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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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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近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怕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工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部位应当按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制裁的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98]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的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化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合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之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物业费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各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各局、总公司,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时,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解释通知如下:

《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办法》中所讲“五七”职工是指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已经办理退养手续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职工以及现在仍在上述系统所属企业工作的具有“五七”身份的职工,不包括市属企事业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这些单位退休退养及一次性领取退职退养生活费的人员。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贯彻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情况,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五大问题突出

物业管理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北京市建委主任隋振江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物业服务不规范,整体水平不高。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为居民服务”、“为业主服务”的观念,基至颠倒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态度蛮横、行为粗劣”现象屡见不鲜,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物业服务不到位,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不能保证群众正常生活的需要;第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透明度不高,个别企业仍然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

开发遗留问题引发矛盾突出。北京市政协曾对北京市物业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现有商品房小区发生的物业与业主的纠纷中,相当数量的矛盾起源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一是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也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二是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差,水电等配套项目得不到落实,缺项甩项多等。三是建筑权属不清。由于《物权法》尚未出台,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如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问题往往引起业主与开发商的争议。

业主大会成立缓慢。到目前,北京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只有511个,比例很低。业主大会不成立,物业市场就不完善,业主的权利很难得到集体支持,维修资金的使用等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不配合、不支持,导致成立筹备组困难;二是在政策宣传、引导上力度不大,许多小区的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初,不了解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往往是事倍功半;三是指导方式、方法和力度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协同配合还不够,离开社区居委会的牵头组织、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组织工作容易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四是按照法规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条件,一些小区业主参与意识不强,投票比例不高,导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无法通过,业主大会难以成立。

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业主大会成立后,作为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无责,缺乏监督和约束;业主委员会往往超越职权开展活动,个别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权利,以权谋私,损害多数业主利益,引起业主之间意见不一致,影响居民生活的安定。

老旧居住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久,配套设施严重不足,房屋及设施设备失修失养严重。由于居民认识不统一、交费状况不理想等因素,改造后的小区良好状况难以得到长期维持。

对症下药建和谐

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原因有以下几点: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相关的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个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多个法律主体。既有开发遗留问题、建管衔接等前期物业管理问题,又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权属、处分及收益,以及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配套政策不完善。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并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文件,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物业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对日新月异变化的市场缺少快速应对机制,对规定、办法的实施缺乏操作性研究。

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为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不够。客观上,存在各区县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薄弱等因素,但主观上,受到“企业受处罚就会甩手不干”的影响,在处罚时畏手畏脚。关于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结合的精神落实不到位,与街道、居委会的协调配合还不够,还不能及时、有效、完全地化解矛盾和纠纷。

隋振江指出,物业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尤其是居住区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发展和保障。针对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将从以下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完善业主自律机制,转变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如果不能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很容易造成管理体制上的不顺,矛盾解决渠道的不通畅,容易削弱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控力度,降低工作效率,并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北京市建委正在研究制定业主大会成立指导规则等政策文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将业主组织有效纳入到社区民主自治的范畴,加强对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指导,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确保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北京物业管理产业发展现状

1.1物业企业数量与资质

北京市物业企业数量在2007—2010年逐年递增,年平均增长率是11.29%。北京市本区登记注册的物业企业也在逐年增加,年平均增长率是2.88%。这说明伴随着北京房地产业的发展,物业市场逐步扩大,同时吸引了外区登记的物业企业进驻,而且增长比本区快,2010年占到北京市整个物业企业数量的22.95%(各年份数据见表1)。北京市2007年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一级资质企业占到全国总数的20%左右,二级资质企业占全国比例的78.72%,这反映了北京市物业管理产业发展居于全国领先地位。20lO年北京市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分别占物业管理企业总数量的3.62%~1J8.89%;三级资质~L2007年有所减少,占总数比例下降至78.79%。但从整体上看,北京市资质企业水平主要集中于三级资质的规模,一、二级资质水平企业比重仍有待提高,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差。

1.2物业管理产业类型

北京市物业管理产业有4种类型,分别是居住类、商业类、工业类和综合类[1。2007—201O年,北京市物业企业实施项目数量年平均增长率为3.4%;建筑面积年平均增长率为5.21%;居住类、商业类、工业类和综合类2010年北京市物业企业实施项目数量占的比率分别为68.09%、3.80%、2.30%和25.81%;居住类、商业类、工业类和综合类2010年北京市物业企业实施项目建筑面积占的比率分别为79.65%、1.77%、5.40%和13.18%;从这里可以看出居住类仍然是北京市物业企业的主题,不管从项目个数或管理的建筑面积上都占据绝对优势(2007—2009年项目数量和管理建筑面积见表2)。但是,近年来商业类地产开发比例趋于上升,今后北京市的商业物业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总之,北京市物业管理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趋向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大部分工种所需要的人员并没有要求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长,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为解决北京市就业问题,乃至为维护北京市的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北京物业管理产业战略环境分析

北京市物业管理的战略环境分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主要包括政治与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技术环境,微观环境主要包括竞争环境。

2.1宏观环境分析

(1)政治与法律环境。北京市物业管理处围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制定了近4O个政策文件,这套政策主要是解决三大问题:一是政府要认清物业管理产业目标,运用专业化管理实现北京市住用安全这个终极目标:二是物业公司应该提高尊重业主的财产权利意识,加强物业法规学习,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三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能站在法制的平台上平等对话。

(2)经济环境。北京市物业管理正逐步推向市场,进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北京物业管理产业的服务范围逐步扩大,不仅包括住宅物业和商住物业,还包括学校、医院、政府办公大楼、市政道路等公共物业区域。更多的公共物业推向市场将给北京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带来新的机会。

(3)社会文化环境。北京市小区业主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向舒适、和谐的高层次转变,业主认识到良好的物业管理使房产保值以至升值。物业管理向综合小区管理转变,吸引越来越多技术型人才和专业型管理人才进入这个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4)技术环境。国家建设部推出了住宅产业化的一系列政策,促进北京市住宅产业向集约型、质量型转变,物业建设向智能化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物业管理企业竞争制胜的关键所在和基本管理服务手段。

2.2微观环境分析

(1)潜在的进入者。对于北京物业管理行业来说,除了政府核准资质外,进入几乎不存在明显的壁垒,发展商、承包商、房地产中介公司、酒店业、渠道运营商都是潜在的进入者。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利润率较低,对新进入者缺乏吸引力,物业管理市场对新进入的品牌也需要相当长的认知和接受过程,新进入的物业管理企业很难对现有企业构成威胁。

(2)替代品的威胁。北京市正在大力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北京市物业管理已取代旧有的房屋管理体系,促成了社区管理体系的变革,没有受到替代品的威胁。

(3)购买方的议价能力。北京市现行物业管理模式较落后,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不成熟,单个业主常以拖欠或拒交管理费进行对抗,当大多数业主有组织的进行议价时,其议价能力相当强。

(4)供应方的议价能力。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除了水、电、煤气等少数垄断部门外,其余服务供应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较弱。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处于弱势地位。

(5)行业内部现有竞争者的争夺。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规模普遍较小,造成行业极度分散。物业管理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对较少,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障碍小。

3北京市物业管理的战略选择

3.1精细化服务战略

北京物业管理实施精细化服务战略有助于整个行业服务质量的普遍提高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控制。实施精细化服务战略,打破北京物业管理垄断及服务产品同质化,搭建市场竞争平台,让物业服务的消费主体(即业主大会)购买服务,从而培植新兴服务市场,促使物业管理内容的细化与创新,实现物业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精细化物业服务战略的关键在于准确,包括5个职能化战略:服务标准、人力编制、服务流程、服务计量和服务成本控制。

3.2低碳物业管理战略

北京物业管理产业必须能顺应低碳经济发展这一历史潮流,抓住契机,倡导低碳物业管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向低碳物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物业管理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增强广大居民环保意识,为建设低碳北京提供支持。具体做法:研究出台《北京市物业管理“低碳”导则》;熟练掌握低碳节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对建筑垃圾含碳的回收,统一进行科学再利用;加强“双绿化”(即社区绿化和屋顶绿化):为业主树立节能环保的学习榜样,提供低碳的专项服务;提供低碳的生活氛围及理念,把低碳融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业主自觉做到“生活需要低碳,低碳是为了更好的生活”。

3.3物业企业规模化战略

规模化选择主要是针对目前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现状而提出的。当前,北京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偏小,多数企业品牌知名度不高。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处提供的数据,2007—201oa北京市一、二级物业企业数量所占比率很低,其中,一级比率不足4%,二级比率也不足9%。与国外知名物业服务企业差距较大,产业带动作用有限。2007—2010年北京市平均每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项目不足2个,2010年平均只有1.3个,也就是说多数物业服务企业只管1个物业项目,部分有点规模的才管2个及以上项目。2007—2010年北京市平均每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面积分别为12.29、l2.31、10.14和1O.23万平方米。2010年,北京市114家一级物业的管理面积也只是刚达到一级资质规定的管理面积要求(见表3)。同时,根据中国物业管理企业100强排行榜,北京市本区登记位居前10位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物业总建筑面积(包括在管本市物业和外地物业的总建筑面积)总计2,197万平方米,由此计算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集中度(CRl0)为5.19%,远低于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集中度(CR8=23.6%)。基于以上分析,目前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模过小,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不能产生规模效益,致使北京市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力进行品牌建设,难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另外,目前企业规模状况不太可能出现由于物业管理面积增大导致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例如,新加坡两家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面积分别达N3,500万平方米以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面积5,000万平方米,都创造了诸多规模化效应,因此,现阶段北京市物业管理产业走“智慧化”发展战略,必须先走规模化战略,力争在“十二五”期间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集中度(CR10)达N2o%。

4北京市物业管理产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4.1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北京市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制订物业管理产业扶持政策。北京物业管理产业发展战略实施需要注入大量资金建设一个软硬件环境,所以,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建设高效投融资平台,制订投资导向目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物业建设。建立政府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为主、民间投入的投融资体系。

4.2开展全方位精细化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要建设精细化服务理念,用理念来引导员工的服务行为,激发公司员工追求精细、实践精细、崇尚精细的意识。制订操作规范规程,确保公司内每位员工提供的服务是相同标准的,细化到每个工作环节,切实把精细的服务方式融入到每次服务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效能。以业主满意度为核心进行考核,借助关键性指标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人,形成长期考核机制,推行物业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4.3以低碳为核心促进低碳物业管理的智能化发展

北京物业管理要以低碳为核心,把握自身的行业定位,以优秀的节能环保为目标,按照行业定位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督促、检查、规范各部门工作,在满足业主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减少碳排量。不断加大科技投入,促进高科技产品的使用。低碳物业管理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品牌意识,倡导“低碳与健康”的服务理念。北京市应针对低碳和物业管理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低碳物业管理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树立物业企业品牌和竞争优势。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召开培训会议请示一李路副主席:

按照宣教部年度工作安排,拟定于6月10日召开全国工商联宣传培训委员会20XX年度会议。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宣布专委会主任任免。因全国工商联分管副主席工作变更,宣传培训委员会主任庄聪生副主席调整为李路副主席。(现将《关于全国工商联宣传培训委员会主任调整的请示》上报主席办公会议)

2、总结和部署日常工作。今年本届专委会工作届满,在总结上一年度专委会工作、部署今年工作的同时,将对本届专委会的工作做一个整体回顾。

3、宣传推广影视作品。宣传培训委员会近年来重点工作是倡导以影视手段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成就和工商联工作业绩,至今以全国工商联名义指导监制的30集电视连续剧《我的太阳》,已杀青进入后期制作阶段。该部电视剧是国内第一部演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营企业家成长历史和展示当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形象的电视剧,也是第一部反映工商联工作的影视作品,争取下半年在央视一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本次专委会会议拟以文化产业论坛方式召开,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也将产生良好效果。参会人员除专委会委员外,将在各地特邀部分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家和各界专家学者,广泛征求专家、企业家对该部电视剧的意见,并以论坛形式研讨民营企业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前景和作用,并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妥否,请示(会议暨论坛具体方案另报)。

宣教部

20XX年5月7日

召开培训会议请示二局领导: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拟于3月23-25号,召开我区《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政策培训会。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参加人员会议邀请我区各街乡(镇)主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科长、专管员参加(每单位3人,全区共计63人,司机不驻会);会议邀请市住建委物业处、物业指导中心领导和部分专家库成员参会(3-4人)。以上人员正式代表约70人。会议由物业管理科负责组织工作。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三)《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四)《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六)《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

(八)《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

(九)“业主一卡通”的建立

(十)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使用

(十一)街道研讨交流和政策答疑

三、会议安排会议计划按两天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一)3月23日下午4:00报到。

(二)3月24日全天、3月25日上午进行会议内容。

(三)3月25日午餐后散会。

四、会议地点及费用

为保证我科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务保障工作拟交由北京青宇文化交流中心协办。经市场调研,会议地点拟定于北京凯悦莱温泉会议中心(北京房山区长阳镇阳城环路16号)。所需经费预算约每人800元,会议按80人计算,所需费用约6.4万元(不含接会司机用餐费用)。

妥否,请批示。

物业科

20XX-3-14

召开培训会议请示三XX县农牧科技局:

XX县是重点产茶县,茶产业将成为XX的支柱产业。在这春茶即将投产之际,生产计划的制定以及全县茶叶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大户之间的沟通协调至为关键。XX县X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XX最具规模、最具实力的茶企,理应起着带头作用抓好茶叶生产工作,引领全县茶企发展,促进茶农增收。为此,XX县X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特建议农牧科技局组织召开一次春茶采摘加工方面的培训会,具体如下:

一、会议由农牧科技局组织召开,XX茶业公司协助策划办理。

二、会议主题:关于20XX年春茶采摘加工方面的交流与培训

三、与会人:XX县茶办、所有茶叶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种茶大户负责人。

四、会议时间:20XX年3月24日(周一)上午9:30—11:30报道,11:40——12:30午餐,13:00——16:00会议

五、会议地点:XX镇茶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会议室

六、经费申请:为方便个别之间的沟通,促成茶青收购、合作生产、采摘加工技术等方面的交流预热,全体与会人员一起午餐,为此,特向农牧科技局申请会议餐费5000.00元(伍仟元整)。

敬请XX县农牧科技局领导研究决定,并批复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