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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司债转股 背景 前提条件 风险 防范措施
近几年我国部分省市陆续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经济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的前提下,这对确保公司债权转股权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资金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资本的信贷行为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增值能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国家信贷资金的支持,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民营经济为了发展,以不同形式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参与其经营活动,民间资本已成为民营经济重要的资金来源,并以不同方式渗透到民营经济实体,对民营经济施加重大影响。然而,由于受市场环境波动的影响,民间资本所有者由于不了解被投资实体的经营状况,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时刻存有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的担忧。为了协调好民间资本供需关系,为民营经济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让民间资本所有者直接参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决策,给民间资本合法的地位和更多的话语权。国家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消除民间资本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使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信息共享、责权分明、地位平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不同于其他权能,没有直观的表现形式,也没有相对应的产权登记机关,由于债权的确权和登记,存在政策上和操作上的不确定性,这就更增加了公司债权转股权在实务操作方面的难度。因此,不同省市区在颁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暂行)办法》中,对可转股权的公司债权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基本归纳为:债权要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之债;被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对债权转股权的表决程序合法。
(一)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债权权属是指债权的归属,是债权的持有者。债权取得分直接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取得、从其他权利方受让取得、接受馈赠或捐赠取得、因政策性因素或奖励以无对价方式取得等。债权人可能与债务人无任何经济或利益上的往来,根本不存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关系,例如:应付票据——商业汇票,从出票人开始,通过一系列背书转让,从第一个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债权人处于变动之中。再例如债务人甲与债权人乙因货币给付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经营活动中,债权人乙将债权转让给丙,债权人丙又将债权转让给丁,最后形成债务人甲与债权人丁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两者无任何货币给付关系。这种债权的传递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由于债权人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在确定债权权属时,必须理顺债权的传递路径,同时审查与债权转移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因此确定债权权属,是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债权转移过程中不同债权人之间的给付合同或协议为基础,以债权与债务对应的经济内容和经济行为合法为前提。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予的权利之职能,经济学上完整权能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债权的完整权能体现在: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占有,享有按合同约定收回债权和附加收益的权利,可以通过质押或贴现方式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享有转让债权和放弃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权能完整性要求可转股权的债权不存在质押或贴现,任何已质押或贴现的债权不能转为股权。
(二)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自由协商意思表示达于一致,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否则,不能发生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债权发生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以债权和债务双方当事人给付对价为前提。债权和债务双方当事人除遵守合同约定外,对合同履行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件。任何无货币或实物给付、货币或实物给付受到除合同以外的其他限制条件的债权,均不属于转股权的债权。形成债权的合同应当有合法的内容、严密的格式、健全的手续、完备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根据部分省市陆续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债权的价值采用审计和评估的方式确定,并由被投资公司的权力机构,按一定程序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出资并确认债权评估金额,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由于债权债务形成时给付的货币或实物形态在被投资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根本改变,已无法重置其原始形态,债权评估不是对债权形成时给付的货币或实物资产进行的评估,而是根据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对债权在评估时的可回收情况进行判断。债权评估委托方应为债权人,只有债权人有权根据被投资公司经营情况,对债权的可收回情况作出估计;被投资公司作为债务人,是履债义务人,无权根据自已的意愿,对债务偿付的可能性或数额提出意见。
(四)被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对债权转股权的表决程序合法
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是被投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若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若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公司转股权的债权是净债权,由于该债权人同时又是公司的债务人,既享有向公司追讨债权的权利,又负有向公司归还欠款的义务。在公司债权转股权时,既要对被投资公司的相关负债进行全面分析,对符合转股条件的负债进行审核,又要对被投资公司相关债权进行核实,确保债权人应承担债务的相关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某一审计或评估时点的可转股债权和债权人应承担的债务均要进行审计和评估,且对象范围同一、方法同一、时点同一、价值类型同一。可转股债权的审计评估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对债权的可收回程度进行判断;债权人应承担的债务审计评估是站在被投资公司的角度,对债权的可收回程度进行分析。
三、公司债权转股权所面临的风险
(一)不论是对公司、银行还是政府,公司债权转股权容易催生“赖账经济”
一是对公司而言,为化解债务,在争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到国家有关部门活动,使企业获得债转股的资格,将本可以偿还的债务通过债转股变为投资,“赖债为股”化解眼前困难,至于公司以后发展如何那是下任领导的事情。二是对于银行而言,有些经办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不良资产的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三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取得短期政绩,往往协助一些企业舞弊争取到债转股指标,将债权变股权,这相当于豁免了企业的债务。
(二)我国债转股涉及面大,数额巨大,而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使债权转股权面临很大困难
实行债权转股权,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背景下,债转股主要采用国家主导的处理模式,这使得市场化程度低的债转股操作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而种种行政干预和参与足以使充满商业化的债转股变味,其结果是债转股风险增大,甚至危机金融安全。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出资行为具有“天生”的短期性特征
从目前我国出台的一些债转股的政策目的来看,债权转股权仅仅是为解决眼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危机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按相关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这就难免会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经营活动中为自身利益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短期经营行为,当条件成熟时,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实施变现,回收资金。
四、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限制性条件
1.公司债权转股权必须是债权人自已直接持有的债权,不得将债权人所受让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列为转股债权;2.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由于涉及贷款抵押、质押等法律行为,目前在资本市场及中介服务不健全的条件下,金融机构贷款暂时不应列为公司的转股债权;3.债权人为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时,要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4.被投资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被投资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无明确经营项目和目标,长期经营亏损且高负债运营的、对被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健全,连续二年没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5.被投资公司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
(二)严格公司债权转股权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原则
自愿、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债权是否转化为股权,应当充分遵循债权人的意愿,体现公平,要弱化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干预行为,严格杜绝政府的非法干预和舞弊行为,这样才能为债权转股权的顺利良性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
1、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入,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面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当于支付受让方债务的金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例如:某工业加工企业在筹建时欠S机械设备厂设备款11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偿还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用因素):
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万元
即该企业用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非货币性资产和核销债权两项业务处理:
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以公允价值购入债务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作相关资产购入处理,以不含税价格(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除外)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凭证上注明或依据其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核销债权的处理。
在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应当在按公允价值作非货币性资产增加的同时,在财务上作相关债权核销处理。
例如:对上例债权方的账务处理方法为:
(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
(2)确认核销债权时: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
贷: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
二、债权转为股权。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务人应按债务金额同时作股本增加和清偿债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某工业加工企业赊欠S机械设备厂的117万元设备款经协商作债转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
贷:实收资本——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对债权人来说等于把债权转成了投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券人应按应收款项金额同时作长期投资增加和核销债权业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S机械设备厂将应收账款117万元转为对某工业加工企业的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
三、“差额”结清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除上述等价处置外,有时还出现非等价的问题,如债权人承让或豁免部分债权、债务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时不能够完全地按价分割资产而承让的部分资产、或以债权转为股权时出现股权支付金额与相应债权、债务不符时,都应该及时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方法。论文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如果债务人以高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其高于部分属于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的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如果属于赔偿的损失则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的借方。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将股份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作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
4、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科目。
(二)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1、收到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企业收到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如果已提取坏账准备,还应同时核销相应“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如果收到的偿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时,其小于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如果大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其大于部分记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贷方
3、债权转股权的处理。
经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取得的股权金额大于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与上述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方法相同。
4、企业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债务重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⑹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论文关键词】融资结构;治理结构;激励与约束;监督机制
一、引言
融资结构是指企业的权益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比例关系;二是公司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关系;三是各种资本的构成关系。而公司治理则是一套制度,用以支配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青木昌彦,钱颖一,1999)。融资结构不但反映了企业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绩效,而且决定了公司治理机构。Williamson(2001)指出,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司中,债务和股权不仅仅被看作是不同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该看作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哈特(1998)甚至认为,给予经营者的控制或激励并不十分重要,至关重要的问题可能是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限制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追求他们的自身目标的能力。
有关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由来己久,并且取得很大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把银行等间接融资和债务直接融资对公司绩效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排除在外,仅仅考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股权结构,则未免有失偏颇。笔者从融资结构对委托关系的影响,融资结构如何影响控制权争夺等因素,来考察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二、融资结构选择与治理结构形成的内在机理
在一个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利用外源融资(包括债权和股权融资)将产生成本,即公司的融资结构是企业问题的金融体现。融资结构对委托关系效率的发挥,并关系到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配,进而影响与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在此,可以将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这一内在联系归结为一条逻辑关系链:融资方式—资本结构—产权特征—治理机构。
股权融资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的内在机理在于股权融资所引致的“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机制。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主要集中在出资者手中,当股东在对公司经营状况不满时可以“用手投票”来实现对公司经理的监督,主要方式包括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进行干预、接管。而股东对公司业绩和管理效率不满的另一途径是“用脚投票”,公司股票的大量抛售,不仅给公司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市场压力,而且为敌意接管创造了条件,接管的发生极易导致现任经理的下台,即使只是潜在的接管可能,也相当于向公司经营者传递了一个警告信息。但必须指出的是,股权融资的分布状况(集中还是分散)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决定影响。股权的集中降低了集体行动成本,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而带来的“搭便车”问题,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独特性,甚至可以弥补股权融资的不足。
债权融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债权对企业经营者不当经营作为的约束机制。哈特等人的研究认为,债务约束是作为一种硬约束,公司债务比例的上升会增加公司破产的可能性,而破产意味着控制者会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收益。因此,债务会使公司经理承诺在未来支付的现金流以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从而减少了经理可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现金流,以抑制经理的过度投机行为。(2)债权人采取相机抉择的治理机制。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对公司进行重组或清算来解决问题。由于债权人集体行动的问题,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机制来完成的。(3)公司债务数量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罗斯(1977)通过其信息传递模型说明了这一点:由于经营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关于公司收益不对称信息,外部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水平视为公司高质量的一个信号,而低质量的公司无法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务来模仿高质量的公司。
詹森和麦克林认为,公司最优资本结构应建立在权衡两种融资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以使总成本最小。成本是指达成和执行这些协议的成本,其中,债权成本随负债比例的提高而增加,而股权成本则随负债比例的提高而递减,因此存在着使总成本最小的最佳负债比率的可能,极小值所对应就是公司的最优融资结构。
如图二所示,假定一公司外部融资规模为K,其中股权融资为E,债权融资为B,即K=E+B。用b代表债权融资占外部融资的比重,即b=B/(E+B)。设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成本均为b的函数,CE代表股权融资成本,CB代表债权融资成本,总成本CT(b)=CE(b)+CB(b)。横轴代表企业负债比率,纵轴表示成本,CE(b)曲线表示股权融资成本变化轨迹,CB(b)曲线表示债权融资成本变化轨迹,CT(b)表示总成本变化轨迹。当企业所有外部资金来自债务时,债权融资成本最大,成本降为零。债权融资比重下降,股权融资比重相应提高,当外部资金全部来自股权融资时,股权融资成本最大。当债权融资比重为b*时,总成本最低,此时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比例为最优融资比例。
所以现代融资结构理论认为,融资策略是防止企业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有效工具,利用不同的股权和债权配置方式来保护所有者利益,其核心是通过融资机构的合理设计来改进股东和企业经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金融契约的无效率问题。
三、日美企业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由于受到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长期影响,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英美模式,即以证券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并由此决定的市场导向型外部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种是日德模式,即以银行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并由此决定的关系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融资模式的差异,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与运作效率,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金融中介的地位以及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设计。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存在的基础是公司股权的高分散性,于是单个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自然从直接过渡到间接方式,即“用脚投票”机制来对董事和经理进行激励和约束。这种外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重视对所有权的约束力,股东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占支配地位,且这种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和效率是借助市场机制发挥的。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模式的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相对集中,特别是股东之间的互相持股和银行对公司的持股,这样为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创造了可能性。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强化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能力,这种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是强调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而且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债权人有较高积极性参与公司重组,从而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
两种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孰优孰劣,一直在国内外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20世纪80年代,主流观点认为日德式的融资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法人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长期合作有利于推进企业长期发展;英美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融资结构,容易导致经理层的短期行为。但到%年代,尤其是东亚危机之后,学术界认为英美融资结构模式更优越,因为这一体制市场发育完全,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企业的资源配置。近年来,受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两种治理结构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机构股东的迅速发展,使人的支配形态发生相应改变。这种变化被杜鲁克(1991)称为“看不见的革命”,指出以退休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公司的控股机构,导致原有所有权和权的分离产生了逆转,并标志着贝利和米德提出的人资本主义在消失。英美企业正由经理人事实掌握全权,不受制约的“管理资本主义”,向由投资者控制、监督经理层的“投资资本主义”转化,开始注意治理结构中“用手投票”的监督功能。而日德公司融资结构开始向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融资共同发展的方向演进,并且注重“用脚投票”的监督功能。由此可见,企业融资结构优化过程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开始呈现出由股权和债权共同决定的特征。
四、优化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的政策建议
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阻碍。造成低效率的原因有多种,但最根本的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而造成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内在缺陷的根本症结,在于传统的经济体制与融资体制。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效应,融资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企业所有者控制权残缺,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法人治理机制功能失效,债权保障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市场机制对经理人的约束机制严重弱化,进而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最重要的体制因素。为加快国有企业机制转变,重塑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基础,目前应以融资制度创新为契机,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在融资制度设计上充分发挥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互补,实现融资结构中的良性互动、协调配合的市场机制,以发挥股东和债权人在企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防止日德企业融资结构中因银企关系过度亲密,造成的银企信用关系扭曲而导致的融资风险,同时也要避免英美企业融资结构中因股权过度分散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倾向。
(一)强化银行债权在企业相机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系统已经逐步建立和规范了一套信用评级制度和指标体系,基本实现了事前监督功能,但是在事中和事后监督方面相对薄弱。在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主银行体制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相机抉择的治理机制,通过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把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债务资金的提供者和企业经理之间激励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为实现相机治理的制度安排,必须进行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硬化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同时,完善我国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当的破产程序为依托,强化债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二)发挥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改进功能
论文摘要:可转换债券与分离交易可转债都属于混合型债券,兼具债权、股权和期权特性。本文从发行条件、条款设计、融资成本以及对企业资本结构和项目融资的影响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
2006年5月7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办法》在完善现有可转换债券发行制度的同时,首次将“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列入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从此,中国证券市场上多了一个全新的交易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我国现行的可转债相比较,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本文通过对二者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对发债主体和发债客体具有一定的指导意
义。
一、可转换债券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相同点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按预定的价格将手中的债券按一定比例换成公司普通股票;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行使认股权证,按照特定价格认购公司普通股股票。
公司发行债券时附带认股权证或者发行可转债,主要目的在于以认股权与可转换机会吸引投资者,从而降低债券利息,降低筹资成本。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投资于附带认股权证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当债券利息太低或股票价格较高时,可以按照预定的价格购买或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票,持有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执行这项权利,向发行人转移风险。与普通债券相比,可以使投资人得到一份额外的保护,从这个意义来说,认股权证与可转换债券实际上又都是一种期权或期权组合。因此可以说,分离债与可转换债券都是兼具股权、债券和期权特性的混合型金融工具。
二、可转换债券与分离交易可转债差异比较
1、发行条件。根据《办法》的规定,分离交易可转债和普通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由于分离债包含的债券与认股权证是独立交易的,因此对分离交易可转债来说还需要满足“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认股权证融资的上限为公司债券部分的融资额。在发行一定数量债券的情况下,可分离可转债还可以通过认股权证二次融资,两次融资总额最高可以达到可转换债券的两倍。因此,相对于可转债来说,分离可转债的融资规模更大。
2、条款设计。由于债券和认股权证是独立交易的,因此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发行条款相对简单,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设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而发行可转债均设置赎回条款和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条款的设置可以加速转股,限制了可转债投资者在牛市中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原有股东的利益。而已发行的分离债由于没有赎回条款,因此不能限制投资者在牛市中的收益和保护原有股东的利益。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连续一段时间内,公司股票价格均低于转股价格的一定比例时,发行公司通过相关程序之后,可对转股价格向下调整,增大转股比例。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可以减轻发行公司在熊市中的回售压力和财务压力。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来说,由于不存在回售条款,所以就相应增加了认股权证持有者的风险,但是分离可转债对管理层的激励约束作用更为明显,普通可转债可能会出现经营者为了获得低成本的债务资金,刻意压低股价,而发行分离可转债,管理层为了获得再次融通的资金,会千方百计地提升经营业绩和股价。
3、融资成本。公司发行债券时以附带认股权或转换权为条件,就是为了吸引投资者,降低筹资成本。两种可转债在发行时的债券票面利率都比较低,但是普通可转债的低融资成本只能持续到债券转股之时,一经转换取而代之的是普通股的高成本。而分离可转债债券部分的低成本会一直存续到债券期满为止,同时债券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抵扣,起到节税效应。因此,相比较而言,可分离可转债融资成本较低。
4、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可转换债券与其所包含的期权是不可分割的,而认股权证在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即与原债券分离,可单独交易。所以,当认股权证被行使后发行的债券依然存在,还是企业的未偿还债务,而当可转换债券行使转换权之后,债券本身即不复存在。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权被行使后不能为公司带来新的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只是由长期债务转换成权益资本,即企业的负债减少,权益增加,负债比率下降。而认股权证被行使后,企业会增加新的长期资本,具体表现为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增加,公司的权益资本增加。根据权衡理论,公司选择融资方式时会在税收收益和破产成本之间进行衡量,存在一个最优资本结构,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如果公司在发行前考虑到要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一般负债比较高的公司会选择发行普通的可转债,而一些现金流状况良好、高成长的公司则偏好通过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获取长期的低利率资金,而不希望在公司成长初期发行人的股本就被大量稀释。
5、对项目融资的影响。公司未来存在投资期权时,可使用可转债或分离债,但两种融资工具对应的投资期权的价值显现和新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的时间是不同的。分离债的认股权证存续期较短,当认股权证被行权之后,公司会有一笔购买股票的资金流入,而此时债券资金仍留在公司使用,公司相当于获得了股票和债券两笔融资资金。而可转债转股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不会为公司带来新的资金流入。因此,发行人需要根据融资计划、项目周期等情况来确定企业更适合发行哪一种债券。
如果目前企业财务状况较差,而且企业认为所投资项目有较好预期,但目前二级市场企业股价较低,使得直接采取股权融资会对每股收益带来较大摊薄,并且融资额较少,那么企业可通过发行可转债进行融资,如果投资项目如企业所预期的一样好,那么随着企业市值的提高,可转债会逐渐变为一项“推迟的股权融资”,由于债务变为股本,从而可以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相对于可转债而言,分离交易可转债由于债性较强,这就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为使分离债的二次融资特性得以发挥,必须对第一次债务融资有较高效率的使用和安排,使得企业市值能在第二次融资之前得以提高,促使认股权证持有者行权,从而实现预定的股权融资计划,进行项目的再投资。所以,当公司使用可转债时,公司的第二个投资项目应该是在第一个项目结束后开始;而当公司使用分离债的时候,公司的第二个投资项目应该是在第一个项目进行时开展的,这样才可以使融资和投资资金流匹配,并达到抑制过度投资,节约发行成本的目的。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进行比较,分析表明,虽然二者都是兼有股权、债权和期权因素的融资工具,但仍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相比具有融资规模大、成本低的优势,而普通可转债则在条款设计上更灵活,对于对企业资本结构和项目融资的影响方面而言,则要结合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周期等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两种融资方式各有利弊,企业应把握其本质,科学合理运用,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冯祈善,王娜.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相关问题探析.江苏商论,2007.9.
[2]王永.附认股权公司债与可转换债券的期权特性及财务效应.财会月刊(综合),2007.9.
论文摘要:本文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概述、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内容的比较、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建议。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经营亏损,出现暂时的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难以如数偿债,于是就出现了债务重组这一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在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的情况下,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债务重组的收入确认、记录方式、计量和披露做了很大的变更。
一、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概述
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旧定义的最大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内容的比较
(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旧准则第七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新准则修正为“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旧准则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修正为“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旧准则第十一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修正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相对于 历史 成本信息,公允价值信息更多地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价,可以与“资产负债表观”较好地吻合,更具有相关性,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作出合理的预测和正确的决策,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二)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差异
确认重组收益的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收益,计入当期损益: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②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③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这一改革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现了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
(三)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但在实务处理中差异不大。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虽然是偶发 经济 业务,但其行为毕竟是由债权人已拥有的债权引起,而债权又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宜作为营业外活动。理论界倾向性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相当于一种捐赠行为,所以其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这种说法不免有些牵强。因为作为债权人,总是想按期收回全部本息,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捐赠行为。既然企业将收不回的应收款项直接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或冲减当期“坏账准备”科目,那么,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的部分,其实质也是收不回的债权,也应比照上述作法入账。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难以真正运用
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要素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公允”,有可能影响 企业 资产或损益 计算 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另外,目前我国 会计 人员素质不高,又存在太多人为因素,对非现金资产及股权等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所以我国目前的“国情”尚不适宜采用公允价值。
(二)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扩大
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后,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高每股盈余。
(三)财务困难的界定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界定财务困难,新准则并未明示。财务困难是通过具体财务指标来定义,还是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界定?财务困难是企业长期面临的困境,还是企业由于成长过快而导致的短期资金拮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建议
(一)规范公允价值的应用
政府物价部门可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一道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对滥用公允价值的企业和授意者、执行者进行严格监督,不断完善与公允价值相关的 法律 ,给公允价值的实施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会计监管要求,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唯一核心指标。因此,上市公司为了增发或配股往往通过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或分母达到目的。从众多利润操纵的案例可以发现,操纵营业利润较难,而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个别业务操纵非营业利润则很普遍。尤其以上新准则公允价值的用,企业通过利润操纵会产生大量的无相应现金流入的收益。对此,应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规避企业利润操纵。
(三)明确界定财务指标
进一步减少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不确定性,作为债务重组的主要环节“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明确界定首当其冲。这就需要对财务困难进行明确的界定,应设定一组明确的财务指标,由具有权威性的独立第三方来界定。这样使人们对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有一个定量的认识,易于实际操作。
参考 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z].北京: 经济 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