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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公共行政的一百二十余年的发展,其价值的变迁历经传统公共行政时期的效率导向、新公共行政时期的公平导向和新公共管理的效能导向,科学主义和技术理性的分析进路始终是公共行政隐性的宏大叙事。现代性历史语境描绘了一幅人们为追求科学、效率和理性而开展公共行革的美好图景,但却无法掩饰工具理性本身的结构性缺陷,并最终妨碍公共行政形成终极性的价值追求。正如怀特和亚当斯所说:“技术理性似乎是公共行政中最持久的叙事方式,但却是一种混乱的叙事。”[3]现代性观照下的公共行政难以摆脱技术和工具理性的桎梏,因而在不同时期都呈现出其内在的困境。
效率迷思:传统公共行政范式的价值困境
首先,以效率为标尺判断行政的优劣,体现了效率至上的价值追求,这是科学分析和技术理性的产物。在这种价值倾向指导下的公共行政被简化成一套行政程序、管理技术和管理工艺,公共行政被视为远离政治的纯事务性的技术领域。也就是沃尔多所指的:“旧公共行政学的特征是相信行政实践是一个技术问题,其关键在于执行中的工作效率”。[9]自由、正义、秩序、公平、民主等,这些有广泛社会基础的价值信念被忽略和抛弃,从而使公共行政价值缺乏应有的社会关怀。其次,在公共事务上的应用,公共行政的功能大多被定位于政策的执行和内部的管理。人们不再把效率看作是实现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逐渐将其本末倒置,变成公共行政的价值本身。这种只重“技术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却忽视“目的合理性”的研究使公共行政学变成了一种纯技术性的学问,从而使公共行政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行政领域的“寻租”现象,最主要的表现是市场等价交换的规则侵入公共行政过程之中,公共权力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二是公共权力的异化,突出表现在以实现公共目的的手段变成了目的本身,变成了自我服务的垄断性资源。最后,在传统公共行政中,这种效率至上的行政价值观强调非人性化和客观化的所谓理性效率,促使组织对人与人之间的互动采取机械性的控制。为追求高效率的完成组织目标,个人只能惯性的服从于工作程序,人与人之间变成了工具般的相互操纵。由此而来,个人则失去了自我反思和自我了解的主体意识,导致缺乏创造精神,甚至使个人的行政人格畸形发展,成为“效率机器人”。[5]最终会造成组织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疏远和隔离,进而失去组织应该表现出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共责任感。
公平之“谜”:新公共行政范式的价值困境
首先,公平、民主和人道主义与现代性社会的主流经济价值观有着内在的冲突。利益的最大化、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市场等为资本主义主流经济学长期奉行的价值圭臬与平等、社会责任感、普遍福利的社会价值观历来相互抵牾、难以兼容。公平价值的极端形式并不支持市场效率,反之亦然。并且这些相反的价值取向互相限制且同时为公民所欲求,公民既渴望市场和效率,但同样也需要秩序、公平和人权。这就使得如何在同一社会体制和政府框架里同时管理或保留市场与民主的权利成为一种两难选择。新公共行政倡导的“公平至上”的理念显然并没有找到整合两种价值观的最佳途径。其次,新公共行政主张的社会公平缺乏清晰和明确的定义。维克斯认为:“价值是抽象而明确的,规范则是具体而含蓄的,在一个理想化的组织里,我们期盼清晰陈述的价值,从中逻辑的派生出规范和规则”[3]。弗雷德里克森将社会公平定义为“一系列价值偏好,包括组织设计偏好和行为方式偏好的关键词语”,这显然使社会公平的概念过于宽泛而又模糊不清。另外,社会公平是否是指无须考虑种族、收入状况、政治倾向等因素都给所有人分配同样的权力或是给每人提供同样的机会?这些都需要明确的界定,而这些界定在新公共行政那里是找不到的。最后,新公共行政范式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其价值追求缺乏执行的制度保障。尽管新公共行政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意味着变革,弗雷德里克森也强调要建立适合社会公平实现的组织模型,清除妨碍社会公平价值实现的组织体制。主张从分配、整合、边际交换、情感训练四个方面建构开放灵活的组织理论,并推出了行政分权、邻区控制、矩阵、联盟、契约五种组织模型。但这些主张和模型似乎过于宏阔空疏,从来没有被广泛接受和具体运用。正如登哈特所说:“这一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指出背离传统理论框架的异常之处,而不是提出新的解决方法。”[5]如果联系到新公共行政出现的背景,我们不难觉察到与其说新公共行政学有着恒定和深远的价值意蕴,不如说它是美国20世纪60、70年代动荡时期公共行政回应社会危机以维护自身合法性的临时性产物。其貌似激进的公平论调,仍然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以至于沃尔多后来不乏尖锐的评价道:“新的浪漫主义,其论据如果说不是不真实的,那么就是特设的和自相矛盾,孩子们的讨伐与青年运动从整体上并没有在文明的历史上写下愉快而光辉的纪录。”[10]
(一)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要素
1.客户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发放给客户授信额度的总和。由于流动性管理属于动态管理,实际影响流动性的因素为客户授信额度中去除已经使用的部分,即客户剩余授信额度。
2.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客户实际担保品价值和交易情况计算得出的客户可用保证金总额。该值已经去除了客户已经使用的部分。
3.融资余额:客户借出后尚未归还的资金。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管理,即要保证存放在融资专户中的资金头寸能够有效满足客户的融资需要,那么,融资专户的资金总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未来的融资余额。
4.担保物价值:客户提交的现金担保物和证券担保物的价值总和。在不考虑授信额度影响的情况下,担保物的价值越大,意味着客户潜在融资需求越大。
5.市场交易情况:包括指数的涨跌和交易量的变化。客户通过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形成交易需求,进而影响未来交易行为。
(二)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基本思路
通过对客户的融资需求的准确预期,科学确定存放在融资专户中的资金规模,以实现融出资金的最大收益。在融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的要素中,未来融资余额即为客户的融资需求。因此,若能找出其他要素与融资余额之间的稳定关系,就能对未来的融资余额作出准确预期。下面利用定性分析法来分析各要素与融资余额之间的关系,找出与融资余额相关的因素。
(1)客户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反映了客户的最高信用需求,是信用交易的临界值。从业务实践的情况看,授信额度要远高于客户实际产生的融资余额,二者相关性不高。
(2)保证金可用余额:在授信额度足够大的情况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保证金比例决定了客户实际可形成的最大融资规模。随着保证金可用余额的不断增长,客户的融资余额也不断增加。
(3)担保物价值:担保物价值与融资余额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担保物价值的变化通过影响保证金可用余额大小来影响融资余额。
(4)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是决定融资实际发生额的重要因素。客户通过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是否融资以及融资多少。通过上述分析,在涉及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各要素中,直接影响融资余额的要素主要是保证金可用余额和市场交易情况。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实证分析
下面采用实证法,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找出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市场交易情况之间的关系模型,从而确定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方法(由于指数价格的涨跌同时影响保证金可用余额,为了避免回归方程的解释变量间产生自相关,实证分析中仅用上证综指交易量作为市场交易情况)。以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100多个交易日的历史数据为基础,将T-1日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上证综指交易量与T日的融资余额之间建立二元回归,找出三者之间的关系模型,运用统计检验方式对回归方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回归结果可行。检验结果分析:
1.变量显著性检验(t检验):经查t值表,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各解释变量参数的t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各参数均较好的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2.拟合优度检验(R2检验):R2值为0.8078(R2值越趋近于1,说明拟合效果越好),说明回归方程对样本观测值的拟合程度较好。
3.方程显著性检验(F检验):将查询F值表,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该方程能够较好的通过显著性检验。4.一阶自相关检验(DW检验):经查DW值表,0≤DW≤dl,说明随机误差项之间存在正相关。通过对回归方程进行统计检验发现,大部分检验均能通过,说明该回归方程对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数交易量之间关系总体模拟效果良好。其中,DW检验效果之所以不显著,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前期加速度过快,致使随机误差项之间呈现一阶自相关。
三、研究结论
1.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数交易量之间具有明显相关性,可以通过对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以及指数交易量数据的分析,预测未来的融资余额的规模。
2.未来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之间呈现较强的正相关,而与指数交易量之间呈现一定程度负相关,说明在业务发展初期市场交易情况对融资业务的增长影响效果不是特别明显,可能和投资者对信用交易模式不太习惯,心态上与普通交易有所不同有关。
论文摘要:资本结构是否存在行业相关性一直为国内外很多学者所争论,从实证结果来看观点也不一致。本文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2000—2002年的资本结构数据进行非参数检验和回归分析,认为在我国,行业门类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存在显著性影响,且这种影响普遍存在:而同一行业门类的不同次类之间,资本结构差异不显著。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
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进行研究,选择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方法的科学性必然会影响实证的研究结果的正确性((Kahlet和Wakling,1996)并且不同级别的行业分类对公司分组的效果也是不同的,Claike(1989)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被美国标准产业分类(SIC)分为不同大行业的公司间差异较大,而同一大行业中不同小行业的公司间差异井不撤著。本文采用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它是比较科学的行业分类}d、准,也是日前用于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官方标准。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把样本公司分为13个门类,对制造业又细分为10个次类。之所以这样选择而没有选择大类和中类,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多,且多属制造业。若选择分到中类则每个类别的样本数量太少;若选择分到大类,除制造业外其他门类下的大类中所含公司家数也较少。所以,以门类作为分类标准,将制造业下分为次类,通过研究资木结构的行业门类特征、同一行业门类内不同次类之间的资木结构特征就可以较全而的考查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征。
二、数据样本与研究方法
本部分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即资本结构表征指标的选择、样本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选择。
1,资本结构表征指标的选择
鉴于中国股市约有三分之一的股份不能流通的现实,我们采用账面价伯而不是市场价值,这是与国外不同的一个地方在各种负债比率中,总负债比率由于概念简的一和容易计量而被国外大多数国外学者所采用,本文也采用这一指标。文中所采用的则务数据均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年报。
2、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的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2000-2002年三年的资本结构数据,并对相关行业的公司样本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其具体原则是:(1)为避免新股的影响,选取1999年12月31口BU上市的A股公司;(2)为避免异常伯的影响,从原始样本中剔除在2001年、2002年曾被ST和PT的公司,以及前一年负债比率大于100%的公司;(3)为保证样本的行业的恒定,剔除了2001年和2002年主营业务变动的公司;(4)剔除了跨行业经营的综合类行业的公司。
经过调整,最后剩下648个样本,分属于12个行业门类。鉴于深交所和上交所行业分类上的不一致,我们研究相似行业间资本结构特征时采用的是次类法,没有进一步细分。选取制造业中的395个样本,分属于10个次类,这也能反映中国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结论影响不大。
3、研究方法
为了研究行业间的资本结构的差异性,我们拟采用两个步骤。先检验总体样本间的负债比率是否具有显著性差异,如果有的话再进行行业间的两两比较,以考查是否由于个别行业的异常伯而导致了检验的显著性,为了研究行业因索对公司间资本结构差异的解释力度,我们以行业门类为虑拟变量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
三、资本结构行业特征的实证分析
1,资本结构行业特征的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总体特征上金融保险行业的负债比率最高三年的平均信达到78.57010:然后依次是房地产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均在50%左右。这是因为金融业以负债经营为主,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也属较高负债经营性行业,而信息技术业在中国处于高增长时期,资金需求量大,因而负债较高。这都与其所处的行业有关;同样,传播与文化业、社会服务业、水电煤气生产及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采掘业或由于其投入少〔前两个行业)或由于其固定资产占比高(后四个行业)而负债比率普遍偏低,这也可以用行业特征自接解释。这与国外的研究结论也是一致的。
我们发现的另一个特点是从纵向来看,在这三年中负债比率不断有上升的趋势、这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即新上市或增发配股后负债比率较低,随着募集资金的不断投入使用,再加上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只能靠重新借贷资金来维持经营,从而使得负债比率上升。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负债比率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根据1991年的数据,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比率分别是:58%,69%,73%和71%。而Booth等(2001)对巴酉、印度等十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在制造业的十个次类中,我们发现造纸印刷业、机械设备仪表等几个行业负债比率较高,达到45%左右。同样,在三年中10个次类公司的负债比率也旱现上升趋势
2,资木结构行业间差异的假设检验:
(1),对于不同行业间差异的检验,我们采用KrnskaL-WaLlisH非参数检验方法,其原假设是HO:各行业间的负债比率没有显著差异。因为这种方法不要求满足正态分布和方差相等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较广(SCOtt,1975)。而行业间两两比较我们采用最小显著差异LSD检验(Bowen等,1982),因为它对两两差异的存在比较敏感。
不同行业间负债比率的KrnskaL-Wa11isH检验结果见表2。其中表2为12个行业门类间的比较;而表3为10个制造业次类间的比较。从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不同行业门类间的资本结构具有显著性差异,且三年中检验统计量差异不大,说明这种差异具有稳定性;而对10个制造业次类来说,在95%的置信水平下均不显著,可认为不同制造业次类间资本结构没有差异。
(2)、行业间的两两比较
我们选择最新的2002年数据进行行业间两两比较的LSD检验,结果见表4。由表中可看出行业门类间的检验结果中有43个检验结果在9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要优于郭鹏飞、孙培源(2003)基于2001年数据所做的检验结果。这此显著的结果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很多行业门类之间,说明行业间的资本结构差异并不是由个别行业的异常伯引起的。我们对10个制造业次类进行的两两比较的LSD检验,得出的结论是大部分在90%的置信水平下都不显著,与在表3中的结论是一致的。鉴于篇幅有限,在此省略图表。
3,资本结构行业特征的回归分析
对于行业特征的回归分析,我们是通过引入行业虑拟变量进行的单独考虑行业因索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建立模型如下:
其中,Debt是公司的负债比率,I为行业虑拟变录,当公司属于该行业时,I就取1,否则取0。
我们之所以用11个虑拟变录而不是12个,是由虑拟变录的引入原则决定的,是为了避免共线性问题。其中我们舍弃的是制造业大类,目的是减小大样本数据对结果的影响。2000-2002年样本公司的线性回归结果见表4,可见,行业对负债比率差异的解释力三年中都是非常显著的,且三年中行业因索的解释力度均在10%以上平均为11.53%.
五、结论和建议
通过非参数检验,我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行业性差异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引入行业虑拟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了一此结论,并且我们试图尽可能地给以一定的解释。
1.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所属行业对资本结构具有显著性影响,且这种差异在行业间普遍存在。这与国内外的大部分实证结果相一致。其中大约有11.53%的资本结构差异可由公司所处行业门类来解释。
2.行业门类间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高度稳定性,而行业间差异也具有稳定性。这也与国内外研究结果相同。
3.同行业次类间的公司资本结构无显著性差异,即不同行业门类的公司间资本结构稳定性程度远高于同一行业门类不同次类的不同公司之间。这与Claike(1989)对美国的研究相吻合。
由以上的实证结果可知行业确实在我国是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索。但具体来讲,一个公司所处行业对其资本结构的确定如何起作用,从而限定其在哪一个区间是一个最优的水平却是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行业门类间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高度稳定性,且其间的差异也具有稳定性,所以在我国现有信贷政策对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起重大作用的今天,国家在信贷政策上应该关注行业的资本结构的变化,从而可以有效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对产业过热风险的控制。现在我国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政策的调整和近期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调整也说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黄少安,张岗,2001:《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第11期
2,郭鹏飞,孙培源,2003《资本结构的行业特征: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第5期
3,陆正飞,辛宇,1998:《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主要影响因索之实证研究》,《会计研究》第8期
4,吕长江,韩慧博,200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的实证分析》,《南开管理评论》第5期
5、王娟,杨凤林,2002:《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索的最新研究》,《国际金融研究》第8期
关键词:证券公司行政处置证券法
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概念
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置程序规定不够完善,证监会对于风险证券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仍处于探索、整理、求证阶段。行政处置是指在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主管机关对该公司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化解其风险,帮助其重组或使其顺利退出市场的过程。行政处置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处置是指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介入了风险处置程序,这样的程序就属于行政处置程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撤销、责令关闭、托管、行政接管都属于行政处置程序。狭义上的行政处置仅指行政机关对高风险证券公司依法采取取消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并组织行政清理的行政程序。本文采用广义含义,认为行政处置程序是在采取行政措施后到企业重整成功或进入破产程序前这一段程序。
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基本模式
(一)撤销
在新证券法出台前,证监会作出撤销的行政决定并没有直接依据,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参考,该条例规定的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可以看出,《条例》的初衷是对银行这种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证券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因为无法可依,证监会只好类比《条例》,对证券公司予以和银行相同的处理。直到2006年新证券法的实施,在现行法体制下,撤销才有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二)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指当证券公司从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财务风险,对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已经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之虞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组成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该公司,审计其资产负债情况,清查其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和化解其风险的行政处罚措施。当时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的条款在法律依据上尚不充分,但是在新《证券法》中,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管部门对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手段包括了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
(三)托管
托管是指对陷入经营困境或发生产权关系重大变动的证券公司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经营管理,以有效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控制证券公司的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司的托管,是一种委托经营管理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使证券公司获得重生的可能,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增值和优化,避免破产引起的社会风险。如果实在没有挽救的可能,才关闭证券公司。另外我国的托管是一种行政托管,是由证监会出面委托大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进行托管,体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国家意志。在新证券法生效前,我国对证券公司采取的托管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形式上类似的“托管”也仅在《条例》中有简略规定。因此,《条例》也很难作为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实施强制托管的法律依据。新证券法为托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接管
接管也叫做行政接管,是指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接管组织全面控制公司并代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职权经营管理公司。接管期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各方通过内部整合和外部救助等方式对被接管公司进行重整、重组,使其恢复正常经营,避免被采取其他处置措施或破产。接管届满时,如果没有延期,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导致接管的情况消除,接管终止。如被采取其他处置措施或破产的,则转入相应的程序。
(五)责令关闭
责令关闭证券公司,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吊销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终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关闭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情形。在新证券法第153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中并不包括责令关闭,该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仅仅规定了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和撤销四种措施。因此,在新证券法生效后,责令关闭这种处置形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以上五种行政处置方式不是并行不悖、非此即彼的,它们相互交叉、相互转换。如责令关闭这种行政处置方式,即可由证券监督机构直接做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在停业整顿过程中作出。
我国行政处置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监会的行政介入缺乏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证监会是否有权利介入其处置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介入,并无学者在理论上予以探讨。新证券法出台前,证监会对于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理也是“有劲无处使”,找不到合适的工具和方式来行使手中的权力,只能一案一议地进行摸索。2005年新证券法颁布,对于证监会在实践中的作法也予以了肯定,但也只是泛泛概括。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但是,对于证监会以何种组织形式介入,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如何规范相应程序,怎样开展个人债权的收购,对于这些行为的前后顺序和相互关系都没有规定。特别是采取行政措施后的清算,更是缺少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置工作组的行为乏力
目前我国的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分为两个阶段,行政处置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一定的重合,比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保全资产,清收债权;处分债务人财产等。前者成立的目的是发现并控制证券公司风险,保证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行政处置过程中的处置原则是“稳定压倒一切”,为了稳定可能进行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原则是“以债权人利益为本位”,严格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事。
(三)行政处置程序中的司法配合缺位
行政处置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多地清收债务人资产,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流失而采取的措施。然而,行政处置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中并不能天然地阻断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程序以及保全和执行措施。因此在行政处置过程中如果出现证券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和执行行为,通常情况下应正常进行,但是如果行政处置为这些司法程序让路,那么证券公司的财产将流失贻尽,无法保证广大客户的权益,因此为了配合行政处置程序,最高院下发了“三中止”通知,即在一定期限内,对已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对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三中止”为行政处置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三中止”并不是万能良药,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它也无能为力。
对行政处置程序中司法难题的解析及建议
(一)行政处置程序的范畴及其运作程序
要明确行政处置程序的概念,届定出其范围。现实中对证券公司纷繁复杂的处理办法,学界和实务届对行政处置的范围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行政处置仅包括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有人认为包括撤销、行政接管和托管。制定法律首先要明确其调整的范畴。要以证券法第153条为基础,对于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撤销和责令关闭这几种程序进行详细的界定,它们分别适用于何种情况下的风险,程序如何展开,这几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能否互相转化,转化的条件是什么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行政处置工作组的性质
目前,我国参与行政处置的各类组织形式多样,有整顿工作组、接管组、托管组、现场工作组、清算组、风险处置组等,并且在不同的案件中它们的组成也不尽相同,比如在有的案件中清算组由当地政府组成,在有些案件中,清算组由中介机构担任,同样还可能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同样,托管组有些由资产管理工作组成,也有些由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证券公司组成。复杂多样的工作组形式和临时多变的人员构成,及各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各种工作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沟通,造成重复劳动和推诿责任的不良现象。
(三)行政处置程序中的司法配合
新《破产法》第134条也可能看出立法机关对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关注和对“三中止”的肯定,该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可以看出,“三中止”在破产法中完成了它的法律化,弥补了司法解释的先天不足,将效力扩展至所有的执行程序。但是,破产法的此条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实践中还有对证券公司财产进行的保全程序和刑事中的扣留程序,对于它们134条还是无能为力的。这样的不足有待于一部风险证券公司处置法予以弥补和解决。
(四)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从目前司法实例来看,经过行政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很少重组成功,一般都要进入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和行政处置程序中有许多工作的指向是相同或相似的,如债权的清查清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行政处置程序的工作不予以认可,就可能造成两种后果:在否定行政处置组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这样在破产程序中就需要再进行一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否定行政处置小组与他方的双方意思表示行为,这样就破坏了既成的法律关系,破坏了法律稳定性和预期性,并且会使第三方在与清算组进行法律交往中增添顾虑,而增大投入成本且降低效率。因此,同化行政处置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相同的工作组织和工作程序是两者顺利衔接的关键。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山东上市公司 资本结构 市场时机理论
市场时机理论认为:股票高估时企业会选择发行股票,股票低估时企业会选择回购股票,对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最佳的资本结构。本文利用市场时机理论讨论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1.研究设计
本研究主要考察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本文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单独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然后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三个控制变量,检验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否还有解释作用,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D:账面总借款
A:账面总资产
M:每股股票价格
B:每股资产账面价值
PPE: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EBIT:息税前利润
2.样本选择 二、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的情况下,研究不同上市年度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变化,以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我们以每个上市公司IPO 时间为一个时点,对每个时点的上市公司横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只有在IPO当年和IPO后第一年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具有显著的负影响,在其他年份均没有显著的关系。
为了更进一步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见表。
市值与账面值比(M/B)在IPO当年和IPO+8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IPO+1年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其他年度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均不明显。这说明,在山东上市公司中没有发现显著的市场时机选择行为,然而山东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平均市盈率为73倍,公司管理者却没有充分利用市场对股票价格的高估状况。山东上市公司的近十年加权平均平均收益率为4.36%,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山东很多上市公司没有达到增发的要求。而且,在IPO+8年,我们可以看到,M/B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符合市场时机理论。可见,再融资政策没有消除市场时机的基本存在特征,但却从市场外部对企业融资条件设置了制度性限制,影响了市场时机对企业融资选择的作用机理。山东上市公司受到再融资政策的限制导致M/B没有显著地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再融资政策约束下的市场时机没有对企业的融资行为产生影响,在IPO后的7年里,普遍的股权融资偏好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融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