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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思想方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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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思想方面总结

公务员思想方面总结范文第1篇

一、充分

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总结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对于我们基层人事部门审视干部人事制度发展方向、厉行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四化”干部队伍、提高执政水平和效率有着关键的指导意义。

一是为基层人事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使干部人事工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为公务员管理活动提供了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它适应当前从国家到基层的公务员建设、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吸收了许多公务员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这对于解决我们基层人事制度建设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执行欠力度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全方位一体化、规范化的基层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二是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科学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水平、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整体形象,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建设高素质的基层一线公务员队伍始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措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兴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证,《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开选拔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等多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又从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四方面进行机制建设,克服了因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度建设滞后等各种因素带来的公务员概念不明确、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权益保障无力度等基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运转协调、充满活力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层公务员队伍。

三是为基层行政运转提供动力支柱。《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包括党政干部在内的各级公务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保证广大基层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基层政府摆脱因循守旧、观念落后、功效不高的束缚,保持勤政廉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做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公务员法是一部原则强、外延广的带有总章程性的法律。作为基层人事部门,我们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一线堡垒和重要力量,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中央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下,在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战略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公务员队伍现状,用理论指导实践,以学习宣传促进贯彻实施,用高度的思想认识和务实的学习宣传行动打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第一仗。

一是明确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不断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先学一步,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作好学习表率,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特点,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制定学习方案,加强学习调研,注重培训提高,围绕熟记条文、吃透精神、找出问题、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系统学习思考,确保学习有目标、有方法、出成效。

二是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宣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单位、干部和群众有着各自的获知方法和规律,在学习宣传中就一定要把握这些规律,结合实际丰富学习形式和内涵,创新方式和方法,全面发动,广泛宣传,用行动带动学习主动,用热情营造学习氛围,用理论促求实际成效。

三是深化学习理解,巩固宣传成果,不断掀起学习的新、取得贯彻的新成效。加强学习宣传《公务员法》的实效性和长效性,用学习成果推进工作实践,用新的实践成果促进更深一步的学习。围绕公务员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展开调研,确定解决的办法;围绕实施《公务员 法》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对策建议,真正达到学习、巩固、提高的目的,为《公务员法》在我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在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作用,做好基层公务员队伍、政策制度的调研、加紧公务员能力建设等工作,为《公务员

法》的明年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加紧调研,充分认识公务员队伍基本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实际,加紧对分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对不适应《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各项暂时规定办法进行清理,为公务员管理政策减肥。同时加紧对我县公务员队伍建设进行调研,充分科学地认识我县公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从而有的放矢,提高《公务员法》在我县贯彻的效率。

公务员思想方面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思想方面总结范文第3篇

摘 要:公务员绩效考核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其本质和核心是不断通过改进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公共服务水平以及公务员职业生涯的不断发展。本文从我国《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现状入手,阐述公务员考核中存在的困惑和误区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对策

1.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含义及内容

1.1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含义

所谓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照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和履行公务的表现所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的目的、要求、内容、标准、时限、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所制定的制度。

1.2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目标,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

德:公务员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情况;

能:公务员在实施每项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日常出勤情况;

绩: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廉:公务员履行职业过程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从政,秉公办事情况。

2.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专门的考核机构,考核流于形式

《公务员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考核机构,指导同级各机关的考核工作,但是在具体考核实践中中,往往缺乏专门的绩效考核机构,而是由人事部门或单位领导临时组成考核机构进行考核,设置专门的绩效考核机构是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门,目前政府部门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考核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正常开展,也影响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结果。

2.2 考核指标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

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但是在《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实施的针对性。例如在《公务员法》关于考核标准的规定,确定为优秀等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这样的指标由于过于宏观,在具体理解上就容易出现误差,导致无法有效衡量公务员实际工作绩效。

2.3 考核方式单一,程序流于形式化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在实践中,我国公务员考核主要以年终考核为主,且考核方式单一,仅以自我总结和无记名投票的民主测评为主,这些方法看似公平,实际上极有可能使那些政绩突出,但工作中得罪人较多的公务员受到较大影响,从而使那些真正干实事的公务员无法脱颖而出。同时,尽管《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但在实际考核中,我国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由个人自评——主管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通知本人四步组成,考核过程中出现考前未充分动员,考核机构临时组建,缺乏必要的靠前准备,考核人员选择的随意性以及考核结果领导安排等各种问题而基本流于形式,甚至有些组织以会代考,在组织内部搞平衡,走过场,使得公务员考核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2.4 评价等次过少,考核结果趋同

考核评价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公务员法》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但是在实际考核中,多数情况下考核结果为优秀和不称职的各占10%,导致大量的公务员考核结果集中在称职和基本称职两次等次,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些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他们享受同样的待遇,无法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在打消相当一部分德才兼备的公务员积极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组织的执行力。

3.完善公务绩效考核的对策建议

3.1 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是公务员绩效考核能否顺利有效运行的首要因素,具有先决条件,因为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确定、考核组织和管理工作都需要由考核机构负责。而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内部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绩效考核机构,每当年终考核时,便由主要领导召集成立临时考核机构或由人事部门负责考核,这种考核机构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应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机构负责考核事宜,拟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规范的考核程序,确定公平公正的考核结果从而真正起到公务员考核机制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3.2 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定性定量相结合

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是公务员绩效考核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然后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绩效考核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中划分的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这五类指标的表述仅停留在定性的解释上,缺乏更具操作性的描述。因此,应着力细化考核体系的二三级指标,同时引进目标分析法,区分重点和关键指标并赋予各指标不同权重,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以便于量化考核,从而有助于使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的公务员脱颖而出,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组织的执行力。

3.3 实行民主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实行民主考核,引入360度考核法,在被考核者全程参与的情况下从各方面对其进行考核,从而使考核结果更客观、更全面,考核结果及时以书面通知被考核者并引入申诉机制,对被考核者的申诉及时回应,当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应重视平时考核,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获得真实、准确的考核结果,从而建立民主考核长效机制。

3.4 确定合理的考核结果等次

划分考核结果等次,是世界各国对考核结果进行定性的一种共同手段。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实践表明,公务员评价等级较少不能够有效反应公务员个体的真是状态:一方面,公务员考核评价等级偏少使得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有失公正,使得一部分公务员所得的结果不当;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考核的激励作用,严重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因此,在划分公务员考核评价等次时应借鉴国外公务员考核评价经验,适当增加考核评价等次。同时,还要给各个考核评价等次确定宽严适当、繁简适度、公平合理的科学标准。其最终目标在于体现实施求实的原则,祛除“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创造实绩从而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满意度。

参考文献

[1] 王达梅.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问题与对策.兰州大学学报.2009(11).

[2] 高欣.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科技向导.2013(26).

[3] 胡晓东.论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兼谈中国政府公务员绩效管理.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3).

[4] 高岩、马谢民.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文献综述.高校论坛.2010(8).

公务员思想方面总结范文第4篇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如何

    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败,如何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如何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如何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等问题已成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讨论的焦点之一,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完善公务员的激励机制,虽然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范,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些激励机制相对制度化,缺少人性化,也就是说还没有完全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没有真正激发公务员积极工作的内驱力,因此现行的公务员激励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主要方法及其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在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中采用比较普遍的激励机制主要有:薪酬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福利制度、培训制度等,下面重点阐述这几种制度。

    (一)薪酬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务员的薪酬标准也随之上调,从《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到,现行的公务员工资由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个部门组成,而且对每项工资的标准也有具体的规定和说明。由于公务员工资相对稳定,福利也较好,这就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参加公务员考试,以便能进入公务员队伍,这些都有利于公共部门广泛吸纳优秀人才,提高公共部门的人才储备量,从而提高公共部门的工作效率。虽然这些都能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激励公务员积极性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首先,公务员工资虽然稳定但不高;其次,平均色彩比较浓厚;再次,公务员工资提升的速度相对滞后。

    (二)晋升制度

    起实施的《公务员法》设立了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并重的晋升制度,从这个规定上可以看出,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得到晋升,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同时也开拓了公务员的晋升渠道,减小了职务晋升所带来的压力。但是,随着新公共服务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中国的行政改革的不断探索,公共部门结构扁平化趋势也就日益突出,这就使得公共部门中的公务员的晋升计划受到限制,从而导致了一个不利的后果:“由此造成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行政效率不高,从而影响了政府部门目标的实现。”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晋升不是很容易的事,还不能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中的一个宽渠道,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会影响公务员们的上进心、积极性。

    (三)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公共部门对公务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等进行考察,并最终以量化的形式做出评价。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在吸收了我国古代考核制度以及国外人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再结合现代公共部门的工作实际而确定下来的,包含了考核公务员的具体项目、考核的原则、考核的标准、考核的方法、考核的程序等各项的规定与说明。不可否认,这些考核结果有参考价值,对公务员也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第一,考核标准与内容不够具体。这就造成在对公务员的实际考核中,缺乏详细和具体化规定,从而造成考核的结果不尽人意,影响了考核结果的有效性。第二,绩效考评与原宗旨相悖。进行绩效考评原意是为了监督公关员的工作,防止公共权力被异化,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然而某些不正之风,使考核成为结交好友的机会,绩效评估没有发挥原本的作用。另外,绩效考评是被动的监督,缺少自觉性。以上的不利因素都是考核成为了例行公事的“走过场”,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在真正成为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四)福利制度

    我国公共部门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制度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了,好的福利和就业压力是“万众齐心”考公关员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享受医疗、卫生等多方面的福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改革、住房改革、企业改革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务员福利制度方面的优势就日趋不明显,与社会大环境存在一定不和谐,因此现行的福利制度还不足够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体制。以福利分房制度的改革为例,公务员这项福利制度在无形中失去,而工资水平又跟不上房价水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无形地降低了公务员原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也就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培训制度

    培训是提升公务员素质和提高公务员行政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新知识培训,培训科目涵盖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等多个方面。”培训主要是为了让公务员熟悉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增加新知识以提升公务员修养和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从根本目的上看,培训也是一种激励方法。但培训内容不一定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另外,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还不健全,这些都使此种激励方法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同样需要进一步的改良

    和完善。

    建立软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以上所阐述的激励机制都属于外部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外部性,或者说是“硬性的规定”。本文欲针对这一特点探索一种新的激励机制——“软性激励机制”。相对前面阐述的几种激励机制而言,这种激励机制是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而提出的,它的产生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具体如下:

    首先,现有的激励机制外部性。从上列的综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在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中采用的激励方法主要是物质上的补贴鼓励,外在的监督管理,职位的升降激励等,也就是说这些激励方式都比较直接,具有诱惑力大,见效快的特点。而对公务员能产生潜移默化作用的文化心理,道德的熏陶和自我约束等面的激励相对不够重视,比如,公务员的家庭状况,情绪波动、兴趣爱好、民主参与,职业倦怠等。目前,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队伍的经济收入水平提高、福利待遇有所改善,社会地位也逐步升高,这些都吸引了大量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但进入后,这些公务员的优势不一定能得到发挥,公务员的个性特点未必得到重视,也就是说,公务员在工作时不一定有发自内心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造成公务员工作效果与预期不相符合。而我们知道内因是改变事物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就应当从他们的心理出发,建立软性的激励机制。

    其次,现行的激励机制不够成熟。当前激励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工作情绪,因此建立新的激励机制成为现实的必然。第一,满足不了公务员的需要。虽然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加薪、培训等满足个人发展的需要,但是机会相对不多,而且这样的机会是否可以通过公平的竞争取得,还有商榷的空间。这样,公务员就容易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容易形成干好干坏都一样,主要靠关系的错误观念。抱着这样的悲观情绪,就不能使公务员积极投入到工作中。第二,家庭不被考虑在内。公务员的工作需要家庭来支持,因此家人的关怀也是很重要的。中国的传统观念是“舍小家为大家”,提倡为工作无私奉献,但要每个公务员的所有家人都做到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需要家庭成员了解其工作状况以支持其工作。

    再次,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使建立软性管理机制成为必然。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就要求“以公务员的能力、特长、兴趣、心理状况等综合性情况来科学地安排最合适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地考虑到公务员的成长和价值,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全面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和政府文化建设,使公务员能够在工作中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业绩,为达成组织发展目标做出最大的贡献。公务员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公务员本身必须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如果得不到信任和关怀,他们很难在组织行政行为中同样地对待公民。”也就是说要以人本的思想构建公务员的心理契约,从以事为中心的观念转为以人为中心,充分考虑公务员的个性特点,为其安排适合的职位,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构建和谐的行政文化和团队合作精神,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同时也满足公务员对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和其他需要,激发他们的潜能,最终实现公务员的全面发展。

    建立有效的软激励机制具体方法

    (一)制定公务员心理契约

    这种激励方法已得到学者们的研究,我认为1962年莱文森等人(levinson,price,et.)的解释比较具体明确,他们“心理契约”的解释是“组织与员工之间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的总合”,这些期望都具有内隐特性,其中有些期望相对更加明确,比如工资;而有些期望更加模糊,仅仅是通过间接的揭示,比如长期的晋升前景。这与社会契约论有类似之处,社会契约论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它也是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公务员的心理契约则是公共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契约。也就是说公共部门与公务员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契约关系。这种隐形的契约会对公务员的行为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从内心来调整工作的状态。而公共部门,也是根据这个契约来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和惩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这个契约的内容有哪些,怎样才合理等。因此具体做法是:先让公务员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写出个人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同时公共部门也根据该公务员所在的职位,写出公共部门对其要求,在公共部门与个人协商后,最终订立公共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契约,同时尽量把目标与任务细化,并且允许他们有恰当的调整,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这个契约来对该公务员进行评价和奖惩。这样容易使公务员自身产生压力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公务员思想方面总结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自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市公务员队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历经1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截止去年年底,全市在职公务员共有1811人。其中: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有53人,具有科级职务的907人,分别占全市公务员总数的2.9%、50.01%。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2人,占0.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461人,占25.45%;具有专科学历的767人,占42.35%。在年龄结构上,45岁以上公务员为707人,占公务员总数的39.04%,35岁以下公务员441人,占公务员总数的24.35%。从总体上看,与1995年推行公务员制度初期相比,公务员队伍在数量上趋于精简,结构上不断优化,素质和能力上进一步提高。

二、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公务员队伍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与农村经济发展还有差距。临湘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急需一大批掌握现代经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外贸、农业、旅游、畜牧养殖和各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复合型行政管理人才来支撑和推进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而目前我市公务员队伍专业结构比较单一,懂经济、会管理的公务员相对缺乏。虽然从比例上看,具备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公务员占公务员总数的67.8%,但大部分是参加工作后脱产、半脱产、函授的进修学历,理论基础不够扎实,学习内容不够系统,对经济政策和管理知识掌握不够充分,因而,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指导基层,切实为农服务。

(二)基层公务员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偏低。由于改革开放和各种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断出现,面对复杂局面,不少基层公务员不去认识、不懂分析、不会处理,片面地、孤立地看待和处理问题和矛盾,经常把问题上交,把问题扩大化,从而导致“到市、赴省、上京”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三)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偏低。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已相对滞后。有的公务员受传统重权轻法思想的影响,不尊重法律法规,工作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目无法纪、为所欲为,违法施政;有的对上级、领导的招呼言听计从,从不考虑群众利益和法律后果。

(四)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一是思想不够先进,观念陈旧。有些机关公务员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着小富即安、小进则满,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安逸、不图创新等问题,这些将成为制约全市投资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二是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一些部门、单位受利益驱动,过分强调部门和单位的权力,却忽视了应尽的义务,在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或只管理不服务,严重存在着服务缺位、管理错位和执法越位等问题,制约了全市发展的质量和进程。

三、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众所周知,基层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大都担负着团结群众、服务群众、建设农村、稳定农村的重任,是引导群众积极发展的先锋队和主力军。其能力建设的优劣不仅影响民心向背、事业兴衰,更从某种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进程。为此,笔者认为,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更需要提高五种能力,发挥五员作用。

(一)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当好为民排忧的服务员

皇粮国税的取消进一步彰显出政府转型的决心,说到底是政府从审批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小政府,大服务已不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党在新时期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迈出的坚实步伐。当然,政府的服务离不开广大基层公务员的认真贯彻和具体操作。因而,提高基层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便成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提高基层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首先要彻底破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一心为民的公仆意识。从思想上、感情上、作风上真正解决好为群众与靠群众的问题,自觉做到时时想群众,事事为群众,处处靠群众,无私奉献,甘当人民的服务员。其次,要真心埋头基层工作,善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基层工作的重点是三农,但涉及的领域却包括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

司法、公安、计划生育等多个方面。面对复杂的工作,基层公务员必须认真克服服务缺位、空位,管理错位、越位的弊端,切实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上下功夫,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高效服务不断拉近党群干群关系,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人文环境。(二)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当好带民致富的导航员

搞好协调服务,发展农村经济是繁荣乡镇、富裕群众的重要途径。目前,随着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实施,其行政职能进一步发生转变,指导服务功能明显增强,这就要求广大基层公务员,要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尽快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在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当好带民致富的导航员。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基层公务员首先要加强对市场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加深对市场经济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的认识;其次,要善于结合当地实际,自觉运用市场规律指导农民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围绕单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上,重点搞好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全方位的服务。努力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再次,在指导农民依照市场规律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还要从本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统筹好乡村、区域与自然环境间的关系,通过政府有限的管理,化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集团间的不和谐音符,努力把蛋糕分好,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发展经济奔小康的自信心和积极性。

(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当好知法守法的示范员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广大基层公务员由于身处执法第一线,其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法制环境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注重提高基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只有通过他们的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才能带动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真正促进法制与人的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此,基层公务员首先要强化知法学法的角色意识。作为执法的主体,要把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特别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作为提高自身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其次,要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基层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往往手中都拥有一定的权力,然而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执法中要严于律己,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坚决避免和吃拿卡要的错误行为。切实将服务功能寓于依法行政当中,真正做到公正执法、真心服务。第三要强化推动普法的责任意识。基层工作中,公务员接触最多是对法制需求日趋增多的基层农民群众。加强法律宣传,是推动全民普法教育,建设和谐法治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基层公务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既要做学法守法的模范,又要做执法普法的模范,这也是衡量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因素。

(四)提高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当好维护稳定的协调员

目前,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广大农村在迎来黄金发展期的同时,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也不断涌现。面对复杂的局面,基层公务员如何处变不惊、从容应对,不仅是加强其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判断基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提高基层公务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当好维护稳定的协调员,一要强化群众利益至上的理念。即把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作为研究对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分析问题、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心中时时处处装着群众,并把他们的冷暖放在重要的位置。二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水平。要针对群众思想上的新变化,积极研究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情感交流,倾听民情民意,依法合理地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群众间的纠纷,力争将阻碍和谐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准确判断分析,提高应变能力。任何矛盾的产生都是有端倪可查、有规律可寻的。为此,基层公务员要时刻保持敏锐的政治觉悟和洞察力,遇到复杂问题时,要冷静思索,认真把握,积极协调关系,果断采取措施。切实为建设稳定祥和、诚信团结、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尽职尽责。

(五)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当好促进和谐的参谋员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公务员只有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有针对性的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基层公务员首先要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即在调查研究中,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真正蹲下来、沉下去,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村组、深入群众,把群众拥护什么、反对什么、忧虑什么、期盼什么作为调查研究的重要内容,认真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真实情况,切实为基层建设献计献策,提供详实的信息资料。其次,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调查研究能力的最终目的是增强工作决策的预见性和实效性。因而广大基层公务员要把提高调查研究能力贯穿于解决诸多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在统筹城镇与农村、工业与农业、资源与环境、短期与长期等关系的同时,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妥善化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困难群众扶助、义务教育、医疗合作、土地征用等影响群众心态和情绪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构建和谐乡镇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三,要坚持以民为本,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提高基层公务员分析问题的能力,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善于集中民智,及时总结群众的经验做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调研质量,不断发挥参谋作用,促进县乡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