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图书馆消防工作计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教职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指导思想
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第一办学质量”“没有安全谈何教育”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防控体系,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杜绝重大、恶性事故,避免引发,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机制及制度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学校必须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校长应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具体抓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办公室、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综治办等处室负责人及班主任、专(兼)职保卫人员、生活辅导老师、学校医务人员。领导小组要制定好每学期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学校应按学期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参照下列要求,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校级领导:统筹抓好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办公室:负责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协助政教处抓好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和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应急及节假日值班安排管理等。
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商店的食品安全和饮食卫生,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的检查、添置、维修,管理学校的财产。
政教处和综治办:负责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手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月”、“法制教育月”等活动,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组织开展防火、防震、防灾、防交通事故等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和自救能力。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要成立护校队或学校安全保卫处,维护学校内部的安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校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在本校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保卫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积极完成上级及相关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并做好涉校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定期检查实验室、电教室、语音室、图书馆等功能室的安全情况,加强对教育教学设备的管理,分年级落实安全教育及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及评价,加强体育课和课外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班主任: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身体状况,做好各种预防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精心组织校外活动并对学生提出安全要求。
生活辅导老师:负责学校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做到坚守岗位,勤检查,及时掌握学生到寝就宿情况,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学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学校医务人员:负责学校师生的卫生保健及宣传工作,对食堂、商店、学生宿舍、教室等进行经常性消毒,严防流行性疾病的大面积发生。保障对学生常见疾病的治疗,密切关注师生个体健康状况,每月向校领导报告全校师生患病、住院总体情况,妥善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负责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3、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及保安、门卫的聘用等工作。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县属学校及治安环境较复杂地区的乡镇初级中学、规模较大的幼儿园要配备适当的专职保安。
三、安全管理
1、门卫管理。学校必须实行门卫登记和验证制度,对进出人员的姓名、访问事由、进出时间及车辆的车牌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禁止无正当理由人员及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2、禁止将非教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如遇强行进入的人员、校外机动车辆或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滋事,门卫要及时向学校专(兼)职保卫人员、学校领导或派出所驻校干警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
3、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一是学校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按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并实行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未经建设、质监、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设施,学校不得使用。新建、扩建校舍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高危地区新建校舍。校园内各类工程施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期,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安全防护墙(栏)、警示牌等安全保障设施。二是健全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屋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B、C级危房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并指派专人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安全;C级危房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并要防止其升级为D级危房;对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周边应设立隔离带和禁止标志,严禁师生进入。三是学校要对建筑物的墙体、顶棚、走廊、扶手、阳台经常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处置。四是学校应由专人对教学楼、宿舍楼、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严防电线老化、、吊落,严防线路漏电、短路,严防用电设施伤及学生。严禁学校私拉乱接电线。
4、学校锅炉全套器具和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安装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和施工。要坚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安全性能检测,严防设施、设备老化和超期使用。要建立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设立责任牌,操作工人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要求进行年检。定期开展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5、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并安排专人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要对学校所有的楼梯扶手、楼梯间的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清理楼道堆积物,确保楼道畅通,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6、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值班和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生实行定时点名、查铺制度;要根据女学生的特点,加强女生宿舍的管理及生活辅导工作。二是学校要配备工作负责、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教师对寄宿生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严禁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寝室。学校要对寝室消防、电器、电路及床铺、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三是小学低年级及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应根据小学低年级学生及幼儿的身心特点建设富有人文关怀的学生寝室。
7、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浴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应按相关规定配置一定的消防水龙头和灭火器,并经常检查该设施设备是否能有效使用。二是学校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疏散应急预案,完善消防安全档案,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重点抓好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学生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制订消防工作方案和绘制疏散路线图等;重点部位的消防责任要落实到人,并悬挂责任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帐。三是学校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四是建立和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不得投入使用。
8、交通安全管理。一是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在校园周边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严禁学校租用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拼装车、报废车、个人机动车辆及其它达不到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接送学生。学校发现“黑车”、“病车”、“三无车”、报废车、三轮车等非法接送学生,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及早防范,积极排除安全隐患。二是对接送学生机动车辆全面实行准入制度,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实行户籍化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对于学校现已自备或长期租用、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7座以上(含7座)的载客汽车,应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申请核发“校车准运证”,并粘贴校车专用标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监制的校车专用标识);短期租用、借用(6个月以下)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载客汽车,应按省市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校车准运证”,不粘贴校车专用标识。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且愿意从事接送学生的非个人载客车辆,可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校车准运证”或“临时校车准运证”。凡不具备合格校车的幼儿园申办者,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对其办园资格初审不予通过,县教育局民教办不予核发办园许可证,原已办理办园许可证、但存在不合格校车的幼儿园须限期整改,否则将在年检中定为不合格。三是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四是学校应实行路队制,在上学、放学时段督促、协助当地政府、社区及有关部门建立“护学岗”,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五是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开展集体活动。六是学校开展大型活动,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工作方案,制订应急预案,并落实安全防患措施。七是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非教学活动及其他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八是学校应做好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在校园内划分专门的车辆停靠位置及行驶路线,设立相关的警示牌,对有车的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签订校内交通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时,校园内要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秩序。九是加强与当地政府、社区及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及时设立、更新、完善校门通警示牌、减速带、行人横道线等交通标识。有校车的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好年度安全责任状。
9、财产安全管理。学校要对电脑室、语音室、仪器室、实验室、财务室、寝室、食堂、资料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加强安全保卫,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及制度防患相结合的“四防”措施,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落实定期清点登记财产、轮流值班等管理制度,严防校产被盗事件发生。其次应加强实验室危险物品和实验器材的管理,建立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严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特别要防止危险物品传出实验室、药品室。
10、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一是食堂、商店、饮食店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无健康证、持过期健康证以及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上述职业。二是学校食堂、商店、饮食店等都应有卫生许可证,不销售生食,学校所销售的熟制食品必须三证齐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合格证),且必须在安全保质期内,严禁学校销售“三无”产品和过期食品。三是学校食堂、商店、饮食店,采购货物实行准入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手续,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四是学校应添置必要的消毒设备,确保师生餐具经常消毒;学校食堂要添置必要的纱门、纱窗、纱罩,严格实行分餐制,严防污染源、传染病的交叉传播;设立相应的冲洗场所,尽量减少蔬菜的残留毒素。学校应采取措施,避免在灭蚊、灭鼠、灭蟑过程中的药物污染食品。五是学校食堂采购人员,应加强安全营养知识的学习,注重营养搭配,合理采购食品,避免有关食物共食的危害。食堂加工人员,应钻研加工技术,克服加工过程产生不安全因素。六是教室、寝室应保持洁净、通风和空气清新,定期进行消毒。要密切关注发病师生个体,严防流行性疾病暴发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七是学校应当做好饮用水源的管理,确保水源无污染源,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八是学校应当做好学校水井和食堂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并及时上锁,严防违法犯罪人员投毒破坏,制造食物中毒事件。
11、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一是加强与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城管、安监、卫生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及当地政府、社区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排查整治台帐;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以便有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二是加强学校周边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学生会、青年志愿者、退休人员的作用,争取各乡镇、村(社区)、治保会、调委会等力量,不断健全校内外治安防控体系。
四、日常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做到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学校应当做好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台帐及有关文件等各项工作档案资料
3、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求援设施、装备并开展演练,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及损失。
4、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季报告制度,每季度最后一月5日前,各乡镇中小学要将排查、整改情况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由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后报县教育局法规股(县属学校直接上报,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报县民教办,由民教办汇总后统一交县教育局法规股)。学校对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向县教育局有关股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5、学校不得聘请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救火,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依法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学校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6、妥善处置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县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要及时救助,进行妥善处置,并迅速上报县教育局办公室(电话:)、法规股(电话:)和局主要领导。
7、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师生反警示教育、国家安全知识教育和预防专题教育,依法严防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以及“”、“门徒会”等组织对校园的破坏活动,防止涉黄、涉毒、涉赌等犯罪行为对学校的侵害。
8、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文件和网络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文印室和校园局域网的管理,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建立电子文档,存放内部文件和资料的计算机上网必须配置上网安全隔离设备。
9、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保留相关依据。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10、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要慎重选择地点,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确保师生安全,严防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发生。未经审批,严禁学校擅自租用社会车辆大规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11、做好特护期安全管理工作。寒假、暑假、法定节假日以及中央省市重大活动(如“两会”)期间必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建立专人护校、守校机制,确保特护期的稳定。在汛期,各学校必须加强对校舍等设施的重点排查整改并加强师生防汛教育。
12、做好春、秋两季开学安全管理工作。要全面排查公共卫生隐患,严防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对食堂、商店、教室、学生宿舍、水井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消毒,未经严格的卫生检查及学校负责人批准,不得仓促投入使用。
13、在课间及午间、晚间等静校时段要安排人员值班并进行安全巡查,实行点名和查寝制度,严防学生擅自攀爬围墙外出,特别是夏天午休时要严防学生擅自离校、下河游泳,严防溺水事件发生。
14、切实做好不稳定因素排查处置工作,将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及时依法做好调处工作。
15、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幼儿上、下学按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滞留在校的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严防绑架、冒领等犯罪事件发生。
五、安全教育
1、各学校要精心组织“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月份最后一周星期一)、“应急管理宣传周”(月份最后一周)、国际禁毒日、“安全生产月”(月)、“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周”(月)、“”消防安全日及“法制宣传教育日”(月日)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2、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将交通、消防等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针对学校所在地自然环境常见灾害,组织中小学生学习洪水、泥石流、地震、坍塌等突发自然灾害基本知识。教育学生假期外出和上学、放学途中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掌握交通、游泳等安全常识,防止交通、溺水等意外事故发生。组织开展以“防火灾、防踩踏、防中毒、防劫持、防勒索、防爆炸”为内容的公共安全教育,举办预防突发事故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公共安全防控意识和能力。
3、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与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确定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同时,通过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预防安全事故的机制。
六、考核评价
1、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县教育局与各县属学校、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签订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与辖区学校、幼儿园签订相应的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各学校、幼儿园与班主任和相关人员签订相应的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追究责任落实到人。
2、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有下列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年度内不评优评先,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不评优评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发生校舍倒塌、火灾及因学校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发生重大食物中毒的。
(3)3名以上教职工非法越级上访,静坐示威的。
(4)教职工出现参与“”等组织活动或吸毒的,出现策反、叛逃、出走、滞留不归等违反《国家安全法》及实施细则行为的。
(5)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6)发生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害的。
3、学校有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未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的;不按规定时间向县教育局报送安全工作有关材料的;未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的;未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的;未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未进行演练的;参加相关安全工作会议应到人员缺席、迟到、早退的。
(2)出现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刑事案件及涉黄、涉毒等治安案件,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发生群体性闹事或械斗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重大失窃案件的,均予以“一票否决”。
(3)特护期未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或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汛期等时节未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门卫室建设不到位,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4)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法纪教育、应急管理教育、反警示教育、国安知识教育、预防专题教育等,视情节扣分。
(5)情报信息不畅,未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缓报、瞒报、未报的,视情节扣分。
(6)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月排查制度不落实或未建立工作台帐的,视情节扣分;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视情节扣分。
(7)未对聘请的保安、门卫及工友进行定期考核或因管理不力,导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扣分。
(8)乡镇教育管理中心未组织辖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安全保卫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的;未督促、指导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未建立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的;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检查、督查每期少于2次的,视情节扣分。
(9)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未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视情节扣分。
(10)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4、学校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奖分:
(1)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有突出成绩的奖分。
(2)安全工作抓得扎实或某项工作有特色、有成效的奖分。
(3)其他认定可以奖分的项目酌情奖分。
5、县教育局对县属学校、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的考核范畴。考核情况由县教育局法规股汇总,分期予以公布,年终纳入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考评之中。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80—89分的为达标单位,70—79分的为重点管理单位,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决”。
6、县教育局不定期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将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学校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县教育局法规股和相关股室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七、责任追究
1、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学校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防范制度不落实,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局对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造成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县教育局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指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及由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学校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学校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的,除依法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外,县教育局还将按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