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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继续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主板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不断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加强和改进债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由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股东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二、三),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
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
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四、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期限合计为三个月,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开始计算,期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编制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时间(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发行方案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的时间除外。
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六、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兑付风险,发行人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见附件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有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承担过*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2、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承销企业债券;
(2)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
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发行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
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登记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有关部门批准。
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账式、无纸化电子记账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制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
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
(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五)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债券发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波动显著。2009年下半年,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下,国内经济形式迅速好转。但是随后在欧债危机引致全球经济徘徊,经济前景不确定的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形势日趋严峻,导致我国宏观经济不景气,国内GDP增速下滑明显。很多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客户企业受经济波动影响,盈利能力下降,部分企业甚至出现在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后业绩大幅下滑,而撤回申报材料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国内投行的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产品比较单一。当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上。相比世界上其他主要资本市场,我国A股市场IPO发行的市盈率较高,因此,A股IPO受到国内企业追捧,同样也受到各券商投行的青睐。但自2011年以来,投行业务受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2012年下半年至今,IPO上会和发行暂停,产品单一的影响表现地更加突出。
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
广义的投资银行,是指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机构,其业务包含混业经营背景下的几乎所有的金融市场业务,涵盖证券业务以及与银行业、保险业相关联的业务,同时也包含部分不动产投资、个人金融零售及零售投资业务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由此可见,投行业务应体现灵活特性,而不能拘泥于其一。
与国际投行相比,我国投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投行业务产品单一,主要集中在股票融资上,业务面狭窄,抗风险能力较低。例如,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中国投行在债券承销,特别是财务咨询业务上,与国际投行还有相当差距。比较高盛集团和本土证券公司——中信证券2010年的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财务咨询、股票承销、债券承销三项具体业务,在两者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42.87%与3.29%,30.40%与78.23%,26.74%与18.48%。
2012年5月召开的中国证券业创新大会上,证券业协会也认为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不足”,并在业内进一步掀起关于投行创新的讨论。尤其是在国内股权融资基本处于暂停的背景下,国内投行创新模式已经初见启动,各家投行已经意识到必须摆脱单一且高度依赖IPO的传统业务模式,他们认为IPO只是投行多项业务的一部分,再融资、并购等业务也具备广阔的发展前景,并主动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尝试延伸投行业务链条,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投资顾问等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据报道,目前初见端倪的投行转型模式包括:工作重点转向非IPO业务,从投行生产线到投行产业链的战略转型,组建跨投行综合销售服务部门等等。
目前,监管部门对投行业务监管也出现一些新变化:强化IPO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并明确投行在IPO中需承担的责任;加速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扩大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内的债权市场等等。总之,券商、投行的未来在于突破单一业务模式,转向提供投融资服务并以服务实体经济多样化、以服务客户利益诉求多样化为目标。
未来,投行业务的发展将主要呈现以下趋势:首先,并购重组的市场份额将逐步扩大,投行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由于实体经济中行业发展到某一阶段需要进行产业链的整合,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部分行业已经进入了行业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的阶段,因此,未来投行将在并购重组业务上取得长足发展。其次,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服务。未来,随着“新三板”、场外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成熟,投行业务将在这些新兴业务板块取得发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目前的A股市场。最后,金融脱媒将带动债权市场发展。随着全球金融脱媒浪潮的来袭,国内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将面临较大的冲击,这其中就包括投行、信托等在内的提供债券融资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投资银行的路径选择
路径选择一:产品多元化
发展多元化股权市场产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一直是监管部门努力的方向,证监会已经出具政策措施对包括债券、非上市公司债券交易市场等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支持。证监会于2012年6月15日公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于9月28日正式,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三板扩容与四板业务启动。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目前天津、重庆、上海、深圳、广州、浙江已初步建立或正在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有的券商也参与其积极筹备中。
目前沪深主板上市公司约有2400多家,中小板上市公司约有70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约有350多家,而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约有300多家,四板市场则刚刚起步,整个股权融资市场呈倒金字塔结构。无论从相对数量上还是绝对数量上,非上市股权融资均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发展多元化债券产品。目前国内债券市场内部结构突出表现为政府债券与信用债券发展不平衡,国债、央票及政策性银行债券在规模上占比超过80%。因此,未来三年信用债券将从规模上和发达程度上有较大发展。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继中金、中信之后,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广发证券、东方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获得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资格,标志着中票、短融等银行间交易商会品种的承销逐渐向证券公司放开。
发展多元化并购重组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必须由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公司有先天的业务开展优势,目前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业务也是这类业务。近年在中国证监会的鼓励和推动下,市场不断尝试并购重组创新活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从简单的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模式,发展到二级市场竞购、要约收购、定向发行、换股合并等多种模式并用。同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也从单纯的资产购买或出售,发展到与定向增发相结合的注资活动。从交易手段上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从单纯的现金交易,发展到债务承担、资产认购、股份支付等多种手段并用。因此,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应以推动业务创新作为战略重点。
路径选择二:加强协同合作
加强与直司的合作。2011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投行与直司的合作。除证监会同意外,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借用直投子公司名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然而在市场环境不好的条件下,直接投资业务可以有效降低投资成本,投行部广博的客户资源与专业团队,也具备为直接投资业务提供强有力支持的基础。
加强与投行产品销售部门的合作。随着投资银行业务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产品销售也将多元化发展,投行可承销的产品包括:首发股票、公开增发、非公开增发、配股、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创业板上市公司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等。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推进,未来股票承销可能改变现阶段的纯卖方市场,场内销售将进一步强化买卖双方的价格博弈,场外销售将进一步强化市场资源的积累与联系。此外,经纪业务部门由于具备广博的客户基础,可以为投行产品,特别是私募产品的销售提供长足的支持。
加强与资产管理部门产品设计的合作。2012年10月19日,证监会正式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此次修订适度扩大了投资范围,扩大了资产运用方式,调整了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从本次监管规则的修订可以看出未来资产管理业务宽松化的趋势。资产管理部专注于服务投资者,强调对投资产品的设计,而投资银行业务专注于服务融资方,强调融资产品的设计。传统的公募产品由于受到相关法规的限制,需建立信息隔离机制,但强调服务客户的私募产品的交互式沟通合作对双方业务开展均有促进作用。
加强与研究所的合作。投资银行与研究所一直保持着传统发行与研究的合作。其中IPO中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则是承销机构的法定义务,但目前国内研究部门主要是针对投资者做卖方研究报告,研究所的收入来源也主要是分仓收入,长远看研究所的收入应逐渐由分仓向销售转移。投行的优势在于行业与产品的深入接触与了解,而研究所的优势在于信息的提炼分析与对比预测。随着投资银行产品多元化的发展,在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可以使双方优势形成较好的互补。
路径选择三:加强外部合作
除了证券公司内部协作外,加强外部合作也是券商和投资银行一条重要的发展路径。例如,在银行和证券分业经营的形势下,银行具有集中较大的资金和客户的规模优势,证券公司则有通道、人才和专业性的技术优势,两者可以互相借鉴,并利用各自的优势创新发展。
设计综合融资方案,共同培育优质客户。为满足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银证双方可根据客户需求,合作为客户设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个性化融资方案。方案项下可包括流动项目融资、公开发行上市、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短期融资券等丰富内容,以满足企业对于不同期限、不同价格水平的资金需求,使客户在银行和证券的共同扶持下发展壮大。同时,证券公司发行、承销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募集资金按规定应存放于银行的专项账户,证券公司可以与银行进行合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关键词:基建 财务管理
为把基建项目建设成一个高质量、高速度、低造价的一流项目,财务除应发挥其核算、反映、监督等核算历史的基本职能作用外,更应在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基建投资成本的控制、税收筹划等面向未来的方面发挥作用,为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以便不断改善工程管理、降低投资成本,确保基建项目能够如期顺利投入运行。
一、规范会计核算
(1)主动熟悉工程情况。财务人员应从一开始就应参与到项目建设中,通过了解项目、熟悉概算、参加会议、实地走访、现场请教、审核招标文件、会签合同等,为开展会计核算做足功课。
(2)科学选配核算软件。根据企业的统一要求、项目建设特点及项目投产后的财务核算要求,科学选配财务核算软件,为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做好准备。
(3)合理设置财务账簿。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对照概算所列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分门别类设立完善的明细账和辅助账,为明细核算项目投资打好基础。
(4)准确核算项目投资。做好在建工程明细科目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项目建设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账款相符,正确计算工程、设备、材料及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准确反映项目投资情况。
(5)完整建立合同台账。按照合同类别和编号对全部合同进行逐份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单位、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付款节点、付款比例、合同开户行及账号、合同变更情况、实际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经办人等内容,以便统计、分析、检查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6)定期整理会计档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投资概算、财务预算、资金计划、财务分析、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全部会计资料,应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建立财务档案查阅登记制度。
二、完善财务报告
(1)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全面、准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按时向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
(2)定期编写财务分析。对照项目投资概算,通过对概算金额、合同签订金额、实际支付金额、投资完成比例、款项支付比例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项目财务状况、投资完成情况、节约超支原因等,按月编制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3)适时提供财务建议。加强项目建设财务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收集、整理相关财务信息,适时向领导报送财务合理化建议。
三、强化财务监督
(1)科学制定财务制度。建立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税务业务管理办法、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财务印鉴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往来款项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项目前期费财务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2)严格按照制度审核。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流程等进行日常报销、支付业务审核,决不能徇私枉法。
(3)认真参与合同会审。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发票开具、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比例、付款方式等条款应字斟句酌,并提出税收筹划建议。
(4)建立财务监督体系。针对项目建设的特点,建立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的财务监督管理,建立部门监督、财会人员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公司利益,防范经济风险。
(5)形成定期沟通机制。财务人员应保持与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经常性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正确处理发现问题。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相关领导汇报。
(7)全面配合内外监督。财务工作接受财政、统计、国资、税务以及内外部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优化资金筹集
(1)督促股东缴足资本。督促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缴足注册资本。
(2)认真收集筹资材料。财务部应注重日常收集项目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选址报告、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公司章程、相关会议纪要、股东单位资料等,为项目融资积累材料。
(3)树立互利共赢理念。保持经常性与各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明确树立银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长期合作理念,争取银行最大限度授信、合理适度放款、最低利率水平结息。
(4)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项目公司未注册前,争取集团公司委托贷款;项目公司注册后,通过不同方式与国有及股份制银行沟通,取得银行授信;通过与券商沟通,创造条件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建设中后期,可与融资租赁公司沟通,用在建的机器设备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贷款;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不失时机地取得所有可能的政府补贴。
(5)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需要加强资金计划管理,按月、季、年制订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计划,以便提前筹措和安排资金,保持合理的贷款额度,既要保证项目建设有足够的资金,不能因资金供应不足或不及时而影响建设进度,又要尽可能不占用过多的资金,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五、严格资金管控
(1)规范开设银行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和若干个一般结算账户,所有账户的全部收支业务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和管理,坚决杜绝“多头开户”和“私设小金库”。
(2)严格执行资金计划。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计划,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情况、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经上下反复平衡后,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3)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手续齐全的支付款项,及时安排支付,不得无故拖延,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损害企业形象。
(4)建立支付预警机制。财务应根据合同约定,重点审核工程超概算和概算外项目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计划支付金额、累计支付金额、累计付款比例等,建立资金支付预警机制,既要防范超付,也要防范到期未付。同时,财务应全面掌握资金的使用状况,防止资金滥用现象的发生。
(5)及时扣回预付款项。预付的工程备料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价款中陆续扣回;严格核对甲供材料使用情况,对于多领未退的材料款应及时扣回。
(6)留足工程质保资金。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项目归口部门出具合格证明,财务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7)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期与有关单位对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占用。
六、加强投资控制
(1)建立全面预算管理。项目的全部支出均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未列入财务预算的支出、超出财务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安排。
(2)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工程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理节约建设资金。
(3)有效控制工程变更。要求设计单位图纸深度必须达到施工要求,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4)尽量减少现场签证。规范工程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现场签证审批,为控制工程造价打好基础。
(5)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工程管理是项目管理的关键,抓好工程管理,优化现场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持顺畅的协调机制,充分调动施工现场工队、监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建设期间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集团公司、项目公司的相关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7)尽量控制财务费用。按照项目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月份资金使用计划、账面资金余额等,合理确定贷款提取额度,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控制贷款利息支出。
(8)合理筹划税收支出。通过多抵扣进项税或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
七、搞好税收筹划
(1)增值税做到应抵尽抵。通过对投资概算进行分析,对项目所有设备、材料进行分类,梳理出可抵扣增值税的设备和材料目录清单;合理划分标段,筹划好招标文件,在合同签订时确保有关条款满足税收筹划要求;设备材料类合同应选择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工程类合同重点应关注可抵扣进项税的装饰性材料;尽量扩大甲供材料范围;乙供材料筹划进项税抵扣;建设期间购买的车辆、办公耗材等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所得税取得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向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条件的节能、环保、安全设备应进行单独分类统计;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助应争取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3)城维税合理确定税率。根据项目所在地合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4)印花税不少缴不多缴。根据合同台账分类统计合同金额,准确划分应税凭证与非应税凭证,既要足额缴纳,又要不多缴纳。
(5)土地使用税区分对待。准确划分免税土地与应税土地;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交付时间;选择正确的区域税额。
(6)房产税合理降低原值。合理区分房屋和建筑物,准确划分房产组成,合理降低房产原值,达到减少房产税的目的。
八、做好竣工决算
基本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应及时组织完成全部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组织竣工决算清理,检查所有合同是否执行完毕,所有预付款项是否已经结转,所有履约保函是否退回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反映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通过对财务决算数据和投资概算进行比较,分析项目投资效果;总结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为生产财务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九、准备生产核算
在项目建设期间,财务应提前考虑项目投产后的生产核算,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财务核算流程,制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等核算办法,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为生产核算做好准备。
十、提高服务意识
(1)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一定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报账人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2)按时按点报送资料。
(3)随时完成财务审核。财务报销审核工作,一般情况当天完成,任务量集中时有序安排完成,但绝不能在财务积压。
(4)及时安排款项付款。及时安排经领导审批过的付款事项,急件随时完成,一般件当天完成,绝不能无故拖延。
(5)认真完成工作要求。认真完成领导安排或职工要求的其他服务工作。
十一、结语
财务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抓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对降低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务一定要在项目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为把基建项目建成精品工程做出财务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潘少丰.关于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的思考[J].商,2014.
[2]刘淑芳.关于基建财务管理的几点看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