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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科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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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科普工作计划

农业企业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科技;信息;服务

中图分类号: G255.3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2.06.028

《天津农业科技信息》是由天津市农委主办的农业科技普及刊物,创刊至今已经22年,共出刊500期。22年来,在天津市农委、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领导及天津市农口局院相关领导和市、区县、局院科技人员的支持、帮助下,在推广、普及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传播各级政府对“三农”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服务的道路上,《天津农业科技信息》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兢兢业业,艰苦奋斗,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大方向不动摇,坚持贴近生产实践为农业丰产、农民增收做贡献的目标不动摇,坚持做好农业科技信息交流平台的决心不动摇,坚持严肃性、真实性、准确性的编辑准则不动摇,坚持不违反相关新闻出版规定不动摇。实践证明,实现农业现代化将彻底改变传统农业时空变异大、可控性差、稳定性和定量化程度低等弱质局面,必将带来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1-4]。农业经济要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信息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进步中极为重要的因素[5-10]。无论是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特点看,还是从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任务看,农业科技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显著,农业的竞争就是科技的竞争[11]。《天津农业科技信息》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服务 “三农”做出了微薄的贡献。

1 创刊22年历程回顾

作为天津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相关政策信息的和推广普及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及沟通、反馈进行针对的物化性传递手段,《天津农业科技信息》的办刊宗旨是:做政策信息的窗口,做农业科普宣传推广阵地,要让农民看得到、看得懂、用得上、有实效。自1991年至2012年9月共出刊500期,发行250 余万份,各类信息15 713条,总字数约

1 080万字。这种努力和坚持,成为《天津农业科技信息》20年来仍然活跃在天津市“三农”的科普战线上的重要保证。《天津农业科技信息》所提供的政策法规信息、工作决策动态信息、农业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全市农业农村动态信息等,对推广、普及科技知识,推动政府农村工作部署,提高农民整体科技、文化素质,加快天津市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均发挥一定的作用。1992年,《天津农业科技信息》的工作被天津市农委列为当年为全市农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1995年被市农委列为全市农业科技年农业科普宣传阵地;1996年被市委宣传部列为天津市落实全国首次农业普查的宣传阵地。《天津农业科技信息》编辑部曾荣获天津市优秀科技信息工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次。《天津农业科技信息》作为报纸型、固定出版周期、纸质物化可长期保留,反复阅读使用,针对农业、农民实际需要较为稳定的一种出版物,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和作用。近十年来,在天津市农委科教处相关领导的支持、帮助下,我们逐步摸索,开创了直发、扩发的工作形式,扩大发行的对象和范围。用了5年的时间,在全市组建了一个自政府机关到基层农民、自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科普推广人员组成的自上而下的农业科技信息网络,保证了本刊的稿源。这些稿件结合“三农”生产实际,解决“三农”实际问题,反映“三农”实际需要,促进“三农”发展提高。

2 经验与做法

2.1 发展窗口职能,扎实服务“三农”

发挥政府信息窗口职能,把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安排、部署迅速公开地传播出去,是《天津农业科技信息》创刊伊始的宗旨之一。22年来,编辑部及时刊登、领导机关的工作计划安排,积极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做宣传、造舆论、解疑释难、给农民读者以生动实际的教益,得到了天津市农委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局院、区县领导的好评,为天津市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编辑部始终保持着与天津市政府农业顾问团、天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天津市农科院各研究所、天津市农口相关局院等科研、推广高层的“热线”联系,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品不同、节气时令不同及各类突发生产问题,向相关科研、推广人员约稿、征稿,把宏观性、全局性、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大问题作为优先稿件适时刊发,对全市的农业生产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同时,特别注意收集整理来自区县、乡镇农技推广第一线的稿件,这样的稿件短小精悍,一事一议,直接面对生产实际,能解决现实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读者来信来电咨询,我们都及时与作者或有关专家联系,提供文字的、电话的、有时甚至组织专家亲临现场进行专题服务,同时择其有代表性的问题,组织稿件在报上公开发表作答,起到了极好的联系生产实际、实时沟通的作用。

22年来,编辑部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科技人员与农民之间、市场信息与农民之间、科普知识与农民之间做了大量细致、琐碎的工作,对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尽了绵薄之力。这细微的成绩说明农业科技信息传播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相当大的作用[12]。

2.2 创新工作机制,直接服务“三农”

2005年以来,编辑部试行在区县、乡镇相关部门提供农业种养殖大户名单,由编辑部直接寄发的方法,减少“二传手”,直接服务“三农”。随后,我们又开创了直发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直发区县、乡镇农业专业科技服务中心,直发国家、市级农业大项目区管理、实施部门和直发乡镇五大站相关基层科技人员等一些方法,进一步扩大了直发的领域,提高了本刊的服务性和时效性。截止2011年底,直接发到农民读者手中的份数已占本刊总发行份数的65%。这种方法的坚持与拓展,使得本刊拥有了一批较为固定的农民读者群,相关农业科技信息可直接有针对性地服务于农民朋友的生产实际。

2.3 深入基层,解决“农业科技信息最后一公里”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变,真正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人员成份和组织构成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应该更进一步地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这些新的发展动向,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做更深入的工作。例如,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越来越被合作社、联合体等代替,农业科技信息工作“落地”的“点”可能会越来越少,但其中对科技信息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越来越集中,这一方面有利于我们“点对点”的服务,另一方面也对选对“点”、选好“点”、选准“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随着农业生产投入的加大,生产者对回报的渴望越来越直接和强烈,因此对直接影响其经营成败条件之一的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会更加迫切、更加主动和自觉,这既为我们今后工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和平台,同时也对我们所提供的农业科技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这“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是单一的,可能会有许多道路都能通达,因此,要进一步扎实工作,努力尝试各种路径。面对农资经营、农机经营、多类专业合作社、单一农产品销售合作组织、大学生村官及各级各类政府官员、技术人员、农民培训组织等等途径,都应在直发、建立网络、做信息互动交流等方面进行探索和组织。这项工作,一方面需要相关领导的支持、帮助、引导、组织,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做具体工作的同志不求名利,耐得寂寞,开动脑筋,克服困难,努力地做好实际工作。

做好农业信息化工作,对于促进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3]。编辑部有信心,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帮助下,继续建好这一农业科技信息平台。随着农业现代化、信息化、产业化的进一步深化,这份刊物作为“窗口”和“平台”必将拥有更加持久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王铁民,胡伟.农业信息化是农业发展的战略选择[J]. 天津农业科学, 2005(2):62 -64.

[2] 马兴,王巍,韩洁,等.以物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J].山西农业科学,2011(4):376-378.

[3] 于春林,张晓红,郝东.巴彦淖尔市农业信息化研究[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1):90-92.

[4] 李爱民,王淑英,.基于农业企业化的河南省农业现代化研究[J].河南农业科学,2011(12):4-9.

[5] 龙从霞.科技信息在农业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及对策探讨[J].情报探索,1997(2):6-7.

[6] 刘贵锋,赵建武,杨伟,等.山西省农业科技发展现状及对策[J].山西农业科学,2011(6):502-504.

[7] 元曙波.阳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调查与思考[J].山西农业科学,2010(7):10-12.

[8] 马中杰,郑国清,冯晓,等.河南省农村信息化水平测度研究现状及分析[J].河南农业科学,2010(3):120-123.

[9] 刘启文.赤峰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的现状与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1):6-8.

[10] 牛斌,何真,白成云.农业科研单位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地位思考[J].山西农业科学,2011(3):206-209.

[11] 尹川,王建春. 天津市农业科技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的构建[J].天津农业科学, 2010(2):94 -96.

农业企业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严禁在食物中添加违禁药物。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物生产中使用食物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猪养殖、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罚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管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物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办。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物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方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要请求上级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物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和食物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需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物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物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物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完全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物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物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物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推销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质量平安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物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物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物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物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卫生、食物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物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物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物添加剂使用监管。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物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物添加剂,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物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肉制品、米粉、糕点等品种使用食物添加剂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物添加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冻、鲜类食物、卤制品、超市自制加工食物的监管,严禁在食物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物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物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平安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方和部门。相关地方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物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食物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平安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物生产经营者建立食物平安信用档案。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问题并演讲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物平安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外地实际制定食物平安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物平安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物平安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办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物生产企业、食物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物平安主体责任。食物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物平安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平安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物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物平安隐患。要建立食物平安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推销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演讲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需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物企业要建立食物平安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物平安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物平安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证监管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