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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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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论文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街头流浪人员;救助;制度

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义

现代社会救助起源于历史上的慈善事业,现代社会救助是提供立法规范并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为了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扶助措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都是立足于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况下,社会救助是一种政府或社会行为,救助对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难的脆弱群体,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社会需要,采取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帮助社会脆弱群体。

2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现状

2003年8月1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关怀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然而新办法执行以来,以社会救助为职责的救助管理站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效应。据了解,全国909家救助站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门前冷落鞍马稀”的现状,同时也遇到很多救助站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很多流浪人员面对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绝。因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则是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也就是说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这些流浪人员来与不来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同意也不能够强迫。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流浪人员属于职业乞丐——以乞讨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救助站提供的救助内容主要是劝说流浪者住进救助站,给其提供衣食及生活补助,在生活一段时问后将其送回家乡或是给不肯进救助站的流浪人员一定的生活帮助。也就是说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可是仅仅提供这些并不能够满足流浪人员的需要。对于他们来讲,长期在外流浪,家的概念已经很模糊了,就是说将他们送回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再加上他们就算回到家以后,生活还是没有着落,最后还得出外谋生,这样的话,之前的救助就没有发挥作用,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就目前的情况看,救助站主要能够解决的是那些生活上临时出现困难的人群,比如务工不着、钱财被盗等,这些人和家里取得联系后一般很快就会寄钱过来,绝大部分都会选择回家。但是那些只把救助站当作临时性遮风挡雨的场所,以流浪乞讨维生、无家可归的老弱病残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深入思考。这也是制度设计时需重新考量之处。另外,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多,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反倒增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钱物花光、丢失、被偷、被抢、被骗等造成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占被救助人数的大多数。出现了重复救助现象。受助人员的真实情况难以核实,受助人员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缺乏完善的监护设施,由于其他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这部分人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救助站,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救助站经费缺乏。救助站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展开。

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政府对于社会救助问题认识不够全面

没有对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具体人员划分及救助手法做出具体要求。譬如说,有些人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但又不好意思寻求救助组织的帮助。另外有些人专门靠骗取社会救助金来进行奢侈消费。有的人仅仅需要的是现金帮助能够帮其返乡,还有儿童不仅需要现金救助还需要教育救助,等等。总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会有各自不同的救助需求。在政府还没有对这些情况做到充分认识的条件下制度的设计必然是不完善的。

3.2救助体系建设不够健全

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2)财政保障层面,(3)制度执行层面。没有健全的体系保障,具体的救助行为就无法开展。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救助行为就没有可依据的范围,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该怎么做以及遇到问题相关部门之间应该怎么协调等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3.3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4制度改革建议

(1)相关领导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专业研究人员紧密联系,制订更加具体且适合的制度。针对现今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仔细研究分析。拿出相对的改革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适当的领域中,将社会资源最大化。

(2)提高专业队伍人员素质及推广救助制度在公众的影响,让更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社会救助的工作中来。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以及制度建设中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推广社会救助的普及面,让更多的人员加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内以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2篇

一、国有经济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与创造了多方面的条件,其许多功能和作用是非国有经济所无法取代的。第一,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领域,如邮电、铁路、港口、供水、供电部门等,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大都由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经营,以满足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在这里,国有经济承担着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并为其它经济部门和企业取得效率与收益创造条件的职能。第二,国民经济的一些基础工业部门如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开发生产等,由于投资规模大、收益回收周期长,同时,由于这些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许多也是由国家投资、由国有企业经营的。国有经济发挥着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创造经济增长和市场正常运行基础的功能。第三,在其他的许多经济领域,国有经济承担着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能力以促进本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职能,承担着创建新兴工业和产业、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职能,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调节的职能。同时,在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开发和援助落后地区、接管某些发生危机或破产的重要民间企业以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国有经济的这些功能,弥补了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的失效,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表明了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国有经济履行这些职能并有效发挥作用,都是以其自身的经济活动来体现的,这就使国有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定经济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具备了基础性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的可能性也日益突现。就国有经济而论,国家拥有所有权并不排斥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的分离,也不排斥对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都集中于国家的产权结构重新安排。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本身具有权利行使性的特征,即国有经济的资产运营总是在国家或政府的授权下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来进行的,这就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分工的专门化、经济的信用化对市场主体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合的。国有经济在资本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国有企业也就有可能成为有活力、有生机并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创造和提供了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客体的资产已经价值化、货币化和信用化,这就使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委托—关系、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的多样化、有效化获得了广阔的空间,从而为在国有经济中调整、改革和重构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市场客体条件。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场体系,竞争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存在与完善,有助于克服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者同国有企业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有助于形成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竞争的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也可能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得以基本反映。这些,提供了在国有经济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的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从而使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成为现实,促进国有企业焕发活力与生机。

二、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

认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讲效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有的人对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持怀疑态度,就是以国有经济的国家所有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低效率为论据的。因此,考察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不能不涉及资产所有状况与企业效率高低的关系问题。

在国有经济中,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由国家来代表)所有。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个人能以其个人身份和名义对国有资产提出剩余索取权要求,国有经济的收益归全民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由国有经济的资产所有属性所决定,其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的效率高低、盈利或亏损,并不对构成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整体的个体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因为每一个公民个体因国有企业的盈利所获致的利益和因国有企业的亏损而承担的损失是极其间接和微乎其微的。因此,作为国有经济最终所有者整体构成部分的公民个体,缺乏直接地主动监督国有经济提高效率的激励。而作为国有经济所有权直接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论应该是有这种激励的,因为国有经济运营效益的提高、利润的增加,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扩张和社会福利的提高,这对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应该有足够的激励效应。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许多国有企业本身就承担着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职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作为所有者正是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要求这些国有企业去实现所承担的社会目标,其间有时不得不把利润目标、效率目标放在次要位置;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国家或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主体的职能,但这是在一个相当大范围中通过若干层次建立和形成一定委托关系,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其间可能产生比较高的运营成本,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手段,同时可能逐层弱化国有经济的所有权约束,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效率降低。因此,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一方面是大量否资产国家所有就必然造成经济的低效率,或者说国有经济中存在的低效率状况就必然地、绝对地是由资产国家所有造成的?对此还应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有些人认为,公有、国家所有必然造成企业的低效率,而私有制必然带来私有企业的高效率。然而,大量的研究分析说明,私人所有权并不必然、绝对地产生私有企业的高效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统一于私有者一身的方式,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企业中已不复存在。一方面,现代公司所使用的先进而又极端专业化的生产与管理技术使得往往只具备普通知识的股东即一个一个的私人所有者,即使有着强烈的谋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也很难对经理人员的经营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现代公司的巨大规模又使股权异常分散,单个或数个股东缺乏足够的财力通过持股的数量来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在私人业主制中能发挥其作用的私人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在公司制企业中很难、甚至不大可能发挥出来,从而难以成为决定这些企业效率的唯一的因素。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私有公司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就一定比国有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基于所有权的原因而更加关心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效率。私有制的运行实践也表明,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私有企业的破产,既是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强制性作用,也是由于这些私有企业的低效率,资产的私有并没有绝对、必然地保证私有企业的高效率。

显然,市场经济中一定经济形式的企业效率的高低并非绝对的、唯一的和所有权关系相联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就产权制度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而言,并不仅仅只是对所有权发生影响。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构成的权能结构以及在不同权能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还有协调权能结构和权能主体之间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对企业的效率产生着极大的影响。设定其它条件不变,在同一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的权能结构、在不同的权能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制衡关系以及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经营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只是简单地从所有权关系考察国有经济的效率,还应该看到在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条件下,对产权制度其他方面的调整、改革也会影响到国有经济的效率。

2.市场经济中企业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条件是充分而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在委托——关系下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况时,如果缺乏竞争的市场条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经营者或人侵犯所有者或委托人权益、预算约束软化从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在竞争的条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可以利用市场这个间接治理方式以及内生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对经营者或人的有效监督,从而使企业经营具有效率。

3.市场经济中影响企业效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就公司制企业而言,无论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问题,都要分层次地把资产经营权委托出去,都有成本问题,关键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在于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所取得的所有者收益的水平高低。多层次委托关系导致高成本、弱监督激励的问题,对于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都是存在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的框架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人和人的责权利是明确的,相互之间存在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在国有经济中,只要建立和形成了有效的治理结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诸如任命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经理人员及监督考核企业经营绩效等方式手段,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就可能履行国有经济所有者代表的职能,促进国有企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还必须特别指出,企业的产品或产品结构、市场需求及其变化、对某一经营事项所作的战略决策是否正确以及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状况等等,都对企业效率产生着影响,而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总而言之,国有经济的资产国家所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有着使国有企业产生低效率的可能性,但资产国家所有并非是低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或绝对唯一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同样具有产生高效率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只要建立适当的产权制度,实现产权明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加之充分而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国有经济同样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就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而言,并不否定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

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矛盾

说明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绝对地是低效率,并不意味着就否定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国有经济也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对此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布局性矛盾

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国有经济的存在并发挥一定的功能,但国有经济的数量与分布显然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越过这一区间,就会发生所谓布局性矛盾,即国有经济数量过多、分布过泛所产生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分布过泛,国有企业技术水平低、设备和产品老化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难以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造成许多障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也隐含着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布局性矛盾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存在诸多问题的极其重要的原因,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改组。

2.体制性矛盾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国有经济的面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形成和在改革开放前的发展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连,旧体制对国有经济的影响仍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有的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有的国有企业仍然预算约束软化、难以自负盈亏、不能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许多国有企业还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机构庞大、人员冗多、企业办社会等问题。这就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所产生的国有经济的体制性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3.管理性矛盾

即由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低下而形成的矛盾。管理水平低下表现在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比如,忽视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生产经营不从市场需求、市场变化出发,决策随意而出现重大失误;规章制度不完善,在生产经营中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考核监督检查;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存在漏洞,导致经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低效、产品质量下降;忽视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运用,在管理上墨守陈规,不思创新,等等。管理水平低下必然降低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使国有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遇到困难。但是,必须指出,这种矛盾并不是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特有的,非国有经济、非国有企业也存在着这种矛盾。因此,这种矛盾在市场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企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新的《会计法》的出台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抓住机遇,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加速我国会计现代化的进程。

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要从管理目标、融资内容、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方法、财务分析以及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实现知识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必须转变理财观念,提高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并借鉴国际经验以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社会经济形态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迈进,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对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一系列创新要求。因此,探讨知识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是企业实现成功理财的必然选择。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11原有的产权理论及制度加剧了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它使传统的以厂房、机器、资本为主要内容的资源配置结构变为以知识资本为主的资源配置结构。而我们现有的产权理论和制度仍然维护“业主产权论”,忽视了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作用。事实上,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中,创造、接受、利用、加工信息和掌握知识技术的员工在企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时期,现代企业已不再仅仅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现代企业实际上是财务资本与知识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合契约”,是“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合作。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产权理论及制度只注重有形资产和投入资本的配置,忽视知识资本的有效配置,只注重出资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排斥智力劳动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的剩余分配权,从而,会加剧所有者(股东)、经营者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应该以谁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理财目标。

1.2风险理财已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会面临更多的风险:①由于经济活动的网络化、虚拟化,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将会大大加快,倘若企业内部和外部对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企业当局不能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内部和外部信息,会加大企业的决策风险;②由于知识积累和革新的速度加快,倘若企业及其员工不能及时作出反应那就不能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风险;③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这不仅加大了存、贷风险,而且加大了产品设计、开发风险;④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由此使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⑤在追求高收益驱动下,企业将大量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无形资产上,使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有效防范、抵御各种风险及危机,使企业更好追求创新与发展已是财务管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3现有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投资决策需要

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资对象。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许多企业往往低估无形资产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资决策的需要。

1.4现有的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人员素质严重妨碍着信息化、知识化理财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准、全的信息为导向。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是管理层次及中间管理人员少,并具有灵敏、高效、快速的特征,我国现有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大多数是金字塔形,中间层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和灵活性;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缺乏掌握知识的主动性,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一切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妨碍了信息化、知识化理财的进程。

2知识经济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2.1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总是随经济形态的转化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先后经历了“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超利润目标管理”的转换。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化,企业知识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知识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向高层次演化。原有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和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将转向“知识最大化”的综合管理目标。其原因在于:知识最大化目标可以减少非企业股东当事人对企业经营目标的抵触行为,防止企业不顾经营者、债权人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去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知识资源的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特点使知识最大化的目标能兼顾企业内外利益,维护社会生活质量,达到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知识最大化目标不排斥物质资本的作用,它的实现是有形物质资本和无形知识资本在最短时间内最佳组合运营的结果。

2.2融资管理的创新

企业融资决策的重点是低成本、低风险筹措各种形式的金融资本。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把融资重点由金融资本转向知识资本,这是由以下趋势决定的:知识资本逐渐取代传统金融资本成为知识经济中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本,西方股份选择权制度的出现使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资本量化为企业产权已成为现实,深圳华为公司在人力资本产权量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金融信息高速公路和金融工程的运用,加快了知识资产证券化的步伐,为企业融通知识资本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工具;企业边界的扩大,拓宽了融通知识资本的空间。

2.3资本结构的优化创新

资本结构是不同资本形式、不同资本主体、不同时间长度及不同层次的各种资本成分构成的动态组合,是企业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的基础。知识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上升,使传统资本结构理论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按照知识经济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一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比例关系;二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内部的比例关系、形式、层次;三是确立知识资产证券化的种类和期限结构,非证券化知识资产的权益形式和债务形式以及知识资本中人力资本的产权形式等。优化创新资本结构的原则是通过融资和投资管理,使企业各类资本形式动态组合达到收益、风险的相互配比,实现企业知识占有和使用量最大化。

2.险管理方法的创新

风险是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本经营呈现出高风险性和风险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征:一是知识产品价格中物质材料成本的比重很小,而研究开发的固定成本急剧上升,使经营风险多倍扩大;二是因金融市场和内部财务结构的变化使财务风险更为复杂和多样化,如技术债务资本的流失、泄密、被替代或超过保护期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会增加现有资本结构的不稳定性;三是开发知识资产的不确定性水平提高,扩大了投资风险。四是作为知识资本重要构成要素的企业信誉、经营关系等变化使企业名誉风险突出。为此应以现代手段创新风险管理方法,一方面要对风险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有效识别,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的计量、报告和控制系统,以便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

2.5财务分析内容的创新

财务分析是评价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诊断企业现在财务状况、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有效手段。随着企业知识资本的增加,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越来越受制于知识资本的作用,对知识资本的分析也因此构成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评估知识资本价值,定期编制知识资本报告,披露企业在技术创新、人力资本、顾客忠诚等方面的变化和投资收益,使信息需要者了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情况。设立知识资本考核指标,一是创新指标,如知识资本创新力;二是效率指标,如知识资本利用率、知识资本利润率;三是市价指标,如每股知识资本账面价值、知识资本与每股盈余比率;四是稳定指标,如知识资本增长率,知识资本损耗率等。设立知识资本与物质资本匹配指标和综合指标。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救助史以90年代为转折点分为传统社会救助阶段和现代社会救助阶段。传统社会救助阶段,坚持个体归因性贫困观、施恩思想和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现代社会救助阶段,坚持社会归因性贫困观、权利本位思想和行为取向上的普遍主义。

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1]。我国社会救助历史悠久,然而,对致贫原因所持的观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责关系等社会救助的理念却在不同时期表现出质的差异,以90年代城市居民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为转折点,我国的社会救助史分为传统社会救助和现代社会救助两个阶段。

一、传统社会救助。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在50年代形成的,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以“低收入”为前提实现了城镇人口的“普遍就业”,而就业又与政府包揽、企业包办的保险福利制度相联系,所以,社会救济只对极少数保险福利制度“漏出”的人而言的,其重要性无从谈起[2]。在城市贫困问题发展的初期,中国政府并没有考虑到创建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政策作为长久的应对措施,而是习惯性地采用了“搞群众运动”的临时性补救措施,不够规范,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传统社会救助阶段,主要是坚持以下理念为特征的。

1.个体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观点认为人都有同样的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发展的机会,如果一个人陷于贫困,那肯定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个人经济上的失败、遗传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不良生活方式、家庭环境等[3]。个体主义贫困观在西方颇为流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也认为“既然自由的市场机制已经给人们提供了各种机会,那么不能获取这种机会的责任只能在于个人而不在于政府管理者”[4]。贫困被归因于个人的懒惰与无能,济贫措施都带有惩罚与歧视性质。在我国,个体主义贫困观一直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勤劳自立、勤俭持家,一个人的贫与富完全是自己个人或家庭的事,直到今天,这种个体主义贫困观仍有相当的市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依然深入人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仍然是人们教育子女的常用警言。

2.救助理念上的施恩思想。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社会救助作为一种慈善事业,是对穷人的一种施舍和恩赐,其思想基础是人道主义精神。实际上,施恩论是个体主义贫困观的逻辑发展,社会救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集中体现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道性和人们相互之间的互助共济性。那种建立在怜悯和同情基础上的社会救济,实施者和受惠者是不平等的。实施者以仁者自居,总带有某种程度的优越感,是在做好事。受惠者显现一种感恩戴德的欠情心态,缺失自尊、自强、自立、自主的精神,其中一些人慢慢地演变成被动的等、靠、要的惰性,使贫困者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传统社会救助阶段政府救济带有某些施舍、爱心、同情的属性,典型表现是“节日问候,平时不管”,由于仁慈具有非约束性、等级次第性并带有施舍色彩,存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救助是自发的、无序的,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是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5]。这种随意性很大的道义性救济,对大量贫困人口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法承担最后一道防线的安全网重任。

3.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社会救济在思想上主要源于仁政论和道义观,社会救济主体关系上,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即政府非法定社会救济义务主体,低收入者非法定社会救济权利主体[6]。各级政府面对大量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没有统一的标准,多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救助程序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操作起来只能采用特殊主义规范。根据施恩论和关怀论,“恩”可以施给你,也可以施给他;可以关怀甲,也可以关怀乙。在救济对象、救济标准的制定、以及救济程序的操作化方面趋于随意性,缺少稳定性、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这与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具有质的差异,这种社会救济操作上的随意性不能不说是一种慈善和道义思想影响的结果。特殊主义的行为取向使得社会救助的资源分散,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应该得到救助而实际上没有得到。

二、现代社会救助。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发展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越发要求建立科学的现代救助制度,以维护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要使社会救助制度真正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最后的安全网,必须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1993年在上海拉开序幕的,并经过试点、推广和普及阶段,最终于1999年正式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民政部门开始改革在农村的社会救助工作,1996年民政部颁发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从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阶段。现代社会救助主要秉承以下理念。

1.社会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解释侧重从社会的角度,认为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等原因导致了个体陷入贫困,即贫困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产物。社会政策导致的不平等是制造贫困的元凶,制定政策本身、政策的失误或不当的政策导向,都将引起不平等进而导致贫困。公民陷入生存困境并不仅仅是自然以及自身因素造成的,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当引起的,由于公共权力(如一些政策和行为)行使不当,在客观上加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成为贫困的根源之一,如严格的户籍制度就再生产着农村的贫困。在发生贫困之后,谁应该受责难的议题上,社会归因性解释明显倾向于将责任外推,被指责的对象可能是国家、社会、市场和居住环境,也可能是政府、有权者、外群体及其他人[7]。既然存在着非个人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会人为造成一部分公民无代价的获益,或使另一部分公民无理由的受损,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8]。对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进行救助就是补偿之一,接受社会救助是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受惠;提供社会救助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恩。

2.公民权利本位思想。考察社会救助的发展历史,从恩惠到权利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贫困被主要归因于社会,在贫困的成因中社会因素往往大于个人因素,因而,接受社会救助是最基本也是最低层次的权利和人权,穷人均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救助的权利,而提供这种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9]。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是公民给予的,因此,国家必须以公民的利益为根本,才能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现代文明的精神就在于权利本位论,社会救助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国家及政府应树立公民权利本位观念,国家及有关机关不要把自己作为施舍者,而应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应把社会救助看成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看成是国家实施社会经济、安全政策的一项根本职能。社会救济不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帮助,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救助,激发贫困者自尊、自强、自主、自立的主动精神,使他们通过社会救助而自力更生地脱贫致富。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真正做到公民权利本位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毕竟我们已经向公民权利本位的方向前进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行为取向上的普遍主义。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我国的全体社会成员,是那些因自然、自身或社会原因使生存处于困境,而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人。因此,社会救助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它是不分行业、不分职业、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民族的。只要发生了生存困难,都应普遍地享有国家和社会对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这是由社会救助的特征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是社会保障事业高度发展并日趋成熟的表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力日趋强大的体现。普遍主义原则在我国宪法上也是逐渐得到体现和完善的,我国第一、二、三部宪法的相关条文都有几乎一样的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非劳动者则无此权利,那么非劳动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帮助只能理解为“接受施舍”。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中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此前三部宪法中相应规定的突破,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从劳动者推及到全体公民,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公民可以获得什么帮助、多少帮助、如何获得帮助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所以这一规定在一段时期内实际上只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突破了社会福利的剩余模式,改变了以往只有“三无(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无法定赡养人)”人员或特殊对象才能获得定期定量救助的状况,这部法规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面向全民这一基本原则。确认了在社会救助中政府的责任性、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的强制性,使得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使得普遍主义行为取向作为社会救助实际工作的价值标准成为可能。

结论:《条例》规定把公民获得定期定量的社会救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应负的责任,无疑是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式确立,使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从而实现了从个体归因性贫困观向社会归因性贫困观、从施恩论向权利论、从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转变。当然,这种两分法只是一种学理上的需要,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权利论和普遍主义价值反映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追求,预示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彦昌.城市贫困与社会救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116.

(2)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09.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85.

(4)李强.中国扶贫之路(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7.

(5)郑功成.从慈悲到正义之路——社会保障的发展(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2(8).

(6)汪雁,慈勤英.中国传统社会救济与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理念建设(J).人口学刊,2001(5).

(7)周怡.贫困研究:结构解释与文化解释的对垒(J).社会学研究,2002(3).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5篇

(一)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它是针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居民,由政府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和家庭状况调查的结果,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从而保障他们最低的生活水平。

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和集体对没有法定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农村困难群体,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日常基本生活给予帮助的一项社保制度。

(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项目繁多,主要包含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农村灾害救助和农村扶贫开发五部分内容。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即对于那些人均纯收入没达到该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政府会给他们提供金钱和物质方面的帮助,并且来保证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项社保制度。

2、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主要帮助的对象是那些生活比较困难,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条件的农村困难人群,政府给他们提供一些财政技术上的扶植并且发动社会慈善捐助的力量来提供专项帮助和资金支持给他们,让他们在生病时可以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来维持基本生存能力的医疗保障制度。

3、农村灾害救助制度。灾害救助是指当公民由于自然灾害难以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国家和社会紧急提供资金和物质等资源来保证他们的生存需要的社会救助项目。它既包括灾害发生时对灾民的紧急援助,也包括灾后重建过程中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

4、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政府对农村“三无人员”(即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老龄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给予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主要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

5、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在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下,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和环境进行开发,调整当地经济结构和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商品经济,走出一条切合实际又富有地方特色的发展道路。通过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生活水平,让他们走上自我保障的道路。

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建设不规范,执行不到位

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度自身设计不精细、不全面。例如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水平的核定和救助标准的确定没有一个精准的制度来判定和规范。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招呼保、福利保”等现象屡禁不绝,这直接影响了低保的公平性。

(二)财政投入不足,救助标准偏低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让财政收入逐年剧增,然而政府对社会救助的投入增长则相对缓慢,这就导致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社会救助资金较少,救助标准依然偏低。社会救助落后与经济发展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需要难以满足,从而出现了“接受了救助但依然贫困”的现象。

(三)政府单唱“独角戏”,社会参与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资金的投入和日常的管理中,几乎都是由政府一手包办,唱“独角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救助资源分散,没有有效整合。二是资金来源单一。三是民间组织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救助方式单一,缺乏开发型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的目标仅限于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以物质救助为主,而没有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提高救助对象的能力,让他们自救以谋求长远的发展。社会救助手段缺乏通过投资方式来为救助对象提供自我发展所需的各项资源。

(五)制度缺乏法律保障,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指示来推动,而社会保障的发展则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基础。社会保障立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能随便草率地进行。只有社会保障相关法律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广大公民才能更好的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福利。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制度运行,打造公正透明的“阳光救助”

要打造公正透明的“阳光救助”,就必须规范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运行,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对救助对象进行科学的识别和分类,对于他们的需求差异,给予不同的方法来施救,最大化满足其需求。另一方面要对最基础的生活救助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有明确的界定,因为每个救助对象对生活资源的需求是各不相同的,有的需要基本生活救助,有的则需要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因此,我们要讲专项救助的覆盖范围适当扩大,也就是将需要生活救助之外的边缘困难人员也纳入专项救助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资源的作用和功效,确保社会救助资源公平公正地运用,从而实现“阳光救助”的总体目标。

(二)保障救助资金,增加政府转移支付

社会救助资金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社会福利基金,主要由省级甚至中央政府负责筹集和发放。要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就要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加强对地方资金的保障和使用自主权,减轻市县级财政的资金供给负担。在转移支付过程中,还要针对地区发展水平高低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以解决社会救助资金总量不足和分配不均的问题。

(三)救济主体多元化,推动社会公益组织参与

社会救助的社会性就决定了其主体必然是多元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愿捐赠来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增加农村社会救助资源的总量。社会组织数量众多,这让他们可以对多样化的救助需求做出反应,加强社会救助的实际效果。社会组织强烈的创新冲动可以在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弥补政府在资源使用和分配上低效率。总之社会组织参与已经成为社会救助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坚持救助和扶贫开发相结合

针对贫困地区,国家应该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资金来源,对他们进行社会救助,实行救济性保障。对于另外一些生活水平较低,但是自然条件和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可以考虑通过开展劳务输出和发展特色农业,来减缓农村贫困问题。

(五)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层次和架构也较低,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要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三化”,即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就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让法律为社会救助事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