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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话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热点话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会热点话题

社会热点话题范文第1篇

 

 

1 法律意识的基本含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1]

 

大众法律意识是大众或者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态度与看法,与法律意识相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深受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代表了社会大众对各类法律问题的看法,经常体现于大众对各种法律事件的反映与态度上。大众法律意识主要体现为感性的法律感觉与知觉,也体现为理性的法律观点。[2]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关注法律问题,并积极参与到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与之前对法律问题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相比,有了显著地进步。大众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的思考,对国家司法活动进行所做出的评价,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并起到了监督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普通群众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容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因素,在对法律问题形成个人观点时,容易受到自身价值观和以往经历的影响,在分析问题时,将自己的主观情绪带入案件当中。缺乏对法律问题的整体分析,缺乏理性、客观的思考。

 

2 大众法律意识的特点

 

2.1 大众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是个人感情色彩严重,缺乏理性的思考

 

这一特点,在网络领域尤其突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言论较之以往更加自由,群众不会过多地考虑表达意愿所引发的后果,将某些问题进行片面解读,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对事件进行传播。随着其发表的内容不断地被有同样看法的人转发,很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盲目跟风。这类跟风者不论该话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加以客观理性的思考就进行评论和转发。使群众抛弃正常的理性思维,认为多数人赞同的,就是正确的。将一个原本平常的社会问题炒作成一个敏感问题。

 

很能体现出这一特点的一个事件,是2015年6月17日的一则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疯狂转发的文章。这篇吁求“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内容多为以被拐卖儿童母亲声泪俱下的口吻描述孩子被拐卖后,给家庭造成的沉痛打击,孩子被找回后已经摧残的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而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者在抓捕过程中导致人贩子逃脱,对人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仅仅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此呼吁大众进行转发,要求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判处人贩子一律死刑。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文章被转发了超过百万次,引起网友广泛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并称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过轻,打击力度过小。

 

很显然,这一言论的发表者没有在事先进行调查和研究,就直接将自己主观的看法发表到互联网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3]并且通过互联网中所显示的从2010—2014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对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决,其中有56.59%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打击力度并不小,而非文章中描述的法院只将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这说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大众所呼吁的将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本身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大众呼吁的这种不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就“一刀切”的适用死刑的方法,我们能体会到大众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的厌恶之情,但这种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经丢失的孩子,也不能防止拐卖案件的发生。如果人贩子全部执行死刑,将不利于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解救,在犯罪情节不论严重与否都将面临死刑的情况下,会激起犯罪嫌疑人“同归于尽”的心态,对被拐卖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所以群众这种缺乏理性思考的主观评价方法,虽然解恨,但是对于整体社会的公正性,并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一凭借自我推论,断章取义的发表对法律问题的看法的行为,受到公众大量转发以后,形成了公众的一种普遍观念。当人们狂热地质问为何不判处人贩子死刑时,全体民众就逐步丧失了理性的思考能力。这里体现出的正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主观性。人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现出的是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法律行为的不满情绪。由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是权力机关,让群众始终觉得自己处于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我国也的确曾经存在着程序与实体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这种不信任、不对等的关系,让社会舆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对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自己和失去孩子的父母带入到同一情感当中,才产生了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思考就妄加评判的行为中。

 

2.2 大众法律意识的另一特点是易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

 

纵观我国历史,我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主要为人治,而非法治。我国古代的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德主刑辅”为主要核心思想,统治者这种强调以道德治理国家的方式,无形中使道德准则凌驾于一国法律之上,这一思想贯穿于我国古代法律体制。并且经过世代传承,在当今社会大众心中也依旧有所体现。使大众心中留下违反了道德秩序也是违反了法律这一错误思想。

 

某些案例,就可以深刻反映出这种特点。2015年2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的陈老伯不满儿子陈树吸毒,将儿子杀害。陈树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多次盗窃家中钱财,以刀棍威胁父母,提供资金供自己吸毒,否则就烧掉房子。陈老伯认为儿子陈树是“社会的毒瘤”,自己要为民除害,所以选择“大义灭亲”,在儿子的汤中加入安眠药,待陈树熟睡后,用扳手猛击陈树,最终用被子闷死陈树。

 

这一悲剧的产生,和陈老伯心中的传统道德有着直接的联系。大众法律意识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法律与道德画上等号,认为凡违反道德的都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果法律并没有对违反道德的案件进行调整,大众就很有可能选择不正当的行为,代替法律对这种行为做出调整,从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我国深入开展了法制建设,但大众心中根深蒂固的以道德观念衡量行为合法与否的方式依然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

 

2.3 大众法律意识中的正义观受到习惯法的影响

 

大众法律意识上的正义观是一种基于习惯法所形成的正义观。是群众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种契约。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大众约定俗成的习惯,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

 

而且当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认为期待的判决存在差异,不符合大众道德观念中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判断标准时,群众就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认为作为正义象征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还没有约定俗成的方式公正。

 

例如黑龙江“7·24桦南孕妇谭蓓蓓猎艳杀人案”,谭蓓蓓由于与多名男性保持两性关系,被其夫白云江发现,为弥补自己“出轨”的不忠行为,答应为其夫白云江找年轻女性实施性行为作为补偿。谭蓓蓓以自己肚子不舒服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让被害人胡伊萱送自己回家。并在胡伊萱所饮用的酸奶中加入安眠药,在其昏迷后白云江企图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间,而导致强奸未遂。随后犯罪嫌疑人谭蓓蓓、白云江杀害了胡伊萱。经依法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白云江和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被告人谭蓓蓓在审判的时候怀孕,所以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白云江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该案中,群众在网上呼吁将犯罪嫌疑人谭蓓蓓判处死刑,并发问:夫妻二人均参与实施杀人行为,为何谭蓓蓓未被判处死刑?为何不能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与大众心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不相符。在大众的观念中,相较于法院判处被告人何种罪名,大众更加注重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为多少年,关注更多的是实体上的公正。

 

但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能像社会大众一样,凭借自己内心的好恶来做出判决。公平和正义不应该建立在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之上。法官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也需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会和大众心中的正义观产生冲突,但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判决所符合的是社会整体的正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2.4 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大众法律观念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执法者在执法当中,不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甚至与其他行政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群众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想依靠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却遭遇到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打击,严重地影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我们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岛38元大虾事件”为例,来剖析执法不严对群众法律意识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次事件当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令社会大众非常失望。“十一”国庆期间,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岛“善德海鲜烧烤”消费时,点了38元一份的大虾,但在吃完之后,被店主告知,大虾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只。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饭费,如果不交钱,店主就要打人。而同时在该餐厅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识到自己被“宰”了。共同报警,求助于当地派出所。但是当警方到达时,当事人被告知大虾事件是价格纠纷,且前一日该店已经出现过价格纠纷,不在警方的职权范围内,应当找工商部门和物价局进行帮助。但物价局随后声称已经下班,又要求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公安机关并未积极对此事进行处理,而是要求游客将天价餐费先支付给店主,等第二日再向物价局进行投诉。当事人肖先生曾无奈地说:“我屈辱地掏出800块钱,只想快速的脱身。”而朱先生则在警方的“协调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费。

 

该案中,店主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顾客已经询问大虾是否为每份38元的情况下,告知顾客的确为按份计算,但在结账时,又告知顾客大虾为每只38元。在顾客拒绝支付高昂费用的情况下,以暴力方式胁迫顾客支付费用。即店主已经构成敲诈和勒索的行为。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3000元。该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并且公安机关也明确表示,前一日该店就已经有此类价格纠纷,所以涉案金额有可能已经达到3000的起刑点,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负有侦查的责任。即使涉案金额不足3000元,店主的行为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派出所从哪一原因,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在其他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作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门,本应当积极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和其他部门相互推脱责任,有法不依,让当事人只能无奈地支付天价餐费。

 

“青岛38元大虾”案件,并不是个别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国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而这种现象,让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降低,也纵容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违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违反者在违法后并没有受到执法机关严厉的惩罚,这就让违法者不畏惧法律。对于受害者而言,比无法可依更令大众无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代表法律的名义和形象的执法部门不能秉公执法。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严重地打击了群众尊重、信任法律的积极性。这对于大众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3 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建议

 

3.1 培养群众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标准的意识

 

在当代法制社会中,道德规范作为精神层面的约束方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历史、宗教、地域因素等,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特定的规范。同时也受到个人价值观、经历等影响。所以当大众习惯性的依据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时,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制定过高的道德标准(高于法律规范)来调整自身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另一种是制定过低的道德标准(低于法律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两种标准,都不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而法律规范是一种实体的,可以将行为划分成:哪些可以实施,哪些不可以实施的标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大众的法制教育,并不是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宣传,而应该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的培养。因此对于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化不仅在于制度上的变革,更在于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只有观念更新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理解法律法规制定的含义,愿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

 

3.2 强调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

 

要让群众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要让群众了解法律、信任法律、敬畏法律,最后遵守法律。而群众愿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权威强调法律是不能违背的。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难以在大众心中树立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才能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调节社会秩序。只有能产生实际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才能被人们所遵守,才能真正的让正确的法律意识植根于大众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因为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时,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办案,而选择不正当自力救济,代替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来实现自己内心中的公正。

社会热点话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浪微博;微话题;议程设置

1 新浪微博“微话题”板块简介

“微话题”是新浪微博的主打板块之一,是对微博中热点话题进行公众讨论的一个平台,用户可以根据兴趣偏好选择不同分类的话题进行互动讨论。“微话题”在新浪微博页面上有两种进入模式:一是点击主页左侧应用板块中的“微话题”板进入主界面。二是点击主页右侧的热门话题条,选择感兴趣的话题进入讨论界面。该页面对话题种类进行了细分,每个话题后都显示有该话题的讨论量,并且根据热度进行了排序,其话题时效性也分24小时与本周热门两种。对一些重大议题,还设有“专题”钮,方便用户对整个事件进行深入了解。

2 议题选择与作用

2.1 议题涵盖方向

新浪微博“微话题”在议题上力求全面,涵盖范围广,涉及多样,尽力满足所有用户的选择偏好,主界面中详细列有话题分类情况。所有微话题都根据性质进行了分类,细分为电影、综艺、美食、创意、八卦、体育等十九个方面,涉及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2.2 议题特点

(1)即时热点,时效性强。微话题的议题皆是当前的热门新闻,一般以24小时为单位,进行即时的话题更新。公众热议的话题会一直处在热门话题榜的显眼位置,最新话题也在前页。

(2)基层矛盾凸显,民生问题受到关注。在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中,由基层矛盾所引发的事件比例明显增多。例如,广州越秀区武装部长打空姐、重庆摔童案等。这些问题都源于基层矛盾,网友们通过这些事件看到了关系自身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侵害行为,此类事件也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于是积极参与讨论,推动事件的解决。

(3)娱乐性议题占据较大比重。考虑发展利益前提下,微博在话题选择上尽量符合大众价值标准和利益相关话题,除了民生话题外,娱乐性话题占据了很大比重。此类话题往往能够满足大众的窥私猎奇心理,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4)与传统媒体互动加强,议题设置相互渗透。网络舆情的产生离不开传统媒体的报道,新老媒体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新浪微博的热门议题除了八卦爆料,主要还是源自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和挖掘。各大传统媒体纷纷加入微博,注册官方号,即时消息。这就形成了一个新老媒体间的议题良性互动,共同起到监督引导社会的功能。

2.3 微博议题的作用

(1)提高用户使用度。“微话题”板块是微博管理者加强用户体验、完善微博功能的一种措施,它使更多用户参与到互动中,吸引各阶层、各类人士广泛关注,成功为微博留住客户,提高使用度。同时话题的详细链接自新浪门户网,提高了网站的浏览量,可谓一举多得。

(2)为用户提供了关注焦点。“微话题”板块的设置,使得更多话题被推入用户视野。微博话题不仅是社会信息的传播,还因自身版面的局限及社会事件的多样性,使得所有信息不能一一罗列,而板块所展现的是微博管理者为用户挑选出的关注焦点,使用户的目光聚焦在这类事件上。

(3)为用户提供了讨论话题。新浪微博“微话题”板块的设置为很多打开微博不知道要做什么的用户提供了互动话题。很多人打开微博不是为了信息,而是带着了解社会的目的,希望去看到别人的观点和消息,了解这个世界正在发生一些什么事情。

3 “微话题”的议程设置效果

伯纳德・科恩曾写道:“新闻媒体远远不止是信息和观点的传播者。也许在多数时候,它在使人们怎样想(what to think)这点上较难奏效,但在使受众想什么(what to think about)上十分有效。”这句话很清楚地表达了媒体对于大众的导向作用,而“微话题”正是新媒体时代下对议程设置理论的全新解读。

(1)话题选择影响用户对事件的关注度。

热门话题排行榜并非完全按关注度排序,一些热度较低的话题也会被排列在热门话题的前列。无论该行为是否引起了用户对于话题的讨论,至少在认知层面上多数人会将其归为重要性事件,从而提高了关注度。这是微博管理者根据其自身价值判断从现实社会发掘出话题,加工和整理对话题进行排序,然后呈现给用户的“热门”。

(2)热门微博排行榜影响用户对事件的重要性排序。

很多微博用户都有关注“微话题”的习惯,通过查看热门话题,了解当前的热点和即时社会新闻。由于“微话题”的筛选和排序,使用户对事件的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受影响。在认知上,用户会觉得热门排行榜上的事件是当前热门话题,这类事件必定是重大的。

(3)话题设置吸引了用户对少数事件的关注。

在“微话题”中,有些事件关注度原本并不高,但微博管理者认为该类信息发生的地域用户应该提高对该话题的关注,从而将它们放在热门中进行讨论。很快该话题引起区域用户的关注,当转发和评论达到一定的数量,该话题也将在整个话题中受到热议,这就提高了少数事件的关注度。

(4)话题的持续讨论和报道推动事件发展。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的意见越来越代表社会公众的普遍意见,网络舆情的发展对事件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事件在微博被爆出,随着转发和评论开始受到关注,事件被不断挖掘还原,形成热议点。由于事件在网络上的巨大反响,迫于舆论压力将推动事件解决。

4 议程设置应用的良性互动策略

新浪微博的未来发展和完善,有很多可以值得研究和讨论的。在设置议程的应用上,可以加强以下方面建设:

(1)提高“微话题”板块的影响力。

基于“微话题”在议程设置上的作用,板块影响力建设不容忽视。微博在当前状况下,并没有对热门话题进行鼓励性、诱导性的用户使用策略,而仅停留在靠话题吸引用户关注的层面。在未来,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奖励措施以提高用户的使用度。

(2)恰当选取议题,引导网络舆论良性发展。

由于微博传播的及时性和互动性,信息以点对多的方式成裂变式传播,也因此存在一些弊端:凭空捏造的信息四处散播,未经证实的事件在微博上以讹传讹,造成了恶性影响。在虚假信息和消极舆论发生时,“微话题”应及时进行议程设置,澄清事件真相,利用自身影响力引导舆论良性发展。

(3)议题选择上增加正面力量。

通过对微博话题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微博反应负面事件比例较大,很多用户偏向于通过微博发泄情绪,尤其是对社会某类事件、人群的不满。长此以往,微博将成为情绪的发泄场,热门话题的讨论也失去了意义,人们打开微博看到的都是负面情绪,容易使人产生偏激思想,同时对微博产生反感,甚至造成恶性影响。因此,应多增加正面力量,记录寻常生活中易被忽略的感人瞬间,弘扬社会高尚的精神风貌。

参考文献:

[1] 斯坦利・巴兰.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11.

[2] 高伊凡.议程设置理论在新浪微博“微话题”的应用分析[DB/OL].人民网传媒频道,20121112.

社会热点话题范文第3篇

一、高校思政教育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片面解读

思政教育属于高校管理中的行政体系,与党建工作挂钩,所以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控制较强。在主客观思想环境的干扰下,高校对思政教育的内容设定、活动设计、日常管理等方面表现出统治性,片面地选择正面、积极的社会话题来弘扬社会和谐统一的观念。

殊不知,这种强制性、围堵式的教育会严重束缚学生的思想,使他们不能辩证地解释社会话题、探讨热点问题。一味地美化优质信息,摒弃负面社会现象,会失去社会热点在高校思政教育中的实践价值和启发作用,致使学生生活在“假象社会里”,在理解思政教育内涵、融合思想理念的过程中陷入被动,思政教育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教育危机。

二、社会热点问题在高校思政教育中的合理应用

1.社会热点问题蕴含的价值和作用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思政教育的方向与社会热点高度吻合,由社会热点问题也能反映出思政观念。社会热点不仅能高度概括社会思政观念的改变趋势,更能充分说明高校思政教育的发展问题。正因为高校学生对社会的了解不足,所以更需要将高校思政教育引入社会热点话题,进行陈述、说明,帮助学生了解社会热点问题,明辨是非。

2.引入社会热点问题的现实意义

虽然社会话题不能高度概括世界观、人生观,但是它能把具体的思想、观念落实到每个公民能够触及的事件上,利用事件的说明能力和传播能力,来阐述社会在特定时间内的状态。由此可见,社会热点能够有效填补高校思政教育高起点、高落点的弊端,纠正教育学术内容的错误观念。同时,在了解社会热点问题的过程中,学生会运用所学到的知识重新阐释问题。这种实践思考与理论知识相互结合的教育模式,能提高学生的政治敏锐性,培养学生的鉴别力,用积极“入世”的态度去探讨社会热点问题。

3.提高社会热点问题在思政教育工作中的参与度

(1)设置专属机构

学校可以设置专属机构,组织学生深入社会,从网络、家庭、学校中寻找值得探讨的议题,并根据议题内容创建相关的实践活动。同时,学校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落实思想动态测验活动,以社会热点问题为中心,考查学生的思辨能力。

(2)改进“两课”教学模式

教师可以把重要的理论内容进行再翻译,结合实践活动、主题探讨、问题探究等活动,丰富高校思政教育的内容,把创意活动作为思政教育的主流内容,不断挖掘活动更深层次的教育意义,如社区服务、义务献血、环境保护、献爱心等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感受到社会充满了“正能量”。

社会热点话题范文第4篇

这种类型节目一般由主持人、嘉宾和场外听众通过电话或短信,就一个特定主题进行咨询或讨论,它把人们之间的谈话、交流与沟通通过广播这个平台传递给大众,从而借助人际传播的优势来实现大众传播的目的。因为其时效性高、现场感强而成为广播新闻谈话节目的主流形式。如何做好广播新闻访谈节目呢?

一、要确立好新闻访谈节目的话题

访谈话题,即广播新闻访谈的选题。对一期节目来说,选择一个好的访谈话题就意味着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而进行恰当的选题必须先对节目进行准确而清晰的定位。朝阳广播电视台《利民热线》双休日特别节目――《领导走进直播间》的整体定位是大众化和便民性,它建立起了政府各部门更直接、更快捷地为公众办事服务的新机制。邀请指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每周六、周日到“利民热线”直播间做客,公示本单位职能、便民举措等内容,同时开通热线电话,解答听众提出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在各项经济活动的转型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困惑与矛盾。它们可能并不是由某一项特定的新闻事件所引发,却是一个时期社会关心的热点。所以选好话题十分重要,它是节目的灵魂和核心内容。访谈节目要根据节目定位选择既可以激发访谈者的积极性,又能调动听众兴趣的访谈话题。这就要求话题选择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时效性与针对性。选择话题的根本要求应该是“紧扣时代脉搏,抓住社会热点,契合社会心理”。应当选择社会上新近发生的社会实践、社会思潮,作为谈论的话题,只有加强话题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才能引发社会热点,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

2.引导性。作为新闻媒体,广播必须以负责的态度制作访谈节目,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政策宣传工作。

3.接近性。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发生在自己身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和事总是倍加关注,这种关注正是唤起社会公众参与讨论的根本原因。所以话题的选择必须在公众关心的热点上做文章,更要善于发现已热和将要成为热点的话题,引发受众的共同兴趣和参与热情,使谈话类节目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选定适合访谈节目的嘉宾

在确定话题之后,就要慎重考虑谈话嘉宾的人选,好的嘉宾能使节目事半功倍。首先要尽量满足广播节目要求的声音清晰、普通话标准;其次,嘉宾所在领域要切合话题内容,以便他们一展所长,自如发挥。最关键的是嘉宾的表达方式:有些嘉宾平常可能会侃侃而谈,但是一进电台直播间可能由于环境生疏以致表达不畅;有些嘉宾专业知识丰富,但谈起话来过于讲求理论,如同大学课堂上教授在传授知识,却不适于广播节目的口语化表达,不利于听众的理解;有些嘉宾观点过于极端和前卫,会影响节目整体风格。所以,知识既“博”又“专”,阅历丰富,谈吐深入浅出的“亲和型”嘉宾最适合广播访谈节目。这样的嘉宾谈论问题一针见血,善于联系实际生活,引经据典,又幽默感十足。

还有一些选择是利弊参半的,不同的话题需要不同的语言组织,专家的威信效应也要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来传达:善于归纳总结的嘉宾会使节目听起来条理清晰,但可能会稍显枯燥;善于铺开讲、随性发挥的嘉宾会令节目生动有趣,但是可能会给人主题不明的感觉。因此,选择嘉宾时要视话题内容来定,比如,生活类的话题,需要发散展开探讨;政策性强的话题适合有条理的分析,同时又能联系实际。

三、主持人要掌控好访谈节目尺度

主持人是节目的主线,掌控着话题的选择。无论是话题的提出、讨论、引导乃至气氛的营造都是由主持人来完成的。换句话说,主持人在访谈节目中,既是采访者、谈话者,又是组织者、引导者。所以能不能充分地协调好和使用好这类角色,而且没有痕迹、平稳流畅地转换,这是决定新闻访谈节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衡量节目主持人成功与否,关键看主持人对节目的驾驭是否能从容不迫、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是否被广大受众接受。如果把访谈类节目比作一曲气势宏大、激越人心的交响乐,主持人就像是一位指挥家,控制着全场的节奏,协调着各个声部。

广播新闻访谈类节目对主持人的要求:

1.深入采访。广播新闻节目的主持人不能仅立足于直播间。在前期采访的时候就要沉下去,和记者一起采访、一起了解情况,这样在进行访谈的时候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游刃有余地把握节目的节奏,使节目流畅自然。

2.有胆有识。主持人必须要能够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工作重心,善于体察百姓的情绪和需求,这样才能够使节目经得起推敲,在受众中间建立起可信度,真正做到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从而,提高宣传艺术和理论引导水平。

3.匠心独运。主持人如果没有自己的观点,就不能融于谈话的氛围,无法激发参与者的兴致,而始终游离于节目之外。主持人要有善辩的口才,丰厚的学识,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表现力。具有机智、幽默、大度的气质,要有一种基于丰厚的知识积累之上的自如的谈吐。有思想并善于表达自己观点的主持人,才可以掌控并引导访谈节目。

4.引而不发。主持人的提问艺术是新闻访谈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提问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直接关系到整期节目的成败、优劣。在广播新闻访谈节目中,运用旁敲侧问、引而不发,迂回式的提问方式,借助某些中介或者找一些彼此都感兴趣的话题,这样就会建立朋友般的亲近感和信赖感。这对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5.有张有弛。主持人在访谈节目中对外部节奏的掌控要把握好时间的尺度,在贯穿节目意图的同时,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对内部节奏的掌控则要通过有效的话语引导谈话的走向,并时时观察参与谈话者的心理状态,以便随时对谈话的气氛进行调控。

社会热点话题范文第5篇

一、政务新媒体平台“蹭热点”的表现形式

在流量至上的新媒体时代,流量就是传播力、影响力和话语权,谁拥有的流量越多谁就能够影响社会舆论走向和公共议题设置,并以此获取超额的商业利益和社会影响力。所以在新媒体时代流量成为众多网络平台关心的首要问题,即便是以传播公共价值、开展公共服务、宣传公共政策为价值目标的政务平台,也不得不以“蹭热点”的方式提高平台的点击量、浏览量等。

许多政务平台都以“网言网语”“蹭热点”等方式传播政务信息、政策法规等,以此提升本部门政务平台的网络关注度。2019年1月,消防救援局官微“中国消防”发表“袁姗姗和网友注意:衣帽间桌子上的卷发棒……引发火灾”,在这条微博发表后,“中国消防”的点击量急剧上升,这种新颖独特的“蹭热点”方式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也提升了消防救援局的公共形象。再如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后,官微“中国普法”借陈海开车打电话出车祸的剧情开展剧情普法,收到良好的“蹭热点”效果。虽然多数政务平台“蹭热点”都拉近了政府部门与网民的情感距离,提升了政府部门的公共形象,但也有一些政务平台“蹭热点”方式不恰当,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某气象局官微频频发布与气象预报毫无关系的明星信息,以明星信息刷流量,被网友称为“恶意营销”,也弱化了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二、政务新媒体平台“蹭热点”的优势分析

随着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的广泛普及,网络社交成为传播政务信息、开展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许多政府部门都设立了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平台。在这种情况下“蹭热点”成了政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重要方式,也成为提高政务平台点击量和关注度的有效途径。

1.“蹭热点”能够提升政务平台的社会关注度。在新媒体时代许多热点事件往往自带流量,能够快速成为全民热议的焦点。媒体常以“搭便车”的方式跟随或追随社会热点问题,以此实现借势营销、吸引公众眼球、提升关注度等传播目的。政府部门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传播热点事件,往往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提升了政务平台的传播力和关注度。比如,四平公安的抖音平台“四平警事”就以“蹭热点”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发布了“二龙湖浩哥和董叔”的短视频,以东北方言讲述电信诈骗、酒驾醉驾、传销诈骗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抖音平台上迅速走红,大大提升了警务平台的知名度。

2.“蹭热点”有利于打造亲民友善的政府形象。近年来,党中央大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努力打造多元协作、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机制,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放下“傲娇”的姿态,以亲民友善的态度对待广大网民,不断改善政府部门的社会公共形象。显然,政务平台“蹭热点”能够拉近广大网民与政务平台的心理距离,促使网民与政务平台产生情感共鸣。比如,在电影《流浪地球》热播以后,政务平台“交通北京”就进行了一波“蹭热点”的操作,以“地球在流浪,安全不能忘”为台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这种自带幽默感的温馨提示不仅传播了“注意交通安全”“珍惜生命健康”等信息,也提高了交通安全宣传的亲民度和幽默感,获得网民的一致好评。由此可见,政务平台合理地“蹭热点”可以提升平台的网络影响力,树立亲民、务实的公共形象。

3.“蹭热点”有利于传播公共价值及公共政策。政务平台的基本职能就是弘扬公共价值、宣传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但是在注意力争夺战越来越激烈的自媒体时代,许多政务平台都面临着点击量较低、关注度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务平台的舆论引导功能。然而,恰当地“蹭热点”可以提高政务平台的点击量和浏览量,改变政务平台尴尬的生存困境。比如,中国消防、苏州交警、河南气象、房山公安等政务平台都以“蹭热点”的方式传播本部门的业务知识、公共政策等,提升了公共价值和公共政策的传播效果。

三、政务新媒体平台“蹭热点”的注意事项

政务平台“蹭热点”有其优势所在,但是如果“蹭热点”的内容不合理、方式不恰当,往往会起反作用。所以政务平台在“蹭热点”时,不仅要解决好“蹭不蹭”“蹭什么”的问题,还应当处理好“怎么蹭”的问题。

1.“蹭热点”应坚持弘扬社会主旋律。政务平台是为网民建构的多元开放的公共话语平台,也是吸引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升政府公共形象的重要平台。所以“蹭热点”时应以弘扬主旋律和正能量为核心,不能商业化、庸俗化。人民日报官微就提出,“官微不是自家的菜园子,想种什么菜就种什么菜”。在政务平台“蹭热点”时,首先,应以干好“政”事为基本原则,将政府形象、公共价值、人民利益等置于首要位置,理清个人观点和公共言论的舆论边界,以公共价值为舆论导向,坚持客观理性、持中守正的舆论立场,在与网民互动中传播公共价值、引领舆论导向、开展公共服务等。其次,应当关注事件的性质、情感偏好、价值取向等,在尊重热点现象和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蹭热点”,尽量保持与热点事件的情感同步,在“蹭热点”中喜民之乐、忧民之苦、憎民之恶,以平等的姿态融入民间舆论,与广大网民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