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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出现了财政分权(fiscal decentralization)的趋势,全世界人口超过500万的75个转型经济国家中,84%的发展中国家正致力于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权力(dillinger,1994)。与此同时,对财政分权的争论也一直不断,无论理论还是实证结论,都有不同看法,在财政分权的理论文献方面,以oates(1972)等为代表的传统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能更好地代表本地区居民的偏好,因此,中央向地方转移财权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加快地方经济发展,进而推动全国经济增长。蒂博(1956)的用脚投票模型、布坎南(1965)的俱乐部模型等开创性工作也勾画了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标尺效应、权力制衡等观点也认为,分权经济下政府部门之间的竞争能够提高政府运作效率,削减预算赤字,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质疑财政分权作用的声音并不鲜见,他们认为中央政府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能够避免外部效应的潜在成本,适当的集权反而有利于经济增长,财政分权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挥其积极效应,例如良好的民主机制,充分的地方自治和健全的机制安排等,但现实很难满足这些条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存在很多漏洞,财政分权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难以避免。
不仅理论研究众说纷纭,分权的实证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局面,xie、zou和davoodi(1999)对美国经济的实证检验发现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负面影响,而akai和sakata(2002)的研究却支持传统财政分权有正作用的观点;zhang和zou(1998)对中国经济的研究与davoodi和zou(1998)对46个国家的研究,都表明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为负;与之相反lin和liu(2000)的研究表明,财政分权推动了中国经济发展。直到今天,财政分权仍然是公共经济学研究领域和政府决策部门的重大课题之一。
我国自1994年建立分税制以来已历经十余载,实行的初衷是为了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等。关于我国分税制的效果,国内存在争论,贾康(2006)坚持认为“分税制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两位一体’地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的理想制度安排”,张晏与龚六堂通过采用各种财政分权指标度量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彼此一致性,在两级分权的基础上,对28个地区1986—1992年和1994—2002年进行对比研究,结果发现“分税制改革显著地改善了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改革前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关系,而1994年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显著正”。而尚铁力(2002)认为“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度设计与执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而这种不对称性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会使财政分权的效果大打折扣”。美国财政学会主席罗依.伯尔(bahl,roy,2005)对中国的财政分权问题提出了一个重大命题:“中国的财政分权到哪一级?”,反响激烈。周文兴(2006)通过对中国建国以后的计量历史进行考察,发现“考虑速度和程度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有惊人的相关关系,而通常认定的80年代中期进行的财政分权改革和90年代中期的分税制改革只不过是一个历史阶段延续问题。从长期来看,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具有正面影响,但不排除中短期出现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
本文试图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江苏省为例,对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的江苏财政收入情况,从总量、结构进行分析,以实证结论作为依据,尝试从收入角度来评价我国推行分税制的基本现状,仅供参考。
二、基于分税制框架下的江苏财力实证分析
本文通过采集分税制改革以来江苏省各级政府的财政数据,进行整理与计算,从总量与结构两方面,对江苏省财力问题进行分析。
(一)江苏财力总量分析
1.江苏近10年来的财政总收入基本情况
财政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这是财政与经济关系的一般原理。1994年以来,我国为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整个财政体制框架一直延续至今,相关数据显示,近10年来是江苏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其财政收入的情况如表1、图1和图2所示。
从表1、图1和图2数据所显示的结果看,江苏省1994—2004年财政总收入总体情况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绝对量呈扩张态势,2004年是1994年的7.6倍,年平均增长23.6%,高出全国财政收入17.9%的增长水平,且大多数年份的增长速度都快于全国水平;二是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但各年度的这一比例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总量规模占全国财政总规模的比例不断上升,近两年来占到国家财政的近10%水平。江苏省近10多年来财力的这种变化,是该省改革开放所取得成果的具体体现之一,与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密不可分。
2.江苏省近10年来本级财力情况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我国大部分地方所集中的财政收入总额中,有一部分是要按一定的标准上划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来调配使用。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差异以及适用的政策不同,各地区上划中央的收入规模会不一致,就江苏省而言,其实际情况如表2和图3所示。
从表2和图3的数据所显示的结果来看,1994—2004年期间的大多数年度,江苏地方本级收入占其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都低于60%,最低为47%,最高为63%,也即说明江苏省是财政上划的重要省份,而考虑到中央财政对江苏省的转移支付情况,这一期间江苏省财政净上划率变化不大,维持在25%左右的水平,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近年来江苏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有较大的增长。
3.江苏省近10年来财政总收人与gdp的弹性分析财政收入的集中程度与很多因素有关,其中经济总量是一个重要因素,从国外的相关文献来看,财政收入增长是否合理以及财政体制是否健全与完善的问题,可以用收入弹性来分析,江苏省近10年来的财政总收入弹性系数情况如图4所示。
图4数据显示的结果看,1994—2004年期间,江苏省财政总收入对gdp的弹性系数大多数年度均大于1,表明在这段时期里,江苏省财政总收入的增速快于其当年gdp增速,但各年度的弹性波动较大,呈现振荡走势,最大弹性系数为3.34,即gdp增长1%,财政收入增长3.34%。全国这一指标近10年来也呈现振荡态势,但近10年来江苏省收入弹性平均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却近乎相等,前者为1.74,后者为1.75,这说明,近10年来江苏省财力得到了极大地增强,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其财政收入对gdp的弹性是适当的。
(二)江苏财力结构分析
1.财政收入的形式构成分析
2007年开始实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以前,我国财政收入被定义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收入,从其形式上看,主要由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近10年来江苏省财政总收人中这两钟形式收入的情况及变化如表3所示。
表3数据显示的结果表明,一是江苏省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主体地位,符合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形势现状,但税收所占比重低于全国水平(基本维持在90%以上);二是受国家政策影响,江苏财政收入中税收所占比重呈现下降的态势,即1994年以来国家多次对预算内外资金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逐步扩大了预算内收人的范围,将以前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纳入预算来管理,从而使税收收入所占比重下降。
2.财政收入的区域构成分析
江苏省是我国典型的区内差异较大的地区,划分为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e,体现在财政问题上,三大区域的差异情况详见表4、表5、图5和图6,其中,图5
表示的是1999—2003年三大区域财政总收人占江苏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图6表示的是1999—2003年三大区域接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占其可支配财力的比例。
表4、表5、图5和图6数据显示的结果表明,江苏省财力的区域结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地区财政总量差异大,且差异呈明显加大的趋势。苏南地区的财政收入的各项指标,都远远超过苏中和苏北地区,苏中地区财力尽管与苏北地区大体相当,甚至在一些年度低于苏北地区,但人均财政总收入也要大于苏北地区;二是地区相对规模的差异明显。表现在地区财政集中程度上,1999—2004年中,从苏南到苏北,财政的集中程度是递减的(即地区财政总收入占地区gdp比例是下降的),表现在地区对江苏省财力贡献上,从苏南到苏北,贡献率是递减的(即地区财政总收入占省财政总收入比例是下降的),苏南地区人口占全省人口的30%左右,但财政收入却占到江苏省财政总收入的60%以上;三是地区接受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比例的差异大。从图6可以看出,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都程度不同地接受了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但从相对规模来看,苏北地区最高,苏中地区其次,苏南最低,说明苏南地区财政可完全自给,而苏中、苏北地区有相当一部分财力需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来满足,特别是苏北地区。
3.财政收入的政府级次构成分析
按照现行地方财政体制要求,一级政府应有比较固定的本级财政收入,以满足其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并且对本级财力不足以满足需要的政府,规定了转移支付办法。笔者根据江苏省2000—2003年相关数据,对省、市、县乡级政府相关财政指标进行计算,具体结果详见图7和表6。
表6和图7的数据显示的结果表明,江苏省财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格局,市本级政府比例最高,4年中有3个年度的比例超过总收入的50%,省本级财政总收入近几年来比较稳定,比例约为10%左右,县乡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地方财政体制推测,县本级财政总收入占到省财政总收入的20%左右,因此,乡镇本级财政收入仅为全省的10%左右,而从转移支付规模来看,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的收入,省本级政府是最高的,县乡级政府其次,市本级政府最低,而且不同年度存在一定的波动。
三、基本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结合笔者的调研体会,我们对扛苏省分税制改革以来的财力状况初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江苏财力总量逐年扩大得益于其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但财政集中程度总体低于全国水平。由上述分析得知,相对于经济总量而言,该省财政集中程度并不高,因此,从国内平均水平来看,该省财力还有一定的增长潜力。当然,在实际中,影响财政集中度的因素较多,政策减免因素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江苏省是外资进入最多的几个地区之一,对外出口规模较大,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对外资以及出口都有较多的优惠政策,这些因素无疑会影响该省的这一指标。
2.大多数年度内,江苏财政收入增速快于gdp的增速,总体波动较大,有些年度的弹性系数过高,这表明,该省财政收入与gdp在协同上具有不稳定性,但收入弹性平均水平从全国范围来看是适当的。
3.江苏三大区域在财政收入上的差异,总体上可以归因为经济总量差异导致的,但财政集中程度的差异也不可忽视。笔者认为,苏北地区财政集中程度大大低于苏中、苏南地区,与苏北地区的三次产业构成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农业比重大的地区,要提高财政集中程度是不现实的。
4.江苏省财力总量集中在市级政府层次,县乡财政规模偏小。这种分配格局与分税制倡导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是相悖的,这一分析结果在其他省份也是如此,这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缺陷密切相关。要调整这一格局,即提高县乡财政收入比重,除了要大力发展县乡经济,还应改革地方财政体制。
四、对我国分税制的简要评述:基于实证分析结论
我们认为,上述分析结论,尽管仅限于江苏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分税制推行的基本现状,据此,我们做出如下几点评述。
1.分税制对地方财力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从江苏的情况来看,无论是财政总收入还是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总量都呈迅速增长趋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逐步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其他地区的财力多年来也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表明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在调动地方财源建设积极性方面,确实起到了促进作用。
2.现行转移支付政策不倾向于经济发达地区。上述分析表明,江苏对国家财政的贡献是较大的,这不仅体现在江苏本级财政的实力上,更体现在其上解中央财政的比例上,而该省每年从中央财政所获得的转移支付收入则较少,这种情况与我国转移支付政策的均等化目标是相符的。
3.“基数法”税收返还政策并不是加大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主要因素。从收入角度来看,影响因素很多,通过对江苏财力的分析,我们认为,将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主要因素归结为“基数法”税收返还政策,没有充分的依据。因为按照目前的税收返还政策,尽管发达地区获得的返还收人数额要大于欠发达地区获得的返还收入,但与其上解国家财政的数额相比,显然要小得多。
关键词:政府行为;土地财政;文献综述
一、 引言
“土地财政”问题基本是一个专属于中国的问题,目前国外系统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在目前的中国,“土地财政”现象十分突出,但是从研究结果来看,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证,看起来都比较杂乱,学者们的各种方法的研究结论也经常相悖。
我在这里整理和介绍国内“土地财政”的相关文献,尽量准确完整的介绍各种研究的方法和结论;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各项研究的优缺点也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希望能为今后更加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帮助。
二、关于土地财政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土地财政”概念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获取收益进行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利益分配关系(程瑶,2009),这个定义囊括了土地相关收入的收与支两个方面。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所获取的相关收入基本都作为预算外的收入方式存在,所以其的支出方式并不固定,不仅仅是用在土地相关事务方面,所以对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讲“土地财政”主要强调政府依靠土地出让获取财政收入和相关税收收入,对于支出方面基本忽略。
三、 土地财政的成因分析
目前国内普遍的认识就是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是造成今天土地财政问题的根源之一,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为了缓解财政困难,不得不实施土地财政(周业安,2000)。而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土地财政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政府行为。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中央的放权和分权制改革,地方政府逐渐成为一个经济利益相对独立的主体,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一个政治高度集权的国家。对地方政府的政治考核激励主要有两种,一是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二是(基于民意调查基础上的)官员任免制度(王永钦等,2007)。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着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周黎安将其称之为“晋升锦标赛”。在“晋升锦标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晋升的方式通常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发展经济促进GDP以获取更多的税收收入;第二种方式是增加非正式的资金收入,在解决财政困境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贿赂上级来增加自己的晋升机会。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官员换届制,地方政府的目标相对于社会的目标更加短期化,其更加会注重短期内能在经济增长上获得效果的工作,所以地方政府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动力不强。而预算外的资金基本都有地方政府掌控,灵活性较大。再加上不管是对于政绩考核还是民意调查,中央政府和当地民众都是处于信息劣势,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不遗余力片面追求经济数量的高增长,并不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吴群、李永乐,2010)。
由于地方经济增长的源泉在非农产业,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第二、三产业,所以片面的依赖GDP作为政绩考核指标促使政府实行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陈钊,陆铭2004)。《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地方政府有权将农业用地征收、开发和出让,并且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征收农业用地的补偿费用成本要远远低于其收益。被征用土地收益收益的分配格局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2005)。于是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收大量农业用地,这些土地一部分通过农地非农流转以“招、拍、挂”的方式在土地二级市场出让,一部分作为砝码,用来通过优惠政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借此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并且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迅速增长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业税收入全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实现了财政收入与地方经济双增长(周飞舟,2010),为自己在晋升锦标赛中取的领先增加砝码。
四、 土地财政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土地财政”也从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杜雪君、吴次芳等,2009)三个方面推动着经济增长,并且“土地财政”带来了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拉动是显著为正的(张军等,2007),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地方政府发展第二、三产业的积极性,扩大了税基,促进了税收增长(曹广忠、袁飞、陶然,2007)。
(二)负面影响
张双长、李稻葵认为“土地财政”推高了房价,地方政府具有推动房价上升的内在激励,房价越高地方政府的效用就越大,中国式的土地财政必然推动房价持续上涨,从而降低居民个人的效用引起社会的不满。但是,这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非常复杂,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再一点土地财政会造成耕地的大量流失,而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依赖土地财政的经济增长模式将不可持续,“土地财政”模式使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内需的作用被进一步弱化,固化了消费疲弱的经济格局。
另外,在征地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容易产生政府官员腐败(王永钦、陆铭等,2007),土地财政的出现降低了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造成了改革的拖延。
五、小结
从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土地财政”在我国具有相当的贬义色彩,笔者认为“土地财政”本身并没有错,其仅仅是经济发展阶段所采取的一种必然的方式,问题来自于经济发展对其的过度依赖,我们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要彻底消灭“土地财政”,而是使其步入健康的轨道上来。目前我国学者对“土地财政”问题的研究基本集中在财政体制、政府行为和金融体制等方面,但是由于目前相关数据取得有一定难度,所以大部分研究基本局限于规范性分析,缺乏数据的佐证。另外,对于土地财政的研究仅仅是从财政体制、政府行为、金融体制等一些局部进行的,缺乏将“土地财政”放在整个中国市场改革的大环境下进行的相关分析。对此,希望今后能出现更多相关的研究。(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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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永钦、张晏、章元、陈钊、陆铭。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J]。经济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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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业安。县乡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对策[J]。管理世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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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2007,(7)。
[9]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J]。财政研究,2010,(1)。
一、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
(一)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
1.税收返还。这是1994年推行分税制时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所确定的财政资金的办法。具体做法是: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数额(即消费税+75%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1994年的税收返还数额。以后年度,在1994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为当年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30%。
2.体制补助或上解。包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体制补助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体制上解。其具体的实施办法是先确定各地方的收支基数,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地区,中央按其差额给予补助;对支出基数小于收入基数的地区,则将其差额上解中央。设置体制补助或上解主要是为了缩小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即对富裕地区实行上解,对贫困地区则进行补助。
3.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对过去年度内因体制变动、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及中央新出台政策措施对地方收支的影响进行的调节。此外,中央和地方相互交叉收支,如有些比较固定的地方上解和中央补助项目,为了简化手续,可以将补助和上解额相抵,核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补助或一般上解,每年固定结算。
4.专项补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根据特定的用途及地方特殊情况,由中央拨付给地方的专项资金。目前有两类专项拨款:一是追加拨款,如粮油加价补贴,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另一种是救灾资金,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汛补助费等。
5.公式化转移支付(也称增量转移支付)。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其财政状况,每年从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选择一些对地方收支影响较大的客观性因素及主观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化的计算方法,实施对各地的转移支付。
(二)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和分税制改革中的转移支付制度过渡性质的混合体,在很大程度上延用了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同时也将原体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状况带人了新的体制,因而离实现各地各级财政能力均等化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体现在:
1.转移支付的依据不明确,导致转移支付的责任不清。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是实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依据,而转移支付制度又是财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相结合的有机体。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职能交叉和界限不清现象尤为突出。一些应该由中央承担的项目常由地方执行,一些应该由地方承担的项目也常由中央代替。政府间责任不清,财权和事权相脱节,使得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难以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依据。
2.转移支付形式繁杂,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因而在改革中形成了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年终结算补助、专项补助和公式化补助等多种形式。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重复交叉,且各形式之间缺乏协调,甚至作用相互抵消。如税收返还按收入来源正相关递增,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原则,而原体制补助与上解相结合则具有抽肥补瘦的横向平衡功能,但体制上解地区恰恰又能获得大量税收返还,从而使两者的财政平衡功能相互抵消。现行的多种转移支付形式中,只有公式化转移支付具有比较全面的纵向和横向均衡功能,但在全部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小,虽然每年有所增长,但仍然是杯水车薪,很难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较大。科学的转移支付数额,应集中体现在利用较为规范化的计算公式确定。而目前我国非规范化确定的转移支付额所占比重较大。一是体制补助,其数额的确定没有明确、科学的依据,大都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随意性很大。二是专项补助种类过多,覆盖面几乎遍及所有的预算科目,其适用范围和具体项目缺乏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分配随意性较大,透明度较差。从而违背了转移支付的初衷,也造成了地方政府依赖补助和推卸责任的心理增强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三是税收返还还是采用基数法来确定,税收额多的返还数就多,税收额少的返还数就少。这样,一方面形成了一省一额不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拉大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由于这一部分占的比重较大,也不利于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这一手段,控制和调节地方的支出,以实现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
4.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都有一套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对于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估算办法等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在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仍然比较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依据的是政府规章,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二是目前尚未建立一套足以引导地方政府行为的效益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在资金的使用方面,还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对违反了补助使用规定的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所面临的困难
(一)地区间存在较大的自然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服务水平的悬殊差距。我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出总体水平及公共支出水平相差悬殊,如果把公共支出负担企业化的因素考虑在内,这方面的实际差距会更大。由于经济实力的差异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的地区均衡也将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和方式也必须服从这一事实。
(二)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目前在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中,一方面由于现代经济部门发展不足,影响了向传统经济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发达,以及户籍等制度的限制,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界限尤为明显。由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矛盾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而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文化素质差距的扩大等,也非在短期内能够解决的,因此,在我国要真正实现全社会范围内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目标,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存在较强的地方既得利益刚性。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的行政区划往往与经济区域相叠合,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承担着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更多地关注本辖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利益刚性使得中央政府在实施纵向均衡时,很少有回旋空间,在实施横向均衡时则更为困难。同时为了保护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在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时,对地方既得利益在短期内难以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三、规范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提供合理的依据。根据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的界定,一般来说,由全国居民享用的公共物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国防、外交、外贸管理、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宏观经济调控等;地方政府应提供本地居民享用的公共物品,包括地区通、警察、消防、教育、环保、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对具有跨地区“外部效应”的公共项目和工程,中央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如基础性教育、跨地区的交通设施等;另外,中央政府还应担当调节地区间和居民间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改进转移支付方式,加大公式化转移支付力度。为减少转移支付形式过多的弊端,应逐步简化和归并转移支付形式,并将旧体制遗留下来的转移支付形式作为简化和归并的重点。第一,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因为税收返还是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的,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与实现地区财力均衡的目标相悖。第二,对一般性转移和体制补助或上解进行归并,以合理确定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体制补助或上解实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均衡各地财力,但是两种形式的不衔接势必会带来各自规模的不合理。第三,加大公式化转移支付力度。公式化转移支付是目前中央政府调节地方财力差距、逐步实施横向均衡的重要调节手段,由于受资金规模约束,力度有限。为保证公式化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增长,应确定公式化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政府的责任缺失是其主要原因,通过结合财政分权制度研究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责任及其存在问题,进而结合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资金供给机制,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我国近几年人口老龄化进人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将年均增加800万一90()万人;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 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特别是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 24个百分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远远高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对新农村的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各级政府都将面对这种严峻形势。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多级政府责任的理论
(一)公共物品理论
1.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承担责任,这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的。黎民认为养老保障具有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准公共品,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财政职能。马雁军、孙亚忠论证得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而它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是在政府现有财力约束的特定条件下产生的。
2.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该分权,这主要是由于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外溢性和居民对公共物品偏好决定的。美国学者0. echesten认为,应当根据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物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于其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性质,应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tresch的“偏好误识”理论认为,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尤其是其对于地方居民对公共物品需求不能掌握得正确无误,因此,当地区之间发生冲突时,中央政府出面调停地区冲突和收人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问题是适宜的。
(二)从预算管理体制的视角分析
预算管理体制简称预算体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权限的根本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人体系。在现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对于由公共产品效应的外溢性和交叉性所引起的上下级政府间或同级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应分项予以明确界定。对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应明确加以规定。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已经监督评估,提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支付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归属,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其财政责任,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这种体制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财政分权是必然的。
二、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责任不清
1.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混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影响,造成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市场供给方面的失灵,政府要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从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失败的原因分析可知:政府未认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还是商业性,政府财政责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最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几乎变成了农民自身的商业保险,截至2004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走势逐年降低,由1999年的9. 75%降到2004年的7. 10%。
2.政府的级次过多,使得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清,造成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缺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中央政府应该承担起制度建立的成本,但是其准公共品性质及受益的范围又决定了各级地方政府要解决本地区居民消费偏好问题,需要具体的条例来运作。我国现行五级的行政级次层级繁多、设置混乱,不仅使上下级政府之间信息传输和反馈程序增多,降低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导致信息失真,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各级政府在事务的划分上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的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得其归属的问题处于尴尬的位置,结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立过程中,带来事务的划分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二)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中央政府应承担起主要责任,这不仅包括财政责任还要包括制度提供上、法律上的责任。中央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得以持续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1.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财政支出过少。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证明,政府的责任特别是中央财政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主导或关键的作用。2002年很多地区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中,政府财政责任强化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以开展的重要因素。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得以全面展开,是因为有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但是中央财政总体上来说在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是较少的,2008年全国财政收人61316. 9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人32671. 99亿元,地方本级收人28644. 91亿元。2008年中央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43. 59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7. 5%,而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补助为93. 6亿元,除就业支出的400亿,仅占其社会保障支出的4. 0%,占其总支出的0. 3%。
2.中央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的缺失。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府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这都没有法律上的保证。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关于发达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其立法先行,以有力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实施。由于制度具有的性质与公共物品无异,其本身所具有的外溢性和规模效益,理应由中央政府来保证其建立、实施,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制度的建立成本,也可以减少执行成本。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执行随意性大,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机制。
(三)地方政府责任缺失
1.地方财政困难,无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承担财政责任。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渐完善,地方政府历史遗留的或有债务、财政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经调查过几个省的情况,发现一般省份都是几百亿的债务规模,有的则接近千亿;按照我国有30多个省份来推算,就是万亿的规模。地方财政无力维持基本运转,基本保障不能正常实现。地方财政所面临的巨大困难,使得地方政府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转需要,更谈不上履行自身的职能和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了。县乡财政困难使县乡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不能较好地造福于民。
2.地方承担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现有的政府间职责划分和支出范围不明确,是财政体制的一大弊端。在实际的财政体制运行过程中,事权下放而财权上划的事实,使得各级地方财政不堪重负,财政能力严重不足。一方面,在中央政府集中财力,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省、市也盲目仿效中央,不断加大对下级的财政收人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的事权则很大,包括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等,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对策
(一)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作用
首先,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事权范围。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可以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物品的特征、受益广度的差异以及各级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中央主要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和制度建设,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其次,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政府级次,可以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成本、执行成本,进而为制度建立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稳定的前提条件。第三,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力度、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对于财政困难的省份,中央要承担起财政保障责任;对于不同地区居民所享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同水平,中央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省级政府要承担起协调作用。在政府级次减少的前提下,省级政府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应承担起协调中央与县级政府的责任,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都不相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在现阶段不能搞一刀切,需要视情况而定。第五,完善“省直管县”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运用。“省直管县”体制的运作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对于解决县级财政困难也取得一定的帮助,因此,结合“省直管县”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加强省级和县级政府的关联度。
(二)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
首先,加大中央政府立法进度,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通过法律制定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加强《预算法》的执行力度,对于各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编制预算,加强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执行力度以及可持续和强制性,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其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保值规范管理,对基金的运作机构加强管理。
(三)创新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财政资金供给机制
在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强有力保障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的供给可以选择“中央+省级”两级政府供给模式或者“中央+省级+县级”三级政府供给模式。由于客观原因,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供给应选择三级政府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基本养老金可以选取农民人均纯收人为指标,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替代率计算,如20%一30%的比例,各个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中西部的基本养老金这一块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但是基本养老金与替代率计算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政府来提供。如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为4761元,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20%的替代率计算,人均支付标准为952. 4元,扣除中央660元后,省级提供292. 4元;东部地区,由于各个省份财政收人相对充裕,农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全国农民纯收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县级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农村养老管理机构和人员费用支出。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高度发展的时期也是经济发展模式处于变革转折的关键时期。相对于整体宏观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税收收入节节攀升,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沾沾自喜,因为在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中,税收工作处于瓶颈状态,一方面,税收总量逐步增大,但是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带来的税收扭曲效应也逐步凸显,税收负担不公平现状频发,税收征管制度亟需进行一定的调整与革新。
一、我国间接税的税收问题
(一)我国以间接税为征税重点的原因
我国虽然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体制,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却是以流转税为主要征税目标,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所相适应的。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公司盈利水平与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够高,所以实施现代的直接税制仍未达到其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税收来源比较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国的具体实情。
(二)间接税的税负扭曲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税收负担是可以进行转嫁的,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其实际的负担人通常不是其纳税人,这已经就产生了税收的扭曲。人们通过各种办法使得自身税负降到最低以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税负转嫁一般形式有前转与后转。前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到购买者。而后转是指当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来进行的。这需要纳税人形成统一强大的集团力量与供货商进行谈判,这也加大了纳税人与供货商的税收扭曲成本。
二、我国直接税的税收问题
我国的直接税是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来自可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而这部分工资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是纳税公平原则被破坏。某些富人在纳税所占收入的比例要远远小于其大众工薪阶层,税收监管在富贵层面存在一定的“盲区”。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以往以外资企业为名进行生产活动能享受很高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企业的泛滥,有些企业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常年进行虚亏,为其躲避税收而进行帐外经营,这些活动所导致私人部门决策活动的成本支出在税收方面逐步增多,税收不完善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实现税收扭曲效应的最小化,政府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征管制度,现阶段政府要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不断深化的革新。
三、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才着手进行税收征管网络的建设,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虽然在硬件层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对于我国不断高速运行的经济总态,其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依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各种经济活动形态不断演变,税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长,但是其能进行有效利用和系统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对称,导致各种形式不断高级演变的偷逃税现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经投入使用的“金税工程”,它只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对我国基数更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却显得力不从心了。其他很多税种也仍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税源流失情况。
现阶段投入税收部门的预算资金应该有专门划出一部分进行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信息化建设软件系统的研发,形成一支技术力量强大,并能实际联系业务的人才队伍。税务部门应与有税收专业的各大院校进行通联合作,源源不断挑选优质人才。与技术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础,依据各地本身情况,为不同地区开发设计可全国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税管理子系统,为信息化的全国流通做好基础工作。通过一些制度法规的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税源信息资源集中库。(二)税收部门行政体制改革仍需进行
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国税地税两套平行的税收征管队伍便开始在各自的征税领域中发挥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在某些地区国地税进行不同程度税源的争夺,这使得纳税人处于既尴尬又无奈的境地。在某些税种的缴纳上。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两者分开办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再者,由于两套不同的管理系统,国税属于中央直属机构,而地税属于当地政府,其行政资源浪费现象和效率低下就时有发生,比如成都地税要进行门头装饰的统一更换,而更换费由财政系统进行拨付,层层下拨的财政资金迟迟没有到位,使得这一简单工作耗时几年都没有完成。
(三)我国纳税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方式有待改变。
虽然现阶段我们改变了"纳税光荣"的思想方式,但是纳税这份义务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由于中国的现金支付还是比较盛行,直接导致脱离银行转账系统无法进行有效监测。中国实施的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纳税制度也略显吃力。由于监管的缺位,人们纳税意识的程度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