应在使用该《合同条件》时给予重视。
关键词:网络管理网络建设网络服务网络维护
随着计算机及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规模的扩大,影响网络稳定运行的问题也大大增加,如交换机、调制解调器、路由器以及通信线路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故障问题;网络服务软件和管理软件的设置、优化问题;网络病毒的破坏和网络安全问题等。如何进行有效的网络管理,解决上面的问题,确保信息网络可靠、稳定地运行已经成为网络使用的核心问题,由此,应运而生了网络管理工作。
网络管理工作是网络管理员利用多种工具软件、应用程序软件和辅助设备来监控和维护网络,使网络正常、高效运行的一种服务工作。
一、网络管理员的主要工作
简单地说,网管人员的工作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网络建设、网络维护、网络服务。
网络建设:规划网络发展和组建局域网(包括规划拓扑结构、物理硬件实现和网络协议设置),新增或升级网络设备。(在建设过程中我们要保留网络拓朴结构图、配线架的配线图,以便我们日后寻找故障点。)
网络维护:包括网络故障检测和维修(硬件和软件)以及保障网络安全。(我们要制作维护日志,对增加、修改的结点要进行标注。)
网络服务:根据不同的网络、不同目的而有所区别,包括软硬件资源。我们提供服务、并进行维护。但这些网络也有共同的服务,最常见的服务有:远程登录服务、文件传输服务、电子邮件服务、资源共享服务、数据库服务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设置、即时通讯(IM)软件的设置。
由此可见,对局域网的管理是网管管理工作的核心,作为网管人员具体要负责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网络设备
管理网络设备是管理员工作重点中的重点,要管理设备,就必须知道网络在物理上是如何连接起来的,网络中的终端如何与另一终端实现互访与通信,如何处理速率与带宽的差别,不同的网络是如何对联及如何通信的。对网络设备的管理主要是指对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及线路的管理,对网络设备的配置信息进行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归档存储。
2、管理配置服务器
服务器是一种特殊的计算机,它是网络中为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高性能计算机,它在网络操作系统的控制下,将与其相连的一些硬件设置提供给网络上的客户共享,也能为网络用户提供集中计算、信息及数据管理等服务。
一般一个网络中要有许多的专用服务器来满足网络用户的需要,我们要进行规划,将发生冲突的服务分别放在不同的服务器,我们要用最小的配置来满足的用户的要求。通常需要服务器提供的服务有以下几种:
(1)WEB服务器:
(2)EMAIL邮件服务器:
(3)FTP服务器
(4)DNS服务器
(5)PROXY服务
(6)数据库服务器
(7)即时通讯(IM)服务器
(8)软件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
维护和管理各种不同功能的服务器应该熟悉这些服务器的安装和使用知识。
3、管理资源:
网络中的资源很多,如IP地址资源、域名资源、硬盘资源等,对病毒库更新升级,只有管理好这些资源才能够让网络为用户更好的服务。4、管理用户:
管理用户就是添加或删除用户,授予用户一定的访问权限、分配不同级别的资源给不同的用户,并保证网络的安全。
5、数据的备份:
网络发生故障会造成网络崩溃,因此,我们要对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的资源进行备份,一旦发生网络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备份数据进行快速恢复,把损失降到最低。建议:对所有的数据进行二至三份的备份并进行妥善保管。
网管人员负责的这些工作,说起简单,但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无法胜任的。
二、网管应当掌握的知识
掌握网络管理相关的硬件及软件知识,是成为一个合格网络管理员基础。
1、硬件方面的知识
管理网络免不了和硬件打交道,除了要熟悉PC的各种配置和故障排除方法外,还得了解网络硬件设备的相关知识,才能够排除网络设备的各种故障和问题。熟悉服务器、网络适配器(网卡)、传输介质(网线)、路由器、交换机(包括集线器)、硬件防火墙等网络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实用性。
2、软件方面的知识
软件方面需要掌握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安装及配置方法,掌握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技术,掌握软件防火墙、杀毒软件的安装及配置方法。
三、网管应具备的素质
1、熟悉自己的网络设备
作为网络管理员,必须知道自己的系统都使用了哪些网络硬件,熟悉系统的物理线路所连接的交换机、路由器,应该了解自己网络设备的安装位置,网络设备的功能及性能、型号和制造厂商、使用方法,网络设备有无服务合同及故障预报机制,了解整个网络的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的现象找到故障设备,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2、能使用一些必要的管理工具软件
网络管理员不但要掌握常规的网络管理软件,还应该了解一些攻击防御软件,这样,才能在出现各种网络危机时化险为夷。
3、丰富的经验有助于网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