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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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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级论文

护理中级论文范文第1篇

1.1医生对中医护理缺乏认识中医院虽然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但医生热衷开中药汤剂内服,或是中药制剂输液,而忽视中医传统的穴位按摩、刮痧、拔火罐、中药熏洗、耳穴压豆等操作简单,疗效确切,且副作用小的治疗方法。即使护士想使用中医传统疗法,也要有医嘱护士才能执行。一些医生还认为,按摩、刮痧等有专门的康复理疗师,护士没有这种资格,导致中医护理人才无用武之地,中医护理技术越来越生疏,最终被忽略甚至淘汰。

1.2科研薄弱由于中医护理起步晚、学历偏低、课程设置不合理、师资力量薄弱[2],尤其基层护理人员临床应用中医的机会不多等,导致中医护理人员科研意识淡薄,能力不强,质量不高。加上护理科研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且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故而难以得到相关支持,从而阻碍了中医护理科研水平的提高。

1.3中医护理业务开展受到制约中医院校护理专业的毕业生进入临床后,其所学的中医护理知识和技能没有实践的机会[3]。因为医院有专门的康复医生和康复技师,且他们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而护士没有。医生和护士也想使用一些简、便、易、廉的中医疗法,但却怕承担无资质操作的责任,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导致尽量采取其他方法替代。

1.4中医护理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中医护理的发展要给护理人员一颗定心丸,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医疗行为规范的许可。然而《中医药条例》和《护士条例》都没有中医护理方面的内容[4,5]。尽管《中医护理学》教材有中医护理基本技术操作规程,但中医护理人员的从业资格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国家护士资格考试几乎全部为现代护理教育的内容,涉及中医护理的很少甚至没有,导致中医院校护生的知识不断西医化,这将阻碍中医护理队伍的建设与发展[6]。

1.5护理队伍自身原因由于中医理论深奥、抽象、枯燥难懂,记忆起来比较困难,加上护士资格考试基本为现代护理内容,导致中医护理人员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在护理操作实训方面,多数中医院校购进了现代护理技术所需设备,而中医护理技术设备则很少购进,甚至根本没有[6]。护理操作技能竞赛也大多是现代护理操作项目,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很难体现,导致中医护理人员逐渐走向西医化。

2对策

2.1加强继续教育针对中医护理人员缺乏和中医理论基础薄弱的现状,护理部应制定继续教育分层次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强化学习。①邀请本院多名老中医分批授课,学习中医基础理论知识。②开展中医护理师承教育,资深中医护理专业人员带徒,每半年组织一次师承教育考核,对出色完成师承教育计划的老师给予奖励。③选送护理骨干到上级中医院进修学习。④运用视频,反复观看穴位讲解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等。⑤请理疗科的医师进行手把手教学。⑥情景模拟,互做模特,相互演练,共同交流。⑦科内应以《中医专科专病护理常规》[7]为标准,制定培训计划。⑧护理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不定期深入科室现场指导和考核,使全院护理人员形成爱中医、学中医、用中医的氛围。

2.2积极开展中医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的护理特色和优势对防病治病、预防保健具有重要意义。各科室应根据本科的优势病种,对疾病进行分型辨证,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护理,如腹部术后腹胀患者,取足三里、支沟等穴进行按摩,以通经活络,调理脾胃,生发胃气,从而减轻腹胀[8]。对睡眠质量差的患者,取神门和皮质下耳穴进行压豆,以改善患者睡眠状况。通过传统疗法,不仅可以体现中医护理优势,还可以使护患关系得到改善,调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

2.3取得领导支持等级中医医院达标是领导最关心的问题,护理部应抓住机遇,向领导多争取、多汇报,赢得领导的支持。①引进中医护理人才,充实护理队伍。②每个护理单元建立中医治疗室,配备中医护理技术设备。③从经济上对中医诊疗项目进行倾斜。医院应按收费项目的30%给科室以补贴,提高护理人员的薪酬,调动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院对各科住院患者开展中医辨证施护,中医操作开展项目有十余项,效果得到了患者的肯定,也为医院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2.4依靠国家政策支持中医护理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依靠国家政策支持。①应提高中医服务项目价格,体现中医护理技术的服务价值。②应利用新农合和医保系统的惠民政策,适当提高中医医院中医护理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促进中医护理服务的发展。③应给中医护理开辟“绿色通道”,将护士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权利与义务纳入《护士管理办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也可采取考核、颁发护士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资格证等方式规范护士应用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行为[9]。④国家应对中医院的中医护理人员编制有强制规定,要求其达到一定比例。《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2011~2015年)》指出:大力发展中医护理,提高中医护理水平,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10]。这如同给中医护理打了一针兴奋剂,对中医护理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5重视护理科研各级管理部门在科研招标项目中,应设立中医护理专项,以鼓励中医护理科研。同时应设专职护理科研人员,深入开展护理科学研究,让中医护理科研成果进入西医院,走出国门。

2.6转变观念,加强护理队伍自身建设作为中医院的护理管理者,既要加强西医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更要加强中医护理队伍建设,有责任和义务把中医经典文化深入挖掘、发扬光大,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护理优势。①统一思想,对护理人员进行专业思想教育,让她们充分认识中医护理在医学领域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中医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②建立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中医特色护理内容也要作为护理的考核指标,护理部不定期深入病房,掌握中医护理实施进度,如询问患者生活起居、饮食调护等中医特色健康指导内容掌握程度,了解采取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实施效果,使中医护理真正落到实处。③根据疾病辨证分型不同,各科室制定中医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给患者或家属,同时给予具体讲解,这样既有利于患者理解和重视,又有利于中医护理内容修订和完善。④开展现代护理知识与技能比赛活动,同时也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比赛活动,使两者结合起来,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护理中级论文范文第2篇

1.1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急诊医学科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开通创伤急救绿色通道患者92例作为研究对象,男60例,女32例,年龄14~72岁,平均38.2岁。致伤原因:交通伤57例,高空坠落伤32例,打架斗殴致伤3例。受伤部位以颅脑损伤为主者42例,以胸部损伤为主者13例,以腹部损伤为主者25例,以多发性骨折为主者12例。

1.2方法

为做好创伤急救绿色通道相关工作,保证严重创伤急救绿色通道的有效实施,患者得到快速高效的救治,科室护理组在护理管理及人员素质培养方面总结出了一套自己的做法,具体实施如下。

1.2.1制度建设及规范流程

(1)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全面质量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优化抢救流程,加强医护技术训练,抓好质量检查等,为急救绿色通道的开展打好坚实的基础。(2)规范流程,急事急办。危急重症患者到达急诊医学科后由分诊护士直接送入抢救室处置,抢救室医护人员评估患者病情后,立即上报二线医生或创伤中心医生,由二线或创伤中心医生启动绿色通道。科室将相关表格包括病情记录单、检查单、手术通知单、手术同意书、入院证等右上方均盖上“创伤救治急救绿色通道”印章,其他救治科室接到盖有印章的相关表单后,急事急办,一律执行“先处理后交费”的优先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出急诊医学科后病情记录单由每个环节的医生进行填写和移交,要求护士填写好病情观察表。原始医疗资料应妥善保管,专人负责,详细记录好患者出入急诊医学科及各项辅助检查室的时间节点,便于总结和分析,查找不足,及时整改。

1.2.2人员管理

(1)定人定时。创伤急救工作随机性强、无规律,伤病员时多时少,病情轻重不一,难以预测。针对此特点,护士长合理安排抢救人员,提高工作主动性,面对批量伤员时做到忙而有序。具体做法是以人定事,谁值班,谁就负责到底,时刻不离岗位,全天24h安排护士机动班、120值班等。(2)增强急救意识,提高护理质量。急诊医学科具有工作繁忙、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加之护士人力不足,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严重创伤急救绿色通道”对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救治的质量和成功率,科室积极开展“假如患者是我亲人”的活动及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护士的急救及服务意识,热心为患者提供服务,把握“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原则。(3)加强在职训练。为了提高创伤急救护理的质量与水平,不贻误患者抢救时机,本科室严格按《严重创伤院内急救绿色通道管理手册》上的要求演练,并不定时进行抽查。采用操作训练、授课、教学查房、晨间提问、情景模拟演练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护士的应急能力。使护士均能熟练掌握各种危重患者的抢救程序,并了解国内外急救医学的新进展。在抢救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迅速而有条不紊地参与抢救工作。

1.2.3物资管理

(1)树立“五常法”管理意识。为了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科室利用业务学习时间请专业讲师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向全科护理人员讲解“五常法”管理内容与标准,提高认识。五常法包括常组织:根据急救物品的使用率进行分层管理,重新摆放,做到物必有名,物必有家;常整顿:是现场所需物品放置方法的标准化,培养护士养成物归原位的好习惯;常清洁:保持抢救室内整洁,发现脏乱及时整理,发现损坏的仪器设备和物品及时维修,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共同完成;常规范:制订抢救室相关管理规定和抢救制度与流程,对照标准自评互评;常自律:是五常法的最高境界,它要求护士能够自律,通过自律摒弃坏习惯,养成好习惯。(2)物资齐全,确保各种抢救仪器处于功能备用状态。抢救室的急救物资做到专人专管,各班认真检查并交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因物资不足、仪器设备未处于功能备用状态而耽误患者的抢救时机,保证抢救效果及提高抢救时效性。

1.2.4把握环节质量,提高抢救时效性

(1)医护一体化。强调医护之间的配合,进行医护一体化教育。护士长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采用PDCA循环管理对抢救过程中医护配合的薄弱环节进行总结,制订改进计划和进行针对性培训,保证护士能够掌握与医生沟通合作的方法,形成规范性、程序化的医护配合流程。(2)沟通与协调。各个救治环节的有效沟通,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也是严重创伤院内急救绿色通道很重要的环节,当遇到批量伤员或科室人员紧张时,应通知相关人员支援,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会诊并参与协作抢救。

2结果

通过规范建设抢救相关制度与流程,进一步加强人员及物资管理,有效缩短了患者在急诊医学科停留及获得确切性治疗的时间,提高了抢救成功率、降低了伤残率。

2.1颅脑损伤患者在急诊医学科停留时间由原来平均20min下降到现在15min内,得到确切手术治疗时间缩短5min。

2.2胸、腹部损伤患者在急诊医学科停留时间缩短8min,得到确切性治疗时间缩短5min。

2.3多发性骨折患者整体救治时间缩短6min。

3讨论

急诊医学科是抢救急、危、重症创伤患者的重要窗口站,在院内救治的最前沿,护理质量的高低是直接关系到严重创伤疾病抢救成功的关键,护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作风建设才能适应严重创伤院内急救绿色通道工作的需要。“严重创伤院内急救绿色通道”是急诊医学科对急、危、重症创伤患者在接诊、检查、住院、手术等环节上实施一系列快捷有效的全程急救服务。其目的是让患者快速通过,缩短在院内各救治环节中的处置或停留时间,从而提重创伤患者的救治成功率。

3.1护理队伍的建设在严重创伤院内急救的初期阶段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科室基本保证了参与创伤急救的护理人员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其业务能力精、服务意识强、急救水平高、综合素质好。

3.2严格护理管理,实行时限服务

要求严重创伤患者在急诊医学科处置停留时间不超过15min,为患者提供快捷、优质的急救服务。

3.3护士必须熟练掌握严重创伤的诊断及救治流程

掌握各种监护仪器及设备的性能、使用、保养、操作等。本科室通过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急救技术及专业技能培训,树立“急诊、急救”意识,最终做到反应迅速、思维敏捷、救治有序。

3.4接送患者做到无缝连接

护理中级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护理记录;法律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不断完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新的《医疗事故处罚条例》内容加大了对患者的保护,加重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责任。作为高风险职业的医务人员,更需要认真学习,要知法、懂法,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护理记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始文件依据,特别是涉及到医疗纠纷案件时,它是支持医院、医生、护士公正地评价事实的最关键的证据,其书写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1护理记录中出现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虚填观察结果,从抄护理记录、护理措施和过程不全[1]。

1.2记录不及时、欠准确、相符性差病情描述不确切,用词模棱两可,使用非医学术语或语法错误。患者的病情变化没有及时记录,当病情进一步加重,或者差不多交班时再进行回忆性记录,容易导致记录与事实有出入,造成时间上、记录上的不相符。

1.3记录涂改多、漏记、字迹潦草某些护理人员为了书面整洁,或补上漏记的资料,不得已使用涂改的手段,另外字迹潦草、不清,一段时间后连记录者也难以辨认,不利于举证倒置。

1.4特殊性检查没有护理宣教记录及签名在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前,尤其是一些有创伤的侵入性检查前,没有将检查的意义、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如何配合检查的方法等知识告诉患者,并请患者或家属确认签名。

1.5危重患者没有时间性记录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护士往往只顾及执行医嘱而忽视了及时记录病情的变化。

1.6署名不实护士之间执行医嘱时代签或随意签字。

1.7记录带主观性的描述,缺乏客观性、连贯性护理记录只做主观判断的描写,没有具体的数据显示。护理记录仅陈述当班出现的问题及病情变化,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无追踪记录效果;或对上一班提出的护理问题无跟踪观察。

2防范对策

2.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与护理人员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使自己成为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的医护人员。讲述医疗事故争议与医疗风险的防范知识,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医务人员遵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书写中注意衔接紧密,书写时如出现错字、错句,要用蓝黑墨水笔在错字或错句下面划双线,不得用涂刮、粘贴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2.2提高护理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注意专业理论培训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练好过硬的技术业务基本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护理书写的要求和规范。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但充实和更新知识,面对医疗科学的飞速发展,沉着应对新形势的要求和挑战

2.3以务实态度书写护理记录改变护理书写模式,让护士的时间花在观察病情、分析护理问题上,护理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做了什么就写什么,最重要的是应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记录,将护理程序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始终。彻底让护士从记录文件书写中解脱出来,把时间花在患者身上,使护理服务真正以患者的需要为中心。

2.4加强管理,保证病历书写质量实施岗位责任制,职责明确到人。护理部每季度及科护士长每月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护理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交流,不断提高护理记录质量。病区护士长每天重点对危重患者记录及对出院病历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护理人员,马上修正,保证护理病历记录质量。

2.5加强医护沟通,做好病历保管医护之间加强沟通,团结协作,当护士发现护理记录与医生的病情记录不一致时,应主动找医生核实,避免医护记录的不相符性。病历集中妥善保管、上锁,不得擅自涂改、外借。

2.6强化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护理记录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益,全面、准确的护理记录不仅对患者的利益负责,而且也是保护医务人员切身利益、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利依据。每一次护理行为都可能成为一个有利或不利的证据[2]要教育督导护理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准确的做好护理记录。

2.7及时补充护理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记录患者的主观(患者主诉)和客观(护理人员观察的)资料,患者目前出现的症状及异常检查结果等。经过抢救的患者按时间顺序记录抢救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抢救结束后,务必准确记录停止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抢救过程中如不能及时完成记录,应在抢救工作结束后6h内及时书写并补全护理记录,并注明补记时间。

2.8履行告知的义务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免责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3],所以,护士应将每一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利,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护理措施是记录针对患者资料按照操作规程所执行的实际护理活动,如护士为患者实施的健康宣教、出院指导等,需要护士认真观察、及时记录。

参考文献:

[1]苏兰若.1028份护理记录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9):687.

护理中级论文范文第4篇

1.2监护医嘱用药是否准确护士必须熟练掌握每种药物的常用量,药理作用,用途及禁忌证,护士是药疗的直接执行者,用药中注意配伍禁忌,掌握药物的剂量,避免用量过大引起毒性反应。如护士为一名过敏患者遵医嘱静推药物,执行医嘱时发现,医嘱应该是25%的葡萄糖20ml加葡萄糖酸钙10ml,医生误将葡萄糖酸钙写成10%的氯化钾10ml,护士立即找医生及时纠正这一严重错误,保证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2药物治疗时的护理监护[1,2]

2.1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即核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用法和失效期,尤其是争分夺秒的抢救危重患者时,对药名相近的药物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认真加以观察和判断,避免忙中出错。

2.2配药时注意药物配制要求和配伍禁忌,合理安排输液顺序危重病人多为注射给药,尤其应注意其配制要求和配伍禁忌,如乳糖红霉素溶于葡萄糖溶媒中其效价易降低,直接溶于生理盐水中,会产生沉淀,正确的做法为先溶解于少量的注射用水中,再稀释到所需量的生理盐水中给药。同时配伍的药物之间是否存在配伍禁忌,如头孢哌酮舒巴坦与加替沙星注射液混合后可出现白色混浊,联合用药时,需用生理盐水冲管,以免发生浑浊发生意外。

2.3监护药物在体内的相互作用危重患者输注的药物品种多,药物的相互作用使治疗效果减弱或不良反应增多的发生机会比普通人高。一次抢救哮喘急性发作的患者时,同时使用了氨茶碱和氧氟沙星,30min后护士发现患者出现心律失常、惊厥,丰富的药物学知识使护士怀疑是氨茶碱的毒副反应所致,立即通知医生进行抢救,事实证明护士的判断是正确的。氧氟沙星可抑制氨茶碱在肝的代谢使氨茶碱的血药浓度升高,而氨茶碱的安全范围窄,仅为10~20g/L,两药合用使氨茶碱出现毒副反应。

2.4严密监护和控制药物滴速危重患者药疗时控制输液速度非常关键,血药浓度过高或过低不但不能产生理想的治疗效果,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如甘露醇250ml在30min内快速滴完,可降低颅内压,预防脑水肿,如果超过上述时间,甘露醇则氧化成葡萄糖,作用适得其反,加重病人病情。对一些特殊用药要用输液泵,也可根据病人的病情及时调整输液速度。如静滴硝普钠,临床常用浓度为100~200mg/L,滴速为4~10滴/min,连续观察监测血压,根据血压调整滴速,一般不超过10滴/min。

2.5监护输液穿刺部位,防止外漏去甲肾上腺素、甘露醇、多巴胺、葡萄糖酸钙等药物外渗,会引起局部剧烈疼痛或组织坏死,部分危重患者神志不清,不能自诉,药疗过程中应加强巡视,一旦发现可及时更换注射部位,给予硫酸镁湿热敷、局部封闭等处理。

3药疗后的监护[3]

3.1药物疗效的监护药物疗效的评价是药物治疗的重要环节,疗效未达到预期目标,可以建议医生调整治疗方案,以免延误时机。要做好药效的评价,必须掌握药物发生疗效的指征,对多种适应证的药物要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的目的。如硝苯吡啶治疗高血压时,应检测血压,治疗心绞痛时,应观察心绞痛发作的次数、强度、诱发因素、心电图等。

3.2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护密切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可及时调整用药方案,保证患者安全用药。如抢救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患者时,危险期每5~10min测血压、呼吸及脉搏,观察神志瞳孔大小及肺部啰音、尿量等,较重中毒者神志常有模糊,逐渐进入昏迷,面色苍白,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肺部湿性啰音、瞳孔缩小(重者如针尖大),排尿少,要注意有无尿潴留,出现躁动不安、瞳孔散大、高热、心率140/min,提示医生病人阿托品中毒,改变抢救用药,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又如使用尼莫地平时,若出现头晕、头痛、低热、皮疹等副作用时,可以通过减慢滴注速度或平卧而减轻症状。

【参考文献】

1姜安丽.新编护理学基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6.

护理中级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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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

按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取得继承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由于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继承人在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简言之,这些条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选择;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隐匿遗产的行为。继承人违反上述要求,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继承遗产。其程序主要是,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表示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主管机关一般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由此可见,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既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确定遗产范围,进而保证遗产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强制无限责任继承则是对继承人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制裁,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遗产管理制度

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间接继承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继承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在这种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之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总之,在间接继承制度之下,继承人绝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需要其他条件,特别是司法条件的配合。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让国家机关来插手继承事务,也是这项制度能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直接继承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群众对此已经习惯、认同。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之下,大多数继承不需要经过法院,只有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机关能够承受。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自愿继承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一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构想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直接继承制度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改变现行继承法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确立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继承本来就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有限责任继承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相区别,因为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实质上是无条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应恢复使用有限责任继承这一科学概念。1.关于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所谓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1)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时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一制度必须同时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证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另一方面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够就遗产优先受偿。由此可知,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确定遗产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实现这一目的是建立遗产清册制度,即继承人如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制作出遗产清册,并提交给主管机关。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这一制度。继承人在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延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应作到忠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隐匿不报、虚报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发现继承人有上述行为,即应取消其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而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

(2)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

遗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40天的考虑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一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这个期限应尽可能短一些。我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可考虑为20—30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

(3)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即接受继承人所提交之遗产清册和继承人所作选择的机关。国外一般规定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我们认为,我国可以由公证处来承担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国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置专门的继承法院,而现有普通法院任务已很繁重,无力承担这一任务,而公证处则任务不足。而且制作遗产清册、证明遗产状况这一工作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