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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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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申请书

伤情鉴定申请书范文第1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伤情鉴定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困境;出路

一、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困境

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调解有利于缓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激增的压力,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1、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且关系复杂

交通事故案件除了涉及到保险公司外,由于存在车辆挂靠、借用、转让、租赁等情形,责任主体往往包含挂靠车主、实际车主、驾驶员、借用人、承租人等主体,涉及到法律关系有挂靠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因责任主体众多,使得调解人员无法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即使是在通知到位的情况下,因各方对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额度以及承担责任大小等因素争议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伤残等级鉴定加大了调解难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 如果仅仅是轻微的人身伤害,因涉及赔偿标的较小,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然一旦受害者伤势严重,受害人一般会申请对伤情进行鉴定。由于伤残鉴定高低直接关系到赔偿额度多少,受利益的驱动一些受害者往往通过找关系等非常规的方式来获取对自己更有利的伤残等级,加之受鉴定人员水平不一致或对评残标准把握尺度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对同一伤情不同鉴定机构往往做出不同的评残认定。在实际调解中,作为事故责任方往往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而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赔偿标准争议大

一是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受条款以及内部审核机制的影响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法院标准。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例,一般保险公司只认可20元每天而法院通常认定为32元每天。二是受害者对赔偿标准期望值过高,以精神抚慰金为例,受害人认为自己及其家属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打击而通常对精神抚慰金要求远远高于法院判决标准。三是,不用的地区对赔偿标准把握不一致。以渝中区和江北区两个地区为例,对护理费赔偿标准,渝中区认可60元至80元每天,而江北区认定50元至70元每天,在受害者无责情况下,渝中区认可精神抚慰金一个等级为5000元而江北法院却按一个等级2000元至3000元进行计算。

4、城镇性质认定标准无法把握

现实中,大量存着户口在农村而实际生活在城镇的“人户分离”的现象。由于这部分群体大多没用办理暂住证以及经过劳动局的备案的用工合同,调解员无法对其户口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有在受害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完税凭证、租金支付凭证、租合同、水电气费缴纳凭证等证据情况下才认可受害者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这有加大了调解难度。

5、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

尽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可向调解组织所在的机构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交巡警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缺乏沟通导致了调解协议因没有经过司法确认而缺乏强制执行力。当赔偿义务人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时,受害人只得重新向法院提讼。实践中,很多受害者担心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愿意调解。

二、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出路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调解面临的一些困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出路。

(一)建立 “法院主导、多方配合、巡回法庭负责、承办法官具体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诉调对接机制

通过在交巡警支队建立保险理赔调解室、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等,逐步确立起“法院主导、多方配合、巡回法庭负责、承办法官具体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诉调对接机制,其具体做法如下:

1.保险理赔调解室

为更好化解纠纷,解决因赔偿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保险理赔难问题,法院可以在交巡警支队成立保险理赔调解室。如法院可自接到案件起对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尽快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理赔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针对双方沟通结果,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可及时制作调解书并让双方当事人当场确认调解书效力,对未达成协议的法官应及时排期开庭。

2.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

为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统一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尺度,提供事故处理智力支持,法院可以在交巡警支队建立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指派有经验的法官定期审理专审交通事故案件,统一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意见及赔偿标准。此外,巡回审判站对交警支队遇到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可以受交警支队的邀请参与事故研判,做好责任认定,妥善处理纠纷。

(二)统一印制交通事故登记表

由重庆法院统一制定交通事故情况登记表,分发给交警部门,便于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填写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肇事方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车主信息、挂靠单位信息等调查情况,切实解决调解通知难的问题。

(三)引入诉前鉴定机制,减少鉴定争议

针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鉴定结果争议大的问题,法院可引入诉前鉴定机制,具体办法如下:在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时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书、提交鉴定或评估所需证据材料,做好台帐登记和预约立案登记。其次,由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的法官对严格审查鉴定、评估的证据材料,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钢,曾加:调解中的当事人心理倾向探析[J],西北大学学报,2011年04期

伤情鉴定申请书范文第3篇

肾结石常令患者痛苦不堪。《泌尿学学报》刊登一项研究发现,柠檬酸盐不但能绑定尿液中的钙,防止钙沉积形成结石,还能防止更多结石的形成。柠檬酸盐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但在柠檬中含量格外丰富。对药物不耐受的患者来说,饮用柠檬汁最好。

《泌尿学学报》刊登另一项研究建议,每天取适量柠檬汁,以2:1的比例用柠檬汁兑水饮用,效果良好。柠檬汁稀释后味道更好,尿液量也会大大增加。务必牢记:尿液越浓,肾结石危险越大。

稍胖的老人寿命更长

许多老年人都深受三高问题的困扰,尤其是那些肥胖的老年人,因此,人们觉得老年人还是瘦点比胖点好,就像那句俗语说的:“千金难买老来瘦”。但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老年人胖点要比瘦点好,甚至稍胖的老人寿命更长。

研究发现,只有肥胖超过标准体重35%~40%时,才容易导致疾病发生,体重稍微超过正常值其实更有益于健康长寿。因为胖人的皮下脂肪层较厚,抗寒、抗病能力比瘦人强,更经得起疾病的“折磨”。而瘦人抵抗力相对较弱,对环境的适应性差,特别是对流感、上呼吸道感染、肺炎等急性传染病,都比胖人的发病率高,而且预后差。研究还发现,60~70岁的老年人肌肉开始出现萎缩,男子每10年萎缩4%,而妇女则可能达到6%。女性如果从50岁时体重显著减轻的话,更易发生骨折,尤其是髋关节骨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体瘦者内脏下垂的发病率很高,最明显的是胃下垂。

睡眠时间和次数可能由基因决定

研究发现,人们睡眠持续时间或者次数很大程度上是由遗传基因决定的。保证睡眠有两个很重要因素:睡眠时间和睡眠质量。大约有1%~2%的人表示,他们从小就很嗜睡,几乎每晚至少都要睡足10个小时。这样的“嗜睡者”其实是正常的,他们每天都需要足够长的睡觉时间才能让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相比其他人,他们如果睡眠不够,免疫机能更容易受损。

专家总结喝酒伤身时刻表

饮酒过量有害健康。英国《每日邮报》最新载文,刊出了多位专家总结出的不同时间点酒精对人体的影响。

晚上8点:饮酒后最易兴奋。一杯酒下肚就会提高多巴胺、血清素等4种可以使大脑产生欣的化学物质水平。

晚上10点:酒后口无遮拦。饮酒两小时后,自信心会倍增,但判断力更差。

晚上11点:最不适宜喝威士忌。

午夜12点:女性醉酒更快。女性脂肪多,水分少,加之女性体内处理酒精的肝脏酶水平低,因而更容易醉酒。

凌晨2点:酒后大吃烧烤很危险。酒后烧烤吃得多,容易诱发呕吐,甚至胃出血。

凌晨4点:影响睡眠。过量饮酒使人很难进入深睡阶段,起夜次数多,醒来仍觉疲倦。

上午7点:酒后脱水导致头痛。即使半夜之后没再喝酒,血液酒精水平和脱水也可能导致头痛等宿醉症状。

上午9点:油炸食物加重宿醉症状。酒后没睡好会导致醒来时血糖偏低,想吃油炸食物。但这又会刺激胃酸过度分泌,导致胃部不适。

上午11点:感觉最难受。由于肝脏、肾脏等器官都忙于处理酒精,11点是宿醉最难受的时候,更容易抑郁、焦虑和易怒,体温增加、心跳加快且血压升高。

下午1点:身体开始恢复。此时,宿醉影响减退,身体开始恢复,但仍会感觉没睡好或胃部不适。

头发可记录情绪

加拿大科学家发现,头发中包含一种反映压力大小的激素皮质醇,这种皮质醇的信息可以在头发中保留至少6个月。因此,头发可以告诉你,过去半年多你过得轻松还是紧张,经受了多少压力。

即便头发脱离了身体,这种信息依然会被保留。从不同时间段生长出的头发,可以反映出那个时间点你的身体经历过什么样的变化,如受精神打击、毒物侵袭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一直留着头发不剪,过去就一直如影随形。如果说头发是过往压力、情绪的鲜活记录,那么,通过剪去长发来剪断牵挂,还真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科学家找到“老年痴呆症抗体”

新近出版的《美国科学院学报》刊登一项最新研究宣称,纽约伦斯勒理工学院研究人员已经研究并造出了一种“老年痴呆症抗体”。这种“老年痴呆症抗体”可以中和会导致老年痴呆症的有害蛋白质――“β-淀粉样蛋白”。科学家表示,这项新研究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帕金森症等复杂疾病的病理,同时也有助于研究出可治疗多种疾病抗体的新药物。

蘑菇炒蛋有助预防胰腺癌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富含微量元素硒和镍的饮食,比如蘑菇炒蛋,有助于预防胰腺癌。

研究人员发现,高水平的硒、镍可以降低胰腺癌风险。富含镍的食物包括芦笋、蘑菇、梨、豆类和茶;富含硒的食品包括巴西坚果、葵花子、鸡蛋和多脂鱼类如金枪鱼和沙丁鱼。而高浓度的铅、砷和镉可促进患病几率,烟草中就含有镉。数据显示,吸烟者占胰腺癌患者的三分之一。专家推荐,鸡蛋富含硒,而蘑菇中富含镍,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的蘑菇煎蛋卷,或者蘑菇炒蛋可起到预防胰腺癌的作用。不同种类的蘑菇都有此作用。

睡眠不连贯损害长期记忆

美国的一项新研究显示,如果只是睡眠时间充足,但睡眠时常中断,有可能会损害长期记忆。

研究者运用光遗传学技术,改变小鼠的特定脑细胞。当小鼠入睡后,研究人员向它们的大脑发射光脉冲,打断小鼠的睡眠但不影响其总体睡眠时间。在如此持续干扰一段时间后,研究人员将小鼠一只只单独放入实验箱,每个箱内放有两件物品,其中一件是小鼠早已熟识的旧物,另一件是小鼠此前没见过的东西。如果小鼠能连贯睡眠,那么它观察新物件的时间比旧物长。

实验结果显示,那些不连贯睡眠的小鼠对新旧物品的观察时间和兴趣相同,这说明小鼠的长期记忆受到影响。研究者由此认为,无论睡眠总时长或深度如何,一段最低限度的连贯睡眠对强化记忆至关重要。

吸烟者多吃梨能降低患癌风险

伤情鉴定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问题是监所检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试就监所检察在保障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方式与途径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检察实践。

一、高度重视, 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放在人权保护的高度上来

在押人员身处“大墙”之内,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客观上使在押人员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原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监管场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强化监督等措施,切实保证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监管人的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检察监督要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入手,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把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加大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力度。

二、广泛宣传 让被监管者明确自己诉讼权益范围

实行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增强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一是制作《在押人员告知卡》并发放到在押人员手中。该卡载明了驻所检察室的职责、驻所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在押人员的羁押、诉讼期限和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门口设置监所检察检务公开栏,全面公开驻所检察室的法律职能、任务、业务范围等内容,同时公布咨询和举报联系电话。三是在看守所大门外设置驻所检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员的家属的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四是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和在押人员家属的咨询与反映问题。会见日进行检察官接待及每周开展一次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在各监管场所的家属会见大厅注明检察官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方便有疑问的群众前来咨询。在检察官接待日活动中,驻所、驻监检察人员派发检察宣传资料,并就家属所关注的会见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予以耐心、详尽的讲解。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员家属的疑虑,稳定在押人员家属的情绪,同时是监所检察人员掌握监管场所狱情动态的有效渠道。

驻所检察官利用巡监时间,进行法制宣传,解答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诉讼法方面的疑问,提高了宣传效率。

严打监区内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看守所管教对在押人员进行全面排摸,针对性地采取谈话教育、调监、严管及戒具保护等多种措施,严防越狱脱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危害监管场所安全行为的发生。发生违反监管规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时解决。对于打架斗殴,及时介入固定证据,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依法进行处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牢头狱霸”现象。

三、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

深化检察官约见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规范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填写《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申请表》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人员在24小时内与提出约见要求的在押人员谈话,每次谈话均有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二是确保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执行到位。将该制度在所有监室予以公开张贴,对入所的每个在押人员都发放一份约见驻所检察官申请表,使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三是拓宽接待约见范围,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积极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该院确定每周二为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必要时随时约见。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员要约见检察官的,检察官2个工作日内必须约见。对在押人员遇到的困难、问题,约见检察官将区别对待作出处理:属于法律咨询类的,给予即时解答,消除顾虑;属于案件类的,检察官限时办结回复。

驻所检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员的合法诉求作为维权的重点,在监室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务公开栏,并且构建快速约见约谈机制,通过对在押人员进行依法维权知识宣传,调动他们反映情况、告知诉求的积极性;对已经记录在册的诉求,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诉求类别明确专人办理。

三、严防超期羁押

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推进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随着监所检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规范,当前,明显的超期羁押已不多见,但案件久押不决问题仍然为数不少,有一部分属于变相超期,监督难度较大。监所检察部门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了重视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有关案件的解决。还积极建立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人申诉制度等长效机制。在有效监督超期羁押的同时,还继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人权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评机制 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通过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对在押人员作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检察院为改善看守所监管秩序,协调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公、检、法三机关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到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上,通过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将在押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通过量化考核、评定后,纳入量刑酌定情节。

该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量化评鉴,并将评鉴相关材料固定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的证据提交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并确定属实后,在公诉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从重或酌定从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庭审中通过示证、质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信的,将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情节写入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该制度实施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基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等轻缓刑罚的比例较高。但同时存在构罪即押、构罪即捕,长期以来是许多办案人员的一贯思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率高、轻缓判决率高之间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了检察机关一项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有效减少羁押创造了条件。这项制度还有利于促进被监管人员遵守监管秩序,促进在押人员真诚悔罪。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予以释放,也是监所检察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中经常提及的内容。按照检察机关现有职权配置,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产生影响,履职主体是分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还是由一个部门负责存在争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均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监所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配合办理。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辩护律师申请、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承办人、公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等途径。审前羁押必要性启动方式分为驻所检察室“自行启动”、在押人员(亲属及律师)“申请启动”、公诉部门“移送启动”、批捕备案“审查启动”、看守所申请启动等方式。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申请受理、程序启动、调查论证、审查决定四个环节构成。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协议书,并已经履行到位;轻刑犯罪嫌疑人,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伤情鉴定发生变化,由重伤改变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清楚轻刑案件;具有不适宜关押的疾病;其他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等。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参照逮捕条件与标准进行。

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时,承办人应收集涉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羁押人亲属(监护人)出具的保证书以及被羁押人的悔过书,还有被羁押人所在单位 (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鉴定意见等等。依启动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包括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请书、公诉阶段的证据材料、病历资料等。结合全案证据和上述材料,发现被羁押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案件进展和羁押表现等多个继续羁押必要性因素进行综合评鉴。

六、查办监所内犯罪案件,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刑罚执行和监管动态,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

2010年,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视检察制度、监管事故检察制度、重大监管事件报告制度、与监管场所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制度、派驻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了派驻检察人员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式。派驻检察人员坚持深入监管场所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禁闭室、会见室,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监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不仅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而且注意监督纠正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问题。对一些老病残犯,符合变更执行条件的,积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假释。

七、科技强检 利用信息化平台保障人权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监所检察在诉讼监督中的协作功能日益显现,监所检察部门积极为其他诉讼监督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并实行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库,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监所检察部门应通过建立在押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在逃人员信息库,集中掌握三类人员的基本信息,特别注明刑事拘留、监外执行、在逃等涉案关键时间点,并将信息库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侦监、公诉等部门,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侦监、公诉等部门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可以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员等情况,有利于追诉被告人及在公诉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有效防止漏捕、漏诉、漏罪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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