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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规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管理进行一次专项审计。通过对银行分支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审计,揭示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控制缺陷和不足,可以使管理层及时了解关联交易管理状况,加强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改进流程控制和系统支持,进一步促进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的提高。
由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时间不长,关联交易业务对其来说比较新颖,同时一方面涉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众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专业性较强;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也具有不同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巨量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众多的分支机构中牵扯较多关联方,关联方新增较快,引起关联交易总量上升趋势明显;关联方所属监管机构范围不断扩大,关联交易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难度相应增加;还有直接关联方不断衍生附属公司、分支机构等间接关联方。
因此关联交易审计不同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等其他专项审计,需要一定的管理方法和专业技巧。
一、审计涉及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审计涉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方面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职责划分以及业务培训等综合管理事项;另一方面是关联方识别、关联关系的建立、关联方信息维护等管理和关联交易的定价、申报、审核、统计监控等业务交易事项;第三方面是大型国有上市银行如建设银行开发了关联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抓取、存储关联交易。因此,系统的使用管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使用和存储要作为审计关注的一个方面。
二、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
(一)审计组织方面
1.在审计人员配置上:关联交易审计涉及面较广,涵盖了几乎银行所有业务领域,因此在审计组成员的配备上应兼顾各种专业特长,优先考虑配备对银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财务管理业务和各业务系统运用较为熟悉的审计人员。
2.在审前准备培训上:关联交易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监管部门及规则,不同监管规则下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有着不同的界定,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尤其2009年以来,香港联合交易所对上市规则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条款进行了多次修订。因此在审计准备阶段要特别重视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梳理、熟悉和掌握有关监管规则、政策变化和操作要点,克服审计人员对政策复杂性的畏难心理,为顺利实施现场审计测试奠定基础。
3.在非现场审计运用上:一些国有大型上市银行,比如建设银行,目前都开发了非现场审计系统,针对银行众多的经营管理业务系统和海量数据,可以通过非现场审计系统调集业务数据和信息,并借助审计系统强大的审计分析工具辅助查证业务活动是否遵循法规制度的有关要求。银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等每天发生大量业务交易,因此关联交易审计业务中,要组织非现场技术人员与现场专业审计人员共同研究银行业务特点及系统,对账户、客户到交易的数据进行搜索和分析,开发出符合审计人员业务思路的模型。提高审计的效率,增强审计的效果。
(二)常见问题类型及审计方法
1.关联方的识别、建立、申报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为未能及时识别出关联方,进行关联方的申报。
主要的审计方法,一是根据上级行定期下发的关联方识别指引、战略性关联方客户名单,与财务管理、信贷管理及核心业务核算等系统中供应商表、客户名称等进行模糊比对,查找含有关联方关键字段而法人明细表中未录入的客户、供应商。通过经办机构收集客户股权结构、投资人等信息,审核经办机构对关联方识别、申报的及时与准确。二是运用非现场审计系统工具,将关联交易系统中关联方法人明细表卸载后导入非现场系统,设计《从财务管理系统中供应商信息查找可能存在的漏报关联方疑点》、《公司客户未作为关联方申报疑点》、《疑似关联方》等模型,将财务管理系统中供应商表、会计业务核算系统中客户名称及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客户名称等,与关联方法人明细表进行模糊比对,查找含有关联方关键字段而法人明细表中未录入的客户、供应商。调阅客户开户资料、信贷合同等,通过经办机构收集、上网查阅股权结构、投资人等信息,审核是否为漏报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的维护、申报方面:主要表现为漏报关联交易,由于系统申报入库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存款、同业往来、授信等日常交易,因此一些重要业务类别如信托理财类表外业务的关联交易容易产生没有申报的问题;关联交易申报不准确,如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申报错误、商务条款遵照原则申报错误、关联交易当期损益申报错误及关联交易价格申报错误。
主要的审计方法,一是重点关注信托理财产品中的表外业务,如借款保函是否为关联方,相应的关联交易有无申报;二是要抽查手工补录关联交易明细样本,重点核查“交易定价方式”、“是否遵照一般商务条款”及“关联交易价格”等事项录入的准确性;三是同样要运用非现场审计系统工具,设计相关交易明细漏报、错报的模型,进行有关疑点的查找。
3.关联交易系统的管理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系统用户权限设置是否恰当,有无权限过大的现象;系统用户的变更是否合规,不合规用户是否及时删除;系统用户岗位制约是否到位;尤其是关联交易系统与各业务管理系统的业务种类、会计科目等是否匹配,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如果匹配系统则可以自动抓取到关联交易明细。
因此在审计方法上,要抽查关联交易系统部分用户,由其进行操作查询等模块,核查其权限是否与其岗位相匹配;
抽查关联交易系统用户名单,与人员现任岗位进行对比,核查有无人员离岗而系统未及时进行变更的现象。对于关联交易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业务种类、会计科目匹配的问题,要分别导出关联交易系统业务种类与会计科目配置情况表,与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核对,查找是否匹配完全,对遗漏的业务种类是否手工补报。
4.其他综合管理方面:主要是各分支机构在业务流程管理、业务培训管理及制度的补充、细化。在审计方法上,以实施现场审计为主,通过调阅分支机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培训计划与记录、访谈培训人员等,发现流程不合理、培训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管理缺陷。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化,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国有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关联交易的规范与治理日益成为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话题。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差别较大。本文主要讨论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有借鉴意义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与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
关联方的界定。关联方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概括方式,即通过抽象出关联方的一般特征,以此来判别关联方;另一种是列举方式,即将不同形式的关联方罗列出来。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也体现了会计所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缺点是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困难。对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有关关联方的定义来说,外延比较广泛,但对关联方界定的实质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人或实体,其本质是“对一方的经营和决策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
我国对关联方的界定主要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和沪深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我国也采用的是概括方式与列举方式相结合的立法体例。最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将受国家控制的主体列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不再豁免利润导向的主体披露它与其他受国家控制的主体之间的交易。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的做法是对中国发行人单独进行专门的规范,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是中国发行人的关联人士,我国由于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如果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势必使企业披露成本大增,关联方的范围显得过于宽泛。因此,如何将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进行衔接,是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联交易的界定。对于关联交易,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关联交易一词最早见于德国的法律,它一般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日本、中国香港和国内却采用关联交易的提法,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自我交易”提法。此外,还有些国家虽未直接提及关联交易,但在公司法中存在“董事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反向的交易”等提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则定义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被认为是关联方交易,即使它们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各国对关联交易的界定有两个特点。首先,关联交易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公平性不容易评价。其次,各国对关联交易的界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就应认为发生了关联方交易,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也不论在会计上是否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关联方的识别是很困难的,关联交易本身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从我国相关法规对关联交易的定义看,《公司法》为关联交易的规范提供了原则性框架,会计准则和沪深资本市场《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进行了具体界定,虽然在表述上不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二者的差异体现为:《上市规则》中对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较为宽泛,比如包括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自然人。《上市规则》中还引入了“潜在关联人”和“历史关联人”的定义:前者是指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后者是指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银行股改中的关联交易
在股份制改革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相对简单,但在新批准部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以后,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如何妥善处理集团公司内关联交易将成为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政府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如中央汇金公司)对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并控股以后,对这些投资控股公司下属的金融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何确认和规范将是一个新的课题。另一方面,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框架下,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应该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规范也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中央汇金公司成立后,其投资或注资的对象已经囊括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并且在此过程中打造了建银投资、银河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投资实体。按照关联交易规范的有关规则,同受一个实体控制的企业属于关联方,这在国有商业银行境外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法律和规则上的障碍。因此,理清像汇金这样的国家投资公司与其注资或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汇金公司作为准政府机构,其与中信、光大这类控股公司不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只负责控股、派出董事,而不从事商业经营。此类公司只要符合香港联交所关于中国政府机构的定义,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将不被视为关联关系。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发行H股的实践看,各行均已得到香港联交所豁免披露其与同受汇金公司控制的金融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义务;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也都不将汇金公司视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随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进,类似汇金公司这样的国家投资公司的平台可能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的界定,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关联交易规范和披露等方面都会显得无所适从。因此,目前关于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随着金融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集团逐步浮出水面。目前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已不是单纯的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将进一步发展,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发展成为各类金融控股集团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和现行会计法规及上市规则下,如何规范内部的关联交易也将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为国有商业银行内关联交易规范带来了难度。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国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首先要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中国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来规范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披露和管理。此外,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还要受中国证监会的规范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约束。从内容看,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并未超越证券市场原有的力度,只是将未上市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我国会计制度长期处于分割状态。我国执行的是分行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90年代以来的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会计准则,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目前仍仅在上市公司中实行。
第三,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业相互融合的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关联交易问题可能日趋复杂并呈现出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这一趋势将使现行的有关一般企业关联交易的规范运用到金融业时显得不相适应。
银行与非金融国企的关联交易。经过多年改革,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金融企业,因此,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应局限在其是否同受国家控制,而应考虑交易的本质是不是自主的市场行为。
银行关联交易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关联交易形式是关联方信贷、关联方担保等。目前在上市商业银行中,各家银行都能履行披露义务,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披露,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汇金公司与财政部对国有商业银行做出的交易安排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影响较大。从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看,汇金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的期权合同及今后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转让与注资事项,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收益与资本金有重大影响;而财政部也安排社保基金理事会认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虽然根据财政部及汇金公司的性质,这类交易可以豁免相关的披露程序,但是从重要性的角度来看,此类交易应在今后制定规范时予以关注。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完善公司治理和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通常采取了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措施,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与战略投资者当然地成为关联方。在战略合作协议的框架下,今后国有商业银行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交易都会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或者持续性的关联交易。
第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集团内部其他金融企业转移不良贷款,保持其资产质量的关联交易仍然存在。目前已经改制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先通过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后通过核销等方法进行了处理,但今后发生的增量不良资产银行是否完全可以自主消化尚不明确。而未来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的可能前景,使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自身控股的机构来进行不良资产转让的空间是存在的,其规范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第四,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实体,随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它们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证券买卖、咨询服务、担保等交易事项可能会更加突出。
国内对关联交易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法规,但目前来看也有一些问题。
《公司法》和沪深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在公司法方面,我国原《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简单,流于表面,而新《公司法》在关联方的范围、损害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表决排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等多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为我国关联交易规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版)》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主要是以强化披露为重点,在此基础上还引入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并加强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查方面的作用。因此可以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总结为三部分,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
银行监管法规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规范。对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问题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指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和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至第十条就股东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授权机构和程序。
另外,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范已经从零散走向系统,由原则走向具体,其中《管理办法》对“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为现实中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提供了实用的法律依据。不过,对于复杂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来说,目前的规范还是不够的,规范的力度和针对性均不够。
多角度治理银行关联交易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和规章。证监会有必要协同银监会制定和完善上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指引,并且在监管层面上加强协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完善执法环境。
其次,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更加透明、公正。通过完善分类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等,使国有商业银行股东、存款人的利益免受不当关联交易的侵害,充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深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也应考虑到上市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上市规则。虽然银行类上市公司家数还不多,但其在A股市场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两市上市规则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关联交易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规则。这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以及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银行并表管理办法
各位董事: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内附属机构的并表管理,明确并表管理职责,本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
请予以审议
******银行并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内附属机构的并表管理,明确各部门并表管理职责,维护本行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确立的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
(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四)作为主发起行切实承担大股东职责,建立健全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作为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资本和风险的并表管理。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承担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政策(或办法),监督其在本行及各附属机构的实施;负责制定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负责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负责审批和监督有关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其实施;负责审议集团并表管理状况及主要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情况。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是并表管理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并表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负责监督、评价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并表管理相关职责情况;负责督促董事会对集团及各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并表管理政策,制定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相关的风险管理、授信、审计、资本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理组织架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风险隔离体系,确保并表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落实,并对本行集团并表管理体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统筹和协调;本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办法确定会计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并履行具体财务并表管理职责,督促附属机构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每年定期对并表机构进行财务效益评估;各职能部室根据并表管理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履行资本、科技、内控和风险管理等具体并表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纳入附属机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集团并表管理状况及主要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情况。各职能部室根据并表管理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表管理状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并表管理职责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纳入附属机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集团财务、资本、内控、内部交易、各类风险管理情况和其他并表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公司治理及股权管理
第八条本行确保附属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附属机构在集团统一的政策制度框架下,通过各自的公司治理体系独立进行经营决策。本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对附属机构施加影响,迫使附属机构偏离正常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及股权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及实施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及股权管理政策;
(二)督促附属机构(村镇银行)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
(三)督促附属机构(村镇银行)规范股权转让、质押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报送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变更流水等
第十条附属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附属机构应合理确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和结构。涉及附属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动的议案在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前应与本行进行预沟通。附属机构应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信息,并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董事长不得在村镇银行和主发起行以外的其它任何机构兼职。村镇银行行长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兼职。
第十二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董事会应根据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制定村镇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和资本管理规划,保证村镇银行建立并实施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村镇银行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制定覆盖所有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防控村镇银行风险。
第十三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监事会应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附属机构(村镇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创新支农服务产品和方式、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健全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章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本行在集团内建立与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管理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范风险传染,并确保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管理、产品研发、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方面政策均能够体现风险管理的导向和要求。
第十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牵头建立涵盖所有附属机构、各业务单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等。
(二)要求各附属机构、业务单元在银行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银行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建议:要求各附属机构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银行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负责牵头研究、拟订和重检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七条本行授信审批部作为集团同业机构授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拟订集团层面的同业机构授信管理政策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负责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四章资本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集团并表资本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集团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
(二)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集团资本规划。
(三)制定集团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建立集团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监测评估银行集团及各附属机构的战略目标、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研究如何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定期进行资本管理情况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集团及附属机构资本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资本规划的合理性、集团与附属机构间交叉持股及互持资本工具情况、集团及附属机构是否具有持续补充资本能力、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情况和资本占用效率、附属机构对集团资本稳健性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本行资本规划应当坚持资本约束优先、合理性和审慎性等原则,包括资本充足率目标水平和阶段性目标、资产扩张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压力测试结果和资本补充方案等内容。资本规划应当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第二十条本行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处理集团内部互持资本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避免资本的双重或多重计算。应当特别关注附属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行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将附属机构的少数股东资本计入集团监管资本时,应当重点关注少数股东资本持有者的稳健性和少数股东资本对集团的支持程度。
第二十二条本行应当将资本约束转化为确保银行集团稳健经营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对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进行合理的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强化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对资本占用的自我约束,优化银行集团表内外风险资产结构,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回报水平。
第五章内部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行对集团的内部交易进行并表管理。内部交易是指本行与附属机构之间表内授信及表外类授信(贷款、同业、贴现、担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财安排、资产转让、管理和服务安排(包括信息系统、后台清算、银行集团内部外包等)、再保险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交易等
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会是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审批重大内部交易并定期审查集团内部交易状况及相关报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重大内部交易的部分审批职权,同时监测、控制集团内部交易状况。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授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集团内部交易日常管理的统筹和协调,总行各条线牵头管理部门根据内部交易管理需要行使相应管理职责。本行各附属机构应当参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本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行附属机构在发生业务经营重大事项、重大风险、金融案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被监管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行动和监管措施时,应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清单参照本办法附件《******银行附属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清单》。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行审计部负责集团并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重检集团内部控制政策,指导各附属机构分别建立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
(二)定期对集团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审计结果应当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计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团并表管理有关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等机制建设情况;
2.集团并表管理组织架构中各项职责落实情况;
3.集团内部协同、资源共享及对附属机构的合理支持情况;
4.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独立自主情况;
5.附属机构风险管理与集团政策的一致性情况;
6.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7.集团与附属机构之间内部交易的合规性情况;
8.集团内部防火墙体系建设及风险隔离的有效性情况;
9.附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行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向公众披露银行集团并表资本充足率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集团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管理情况。
关键词:担保公司;规范发展;公司治理;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2-0075-04
在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融资渠道格局下,通过规范发展担保公司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至关重要。而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使国内担保公司长期深陷发展困境,存在担保公司违规担保、涉足高利贷等违规经营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信用环境不健全、监督缺失等外部环境引起的,更大程度上是整个担保行业尚未形成明确的营运模式,担保公司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不清晰等内部因素所致。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督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当前担保公司面临的监管缺失问题,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1]从长远角度来看,担保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取决于自身的“内功”和“内因”,内外并举才是解决当前担保公司发展困境的治本之策。本文在这一背景下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担保公司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强化内外部监督
有力的准入监督和持续的业务监督是确保担保行业规范、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担保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很大程度上缘自监管缺失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规违法经营,出现挪用保证金、违规担保、涉足高利贷等情况。监管缺失是指监督职能分散于多个机构,缺乏一个主要的对口监管机构,从而形成“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缺失格局。目前,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涉及工商、经贸、商务、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各地的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完善对担保公司的内外部监督是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而《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需注意的一点是,《通知》明确由地方政府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督,但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促进和扶持担保公司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职责,不可避免与其将要承担的审批和监督职能产生利益冲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地方政府很可能会放松对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批,且目前地方政府缺乏一个较为独立和专业的部门承担这一职能。因此,《通知》的下发及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担保公司的监管混乱、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性等问题。
鉴于担保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将担保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应是解决担保公司监管问题的根本之策。但由于目前仍不能将担保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督体系,政府转而采取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将审批监督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解决担保公司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问题关键在于明确现有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建立多层次、组合式监督。具体而言,针对担保公司容易出现问题的主业变更、违规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问题、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治理等领域,充分发挥各相关机构如地方金融服务(或工作)办公室、工商局、银监会、股东等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起“准入监督+工商监督+业务合作监督+股东监督+自律监督”的系统性、全方位监督体系。
一是准入监督。根据《通知》的要求,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银监会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及监督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需要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督。针对目前的现状,联系会议应尽快制定出台《担保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并规范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以及审批流程等事项。地方政府应选择对金融行业较为熟悉的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把好准入关,重点审查主要股东的资质,使担保公司有个较高的起点;并在日常监督方面加强与当地银监局合作,切实承担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
二是工商监督。充分发挥工商局登记及年检管理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于担保公司主业蜕变,转而从事中介业务、高利贷、非法广告等违规行为,通过工商局营业执照年检进行规范,对于超范围经营者,吊销担保业营业执照。
三是业务合作监督。针对担保公司主要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特点,延伸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明确银监会可以对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常出现“通过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过桥’贷款”、“抽离资本金”等行为的担保公司。对于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行为,依法取消其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合作监督,通过对担保公司实施评级,从准入点控制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是股东监督。充分发挥担保公司股东的内部监督,对于担保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将资金违规投向金融高风险领域、主业蜕变、抽离资本金、关联交易、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等问题,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通过董事会向经营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并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督促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
五是自律监督。建立地方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的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实施经济处罚以及将违规经营情况通报工商局、主要负责监督机构等措施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
二、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公司治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一套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公司治理的核心和本质是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而确保企业在风险可控下有效运转。无论是政府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还是民营资本出资的担保公司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监督权缺位,公司治理缺失或形同虚设等问题。尤其是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该类公司总经理通常由政府任命或政府官员兼任,对其的考核仍采取对行政官员考核的做法,至于担保公经营效率则与个人绩效无关,从而造成担保公司的高管层缺乏动力和积极性。此外,财政出资人对担保公司还存在“行政干预”与“监督缺失”并存的现象。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干预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使担保公司承担大量风险。由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财政出资人对担保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约束与激励不敏感,因而对担保公司的合规性、资本增值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从而造成担保公司内部必要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职能的丧失。
相对于财政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所有权清晰,激励机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由于所有权、经营权合二为一,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民营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更容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即使是已成功引入外资的担保公司,由于公司治理架构的不完善使外资股东缺乏行使监督职能的平台,而现有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安排不合理也使外资股东代表的意见对决策没有太大影响力。鉴于此,担保企业必须将公司治理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监管机构也应把公司治理监督纳入监管范畴,指导和督促担保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建设。
三、坚持风险为本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专业担保机构经营存在着风险,且承担风险连带责任,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应是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首要理念。鉴于此,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初步明确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拨备提取标准。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3]要求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抵御担保业经营风险。但由于经济上行周期的担保公司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并没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忽略风险管理,挪用客户保证金、套取银行贷款、直接发放贷款、为高利贷提供担保、长期不计提拨备等高风险行为时有发生,这正是目前担保公司陷入发展困境的直接原因。
因此,担保公司必须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在风险管理上做到风险管理理念普及、风险控制流程清晰、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管理人才专业;做到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拨备到位,并建立一系列规范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以及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流程,实现全程、全覆盖的全面风险管理;建立与银行贷款流程相匹配的贷款“三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等制度,以规范的制度、精细的管理防控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与此同时,担保机构还须做实拨备,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夯实风险抵抗能力。
四、规范公司业务范围,依法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风险相似,其应与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纳入统一监管。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监督管理上与正规金融机构不同,其相应的监管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缺乏系统的外部监督,即使是日前下发的《通知》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建立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但联席会议只负责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并不负责监管。银监会是最专业、最有能力承担担保公司监管职能的部门,而《通知》却将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能交由各地政府确定部门负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必然造成不同地方选择不同部门行使对担保公司监督职能的混乱割据,为担保公司的违规经营留下埋单。部分担保公司在“宽松”的经营和监管环境下,出现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违规经营等问题。
担保公司要坚持以合规经营为前提,首先要注重业务范围的合规。目前,部分担保公司因担保主业利润率低,转而介入高风险的高利贷和民间担保行业。据新华社每日电讯记者披露:南通市有78家担保公司,其中有70%不做信用担保业务,而是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搞“钱庄”生意,为民间融资担保牟利。[4]其为担保公司带来高额回报的同时也造成了风险的大量累积。因此,担保公司需严格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有关主管机关应尽快出台更规范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其次,注重资金管理的合规。在资金管理方面,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管,避免保证金流向房市、股市等高风险领域。再次,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行为合规管理。一方面,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办事,关注银行客户经理潜在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的个人违规违法行为出现;另一方面,严格按照风险控制流程办事,不一味追求业务量,为了拓展业务而放松风险审核标准。有关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促使担保公司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高管层的培训和合规监督,并探索在担保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从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上确保担保公司合规经营。
五、警惕不当关联交易,有效预防潜在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主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目前担保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对象主要是股东单位和同属相同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如同一企业向多家担保公司入股或关联企业凑足注册资金成立担保公司为自己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个别担保公司利用复杂的关联关系,用银行贷款转为客户保证金,利用杠杆原理,放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度,使银行和担保公司都面临了较大风险。由于关联关系的复杂性,银行在识别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时面临很大困难,主要是对潜在风险认识不清,导致有时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不当关联交易的审查也会流于形式。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对不当关联交易给予了禁止,其充分衡量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当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因此,从控制风险、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担保公司应在内部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金额、比例、担保手续、风险控制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为关联公司套用银行信用等不当交易行为的发生。从外部来说,监管机构应将关联交易作为重点监督检查领域,对检查出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的担保公司给予相应处罚,并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向商业银行,限制其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从而促使担保公司进行自我约束。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担保业务资格。因此,相应的主管机关应从制度上明确担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内部管理要求、外部监督检查以及对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为监管机构形式监督管理职能提供制度依据。
综上所述,目前担保公司发展陷入困境的原因,既有外部经营环境、信用环境以及监督环境不健全等因素,又有担保行业和担保公司自身营运模式缺乏、管理机制不完善、发展方向不清等内部因素。《通知》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当前担保公司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担保公司监管问题。担保公司应内外并举才可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Z].2009-02-03.
[2]财政部财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金[2001]77号)[Z].2001-03-26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