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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乙方签发的甲方汇票,一律由甲方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付款。
第二条 乙方应将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辖属_________个营业机构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报经甲方银行总行批准。
甲乙双方应各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配备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并提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
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甲方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甲方领用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甲方领用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乙方对领用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对甲方提供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或压数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入保险箱(库)保管。电子密押器和ic卡应分别存放保管。
第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所属甲方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机构(以下简称_________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该账户不足移存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乙方应在当日补足。
甲乙双方应按旬核对账务。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其所属汇票签发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第九条 乙方应按签发的银行汇票上所记载的内容承担与甲方票据责任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 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营业日(时间)前将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以及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据此将银行汇票资金从乙方“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转入“汇出汇款”账户。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当天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也应一并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核兑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对其出票金额为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元)的银行汇票,经甲方银行各付款行查询确认后兑付。
第十三条 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乙方汇票签发机构接到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查询时,应及时查复。需甲乙双方协查的,甲乙双方间应在_________小时内给予回复,甲方或乙方接到回复后应及时查复。
第十四条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所签银行汇票在办理交接手续及移存银行汇票资金前兑付的情况,乙方应立即将该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及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应将银行汇票多余款及经确认未解付的未用退回款项,于当日至迟下一营业日上午划给乙方银行汇票签发机构。
第十六条 乙方营业机构不得自行审核兑付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一律采用收妥抵用办法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月对其汇票签发机构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甲方应按季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会同乙方对其汇票签发机构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需要变更行名、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应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九条 乙方对拟撤销的银行汇票签发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在撤销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收缴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甲乙双方应在两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发生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丢失、被盗的,须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在12小时之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应及时查明原因,通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办法》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成本费。
二、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工本费。
三、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将银行汇票多余款、未用退回款项划转给乙方汇票签发机构的,除负责纠正外,对未划转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范围签章和压印,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对未移存金额或移存资金不足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签发银行汇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乙方发生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丢失、被盗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查询查复,造成客户投诉或资金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操作规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擅自毁约,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所属汇票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签发银行汇票,乙方应在停止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收缴该汇票签发机构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一、违反银行汇票章、证、押(压)管理规定,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内未予整改的;
二、发生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密押器、压数机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三、造成风险隐患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协议:
一、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致使不能及时清算汇票资金的;
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
三、因经营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乙方能自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乙方应在自行签发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交给甲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乙方自行签发日前签发的甲方银行银行汇票,甲方银行在乙方自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日后仍按本协议规定继续付款,直至乙方签发的所有甲方银行银行汇票付款清算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分(支)行调解。在调解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甲乙双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高等学校 银行存款 账务核算
银行存款是指高等学校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资金。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对于银行存款的存、取和转账业务,应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发生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都必须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在经有关人员审核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进行银行存款的收付核算。
高等学校在开设银行账户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少量库存现金外,其余的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货币资金的收付,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方面有利于国家集中管理资金,缩小现金流范围,减少货币发行,防止出现盗窃、作弊现象,节省清点、运送、保管货币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合理地使用资金,简化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一、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财政拨款”、“基建拨款”、“财政调剂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研业务收入”等有关科目。(2)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会计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以外币购入物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2)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应缴非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3)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的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1)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转来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3)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4)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5)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6)收到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四、银行存款的对账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同银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果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月末余额不同于银行对账单的月末余额,其原因有二:一是记账有错漏,如将甲存款户的存款或取款误记入乙存款户的账内,或漏记有关经济业务;二是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有四种情况:(1)银行已收,学校未收;(2)银行已付,学校未付;(3)学校已收,银行未收;(4)学校已付,银行未付。在发生(1)和(4)未达账项的情况下,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会小于银行对账单余额;在发生(2)和(3)未达账项的情况下,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会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核对,学校在接到银行对账单后,一般应编制一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调整,以掌握真实的银行存款结存数。
需要指出的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目的,只是为了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并不是要更改账簿记录,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学校尚未入账的业务和学校已经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业务,均不需作账务处理,待以后银行结算凭证到达学校财务部门或银行后,再作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悬置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阅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查明原因,及时和银行联系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二、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亦应当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
三、诉讼。《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
由以上规定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诉讼措施则更为次之。因此,我们认为,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不能挂失止付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
票据以上补救措施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措施,而对于在实践中失票人经常使用的仅仅在报刊或传媒中以失票人名义登载的遗失启示作为补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亦未规定善意的社会公众有注意一般人在传媒登载的
关键词:工程货币;资金管理;货币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19-0144-02
货币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只有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组织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才能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一般而言,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应由专职的出纳人员经办。出纳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进行货币资金的收付,同时还需要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过要注意的是,出纳人员不可以兼管收入、债权、费用、债务等账簿的登记、稽核,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一、库存现金的管理与核算
所谓的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并用于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货币资产。
(一)库存现金管理的要求
1.控制库存现金使用的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库存现金。允许企业使用库存现金结算的款项有:(1)职工工资、津贴和个人劳务报酬;(2)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3)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2.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我们所说的库存现金的限额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企业留存库存现金的最高额度。一般来说,库存限额是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核定,通常要满足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在现金的管理中,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如果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就必须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如果库存现金不足,可以考虑签发现金支票从开户银行提取。但是,无论是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都需要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遵守库存现金收支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库存现金收入,必须要及时送存银行,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坐支库存现金的。所谓的坐支是指把收入的库存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坐支库存现金,那就必须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禁止谎报用途套取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库存现金;不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现金,也就是说不得“白条顶库”;禁止将单位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储存,即不得“公款私存”,不能设置“小金库”等。
(二)库存现金的核算
库存现金核算一定要按照序时核算与分类核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现金的序时核算。企业必须要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现金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这样才能详细反映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每日终了,还应该计算当日库存现金收人、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同时把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保证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月份终了,就需要保证“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企业应在总分类账簿中设置“库存现金”账户,以便能够总括反映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其借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表示现金的结余数。通常情况下,库存现金总分类账的人选,应该是由不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负责。
(三)备用金的核算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备用金是指,企业预借给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备作差旅费、零星开支的款项。一般来说,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备用金的管理制度:一是非定额备用金制度,二是定额备用金制度。
一般来说,非定额备用金的管理与核算非定额备用金都是采用先借后用,用后报销的方法来实现管理的。预借备用金时,必须要经过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再交财会部门予以付款。而且在支用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要凭有关单据到财会部门报销,多退少补。预付备用金时,按照借款单借记“备用金”账户,贷记“库存现金”账户;报销时,则按照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借记“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备用金”账户;如果有剩余,那就必须要如数交回,借记“库存现金”账户,贷记“备用金”账户。
(四)库存现金的清查
从目前的工程资金管理和核算方式上看,工程的库存现金清查是主要是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现金的实存数,同时还要与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核对,最终确定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从原则上讲,出纳人员必须要逐日盘点库存现金。此外,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也需要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必须要成立相关的调查小组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情况,就必须马上予以纠正;出现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的情况,就需要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就必须要查明原因;如果出现现金短缺,而且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计人其他应收款,如果是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短缺计人“管理费用”。
二、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银行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以套取他人和银行资金;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主要是通过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商业汇票、托收承付、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等方式行进行结算。上述结算方式可分为两类,即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异地结算是指收付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支付结算,其中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是指收付双方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支付结算,其中又包括包括支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异地结算,又可用于同城结算的,主要有这几种: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款项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如果企业使用银行汇票结算,那就必须要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并且必须要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账号或住址、收款人名称、账号、用途、汇票金额、或住址等内容,同时还需要把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而企业可持银行汇票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一定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摘 要 文章分析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优点;同时指出,医院在申请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医院应加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风险管理,注重日常现金流量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应付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 银行承兑汇票 授信额度 风险防范
医院会计制度增设了新的会计科目“应付票据”,由于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在医院的使用将经常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在医院的使用,既可缩短结算时间,缓解库存物资和医疗设备供应上的压力;同时还可使医院积累更多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医院应加强对承兑汇票的管理,注意承兑结算方式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防范财务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优点
1.拓宽融资渠道,压缩流动资金贷款
医院对购买库存物资、医疗设备,接受服务供应等资金支付采用银行承兑结算,供应商收款方式由电汇或者支票转变成银行承兑汇票。供应商拿到手的是一张信用票据,而医院相当于得到了一笔可长期使用的流动资金。启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在不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以将原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转成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将资金支付锁定在具体的时间段,弥补医院短期资金的不足。如果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700万元转成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开取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扣除银行收取的保证金300万元,医院仍可获取700万元可使用资金,有效减少流动资金贷款700万元。
2.获得谈判筹码,提升医院形象
在资金难以回笼的市场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比医院信用强多了,在谈判中在诚信合作的基础上,供需双方达成理解与信任,医院可要求供应商降低采购价格而获得利益;另外,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信用票据,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银行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金额。医院货款的支付由银行作担保,说明医院的经营效益好、信用高,以此来增强供应商的信心,提升医院形象,提高医院竞争能力。
3.降低利息支出,节约医院运行成本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最长达六个月,医院可以利用已经确定支付期限的资金,控制资金流向和流量,可以更有效地实施资金筹划和合理化库存结构,利用医院存量资金,选择各种方式理财,增加利息收入。从利息支出的角度看,在取得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以将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转成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为例,700万元半年期贷款利息支出21万元;转成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开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5万元,通过转换不仅可以获取300万元银行保证金活期利息收入,半年还可以节约利息支出16万元。
4.提高医院信用,加强与银行的合作
医院申请承兑汇票,除医院本身的信誉外,银行要求医院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为票面金额的30%),作为汇票承兑提供质押担保,在足额付清承兑汇票票款之前,医院不得支用保证金,通过银行承兑业务可以带来银行存款增加,提高医院信用。对于银行来讲,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既可以增加手续费收入,又可以解决信贷资金规模紧张问题,同时受理票据的银行还可以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再贴现和转贴现,同样可以保证票据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这样有效地加强了医院与银行的合作,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
1.申请及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接收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是否有能力,如果供应商没有能力接受承兑汇票,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在材料、设备采购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一般要求提供:申请书、供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部分银行要求)、供应商资料等,内容要有对应关系,来检验交易的真实性,医院要先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不能盲目地使用这种方式。
(2)要对医院在银行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充分利用医院自身在银行的信用办理承兑汇票,尽量少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医院还可以利用各大银行相互竞争的现状,与银行进行条件交换,为医院争取最大的利益。
(3)办理承兑汇票一般要3-4天时间,因办理银行要向其上级申请、审查、审批等,手续相对麻烦,开承兑汇票时,医院要尽量约定时间、集中办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每笔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各银行可以自主给予优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银行对汇票的承兑是银行的一种信用活动。由于汇票大都具有自偿性,银行承兑时,并不是对申请人进行贷款,而是将银行信用提供给申请承兑人使用,相当于一种担保,此外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不管承兑人到期能否交足资金偿付票款,银行都要对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医院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如果没有及时足额存入款项,银行则要开罚息,而且影响医院信誉。
2.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风险防范对策
(1)加强现金流量的日常管理
为了保证医院于汇票到期日足额支付应付票据款,医院必须做好现金流量的日常管理。一是编制现金预算,现金预算应建立在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基础上,切忌无计划使用现金,以免出现现金链断裂的风险。二是加强现金流量的日常动态管理,医院应以预算为标尺,从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两个方面抓好对现金流量的日常动态管理与控制。医院应设置现金流量日报,逐日进行跟踪填报,医院有关领导和部门,就能适时了解现金流动情况,随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2)建立和完善应付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是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申请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各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职责及考核办法;完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合理设置会计、出纳及相关的工作岗位,职责分明。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流通的全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二是完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流程;加强银行承兑汇票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将印鉴与票据存放在一起。三是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与保管。医院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3)提高财务人员防范风险能力
一是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与承兑汇票业务有关的制度、政策、法规,使财务人员熟练掌握票据知识、结算规定、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完善现金流量日报制,及时掌握医院现金流量动态,防止签发不能支付的票据,保证应付票据的及时足额支付。三是加强财务人员职业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1988.
[2]徐俐.谈进一步重视现金流量管理.浙江总会计师.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