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发展预防为主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原则;风险防范
现代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人为灾难,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层面都能感受到风险。面对越来越多的风险,公众的神经变得越来越敏感和脆弱,风险问题由此成了当今社会争论的焦点。20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迅速成为社会科学领域重要议题。他在《风险社会》一书中并没有对“风险社会”概念做出直接归纳,而是从当代社会中的风险概念出发引出“风险社会”概念应含之意。贝克认为:风险概念直接与反思现代化的概念相关,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①。之后他在《风险社会在思考》中总结“风险社会”概念意味着:既不是毁灭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是有威胁的未来,(始终)与事实相反,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既是对事实也是对评价的陈述,它在“数字的道德”中结合了起来;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为的不稳定”中表现出的那样;认识(再认识)冲突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或不知;出于风险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时重组;知识、潜在冲突和症候之间的差别;—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二元性②。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初正值切尔诺贝利核电危机发生之际,而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一直是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与环境有关的风险,环境法应有所作为,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要防止某种不确定的不安全转变为现实威胁。环境法预防原则与对安全追求的社会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但是,现行环境法预防原则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受到挑战,预防原则应有所突破并进行重构。
一、预防原则产生与发展
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初规定于联邦德国的预防性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点是为了防止环境破坏,社会应该未雨绸缪,在潜在危险行为发生之前做出详细计划。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预防性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初规定于联邦德国的预防性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点是为了防止环境破坏社会应该未雨绸缪,在潜在危险行为发生之前做出详细计划。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政策制定者考虑科学不确定性问题。但是关于不可逆的环境损害问题,要考虑风险防范措施。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气候变暖、北部海域污染等问题时经常提到这个原则。通过在这些领域适用风险预防措施来确立这个原则的合法性。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对当时德国工业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20世纪80年代,预防原则开始经常出现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协议和宣言中。比这更早的关于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和1987年第二次北海保护部长会议宣言。它们清楚的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
20世纪90年代是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实施的重要阶段,更多国家了解、接受了这个原则,并发展了这个原则的应用范围和领域。预防原则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几乎所有的与环境有关国际法律文件都承认预防原则。值得指出的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中发表的《里约环境宣言》是预防原则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里约宣言》的第15条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1998年Wingspread会议进一步将该原则表述为:“当一项活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威胁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即使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明没有完全建立……。在这种情况下活动的支持者,而不是公众的,应承担举证责任。”《里约宣言》规定的预防原则的表述是一种弱势形式表述,而Wingspread会议则采取的是一种强势形式表达。这两个条约被认为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即在应采取行动应对某些风险时科学不确定性不是不采取预防措施的理由。风险预防原则的弱势形式是合理的,而且有必要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Jonathan Hughes,“How Not to Criticiz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2006,31,pp447–464。
二、中国环境法之预防为主原则
法的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99-107页。。从时间上看中国的现代环境法产生发展较之西方社会更晚一些,因此中国的现代环境法很注重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预防为主原则是中国环境法在早期就得以承认的一项原则,是在借鉴、吸收预防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已经认识到人对自然的巨大影响,认识到预防是比事后治理更有效更符合成本收益的做法。1976年德国已经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收入清洁空气法。70年代末正值我国环境法蓬勃发展之际,1978年《宪法》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确立了下来蔡守秋主编:《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将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作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之后预防为主原则成为环境法的主要原则之一被确定延续下来。
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简称。这在环境法学界已经得到公认,不同学者也对该原则作了阐述。吕忠梅教授认为预防为主原则的内涵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陈泉生教授认为该原则由预防、防治、综合治理三个部分组成。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危害,它包括通常不会发生的危害,时间和空间上距离遥远的危害,以及累积型的危害。所谓防治,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又称综合整治,则是指根据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具体情况,对预防和防治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汪劲认为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要求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同时也要求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生产安全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这些学者对该原则的论述中体现了某些共同的思想就是承认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和在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法律原则在立法中的表达形式并不相同,既有通过直接明确的条文形式立于法条之中的,也有通过不同具体法律条文间接表现出的。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就是通过相关法律条文间接体现的。从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阐述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并未直接使用“预防”一词,但是该原则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一直有所体现。《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环境保护法》第1条也用到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论述。《环境保护法》第25 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环境保护法》第13 条规定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第26 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这些规定体现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思想,是预防为主原则的间接表述。此外,在专门性环境立法的层次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重申、补充、丰富或发展了以上基本原则。此外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适用具体、集中体现在几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中。汪劲教授将这些环境法律制度归类于“事前预防类法律制度”。事前预防类的法律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具体适用,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此外清洁生产机制、许可证制度也体现预防为主原则。
三、风险社会下预防为主原则的困境
预防为主原则在范畴上缺乏风险预防,这本身可能导致新的与环境有关的风险的产生,这是风险社会背景下预防为主原则的困境之一。预防为主原则与预防原则不尽相同文中预防为主原则特指我国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用预防原则特指国际通行的预防原则。。我国环境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此时在国际上各种环境污染与公害事件频发。各国环境立法目的开始准备,在环境损害出现之前就采取预防措施的思想被广为接受。鉴于西方的经验教训,我国环境法在产生之初就采用了预防为主原则。中国环境法预防为主原则接受了在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带来环境损害之前就采取行动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之思想。但预防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件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明确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进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从环境法学者关于预防为主原则概念的论述看,关于预防原则的第一层含义大家获得了共识:应该利用各种手段防止环境利用导致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但对于预防原则的第二层次含义即对不确定风险防范法律未作规定,不同学者的观点也各异。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以环境(或生态)风险(或危险)为标志的风险社会。面对越来越多的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仅将预防为主原则局限于预防环境污染、破坏等确定性损害之上,而忽视风险防范将导致更多的风险生产,导致恶性循环。
实践中预防为主原则成效甚微,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预防为主原则困境之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原则在中国环境法产生之初就已经确立,对相关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均有指导作用。预防为主原则应该贯穿于环境法治的整个过程中,对一切与环境有影响的行为指引。根据预防为主原则设置了相关法律制度、机制:清洁生产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计划制度和许可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效应,但作用却非常有限。最初以防止环境污染为主出现的预防原则在环境污染面前成效甚微。以水污染为例,根据《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七大水系总体轻度污染,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据财新网不完全统计,自2005至2011年近六年中我国已发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事故张焕平:《近6年15起重大化工水污染事故一览》,wwwcaingcom/2011-08-17/100291673html,2011-09-05。加上康菲漏油事故,统计数据应该是近六年来我国已经发生了16起重大水污染事故。。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不断增加。自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以来,全国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76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如果环境保护继续被动适应经济增长,这种状况将难以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参见《环保工作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答本报记者问》,《学习时报》第332期(2007年4月)。。这些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的发生充分证明了预防为主原则的失灵。
实践中重治理而轻预防,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预防为主原则的困境之三。环境法预防原则具体内容与适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合理规划、有计划的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第二,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第三,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汪劲:《环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97页。。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风险防范的内容,中国环境法尚未做出规定,环境法学界对是否采取风险防范的原则也未达成统一意见。与风险预防不同,前面三个方面内容作为预防原则的适用在我国环境法中均有规定,然而这些被认为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相关内容,在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下依旧被“末端控制”所控制。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认为是最典型的预防为主的制度,可即便是这两个典型制度也不完全是预防的。相关的规定考虑的重点依旧是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方式,是污染治理设施。
四、预防原则的重构
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需要实现自我更新、自我调整、自我完善,保持活力和生命力。预防为主原则是中国在借鉴西方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之初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风险社会,预防为主原则要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实现自我更新、调整与完善。
1建立健全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是指政府、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防震管理主体所构成的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它们的运作。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静态方面,即减灾管理的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其二是指动态方面,即管理机制的运作,管理制度及规范发挥它的调适与控制作用,管理职能的实现。
随着《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制定与《防震减灾法》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仍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生命就在于执行与实施。由于我国区域性的差异,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地方防震减灾条例就是以国家大法为依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地方防震减灾条例是防震减灾法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从而构成了地方立法依据的完整性,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调整地方关系,解决地方问题,更有利于防震减灾法的贯彻执行与补充,使法律、法规在一定区域内得以有效实施。
最近的10年,我国发生了多次重大自然(地震)灾害、每年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6%,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在土耳其、台湾的地震灾害造成的危害之烈、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社会影响之大令人震掠。作为现代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责无旁贷的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因此。以预防、减灾为核心内容的灾害管理不仅成为政府管理的战略任务,而且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总书记"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思想,把减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的指导方针和"坚持以预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的减灾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处理好减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强国家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综合减灾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地震灾害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使地震工作机构与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本着对人民,对地区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地震工作机构也应当以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做好对外对内的宣传工作,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上下功夫,针对本地区的特点,争取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组织上、队伍上保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防御,切实做好灾前防御
每当我们对国内外大地震灾害事件进行现场考察、对灾害现象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和总结大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时,都给我们许多启迪。通过这些地震事件可以探讨一些值得重视和有价值的东西。
1985年墨西哥地震、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1998年台湾海峡地震和1999年土耳其地震等灾害事件所印证的正反两方面的事实,给我们揭示一个重要道理,即获得明显减灾效果的就是在灾害发生前,人们应具有高度的居安思危、防范忧患的意识,树立真正的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实施以预防为主的方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各种措施,使工程建筑、社区、城市的防震抗震能力增强,成为真正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安全城市。只有平时各项建设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真正按抗震设防要求落实了预防措施、对策,才是实现和解决国家、城市减灾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道路。
树立预防第一或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突破或转变一些陈旧观念和习惯势力。这些陈旧观念表现为;一是以"预防为主"之名,行 "灾后救援为主"之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落实。二是认为以预防为主,落实预防措施就必须要花大钱,其实落实预防措施所花的钱,与遭到地震袭击造成的损失,以及震后重建费用相比,其差的倍数何止千倍、万倍。三是我们一次次受害、一次次地总结教训,但每次灾后依然看不到思想上、行动上的根本变化。预防措施仍然停留在书面总结上。这个状况和做法一定要改变。
国内外大量的地震灾害事件说明,地震对建筑的破坏是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多震国家的科学家和政府在城市规划、城市建筑物和重要工程方面开展场址选址、场址土壤和岩石性质、场地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和城市安全性、城市灾害、城市抗震设防及建筑用材、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研究和开发,并应用科技成果于城市建设中,尤其是建筑物上。在灾害发生之前,建设安全的城市,安全的建筑物,做好城市和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这是达到防震减灾的最有效手段。这也是以预防为主,落实防御措施的实际步骤。
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将我们以往灾后应急行动为主的做法,转变为灾前做好充分的防御措施,将想到的、计划中的、按规定应做的地震防御工作,在灾害发生前高质量完成。在灾害事件前严格按照防震减灾运作体系和各种信息网络,做好城市抗震设防和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并依法执行。
在灾前做好震后应急工作
所必须的各种准备工作,依法监理、监督验收,保证工程建筑的高质量。在抓好灾前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的同时,在遭到地震灾害袭击后迅速地投入到救灾工作中去。由于灾前做了防御,即使遭到地震袭击,其损失也会在预测限度之内,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灾,可收到更好的减灾效果。因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减灾目标的良性循环。人类在自然灾害前就会变被动受灾为主动防灾减灾,人类对自然灾害也不会再那么俱怕、那么悲观。3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各级地震工作机构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来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努力加强社会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将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和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计划紧密的结合起来,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减轻地震灾害。
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第一,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人类越来越认识到应当与自然协调共处,并应用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同灾害作斗争。人类对灾害的认识、防灾救灾的知识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灾与减灾意识和知识应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文化水平程度的一个标准。防灾、减灾意识和知识的普及将大大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二,使人们懂得地震灾害对我们生存条件的影响,人类的行为与致灾的关系,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觉性。
第三,提高人民群众对地震灾害谣言的识别能力,使谣言不攻自破,确保社会秩序和人心的安定。
第四,提高民众与灾害作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人们可以根据地震科普知识捕捉震前征兆,以便及时进行灾前防御,灾时避险自救。提高人们对灾害的心理承受力、应变力和救灾技能,使人们在灾害面前处惊不乱,遇险不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使人们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灾抢险,特别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和其他衍生灾害的发生。而不至于在突发性重大灾害面前不知所措、消极被动。
第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行动投入到防震减灾的宏伟事业中。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应考虑定期、定点及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建立宣传网络。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因材施教,选择不同的方式,实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与宣传。如:增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趣味性,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吸引群众参与到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活动中。真正使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深入人心,深入社会的每一层次,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化为全社会的防灾行动。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还要做好针对政府官员、专业救灾抢险队伍、民众、军队、武警、公安干警的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为了锻炼人们的救灾抗灾能力;锻炼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技能和实战能力;提高人们防止次生灾害的能力;提高救灾决策指挥的水平;训练各方面救灾力量的协调与配合能力;检验救灾预案及各项防灾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效果,找出漏洞,总结经验,反馈与救灾预案的修正及各项救灾措施的进一步修正;提高全社会的减灾参与,适时适地的开展防震减灾演习。
4结合地区特点,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我国地处世界最强大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地质构造复杂,活动频繁,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地区:台湾省及其附近海域;西南地区:主要为、四川两部和云南中、西部;西北地区:主要在河西走廊、宁夏、天山南北两麓;华北地区,太行山两侧、汾渭河谷、京津地区、山东中部和渤海湾;东南沿海,广东、福建等地。所以可以将我国大致分为,中强震区和少震弱震区。
各个地区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是地区地震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我国的地震大多数是构造地震,次多水库地震、矿震等诱发性地震。构造地震的震源大都发生在地面iokm以下,是由地壳的构造运动引起的。一般来说,就人类现有的科学水平与能力,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削弱。虽然有些国家曾试用断裂注水等方法使地应力逐步释放,而企图达到削弱地震灾害源强度的目的,但这也仅是在研究过程之中,如若考虑到我国地震的多发性和经济技术能力,类似方法的实用性是很小的,基本上是不可管的。震源的能量是通过地震波的形式传播而进行破坏的,人为阻止地震波的传播也是很困难的,基本上也是不可管的。地震的承灾体主要是构筑物破坏,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坏和引起次生灾害,这些通过工程防震和其他措施是可以保护和减少损失的,具有一定的可管性。
1、多一份小心,少一份担心。
2、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稳步促进安全形式好转。
3、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争做遵章守纪职工。
4、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5、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6、开展安全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法。
7、安全在心中,生命在手中。
8、广泛开展安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
9、建筑“三宝”配备好,保障生命安全方有效。
10、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松懈。
11、广泛动员,狠抓落实,群防群控。
12、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13、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14、隐患不除根,事故根连根。
15、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6、“四口”好比老虎洞,不加防护把命送。
17、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18、落实省建设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20、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
2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
22、居安思危除隐患,预防为主保安全。
23、广泛动员,强化监督,责任到位,常抓不懈。
24、生命至高无尚,安全责任为天。
25、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6、人人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靠大家。
27、留一生安全给自己,送一份平安给家人。
28、现场施工讲文明,周围居民得安宁。
29、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
30、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31、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32、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3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34、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35、杜绝违章,珍惜生命。
36、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37、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38、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39、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全市上下要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建设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事故总量下降,确保伤亡人数减少,确保无重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努力为全市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庆北新城,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三项重点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力求实效。要把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迅速在全市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要紧扣主题,创新形式,突出特色。要紧扣“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主题,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特色鲜明,让市民接受、社会认同。要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实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一、指导思想
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教育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今年“安全生产月”,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突出“安全发展”这个基本点,大力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强化师生安全意识,营造关心人、爱护人、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用科学发展观探索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安全形势长期稳定。
二、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三、组织领导
组长:校长 主抓全面
副组长:副书记 具体落实
成 员:校中层领导、保卫干事、辅警
四、活动内容
1、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整治。动员和组织广大师生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把校舍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作为排查、整改的重点,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好台帐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坚决封闭或停用,并拿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确保整改率100%。
2、总务处开展一次防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副书记牵头组织政教处、少先队、教务处、总务处检查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夏季安全防范措施、防各种传染病、流行病措施是否落实。发现漏洞,及时整改。
3、党支部利用教师集中学习时间安排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广大干部和师生认真学习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开展一次“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讲座。
4、开展“学校安全示范岗”活动,政教处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安全讲座、心理辅导等。动员广大师生积极投身学校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能力。
5、总务处、教务处要对图书室、实验室、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重点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培训,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要注重实效,确保培训率100%。
6、政教处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要针对学校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设计事故情节,组织学生进行疏散、逃生等自救、互救专题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在各种危险情况下的实际应对能力,师生参与率100%。
7、少先队、政教处进行一次安全征文和告家长书、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全方位地对师生、家长和社会宣传学校安全,争取社会的支持,营造人人懂安全、人人关心安全、人人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师生家长宣传覆盖面100%。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开展“学校安全月”活动,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