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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孕激素; 补肾健脾方; 反复自然流产; 血孕酮; 不良反应
Bushen Jianpi Recipe Combined With Progestin Therapy on Success Rate of Miscarriage Prevention and Serum Progesterone Level in Recurrent Spontaneous Abortion(RSA)/QIU Xiao-yan.//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7,14(10):057-060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Bushen Jianpi Recipe combined with progestin on success rate of miscarriage prevention and level of serum progesterone in patients with recurrent spontaneous abortion(RSA).Method:Clinical data of 104 RSA patients with threatened abortion who had received treatment in our hospital from October 2014 to October 2016 were analyzed.These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reatment options,52 cases in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progestin only,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given Bushen Jianpi Recipe combined with progestin.The miscarriage prevention rate of effective and success,serum progesterone,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and adverse reactions of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Result:After treatment,the miscarriage prevention rate of effective and success in observation group was respectively 94.23% and 76.92%,both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of 76.92% and 48.08%(P
【Key words】 Progesterone; Bushen Jianpi Recipe; Recurrent Spontaneous Abortion; Progesterone;Adverse Reactions
First-author’s address:Guangdong Province Social Welfare Service Center,Guangzhou 5103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10.016
R床将在孕周28周前持续自然流产次数大于或等于三次称为反复自然流产(RSA),属于妊娠期一种常见并发症,具有较复杂病因,临床考虑可能和胚胎畸形、感染、免疫及遗传等因素有关,临床若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疗将可能成为不孕症发展主流,需引起临床医师和患者高度重视[1-3]。本文对本院近两年已存在RSA先兆流产104例患者分别应用孕激素单治和联合补肾健脾方治疗效果进行分析,以寻求临床理想治疗方案,提高保胎成功概率,现将相关研究内容作如下阐述。
综上所述,临床对RSA者无论应用孕激素单治或者联合补肾健脾方治均具有较高安全性,患者水肿、皮疹等不良反应少,但联合方案更有利于提高保胎有效率和成功率,促进血孕酮、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水平,临床应用及推广价值较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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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总承包合同;业主;总承包商;责任
Abstract:This article focus on the contract revie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PC contractor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analyzes some of the key terms, and brings forward some contract review opinions in favor of the EPC contractor. This article makes not only some guiding significance on the EPC contract negotiation and conclusion, but also provide the prior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 EPC contract; owner; EPC contractor; liability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伴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展,合同主体之间也相应产生了各种纠纷,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合同的事先评审就显得尤为重要。合同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圣经”和依据,因此一份健全完备的合同文本对总承包商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站在总承包商的立场上,针对总承包合同中出现的一些条款进行解析,旨在为总承包商在合同的评审和谈判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切实保障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风险。
1工程总承包合同概述
工程总承包合同(EPC Contract)是指总承包商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在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中,业主提供的总承包合同条款一般比较苛刻,把风险基本都转嫁到总承包商身上,因此总承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对总承包商来说,是属于比较不利的条款,如果按照此种版本的合同签署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商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总承包合同中一般由合同协议书、特殊条款和通用条款三部分构成,主要包含如下条款内容:定义、设计、采购、施工、进度、责任、保险、试验、不可抗力、变更、合同价格、质量、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合同生效与终止等相关条款。
2总承包合同评审
总承包合同的评审是指,从总承包商角度对业主提供的总承包合同文本进行审查,提出合同文本的修改意见,使得总承包商最大程度的规避法律风险,通过业主和总承包商的反复磋商和谈判,最终使双方对合同文本达成一致。
合同评审是项目前期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评审总承包合同时,不仅要对合同文本本身进行书面的审查,还要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惯例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减少与业主层面的合同纠纷,即使合同纠纷出现,也能做到游刃有余,取得预期的效果。
3主要合同条款分析
3.1 关于业主文件正确性的条款
在总承包合同中通常业主不对业主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但是按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条款的规定,业主应对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总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1]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业主应对其提供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尤其是如果业主提供的工程地质文件和总承包商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条件存在巨大差异时,并且这种差异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时,总承包商有权就此种情况申请合同变更,提出合同费用和/或工期方面的索赔。
如果总承包商不是专利商的情况下,专利商应对其提供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承包商对专利商的信息和资料也不应承担责任。
3.2 关于银行保函的条款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能按照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在总承包合同中,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总承包商申请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总承包商未按其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向业主支付不超过保函规定金额的款项,保函到期或解除时,有时根据银行要求,应将保函退还给银行。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保函通常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
投标保函一般是指在投标阶段应招标人(业主)要求由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保障投标人在中标确定前不得撤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业主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投标保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的数额资金给招标人。投标保函的数额一般按照业主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预付款保函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为了收到业主的预付款而提供的保函,旨在保证总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比例一般应与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金额保持一致。
履约保函是保证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的要求履约,如果总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或存在违约情形,那么银行根据受益人(业主)的通知将向受益人支付一笔不超过履约保函金额的款项,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
质量保函是总承包商在质保期提供的,当总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按照约定进行更换或修理时,业主有权依据总承包商提供的质量保函而向银行申请提取不超过质量保函额度的书面文件。一般质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质量保函的期限等同于质保期的期限。关于质保期,通常业主要求的质保期的期限会很长,一般尽量是越短越好,但是关于质保期的起始点一定要界定清楚,建议总承包商将质保期从机械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或根据具体的合同工作范围确定有利于自己的质保期起始点和期限长短。
根据不同的项目和业主的不同要求,如上所述保函的金额比例会有所不同。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出发,提供保函可以减少总承包商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而引起长时间的资金占用,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为了降低总承包商的履约风险,保函比例尽量越低越好。
在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中,通常会要求总承包商提供若干个保函,例如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甚至在一些国际项目中,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还会要求总承包商提供另一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要在合同文本中识别到底共有几种保函,每个保函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何时,是否存在多个保函时间重叠的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如果合同中有预付款的要求,则提供一个预付款保函,如果没有预付款,则不必提供;如果合同中有履约保函的要求,一般是提供一个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至质保期开始之日的前一天;如果有合同中有质保函的要求,一般从质保期开始之日,提供一个质量保函,总承包商应尽量避免业主扣留质保金,占用项目资金,用同等额度的质量保函替代质保金即可,这样业主就可以释放质保金。
3.3 关于保险的条款
建筑工程行业保险种类大体分为如下几种:建安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中,首先要审查合同中要求总承包商购买何种保险,一般业主统一投保建安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总承包商多数情况下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货物运输险、意外伤害险等。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最终的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分包商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在一些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会在第一次付款条件中将保险证明作为总承包商请款的条件,建议总承包商予以注意,尽量不要将提供保险证明作为请款的条件,因为办理保险的流程和时间都会很长,有时候可能在第一次请款的时候不能及时办理完毕所有的保险,这样的话就无法获得第一笔付款,从而影响到总承包商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关于保险的免赔额,免赔额是被保险人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免赔额越低或不选,交的保费越高。在一些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会要求总承包商承担业主购买保险的免赔额,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关于业主购买保险的免赔额,建议由责任方承担,这样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3.4 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条款
在一些总承包合同条款中业主约定总承包商应对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千分之几。
针对该条款,应首先明确该工期延误是由于哪一方造成的,如果该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或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则不应归咎于总承包商的责任,总承包商对于此种延误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延误是由于总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则总承包商应对此种延误承担责任,同时在评审合同中应注意约定一个误期损害赔偿费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防止无限制的赔付下去,以此保护总承包商的利益。
3.5 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的条款
合同双方应就总承包合同设计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的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总承包合同中应予以约定或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附件。
从总承包商的角度来说,由总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总承包商所有。总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经给予雇主一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总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业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总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总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2]
由于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和履行总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会知悉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因此双方需要约定保密条款或签署保密协议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附件。针对保密事宜,应当明确不仅仅是总承包商一方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是双方的义务,业主也同样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关于保密条款,建议明确一个保密期限,可以根据保密资料的性质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有书面材料证明其来源的下列信息: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之前,接受方已经以合法方式占有的信息;
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信息;
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且没有保密限制的信息且该第三方的信息也不是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
接受方非依照披露方任何信息独立研发获得的信息;
因为法庭命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要求公开的时候。
3.6 关于变更的条款
总承包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权对设计、采购和施工方面等超出合同约定的事项申请变更,要求业主给予时间和/或费用方面的补偿。例如在总承包合同生效之日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总承包商的费用增加的,业主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业主应合理延长工期。
对于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无相应单价的,按照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无相应单价的,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对总承包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条款进行了评审剖析,提出了有利于总承包商的修改意见,可供国内的工程公司在进行总承包项目的合同评审和谈判时作为参考,从而规避总承包商执行项目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随着企业签订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数量不断增加,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也随之凸显。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应对合同管理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66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2
0 引 言
商务部统计显示,我国仅在2014年新签订的对外承包合同就有7 740份,其中涉及水利交通、石油化工、电力煤炭等多个领域,创造了十分可观的外汇收入。可见,国际工程承包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挑战。
当前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等,由于参与贸易的主体涵盖各个国家,这些国家在工程规范标准、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都与我国有所差异,再加上国际贸易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格局、国家经济变动等方面的影响,导致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对于承包商企业一方的项目合同管理来说,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施工现场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另一方面是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承包商企业在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工程合同法》的内容,既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管理环境和管理惯例,又需采用国际上多年来形成惯例的、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合同管理方法,并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严格控制每一环节存在的风险问题,不断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同样也是存在风险最多的环节,就目前而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缺乏前瞻性的风险应对方案
以某企业与印度的电建EPC项目合同为例,由于该企业在项目合同签订前,并没有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在实际开工时遭遇土地征用问题、印度政府签证政策变化问题、业主要求修改设计方案以及村民干扰反对等问题时,没有较好的风险应对方案,导致合同工期拖延严重,同时也损失了大量的时间与资金成本。就目前而言,仍有部分企业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的预防不够重视,缺乏具有前瞻性的风险预测分析,也没有制订系统的、完整的风险控制方案。
1.2 合同本身存在漏洞或风险
合同本身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文本风险,由于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在某些方面不完整、不平等、不明确等,承包商又没有较强的合同风险分析能力,导致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凸显,致使其处在十分不利的地位。如国内某企业签订了一个矿区开采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但针对矿区开采费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导致在工程实施时业主将开采费归于“税”的范畴,将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强加给承包商企业,要求承包企业自己承担该费用,致使该企业承担了大量的额外费用成本。
1.3 缺乏较高的索赔意识
笔者分析近年来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现状,发现贸易双方往往会因为合同细节问题、国际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合同漏洞等,导致出现合同纠纷。而部分企业在面对合同纠纷时,缺乏较强的索赔意识与反索赔意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却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利益,只能选择吃暗亏。
2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对策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系统的过程,既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与管理技能,还需要其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与组织应对能力,能够及时控制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使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能够顺利、正常的履行。
2.1 制定科学的、系统的合同管理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实际内容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科学、系统的合同管理程序,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改进与完善。首先,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掌握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外部环境等,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合同的内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点与漏洞。
其次,企业要重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成本控制环节,在项目的设计、成本预算、材料采购、管理以及正式施工、调试阶段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位,尤其是工程项目中常出现的工期延误、价格调整等事件,也要纳入到成本控制管理中,避免因各种因素导致成本超支,给企业带来资金上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企业自身也要强化合同履约意识,不断提升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意识,将责任意识落实到每一环节、每一员工身上。同时,企业要定期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风险培训活樱逐步提高各部门人员对风险问题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动或出现风险时,工作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方案,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导致较大的风险损失。
2.2 建立健全风险预测控制方案
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局势,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认真分析合同签订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经济市场、法律政策以及自然环境等外部风险因素,对合同的履行制定科学的战略管理规划,以确保项目按照合同顺利实施。
首先,企业要针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应对准备,编写科学、合理、全面的应急预案文件,对合同风险来源进行识别与分析,学习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应急方案与风险应对原则,构建畅通的信息沟通传递机制,使风险预案能够真正落实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其次,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系统,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并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组织相关风险控制人员积极展开调整与控制,及时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以免风险爆发给企业的工程项目带来较大的损失。
2.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合同管理人员作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操作者,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质对合同管理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工程承包商要强化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高能力、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其不仅要具备全面的国际工程承包的相关法律知识、合同管理技能,还要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及敏锐的觉察力。按照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要明确业主、承包人、发包人等的具体责任,对自然条件的变化、工程的变更以及人为障碍等导致的工程风险,要有较强的反应能力与应对能力,能够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较好地为各方的利益,处理好业主与承包企业间的关系,使项目目标得以更快、更好的实现。此外,合同管理人员要能及时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改进完善,保障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2.4 提升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意识
合同项目索赔管理是国际工程承包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也是一项十分繁杂、困难较大的工作。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针对合同制定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专业的索赔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认真研究索赔资料与相关法律政策,注意索赔谈判的技巧与策略,以便在合同l生纠纷或问题时,及时抓住索赔机遇,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当然,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与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了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因此,承包商企业要积极提升自身的反索赔意识,在面对因合同纠纷而被索赔的问题时,其应建立相应的反索赔应对机制,尽可能地把损失降到最低。
3 结 语
自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承包商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始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这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因为国际合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地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需要承包商在合同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按照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并负责维修。在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还要树立较强的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升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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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FIDC合同条件
引言
二战之后,世界的经济进入了一个相对较稳定的时期,全球的建筑业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及提升。随着全球建筑业规模的不断“膨胀”,一个份额巨大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就应运而生了。本文就是为了能够使国际工程的承包和合同管理能够更加地趋近于标准化,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管理中采用的了FIDC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对国际工程合同变更的应用,探讨了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的具体应用和程序、国际工程变更与索赔之间的关系。
1 概述
1.1 国际工程承包
所谓国际工程承包,指的就是一项以工程建设为重要对象的、特点为跨国经济技术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交往及商务实践活动。国际工程承包主要通过国际间的招投标,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商与国际工程项目业主之间按照一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来签订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约束和规范,承包商与业主都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办事。
1.2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日益广泛,且适用于比较广泛的经济项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经济项目:(1)基础设施及土木工程项目;(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项目;(3)制造业工程项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三大类,即(1)总价合同,即在一个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中已经对承包价格进行了规定,业主按照承包合同中的规定分批次或者是一次性地付清工程款。(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相对于总价合同而言的,指的是按照合同的单价来支付工程款。(3)成本加酬金合同。指的是业主将工程的成本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双方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2 FIDC合同与国际工程承包
2.1 FIDC的涵义
FIDC的的英文缩写为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ingenieus Consils ,翻译过来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C成立于1913年的英国,二战结束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FIDC迅速发展起来。迄今,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其中而成为会员。中国于1996年加入,这就使得FIDC迅速壮大。
2.2 FIDC与国际工程承包变更
当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技术规范出现了让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时,业主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对工程项目加以更改,使得工程项目某些部分的质量、形式以及施工的顺序等方面均发生变化。这就称为工程变更。在FIDC的条款规定中,国际工程承包变更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2.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分析
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该在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并保证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按照合同中的变更程序进行施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实际的工程经验,先将工程变更的程序罗列如下几点:
2.2.1 首先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是工程师)需要准备一份经过授权的申请书,指出该项目需要变更的地方、费用估算以及工程项目变更的依据和理由;
2.2.2 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工程师将申请材料准备完毕之后,需要上交给工程项目的业主,业主需要对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待其对申请进行了批准之后,此时项目负责人需要与承包商共同协商下即将变更的项目的价格,对变更工程的价格进行确定;
2.2.3 如果价格等于或少于批准的总额, 则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必要的变更指示,如果价格超过批准的总额, 工程师应请示业主进一步给予授权;
2.2.4 在紧急情况下, 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 他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业主。
根据如上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描述,可以将上述的五个国际工程变更的程序用下述拓扑图来表示:
图1 国际承包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关键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资格
一、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发包人的主体适格要求
首先,发包人应当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法1991年第798号)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最后两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除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发包人的规定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其发包人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开发资质。
其次,发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履行合同的最主要义务,也是发包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体现。根据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发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40、41条规定,笔者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但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该分支机构不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
(三)发包人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体资格分析
政府职能部门为政府处理具体事务的机构,如果具有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作为发包人。一般来说,县级及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作为发包人;但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财产,对外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发包人。
(四)发包人为内部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内部机构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未经发包人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亦不能构成表见的,合同无效。二是以内部机构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出异议的,可按合同有效处理。
(五)发包人为临时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对于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发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财产和职责,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六)发包人为筹建单位的主体适格分析
新筹建单位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核准登记,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正在申请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七)发包人为无处分权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不是以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权利人与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之间不能形成委托关系。权利人的追认仅是补正无处分权人处分权的瑕疵,并使合同确定地发生效力,但这只意味着追认使无处分权人事后获得了合法的授权,合同主体并未变更,合同当事人仍然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不能使非合同当事人(即权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所以,无处分权的发包人可以通过取得权利人的追认,成为合格的发包人。
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一)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承包人应具有建设工程承包主体资格。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认定无效。
其次,承包人必须是被发包人合法接受的当事人。《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如果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发包人所接受的承包合同无效。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承包的范围不同,经过约定或业主的允许,承包人可以把有的专业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但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在我国,承包人具备有资质和注册资本的条件只能是法人单位。所以,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无效的,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分析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虽然仅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部分资质,但由于利用分包企业的资质就具备了全部资质的要求,并发挥自己参与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优势,所以是《建筑法》第24条提倡的承包行为,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是适格的。
(四)挂靠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通常认为,挂靠承包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如果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提供一定的人员、管理或技术支持,意味着被挂靠企业已经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起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施工企业的合同义务,就应认定挂靠承包的施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被挂靠企业仅仅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挂靠费”,并未在施工中提供管理或技术支持,并未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则属于出借资质让他人承揽工程,应依法确认其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五)联合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营施工是许可的。
(六)企业内部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承包,一般表现为以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具体施工和现场管理由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来经营完成。内部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是明确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分公司或子公司因工程对外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实际上是代表或总公司或母公司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或行为,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应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分公司或子公司,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七)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价款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别人,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应当指出,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接了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而且从中收取最低利润后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责任全部转嫁给实际施工人,工程项目的利润盈亏归实际施工人,施工队伍、施工生产经营费用由实际施工人自理。故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性质应为挂靠性质,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属于违法转包,该合同应属无效。
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点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所以,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委托人及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第三,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将得不到支持,相反发包人有过错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承包人主体不适格,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