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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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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承诺书

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文第1篇

兹有--------------------------公司(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担保承诺书》,承贵中心接受委托为其提供-----------------万元(大写)贷款担保,为维护贵中心的合法权益。本人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贵中心提供反担保,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委托担保承诺书》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现任;如债务人未按《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的承诺按期足额还全部债务,导致贵中心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贵中心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中心。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财产。

2、 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 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导致的变化。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中心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中心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贵中心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贵中心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委托担保承诺书》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中心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

六、 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贵中心根据《委托担保承诺书》所提供的担保债权被全部清偿为止。

七、 本保证书一式四份,贵中心与本人各执二份。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结婚证编号:-------------------------字,第---------------------号

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文第2篇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扶持

引导和鼓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等民间资金,依法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组建或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正常营业,每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并且每年担保非关联企业30户以上,政府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拨给予创业扶持资金。

具体拨付办法是在担保机构正常经营1年后拨付50%,3年后经考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再拨付50%。一家担保机构只能享受一次。

二、损帐补贴

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8倍,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损帐比例2%以下2%-3%3%以上

补贴比例40%30%20%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鱹当年累计担保金额譴och100%。

三、业绩奖励

1、担保机构,连续2年业绩优良无损帐,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按当年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3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50%充入担保资本金。

2、金融机构,通过*市区的担保机构担保,为*市区中小企业贷款,每年按贷款日均余额的0.3墋计奖;全年贷款日均余额比上年日均余额的增量部分,按0.5墋计奖。奖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列入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的金融机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试点规定,享受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四、审批程序

1、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申请制。凡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在市区依法设立,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与财务制度完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所申请的事项符合条件。

2、凡符合条件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其中,担保机构在申请损帐补贴时必须提交按比例补充损帐金额的承诺书。

3、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受理后,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对申请对象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申请对象发出通知书。

5、申请对象接到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领取相关的资金,过期按自动放弃论。

五、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搞好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担保机构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根据绍市委发[]85号文件精神,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分别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信用担保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与协作银行的合同复印件;每月的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说明书。

3、建立追索制度。

(1)信用担保机构创立后3年内,年平均担保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或改行,或无故解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助资金。

(2)获得损帐补贴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要按比例及时向市财政交还损帐补贴。

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万元—*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人的企业,给予**万元担保贷款;超过***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第二十一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或*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和*%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南部山区九县按*︰*配资。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文第4篇

上诉人:野菜(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县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庄*****。公民身份证号码:*** 手机:*****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长,电话:*。委托人李**,**农行职工。

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县北界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丽遂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

2. 请求确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保证人)的担保行为不成立。

3. 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事实部分。2010年8月12日,毕**找到野菜,说要向**农业银行贷款,请求野菜为其担保。出于亲戚关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银行,毕**说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贷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贷款(因为对方有林权证,可以优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笔签字,一式多份(野菜有过贷款经历,银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签字时合同书全部空白,毕**和银行信贷员解释说,后续工作他们会完成,补填内容,担保人只管签字就行。

2013年7月的一天,**农行打电话给野菜,说有一笔以郑**为借款人、野菜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归还,需要到银行去签个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到银行经过确认才发现,该笔借款日期与胡**那笔借款日期为同一天,郑**与胡**同为北界镇**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当初受了毕**和农行信贷员的蒙蔽,在为胡**一笔借款签字的同时,无意中签了两份!而毕**与银行信贷员补填合同内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伪造出其为郑**借款提供担保的既成事实。

2. 理由部分。(以下称野菜为上诉人)

①。 上诉人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郑**素不相识,相关保证手续皆由银行信贷员与第三人毕**一手操办。上诉人出于情面,为的是毕**担保,而不是郑**。虽然上诉人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字,但上诉人从未与借款人达成允诺,也未与他一起到银行签字,参与担保方式违规。银行信贷员明知这一情况,而予以默许,系明显违规操作。

②。 上诉人是在被蒙蔽、受欺骗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签字担保的。当初,毕**只对上诉人说为胡**一笔贷款担保,根本未提及郑**。上诉人不明就里签字时,银行信贷员没有做任何提醒(该信贷员与毕**相熟,不排除串通嫌疑)。对于违背本意的签字,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上诉人坚决不予承认。并且,以空白合同书让保证人签字,之后再补填合同内容,银行违规在先。

③。 在银行向法院提供的系列书证材料中,《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非上诉人亲笔签名,系伪造。这两份材料与借款合同上的担保条款相互印证,显然非常重要。伪造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未同意为借款人担保,也未承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无需承担责任。至于伪造签名如何产生,银行信贷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属于补充材料,对主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同。**县法院在这里混淆了概念,有失偏颇。该附属材料不影响的是借款条款,但对担保条款产生显著影响。试问,如果上诉人在《保证人同意保证书》上签字“不同意”,难道也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吗?

④。 查阅**农行与借款人郑**的个人信贷业务面谈记录,在银行提问“您本次申请贷款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时,郑**没有回答,说明他未认定上诉人与之具有担保关系。在借款人没有认定的情况下,银行又涉嫌伪造担保人签名,违规行为十分明显,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后果。

另据面谈记录显示,借款人月收入8333元,家庭财产40万元(房产30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借款人出具的“个人收入及相关情况说明”中,培育毛竹年经营收入约40万元。这两份材料,经过借款人与银行双方认可,属可信材料,说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材料如有不实,由银行方面与借款人负责。

⑤。 借款人提供用于抵押的林权证,非其本人的林权证,不具有抵押权限。**县农行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未予甄别,也未告知上诉人,对此应负责任。实际上,担保人到银行签字时,信贷员若告知这一情况,担保人便不会签字。

⑥。 非常重要的一点:该笔5万元贷款下发后,毕**、周**夫妇向郑永祥出具了5万元借条,借条上特别注明,是毕**以**的名义向银行借的款。借条的存在,充分证明了5万元借款的去向,以及相互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是银行与郑**,郑**与毕**、周**之间的关系。因此,该笔金融借款与郑**、毕**和周**有关,而与上诉人野菜无关。(该证据**县法院已经收集,但未予评析)

⑦。 当前,在众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成为“弱势群体”。**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厘清事实,也不分主次关系,在借款人完全具有还款能力、没有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情况下,判决让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当于纵容恶性金融纠纷,变相鼓励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因为--反正有担保人兜着!

综上所述,在本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县农行在办理借款合同之担保手续时,多处明显违规操作,责任重大;上诉人不具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主观意愿,自始至终处于被蒙蔽之中,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成立;银行发放的5万元借款去向清楚,郑**与毕**、周**夫妇之间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由此可证,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县法院一审判决没有厘清事实,有失公允,故特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所请。

此致

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EMC;中小EMCo;供应链融资;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 P754.1文献标识码:A

1融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国内简称EMC),在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帮助下,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表现出强大的发展潜力,涌现出一批新兴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国内简称EMCo)。然而由于这种服务模式的局限性,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着较高的融资能力,我国的EMCo以中小企业为主,自身能力不足,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模式获得贷款,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缓慢。

1.1中小EMCo的融资现状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委员会对2010年度对其会员的不完全统计,我国节能服务公司80%以上的是中小企业,60%以上的EMC项目的投资来源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因此资金瓶颈是阻碍我国EMC服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中小EMCo的主要融资渠道有国际扶持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表1中小EMCo重点融资渠道和特点分析

1.2中小EMCo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1)中小EMCo自身发展重技术轻管理,资金实力和运营实力较低,信用水平无法达到银行的授信条件,加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起步晚,社会认知度低,且 EMC项目较长的开发周期更加激发不了金融机构的兴趣。

(2)EMC项目风险大,难以形成有效的抵押物。EMC项目未来的节能量没有保证,即使提高贷款利率,银行也不愿给风险较高的EMC项目贷款。EMC履行过程中,项目收益处于待分享状态且具有不确定性,银行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亦不可将其作为信誉抵押。

(3)缺乏相应的担保机构为中小EMCo提供贷款担保。尽管在EMC的推广进程中已经建立了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计划,但是贷款担保机构发育缓慢,而且提出的要求非常苛刻,变相增加了中小EMCo的融资成本。

从传统融资模式来看,正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中小EMCo很难通过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获得节能资金。供应链融资是专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发展的新型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将其运用到EMC项目中必定会解决融资难这一问题,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节能服务中,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2供应链融资的相关概述

2.1供应链融资的概念

供应链融资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分析供应链和每一笔交易,借助核心企业的实力,以及存货、应收账款等担保,为供应链上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企业链条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是利用整条供应链的竞争优势,借助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以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2.2供应链融资的特点

(1)以供应链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为基础。供应链融资的存在以一条长期稳定存在的供应链为基础,供应链条上的各个企业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且真实的交易活动,共同形成一条完整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

(2)供应链融资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特定性指在供应链上只有与核心企业进行责任捆绑,并以交易形成的货权和债券为抵押的中小企业才可进行供应链融资。封闭性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设置封闭性贷款操作流程保证专款专用。

(3)供应链融资的贷款具有自偿性。中小配套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得的贷款具有自偿性,还款来源就是未来贸易产生的现金流。

2.3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模式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就是应收账款打包卖给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处在供应链下游的核心企业即作为债务企业为中小EMCo获得贷款提供担保。

(2)存货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借助核心企业的担保以及物流企业的监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还款来源主要是销售质押物获得的收入。处于供应链上任何节点的企业只要有稳定的存货以及良好的上下游交易关系都可采用存货融资模式。

(3)预付款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下中小企业一般处于供应链下游,在交易关系中属于买方,供应商是核心企业,银行以中小企业支付一部分货款为前提,核心企业向银行承诺回购,在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仓储和监管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中小企业获得分批支付货款并分批提货的权利。

3供应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的适应性分析

3.1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

供应链融资根据中小企业所处的不同节点和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的困难。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设备供应商、中小EMCo、施工单位、用能单位等EMC项目的参与方围绕该项目形成了一条供应链。其中,用能单位一般是大型的房地产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水平,在整条供应链上处于核心地位,中小EMCo处于供应链的上游,为核心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从供应链条上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所处的地位和交易关系来看,中小EMCo与用能单位之间存在着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从供应链的融资理论出发,中小EMCo可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在合同能源管理中,中小EMCo接受用能单位的委托并签订合同,以赊销方式开展节能服务工作,待节能效果达到合同约定时,中小EMCo才可以参与分享节能效益收回节能成本并盈利。根据这种交易关系,中小EMCo可凭借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及用能单位的付款承诺书等相关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应收账款为质押,银行等金融机构据此对中小EMCo的财务情况、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力和用能单位的信用水平进行评定,最终与中小EMCo签订融资合同。

在EMC项目履行过程中,由用能单位对节能量进行审查,如已达到合同约定则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费用,这笔节能费用就作为银行还款。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还款,即可注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如果应收账款到期后,银行没有收到还款,此时银行可以通知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要求中小EMCo立即偿还贷款,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由于中小EMCo已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银行对用能单位有追偿权,有用能单位作为贷款回收保障,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3.2供应链融资有利于实现EMC项目各方的共赢

(1)有利于解决中小EMCo的信用不足和融资难问题

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效解决了中小EMCo信用水平低、融资困难的问题,借助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力和用能单位良好的信用水平,弥补了中小EMCo由于自身不足导致资金上的临时性短缺,保证了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以及整条供应链的畅通。供应链融资通过用能单位与中小EMCo共同承担风险,帮助中小EMCo消除资金融通的劣势,间接提升了中小EMCo的信用等级,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中小EMCo获得更多、更便利的信贷支持,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2)有利于提高用能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

用能单位作为整条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其主要起着融资担保的作用,离开了用能单位的担保,中小EMCo就无法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得贷款。21世纪的竞争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英国供应链管理专家马丁•克里斯托弗]。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处于同一条供应链上,双方追求的最终目的一致,中小EMCo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工作,用能单位最后收获能效高的EMC项目,不仅能受到政府的节能奖励,同时也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用能单位可以保持并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发展其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3)有利于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提升银行自身价值

传统的融资模式对融资企业有着较高的门槛和要求,这限制了银行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通过供应链融资模式的运用,中小EMCo借助用能单位良好的信用水平相当于间接提高了自身的信用等级,降低了中小EMCo的贷款门槛,从而拓宽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提高了银行的收益。供应链融资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单一孤立的授信管理,是银行信贷文化的转变,将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捆绑在一起提供金融服务,更是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有利于银行自身价值的提升。

综上所述,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能解决中小EMCo的融资困境。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引入供应链融资模式,不仅能有效解决EMC发展的固有问题,保证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投入,而且有利于用能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的自身发展,实现了EMC项目各参与方共赢的局面。

4结语

融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限制EMC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由于众多原因使中小EMCo很难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节能服务工作。供应链融资模式与EMC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引入到合同能源管理中必定会改善中小EMCo的融资困境。但供应链融资在我国仍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应用范围非常有限。如何将其具体应用到合同能源管理中,构建EMC项目的融资模式和设计融资流程等问题也亟待探索和研究。随着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大力推广和运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也必将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保华.国内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2.

[2] 王士勇.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3] 潘沁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及风险防范[J].金融经济,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