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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处豫西边陲,黄土高原边缘,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典型的经济欠发达的旱作农业县。xx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通过创建“青年文明号”,推动x县的经济发展,推进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自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以来,连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记大功单位”,集体和个人屡获市级以上荣誉80多项。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所探索总结的“个体建帐”经验,先后被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推广。《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及省、市、县等多家新闻媒体,先后多次对我们的事迹进行报道。XX年8月被共青团x省委授予xx省“青年文明号”。
x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现有干部职工32名,平均年龄28岁,其中党、团员占91%,大专以上学历占86%,管辖企业102户,个体工商户1 261户,征管面积达300多平方公里,年税收任务4 000万元,占全局任务的65%。通过多年来坚持不懈地进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使我们这个普通的青年群体,从精神风貌、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到工作业绩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成为行业标兵、地方榜样、青年模范、集体先进。局党组一班人感慨地认为,“青年文明号”是号角、是旗帜,时刻并永远激励、凝聚着我们青年奋发向前!
一、用“青年文明号”激励、教育、凝聚、鼓舞青年税务干部。
(一)把“青年文明号”叫响、叫热、叫红。青年激情洋溢、斗志昂扬、热情大方,同时也脆弱、波动、欠恒,但荣誉感很强。局领导班子针对青年的特点,紧紧抓住“青年文明号”这一极具荣誉感和光荣感的活动,大力营造氛围,激发了青年税务干部空前的“建功立业”热情。首先,县局成立了专门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亲自任组长,并以团小组为单位建立创建分组,从组织上保证创建活动的扎实开展。其次,创建领导小组结合税务工作制订了可以定量考核的创建实施细则,保证创建活动有效稳妥进行。同时着意选拔、培养、宣传“青年文明号”典型,把榜样树在青年税务干部身边,使青年们感到学得了、学得到、学得好。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局呈现出空前的“比、学、赶、帮、超”气氛。各种读书比赛、业务演讲、技术比武、文明服务、形象塑造等活动形式,纷纷涌现,层出不穷。“青年文明号”一下子成为青年们响亮的称号,心热的荣誉,向往的集体。“青春献税收,文明建功业”,迅速表现为各种实际活动,各级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参观学习的同志共同感到,“青年文明号”真是开展青年活动的最佳载体。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一、申报要求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支持新办(三年内注册、登记)企业的新上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50万元,对一个企业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其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预算报告,并一式十份,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相应附件一套),报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技术转移部。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6〕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2.*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参保退休职工。
(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已参照《南通市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通政发〔*3〕108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超过3*元一次性奖励的,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不足3*元的,予以补足。
(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五)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元。
三、资金来源
(一)*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在市统筹的生育基金历年结余中先行支付50%,其余50%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市区社保体制改革之前的区属企业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苏政发〔*6〕4号精神执行: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其中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申报,经委托中介审计、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3.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4.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1.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及子女身份证到原企业或现居住地镇(街道、场)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镇(街道、场)计生和劳动社保部门联合初审;
3.在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天;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场)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二)*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1.属企业支付的
(1)本人凭《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子女身份证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初审并公示7天;
(3)对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镇、场)计生办核准后,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2.属财政支付的
(1)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该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2)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国资、经贸、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的对象、范围、标准和原则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指以历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成果为基础,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对象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更新范围为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一套表”单位字典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包括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一套表”单位字典库为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的“三上”企业字典库。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更新应坚持的法人单位(含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三上”企业认定标准。
1.法人单位标准。指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从事一种或多种经济活动,拥有财务、投资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并能提供资产负债表的单位。法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2.准法人单位标准。指法人单位的垂直管理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单独的场所,独立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并能提供统计上需要的生产经营和相关财务资料,且在统计上需要将其作为法人单位对待。准法人单位的认定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单位划分及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3.产业活动单位标准。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主要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能提供生产经营收支核算资料的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会计上单独核算,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
4.个体经营户标准。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认定标准为: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5.“三上”企业标准。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以及限额以上个体生产经营户的统称。“三上”单位的认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专业标准执行。年“三上”单位认定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
(5)限额以上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6)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
(7)房地产开发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8)限额以上个体生产经营户。符合“三上”单位标准的个体生产经营户。
(四)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遵循原则
1.实际存在原则。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以调查对象实际存在为条件,凡不实际存在的单位,无论有无行政登记记录,都不作为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对象。
2.基层维护原则。名录库维护由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没有条件的村(社区),由乡镇(街道)代其维护。
3.适时入库原则。名录库维护对象一经产生并实际存在,不论是否进行行政登记,都应及时统计进入名录库。
4.在地统计原则。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以单位实际经营地为标准,由实际经营所在地名录库管理机构进行统计和维。护,不以行政登记地为标准。
5.行政登记原则。在名录库单位的性质、行业类别等划分上,以行政登记为准,无行政登记的以相关规定划分。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市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统一搭建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平台,区、乡两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名录库建设在线维护更新。
(二)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没有条件的村(社区)由乡镇(街道)代其维护。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的基层机构。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应采取适时动态维护的方式进行。在计算机、网络等基础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其上级名录库管理机构代其按月或按季度维护。
(四)基层名录库管理机构应根据行政登记资料、实地调查资料、其它调查资料对名录库进行动态适时维护。
(五)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维护包括新增单位的维护、变更单位的维护、注销单位的维护、“一套表”单位字典库的维护。
1.新增单位的维护。由村(社区)根据行政登记新增单位名录和其它方式掌握的新增单位名录发表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对名录库进行维护。
2.变更单位的维护。有完整行政登记变更项目记录资料的,由村(社区)直接根据行政登记记录资料对名录库进行维护;行政登记变更项目记录资料不完整、不明确的,由村(社区)对变更单位重新发表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对库中变更单位进行修改维护。有行政登记变更记录资料而无库记录的单位,应视为新增单位重新发表调查入库处理。
3.注销单位的维护。对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已明确为注销单位的,应经单位所在地的村(社区)实地核实,如果该单位确实已经不存在的,由村(社区)将其从名录库中删除;如果该单位实际存在并生产经营的,暂不作为注销单位处理,也不得从名录库中删除。对于基层在工作中调查获取的消亡单位名录资料,可直接作为维护的依据,并将消亡单位从库中予以删除。
(六)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名录库进行全面清查和更新,及时消除虚假单位和临时代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全面清查、更新,每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七)区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编办和质监等具有单位行政登记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办法、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统一表式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行政登记记录资料,并共享名录库信息成果。
(八)乡级及乡级以上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名录库进行审核,及时查询和据实修改错误,切实解决重名重码、孤立单位、逻辑错误等问题,确保名录库数据准确。
对名录库的逻辑审核,乡级每周审核1次(每周五),区级每旬审核1次(每旬末)。
三、“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流程
(一)“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对象。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由省统计局统一审批、管理、核查和入库,是“一套表”统计制度、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和企业网上直报的重要内容。
1.“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是指新开业成立达到“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企业,或原“三下企业”规模扩大成长达到“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企业。
2.“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变更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变更是指原“三上企业”经营内容、方式、地点,或注册登记类型等重要属性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更正单位属性和行业类别的“三上企业”。
3.“三上企业”统计单位退出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退出是指原“三上企业”因关、停、并、转,或撤迁等原因,已经不符合“三上企业”统计标准,需要从“一套表”统计数据采集平台退出的原“三上企业”。
(二)“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审批流程
1.企业申报
符合“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由该企业自行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申报,或由当地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协助申报。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见附件1)。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主要证件复印件(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企业发改委(或经委)对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建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
(4)企业情况信息表(见附件2),此表上报方式为excel电子格式。
2.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核查和报送审批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对企业申报的《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和相关申报审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现场核查。由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在《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中签字盖章,随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申报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同时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立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电子档案。
3.区统计局审查、录入和报送审批
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接收、整理和分专业联合审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采取实地现场核查、委托调查、部门联合调查、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核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经区统计局核查属实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的“三上企业”,由区统计局负责人在《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中签字盖章,随同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审报材料文档上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单独建立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电子档案。
(三)“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审批时间
房地产企业按月审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每月1日前。工业、建筑业按季审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每年1、4、7、10月1日前。贸经专业一年审批一次,乡镇(街道)每年11月15日前。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平时接受和辅导企业申请,随时申请,定期上报。
四、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工作职责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统一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统一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工作。
2.负责与同级编办、民政、工商、地税、国税、质监等部门联合建立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和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定期交换行政登记资料,并建立每年四次的部门交换意见座谈机制,为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提供基础依据。
3.负责实时动态监管“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的更新维护情况;检查指导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工作;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实地现场核查“三上企业”统计单位的基础信息;协调和管理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日常工作。
4.负责审核基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之间、表种之间、基本情况表与专业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配套关系,组织协调各专业补充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
5.负责审查和报送审批“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资料;管理“三上企业”相关资料,及时反馈审批信息。
6.负责汇总、分析基本单位名录资料,提供单位基本信息咨询服务。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1.区编办:承担交换区级党政群机关、派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资料职责。
2.区民政局:承担交换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变更资料职责。
3.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承担交换所有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经营户和所有纳税人变更资料的职责。
4.区工商局:承担交换所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经营户资料变动职责。
5.区质监局:承担交换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代码登记变更资料职责。
6.区统计局: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核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区统计单位以及辖区外特定单位的新增、变更、注销、核查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之间有争议单位的仲裁;负责将联网和非联网部门的单位登记注册的变动信息及时分解至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乡镇(街道)统计单位名录库管理维护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与考核;负责名录库年报的编制、审核与上报;负责对名录库单位数据进行分析;负责编印《统计单位名录库年度资料汇编》等工作。
(三)区统计局各专业工作职责
1.分工负责做好“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为建立健全“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提供基础依据。
2.负责实时动态监管专业“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资料的更新维护情况,及时调查、补充和完善“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各项指标,确保“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信息资料完整、及时更新维护。
3.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核实,确保“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客观存在、行业规模标准、基础信息正确。
五、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分工及完成时限(见附件)
六、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数据质量控制
(一)区乡两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各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
(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名录库数据质量负总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基层名录库管理机构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对名录库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指标数据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三)区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统计部门专业统计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审联控制度,共同对“三上”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鉴定和审核,确保“三上”单位字典库单位客观存在、行业规模标准、基础信息正确。
(四)区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基本单位名录库网上监控系统,对基层(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情况和各级各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情况进行网上监控监督,并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网上监控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情况、各部门行政资料提供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改进工作,提升名录库质量。
(五)乡级以上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年报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基本单位统计年报会,安排部署名录库单位全面清查和更新工作。
(六)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的监督。
(七)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将名录库数据质量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参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工作,依法提升名录库质量。
(八)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激励约束机制,对本级部门和所辖地区的名录库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奖励。
七、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资料开发应用
(一)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为专业统计提供“三上”单位字典,为抽样调查提供抽样框,为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提供调查对象,为经济普查提供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达到名录库为统计工作服务的目的。
(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名录库基础信息,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宏观管理、规划编制提供基本单位基础信息支持,为党政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为基层行政管理提供基本单位基础信息服务,达到名录库为宏观管理服务的目的。
(三)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通过基本单位公报、网上平台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各界提供基本单位信息,达到基本单位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
八、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