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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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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论文

电子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面对激烈的竞争,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看法和考虑,在不断尝试创新变革,努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虽然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注重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变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但是余额宝的出现却使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的分化更加显著。余额宝这一金融产品的出现加剧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余额宝等于提供了活期存款业务,且利率客观,这使其在金融业市场内一时快速发展,并受到诸多关注。这使金融机构不得不再次正视自身与互联网金融的差异,积极寻求变革和创新,从而加强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竞争力。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及金融机构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通过资料的查阅和数据的分析深入研究了互联网电子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金融机构在挑战中所做的积极改变,并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适合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综合以上研究可知,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趋势,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虽然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慢,面临的阻碍重重,但是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客户和硬资产,这是它的极大优势。金融机构顺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有必要以新的理念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并积极寻求创新。根据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金融机构在以后应当做到如下几点:首先,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金融机构之所以难以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封闭性,这使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公司合作双赢的重要性。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业领域一直占据主要地位,现在为了能够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应当拓宽视野,积极将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囊括进来。这能够推动金融机构的服务思路和业务创新,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做到共赢。所以金融机构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学会合作共赢。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努力抓住小众客户。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需求趋于多元化,小微企业等小众客户也急需合适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因为信息的丰富高效而备受青睐。互联网金融按照客户的需求推出了相应的业务,因为其门槛较低,简单便捷从而吸引了许多客户。金融机构的审慎意识强,虽然也有相应的服务,但是出于风险和效益考虑,许多小众客户被拒之门外。同时金融机构的高门槛,复杂手续和严格要求也使许多客户望而却步。金融机构想要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场,抓住潜在客户,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并且适当放宽标准,使服务更完善,客户更满意。再次,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的无封闭特点。无封闭是互联网的特点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质。金融机构想要抓住机遇,就应当减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封闭性。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不存在封闭特性,信息的流通是如此,服务的提供也是如此。金融机构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它的服务覆盖范围有限,这使互联网金融更具竞争力。互联网的无封闭使客户能够使用户更多的参与其中,使金融交易更加透明和便捷。所以金融机构应当与互联网金融有效融合,从而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实力。最后,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开放信息。在过去,用户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是非常私密并且受保护的,这虽然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使许多信息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这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准确的认识到市场动向,同时也难以拓宽客户来源。现在处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共享都很开放,这就使金融机构能够在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浏览和分析一些有用信息。金融机构对于用户数据的分析能够了解用户的金融需求,从而挖潜在市场,为用户提供更贴切的金融服务。所以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信息的公开化,拓宽客户源,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三、总结

电子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一、电子货币业务的国内外发展

在国外,电子货币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和官方机构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将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进行小额支付方面。从全球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情况并不一致。根据国际清算银行调查显示,卡基电子货币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电话、停车计费和自动售货机领域。相对于卡基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的发展则较慢。目前,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在部分国家开展或正处于试验阶段,但其在用途、范围和应用上有很大的限制。

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稍晚于发达国家,但基本上是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目前,国内储值卡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由于监管实践不允许银行发行储值卡,因此储值卡发行主体均为非银行机构,小到中小商户,大到电信企业、大型商场、公交公司等等,其产品形式则为电话卡、商场购物卡、公交卡等等。储值卡产品中单用途储值卡居多,多用途储值卡较少。截止目前,国内典型的卡基电子货币主要有香港八达通卡、上海公交卡、广洲羊城通卡、厦门易通卡等等。

国内网基电子货币发展较快。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长。概括起来,国内网基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二是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电子货币。

二、我国电子货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尚处于空白。

在我国,目前除了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外,几乎没有其他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只是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从而保证电子货币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旨在规范从银行结算账户发起的电子支付业务,即规范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或不经由银行账户的电子货币支付的规定。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但对于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值卡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看来,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尚属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电子货币业务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容易出现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情形,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与电子货币业务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

(二)电子货币发行人缺乏严格的资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潜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一旦信用风险爆发,消费者的货币请求权将无法实现,预付资金和办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偿,从而引发消费者“挤兑”,甚至会引起社会问题。这种风险隐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发行主体的非银行特性,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督管理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储值卡业务的开办,虽然由政府审批,但其业务开展缺乏统一的资本金要求和审慎的后续管理,容易产生经营不善的问题。二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程度整体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信用约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激发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引发信用风险。

(三)电子货币的负面作用日益凸现。

近年来网基电子货币大量涌现,而且部分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开始走出虚拟的网络世界,进入现实的应用,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一是网上“倒卖”虚拟货币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二是利用虚拟货币经营网上赌场,逃避监管。

(四)电子货币的使用减少了中央银行铸币锐。

就我国目前来看,电子货币是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非银行机构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即硬币和纸币。而现金是国家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国家的信用;现金发行是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和垄断职权,现金发行收入(即铸币税)是中央银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况下,铸币税用于抵缴中央银行运营费用;若有剩余,再上缴国库。从理论上看,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会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现金需求量的减少,从而减少中央银行发行现金的数量,因此引起中央银行铸币税和上缴财政收入的降低。

(五)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出现突破了时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显的匿名性、数字化等特征。电子货币的应用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三、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就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而言,可以借鉴港澳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做法。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只有持牌银行才能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非银行服务提供商经过授权,也可以成为接受存款的公司,发行或者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银行业条例》还规定,授权香港金管局(HKMA)监管多用途储值卡,但HKMA必须在监管中寻找一种平衡:一方面要维持支付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竞争,抑制社会创新。如果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给支付体系带来轻微的风险,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储值卡的核准过程。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则按照《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成立信用机构的要求,对申请成立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公司进行核准。就电子货币管理规定的具体形式而言,鉴于卡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类电子货币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存储介质差别,以及即将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问题,可考虑单独制定《多用途储值卡管理办法》,将网基类电子货币管理规定内含于《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因为多用途储值卡业务涉及交易数据的清分、轧差,因此也可考虑在即将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涉及卡基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

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言,本着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原则,同时考虑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综合权衡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发行主体,都应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

(二)明细准入管理要求,强化资本约束。

参考澳门AMCM对电子货币准入的审核要求,细化我国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详实资料,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安全信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经营连续性计划、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相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处理争端安排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商业计划,包括预计项目启动时间表,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三年的业务预测,包括详细的投资成本、预期收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关于发卡数量、平均储值额、平均每笔交易额、每年交易额的统计数据等。

为保证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能够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建议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行资本金管制,要求其准入时和持续经营期间,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例如借鉴欧盟《2000/46/EC》指令关于电子货币机构(ELMI)的规定,规定我国的最低资本金数额,同时规定发行主体持续持有的自由资金应等于或大于当前未兑现的电子货币价值。

(三)完善业务规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消除电子货币业务的负面影响。

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电子货币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转让、透支,是否应对电子货币价值予以计息,是否应有期限限制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电子货币可赎回,以及赎回的条件;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根据吸存资金总额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对该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督,非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该准备金账户中拨付资金;对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电子货币,应要求支付平台必须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并且支付平台不得擅自将交易款项转化为卖方平台内的支付账户余额,变相获取交易资金。为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滥用预存资金,应限定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涉及电子货币发行业务与发行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或高风险业务投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对于通过电子货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应界定其刑事责任,以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

为切实保障电子货币业务规则得到切实落实,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应采取数据分析、道义劝说、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发展。

(四)建立电子货币的统计监测制度,科学分析电子货币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形成电子货币信息对传统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有效参考。

在上述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施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设计合理的统计监测分析指标,要求其定期报送交易数据,或者开发专门的统计监测系统,自动采集交易数据。通过数据采集、加工,深入分析电子货币对当前货币政策实施的实证结果,影响较小的,继续密切跟踪和关注;影响较大的,将电子货币作为货币政策实施的变量综合考虑。

(五)权衡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铸币税的影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考虑到电子货币对铸币税的实际影响,建议在上述对电子货币业务统计监测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铸币税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电子货币管理政策。从长远来看,中央银行不应因为收入问题抑制电子货币发展,而应本着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推动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如果采取限制措施,应着重考虑电子货币是否给货币政策实施或消费者权益维护带来了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了宏观经济调控或引发了社会问题等。

电子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化,传统的结算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间交易的要求,而交易的复杂性也使传统的债权制度很难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电子债权集安全性和快速性于一体,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安全的结算手段。因此,电子债权的开发和发展也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必然趋势。

一、电子债权的开发背景

1.企业间结算手段电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B作为一种快速的交易平台,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另一种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和条件。

作为电子债权应用范围内的B2B可以是以上两种形式。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是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据的方式进行,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形式被无纸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结算相对传统的纸面化结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更不易被发现。所以,电子债权是为了B2B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电子结算手段而开发的。

(2)社会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并发出“用户订单”,销售商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发出“订单查询”,供货商审核“订单查询”,销售商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销售商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运输商运输,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和供应商或者说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最为理想的电子结算手段是在同一银行的金融系统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决。但在错综复杂的交易情形下,他们在同一银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双方或多方的开户行之间进行结算就会经过很多的程序,造成时间的浪费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双方就要寻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种相应法律制度来保护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电子债权的产生和开发关系金融系统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它是全社会的要求。

2.票据缺点的克服与优点的结合

(1)连锁拒付的控制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种银钱运输工具,而如今却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它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因性和流通性。无因性促进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体在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能通过票据转让做成交易,促进商品的流通,这是票据最大的优点所在。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信用证明的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点。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应该进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据债务人在付款的同时,有权将票据收回,此时,因在票据上设定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关系即告终结。然而,持票人虽然进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请求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票据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退票或票据的拒付。如果票据上的每一个债务人或几个债务人都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就会形成连锁拒付的情况。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债权人的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很难实现。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方式,票据所固有的这些缺点通过自身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钱债权在没有实现之前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就永远存在不能被承兑的风险。电子债权它是由银行通过债务人的申请发行的,同时经过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它的发行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信用。所以,电子债权具有消除这种风险的能力。

(2)伪造风险的补救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和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为的伪造,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伪造,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无论什么种类的伪造,总的来说就是其上的签名是假的。

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那么对谁的利益影响最大呢?无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实票据上的签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它就必须付款。所以票据伪造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债务人的签名很难被证明是伪造的,即使证明了,以后也没有效的方法去杜绝。

在电子债权制度下,债务人的签名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可靠的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预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

在以上的法规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制度从内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据上假冒的签名,而电子签名的认证从外部进一步保证了签名的可靠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债权相对于票据而言,它是最能保证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对票据伪造风险的最有效的补救。

二、电子债权的定义

1.电子债权的推进经过

在电子债权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韩国莫属。它曾有过两轮金融开放。第一轮金融开放后,它放松了对短期资本流动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债务,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温床。第二轮金融开放是在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同时提高了对不良债权的审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危机后,虽然说IMF给韩国金融危机的建议是尽量减少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但事实证明,只有政府干预才是让韩国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电子债权的开发作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个环节。2001年2月,指定金融结算院作为委托的对象,由它具体负责电子债权的审查与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12月,电子债权交易条款(基本条款、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用的使用协议书)开始制定。2002年3月,电子债权制度开始运作。2006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电子金融交易法》,明确了有关电子债权的基本规定。

2.电子债权的定义: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债权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电子文书中记载的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1)债务指定债权人;

(2)电子债权中应当记载债务内容;

(3)必须由《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中的经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4)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并且依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于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债务人应将具备第(1)项至第(3)项的所有文书,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依据同法第6条第2款进行送达;

三、电子债权的特征

1.法理构成上的特征

(1)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

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债权,依债权与证券的紧密关系可分为指名债权和证券债权。

证券债权,指债权的成立、持续、让与、行使依赖有价证券的债权,即证券化的债权。证券债权通过债权和证券的有机结合,将债权和证券一体化,充分利用证券流通性的优势,有效地促进了债权的交易和流转。“指名债权,它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的,指与证券债权相对的、普通的、一般的债权人有特定债权意义之债权”,实际上它就是指名之债,是未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借款给乙;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交货给甲。债权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是甲,这些债都不表现为证书形式,甲与乙之间的债即为指名之债。电子债权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型债权,但是它毕竟是在传统债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仍然符合传统债权的特征。从电子债权的定义可以得知,如果要发行一个电子债权,其间的债权人是债务人指定的,也即是说电子债权中的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只向他发行的电子债权中的特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从传统债法理论上而言,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具有指名债权最基础的特性。

(2)电子债权的有因性

债之发生,系指客观的新生债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事件、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事件是人之行为外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所以,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决于债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电子债权也不例外。在发行电子债权之前,电子债权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最为基础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就是电子债权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合同关系就自始无效,电子债权据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该电子债权已经发行了,它也是一个无效的电子债权。

2.电子债权发行上的特征

(1)变更权的行使

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同时又与原因债权具有关联性。电子债权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在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使用金融系统的电子债权系统的合同。当债务人发行一个电子债权时,它必须向发行银行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发行电子债权的意思表示,也要满足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同时,这又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必须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由于在没有发行电子债权以前的债权是原因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形式表现。而电子债权是明显的指名债权,是不能以票据形式表现的。所以,债务人在申请发行电子债权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债权变更权,将原因债权变更为指名债权。当然,债务人行使这种债权变更权以及所产生的电子债权能否有效,还要由发行银行和专门的电债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审核与登记。

(2)承诺

根据前述的电子债权的定义中的第(5)项可知,债务人如果要发行电子债权,还必须将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债务人了出呢?还是由发行电子债权的银行发出呢?笔者认为应由银行发出。因为银行同意为债务人发行电子债权时,它是基于对债务人的高度信赖。在发行电子债权的整个环节中,它承担的义务是最大的,通知义务便是它最重要的义务。反之,如果不将电子债权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而只进行登记,则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可能产生问题。比如说当发行的电子债权的内容与先前原因债权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的救济是很困难的。当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这里的接受就是一种债权人对银行发行的电子债权的承诺,同意债务人发行的电子债权里记载的所有内容。所以,就承诺这个法律行为而言,它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完成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通知,它就没有为单方做出承诺的权利。所以,承诺是由银行和债权人共同来完成的。

(3)登记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子债权由于它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事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相对于传统的债权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就必须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在韩国,它是以金融结算院来完成电子债权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的。由于电子债权系统是由金融系统共同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因此,如果企业间要想用电债权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就必须接受它的管理。电子债权的登记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了合法登记的债权才是最终发行成功的电子债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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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4.1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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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2003.6第一版

电子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一、外包模式

出于成本或者技术能力的考虑,中小金融机构将金融系统的设计与维护外包给金融IT公司,以集中精力做好金融业务。这样做,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尽快缩短与竞争对手的差距,也可以节约财务成本。

1.外包可以分为战略层次外包、战术层次外包和一般层次外包。战略层次的外包使发包方面临着较大风险,有失去核心技术的可能。我们要看到,战略层次的外包是金融IT市场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不但市场上有技术能力卓越的金融IT公司,而且诚信理念坚如磐石。这种外包关系有一定的条件,如:(1)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双方都秉承双赢的合作策略,任何一方都不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损害对方利益;(3)双方各有自身的战略重点,认识到自身不可能也不必要去侵占合作方的市场,双方是合作关系;(4)双方在各自擅长的领域都具有核心竞争力。农村金融机构将项目外包给金融IT公司时,金融IT公司可能获得优势地位。如果金融IT公司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金融机构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其次,金融IT公司必须具有业界领导能力,具有对异常事件的响应能力。此外,金融IT公司要具有相当的规模,以便增强诚信的基石。我国金融IT公司的规模还不大,金融IT上市公司主要有恒生电子、东华合创、南天信息、信雅达等少数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恒生电子上市公司的总资产7.9亿,股东权益6.0亿,主营业务收入4.0亿,总股本29702万份,以2008年9月30日11.8元/股的价格计算,公司市值约35亿。恒生电子主要长处在于基金软件和呼叫中心业务。事实上,即使恒生电子也难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层次上的外包。恒生电子主要向基金公司销售电子基金产品,收取年使用费。

2.我国金融IT公司的综合实力还不够强,难以作为坚实的外包方。虽然神州数码等我国一流的金融IT公司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中展示了强大的实力,但是还没有能力完整地为大型银行开发整套软件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国金融IT公司在专项能力上有长处,如东软公司对日本软件招标的承标,某些非上市金融IT公司的信贷产品,等等。我国还没有哪个金融IT公司具有IBM、HP、Oracle公司等那样的实力,这是资产近千、万亿的银行不愿意将核心软件外包的重要考虑。我们认为,即使神州数码这样的公司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外包也只是战术层次上的外包,更多的金融IT公司只能接受金融机构一般层次上的外包。

3.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常常将核心软件外包。企业在制定信息化策略时,可以在内部生产(软件购买、维护、升级,流程改造,组织重组等系列工作)和外包(相关业务技术外包,服务外包等)之间进行选择。此时企业要考虑三类相关成本(内部生产成本、谈判成本和机会主义成本,后两种成本又被统称为治理成本)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上来说,多家中小金融机构来培育、支持、分享中小金融IT公司的技术,既减小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软件开发的人力成本,也使市场分工细化。中小金融IT公司通过竭诚为多家金融机构服务,可以积累自己在该领域的经验,从而达到行业领导水平。

4.大型金融机构,如人保、中保、四大国有银行,普遍采用中国工商银行的金融信息化的组织模式。我国人力资源数量充沛,工资不高;我国毕业生传统思维上对国有银行有认同感,以到大型金融机构工作为荣;金融信息化需要复合型人才,这只能长期培养;大型金融机构比中小金融IT公司更了解自身的需求,比中小金融IT公司的人才、资金更有优势;大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化规划来克服自身的惰性,在目前我国金融信息化事业扩张的背景下,有很多种办法来克制由于垄断和公有资本所带来的创新惰性。

5.金融大集中后,金融IT市场更加细分。中小金融IT公司需要更加专业才能生存,大型金融IT公司由于自身的资历、行业经验、行业能力,具有比金融机构更高的金融IT规划、设计、实施能力。我国是个金融IT市场还不成熟的国家,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战略层次的合作者,需要战略受包方;另一方面自己处理金融IT战略性问题时又更有优势。目前的金融IT市场发展的趋势是集中,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向大公司集中。这给民族金融IT公司带来很大的挑战。由于外包具有市场细分的特点,我们要出台鼓励外包的经济政策,并颁布行政法规等规范外包的发展,鼓励金融IT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参股和扶持金融IT公司的发展。由于我国诚信制度的缺失,外包市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过程。当前,特别要鼓励金融IT企业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优势,承接国外发包项目。

二、资本纽带等合作模式

我国电子支付领域,存在着支付宝、首信易支付、汇付天下、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服务,特别是增值服务,使支付双方都获得了较好的效益。第三方支付聚集了一批优秀人才,不断开拓市场,向教育支付、航空机票支付、慈善支付等过度。这些支付公司在面对激烈的国内市场价格竞争时,纷纷与国外大公司合作。国内提供市场开拓动力,国外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外资参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目前电子支付发展的主要格局。我国金融IT公司经过多年发展,恒生电子、东华合创、信雅达等终于迎来了上市的曙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问题。随着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投资主体逐渐增多,优良的金融IT投资项目获得资金的概率迅速增加。吸纳战略投资者,增强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实力,仍然是非上市金融IT公司的重要发展手段。

三、SaaS模式

SaaS模式就是数据中心出租服务模式。数据中心花巨资建立先进的数据中心硬件设施,包括高级服务器、合格机房、小型机、大型机等,甚至建立灾备。金融机构,如小银行可以向数据中心支付费用,以获得成套服务。软硬件购买、维护、更新,金融机构都不必过问,只管使用就行。比如说,数据中心购买或者自行开发网上银行软件,如果这些功能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不必自建机房,不必购买或开发软件,而是向数据中心支付年使用费。因特网环境下,B/S模式使客户终端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技术含量,SaaS模式成为可能。实际上这样的数据中心已经建成了,但市场交易并不理想。首先,SaaS双方的责任界定、赔偿等问题还没有明确,其二,数据中心的资产规模不大,最多几亿元人民币,万一发生严重差错,无法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其三,我国软件的价格并不高,盗版软件更是降低了软件布置成本。事实上,软硬件布置成本越低,SaaS越没有必要。其四,我国金融垄断特征明显,信息化投资对于大型金融机构来说是可以承担的。其五,我国小型金融机构往往也有一定的联合,SaaS的效益不够明显。如省联社已经主导了我国农信社信息化过程,SaaS这种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很难实施。

在企业、市场、国家的关系当中,国家始终处于强势。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发改委、财政部等拥有较强的干预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场分割、市场不透明、关系营销、市场机遇不均等现象比较普遍,市场不够成熟。这个市场形态里面,既有地位优越的垄断企业,也有大量生存艰辛的中小企业。电子金融产业政策要既鼓励技术性垄断,又要鼓励技术细分,二者不可偏废。如果只重视垄断企业,创新的趋势必然减弱;如果只重视竞争型企业,过度竞争也会阻滞行业的发展。大企业与小企业数量存在一个适度的比例,动态竞争与合作,这样双方的优点都得到张扬,缺点都得到适当的抑制。

SaaS模式是为大量中小金融机构服务的,用来降低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成本。SaaS、产业聚集、产业链、虚拟企业等新组织形式使中小金融机构避免与大型金融机构差距过大。

四、建立省级数据中心模式

行政驱动经济的成本较低,而市场交易参与方由于互相不了解、不熟悉、不信任,交易成本却较高。这种情况下,省级数据中心模式较为可行。在国外,行政推动容易遇到各种阻力,比如可能受到扭曲了市场、干涉了企业经营的指责。但在中国,政府的权威往往大于企业,哪怕大型垄断企业。建立省级数据中心是大型金融机构如邮储、农信社、保险公司等数据大集中的过度形式。如果客户数据、交易数据有效,就可以进行数据挖掘,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规律。这对于商业来说是极其有价值的。国家统计工作面临着挑战。(1)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国民经济信息,数据层层上报过程中容易出现人为失真。(2)各个地方对数据统计口径的理解不一样,导致数据失真。(3)面对信息社会的海量信息,对商业信息的领导工作不够重视。现代社会,需要将全国人口的身份认证系统上线,需要整合自然人的法律、治安、商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需要整合企业的法人资料、企业行为资料、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怎样整合这些信息?这涉及到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多个行业的统计资料,涉及到多个部门。国家统计局在这些时代需要的统计事业中承担什么角色?如果由市场去缓慢地完成,显然不利于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我们要建立多种类型的省级数据信息中心,与金融信息一起,成为省级信息统计基础设施。国家统计需要规划好全国信息采集工作,分门别类,做好前瞻性研究。我们要继续推动社会信息化的事业,力图使我国领先于发达国家进入社会信息丰富的新阶段。

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人们局部放弃自己的隐私权,需要实名制。如网络实名制、存款实名制,等等,这是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否则,现代高级、复杂的文明同时也是脆弱的文明,受到意外冲击极容易导致严重后果。

五、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模式

信息创造价值,信息就是生产力。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率先实现了全国数据大集中,在这个基础之上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网上银行功能丰富。这项成就使传统银行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成了国内最富于活力的金融机构。

我们需要全国统一的电子医务、电子教育、电子农务、电子金融、电子政务平台。这些平台建设具有很强的经济外部性。(1)能够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由于人们能够从网上方便地获得科学、系统的医疗、农务、教育等信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都可以得到很大的改善。(2)信息集中有利于增加计划的科学性,从而增加社会控制力。信息越是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越是脱离现实。当人口、环境、经济发展接近地球承载的极限时,自由市场经济理论是虚幻的,社会管理能力、国际协调能力都需要得到极大地提高。而信息挖掘、集中正是改善社会管理的必要条件。(3)建立在发达制造业基础上的信息社会是进入社会主义的推动力。IT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有两种趋势,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的活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同时释放过度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如美国次贷危机,另一方面是当代社会离社会主义更近了。

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需要成本,这种成本可以由大型企业来支付,也可以由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还可以由信息企业的信息产品收益来支付。我们要看到,目前农户为信息产品付费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一是因为信息是最容易复制的,如何识别、保护信息生产者的权益是个难题。如果信息者能提供连续的有价值的信息,信息使用者付费能够得到第一手信息,并能实现自身的利益,则信息使用者付费的经济条件成立。所以,信息要能为特定的用户带来价值。二是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民间盗版、侵权现象十分严重。在科研领域,在教育领域,论文严重抄袭却得不到惩罚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象与信息社会格格不入。可见,我国要进入信息社会还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我们必须做出相应规划。

六、农村金融信息化工作的推动离不开一定的模式

到底哪种模式更有优越性呢?这五种模式:外包模式、资本纽带模式、SaaS模式、省级数据中心模式、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到底采用哪种模式取决于以下因素:(1)金融IT企业的综合实力如何。除了技术实力还有资本实力,以便承担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引发的金融操作风险。金融IT公司与普通IT公司的区别在于其巨风险性,这对IT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出了要求。金融IT公司要做高级别的外包,亦或SaaS,要是没有资本实力,恐怕只能局限于技术开发功能。(2)金融IT市场的诚信。(3)金融机构自身的实力,如资本大小、技术水平、人才质量与数量。(4)金融IT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价值增值能力、竞争大小变化。这是金融机构采用新技术的外部压力,外部压力越大,自由越不能自主开发,越要想办法利用外部技术力量。否则,金融机构就会选择就会自己开发,或者得过且过。(5)金融机构自身的产权机制,越是看重利润越不能得过且过。

电子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随着电子商务及在线银行作为购物与金融交易的手段被广泛采用,网络钓鱼(Phishing)之类的诈骗正变得日益猖獗。这种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的新攻击行为一出现,就引起了网络安全界、金融界、利用网上业务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重点事件进行处理。

通常,欺诈邮件会提供一个与银行或购物网站极为相似的链接。收到此类邮件的用户一旦点击此链接,紧接着页面会提示用户继续输入自己的账户信息。如果用户填写了此类信息,这些信息将最终落入诈骗者手中。Gartner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有5700万美国消费者肯定收到或很可能收到过网络钓鱼的电子邮件。Gartner称,在去年遭遇此类诈骗的400万消费者中,有30%的消费者访问了假冒的eBay网站,29%的人发现了假冒的PayPal网站,14%的人则发现了假冒的花旗银行网站。而最近,这股风气也渐渐吹到了中国。尤其对近期接连出现的利用伪装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主页的恶意网站进行诈骗钱财的事件让我们感觉到“鱼钩”就在我们眼前晃动。

2 网络钓鱼的实现手法

2.1 什么是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是指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仿冒知名的电子交易站点(如银行或拍卖网站)的网页,诱使用户访问假站点,骗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等信息,从而窃取钱财。

网络钓鱼本质上就是一种电子邮件欺诈。电子邮件诈骗者会向没有防范的用户发送一些貌似来自银行或零售商的电子邮件,声称收件者的账户需要更新或有新产品待售,目的在于钓取(fishing)客户的账户资料或信用卡号码。从网络钓鱼的本质可以看出它是针对我们经常进行的网络操作实施欺诈活动,那么它常用的欺诈行为有哪些呢?

2.2 网络钓鱼的几种常用手法

网络钓鱼有5种常用手法: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

(2)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

(3)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

(4)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等手段窃取用户信息后实施盗窃活动。

(5)利用用户弱口令等漏洞破解、猜测用户账号和密码。下面详细介绍一下(1)、(2)两种比较常用的实现手段: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

一旦受害用户被钓鱼邮件引导访问假冒网址,钓鱼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让不知情的用户输入自己的“User Name”和“Password”,然后,通过表单机制,让用户输入姓名、城市等一般信息。填写完毕,接着要用户填写的是信用卡信息和密码。一旦获得用户的账户信息,攻击者就会找个理由来欺骗用户说:“您的信息更新成功!”让用户感觉很“心满意足”。

有些攻击者甚至编造公司信息和认证标志,其隐蔽性更强。一般来说,默认情况下我们所使用的HTTP协议是没有任何加密措施的。不过,现在所有的消息全部都是以明文形式在网络上传送的,恶意的攻击者可以通过安装监听程序来获得我们和服务器之间的通讯内容。

(2)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

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还有的利用跨站脚本,即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恶意Html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利用cookies窃取用户信息。

尽管网络钓鱼有这么多手法钓鱼,但它钓鱼应用的原理都是以仿真网址的技术作为“渔”具,为了让用户能更准确地辨认出网络钓鱼,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渔”具的实现手法。

2.3 “渔”具的实现手法

仿冒网址的技术很早就已经被发现,实现的方法也有很多种。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方法:

(1)根据href标签中放置的内容实现仿冒网址的链接。据德国的安全研究人员弗兰兹分析,若黑客在一个网页的HTML href 标签中放置两个URL和一个表格,那么IE 浏览器就会显示“欺骗性”的那个链接,这种假冒的链接会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带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网站。

(2)根据输入字符相似的特点仿冒网址。利用人们的疏忽大意,根据英文字母“o”、“l”与数字“0”、“1”相似的特点,让这些字符与真正的网址内容混淆,使用户将仿冒的网址当成正确的网址进行点击。不久前,一恶意网站()伪装成联想主页(),前者将数字1取代英文字母l,并利用多种IE漏洞种植网页木马,同时散布“联想集团和腾讯公司联合赠送QQ币”的虚假消息,结果造成很多用户访问该网站时感染了病毒。

(3)使用一种动态的JavaScript代码。攻击者通过JAVA程序更改地址栏,修改被袭击者的浏览器,从而可将其引诱到显示为银行官方站点的网站,进而使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4)浏览重导向。通常情况下,诱骗者总是使用电子邮件并利用一些借口,如:他们的银行记录资料需要更新,或由于安全程序的改变需要重新核实用户资料等,以骗取用户账号和相关的密码口令。如果您在毫无怀疑的情况下点击了诱骗者提供的链接,以核查您的账号信息,您的银行信息就被“钓”去了。但是现在,诱骗者会采用更有说服力的手段说服您浏览他们的网站。

(5)使用一种叫做智能重导向(smart redirection)的恶意激活软件。有了这种软件,即使用户在浏览器中输入了正确的银行网站地址,该软件同样可以把这个地址导向到诱骗者的网站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主要是因为恶意软件在您的电脑上监控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可用的伪造银行网站,只要用户尝试登录到银行的网站,该软件就会把浏览的地址导向到一个可用的伪造网站上。即使用户随后关闭了这个网站,受感染的系统中的智能重导向软件同样也能把您输入的银行地址导向到伪造的网站上。

以上分析了网络钓鱼的实现手法。那么我们如何来有效地防范这种网络诈骗行为呢?

3 网络钓鱼的防范措施

我们可以在网络钓鱼活动可能发生的场合积极主动地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各个角度有效封堵。

3.1 加强网关防护

加强网关防护,提高监测和封堵网络钓鱼站点的力度,是防范网络钓鱼的有力手段。同时,及时升级、打补丁、加强员工安全意识以及与安全厂商保持密切联系等也是必不可少的。有些信息服务供应商(ISP)还可以阻止用户被引导到名声不好的Web站点上。例如:当AOL的客户报告自己收到了垃圾邮件,那么包含在这封垃圾邮件中的链接都将被添加到一个受阻站点列表中。当用户点击这些链接时,它们显示出的都是错误页面。但这一技术也有可能阻断那些提供真正商业服务的合法链接。

3.2 对于垃圾邮件的有效封堵

目前市场上的解决方案通常采用CPU密集分析方式,必须先允许电子邮件进入企业网络系统,才能利用预设的分析逻辑进行分析和处理,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处理器和网络资源,妨碍正常邮件的传输,还有可能危及企业核心的电子邮件服务器。针对现有的系统缺陷,Mirapoint从基本的拦截体系入手,变被动为主动,其邮件栏杆新技术在业界率先实现了SMTP层邮件信息流处理,可以在网络边缘拦阻和截获不受欢迎的SMTP连接。来自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数据显示,这一技术达到了98%以上的垃圾邮件截获率,从而使当前的垃圾邮件拦截技术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其创新、灵活的思路和系统架构广泛适用于各种不同行业与规模的企业,堪称迄今为止功能最强劲、效果最显著、性价比最优越的理想电子邮件解决方案。

3.3 进行网络交易时,在网上银行登录页面输入账户和密码最好使用软键盘来实现

现在,有些网上银行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就内置了软键盘,可以通过输入法的软键盘来辅助输入密码。通过软键盘输入密码,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通过记录键盘击键记录来达到盗取密码的恶意程序。

3.4 针对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广大网上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 对要求重新输入账号信息,否则将停掉信用卡账号之类的邮件不予理睬。

(2)选妥和保管好密码,不要选诸如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建议用字母、数字混合密码,尽量避免在不同系统使用同一密码。

(3)使用网络银行时,选择使用网络凭证及约定账户方式进行转账交易,不要在网吧、公用计算机上和不明的地下网站做在线交易或转账。

(4)对异常动态提高警惕,如不小心在陌生的网址上输入了账户和密码,并遇到类似“系统维护”之类提示时,应立即拨打有关客服热线进行确认,万一资料被盗,应立即修改相关交易密码或进行银行卡、证券交易卡挂失。

4 结束语

随着国内外的各种交流越来越频繁,这种新型网络诈骗的发生率必然也会上升,更何况黑客病毒技术的迅速发展,仿冒网址技术肯定也会“日新月异”。 钓鱼攻击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在用户的思想模型和真实的执行之间存在着差异。因此,迫切期待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来弥补这种差异。也可以尝试法律或政策解决方案,并且教育互联网用户关注来自社会工程的潜在安全风险。所有这些都还充满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