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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选择100-200元缴费档次的占87.65%,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占9.53%,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的仅占0.47%,其他几个缴费档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参保人员更多地选择低档次缴费,参保缴费意愿不强。安县2011-2013年三年城乡居保待遇发放人数分别为5.44万人、5.75万人、6.74万人,待遇领取人员逐年增加,参保人员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近三年,全县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总额分别为3656.66万元、3957.44万元、4697.51万元;人/月平均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别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县城乡居保财政补贴的情况
由于参保缴费人员大多选择低档次缴费,2013年参保补贴金额不高,仅为544.55万元。国家对中西部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55元/月全额拨付基础养老金,我省从2014年起对年满60岁人员额外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财政没有相应的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过5年的运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数人员选择投保低缴费档次,造成个人账户存储额普遍偏低,造成养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缴费档次计算,缴费满15年后,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仅约15元。而目前没有建立起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缴费档次挂钩的合理调整机制,不能有效激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的积极性,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老百姓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国家已连续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而城乡居保从2010年至2013年基础养老金一直没有调整,2014年虽然调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幅度没法比,甚至不如城乡低保的调整幅度。再者,同为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就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而参加城乡居保的,要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待遇,不够公平。
三、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及建议
所谓歧视,就是不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社会歧视是社会上的某一群体或社会上人们所共有的针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否定性和排斥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
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在城市中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固定住所,缺少在工业化城市里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和技能,只能从事城市里地简单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非法状态地工作。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在未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之前只能以都市“边缘人”方式存在。目前,农民工社会歧视现状调查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的生存现状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事业单位在用工的时候不缴各类保险基金,也不给农民工节假日。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差,安全生产缺乏防范措施,劳保福利待遇差,生老病死保障少等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我国大量农民工的涌入给城市道路交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调查。各类社会保险缺位,劳动法和合同法不健全。面对农民工对工伤、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并非完全无所作为。这几年,全国各地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大中城市都先后制定了农民工参保办法,各地做法各有特色,最大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农民工社会保障推进艰难,除了企业主逃避责任之外,关键原因是法律不健全。
3、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调查。农民工子女既不同于农村的伙伴,又不同于城市的孩子。经济收入的悬殊、文化背景的差异,都具体体现在每一个孩子身上。尽管受到城市的接纳和关注,尽管能坐在教室里,但农民工子女受到什么样的教育,他们能否身心健康地成长,这个问题还没有被足够重视。
二、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原因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一般都怀着对城市的向往之情,他们羡慕城市的繁华与热闹,羡慕城里人的生活。他们来到城市的目的就是赚钱,并幻想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幸福生活。但是,当他们来到了城市之后,才发现原来一切都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面对着城市,使他们有一种巨大的心理反差,特别是城里人抱着一种对他们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与歧视,让他们在城市中缺乏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对城市产生疏离感,使他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而成为徘徊于城市边缘的独特的群体。在这样社会环境下,农民工滋生了求富、自卑、求安全、逆反等社会心理,往往会做出被城里人看不起的事情。
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歧视原因。在中国,“农民”一词既是指职业,又指身份,其实更侧重于身份。从身份上说,农民即使进了城,只要没有城市户口,就还是农民工,还是“二等公民”,就不能与城市居民同等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机会或者优惠和帮助。从职业上说,农民就意味着从事田间劳作,这一般都为城市居民所瞧不起。
2、社会保障制度的歧视原因。在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还是城市居民,而农民却被排斥于外。使生活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到一系列的市民有的权益。如最低生活保障线、医疗事故保险等,使其有病不敢看,生活没有安全感。
3、就业政策歧视原因。就业制度的歧视包括农民工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有些就业市场也主要以城市户口和高等教育学历为前提,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外。更有甚者,某些城市的政府人为设置了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制度障碍,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本地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和政府财政收入。
4、文化歧视原因。城市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城市也是文化交流最集中、频繁的地方,而大部分的农村文化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工生活介于农村与城市之间,在他们身上,城市文明与农村文相互碰撞的最为激烈。但是,城里人却瞧不起农民工身上的“泥土气息”,不肯接受这种“外来文化”,把他们所从事的一些活动视为“低级趣味的”。农民工在家乡所承袭的文化传统、价值观风俗习惯被视为愚昧、无知。
5、人格歧视原因。城市里的居民有着一种天生的优越感,并长期以来形成“一等公民”身份优势、意识,自视高于农村外来人员,也没把农民工放在眼里。甚至嫌他们“肮脏”“低下”。这种人格歧视造成了市民与农民工的不平等地位及隔阂。
三、解决农民工社会歧视问题的对策
1、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农民工倾斜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具体措施有:①尽快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②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长效机制。③时机成熟时,尽快取消中国户籍制度。④安置农民工子女读书等问题。⑤尽量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
2、被歧视者的自立自强是解决社会歧视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往往具有自身的弱点,要想改变被歧视的命运,就必须得从自身做起,改正弱点。一方面要客观承认自己某些方面的缺陷,并努力改善自己消极的形象,以打破社会对其形成的刻板影响。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社会歧视的最终解决靠的是反歧视群体特别是被歧视群体自身力量的壮大,“谈判”能力的增强。通过不断的斗争才能获取自己的平等权利。近几年,通过各种渠道,农民工讨薪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有效的宣传、劝说,从而消除社会歧视宣传、劝说是社会心理学态度改变的一个主要策略。社会歧视本质上说是一种根据片面、甚至错误的信息而形成的认知偏差。而通过宣传、劝说这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可使偏见持有者增加对偏见对象的认识,有助于打破刻板印象和克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片面性,以修正原有的态度。
总之,我国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就必须要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一个重点就是社会歧视问题。我们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歧视问题,给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我国创造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摘要:农民工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民工现状调查,分析农民工受歧视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歧视;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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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正义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虽然法律的严格适用是司法本体意义之所在,机械地重复法言法语被认为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严格适用法律,而不知变通,那么就忽略了众多法条下所隐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条教条主义的嫌疑了;究其深层原因,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像法条中规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们需要运用主观能动性,适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体现出来,毕竟法律究其本质还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以上仅就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路径展开论述,不一而足;毕竟方式途径的选择仅是工具,其目的仅就为了实质之实现——社会正义之实现,公民权利之保障。
三、我国的法治理念
(一)现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内涵
1.在强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一切物和行为必须依法而为。将此准则限制在行政行为中,那就是政府必须在立法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立法者所规定的行为。
2.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或标准。在此制度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客观的、非政治化的,其标明了一种立场,无论包括何种核心内容,其标准也是必须被不偏不倚地被执行。
3.行政以外的他种制衡要素对于关系政府行为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准立法行为进行裁决。在英美或大陆法系中,出于社会均衡的考虑下,对于政府之恶的判决是所有国家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因为政府的单方独大可能是对整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一种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对待所有主体。由于政府的权力强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适用法律中不免会有特权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对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显个人权利观
法治化的进展,不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法理念的人文关怀和权利导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这也就是说,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需要公民意识,更准确地说是公民对于法律,法治,等基础性范畴的内在支持,并且在行为中予以体现。
2.主体参与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级色彩不仅在个人之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内部也不免带有了一丝印记。公民本性中的个人欲望的发展才使得社会因素的发展。个体生命自由无视,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了国家本位思维的强化,公民内心对于参与国家管理意识的诉求的惨淡。
3.多重意义下的综合观念
法治主要包括诸多下位子价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环节君在法律的规范调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对民主、人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对于社会、经济与公民共同有机统一的进展。国家权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规范地运行,国民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被非法剥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补偿。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之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会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一)社会正义乃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
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正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同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景。提出的社会蓝图不正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目标远景:务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二)社会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价值要求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
综上所述,实现社会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莫大的作用。学界关于此类的研究探讨不胜枚举,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议的同时,对于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将会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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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华商报》的评论版名为华商评论,自2005年创办以来,经过不断探索与改进,各个栏目不断发展完善,虽有所增减,但其始终坚持“为民者言”,始终秉承新锐、善意、理性、宽容、犀利的理念,做好都市报评论。华商评论的成功发展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 《华商报》评论版的特色
1. 评论的选题
新闻评论的选题如同新闻报道的选题一样,对于报纸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选择怎样的题目来进行评论针对哪些问题和受众是决定新闻评论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华商报》评论版在进行选题选择时主要针对受众生活的社会环境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困惑和问题,就他们应知、欲知,而未知的问题进行评论。如此,《华商报》评论版选题具有以下特点:
(1) 选题的广泛性
《华商报》评论版每日发表评论五篇左右,选题涉及广泛谈东道西,可谓包罗万象。其中涉及时事、经济、科技、法律、文化、人文、社会现象等等,各个领域的重大题材,普通市民关注的市井小事都包括在内,特别是面对众所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其评论版块都进行了激浊扬清、解疑释惑的积极引导与阐释。《华商报》从11月25日至11月30日所刊登的28篇评论文章(漫画时评除外)中,包括司法、经济、制度政策的实行、社会现象等方面,其中司法类评论5篇,经济类评论5篇,关于制度政策实施情况的评论6篇,社会现象类评论12篇。单从这一周的评论中,我们就可以窥探到其评论版评论选题内容涉及的广泛性。无论是国家政策实行中的问题,时事热点事件,还是我们身边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均可成为评论的选题。
(2) 选题的贴近性
新闻报道要求具有贴近性,以取得受众的心理认同,新闻评论也要具有贴近性,才能更大程度的赢得受众。赵振宇教授在《现代新闻评论》一书中指出:评论的选题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握群众脉搏,说群众想说而不敢说的话。讲群众能懂的而又喜欢听的话”。 华商评论在贴近性方面十分注重。一周28篇评论,有12篇评论的是我们身边所发生的小事,事情虽小,在评论中却折射出大道理,通过对群众生活实际中的事件进行评论,更接近受众心理,更有利于传播效果的实现。在11月28日刊登的《耳光对怒骂的道德偏差》这篇评论,就是关于公交车上因女童不让座而引发女乘客不满,遭到打耳光的事件而进行的深层论述。在评论版“街头巷议”这一栏目中,所评论的内容均是我们在大街小巷中所听闻,所谈论的事。即使是关于司法、经济、政策类的评论也是均以平民视角出发,从大众生活的实际出发来进行论述。
2. 评论的主体
报道的力量在于摆事实,而评论的力量在于摆观点、讲道理,新闻评论的广度和深度源于新闻评论主体思想的广度和深度。《华商报》评论版的评论主体突破原来只是报社编辑、专职评论员的禁锢,将评论主体的范围扩展到更广阔的群体中。除去记者、编辑等专职评论员外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都可以是评论版的评论主体,更有广大社会普通民众这些非专业、非定向的人员也加入了评论的行列。
《华商报》评论版设立“专栏”这一栏目,正是为各界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意见和见解的平台。知名网评人令狐补充,时事评论员顾则徐、韩福东,资深媒体人曾颖等等都是华商评论专栏的常客。凤凰卫视知名记者闾丘露薇,知名媒体人宋志标,学者羽戈、吴钩等在每周末的评论周刊上设有专栏。税收伦理学者姚轩鸽在《关注和反思纳税人的权利问题》一文中,用专业的眼光扣问纳税人权利的真正内涵,呼吁不断完善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以专业视角来反思我国有关制度的缺失。这些体现出报纸评论员队伍的精英化趋势。
3. 评论的风格
《华商报》评论版的评论风格由于其都市报的市场定位必然显现出其评论通俗化的风格特点。这里的通俗并非庸俗、低俗、媚俗,其通俗化的特点是由其受众定位于市民阶层所决定的。所谓新闻评论的“通俗化”,即是指“新闻评论在新闻内容、主题的选择上持市民立场,倾向于针对同市民利益
密切相关、最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加以评论;在论述方式和语言表达上,能采取一种市民能够理解的通俗形式,站在市民的立场‘代民者言’” 。《有权报考 也有权弃考》(2012年10月16日a11版),《别让“阴题”阴了孩子》(2012年11月25日a4版),《耳光对怒骂的道德偏差》(2012年11月28日a6版),这些评论文章所评述的都是我们普通市民身边的小事,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评论的语言运用上,也体现出明显的通俗化文风,或风趣幽默,清新明快,或朴实平易、娓娓动人;或尖锐泼辣、文采斐然。专注民生,评身边小事,契合受众心理。
二.《华商报》评论版的特色
1. 平民化视角
华商评论,以平民化的视角来解读新闻事件,使新闻评论逐渐走下话语“神坛”,回归大众。华商评论摈弃原先报纸评论文章“长”、“空”、“呆”的八股式写作,代之以精悍、朴实、轻灵的新闻写作风格。将原先乏味冗长的官方声音,先进行充分的理解之后,转换成一种平民能够理解的内容和形式,并以平民的立场对此进行解读和评说,使平民百姓读得懂,愿意读。《关注和反思纳税人的权利问题》针对2009年11月30日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真正内涵的解读而发问,深入浅出,指出完善纳税人权利解读与保障的重要性。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上来分析论述,关乎平民利益,使普通百姓看得懂,愿意看。
平民化视角的确立源于其评论员队伍平民化、评论题材贴近性、评论形式通俗多样化的影响。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发表自己对于社会现象、新闻热点的见解和主张,只要言之在理,你就是评论员;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只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值得深思,均可作为评论的主题。以平民化的视角观察社会,以平民化的笔法评析世事。我们身边的人,我们身边的事,使评论接近受众阅读心理,也就赢得了更多的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