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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师的组织下我进行了调查,学校附近有一条河,听老人们说,这条河在二三十年前,河水清澈见底,河里有小鱼,小蝌蚪,小青蛙;小河两岸杨柳青青,花草茂盛,蝶飞蜂舞,过路的人们走累了在树下休息,老人们在树下乘凉聊天.
这条河附近的住户,生活很美满,每天呼吸着新鲜空气,喝着纯净的河水,每当有兴致的时候,还会去游泳玩水,那日子,真是让人羡慕啊!
可是现在......
现在,那条河臭气熏天,满河乌黑的脏水,人们过桥时都捏着鼻子走,尽量避开那条河走,两岸的树也被砍伐,花草也无影无踪了,傍边的住户每天吃尽苦头,闻着臭气,空气也不新鲜了.
河里到处都是垃圾,污水,杂草,尤其是夏天,苍蝇蚊子满天飞,那里都是白色垃圾,特别恶心.那时因为什么呢?都是因为人们不保护环境造成的!
中国人民由屈辱的封建礼教到现在在及一个多世纪的贫困中走过来,特别是处于底层的劳动人民,祖辈们过着困苦的,衣食无着落的日子。而今经济发达了,生活水平也提高了。意识、觉悟的渐醒,经济的快速增长,它们之间出现了许多的不和谐,因而“一见识少”的中国人受社会迅速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就特别多。这些负面影响影响了整个社会气候,也影响着那一片净土——校园。
首先,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使人产生迷茫和困惑,尤其在长期贫困后对经济利益的看待,使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逐渐蔓延,也让学生耳濡目染,许多学生也认为有钱就好办。有的学生在家干点家务也讲价钱,更有学生父母给的饿零花钱少了就以不上学来威胁父母。比如XX届的尹同学,因家长只给5元/周的零花钱(农村)而不到校读书,将书扔到家门口的水沟,后经家长请其舅舅及其他亲戚来调和,父母答应10元/周才来上学。再如XX届的曾同学,因家长给的零花钱少了而离家出走,父母找了三天,最后在一亲戚家找到。再如一经济条件好的高同学,学习成绩差,因而常常用钱来请人帮着做作业。更有许多学生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比如一次听课中(地理课),老师讲到水资源的短缺时,提到应珍惜每一滴水并为“后来的人”想想,为世界想想,班上几个调皮的学生却说:“管了我们自己就好了,这是个现实问题,我们可管不了那么多”。或许这是个玩笑话,但出自十四五岁的孩子之口,是不是让人有点心寒呢?这许多新的问题,新矛盾的出现,给教育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而在此过程中就要把握育人方向,引导学生正确认识金钱与情义,奉献与索取,个人与集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育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另外,在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各种个人利益和诱惑下,在社会道德,思想觉悟还较低的情况下。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假”,面对随处可见的违背社会公德的事,世人蔽而不见,而在蝇头小利面前却又必争,。还有就摆在孩子们眼前的麻将声,以及“斗地主”,这种种社会消极现象都影响着孩子们。比如,在公车上能给老弱妇孺让座的孩子仅会占少数,而精通于打麻将,“斗地主”种种赌博的学生却占绝大部分。如XX届1班是个优秀班集体,XX届2班以及XX届1班,都发现有学生在寝室里“斗地主”,并且特别优秀的XX届2班也在课堂上发现三个学生在后座“斗地主”,而在较差一点的班中,则会经常发现扑克。再如社会上的“拳头”解决问题也发现在学生中,因为一些小事,或是一个小玩笑,或是一次不小心招惹了他,则会导致其大打出手。如XX届2班的袁某与黄某大打出手,袁某并叫XX届1班的陈某帮忙,而陈某在不问青红皂白之下就动手与黄某大干。而针对这种现象,闲观的学生却持这样的态度:或迅速离开现场,避免误伤了自己;或为其加油;或于旁也偷偷支几招。在他们眼中:人际的平等,生命的尊重丧失,“勇者胜”“强者胜”,一小部分学生就会如苍蝇一样跟在几个“大哥”身后,或寻其庇护,或崇拜他们,这许多社会上带来的负面影响已不能使学校再是“纯粹的净土”不能再是“孤岛”。因此对学生的教育应符合社会,应生活化,人性化,把人的道德生活,人的道德发展作为道德教育的核心,自觉反对伪人道德,提高人的地位,尊重人的权利使教育多些人情味,尽量避免学校班上的强制,学校课堂的暴力。对学生的不尊重要用宽容心来对待学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学校班上建立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尽量做到保持学校的纯洁性和超乎于世俗关系的高贵精神。让学生真正领略到道德的内涵,做人的根本,生活的本质。
最后,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通讯,电讯事业,网络事业迅猛发展。有人预测,到XX年我国的网上用户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多的国家。随着网络事业的迅猛发展,它使学校教育有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和挑战,面对网上言论,信息污染,网上聊天,网上交友,网上游戏,敌对文化等的负面影响,目前要进网吧“闲”的学生占绝大部分,不论是男生,还是女生。如走读班的学生,每天早早出家门,揣着早饭钱,他们却背着书包进入了网吧,直到上课铃声快响之时,才匆匆赶往学校,而在课堂课下均讨论着游戏的精彩。更甚至于早上五六点时,就有学生背着书包倦蹬于网吧门口等着开门,或放学后迅速闪入网吧,直到天黑更有通宵。如XX届8班段同学伙同另一同学揣着生活费进入网吧,直到第二天其父才找回。再如XX届1班王同学,于假期中成天泡在网吧,甚至晚上等父母睡了就偷偷溜出家门,第二天早上其父才去找回。再如XX届2班乐同学,同样等父母晚睡后,自己再将被子做成有人睡状,溜出家门进入网吧,第二天十点过还不见起床,其父敲窗进入发现根本无人在家,后在网吧将其找回……。王同学曾说,网上打游戏真的过瘾,因为可以做(社会上不允许)自己想做的事:如杀人,娶媳妇,每次去上网均是怀着去见媳妇的心情而去。再如XX届的雷同学(女生)于XX年国庆大假中,三天没回家也无音讯,后来其父于网吧找回。十几岁的孩子,只会由着自己的性子做事,他们不知是非,他们不晓何为错事。面对这种种难以心安的事例,我们心惊而又担心,面对网吧主的昧良心挣钱,面对家长的无力,我们只有也应该担负起这一艰巨的任务:针对不同学生的情况,争取集体教育成个别教育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分析,学会判断,学会控制,增强网上的自律意识,或通过实例教育,或通过兴趣转移等方式来调节学生,这仅是教师们力所能及的事。这更希望社会多关注,网吧主更有良心,法制和监管更严格,还学校周边环境一个清静之地;还学生一个单纯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面对这种种社会环境对学生的影响,教师们无可推卸地应担负起缓解社会环境给学生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时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如何定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观点。+①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包括:首先,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再次,社会调查的用途,社会调查主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或其他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习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智状况及案发后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成为国家与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未成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滋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为,从犯罪动机上看“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机性很强”,从认识特征来看“孤立的而不是联系的看待事物,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易产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险和侥幸心理”。+③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结构特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时也应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不稳定、容易改变的特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的人文关怀。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为其犯罪的预防及矫正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社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纳,能够使他们提高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一制度设立推广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量其在所处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内外因素,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参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审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开展试点,普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对谁进行社会调查,何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什么内容,调查结果如何使用,调查经费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产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内容是构成整个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核心部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客观、全面,同时贯彻必要性原则。它是调查报告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叙述和剖析家庭、学校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帮助未成年人。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调查内容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性不高。陈瑞华教授在对重庆某区法院少年庭的社会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时发现,在很多“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犯罪原因”一栏的填写存在惊人的简单化、敷衍化问题。一些“社会调查员”竟然只填写“交友不慎”、“上网吧缺钱”、“家境贫寒”、或者“父母离异”等寥寥数语。+⑦
第二,社会调查中所获资料的来源不详细。调查内容的出处无迹可寻,也就使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法官若以此内容作参考则缺乏说服力。
第三,调查内容仅仅是对调查事实的简单罗列,依照调查报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来完成,并不能将调查所得的事实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资源相结合,缺乏分析论证,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透彻的了解,也使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具有全国统一的格式,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区忽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2.完善建议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各项处置措施的规定为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展社会调查,不仅使内容更为确定具体,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阶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阶段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批准逮捕等措施的条件,+⑧这就要求社会调查内容须包括能够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因为人身危险性为一种犯罪可能性,除了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还需从生理因素考察,将其理解为“犯罪人主观上的性格或危险倾向”,评判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系数。其次,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适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争取做到“三个见面”,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构罪的条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质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置方式,故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发生后的悔罪态度,家庭及周围环境能够提供的管教条件。
(二)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作为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载体,主体的能力、资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关系社会调查时间的切入点,因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综合分析各地现行模式中社会调查主体的类型,评析由任一单一主体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现行司法运行环境下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主体
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区分为两个阶段:体现在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则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前一阶段由律师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解决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所出现的成本问题、专业化问题,而且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承担起证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劣势在于:现有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库律师数量少,以及援助律师的待遇难题。后一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主体,优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素养,不属于控辩任何一方,能够保持中立。劣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尴尬,经费及人员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被调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以合适成年人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借鉴英国处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将合适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个体,盘龙区对其进行全面培训,提升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劣势在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之外是否能获得认可值得考虑。
上海市长宁区将社会调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形成由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承担社会调查与社工矫正部门承担人格调查的模式。其优势在于:调查主体实现了社会化,并且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的介入使得社会调查主体更为专业,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劣势在于:长宁区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并没有获得专项经费的保障,社会调查员的培训缺乏专门化、系统化。
2.完善建议
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分别由侦察机关和律师作为主体进行调查,互相补充,交叉配合。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诸如环境、品格等因素,如赋予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职能,可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易放在结案数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视不够,因此可采用律师介入调查,与侦查机关相制衡。
其次,在审查逮捕与阶段,检察机关能够获得侦查阶段所作的调查报告,可将该报告作为审查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补漏,合适相关案件发生的过程,使调查报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阶段,调查主体应由法官来承担,但作为调查主体的法官不能参与到其调查对象的案件审判中去。可在少审庭内部进行轮流分工,既能保证报告内容的质量,又能兼顾中立性。同时,法院可聘请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专业的参考。
(三)社会调查时间
社会调查时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何时开展,不同阶段得到哪一类适格主体的参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使用等问题。因此期望通过综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会调查时间取得的不同效果,总结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问题,确定参与调查的合适时间。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时间
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案件流程发展阶段的不同,引起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使得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开始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沙坪坝区检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可以弥补检察官进行调查产生的时间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盘龙区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开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出现在判决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昆明市盘龙区将社会调查时间定在侦查阶段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权利仅是盘龙区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的,尽管具备适格的调查能力,然而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合适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普适性仍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的社会调查一般在批捕阶段进行,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社会调查主体参加庭审,并参与法庭教育,判决后移交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矫正工作,有利实现了“无缝衔接”。+⑨但是未明确侦查阶段如何利用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成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议
综上,社会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将该阶段所能获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性因素。因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给予其更多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尤其在侦查、逮捕及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其次,社会调查需要走访众多人员和地点,若从审判阶段才开始介入调查,时间未免过于仓促,不能保证作出高质量调查报告所需时间。再次,从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做到整个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扶。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参见:[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见: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页。
⑤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⑥该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⑦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页。
⑧诸如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要求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适用批准逮捕条件的则满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因此本文拟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关系二元化——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程序上分开进行,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后,再进入量刑阶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同一程序中有序进行。
(一)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分离模式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从定罪阶段分离出来的依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在被告人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显然没有必要也不宜关注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在这类案件中,将量刑问题从定罪中分离出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庭审时被告方的活动主要是围绕“被告人无罪”这一中心议题进行的,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证据的调查和搜集上。而在此种情形下要求辩方再去进行仅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调查与辩护活动,不免强人所难。2.正确定罪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开,有助于防止审判法官因为事先接触量刑事实(如品格事实、前科事实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进而影响定罪。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量刑阶段独立于定罪阶段的具体设想为:首先,定罪阶段。主要步骤和方法如下。1.在控诉方宣读起诉书(状)之前,审判长宣告庭审围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2.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审判长指挥控辩双方就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和事实(如被告人的前科问题、被告人的品格问题等),应制止双方在这一阶段提出。3.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认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陈述。4.在法庭评议阶段,如果合议庭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案件进入量刑阶段;① 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性质重大、复杂而难以做出决断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次,量刑阶段。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1.在重新开庭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量刑事实和量刑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控辩双方使用品格事实和前科事实等,双方还可以直接引用在定罪阶段查明的事实。2.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量刑问题作最后陈述。3.法庭评议。在法庭评议阶段,合议庭应当对以下问题分别进行评议:有利于被告人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是否存在,上述事实如果存在的话,如何影响量刑结果。4.宣告量刑结果,并说明量刑理由。
(二)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②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在有罪问题上已经没有争议,因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中可以将对有罪问题的确认与量刑问题的调查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以节约司法资源。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被告人认罪的下述后果,即法庭将直接按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的结果,法庭审理按定罪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进行;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认罪,则案件适用定罪与量刑阶段分开模式进行。
二、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作用
从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参与到量刑程序中的主体除了传统的控、辩、审三方外,被害人以及其他主体也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并在量刑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主要作用分别是:控诉方提出量刑事实和证据,提出量刑建议,③并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主张;被告方除了反驳控诉方提出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外,有权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审判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量刑因素,并做出量刑判决。
(二)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自然十分关注。④ 受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这一国际潮流的影响,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开始强调被害人在量刑阶段的参与权问题,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也逐渐受到重视。⑤ 近年来我国实践部门倡导的“刑事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等做法也正是刑事司法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体现。
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并发表量刑意见是诉讼民主与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这是因为:首先,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是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这种参与使得被害人有机会将其所受到的伤害宣泄出来,从而有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平复。其次,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有助于审判法官全面认识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从而有助于公正的适用刑罚;也有助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帮助被告人悔过自新。
在我国,要强调并发挥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例如,审判法庭在量刑开始前应告知被害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其有权参加庭审,陈述受害事实,发表量刑意见;2.在审判过程中应听取被害人陈述量刑事实和量刑意见;3.如果被害人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其主张;如果不采纳的话,应当说明理由。
(三)特定社会主体在量刑阶段的作用
犯罪人是生活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社会人,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和社会都有权利参与量刑程序。而且,社会对犯罪的关注不仅仅表现为犯罪行为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挽救,使其能够顺利地重归社会等方面。因此,要准确反映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个案被告人的量刑态度,还应当注意听取来自社会的反映。当前,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量刑前报告”以及大陆法国家的“被告人人格调查”等都是司法倾听社会声音、反映民意,保障量刑公正的一个重要渠道。
在我国,已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并获得广泛赞同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实际上也是社会介入量刑过程的一个重要体现。⑥ 此外,“社会调查报告”也开始适用于其他案件中,如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2007年4月首次尝试将社会调查报告引入成年人的量刑程序中,由法院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关于被告人一贯表现的“社会调查报告”,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⑦
在我国现阶段,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量刑前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内容,即哪些主体有权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哪些主体有权接受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如何界定;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使用调查报告时,应当首先解决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三是调查报告的具体运用。如量刑前调查报告适用于哪些案件,何时委托调查报告,何时提交调查报告,如何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质证等。⑧
三、量刑程序中的证明问题
(一)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量刑事实
本文对量刑事实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即首先以是否有利被告人为标准,将其分为两大类——罪重事实和罪轻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将量刑事实区分为行为危害性事实和人身危险性事实。⑨
校园欺凌的事发地虽然多在学校,但诱因可能在校外,在家庭和社会。所以,惩治、防范校园欺凌,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多方联动,共同发力,绝非学校一方之责任。
通过调查显示,出现欺凌事件很大程度上在于家庭教育出了问题。而家庭教育的问题则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主要表现为父爱和母爱的缺失(一般来说,孤儿、单亲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品德塑造和人格形成方面比较容易出轨);二是家庭教育的错误(不明智的父爱和母爱会使儿童畸形发展)。
家庭教育缺失的解决途径可以说有时已经超出了家庭所能给予的范围,因为对孤儿、单亲儿童和留守儿童来说,不是家庭不想给予爱,而是给予不了。这就需要学校、社会和政府在这方面多想办法,尽量给孩子提供家庭般的温暖,保证孩子成长所需要的养料:如,解决随迁子女的就读问题;用制度保障留守儿童父母一方必须随子女共同生活等。这其实更加凸显了多方联动,共同发力的重要性。
改变家庭教育的不明智问题更是需要智慧,这就需要“家长教育学”,需要教育专家、学校、社会和政府在这方面多做努力,多进行家长培训,把科学的家教艺术传授给广大家长,并使之得到普及。
远离欺凌,还需要净化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往往都是潜移默化的,而且这种作用不容忽视。很多欺凌者就是在不知不觉中受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心理发生了扭曲,人格发生了错位,从而做出了一些令人难以想象、难以接受的不良行为,甚至欺凌行为。
所以,要实现“环境育人”,发挥社会环境在孩子成长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净化社会环境(包括网络环境),努力营造良好、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而这实际上又是需要通过一定社会文化的宣传、教化才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