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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展目的
贯彻教育创新的理念,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支持新课程的全面实施。发扬教师设计制作教具和设计开发探究性实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收集、整理、推广其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推动自制教具活动的开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自制教具和实验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收集运用新材料、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仪器整合的经验,促进教学仪器新产品的研发。总结、推广各地开展自制教具和实验教学活动的经验。
二、奖项设立
1.设立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
2.设团体总分一、二、三等奖;
3.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奖。
三、评展范围、分类
1.评选范围。中、小学各学科(不含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器材,以下同)教学中使用的,由教师或学生自己设计制作,在历届全国、全省自制教具评选中未获得过一、二、三等奖的自制教具,或虽曾获奖但对原作品有重大创新改进的自制教具(不含已经正式生产的产品和纯计算机软件及声像资料)。
2.自制教具作品的分类。自制教具作品分教师作品、学生作品。按教学段分为小学作品、中学作品。
四、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以各区、县(市)(由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组团为参评单位。各参评单位均可推荐不多于15件的自制教具(其中教师作品不多于13件,学生作品不多于2件,教师作品和学生作品的名额不可交叉使用)参加全市评选,多于规定的,以上报顺序取规定的件数。每个参评单位上报的小学作品不得少于申报作品的30%,且同一学科的自制教具推荐作品不得多于6件(含学生作品),各参评单位可推荐申报全省自制教具能手候选人不多于1名。
2.每人限报2项自制教具作品(含合作的作品)参评。
3.各参评单位要提交本区、县(市)开展自制教具活动的报告,作为申报全市自制教具评选组织奖的参考材料。
4.所申报的作品必须是自制教具,并已经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有一定的教学效果。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制作者姓名、次序、教具名称等。申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中途不能增加新成员。
5.申报者可为单位团体也可为个人,个人申报者应为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也可以是就读于初等和中等教育学校(不含高等教育)的学生。每个合作作品应确定一名第一作者,其他为署名作者。在作品申报时,所有成员的信息资料均应在申报表中填列。合作作品的申报者不得超过3人,每名申报者都须实际参与自制教具设计制作,作品应该反映出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学生合作者则应是同一学历段(小学、初中、高中、师范院校)学生。所报送的学生作品,必须是学生自己动手制作的教具。
6.一个教具名称只含一件教具,教具名称应与其相应的教具相符;以一组或系列教具为单位上报的多件教具,必须是内容相关的且只按照一件对待;内容不相关的多件教具按上报的顺序只取第一件教具及相应的名称。
7.不接受申报的作品。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道德规范有抵触的作品;涉及食品、药品试剂和饮食安全类的作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有碍于文物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的作品。
8.各参评单位向组委会提交本地《参评作品汇总表》,务必按教师作品、学生作品先后顺序,按学科分类进行排序,并负责本地区校对工作,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汇总表样式见附表)。报送《全省自制教具能手申报表》时,请同时报送被推荐能手的电子照片(采用jpg格式且不小于1M)或另附一张与表格同样的照片。
9.申请表和技术资料应于年1月10日前报送到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五、评展条件
1.教师自制教具作品评选条件。要有教学性。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实验教学、提高师生的实验动手能力。
要有科学性。教具所示实验内容符合科学原理,体现科学知识和科学过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意识,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技能。
要有创新性。教具设计新颖,构思巧妙,体现新的实验活动方式、方法和内容;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和发展;在信息技术与传统实验的整合方面有所创意。
要有启发性。引发学习兴趣和思考,适于探究式教学,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互动、合作交流。
要有实用性。取材容易,结构简单,易于操作,性能稳定,安全可靠,造价低廉,外形美观,便于自制推广;有助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2.学生自制教具作品评选条件。制作的教具与学习内容、实验内容协调一致,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实验动手能力,有利于自主学习、合作交流。
符合科学原理,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技能,有利于树立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
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新颖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促进动脑动手。
取材容易,制作简单,使用安全,造价低廉,便于推广。
作品符合参与者的年龄层次、知识及能力水平,具有独立创作的真实性。
3.自制教具能手评选条件。被推荐人长期以来积极参加自制教具活动并在教学实践中有显著成绩,有作品参加本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未曾授予过自制教具能手称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被推荐人在历届全省自制教具评选活动中曾两次及以上获得一、二等奖奖励。
被推荐人在市级历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或省级教研活动中曾获得两次以上一等奖。
4.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奖条件。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依据本区整体自制教具工作开展情况,由市里统一确定。
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具体负责、主管自制教具工作。
在全国第七、八届及全省第八、九届自制教具评展工作中,积极组织本地区工作,积极配合省里各项工作安排,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宣传组织工作、培训组织工作、省及我市展评活动组织工作、材料上报工作等。
六、评选程序
1.由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第九届全市优秀自制教具评选活动组委会,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2.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资格审查,包括参评资格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初审结果及终评地点、时间、参评教具的运送等有关事宜,由组委会另发通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初审内容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向组委会秘书处具名提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经查明,确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3.参评单位组团参加评选,各代表团设领队和联络员,并负责组织好本代表团人员的参加终评工作。作品如不能在评审时演示,且未向组委会秘书处说明原因,将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4.组委会根据上报教具的内容和数量,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评选组,制定评选细则,具体负责评选工作。专家组在观看操作演示、小组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选细则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经组委会批准确认。
5.获奖作品按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分别计入各参评单位团体总分。学生作品和提名奖不计入团体总分。
七、表彰、奖励
1.对获一、二、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择优推荐20件优秀教具参加省自制教具展评。
2.自制教具能手推荐省参评。
3.对获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4.对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参评单位颁发奖牌。学生作品和提名奖不计入团体总分。
八、知识产权
优秀自制教具评选组委会不负责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事宜。在本届评选活动之前,评委会对参评作品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参评的所有作品必须按照申报要求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全部必要的相关资料。作者本人应承诺对其作品(含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作品)的内容(包括制作材料、制作方法、使用方法)加以公开,同意主办单位编写相关出版物时采用。
九、展示
1.在年2月对参评的自制教具,按各区、县(市)分区进行展示,欢迎组团参观交流。
(二)做好“台长”的策划和联络、宣传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收集和整理好申请专业硕士点所需材料,随时准备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评审。
(四)做好暑期值班安排,实行定时定人负责制,保持工作的延续性与稳定性。
二、下学期工作重点(一)突出重点工作
召开全校科研工作会议。拟定于10月21日召开科研工作会议,对科研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修订审议相关规章制度。
2.组织全国台长。为了扩大我校的影响,加强我校与外校的科研沟通与交流,拟定于11月27日至28日举办“台长”。
3.继续推进专业硕士点申报工作。组织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召开申硕工作会议,认真领会《硕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文件精神,掌握了解申报专业硕士的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迎接上级的评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相关和高校调研考察,学取优秀经验。结合各自专业特色,整合学科力量,发挥合力优势,确保申硕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对现有的三个省级重点学科加强指导和检查,延伸其学科优势,形成“品牌学科”;认真组织有实力的学科积极申报浙江省第六批重点学科。对现有的校级重点学科加强学术骨干的培养,加大政策、资金的投入。
5.培育学术力量。巩固现有的学术力量,对有条件的专家、教授的相关成果加强包装和成果推广,扩大其在社会上的学术影响力。培育有潜力的中青年教师,为其学术科研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学校统一计划,引进相关领域的博士、专家等人才,为学校科研力量增添新活力。
(二)抓好日常工作
做好本阶段科研立项宣传、统计、申报工作。抓好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省科技厅等厅局级项目和校级项目的科研立项工作。
2.做好本阶段科研成果的统计和整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时间安排做好各级科研奖励的申报、推荐工作。及时做好本阶段应完成项目的结题工作和未完成项目的延迟结题工作。根据学校相关科研奖励管理规定,定期做好科研成果统计和奖励工作。
3.做好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创新团队等学术科研团队的管理工作。目前,我校正在形成以学术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创新团队为发展平台的学术队伍和科研力量。现有研究基地15个,有重点学科11个,有创新团队9个,并且其力量正在不断壮大。本年度以来,我们从制度、人事、考核等方面加强了对这些学术团队的管理,下一阶段将继续完善相关制度,优化管理,提升水平。
4.继续举办品牌学术活动。“博士讲坛”、“现代传媒学术大讲堂”等学术讲座活动已举办多期,在师生中具有广泛影响,我们将继续推进并加强这些活动的建设。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将与社会上相关单位、企业联合举办大型学术活动。
(三)抓好制度建设
完善科研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科研处行风建设公开承诺》,并对其中不合理之处加以修订,切实提高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二级学院科研秘书的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和奖励制度。
2.制定对研究基地等学术团队的管理办法。缕清科研处与各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创新团队等的关系,从立项、结题、考核、评估、经费等方面着手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优化管理,充分调动各个学术团队的积极性。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关键词:课外实验;应用型人才;教学体系;基础医学
中图分类号:R3
在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的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主要是指在课堂教学之外,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与基础医学相关的各类实验活动。多年来课外此类活动项目在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提高综合技能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分散独立、模式陈旧等问题也较为突出,难以适应医学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求。所以,重新认识和改革现行课外实验活动,将其纳入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强化学生综合操作技能,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分析
(一)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的重要性
1.强化操作动手能力
操作动手能力,是评价本科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标志之一[1],基础医学实验操作技术更是临床操作技能的基础。由于医学课程任务较重,课堂时间安排较紧,加上目前的招生规模较大,大班上课为主,学生在实验课堂上动手操作的机会并不多,要熟练掌握实验技术,单纯依靠实验课上的时间远远不够。而课外的实验活动恰恰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补充课堂实验不足的机会,学生可以充分利用课外业余时间,多次反复强化训练,提高实验操作水平,熟练应用操作技术。
2.培养科研创新能力
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大学教育的重要内容[2],是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基础。基础医学实验活动是科研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环节,是学生创新能力的具体体现。通常科研实验是不包含在教学计划当中的,需要学生投入大量的课外业余时间,通过回顾文献,开展动物、细胞和分子水平的种类实验,证明、发现并解决相关科学问题。通过课外科研性实验活动,使学生逐步形成较好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一定的创新能力,使优秀的大学生在学术创新领域能够脱颖而出。
3.促进学风建设
医学专业大学生入学后首先面临基础医学的学习,部分学生由于所学专业未能如愿、自制力不强等原因,导致专业思想不稳定、丧失学习动力和学习兴趣,甚至沉迷网络世界不能自拔,精神萎靡不振,课余时间无所事事。此时一个良好的课外实验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会对学生产生很大帮助。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和利用课余时间,查资料、做实验、练技术,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会不断增强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端正专业思想,增加学习兴趣,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促进学风、班风和校风的好转[3]。
4.提升综合素质
实际上,现代实验活动已不再是单一的个人实验技术操作和科研实验项目,而是一种人的综合素质的体现。实验操作不再是单纯的技术而一种技术和能力的综合,实验项目更是一种团队成员的一种融合[4]。完成一个基础医学实验项目不仅涉及各项实验过程中的操作环节,还涉及实验前后的资料查询、实验理论、材料准备、卫生安全、废物处理甚至动物保护,既需要较好的观察能力、文字处理与写作能力,还要求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团队合作与组织协调能力,开展好课外实验活动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课外实验活动是由大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的,许多学生将课外时间多用于各类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开展基础医学实验活动的时间并不多,课外实验活动实际上处在课外活动的边缘地位。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学生自身对实验技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基础医学实验总认为与临床专业应用有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学生对科研创新的兴趣不大,认为与专业学习无关,没有必要。从教师和管理部门的角度讲,对课外实验活动的引导和组织不够,多看成是学生和教师的个人行为,没有从学生培养的总体设计上去认识。
2.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的课外实验活动实际上涉及教务、学工、团委、科技、实验等多个部门,鉴于上述的不当认识,各部门在管理上也常常是顺其自然,独立运行,体制上条块分割、管理分散,专业化特征不够明显,没有从更高层面上进行横向协作和组织,造成办事效率较低[5]。另外,在课外实验活动的制度建设方面,缺乏完整系统的运行、评估与监测等管理规定,尚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课外活动管理制度体系。加上管理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课外实验活动的效果。
3.經费等投入不足
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的特点是耗时长、材料多、设备要求高,一是课外实验活动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教师要常常放弃休息时间,不计报酬,二是实验项目本身需要大量的动物、细胞、试剂及药物等物品,并涉及水、电及设备等成本。所以,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是一项资金投入大、师资要求高的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常常制约了基础医学实验项目开展和拓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师生的积极性。
二、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改革的探索
(一)有机整合课外实验活动项目
我校现有五类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项目,包括实验室开放、实验操作竞赛、实验室开放基金、学生学术基金和教师课题。按照培养目标将上述课外实验活动项目整合为二大类,一类以培养综合实验技能为主,包括实验室开放和年度实验竞赛项目;另一类以培养科研创新能力为主,包括实验室基金、学术基金和教师课题项目,并将其固化在实验教学体系当中。这样,新的实验教学体系便包含了独立的基础医学实验课程和课外实验项目二个部分(见下图),二者各有分工,相互协作,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也使课外实验活动的运行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成为日常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6]。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为了保障课外实验活动改革的进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是非常必要的[7]。为此,我们将课外实验活动的管理纳入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统筹进行,中心下设下设形态学、机能学、分子医学、病原生物学四个实验室,对应四种类型的课外实验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实行专人对口管理,实现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共享,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评审和奖励等环节规范管理各类课外实验项目,为课外实验活动的良好运行提供了较好保障。
(三)加大经费投入
经费是保障课外实验活动正常运行的基础[8]。我们采取多渠道、多层面筹措资金。一是从学校层面,积极争取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学生主管部门投入,尽管这类投入经费有限,但比较稳定,较为保障,是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社会公益资助,资金来自于热心医学教育和研究的企业家和社会团体,扶持力度较大,但并不持续,时有时无;三是由教师提供经费,往往是一种定向的经费资助,实验活动内容跟随着教师的科研项目,学生没有更多的选择。以上三类经费较好地保障了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创新运行模式
课外实验活动项目类型多,资金来源广,要求评价又不一致,难以规范高效运行。为此,我们设置了基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化运行模式,以基础医学实验中心为平台,设置实验教学网站,将课外实验活动项目作为网上重要内容,集中放置与此相关的各类实验信息,以利查询和交流,同时,以学生专业系为单位,设置课外实验兴趣微信群,指定学生(群主)负责,并将有关教师和管理者加入其中,及时有关消息,提高效率,增加交流,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高效快捷的运行模式。
三、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改革的效果
(一)学生参与情况
学生对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开始时许多学生有为难情绪或没有认为意义,参与并不积极。但经过几年的改革与实践,学生参与效果逐渐显现,不仅提高了科研的实践能力,有了初步的创新意识和能力,部分学生还获得了相应的省市级奖励,对寻找工作和考研深造都有了一定帮助,在学生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影响带动了其他学生的学习热情。目前,学生的报名参与比例已由原来的10~15%增加到了25~30%,甚至出现了一个项目多人竞争的良好局面,参与度明显提高。
(二)师生调查评价情况
我们对近二年来实验活动项目改革的实施效果做了调查和分析,详见下表。从整体情况看,师生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获得了较好的改革效果。
四、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实施过程中需注重的问题
(一)强化师生共识
搞好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的关键还是认识问题。在部分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当中,总是认为课外实验是正常学习和教学之外的事情,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是被动服从,这必然会影响到课外实验项目的实施及效果。所以,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从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实用型创新人才的高度认识课外实验活动的重要意义,教师与管理实施部门要达成共识,不断增加经费投入,强化项目管理以及表彰奖励,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校园课外实验活动氛围。
(二)注重项目导向
作为地方院校,课外实验活动项目应坚持实验性原则,紧紧围绕地方医药卫生事业的需求。而目前的做法主要是由学生随意选择项目,项目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延续性都有待提高。我们正在编制学生课外实验活动项目指导手册,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临床岗位的技能需求和实际应用领域设置项目,从而更好地指导和帮助学生,并长期坚持进行,促进形成学校的课外实验活动特色。
(三)规范申报材料
我们在书写的实验活动项目申报材料中发现,部分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较尽弱,许多学生并不知道如何去表达项目意图,方向模糊、层次不清、用语不规范、重点不突出及材料不全等问题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报立项的比例。因此,加强学生的公文写作能力,规范书面用语,开展申报材料的书写辅导是十分必要的。
(四)合理安排时间
医学教育不管是四年制还是五年制都常常是二段式,第一阶段以基础教学为主,主要在校内课堂进行,其中实验所占有较大比例。第二阶段以专业(临床)教学为主,主要是见习或实习,需依托医院、药企等校外基地进行,课外时间难以保障。所以,基础医学课外的实验活动应安排在第一阶段,即学生开始接触医学基础课程之后的二、三年级进行。
综上所述,开展基础医学课外实验活动对培养应用型本科医学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改革现行的课外实验活动模式,形成新实验教学体系,有利于课外实验活动的长期稳定发展,促进学生实验技能和科研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作者:张晓林
參考文献:
[1]钱国英,王刚,徐立清.本科应用型人才的特点及其培养体系的构建[J].中国大学教学,2005,9(1):54-56.
[2]杨牧磊.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途径的探讨[J].大理学院学报,2008,7 (7):81-84.
[3]郭奕晶.大学生学风建设中的新问题及对策[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44:48-52.
[4]李赋情.发挥课外活动的促进作用 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J].经济师,2009,7:92-93.
[5]沈慧.我国大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电力教育,2008,104:136-137
[6]梁楠,李鑫,羊惠君等.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重庆医学,2008,37(16):2104-2105.
一、继续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活动
为深入开展好以“文化、战略、发展”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我区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围绕工作重点,以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利用辖区固定宣传栏,选择人员密集地区张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宣传挂图;举办科普知识图片展示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宣传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区机关人员中开展了“知识产权知识试题”竞答活动;印发简报12期,在市知识产权局、区政府、省亚太中心等网站刊登知识产权工作宣传稿件48篇。
二是组织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分别在省实验中学和济南大学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与专利”专题讲座。6月5日,时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整一周年,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应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举办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培训首站巡回讲座”在我区经十一路小学拉开序幕。全区中小学科技辅导老师和部分学生代表300多人参加培训。
三是兑现奖励政策。召开全区中小学校科技创新表彰大会,及时兑现奖励政策。隆重表彰奖励2008年度在专利申请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学校、优秀科技辅导老师以及在省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中小学生。对辖区14所中小学校在校学生362件专利给予了补助,金额达3.62万元。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区营造出浓厚的创新发明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年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
今年3月,我区荣获“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之后,我们立即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作创新、在促进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保障和知识产权服务上继续加大力度,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是组织召开全区14个成员单位参加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商议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和加强合作的新途径。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制定了示范区工作方案。制定并准备出台《济南市区专利奖励办法》。
三是努力抓好为企业服务工作。紧紧围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分别到省电力设备厂、省金州科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德华一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和济南大可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现场调研,就科技创新和专利申请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座谈。先后与辖区电力研究院、省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机床一厂等35家企业进行了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专利申请方面的动态并给他们送去省市区三级知识产权部门在专利工作方面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金钟衡器、金州科瑞已提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申请报告并积极做好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前期筹备工作。有3家企业(个人)提交济南市第四届专利奖申报材料局。
四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全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三、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我区依托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活动基地,在各中小学校举办科技节(月)活动,并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小发明、小创造活动。通过科技创新选拔赛,推选出了部分优秀作品,参加了省第24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我区选手经过现场展示、现场答辩,在初中、小学组创新项目评选中,取得2金1银的优异成绩(此组别,济南市共获金牌4枚,十四中学是初中组唯一的金奖),另外还获得4个一等奖、6个二等奖和2个三等奖。
在第六届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我区选手取得3个冠军(育文中学获初中组、小学组常规赛冠军,经五路小学和永长街小学联队获VEX项目冠军,获得参加全国总决赛资格)、6个亚军的优异成绩。
在7月18日至20日举办的“尚德电力杯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总决赛”中。我区纬二路小学获得“团体金奖”,其中6人获得个人一等奖、4人分获二、三等奖,2人获得商标创意奖,3名教师分获“百佳创新教师奖”。该校还被授予“全国太阳能试验基地”。
四、全力抓好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辖区商业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先后对八一银座商场、国美、苏宁电器、易初莲花超市、世纪联合超市等客流量较大的商场进行检查,取得专利商品信息49件,对4件涉及两冒的专利商品信息及时上报市局。我局还积极参加了市局法律事务处组织的在舜耕国际会展中心专利执法行动,对两家涉嫌专利侵权的展品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增强了社会各界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年,按照《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是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力争出台《区专利奖励办法》
二是继续抓好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对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三是挖掘新的专利申请增长点,继续保持专利申请总量持续增长,注重提高质量,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
四是继续做好服务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及时满足企业提出的服务要求。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同时,对申请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奖励,在我区形成良好的创新发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