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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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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规范管理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有效地促进公司经营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公司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_____部门均应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部门内部的所有档案。

第三条 档案范围

1.含义:档案是指在各种管理活动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形成的材料;

2.具体范围: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各单位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事记录;决策层各种会议记录、纪要;重要规章制度;重要的契约书、协议书、登记注册档案;重要的诉讼档案;政府颁布的各种许可证书;各种工程及技术资料、招投标文件;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劳动人事资料;其它有关各单位历史的档案等。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

本公司档案管理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性、综合性的文件资料由_____部整理,人事方面的档案由_____部整理,各业务部门的合同、资料由各部门整理,会计档案由_____部整理并自行归档管理。

第五条 具体管理措施

一、归档工作

1.归档原则_____原始、真实、合符规定。

(1)归档资料必须是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

(2)资料应按归档范围进行积累,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资料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2.归档时间

(1)科学技术档案(科研类、产品类、工程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归档时间可视项目周期长短而定,周期短的项目可在科技文件材料全部形成后一次归档。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按阶段分批归档。

(2)文书档案(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应按年度归档,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内归档。

(3)会计档案应按年度归档,一般应在第二年二季度内归档。

3.具体内容

(1)立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要把正文和底稿、文件和附件、请求和批复放在一起卷内页号一律在右角,案卷目录找印_____份,卷内目录打印_____份。

(2)案卷厚度一般在_____厘米至____厘米为宜。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做好文件材料的检查,如有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及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以衬边。纸面过大的书写材料,要按宗卷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案卷标题要标明作者、问题或名称,文字要简练、确切,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端正。

(3)根据卷内文件之间的联系,还要进行系统排列、编组号、拟写案卷标题、填写案卷封面、确定保管期限、装订案卷排列、编制案卷目录等,档案目录主要由封面、卷宗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组合而成。

(4)案卷按年代、机构排列,永久与长、短期案卷分开保管,要编上顺序号及注明存放案卷年号与卷号。

二、管理工作

1.管理原则_____档案的管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档案分类

本公司档案实行按保管期限分类法,具体如下:

(1)永久保存档案,包括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事记录、重要的制度性规定;重要的契约书、协议书、登记注册档案;重要的诉讼关系档案;重要的政府许可证书;有关公司历史的档案;决算书和其他重要的档案;

(2)保存十年档案,包括请示审批提案档案,人事任命档案,奖金工资与津贴有关档案,财务会计账簿、传票与会计分析报表,以及永久保存以外的重要档案;

(3)保存五年档案,指不需要保存十年的次重要档案;

(4)保存一年档案,指无关紧要或者临时档案。如果是调查报告原件,则由所在部门主管负责确定保存年限。

3.管理人员日常工作

(1)公司应配置保存档案的必要设备,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室的房门窗要坚固,并采取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衣帽间、防强光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每年清理一次。档案管理员要准确地做好文件索引,以便于查找。

(3)每年对档案材料的数量、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确保档案的安全。

4.档案的销毁

对于已失去作用的档案要进行销毁或用碎纸机进行处理。销毁档案材料要经过认真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列册登记,送______审批后销毁。

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指派专人监销,防止失密。

第六条 档案的利用

(1)借阅文件采用审批制,并详细登记,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借阅,注明归还日期,签署借阅部门和借阅人。档案资料借出时应详细检查有无损坏、缺页等情况,经确认后方可借出。阅后完整按时归还,归还时同样严格检查,以明确责任;

(2)一般档案须经______在《_______》上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本部门有关的档案资料;重要资料须经_____审批;密级档案资料,须经______和______共同审批。

(3)原则上不许外单位人员借阅公司档案资料,特殊情况必须由____审批。员工借阅非本部门有关的档案资料。须经_____审批。

(4)借阅人员需要复印、摘抄,须经_____批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摘抄。

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会计档案管理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会计档案的管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财政部会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会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财工字(92)574号《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华中电力集团电力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3管理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局长工作部负责,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1基本任务

×××1负责接收、编目、保管、查阅、鉴定、销毁与统计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做到保

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工作,为全局经营管理工作服务。

×××负责对本局形成的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或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并监销经批

准销毁的会计档案。

××2归档范围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

映本局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

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2局财务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材料,除应当归档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

案外,还应将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移交局档案馆保管。

×××会计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本局标准:《文件材料归档管理规定》。

××3归档要求和时间

×××1本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局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册(做到卷内无装订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局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

第二年由局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向局档案馆移交。

×××3编制会计档案移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

内容。

×××会计档案人员接收会计档案时,须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档案人员应会同局财务部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试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号、划分保管期限。

×××2根据计算机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名称、案卷号的

顺序,逐卷、逐个字段地输入微机。

×××3使用标准档案装具装盒,填写好装具脊背和盒面各栏项目的内容后,按“年度—

—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排架。

××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

25年4类。

×××2全局职工工资表、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销毁清册等,定为永久保管。

×××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其保管期限定为25年。

×××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

助帐、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其保管期限为15年。

×××5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卡片、月、度会计报表其

保管期限定为5年。

×××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分析),其保管期限定为3年。

×××本规定确保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局档案馆会同局财务部提出段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

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人员和局财务部派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

销毁,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需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的利用

×××1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含会计凭证目录、会计帐簿目录、会计报表目录等)检

索工具,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全局经济工作服务。

×××2归档保存在会计档案只供本局财务人员查阅,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分

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本局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境。

××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库房须按国家标准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即: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

,湿度控制在×××~×××之间。

×××2库房内每层密集架中须定期投放防虫药片(盒),以防治害虫对库存档案的侵蚀

5检查与考核

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参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不是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民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登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职责。但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全国来说,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就是要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由谁主管,由谁指导,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什么工作职责。体制和职责明确了,才能通过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在来源、内容、形式等方面与文书档案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文书档案的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按图索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格遵循上位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使档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从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即上位法来制定,其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或者规定的原则,不得出现不一致或抵触的情况。同时也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吸收工作中成功的经验,转化为具体的规定,使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有明确的目的

树立科学的管理思想,确定管理的目的,才能实现正确的目标。

(一)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数量比较大,而且形成于不同级别、众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婚姻登记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就无章可循,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作为《婚姻登记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18条,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整理方法以及保管期限:规范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利用和鉴定销毁工作。此外还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设计了6个格式文件,作为办法的附件,以统一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模式。《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婚姻关系是否依法缔结或解除,一是以婚姻证件为凭,二是以婚姻登记档案为证。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真凭实证,又保存在婚姻登记部门或档案部门,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从工作实践来看,婚姻登记档案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为突出,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证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齐全完整;二是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三是保证婚姻当事人的查询利用,并保证其婚姻登记信息不被非法利用。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科学依据

婚姻登记是结婚和离婚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时展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法》是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原则、要求、方法等规定都不能违背它。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是规范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法规,其有关规定是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保证,必然要体现在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三)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既是对《婚姻登记条例》的细化,也是对婚姻登记程序和内容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制式文件,更是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来源。因此,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专用名词和程序规定,也参考或借用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的内容。

四、坚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就是说,国家档案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的档案法规和业务标准,提出统一的方针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指导。省、地(市)、县档案局可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档案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监督和指导本地区档案工作。

(二)各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管着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个部门的工作,与其下属各单位和组织形成一个系统,每一个系统的档案工作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专业的档案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对各个系统、专业档案工作进行宏观上的监督与指导,同时也要通过各专业主管部门来制定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通过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加强对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991年5月30日国家档案局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某些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特殊的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或某些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文件”,“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应注意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调一致”。这说明,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专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领导与管理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的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调整是本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也是变化最大的内容,广大档案工作者和计人员对此疑惑较多,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保管期限上如何衔接,大家也觉得难以把握。本期重点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调整进行解读,并对新旧保管期限规定的衔接方法进行说明。

保管期限调整的背景和原因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或“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主要以下原因:

一是与各单位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保持一致的需要。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机关文书档案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

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需要。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加上诉讼开始前事件已经存在一定的时间了,民事案件常常需要20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作为证据。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某法院在经济纠纷案审判中曾遇到过由于会计档案到期已销毁而无法判定钱款是否收付的情况,后该法院专门提出司法建议指出,由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建议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修改为20年以上。

三是与资产存续期限相协调。各单位都认为原定保管期限太短,由于原定保管期限不合理,特别是一些与使用期超过档案保管期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档案,在到保管期限后,与其相关的资产仍在使用或存续,与此有关的会计档案需要调阅查用。

四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会计档案与人有关,与人有关的档案会在较长时间内需要查阅利用。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或“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远远短于其他与人有关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大量,为了维持各单位员工或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当延长是必要的。

五是现实使用反映会计原定保管期限过短。各单位大量到了原定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也都不销毁,有的单位50年前的会 计档案仍旧保留着;超过15年的凭证档案和超过25年的账簿档案仍旧被查阅利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延长的必要。

六是考虑会计电子档案特点。与纸质载体相比,会计电子档案对库房等物理空间占用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具备延长保管期限的条件。

七是满足当前反腐需要。现存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标准不能满足责任追查的需要。

八是原《办法》设定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类型太多,许多会计人员和档案人员在划定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时往往无法很好掌握。

保管期限调整的内容

一是将定期保管期限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5类合并为2类。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即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例如,2014年形成的凭证类会计资料,其归档后会计凭证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2015会计年度开始起算的。

二是将凭证和账簿2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适当延长。将所有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和税收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将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档案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账等账簿类会计档案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将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日记账、总账、税收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的附表1和附表2。

三是在保管期限表的设置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这意味着,各单位在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相应的保管期限,但自行设置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如某单位认为部分会计凭证比较重要,可能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期里需要查询利用,将该批会计凭证划定为50年。这种做法是符合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的。但反之则不行。即不得将凭证类会计档案划定为低于30年。这种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做法,给各单位结合实际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预留了空间,有利于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新旧标准的衔接

为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专门就有关衔接规定下发了文件,保管期限新旧衔接是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一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且已鉴定但未销毁的会计档案的处理。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应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二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但未作鉴定的会计档案的处理。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三是对未到原《办法》规定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文件规定“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如2005年形成的会计凭证档案,原定保管期限是15年,保管期限2006年起算,至2015年12月,已保管10年;按照原《管理办法》只需再保管5年,至2020年12月,即可进行到期鉴定,如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就可销毁。但由于新《办法》对凭证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延长,该批会计档案未到原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应延长为30年,即到2035年12月才算到保管期限,可在2036年进行到期档案鉴定后,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即可销毁。其他各类会计档案的处理方法照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