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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矿引发命案
在河北省西北部,有一座历史名城――赤城县。它位于华北平原与内蒙古之间的群山峻岭之中,与首都北京山水相依,县城距北京仅180公里。
王军伟、郝风平是赤城县两个有名的痞子。王军伟,生于1970年3月,赤城县田家窑镇田家窑村人。因儿时面部黑黝,人称二黑娃,家人还给其取小名“二宝”。郝风平,长王军伟一岁,赤城县田家窑镇井儿洼村人,俗称小名“和平”。这二位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便纠合在一起从事赌博、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活动。渐渐地,以王军伟、郝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成为赤城县闻名的地霸。
为取得庇护,他们十分注重结交司法干警,不惜感情投资,伺机为其所用,赤城县公安局局长高连军就是其中的一个。
高连军,生于1963年9月,原籍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花园村人。他们相识于朋友的介绍,那时,高连军任张家口市庞家堡公安局局长。王军伟、郝风平为能结识上高连军这位公安局长而高兴。他们主动和高连军往来,请吃饭,打麻将,投其所好。一来二去,彼此成了好朋友。
2002年1月,高连军调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有了高连军这棵大树做靠山,王军伟、郝风平的腰板硬实了许多。
2003年,王军伟、郝风平在田家窑镇近北庄村附近非法开采了一座铁矿,直接影响了在邻近开选矿的矿主刘兴林的个人利益。刘兴林也是当地的名人,在和王军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8月23日晚上8时许,他带着几个人来到王军伟矿点,将矿上的鼓风机电闸拉掉,鼓风机机管砍断,使铁矿被迫停产。
晚上10时,王军伟得到报告后怒不可遏。他喊上郝风平,立即组织了王海、刘海潮、郝世义、刘廷续、孟晓佟等十余名打手,携带手枪、猎枪、东洋刀、砍刀等凶器,分乘两辆汽车赶到刘兴林的选矿厂。进矿后,王军伟持手枪连开数枪对刘兴林等人进行威慑,其他歹徒用木棒、砍刀砍打刘兴林和矿上值班人员。刘兴林身中数刀,致动脉破裂及全身多处创伤引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他受害人员中一名重伤,二名轻伤,三名轻微伤。
凶案发生后,王军伟、郝风平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他们拿出一笔钱,让参与打架的主要人员四散躲藏,等风头过后再说。事情安排妥当后,俩人带着郝世义、刘廷续连夜驱车赶往山西五台山避祸。
接连而来的说情者
就在王军伟、郝风平等人撤离现场后不久,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就接到报警。刑侦人员迅速赶到矿山,现场一片狼藉,血迹斑斑,惨不忍睹。经受害者指认,刑侦人员抓获了歹徒王海。经审讯,王海交代出了这起案件的主谋王军伟、郝风平和刘海潮等人参与斗殴的经过。刑侦人员迅速传讯刘海潮。刘海潮知道难逃法网,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犯罪的经过,其交代的内容和王海一致。
办案人员经过一天的紧张侦查,初步确定此案系王军伟、郝风平以报复为目的制造的故意杀人案。
很快,案情初步结果报到了高连军的案头。一看自己的好友王军伟、郝风平是这起大案的制造者,高连军内心暗暗吃惊。由于案情重大,又是涉枪犯罪,案件很快按程序上报至张家口市公安局和河北省公安厅,引起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关注。市公安局还抽调专人成立了专案组,负责案件侦破和督查。
这天晚上,高连军一夜未眠,思量着下一步如何应对这一难题,同时,他也预感到:明天将很快有人找他说情。
果然不出高连军所料。第二天上午高连军刚走进办公室,手机响了。电话是自己的老同学、现任下花园区某厂纪委副书记门振国打来的。高连军和门振国同学情谊很深,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个人关系。门振国和王军伟也是好朋友,王军伟经常请高连军和门振国一起吃饭娱乐。
门振国在电话里直言不讳地问道:“田家窑出了大案子,是不是二宝、和平他们干的?”
高连军猜测到门振国是受王军伟的委托来打探案情的,便对老同学毫无避讳,如实相告:“跟着二宝去打架的王海、刘海潮已被抓住,他们供出是二宝、和平组织人干的。现在张家口市公安局正在全力抓捕他们,这回篓子可捅大了。”
刚放下门振国的电话,又有人敲响了高连军办公室的门。来者叫王树鹏,是王军伟、郝风平生意上的合伙人。
王树鹏平日和高连军来往密切,落座后直接问起案情。高连军又是如实相告,这个案子的的确确是二宝、和平他们干的。他特意点拨道:“现在案子定的是故意杀人,现场发现弹壳,但没有找到枪支。二宝他们是不是带着枪支跑了?找不到枪就会发通缉令,他们如果和你联系,你让他们赶快想法子把枪交了。现在,凡是涉枪的案子,省厅都要派督导组,如果枪收回来,省厅就不会派督导组了,这样省里的督导力度也就弱了。”
高连军知道,只要把枪追回来,省厅就不会太关注这个案子,他想为王军伟、郝风平开脱就好办多了。
开脱罪行的“前奏”
从高连军内心讲,此时他不仅不想抓王军伟、郝风平,反而盼着他们跑得越远越好,这样会为他们开脱争取时间。身为公安局长,在情与法的面前,私情压倒了正义。为了应付上级对案件的督查和被害人亲属的哭闹,他随便安排了几名干警去追捕王军伟、郝风平等涉案人员。
过了一天后,刑警大队办案人员给高连军汇报:涉案的枪支已由郝风平的岳父交了出来。
一听说枪支交了回来,高连军连日来心里紧绷着的弦松了下来。他把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和刑警大队负责人召到其办公室说:“王军伟的案子定故意杀人是不是有点重?再问问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从主观找点理由,弄成故意伤害。”
高连军虽然就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时间不长,但作风霸道,喜欢说一不二,许多干警对他敬而远之。现在他对如何处理王军伟案发了话,并且意图很明确,属下岂敢不办?
几天后,副局长给高连军汇报说:“笔录改好了,加上‘吓唬吓唬、别把人打死’的意思,这样就可以改成伤害致死。但是需要给市局汇报一下。”高连军满意地说:“好!明天你去市局报一下。如市局同意就把材料留给他们,不同意就把汇报材料带回来,别留下把柄。”第二天下午,这位副局长从市局回来欣喜地向高连军报告:“市局同意把案子改成故意伤害致死。”
看着市局同意了自己的意见,高连军暗暗窃喜。为了把事情做得严密一致,他把王树鹏叫到办公室面授机宜:“案子已改成伤害致死,你告诉二宝、和平,让他们将来到案后要说上‘打架前二宝在矿口曾说过去吓唬吓唬,别把人打死’的话。”
处心积虑的“自首”
几天后,王树鹏又告诉高连军一个棘手的消息:郝风平在外不慎把腰摔伤了,伤势很重,需要去医院手术治疗,这种事情现在咋办为好?高连军想了想说:“你先让和平别露面,过几天再说。”一周后,高连军打电话把王树鹏召到自己的办公室:“和平的腰要是摔得严重的话,你告诉他先投案,然后我再想法给他办个取保候审治病。”
很快,王树鹏把这一喜讯告诉了郝风平。郝风平接到王树鹏的电话后,决定先到秦皇岛住院治腰,然后在秦皇岛医院投案自首,为保外就医创造条件。
郝风平住进秦皇岛某医院后的第二天晚上,王树鹏就把郝风平要投案的想法讲给了高连军。高连军说:“给和平讲一下,投案也要注意影响(指方式),别和我直接联系,让他直接给刑警队打电话投案。到时候我带人去秦皇岛。”
之后,高连军按诺行事,第二天即带着刑侦人员驱车赶往秦皇岛。到医院见过郝风平后,高连军当即安排属下给郝风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然后率员返回了张家口。
再说王军伟,自从打死人躲到外地后,每天度日如年,他把自己的将来全部寄托在了高连军身上。在得到高连军通过门振国捎来的口信后,他决定马上带着自己的两个小兄弟郝世义(外号四毛)、刘廷续(外号黑豹)回赤城投案,并让门振国向高连军报告。
高连军一听说王军伟要带着两个弟兄来投案,马上进行阻拦。他告诉门振国;“不能让他们三个一起来。这样别人一看就是假的。先让二宝自己回来弄个自首。二宝投案后让他说还想立功,再规劝那两个同案犯投案。这样就能给二宝弄个立功,那两个同案犯也算自首。要是二宝带着那两个人一起来,三个人都只能是自首,二宝就算不上立功了。”
高连军毕竟技高一筹,经他这么一点拨,王军伟假自首不仅更加逼真,而且自首和立功两个条件都具备了。
特殊的在押犯
王军伟投案自首被关进看守所后,按照高连军的主意,开始为争取重大立功活动。他虽然人被关在看守所,由于有高连军的关照,他的对外联络很畅通。他先是通过自己的朋友李树威做马仔孟晓佟的工作,劝孟晓佟投案。那天晚上孟晓佟参与了斗殴,案发后根据他的指令外出躲藏。由于是王军伟的指令,孟晓佟很快同意投案自首。
王军伟通过看守所的干警把孟晓佟同意投案的情况报告了高连军,并要求亲自去做孟晓佟的工作,高连军同意了。
在公安人员准备录孟晓佟的口供之前,王军伟为了使孟晓佟讲的和自己的供述一致,欲和孟晓佟串供。他向高连军说:“高局长,我想先和晓佟说几句话。”得到高连军的许可后,王军伟先把孟晓佟叫到一个房间嘱咐道:“过一会儿公安局的人给你做笔录时你一定要说上,我给你们在矿口开会时说了‘人家不打咱不打,打起来千万别把人打坏了’的话。”直到俩人串供完毕,两名警官才装模作样地对孟晓佟做了一个笔录,然后把孟晓佟带了回去。
就在警官给孟晓佟做笔录期间,王军伟在另一个房间里和久别的爱人相见。王军伟和妻子谈笑风生,劝妻子别担心他,他虽然在看守所里,但生活得很好。妻子看着王军伟脸色红润,身体健康,也就放心了。
在看守所里,王军伟是个特殊的在押犯,由于有高连军的关照,上至所长,下至看守警员,都对他关照有加:他住着单号,想吃什么有人送;虽然人在高墙之内,但和外界信息畅通,矿上的生意,他遥控指挥,做得红红火火;隔三差五,他还和高连军及自己的狐朋狗友们出去潇洒玩乐。对他来讲,看守所就是不用付钱的宾馆。
在高连军的运筹下,王军伟的假自首、假立功做得天衣无缝,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不久,王军伟、郝风平的案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
2004年5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就王军伟、郝世义等人故意伤害罪案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于是,一幕丑剧刚谢,另一幕又开始了。
下篇
对法官的攻关
王军伟的案子被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按分工此案由刑一庭负责审理。庭长李胜利指定工作人员仲建清为该案主办人,并确定由承办人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为实现重罪轻罚的目的,王军伟指使自己的生意合伙人田世民向李胜利、仲建清开展“攻关”。田世民明白,这个案子要做到峰回路转,庭长李胜利和案件承办人仲建清的态度是关键。200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经王军伟的辩护律师蒋某联系,李胜利答应和田世民晚上见个面儿。宴请之前,田世民将5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包好放在一个纸袋内,在上面又放了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两瓶酒,准备适时送给李胜利。
席间,几人相谈甚欢。李胜利还向田世民出谋划策道:“要想轻判王军伟、郝世义,你们争取就赔偿问题和对方达成调解,取得对方谅解。这个很关键,如果处理不好,对方会在法庭上要求加刑。要是能调解好,被害人要求轻判,这就好办多了。”吃完饭后,临别时,田世民将装有钱和烟酒的纸袋子送给李胜利。李胜利推辞了几下,就顺手收下了。
李胜利收下钱,开始琢磨着伺机为王军伟等人开脱。他给合议庭里包括仲建清在内的几个法官说:“这个案子有领导打招呼,审理时注意关照一下。”暗示法官们在处理时有所顾忌,从轻判处。
仲建清作为这个案子的实际主办人,在调解王军伟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问题上,帮着王军伟费了不少心,给被害方做了许多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王军伟为了表示对仲建清的感谢,也是为了今后继续利用仲建清,让田世林送给仲建清一万元,仲建清没有丝毫推辞便收下了。
在李胜利、仲建清等人的庇护关照下,2004年9月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王军伟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郝风平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郝世义、刘廷续、王海、刘海潮、孟晓佟等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为办拒收找替身
王军伟获刑后,按照高连军给他出的主意,开始运作把自己弄成一个乙肝患者而逃避去监狱服刑。他知道自己身体健康,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是就找看守所代所长王跃中预谋从监狱办理拒收证明,以达到不入监的目的。
王跃中是一名从事多年公安工作的老警察,前任看守所所长张志刚升任县林业公安局局长后,在高连军的提议下,他被局里任命为代所长,主持看守所工作。王军伟被关进看守所后,名义上是犯罪嫌疑人,但鉴于他和高连军的特殊关系,王跃中一直对他关照有加,有求必应。王军伟先是通过看守所的狱医和外界关系,从医院弄了两份自己患有乙肝的虚假证明。乙肝虚假证明到手后,王跃中告诉王军伟,要想保外就医,还需要办个拒收手续。
但监狱拒收手续办得并不顺利,接连跑了好几天,事情仍没有办成。没有办成监狱拒收手续,高连军暗暗着急。他突然想起原任看守所长张志刚和承德监狱的狱政科长王广兴关系很好,便想让张志刚给王军伟活动活动。
在高连军的多次督促之下,张志刚带人专程赶到承德,找到王广兴。
此时,王广兴刚刚升任承德监狱副狱长。张志刚把来意给王广兴讲了讲,王广兴说:“人(王军伟)不来检查不行,但只要是乙肝没问题(指能办拒收)。”
张志刚又试探地问:“王狱长,假如这个人没病能不能给办一下。”听王志刚这么一问,王广兴引起了警觉:“送来的人必须有病,没病怎么能办拒收呢?志刚,你说的这个人是不是没病啊?”
张志刚不敢说实话,只好小心地说:“这个人肯定有病,但不一定那么严重。”
王广兴听张志刚这么一说,心里恍然大悟,他也不戳穿张志刚的谎言,留下一句耐人寻味的话:“那好吧,我到时候想想办法再说。”
回到赤城县看守所,又是在王跃中的办公室,张志刚和王军伟讲了去承德和王广兴见面的情况。王军伟听完直接说:“我给100万,让他放心办。我们找个替身去应付检查,但告诉他们,别发现去的人不是我后,把替我的人给扣了。”
张志刚很快把王军伟的话传达给了王广兴。百万巨款相诱,王广兴这次没有打折扣,电话里爽快地答应他尽力帮这个忙,并一再说:“只要送来的人有病,不管检查结果如何,我决不会扣人,这点你们就放心吧。我和狱政科的同志打个招呼,什么时候来我再通知你们。”
三天后,王广兴打电话给张志刚,要他尽快把犯人带到承德去检查。张志刚很快通过王跃中通知了王军伟。此时的王军伟已找好了一个患有乙肝的替身。体检过程非常顺利,这让王军伟感到了一丝欣慰。在监狱医院体检完毕后,按规定,第二天还要去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复检。
为保证事情办的顺利,当天晚上,王军伟通知张志刚和他弟弟王军清第二天赶到承德,把给王广兴准备的100万送出去。王广兴不忘牵线人,顺手塞给张志刚一万元,以表谢意。
事后,张志刚开车把王广兴送回了家。据王广兴案发后交代,他收受的99万元贿款,“分多次存入银行,2007年用前妻的名字在承德市银领小区买了一间临街商铺,花了51万元,装修房子花了10万元,另外的钱都用于打麻将、吃饭、唱歌、洗澡消费。”
第二天上午,王跃中等人带着王军伟来到承德附属医院复检。和昨天的程序一样,由替身冒充王军伟,复检时一切顺利。
俗话说,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王广兴收下王军伟100万元后,很快把监狱出具的《承德监狱罪犯拒收通知书》在监狱大门给了张志刚。
随后,按规定,王跃中又带王军伟到张家口某医院进行了体检复查。他们仍用偷梁换柱的把戏,骗取了乙肝证明。
体检结束后,12月16日,王跃中分别以看守所和县公安局的名义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赤城县公安局关于在押犯王军伟患病情况的报告》,报告申请对王军伟暂予监外执行。这份申请报告很快放在了高连军的案头。12月18日,高连军挥笔签下了自己的意见:“同意。”
2005年1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赤城县公安局的申请、医院体检报告和承德监狱的拒收证明,决定对王军伟暂予监外执行十二个月。通知送达赤城县公安局后的当天下午,轰动一时的赤城县命案要犯王军伟便如愿地回到了自己的家里。此时的时间是2005年1月底,距2005年的新年还有十余天。
高军,这名陕西省华阴市的公务员,在2012年,仕途正春风得意,参加一场商务宴请后,被人用刀砍死。警方侦查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李宏亮已身背命案,本该在狱中服刑,但他仍像常人一样自由出入社会公共场所。
李宏亮在被违规办理了监外执行后,再犯命案。
公务员高军死了,他在闹市区被人用一米长的砍刀,砍断了颈椎。
那是2012年夏季的周四夜晚,高军遇害的时间是当晚9点多。
在此3个小时前,这名36岁的男子还给妻子打电话说,今天有应酬,争取早点回家。他去参加当地商人李峥嵘的宴请。身为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科科长的高军准备和李谈加气站的业务,一同参加的还有工业园另外两名同事,以及华阴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等人。
李峥嵘的父亲在当地颇有名气,是渭南秦晋矿业公司老总。
高军与李峥嵘的争执源于席间,李向高敬酒遭拒。当天,李峥嵘等人总共消费2353元,在喝掉了3瓶20年西凤酒、2瓶自带白酒和2瓶干红葡萄酒后,宴席不欢而散。
一份当地政府提供的情况报告显示,高的同事曾听到,李峥嵘此后冲着电话吼道,“叫几个人把高军那怂收拾下。”
西岳庙广场,霓虹灯闪烁,李宏亮、孟杨等三名男人站着,他们要教训高军。他们车里放着一把长一米,重六斤的砍刀。
这是李江湖生涯中的又一次殴斗,此前这名时年26岁的男子因性情暴躁,屡次惹是生非。
不远处,醉酒的高军不停地吵骂。
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李宏亮对身边的人说“取东西,搂!”随后,孟杨拿刀冲向高军,六斤重的刀砍中高军左颈,血洒一地。因为刀十分沉重,李宏亮还看到,孟杨在收刀的时候,刀头掉在广场水泥地上,火花四溅。李宏亮随即喊了一声,撤。几人驾车离开现场。
警方在办案中发现,主要的行凶者之一李宏亮在行凶时已背负一起命案,按照法院的判决这名性情暴躁的男子本应在监狱内继续服刑。
事发第二天,李峥嵘、李宏亮等人跑到一个农家院商议,最后觉得这事谁都躲不过去,投案自首。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宏亮早在2010年,犯有另一起命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时本该待在监狱里。
这同样是一起因为喝酒发生的命案。记者获取的一份法院文书显示,2010年10月28日,李宏亮和朋友在华县喝酒时,与一名叫王杰的男子发生争执。
争执中,牛二平跑到自驾车里,取出两把刨刀,这是一种145厘米长、15?郾5厘米宽的大砍刀,与华阴命案所使用的砍刀相似,李宏亮和田丰辉各持一把,猛砍王杰的头部、背部十多刀,王杰当场死亡。
此案在警方侦查期间,201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宏亮被取保候审,理由是患有“恶性淋巴瘤”。
华阴市华西镇孙庄村的李宏亮初中辍学,2004年在西安服役成为一名武警战士。2014年12月7日,李宏亮的母亲说,2005年,李宏亮被查出“淋巴癌”复员回家,还进行过化疗,“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没想到就惹事了。”
李宏亮母亲拒绝出示医院的相关病例。
随后,李宏亮案被诉至法院。
按照相关规定,案件移交法院后,法院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按照家属说法,李宏亮因病申请取保候审,其必须提交相关病例。
但是,吴堡县检察院称,负责该案件的法院审判长李宏,只是让李宏亮的父亲填写了一份保证书,就当作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李宏亮能够脱离法律制裁,源自一些人对他的帮助,他们来自法院等司法系统。
法院判决后,李宏亮依然脱管。
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
李宏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即应根据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但他却帮助了李宏亮不被收监。
按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应该将李宏亮交给监狱,监狱对李进行体检后,若发现其需在外就医,应出具书面材料向法院报告。法院收到报告后,要组成合议庭,认定犯人需监外执行后再向监狱下达予以监外执行的决定。
李宏,帮助李宏亮超越了这些程序。
如今,李宏以涉嫌罪,被吴堡县检察院。
2011年8月23日,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新到李宏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李宏要求王新以看守所的名义,帮忙办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报批材料。
在一份办案材料里,记者看到,王新起初并不愿意领取李宏亮的执行通知书,但在李宏的一再要求下,碍于情面签收了执行通知书,也答应帮忙办理李宏亮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报批材料。
为了慎重,王新将李宏的谈话意思写在了执行通知书下方,“因李宏亮现取保候审未入所,等病情鉴定后,报中院判处暂予监外执行时,再实际执行刑罚。”
2011年9月初,王新向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看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这是申报监外执行的必需手续。
王新又来到华山监狱,通过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宏亮的拒收单后,交给了李宏。
按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由该市人民法院履行对因病残不能入监执行刑罚的罪犯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通知书》要求,李宏本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层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批准李宏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
吴堡县检察院称,李宏既未召集成员合议,也未向上级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是将材料放置其办公桌内。
这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十年刑期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社会公共场所,还谈起了恋爱,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在陕西,“三类罪犯”中108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就有40名罪犯不符合条件。
2014年八月李宏涉嫌案开庭审理后,关心此事的人们又开始担心另外一件事情。
“到现在都没有判决,听说法院又要内部解决此事。”
对此,吴堡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勇表示,此案开庭审理后,他们召开了审委会,但审委会成员对该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已向榆林市中院请示。榆林市中院一位负责人称,案件仍处讨论阶段,他们也向陕西省高院做了请示。
多个知情消息源称,李宏的姐夫是陕西省高院一名副院长。
在陕西,违规办理监外执行已非华阴个案。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检察机关获悉,自2014年3月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
新华社报道称,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全省“三类罪犯”中108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就有40名罪犯不符合条件。“同时也说明陕西的问题十分严重,如此大的比例不正常。”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诉法还明确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而此前因砍人被判刑的李宏亮,则应该不在保外就医之列,除非其证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
事实上,除了法官为犯人违规办理监外执行,记者在当地调查发现,华阴司法系统存在诸多乱象。
华阴市看守所一名内部知情人士透露,在“高军案”审判期间,看守所所长同意犯罪嫌疑人李峥嵘回家过春节,副所长邢磊还带着李峥嵘去西安游玩。
但邢磊副所长予以否认。
陕西省公安厅曾对西安等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据了解,李宏亮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在经济上颇有实力。记者未能获知李宏与李宏亮家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往来。
李宏亮帮助李峥嵘砍死高军后,迅速自首。
据了解,李峥嵘的父亲李海潮,与当地官员关系不一般。
2014年7月26日,华阴发生一起震惊当地的爆炸案,就与李海潮有关。李海潮的秦晋矿业与鑫达矿业抢夺铁矿时,秦晋矿业十多名员工点燃7管炸药,扔向对方矿坑,炸伤5名农民工。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渭南市政府通报称,秦晋矿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购买炸药1000余公斤。此案涉及华阴市公安局、黄金局、国土局、安监局等各部门。
华阴当地一位与李海潮熟识的铁矿老板表示,李海潮的公司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长达五六年,“炸药规定十分严格,如果不是跟官员关系不一般,没有许可证,很难想到怎么能弄到的炸药。”
随后,华阴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逮捕4人,李海潮被取保候审。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爆炸属于性质恶劣犯罪。”
取保候审乱象,在陕西也非个案。
2013年7月18日,陕西省公安厅对西安等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中,陕西省公安厅督导组对解决取保候审突出问题提出要求:要加大领导力度,市县公安机关专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省厅专项办细化考核指标,加大对整改工作的考核力度。
2014年12月7日,李宏亮的哥哥说,他们也试图找人再次为李宏亮办理取保候审,“咨询过好多人,没人敢给他办了。”
8月18日上午,上海提篮桥监狱召开干部会议。监狱党委书记于旭光和监狱长宣布,某监区教导员俞金宝因“严重违纪,严重违的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
狱警们哗然。56岁的俞金宝是他们中间普通的一名管教干部。“俞金宝为人忠厚,本不是一个多事的人。”一位狱警说,“如果不是因为那个人,他本可以安安稳稳做到退休的。”
此言所指“那个人”,就是曾在俞手下服刑的“上海首富”周正毅。
周正毅于2003年5月26日夜被刑拘,同年9月5日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2004年5月19日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受审,6月1日被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5天后,在提篮桥监狱工作了20余年、向来“默默无闻”的狱警俞金宝的个人命运,开始与这位上海滩的“大人物”交汇。
2004年6月26日,周正毅从上海市看守所转移至提篮桥监狱关押,剩余刑期一年零11个月。俞金宝被指派担任周的管教干部,实为专职看守。
“福祸相倚呀!两年前,他可是千挑万选被选中担任周正毅的管教干部的。有些同事还羡慕他,临老还有升职机会。”一位狱警有此感言。
周正毅已于今年5月26日刑满释放。时隔近三个月后,与其“朝夕相对”近两年的俞金宝被,个中委曲,引人关注。
38440号“邹振义”
知情人透露,周正毅收监后很长一段时间,许多提篮桥监狱的工作人员皆不知情。《监狱法》规定,收监需有三个法律文件,即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新收罪犯收押与分流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由看守所移送监狱的法律文书,还应包括逮捕证、书副本、提押票、案犯身份卡等材料。但即便是提篮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也没有看到这些文件。
“那时外边都在传周正毅已经进了提篮桥,但我们在档案中查不到他的姓名和番号。”知情人说。一位资深警官透露,大多数监狱工作人员是在网络上看到香港的报道后,才知道周正毅即番号为“38440”的服刑犯人“邹振义”。“俞金宝这个人很忠厚,嘴巴很紧,我想这是上面选择他执行这项任务的原因。”
俞金宝自80年代初期即在提篮桥监狱工作,周正毅被移送提篮桥前,俞的身份是某监区中队长,正科级。周正毅入狱前数月,俞被提为副处级管教员。周入狱后不久,俞被正式任命为某监区教导员。
据俞金宝同事介绍,俞本人是“老三届”,动手能力极强,平时喜欢捣鼓小电器,在同事中享有名声,以前多被指派管理一些有技术特长的犯人。在同事们看来,俞被提拔为监区教导员,与管教周正毅这个特殊任务有关。“俞不是那种削尖脑袋往上爬的人,50多岁的人了。”
今年1月,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上海市检察院监所处接到举报,据称周正毅在押期间享受“特殊待遇”,遂召集提篮桥监狱方面的代表开会问询。
一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举报来自一些群众和人大代表。“检察院的同志问监狱方面的人:怎么有人反映周正毅在提篮桥照样吃香喝辣,还有‘大哥大’?”监狱方面回答:“对周正毅的教育管理,是管教干部俞金宝执行。他直接向刑务处副主任毛建平负责,由毛直接向监狱长汇报,其他人无从过问。”
之后,上海市检察院未予深究。但外界传闻至今不断。
“改造积极分子”
在俞金宝管教下,周正毅在狱中的表现,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版本。
从监狱的综合评分看,周正毅表现很好,有望减刑。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的《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实施办法》,单月奖分10分以上的犯人可以评为“五好个人”。周正毅在押第一年,月均奖分近20分,全年奖分接近200分(初入狱的前两月不计分)。而全年奖分达180分以上,即可折算为两次立功加两次表扬。
所谓奖分,系根据服刑犯人的思想悔改、劳动超产、遵守纪律等因素,由管教干部打分,向狱政部门报告。狱政部门核查后,对表现突出的犯人,可向法院申请减刑。据透露,周正毅的奖分基本由“一对一帮教”的俞金宝说了算。
约在2005年9月,提篮桥监狱狱政处曾受命起草周正毅的减刑报告。按照周的高额奖分,他可以减刑一年至一年半。当时周的剩余刑期已不足九个月,若减刑报告获法院认可,周可立即获释。
“后来,由于香港廉政公署通缉周正毅,周的‘减刑计划’才没有启动。”据说一段时间里,是否为周减刑,颇使上海某些相关主事者头痛。
与高额奖分形成鲜明对比,有关举报信则反映了截然不同的场景。在一份举报周在狱中享受特殊待遇的材料中,举报者称:“周正毅可以在提篮桥监狱开董事会。”
提篮桥监狱一位警官告诉记者:“开董事会一说有些夸张。但周正毅在监狱里享有的待遇之好,我从警那么长时间都没见到过。以往一些‘风云人物’,比如徐景贤、王秀珍、等关进监狱后,用的都是真名,也一样要像普通犯人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
经《财经》多方核实,周关押在提篮桥期间,一直在某监区严管队,狱方对其活动范围、接触的人都有严格限制,可以与他直接接触的管教干部,仅俞金宝一人。
据称,开始时周正毅还参加一些劳动,具体工作是包装肥皂,但没有几天他就厌烦了。“整天呆在俞的办公室,看电视,打电话。”知情人说,“以后,他被安排当图书管理员,其实也就是说一说而已,未必真的让他管理图书,那样的话接触面还更大。”
或许是因为要减少周的接触面,犯人们早晨5时半的出操周可以不参加;吃饭时别人都要排队打饭菜,周则由劳役犯人代劳。而同组犯人中,只有组长朱某和组员钱某被特许与之接触。提篮桥的监室面积很小,仅3.3平方米,要睡两三个人。但周一个人就独享一间囚室。服刑一段时间后,“周就干脆到俞的办公室里起居。那里空调、电视、DVD、音箱、冰箱、沙发,应有尽有。”知情人说。
周正毅身在监狱,与外界的联系除了电视和电话,还有亲朋故旧和下属的探监。一般犯人一个月有一次与亲人会见的机会,且有时间限制,一般都安排在监狱的“会见大厅”,负责管教的警官对每次会见均须记录和监控。但周正毅“会见”之频繁令人乍舌,有时高达每周八九次,且不在“会见大厅”进行――“在监狱开董事会”一说即源于此。
“这些都是严重违反规定的,不知道俞金宝是否进行过记录。无论从工作规范出发,还是从自我保护角度出发,他应该留下这些来访人员身份记录。”知情人称。
针对举报中反映周正毅带手机服刑,监狱一位警官说,周从看守所到监狱,一些个人物品都要暂时扣押保存,不可能把手机带进来,“如果他使用手机的话,我们认为他只可能是使用了俞的手机。”
“对周正毅的这些特殊待遇,不是俞金宝这样的管教干部可以提供的。监狱长都没有这个权力。”提篮桥监狱警官说。
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的医官们说,当初周还在市公安局看守所时,“每次来看病,我们事先就得到通知,所有其他的病犯门诊全部停诊,就为周一个人服务。”而周所谓的“病”, 往往不过是些伤风、感冒而已。
通缉令
自今年5月26日出狱后,以往风头甚健的周正毅就此杳无音信。
他的上一次高调亮相,是在2003年5月25日。当天下午,周正毅在上海龙柏饭店会见来自北京某官方媒体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一小时的会谈中,周豪气冲天,自称资产有400亿元,除可提供1亿元合资成立传媒投资公司,另可提供10亿元的现金“运作”。
第二天深夜,周正毅即被带走,此后三年失去自由。周被带走后的第六天,2003年6月1日,香港廉政公署从港岛一处豪宅中带走了他的妻子毛玉萍。
毛玉萍案的调查耗时长久,直至2005年8月方始在香港湾仔区域法院正式开庭。法院于今年1月16日宣判:原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产(香港交易所代码:0067,已除牌)总经理毛玉萍,因串谋造市、串谋诈骗中银香港及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三项罪名,被判入狱三年半。
上海地产,系周正毅夫妇曾经掌控的最大上市公司。周于2002年5月事业最颠峰时,斥资15亿港元,从李嘉诚旗下的和黄以及爱立信等公司手中收购上市公司建联通,更名为上海地产。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下称中银香港)为周正毅此次收购,提供了高达21.6亿港元的过桥贷款。事后,正是因为这桩交易及贷款涉嫌违规,最终引发了“周正毅王国”的崩溃。
中银香港在贷款协议的附加条款中注明,周正毅须将上海地产股份作为抵押,如抵押股票总值的六折低于贷款额,则周须向中银香港支付抵押差价。按照周在上海地产的持股量折算,上海地产每股价格最低要维持在0.58港元。
香港廉署指控,毛玉萍自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通过12人名下的43个账户,在13家证券公司买卖上海地产股票,制造交易活跃假相,以维持股价在0.58港元的“安全线”之上。
2003年5月26日,周正毅被拘;5月30日,上海地产股价跌至0.40港元。中银香港决定从周正毅银行存款中提取5000万港元,以抵消部分欠款。上海地产的造市活动亦到此结束。
今年4月,已在香港服刑的毛玉萍再被指控12项诈骗罪名,并被香港区域法院判刑32个月。新增刑期中,有16个月与原来的刑期同期执行,毛需服刑合共58个月。
内地、香港对周正毅夫妇二人的司法追究,一直不曾交叉。这或许是因为2003年6月前后,周、毛二人已是分处上海、香港两地,失去自由。
在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毛玉萍操纵上海地产股价时,并未追究身为上海地产董事长的周正毅的责任;而在上海,检察机关对周正毅的指控,则针对其在1999年至2003年5月间操纵上市公司徐工科技(深圳交易所代码:000425),以及虚报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两项指控均与中银香港贷款案、上海地产造市案无丝毫关联。
但在2005年9月,香港廉署曾经通缉周正毅,控罪为“串谋诈骗”。此时的周正在上海服刑,而提篮桥监狱正准备提交他的减刑报告。可能正是由于香港廉署的通缉,周正毅未获减刑释放。
如今,香港廉署网站上仍挂有对周的通缉令。通缉令称,“周正毅因涉嫌串同其他人士诈骗香港一上市公司股东而被通缉。这宗串谋诈骗案发生于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间,周及其同谋涉嫌在该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中不诚实地诱使公司股东接受较低的收购价。”
在接受《财经》记者电话问讯时,香港廉署未予透露通缉令所涉案由的详情,仅表示,廉署是根据香港律政司的建议,于2005年9月将周正毅列入通缉名单。
有消息称,周正毅本人已于今年5月26日上午8时,在上海提篮桥监狱办理了出狱手续。周出狱当天,大批记者自凌晨起即在监狱门口守候,苦等一日,但不曾见周氏身影。至今,外界难知其行踪。
一、问题的提出
本案在审查阶段,王某的亲属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承办人员提审李某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本案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所犯罪行系轻微刑事案件,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此提出对王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申请。同时,羁押王某的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本案的问题是,对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还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对看守所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是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审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如何操作。
二、由公诉部门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1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综合《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阶段公诉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五类:(1)案件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后,移送公诉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在检察机关计算的案件;(2)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3)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4)案件管理部门在对案件流程监督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5)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结合王某故意伤害案,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较为适宜。原因有:一是因案件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诉讼阶段看是已移送的案件;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并不掌握批准逮捕后的赔偿情况及审查阶段王某的认罪态度;三是对于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如果单纯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羁押,可以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建议,而针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由于还涉及其他方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可将看守所的建议转交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统一受理审查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公诉案件承办人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内容
《刑诉规则》第619条从八种情形规定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应着重从五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存在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是否存在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适用缓刑的;(3)是否存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4)是否存在因身体状况不符合继续羁押的;(5)对法院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的,是否存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刑诉规则》第619条第1款第2项,笔者认为应当将因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这一情形作为审查内容。对于第3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作为审查内容的,笔者认为实践中不同承办人对这些可能性的判断会有不同的认识,建议对这类案件快审快结,不要在或然性判断上耗费太多司法资源。对于第4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5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这些情形,笔者认为虽可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提起公诉、监督法院审判,及早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审查方式
《刑诉规则》第620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笔者认为综合起来可采用以下审查方式:(1)在审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2)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3)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或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意见;(5)查阅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的启动
1.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状况进行审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后由公诉部门审查。
3.公诉部门对其他部门转来的线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审查意见的提出及审批
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后,承办人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罪表现、健康状况等进行核实,提出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对于需由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决定释放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建议侦查部门或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由检察长决定。
(五)法律文书的使用
对于案件羁押期限在检察机关计算的案件,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由检察机关出具释放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监视居住决定书;对于案件羁押期限在侦查部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外)或法院计算的案件,由公诉部门以检察机关名义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释放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
(六)对所发出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
《刑诉规则》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该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对检察建议应当按期答复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不按期答复的应当如何处理。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尽管人民检察院只是提出‘建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决定,但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1]因此,对于有关单位未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经口头协商仍无结果的,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通报情况,以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就本文王某故意伤害案而言,公诉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建议部门。经审查认为对王某不需要继续羁押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同意公诉部门意见的,应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这两种情况公安机关均应在十日以内通知公诉部门。
四、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一)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公诉部门对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若不按规定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机关,则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后,因之前没有规定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院,部分法院不抄送或不及时抄送逮捕决定书至检察机关,致使实践中公诉部门对法院变更逮捕措施的时间无法及时掌握,导致监督不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应主动与法院沟通,对于某些法院不予以配合的,在对其发出《纠正违法审理意见书》的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人大汇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以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公诉部门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尚需明确。有观点认为“对于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应当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一审宣判前的羁押;二是判决生效前依特别法定事由的不应当羁押;三是判决生效前的超期羁押。”[2]笔者认为,对于这三种情况,公诉部门应承担一审宣判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判决生效前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法定事由不需要羁押,或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利于监督。
(二)公诉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消极性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状况普遍存在,在审查期限内完成案件的或不工作量已很繁重,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需承办人抽出时间去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审查后作出相关决定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一些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为实际履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本可适用快速审查、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一旦开始羁押必要性审查既费时又费力,导致实践中公诉部门对开展这项工作存在消极性。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纠正办案人员旧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如何简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具操作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对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尚起不到预期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6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上述条文均对在收到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建议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公安机关、法院不同意该建议而不采纳的,因检察机关毕竟不是决定机关,使得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大打折扣。有学者认为,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水平。[3]那么,要使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除要求公诉部门严格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确性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安、法院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加,就一段时期内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真正目的。
注释:
[1]参见张兆松:《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大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检察院按照市委“一三八五一”工作思路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部署要求,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出发,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推动了检察院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多年来,全院实现了无违法违纪、无错案、无责任事故的“三无”目标。
(一)高度重视,推动检务公开扎实有序开展。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在充分酝酿、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为顺利推行检务公开提供全面的制度保证。
(二)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反贪、反渎、监所、民行工作,组织上街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要做法:一是拓展宣传广度。认真开展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制作宣传展板百余块,向群众发放“检务公开”材料等1万余份,耐心解答群众咨询;五年来,共接待上访群众1000余人次,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00余件。二是拓展宣传深度。坚持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工作中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取得各方面的监督和支持。深入开展涉检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大化解和积案化解专项活动,进一步完善首办责任、下访巡访、送法下乡等制度,努力使涉检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多年来没有出现一起涉检案件。三是创新宣传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法律地位和活动部署,向社会公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和民生检察服务热线96699;2008年12月,检察院建起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被市委、市纪委授予“十大廉政文化建设精品工程”荣誉称号。截止目前,共有四万余人次前来参观,接受警示教育。
(三)坚持报告和通报制度,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检察院及时将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协和新闻界通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及时向市委报告工作,主动争取领导和支持。近年来,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共向市委汇报12次;对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办理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市委汇报,使党委领导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有及时清晰的了解,同时也给予检察工作有力的领导和支持。二是主动向人大和政协报告或通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等情况汇报。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虚心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聘请了3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担任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对于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代表反映的问题,视案情和不同诉讼阶段及时反馈办理进度,有效监督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情况。三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扩大检察工作社会影响。积极联系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撰写新闻稿件、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互联网站等形式,宣传检察机关的重要活动部署、重大案件进展等情况。
(四)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检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及时、主动、充分、如实地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一是在侦查工作中,依法公开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等内容。2009年以来,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59件71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二是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依法公开审查逮捕期限,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内容,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2009年至今,共受理批捕案件828件113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600件808人。三是在审查工作中,依法公开不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程序规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等内容,提高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了规范、文明执法。三年以来,共受理移送审查案件1203件1618人,提起公诉1110件1414人。四是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宣传检察机关的职权、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和立案标准以及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等内容,争取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五是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工作中,依法公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应当公开的案件办理环节、时限等内容,提升诉讼监督实效,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09年以来,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3件,立案审查31件,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28件。六是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依法公开高检院制定的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四个办法”等内容,创新探索了“未成年人犯罪维权帮教档案”机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七是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在接访大厅创立“民生检察服务中心”,建立了“检务公开”电子屏幕,把检察工作自觉融入全市经济工作大局之中,树立为群众服务的工作理念,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赞誉,没有出现一起涉检案件。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权阳光运行。一是公开检察工作纪律。结合高检、省市院从今年6月份开展的为期一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检务公开宣传手册,向社会各界公开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并将“九条卡死”、“六条禁令”等办案纪律制成警示牌、桌牌放置在办公、办案场所,将“禁酒令”制成卡片随身携带,既方便了检察干警自我提醒,又方便了群众监督。二是认真落实“一案三卡”制度。及时督促办案人员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遵守办案纪律,并在案件办结后由纪检监察部门逐一进行回访,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执法情况以及执行办案纪律、规定情况的意见。2009年以来,对办理终结55件62人自侦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受到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联动公开机制尚欠完善。检务公开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一样,都是国家机关促公正保廉洁的重要措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形成联动公开的机制,应进一步加强与政法等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合力,使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知晓的内容更全、更细。二是对外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强。特别是与相关新闻媒体、网络等联系较少,有待进一步加强,确保检务公开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意见建议
一是切实加大检务公开宣传活动力度。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检务公开宣传活动,创新形式,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各项检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机构设置、办案程序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大力讴歌检察工作,反映检察业绩,弘扬先进典型,展现人民检察官的精神风貌和队伍形象,增强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