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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通过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
6、残疾人的残疾证;
7、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8、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的《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残疾人小静沉浸在找到工作的喜悦之中没几天,就得到了被解雇的消息。后来她才知道,不少残疾人朋友和她有同样的遭遇。
2011年四五月及七八月间,北京爱博教育有限公司与20名残障人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动画绘制员,工资为每月1500元。到了10月中旬,该公司突然将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解聘。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也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约定在家工作的,工资也都没给。
几名被解雇的残疾人告诉记者,他们还在参加培训期间,爱博教育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即以工资和福利等条件游说残障学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学员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培训结束后,爱博教育公司基本不给员工安排工作,不发工资或发了工资立即转走。今年年初,其中8位残障员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庭审中,爱博公司称:“他们根本不是我单位的员工,只是我单位培训的学员,并未为我单位提供过劳动。”小静等人则认为,爱博教育公司在3个月内招录20名残疾人,又突然无故集体解聘,可能是为了获取政府奖励。
3月29日,仲裁委作出支付工资、给予经济赔偿金的裁决。然而,爱博教育公司一直拒绝执行,并于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爱博教育公司在申请书中写道,依据公司与北京市残疾人体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约定,所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后,申请人予以择优录用。即使培训双方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并未实质性履行,因此,不存在支付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5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2年05月15日)
焦点热评
短短3个月,先被招聘,后被解聘,20名残疾人就这样在悲喜之间走了一遭,留给观者一声慨叹和一阵心寒。
低保档案是伴随着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而产生和形成的。广义上讲它是建立和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的总称。狭义上,主要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受低保申请、进行调查、公示、审批、复核低保待遇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低保专业文件材料。本文重点探讨狭义上的低保档案的管理。
一、低保档案的形成及特点
1. 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的程序决定了低保档案的多层面性。低保的审批实行分层负责制,实际工作中首先由居委会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街道、镇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提出复审意见,最后报县级民政局做出审批决定。由此可见,对一个低保户的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涉及到居委会、街道(镇)、县级民政部门三个层面。
2. 低保工作的管理方式决定了低保档案的动态性。低保工作在管理方式上具有较强的动态性,主要表现在:因家庭经济情况变化,低保对象的构成不断变化;为加强监督管理,低保审批机构定期对低保户情况进行复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普调低保标准;随着社会发展,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等方面。以上几种情况发生时,都会产生相应的文件材料,因此低保文件材料就具有了动态性。
3. 现阶段低保工作管理的特点决定了低保档案的双轨制。低保工作开始主要以手工管理为主。2002年民政部研制并推广了“低保管理系统”,并分民政部、省级民政厅(局)、地(市)级民政局、区县级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六个层次的建设。数据库服务器和在线分析等程序服务器分布在部、省及中心城市,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基层业务管理系统分布在市以下各级民政部门,直接为基层提供服务。目前,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已经在单机或者局域网上完成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复查等管理工作;各级民政救济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低保数据库随时掌握低保对象的情况及资金的来源和发放情况,完成各级各类报告生成和管理。这样低保工作不仅产生了纸质文件,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从而形成了低保档案在产生时就是纸质、电子双轨并存的事实。
二、低保档案的管理原则
1. 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就是指低保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街道(镇)、居委会三级进行管理。县级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为: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台账),低保统计月(季)报表,低保户停止低保待遇通知书,群众举报、来访登记册,定期检查、临时抽查登记册,低保工作文件、表、册,低保相关资料等;街道(镇)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为: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台账),低保金续领汇总登记册,群众举报、来访登记册,定期检查、临时抽查登记册,低保工作文件资料等;居委会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为: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低保金月发放表,公示内容,低保金续领登记册,群众举报、来访登记册,动态管理记录册(入户调查及走访登记册),低保民主评议记录册,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册,低保公示情况反馈册,低保工作制度册。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应以本级形成的材料为主,低保户个人材料应放在街道这一级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书、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医院证明、婚姻证明、残疾证明、判决书、裁决书等。
2. 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就是指低保专业档案材料应在低保待遇被批准后,应以户为单位建档,并根据低保户实际变更情况和低保金的增减情况,对档案及时做变更处理,实行动态管理。
3. 双轨制原则。就是指纸质、电子档案同时归档,实行双轨制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类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
三、低保专业档案管理的一般方法
1. 归档。各低保承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做到随办随归,开口管理。街道(镇)级低保专业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包括:个人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市低保对象申报(审批)表、街道(乡镇)调查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材料、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市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复核材料等。
2. 整理。低保专业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每户档案按归档范围将文件收集齐全,按申请审批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材料的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并编页号,填写文件目录和备考表,然后放在一个袋或夹(盒)内,不用装订,开口管理?熏以便随时补充新材料,增加新材料时应在目录中有所反映。
低保档案应以年度为单位,按三无人员、无法脱贫的老弱病残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或希望脱贫的家庭分为三类,各类再按审批、复审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编号。
3. 档案的保管期限。因低保专业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一个低保户存在期间,其档案材料就要不断利用并不断形成新材料,所以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在该低保户停保后确定,一般再保存5年为宜。
4. 利用。低保档案主要供管理机关、有关单位和上级机关使用,不对外开放。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低保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有关低保业务统计资料。低保专业档案一般仅限内部查阅,不得外借。低保对象要求查阅数据时,须凭个人身份证和低保证,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只能查阅本人有关资料,不得查阅他人档案。
关键词:高职院校 贫困生 认定
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认定作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效益与效率。高职学生在校三年,每年都要参与一次贫困认定工作,其认定结果,将成为学生受助资格的重要前提。国家高额无偿的助学金,令众多学子趋之若鹜。作为一名在高职院校工作多年的辅导员,深知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如何科学的认定贫困生,把握好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在学生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现状
1、贫困生认定的基本情况
1.1贫困生认定的档次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的贫困程度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其认定标准大致可按几种不同情况来界定。[1]
1.2贫困生认定的程序
首先由个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后附上尽可能提供的贫困证明;二是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种贫困证明及学生的日常表现摸底、评议、排队、认定;三是系部认定评议小组审核、公示;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建立贫困生档案。
1.3贫困生认定的依据
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加盖公章的三级(或两级)贫困证明,加盖政府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调查表,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孤儿证明或受灾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学生的表现和日常消费行为等。[2]
2目前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各类贫困生认定的材料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贫困状况
贫困证明材料,是认定贫困学生的最基础材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只要是因为学生读书,很多部门可能出于极大的善意,贫困证明的出具非常容易。同时,贫困也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地区间事实存在的经济差异,不同学生哪怕是持同一类型的贫困材料,也只能证明该生在当地属于贫困家庭,但放在高职院校这个统一的平台中进行认定,结果就不一定了。
这些情况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均有所体现。由于生源地的分散性,辅导员无法实地调查核实学生材料中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这些无疑给强调公平公正的民主评议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2班级民主评议呈现众生态,甚至偏离民主评议的初衷
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让班级同学来审核贫困生,不仅能够让资格审查变得更有效和更具动态,而且同学之间朝夕相处,即使不用专门调查,仅仅根据衣着、饮食以及生活用品情况,基本就可以分出贫富,这比个人陈述和政府证明都有说服力。
然而在民主评议所呈现出众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评议的初衷。首先,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非常敏感,很担心被人瞧不起或受到歧视。在现实面前,让身处贫穷的人不把贫穷当丢脸是需要勇气的,申请助学金的大学生,家里是什么情况,要摆到桌面上来,供老师和同学们评议,恐怕会让某些贫困生产生顾虑和不适。他们为贫困感到自卑,但向别人袒露他的贫困则会让他更自卑,所以他们封闭自己,宁可不申请贫困资助。
其次,在民主评议过程中,参与评议的同学未必对全班所有同学知根知底,信息传递或有不到位之处,更何况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同学之间相处的关系如何也显得至关重要。同寝室、同乡、好友之间受情感左右或受人请托,不惜搞无原则的“感情投入”而选择有所言有所不言,这种情况就自不在话下了。
另外,评议中某些现实情况,也让参与评议的师生一筹莫展。现在高职院校招生异常困难,为了保证完成生源指标,许多学校派出老师直接下到各地区各中学招生。在面对面的招生过程中,某些生源学校老师提出落实本班学生贫困资助的要求。如果那些学生原本就是贫困生,那就无所谓了;如果那些学生不够贫困生资格,就会让辅导员非常为难。硬扯上去,不能服众,不利于班级管理。置之不理,又唯恐影响学校来年的招生。
所以到了最后,评议结果一出来,再加上评议过程中各自陈述、评议的内容私下乱传播,同学间的单纯关系将可能因此变得复杂紧张起来,班级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应对策略
1、细致投入地做好贫困生认定的宣传前奏
国家的利好政策,务必让它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学生熟知贫困生的认定政策和程序。宣传工作必须细致贴心,让贫者有勇气来申请。
2、准确掌握学生的真实信息,保证信息及时的更新
学生入学后尽快收集有关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信息,因为学生刚入学,还不明白或者说不知道去提供虚假信息,这利于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家庭情况比较特殊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做好抽查,通过多种渠道证实学生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辅导员、班主任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注意观察学生的各种表现,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相关资助资格,收回相应资助资金。
3、充分发动学生,调动评议人员的积极性,确保评议结果的真实性
由于学生生活学习在一起,他们之间了解更深入真实,因此必须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开展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更要注意树立公正的气氛,防止学生之间请客拉选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然后挥霍,在学生中间产生极坏影响。具体工作中不妨做到:
一是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制定更切合实际的民主评议方案;二是要调动学生参与民主评议,关注申请学生的表现及日常消费行为,鼓励学生敢言,实事求是地参与评议工作;三是评议过程既要深入,又要反复比较分析,还要尊重学生隐私,强调保密纪律;四是必须公示,听取意见,无异议后再上报。[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Z]. 2007,(5).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