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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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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申请书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第1篇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一)

派出所: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现居住 省 市 县/市 ,于 年 月 日结婚,现因婚嫁,双方均居住在 为婚后生活方便故特申请将配偶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的户口从 省 市 县/市 迁入本地,望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xx公安局:

本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xxx,我于x年x月x日与xx市x区居民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x)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x户口由xx迁来xx,请予已批准。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三)

x派出所:

本人xx,x岁,x省x县x乡人,与****年与***结婚,现我丈夫家住****,根据重庆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将我的户口从****迁到****。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第2篇

1、一般是可以的,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

2、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来源:文章屋网 )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第3篇

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宁廉租房申请材料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廉租房申请书”查看!

西宁廉租房申请材料(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西宁廉租房申请条件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廉租房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男,_族,现年__岁,系__县__乡居民,一向在__县生活,现我与媳妇和2个孩子在一齐生活,我们一家四口人挤在一间房屋居住面积紧张,家中居住面积十分狭小。

本人一向在__县供电所上班,从事基层工作,工资收入仅为1500元左右,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家中的开支,前年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了一份低保,现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项目带给给我们使用,正好能够缓解我们家中住房紧张的局面,给孩子们一个舒适宽展的家。因此期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住房紧张的实际状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一家四口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定为2019年10月12日9:00至17日17:00。

二、报名条件

2020年高考报名按2019年教育部规定的条件审核办理。若教育部正式文件下发后对报名条件有调整,则对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考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核。2019年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参加本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和专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考试(原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三)参加藏、彝文一类模式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的考生还须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核办法由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招考办按川教函〔2013〕746号要求制定。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分为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三个阶段。网上报名的时间安排在10月12日9:00至17日17:00,网上缴费的时间安排在10月18日9:00至21日17:00,现场确认的时间安排在10月22日9:00至11月2日17:00。各地应于10月25日17:00前完成艺术、体育类考生的现场确认工作,并上报艺术、体育类考生信息库;11月2日17:00前完成所有考生的现场确认工作,并上报普通类考生信息库。各市(州)招考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名工作具体安排并周知考生。

(二)我省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对口招生考试考生,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体育专业单招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以及拟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等)均须在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不符合在外省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四川籍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报名考试。

(三)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在网上按要求输入,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评语等其它信息由报名点负责输入。

(四)考生到县级招考办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确认时,考生须交验居民身份证,采集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日。

(五)特殊类别考生的报名办法及要求:

1.所有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含统考生和单考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

2.“宏志班”考生,由学校在报名前造具2020年毕业的宏志班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考生在学校所在县级招考办报名。报名结束后,县级招考办将这部分考生中,其户籍地可以享受民族照顾政策和省级公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县的考生名单(注明考生族别和户口所在县市区、户籍地城乡户籍属性)单独上报市(州)招考办,市(州)招考办于2020年3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志远班”考生,由毕业中学持团省委出具的2017年志远班高中录取名单到学校所在县级招考办报名,报名后相关考生名单的报送办法与“宏志班”相同。

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考生于2020年2月11日-13日持招生学校的通知或名单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和普通高考。

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考生于2020年2月11日-13日持招生学校准考证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但不参加普通高考。

东南大学少年班初试合格考生于2020年2月11日-13日持招生学校的《招生考试准考证》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和普通高考。

4.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定居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

5.华侨港澳台考生报名办法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规定执行。

6.凡报考北京联合大学、天津理工大学、长春大学、重庆师范大学、乐山师范学院等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招生单独考试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但可以不参加统一的招生体检。

7.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在考生现场信息确认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样张见附件6),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

8.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在2019年10月11日17:00前,向就读中学所在的县级招考办申请并提供父母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或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居)住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就读地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等任何一种证明),以及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和取得学籍的证明。

9.符合藏文、彝文加试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确认是否加试,报名工作截止后不得补报藏文、彝文加试。请相关县级招考办注意提醒符合条件的考生。

(六)按照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6〕206号)规定,我省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中职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具体报名办法如下:

1.“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2.在中职学校所在地参考的报名办法:

报名前,凡拟参加普通高考的“9+3”学生均应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就读中职学校。户籍未转出学生的申请应包含两项内容:一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二是申请享受户籍地的加分照顾政策;户籍已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则只申请享受原户籍地的加分照顾政策。报名时,中职学校负责审核考生是否在本校就读,持学生名单及其申请书,指导学生网上报名,组织学生到所在的县级招考办进行报名确认。

县级招考办根据中职学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进行报名确认,然后按藏区、彝区考生分类汇总本县(市、区)“9+3”毕业生考生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市(州)招考办。考生的申请书由县级招考办随其他申报录取照顾的考生申请书一并存查。

有关市(州)招考办按照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中职学校当年藏区、彝区“9+3”录取数据库对县级招考办上报的“9+3”毕业生考生名单及其就读学校进行审核,无误后,将本市(州)全部“9+3”毕业考生分类汇总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3.回户籍所在地参考的报名办法:

考生在网上报名后,持就读中职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县级招考办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结束后,县级招考办按藏区、彝区考生分类汇总本县“9+3”毕业考生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市(州)招考办,市(州)招考办按照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9+3”当年录取数据库对考生名单及其就读学校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全部“9+3”毕业考生分类汇总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此外,“9+3”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四川省内户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持原就读“9+3”学校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县级招考办现场确认,资格审核及数据上报参照“9+3”应届毕业生的办法执行。

(七)五年制高职转录学生的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由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就读学校配合学校所在地县级招考办进行,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做好四川省2020年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工作通知》执行。

(八)在县级招考办确认信息时,所有考生须交验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考生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自行打印,也可由报名点或县级招考办打印),并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见附件7),承诺本人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学籍等所有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客观、真实;承诺本人在参加体检时将提供真实的既往病史等信息;承诺申请享受录取政策照顾、申报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和报考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愿意在高考中严格遵守《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如有任何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四、报名工作要求

(一)报名前各地要将高考报名条件、对象和资格审核内容、办法、时间安排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报名前县级招考办应配备并培训报名工作人员,指导报名点工作,保证设备、人员和技术到位。

(三)集体报名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在本单位报名的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并根据县级招考办的统一安排,做好报名管理相关工作,确保本单位网上报名顺利进行。

(四)各地应在考生报名时,明确告知考生报名、网上缴费、现场信息确认、体检等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报名期间,报名点应张贴有关报名的规定、办法、程序,网上报名网址以及考生应注意的事项。应特别提醒考生:

1.报名信息提交前应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考生可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及时保存并提交。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要解答考生关于报名中的各种问题,组织、指导考生严格按照网上报名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输入有关报名信息,完成报名工作。

(五)各级招考办及报名点要遵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22号)要求,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保证考生信息的准确与安全。

(六)县级招考办在组织完成报名数据的整理、校对,编定报名号后,使用身份验证系统采集考生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并校准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然后比对考生面颊和身份证照片,成功后为考生现场拍照;最后采集考生左右手拇指指纹(若任一拇指指纹无法采集,则采集左右手食指指纹,以此类推)。严禁通过翻拍或扫描等手段采集考生照片信息。现场信息确认时,各报名点应认真核对经考生签名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信息确认完成后,《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由县级招考办汇总存查。信息采集完成后,县级招考办打印出《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交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再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装入考生档案袋。

(七)县级招考办和报名点应准备好已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银行卡,以便代为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

五、规范管理,严格各类资格审核

(一)考生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委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和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要按照高考报名条件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民宗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省招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9号)等文件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公安、民族宗教、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实施范围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省级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市、区)名单见附件3〕、免费医学定向生、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实施范围县(市、区)名单见附件4〕、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实施范围县(市、区)名单见附件5〕等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资格审核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强化户籍、学籍管理,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综合治理,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生户籍、学籍有关材料真实可信,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2017年8月31日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资格审核后,县级招考办应将2017年8月31日以后迁入、不能享受本地加分录取照顾的考生名单上报市(州)招考办,市(州)招考办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3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毕业学校、应往届属性,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族别、户籍地址、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地方的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界定考生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民宗部门负责对有疑问的族别进行认定。纳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省级公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当地高中连续学籍年限和是否实际就读以及实际就读年限,公安部门(含所有报考免费医学本科定向考生所在地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取得现当地户籍连续年限和考生父亲或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是否在当地。

(四)随迁子女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县级招考办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经初审可在就读地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名单须在县级招考办以及就读学校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现户籍所在地。

(五)以同等学力条件申请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名申请,说明自己具备的学力水平,并提供初中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县级招考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原则上,同等学力考生应初中毕业满三年。

(六)县级招考办和集体报名单位是报名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在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中,其具体职责是:

1.集体报名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报名考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其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非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招考办核准。

2.县级招考办负责外地就读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随迁子女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和其他非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指导和资格审核工作。

3.审核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户籍地址以户口薄为准。报名结束后,各地招考办要按照省招考委、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76号)的要求将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六项信息交由公安部门核对,发现信息不符的,招考办和公安部门要共同逐一核实,并针对差错原因,采取相应办法逐一更正,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

4.经核准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县级招考办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