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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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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会议纪要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宿豫区大兴镇党委书记丁必煜在会上作现场讲话,他首先介绍大兴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其次介绍大兴经济发展五大战略(工业强镇、调整富镇、商贸活镇、科技兴镇、畜禽大镇),最后从个人工作经历谈基础实践的重要性,强调改革的意义和影响,指出不仅要体制上改革,更重要的是思想上的改革,提出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发展必须要解放思想,与时惧进,勇于开拓,善于创新。

宿豫区大兴镇党委副书记柏利谈了三点感受:1、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选准目标,准确定位至关重要,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身特点,选择自己适当职业,希望大家在选调这个岗位上无怨无悔的塌实苦干,早日成才。2、在既定的岗位上如何适应新的环境,努力克服新环境下的不良反应,调整心态,使自己能尽快进入工作角色。3、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我,要懂得学习、善于学习,勇于学习,努力学习,提升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与会的18名20__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会上就基层地区间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实践经验,发表了各自的基层实践感言。

镇江市京口区委组织部的赵钢感言从参观的情况了解到宿迁的巨大变化,宿迁领导对宿迁发展的长远规划令人敬佩,宿迁的招商引资效果特别好,带动了城市的发展。感谢宿迁的领导,特别是大兴镇领导给同学们创造的交流学习机会。

在淮安基层乡镇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刘冬认为我市招商的力度更大,政策更宽松,特别是招商的理念深入人心,宿迁领导十分重视和关心人才的培养,的确给宿迁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盐城东台市安丰镇政府的徐正玉认为,宿迁很美,宿迁的规划是大手笔的,宿迁的城市和道路建设是高规格的,来宿迁参观学习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受益匪浅。选调生在工作中总给人觉得头顶光环,起点很高,重要的是有正确的态度,有一颗平常心,认真的做好每件事,在工作中成长、进步。

泗洪县法院的周伟认为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十分重要,作为选调生要耐住寂寞和艰苦,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好好经营自己,有信心有决心刻苦锻炼,认真实践,尽快的成长成熟起来。

南京雨花台铁花桥街道办的金晓春感言在基层工作五个月来,基层群众需要解决的事情很多很多,他曾经向领导建议修建一小段道路,帮助群众解决进出难的问题,建议被领导采纳,现在路已经修好。能为基层的人民尽一份力,他感到很兴奋。

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镇政府选调生段卫卫感言在镇政府党政办工作时每天只是发报纸,接电话,感觉十分无聊。曾觉得是否自己选错了人生道路,但通过今天的交流和学习,知道大家就是要在这种环境中去锤炼,所以今后一定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态度。

此外,宿豫区皂河镇的杨怀忠表示作为外乡人员在宿迁实践锻炼,重要的是融入宿迁,认真工作;宿城区古城街道办唐文感言基层工作让其在实践中进步;泗阳新袁镇政府刘潇认为基层工作需要依法行政。南京鼓楼区的袁青、宿豫区仰化镇的高锦荣、泗阳县穿城镇的徐法林等同志也相继发表了基层实践感言。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产生于会议后期或者会后,属纪实性公文。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和各种会议材料,经过综合整理而形成的概括性强、凝炼度高的文件,具有情况通报、执行依据等作用。任何类型的会议都可印发纪要,尚待决议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写入纪要。会议纪要是一个具有广泛实用价值的文种。

二、会议纪要的特点

纪实性。会议纪要必须是会议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议定事项的概要纪实,不能随意增减和更改内容,任何不真实的材料都不得写进会议纪要。

概括性。会议纪要必须精其髓,概其要,以极为简洁精炼的文字高度概括会议的内容和结论。既要反映与会者的一致意见,又可兼顾个别同志有价值的看法。有的会议纪要,还要有一定的分析说理。

条理性。会议纪要要对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归纳、概括,使之眉目清晰、条理清楚。

三、会议纪要的种类

议决性会议纪要。是对领导层经过集体讨论所形成和议决性意见进行阐述的纪要。它具有政策性、理论性、指导性等特点,行政约束力很强,具有明确的指示性。

学术性会议纪要。这类纪要属讨论型的会议纪要,它既可以按发言人的先后顺序纪要整理,也可按问题类别进行整理。有的纪要还要注意表达清楚问题分歧的焦点。学术性纪要不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威和约束力。

四、会议纪要的写作格式

会议纪要通常由标题、正文、主送、抄送单位构成。

标题标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二是召开会议的机关加内容加纪要,如《省经贸委关于企业扭亏会议纪要》。

正文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会议概况。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二)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常务会、办公会、日常工作例会的纪要,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座谈会的纪要,往往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

五、会议纪要的写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要正确地集中会议的意见。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写入纪要。但对少数人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也要注意吸收。

(二)例会和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重点将会议所研究的问题和决定事项逐条归纳,做到条理清楚,简明扼要。

(三)会议纪要用“会议”作主语,即“会议认为”、“会议确定”、“会议指出”、“会议强调”、“会议听取了”、“会议讨论了”等。

(四)会议纪要写成后,可由会议主办单位直接印发,也可由上级领导机关批转。有的会议纪要还可由会议主办单位加按语印发。

会议纪要与诀议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诀议虽然都是会议的产物,两者之间的区别有三:

1、会议纪要内容可轻可重,讨论事项可大可小;诀议内容一定是单位或部门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2、会议纪要可以反映会议上不同观点或几种同时存在的不同意见;诀议则只能反映多数人通过的统一观点或意见。一份会议纪要可以同时写出不同方面互不关联的几项决定;而一份诀议只能写某一方面、某一问题的诀议。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1999〕11号)的精神,在1999年12月2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类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应予废止、已明令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9件,期货类规章35件。现将这两部分共44件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各有关单位阅知。

附件: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一、由原国务院证券委或者由证监会单独的规章证券类:

1.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202号)

2.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38号)

3.199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证监发字〔1995〕199号)

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7号)

5.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6.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7号)

7.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3号)

期货类:

1.关于进一步做好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善后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6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81号)

3.《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4〕26号)

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5号)

5.关于落实《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90号)

6.关于上报期货市场月报表、季报表的通知(证监期字〔1995〕28号)

7.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37号)

8.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5号)

9.关于暂时提高玉米期货交易保证金和禁止用浮动盈利开新仓的规定(证监发字〔1995〕122号)

10.关于停止公布自行制定的现货采集价和禁止使用非实物交割方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39号)

11.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3号)

12.关于建立期货统计月报表制度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33号)

13.关于严格限制期货交易所开设异地同步交易点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9号)

14.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35号)

15.关于加强定点交割仓库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40号)

16.关于印发《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46号)

17.关于调整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通知(证监期审字〔1996〕20号)

18.关于建立期货统计月度报表制度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33号)

19.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和通知(证监发字〔1996〕57号)

20.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1号)

21.关于下发期货经纪机构《风险说明书》等四个文件审核要点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号)

22.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期审字〔1996〕1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

24.关于加强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环节管理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2号)

25.关于统一期货交易所开闭市时间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3号)

26.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4号)

27.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8号)

28.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信字〔1997〕9号)

29.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证监期字〔1997〕22号)

30.关于转发《上海金属交易所关于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32号)

31.关于严格控制风险、从严查处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证监发字〔1995〕63号)

32.关于对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5号)

二、以原国务院证券委或者我会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的规章

证券类:

1.关于企业不设股票交易岗,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务院证券委、国家经贸委 证委发〔1994〕7号)

2.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证委发〔1995〕11号)

期货类:

1.关于印发《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会、财政部 证监发字〔1995〕22号)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根据股票市场监管业务的现状,现就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分类处理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涉及公司股份分类的,除个别分类词汇略作修改(见附件)外,原则上继续按照我会《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个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及的公司股份分类,可以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省略其不具备的类别,或者对其股份类别的特殊情况附加补充说明。由于实行法人配售、向基金配售等原因,股票投资人持有的上市期限未到的可上市流通股票,应计入上市流通股票总数之内,但公司有义务另附文字说明该部分股票数量和上市日期。

    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适用以上要求。

    二、有关股票市场的综合统计报表涉及汇总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则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增加更详细的划分,但仅限于汇总统计使用,不宜公开。

    三、在上市股票交易系统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区分以下类别:

    (一)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

    (二)允许上市挂牌交易但有时间间隔限制的股份;

    (三)允许上市挂牌交易且没有时间间隔限制的股份。

    (四)以人民币兑换的股票和以外币兑换的股票四、在股份登记系统中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应结合计算机系统升级方案的设计,从技术控制角度考虑以下要求:

    (一)将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与已经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区别开来;

    (二)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类与投资人分类区别开来;

    (三)将境内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与境外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区别开来;

    (四)对投资人的分类应当考虑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多重要求。

    五、当前办理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的登记过户事宜,应当按照“投资人变更即办、股份类别变更暂缓”的原则处理。投资人变更,由当事人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凭证:股份类别变更,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或批文;经司法机关裁决的股份登记变更事宜,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六、证券交易所应结合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国有股权核查工作,着手规范投资人分类登记工作。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对今后新开户的法人或者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要求其按照《公司法》、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和《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的规定,分别确认其法人类别。

    七、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分,应当依法限制其上市流通;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区别公司股份结构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披露;在汇总统计该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时,应当根据前述人员最初获得股份的来源,分别归入上市流通股或者内部职工股。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涉及的股份类别划分

    一、原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简称:发起人股)

    1.国家股

    2.内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3.外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4.其他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二、非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简称:非发起人股)

    5.上市前募集的法人股(简称:募集法人股)

    6.上市后形成的转配股(简称:转配股)

    7.上市期限已确定的内部职工股(简称:职工股)

    8.其他未上市流通的股份(指特殊情况形成的非发起人股份,简称:其他股份)

    三、已上市流通的股份

    9.已在境内上市流通、以人民币兑换的股份(简称:A股)

    10.已在境内上市流通、以外币兑换的股份(法定名称:境内上市外资股;简称:B股)

    11.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份(法定名称: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H股)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居间介绍 代购代卖 贩卖

案例一:王某常年吸毒,并且经常贩卖以赚取金钱用于购买吸食,嫌疑人冯某作为王某的朋友,偶尔会和王某一起吸毒,也见到王某贩卖过。某天,王某让其帮忙寻找下家。王某就在一酒吧遇到吸毒人员李某,并介绍李某向王某购买了100元海洛因。期间,嫌疑人冯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

案例二:上述中的王某由于常年贩卖,需求量越来越大,于是委托嫌疑人冯某代为购买海洛因后进行贩卖。嫌疑人冯某经过多方打听后,向张某购买了1000克冰毒后全部交付给王某。

案例三:吸毒人员吴某得知好友嫌疑人毕某到某地购买家具后,就让嫌疑人毕某去购买家具时,顺路向赵某代买200元的海洛因供吴某自己吸食。嫌疑人毕某使用吴某交付的200元人民币向赵某购买了2小包海洛因后交付给吴某。

案例四:上述吸毒人员吴某一天毒瘾发作,再次让嫌疑人毕某代其向赵某购买200元进行吸食。由于嫌疑人毕某需要专门去给吴某代买,就索要路费100元后代买了2小包海洛因给吴某。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规定: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对代购者以贩卖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走私、贩卖、运输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行为。

早前的法律文件,如:2000年4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图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事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6年5月24日颁布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等文法律文件,均对居间介绍犯罪、代购代卖犯罪、是否牟取利益等情况进行了规划或者指引。但根据1997年颁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再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当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规定作为标准执行。

二、关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规定的理解和应用

由于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将上述中的犯罪误解为仅仅是贩卖,所以首先需要明确注意的就是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不仅仅指贩卖,还包括走私、运输等其他犯罪。为了本文叙述的需要,以及实践中贩卖的泛滥,笔者仅以上述犯罪中的贩卖罪为例子进行理论分析。

1.何为居间介绍、代购代卖?“居间介绍”一般指给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中沟通,使双方发生关系,达成交易。”居间介绍也就是日常生活中俗称的“中介”。按照居间介绍的外在表现形式,大概可以分为:为购买的人员找寻介绍卖的人员;为贩卖的人找寻介绍购毒者;兼具有为购毒人员找寻卖主和为贩卖的人找寻介绍买主等三种形式。代购代卖的方式从字面上比较容易理解,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买家购买及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卖家出售。

通过上述的一般理解,居间介绍中的“为购买的人员找寻介绍卖的人员”行为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买家购买”容易混淆;“为贩卖的人找寻介绍购毒者”行为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卖家出售”行为容易混淆。甚至有人认为上述行为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实质是一样的。但笔者认为,居间介绍中的上述前两种表现形式与代购代卖存在本质的区别。居间介绍中中间人仅是媒介服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发正进行交易的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也就是购毒者与贩毒者。而代购代卖是一种委托关系,真正进行交易的是中间人与第三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常出现典型的代买行为和表面似代买行为实质具有居间性质的行为。典型的代买行为指委托人自己直接或者间接与卖毒者进行了联系,委托代购者向委托人知悉的卖毒者代为购买指定数量、品种或者价格等相对固定的,代购人主要是“跑腿”的作用。表面看似代买行为实质具有居间性质的行为:虽然代购人没有介绍买卖双方,看似“为他人代买”的行为。但代购人通过自己的关系认识和了解了贩毒者,在知道购毒需求后,通过自己的撮合让购毒者买到,也帮助贩毒者找到了买家。

2.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行为时认定犯罪的本质依据。就上述“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的理解中,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居间介绍与代买代购固然非常重要,但就上述本条规定中,认定犯罪的本质依据是“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犯意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时具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通谋,并且实施了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行为(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根据刑法理论研究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帮助犯的成立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①。结合居间介绍和代购代卖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解释,不管是他人实施的犯罪中的他人是购买一方还是贩卖一方,只要他人存在贩卖等犯罪的行为,居间介绍人、代买代购人就属于帮助犯,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实际谋取了利益。如案例一、案例二中嫌疑人冯某均构成贩卖罪。

三、关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对代购者以贩卖罪立案

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罪立案追诉。”的理解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