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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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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情况复杂

1、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1996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湘政发[1996]3号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2、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2003年将**林场、**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二、问题突出

1、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2、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57%左右,**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450元、600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200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300元;**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50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三、积极应对

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老龄部门的统计,截止__年底,__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7.1万人,占总人口的11.5%,其中80周岁至90周岁的老年人有9408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22人,与省、市同步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预计到“十二五”末老年人口将增至7.97万人,每年的增长速度达到3%以上。“五保”人员1868人,占全县老年人口的2.6%。全县154个村(居)委会100%的成立了老年人协会。我县和全国一样,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了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家庭小型化以及老年人口基数大、农村老年人多、贫困面大,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特点,伴随而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呈现,趋于社会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及社会的服务需求,已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和县委政府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__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把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了政府工作议程,纳入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同时,为建设完善与老年人相关的文化、体育、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新建小区已规划要求配套建设老年娱乐活动场所;已经建好的小区,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按规定为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等提供服务。__县国土局在符合土地用地总体规划下,根据土地功能分区,负责给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我县养老服务机构是更新养老服务理念,创新养老服务方式,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就我县而言,人口老龄化加速,高龄化加剧,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加之老年人口80%的在农村,收入水平低,这就决定着老年人养老形式主要是家庭养老,让老年人生活在社区,居住在家里,既有子女的照顾,又可以参加社区老年文体活动,因此,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业,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是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现就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如下建议: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开展养老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要由政府主导,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组建养老服务工作机构,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领导小组职责,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形成工作全力,组织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切实把养老服务场所建成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养老场所,做到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养老服务业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社区、家庭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因此,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努力营造尊老、爱老、为老服务的浓厚氛围,形成一个多方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居家养老、敬老院的服务,老年人乐于接受,同时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和养老观念,接受新的养老方式,确保养老服务工作有力推进。

(三)制定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应结全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制度,省、市应提高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投入的承担比例,减少县级财政的压力,健全完善政策扶持机制,明确购买服务对象,实行购买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设有公益岗位,以保证工作岗位及人员到位。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经费投入。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的政府民生工程,要把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补贴、管理人员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对象补贴资金等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充分发挥福彩资金作用,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五)拓宽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要从单纯的文体娱乐活动,维权服务拓展到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更多个性化服务项目。根据特殊老年群体需求设定项目及服务标准,满足老年人需求。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老年人医疗健康

档案,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充分发挥社区老协会作用,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学习教育和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同时还要开展与老年人进行情感沟通,陪聊谈心,心理疏导等活动。依托法律援助中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建立管理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县、乡、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基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人进行资格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养老服务事项。

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中国经济周刊》第一时间采访了“以房养老”的首倡者——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理事长孟晓苏(详见今年第37期《孟晓苏:“以房养老”有五大好处》)。

文章刊发后,受到读者和网友强烈关注,引发社会各界一场关于“以房养老”在中国到底是否可行的大讨论,其中争鸣声不断。9月24日,孟晓苏再度接受本刊专访,公开回应民众疑问。

“以房养老”比“卖房养老”更有保障?

上海市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本市城乡居民养老意向调查报告》显示, 逾七成受访者赞同“以房养老”。仅有26.9%受访者不赞同“以房养老”,反对原因是:“以房养老易激发家庭矛盾。”

除上述调查,也有媒体对“以房养老”进行了调查统计,其结果让人大跌眼镜,约90%的老百姓选择了“NO”。

同样是调查,数字却大相径庭。对此对立结果,孟晓苏有自己的看法,“其他媒体调查的对象是不是老人很难说,而上海统计局进行的调查,的确针对的是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而且是专业的调查队进行的,更为可信。”

其实,围绕“以房养老”的所有争议,说白了,就是一个“钱”字。孟晓苏曾根据国外标准的“抵押式以房养老”计算得出:“如果老人以评估价值500万元的房屋参保,每月大约可得到2.6万元;如果老人以评估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参保,每月大约可得到1万元。”

对此,有一位烟台的网友指出,“200万元,目前存3年定期年利率是4.25%,每年可得利息8.5万元。宁愿卖房子养老,至少我还有200万元本金。”

对此,孟晓苏表示,“卖房养老”在国外也是一种办法。但是有一个前提是,国外养老金本来就很丰富,靠养老金养老根本不成问题,在此情况下,国外老人可以卖房,然后去养老院养老。

“而在我国,尤其是那些只有一套房的老人,如果卖了房,他住哪里?如果通过保险公司做‘以房养老’产品,至少房子老人是可以一直住下去到临终老去。而且在生命期间,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其他保障服务。”

“以房养老”并非政府行为

当国家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竟有一些过激言论声称这是政府在“算计老人的最后价值”,是国家在“变相补养老的大窟窿”。

对此,孟晓苏表示,从本质上讲,“以房养老”是一种金融服务工具,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自愿的、可选择的、补充的养老方式,并非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保体系与养老服务的替代品。

同时“以房养老”也只是一个小众产品,它的推出,只是让老年人多了一种养老方式选择,以便更加从容地安排晚年生活,基本上不会影响政府对老年人保障服务的大局。

据孟晓苏回忆,他在2003年提出“以房养老”的时候,民众并没有那么大反对声,尤其是2007年中央电视台还专门做了调研,有一部分老人还愿意参与。为什么这些年老百姓的保障水平提高了,反而会出现这么大的反对声?

“有两个因素导致民众意见大。”在孟晓苏看来,老百姓的怨言并非针对“以房养老”,主要因素是民众对养老金缺口和延迟退休政策的担心。

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7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来自农村,拥有农村户口, 但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1]。这是一个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边缘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他们的老年生活应当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不仅会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将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就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确保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权益。河南作为一个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和劳动力转移大省,研究其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建立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一)实现河南省“三化”的需要

作为农业向工业化转型的必然产物, 农民工为工业化进程做出了突出贡献。 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与农民工群体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目的是为年老时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年农民工提供有保障的晚年生活,它的实施效果将最终影响中国工业化能否顺利实现。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民工逐渐放弃农业生产活动,开始进城务工,依靠工资生活。当他们年老且丧失劳动能力时,如果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就会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从而延缓城镇化进程。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消除广大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真正把农民工吸纳到城市当中。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实现离不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当前土地的双重功能即生产资料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表现得依然突出,只有完善外出农民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最终实现。

(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需要

河南在过去的几年中,已经逐步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体系。早在2004年3月,郑州市就出台了《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规定:“农民工转移到我市就业后,应依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我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这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率先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了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河南省于2010年4月出台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从以上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河南省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了“城保”的制度框架,即把农民工纳入了“城保”制度的范围,和城镇职工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农民工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大都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使得农民工实际的养老保障没有得到落实。也即是说,通过这种“城保”的扩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具体效果来看,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企业方和农民工不愿参保,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整体参保率低,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进一步探讨,对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做更深入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成因

总的来说,导致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困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二是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程度不够,主体性实现面临着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双重困境。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困境及成因

河南省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出台,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及转移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一刀切”的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农民工,没能考虑到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特点及其多层次性,归纳起来主要呈现出以下矛盾:

1.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与农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

生存理性是农民工选择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最主要因素[3],农民工是否选择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何种形式的养老保险,首先是基于保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之上的,农民工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子女数目、家庭开支等各项约束条件。农民工群体来自农村,家庭条件普遍较差,进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赚钱。同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缴费承受能力远远低于城市居民。2011年河南全省范围内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4]。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又如在2009年,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121元[5],2009年郑州城镇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少为105.9元[6],这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虽然收入较低,但按照政策规定,在郑州企业就职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中个人所缴金额最低也为105.9元。2010年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中部地区农民工平均工资仅为1350元[7],显然,相对于工资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仍超出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矛盾

2012年2月8日清华大学的《农民工就业趋势报告》显示,农民工就业“短工化”趋势愈演愈烈,根据这项调查,66%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25%的人在近7个月内更换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内更换了工作;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两份工作的时间间隔约为半年[8]。按照政策规定,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只有在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才可以享受到正常的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农民工的“旅游式打工”可以跨越企业、产业、地区等,这种高流动性使得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从而形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

3.“城保型” 农民工养老保险设计与农民工养老定位多层次性的矛盾

虽然“融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农民工年龄、家庭结构、收入状况、土地保障等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农民工的最终流向也不确定,不像城镇企业职工那样最终会在城镇养老。农民工最终的养老定位选择在城镇还是农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别。“城保型”养老保险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实现了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但忽视了农民工养老最终定位的多层次性,对于暂时返乡和永久返乡的农民工实行一刀切的养老保险设计,阻碍了农民工对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选择。

4.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全国范围低统筹的矛盾

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央政府只有原则性政策规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差别,使得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领取标准迥异。尽管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出台,但由于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单位数量庞大且转移接续工作繁杂,都使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农民工为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常常奔波于转出、转入两地,费时费力,影响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困境及其成

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9],它主要包括主体的能力、主体的权利和主体的目的,概括而言,人的主体性的确立离不开人的意愿和能力。同时,人的主体性的确立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条件,即“对人的独立的权利和利益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确认和保证”[10]。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也受到其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自我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民工主体性的确立与实现。这里分别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和能力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预期参与养老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并且这个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农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对农民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这不仅涉及到经济方面,还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样,河南省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设计,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使得农民工群体并不能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他们担心今后因政策多变而使得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无法兑现,认为参保的钱不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农民工往往更愿意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再者,现行农民工可以选择的养老保险体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还可以选择“新农保”来替代,农民工往往会选择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制度,所以,农民工选择现行“融入型”养老保险的热情度并不高。

其次,由于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导致他们进城大都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资。同时农民工的流动性强导致其工作不固定,使得他们的收入也难以固定,甚至会处于暂时性或较长时间收入中断的困境。另外,现行土地政策也不能给农民工带来高收益,面对现实的生存压力,大多数农民工仍然依靠在城镇打工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这些原因都直接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影响了农民工选择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社会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除了受到自我制约之外,主要还受到企业和政府这两大外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政府作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企业和农民工作为政策的执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首先是企业因素。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供给是通过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的,企业支付养老保险费中的统筹部分,其最终来源还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大部分吸纳农民工多的企业,其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廉价劳动力,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就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这自然就打破了企业的这种优势,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持消极态度,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

其次是政府因素。政府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初衷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是由于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特点的复杂性,使得制定的政策呈现如上表述的种种缺陷,实施起来显得苍白;同时,政府又担心强制本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影响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从而影响政绩,因此对于养老保险的监管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受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多数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偏好当前收益,对养老保险不了解甚至产生误解,而政府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又不够,导致大量农民工回避养老保险。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在保费缴纳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基数和比例分为不同的档次,供其灵活选择。同时,对于累计15年的缴费年限也应该加以适当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针对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这一现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该对其进行资助,可以采取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进行补贴。补贴款进入统筹账户随着农民工一起流动,这样就不会对转

入地的统筹基金带来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地区间的转移。同时,对于农民工参保率较高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也可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第二,在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农民工流动的多层次性,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设计应该体现不同的流向需求,对于部分最终可能回到农村生活的农民工群体,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可以用相对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基点,实施的保障水平应在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与略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之间浮动。

第三,在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方面,由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区条块分割明显,基于本地区社保基金管理的考量,地方政府往往会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外来社保关系的转入。这种全国低统筹的现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因此要打破现有局面,努力实现全国高层次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就比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四,在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构成方面,由于现行的统筹账户不能续接和转移,使农民工弱势群体不仅得不到城镇职工和政府的补贴,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养老权利被侵害。因此,放弃统筹账户,建立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使其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缴费构成,所有权明确,账户随参保人转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

第五,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技术层面,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以方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查询,同时减少和简化繁冗的工作手续,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畅。

(二)创造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主体性实现的环境

第一,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工是游离在社会的“边缘人”, 受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关于养老的观念还很陈旧,仅仅局限在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之下,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很不到位。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的认同感及参与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转变企业认为“为企业内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的观点,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企业能够承担起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重任。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等现象,并且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缺失同样体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因此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使之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农民工应有的权利,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施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

第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崔祥民通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与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发现,“受教育年限是对农民工收入影响最大的因素,技能状况也是农民工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11]。由此可见,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状况可以提高其收入,增强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费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办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较高的培训费用成为农民工接受培训的“经济门槛”;另一方面,企业迫于企业利润和经营压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够独立承担起培训农民工的任务。因此,政府就应该提供公益性的培训,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培训内容,创新合理的教育培训形式,筹集充足的教育培训经费,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集中办学、顶岗实习等模式,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的培养力度。

第四,探索有利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但在中国却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农民工而言,是一种无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设定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远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权益出让、转租、转包、抵押、流转和退出机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促进农民工从依靠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增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第五,改变企业发展模式,增强企业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能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经济效益

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产业升级、运用科技、提高管理,摆脱一味依靠劳动力优势降低产品成本、压低产品价格的作法,使企业有能力更好地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六,加快农民工的自我改变。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讲,应该转变观念,抛弃传统落后的思想,深化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另外,农民工应该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理念,强化相关的技能培训,提高人力资本存量,使自己具备更强的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同时,农民工要不断了解国家相关的保险政策,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学会通过正当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文学,张立.中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述评[j].西北人口,2011,(2):1-5.

[2]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eb/ol].[2013-01-05].http://218.28.243.51:8080/gcsjj/html/40e480812084de42012090a48bab0008/2009041023330430.html. [3]刘军伟.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影响因素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1,(4):77-85.

[4]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3-04-01].http://district.ce.cn/newarea/roll/201202/29/t20120229_23116141.shtml.

[5]历年全市城镇居民收支[eb/ol].[2013-03-31].http://zzstjj.gov.cn/tjww/tj/ndsj/webinfo/2012/03/1331174975773845.htm.

[6]郑州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上调每月最少105.9元[eb/ol].[2013-03-31].http://cnpension.net/ncsb/ncsbkx/2010-01-28/1045315.html.

[7]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3-03-25].http://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8]佚名.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就业短工化现象加剧[n].经济参考报,2012-02-09.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10]吴家华,张存刚.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人的主体性问题[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8):9-12.

[11]崔祥民.农民工人力资本对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j].企业经济,2010,(7):68-70.

the predica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mplementing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henan province

hu shuiqing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zhengzhou 450000, china)

abstract:

improving the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will directly influence the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process of “the newtype industrialization, newtype urb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ake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o a certain degree, the existing policy manifested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but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this system that hinde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in the meantime, the migrant workers’ subjectivity implementation is in the predicament of selfrestriction and social restriction, which marred the migrant worker’s enthusiasm for the insurance. therefore, the relative system shall be further improved to provide adequate precondi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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