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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在社会大环境和媒介大环境的双重制约下,我国大众传媒业正承受着激烈的内外竞争压力。作为当代大众传媒业的主导形式之一,广播电视媒介的生存与发展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如何进行创新就成为当前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的关键问题。文章从整合信息资源充实节目内容、发挥语言特性回归人际传播、依托媒介技术丰富节目形态等三方面,讨论了当代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如何进行创新的相关问题。
当前,在社会大环境和媒介大环境的双重制约下,我国大众传媒业正承受着激烈的内外竞争压力。作为当代大众传媒业的主导形式之一,广播电视媒介的生存与发展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从其内容生产的层面上讲,广播电视节目与其他许多商品一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缺乏个性和深度的同质化趋向。为了使之在激烈的媒介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创新就成为当代广播电视节目生产中的关键词之一。因此,本文从整合信息资源充实节目内容、发挥语言特性回归人际传播、依托媒介技术丰富节目形态等三方面,谈谈当代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如何进行创新的相关问题。
一、整合信息资源充实节目内容
任何一种媒介传播都必须以一定的信息资源要素为传播内容,广播电视媒介的基本职能就是为社会成员传播各种相关信息,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信息的多层次需求。可以说,包含在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事实和观点,其内容质量高低和优劣乃是决定一个节目成败的关键要素。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必须在信息内容的数量和质量、广度和深度诸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开掘、整合、优化、利用,使广播电视传播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种多样的社会信息需要。
1.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信息反应机制,以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平衡传播,减少社会各阶层的信息贫富差距。当前,我国新闻传播政策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开放,同时,媒介技术进步也为广播电视传播创造了许多新的技术可能性。与以往相比,广播电视节目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两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在信息内容的选择上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失误,既给整个广播电视传媒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传播学理论认为,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现实生活与其有效信息量的拥有密切相关,从而决定了他在社会生活中的身份位置。有学者为此提出,过大的信息落差会造成一种巨大的潜在冲击力,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国家安全构成隐患,而减小信息落差的办法,就是要逐步加大媒介传播的信息量,包括所谓敏感信息和负面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内容生产的层面上,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应当从人民群众需要和关心的角度,观察、分析和取舍新闻报道的信息内容,大力拓展节目内容的题材范围,扩充节目负载的信息含量,使广播电视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2.加强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信息传播的质量和针对性,促使信息资源的整个升值和增值。提高信息传播的质量和针对性,就是要按照大众媒介传播的规律,对所收集到的信息内容进行合理的归类处理,根据受众的需要进行有指向性的传播,以减少信息传播的盲目性,对信息资源进行高质量的优化配置和高效率的开发利用。比如央视新闻频道的《媒体广场》和凤凰卫视的《有报天天读》,在信息内容上利用报刊媒体的资源,但并不是报刊媒体内容的简单翻版,而是集报摘和书评于一体,不仅信息来源广、容量大,而且实现了即报即评、资讯与言论的并重,使报刊信息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到了全方位的扩展。另一方面,提高信息传播的质量要求我们把单一的信息事实置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语境中,置于其背景性信息、前景性信息和相关性信息之中,透过阐释其彼此之间的相互联系,使过去对单一信息事实本身的传播变成多视角、多层面的立体式传播,让观众在接受媒介信息时不但知其然,而且能够较好地知其所以然。在当前电视新闻节目中,央视《新闻30分》对组合式报道的探索是值得赞赏的。
3.电视新闻节目应当从单纯的报道新闻走向深度的解读新闻,为公众意见、集团观点和社会舆论构筑一个自由传播的合法空间和平台。大众媒介传播从诞生开始既是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生活中意见、观点和舆论自由流动的集贸市场。随着当前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及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类节目必将成为广播电视传播的又一种重要表现形态。当前,广播电视传播中不断升温的谈话节目热、访谈节目热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有力证明。在西方国家中,谈话节目已经成为占有总量一半以上的主要节目样式。在我国,央视的《实话实说》、凤凰卫视的《锵锵三人行》等都是这类节目的典型代表。这类节目大都以人物的交谈为形式,以意见、观点的碰撞为核心,以通过交流达成共识为旨归。谈话节目的另一种形式是以时事分析、评论为主要内容的深度报道,如央视的《央视论坛》、凤凰台的《时事开讲》等。这两类节目的流行表明,广播电视节目已不再是单纯的表层信息传播,而是更加注重于对信息内容的深层次阐释和解读。
二、发挥语言特性回归人际传播
任何媒介传播总是借助一定的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可以相互传译的符号系统,才能实现信息内容的有效传递,这种符号系统就是媒介传播的语言方式,其语言方式特性是大众媒介传播生命力的重要来源之一。广播电视语言乃是一种感性化的符号系统,它以某一特定时空中连续存在的视听素材为基本单位,在电子技术机械复制功能的支持下,广播电视传播对现实生活的承载,与其真实存在的时空结构相对应和同步,具象的声音和画面保留着人际信息的完整性,它通过直接诉诸于媒介受众的视听知觉器官,进而在人们心理结构上产生出一种震撼性的场效应。因此,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介的语言特性,使之回归于面对面的人际传播方式,也是其节目生产和创新的一个重要面向。
1.进一步发挥其语言方式的感性化特征,使广播电视节目呈现出生动、鲜活的表现形态。麦克卢汉认为,广播电视首先是人类触觉的延伸,它是整体的、通感的,涉及所有感官的最大限度的相互作用。在广播电视传播中,其语言方式的感性化特征集中地体现为一种全息性的时空结构,包括节目内容、表现形态和传播方式等诸方面。其重要意义在于,借助于其语言方式的感性特征,广播电视传播打破了印刷媒介对人类自身视听感知天性的束缚和隔离,进而重新回归到人际互动过程中的本真交流状态。但是,由于我们对广播电视语言感性化、全息性特征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以致把一个生动的故事叙述得平平淡淡,把一种鲜活的场景描述得枯燥无味,许多广播电视节目显得单调呆板、暮气沉沉,缺少生动、鲜活的感性化特征。在过去的新闻传播中,我们往往把报道的真实性与真实感混为一谈,以为只要坚持报道的真实性,就一定会产生报道的真实感。实际上,这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的概念,所谓真实性是指在媒介传播过程中信息内容的保真度,真实感则是媒介传播对受众产生的真切贴近的心理体验。因此,充分发挥其语言方式的感性化特征,使媒介传播达到真实性与真实感的统一,必然是广播电视传播的重要目标之一。.充分发挥其感性化的语言特性,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对现实生活的再现力。首先,要充分发挥现场同期声的独特魅力,真正实现广播电视节目对现实生活的完整记录的同步传播。当前,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场实时报道已成为广播电视传播的最主要叙述元素之一,事件报道纪实化、现场报道普遍化和现场直播常态化则已成为广播电视传播最有力的媒介竞争手段。要在传播实践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开掘广播电视传播的媒介潜能,不断提高我们运用现场同期声像的质量和水平,把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场景完整地呈现在广大观(听)众面前。其次,必须加强媒介传播的互动性,努力增强广播电视传播的过程化意识。所谓过程化是由于广播电视传播擅长于对事件过程的展示,而不是单纯地表达事件发展结果和结局,因此,应当根据其传播过程特点来组织和开展大众媒介传播活动。应当注意的是,所谓传播过程化并不是一种简单意义上的线性过程结构,而是一种以互动性、悬念感、不确定性为核心的非线性过程结构。可以说,传播过程化是由广播电视语言特性所带来一种全新而独特的传播方式特征。
3.进一步完善媒介传播的话语方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所谓话语本身是一个含义简单的概念,即各种互相联系的书写和演讲的言语段落。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话语往往涉及知识的生产、应用和效果等问题,并始终与权力的分配相互关联。广播电视传播是一门模拟传、受双方面对面人际交流的艺术,传播者——记者和主持人不是用书写的文字符号而是运用声音和形体语言向受众传递信息;同时,其时空结构是以时间性为主导的存在形态,受众必须持续保持注意力集中才能进行有效的视听,因而对媒介话语方式提出了更高的感性化要求。在广播电视节目中,进一步完善其话语方式应当从平民化、亲和力、审美感和公信力等几方面人手。孙玉胜指出:央视近10年的新闻改革是从改变电视叙述的语态开始的,使电视传播的“表达和叙述的态度变得更真诚、平和,表达和叙述的内容变得真实、鲜活,表达和叙述的手段变得更遵循电视的规律”。实际上,进一步完善媒介话语方式,是促使广播电视传播回归人际传播的重要途径,它要求在内容上体现一种鲜明的平民主义立场,饱含着一种真切的人文主义关怀;在形式上努力增强媒介传播的感性特征和审美效应,提高媒介传播的亲切感、贴近性。
三、依托媒介技术丰富节目形态
当前,随着光电模拟技术向着数字光纤技术的发展,媒介技术进步为广播电视和人本化传播创造了条件。在广播电视传播中,技术特性的改变将直接导致节目体裁样式和表现形态的变革和创新,未来的广播电视将依托电子技术的优势,在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型的过程中抢占先机,并在信息采集方式和信息传播方式两方面实现节目形态的创新。
1.在信息采集加工方式上,当代媒介技术进步将使广播电视传播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多元化,信息传播的方式更加自由灵活,从而带来其媒介产品形态的巨大变化。随着数字通信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广播电视传播的信息采集手段种类更加齐全,时效更快捷,性能更优越,广播电视节目在内容不断丰富的同时,其也正变得琳琅满目,美不胜收。比如随着信息采集方式的不断完善,由演播室加(现场)视窗的电话连线节目以及由非职业传播者拍摄的纪实性节目,已经成为当前广播电视传播中两种崭新的节目形态。从媒介发展的角度上看,电视连线节目由于其信息采集方式的灵活性,可以使电视新闻报道更进一步实现“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需要”的目标;公众自拍节目既扩充了媒介专业机构的采制能力,又大增强了观众参与媒介传播的可能性。此外,电视节目制作从过去的线性剪辑转变为非线性剪辑后,电视媒介传播既实现了对现实生活场景的自由复制、加工,同时,又使节目形态包装的手段更丰富,并大大提高了新型节目形态开发的可能性。
1.1不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在广播电视系统内部,并没有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具体的工作中。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指出,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大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总会出现前后观念不一的情况,而且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够强烈,行业内部的档案管理只限制在文件处理内容中,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形成档案管理,导致档案管理不规范。
1.2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我国广电档案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制度不健全是目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正常的工作中,一个单位不仅要形成各种档案管理,而且内容也是需要集中管理的,这是档案管理最基本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广播电视行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档案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制度,与实际要求相差很远,而有的部门并没有任何制度可以遵照执行,档案管理流程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制订,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
2.提升广播电视档案管理的办法
2.1确定工作重心,加强信息化建设
广播电视档案管理与文书档案相比,具有一定的鲜活性,与现实业务的结合比较紧密,常被利用的内容也比较多。鉴于此,要将广播电视档案管理纳入到重要的管理内容中,坚持贯彻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集中管理。同时,还要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收集和整理原生电子文件,加强单位内部业务技术的整合,做好档案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工作,不断分封媒体资源,加强资源整合,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大服务力度,为档案的高效利用提供一定的帮助。
2.2重视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
档案管理作为广播电视系统的核心部分,要想提升其管理效率,就要从根本上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努力配备相关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从根本上保证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另外,要结合文件的数量,确定专职管理和兼职管理人员。档案的种类复杂,广播电视行业的档案管理不能按照传统档案的管理方式执行,它需要与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内容联合在一起,加大对人员的培养力度,建立一支高效的档案管理队伍,这对广播电视档案管理行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3落实有关档案管理的全部规定
广播电视相关领导要重视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各个管理部门也要承担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另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收集、整理资料,明确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按照要求管理档案,明确分管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多的保证。
3.广播电视档案管理的创新举措
3.1体制建设的创新
从整体情况出发,要不断完善广播电视档案管理体制,明确档案管理各个部门的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制订档案管理的期限表,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档案管理的要求,严肃处理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人员。另外,还要加强档案管理内部人员对职责和义务的认识,加强档案管理自身的运行规范,定期开办研讨会,增强单位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档案管理意识。在这个大前提下,要努力落实档案管理工作,为广电档案管理开发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2服务宗旨的创新
对于广播电视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服务群众”的宗旨,增强档案管理的服务意识,不断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做出优质的节目。如果在工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广播电视档案管理借出时,需要填写借用资料的编号,确认送回时间,避免出现丢失或误用的情况。鉴于此,可以采用电子扫码技术,实现对素材的全方位管理。另外,要加强对《档案法》的宣传,提高其宣传力度,采用形式多样、内容新颖的宣传方式,努力提升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3.3人员素质提升的创新
在广播电视档案管理工作中,要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以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要求。同时,要摒弃过去档案管理中的不科学观念,将科学发展观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外,还要树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工作意识,增强管理人员的职能意识,使管理过程能够与时俱进,以创新的思维应对创新的知识面,实现管理过程的全面发展。同时,还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新观念、新意识的应用,采用创新的思维,全面发展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学习和考核机制,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不断提升其业务素质。单位领导应不断吸收年轻的工作人员,给档案管理工作注入新的生命力,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文化、技能的学习,认清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4.发展趋势
传统的广播电视传媒发展起步较晚,同时,在经营体制上要兼顾事业、行政、产业为一体的发展模式,这将严重阻碍我国广播电视传媒的发展进步。此外,传统的广播.新闻传播传媒产业电视受到新媒体的巨大冲击,如果要保证传统广播电视媒体的地位,就需要在经营模式上进行诸多的改革与创新,选择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1.借鉴国外传媒业的发展经验
在近百年的媒体发展中,国外发达国家在传媒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实力,已经逐渐表现出高度的商业化趋势,并逐渐走向垄断。国外传媒的经营模式主要体现为非营利性的广告和盈利性的商业传媒、商业广告。国外的传媒行业从经济、技术和内容层面给予了三者极大的融合,以媒体产品的衍生创收和收视创收作为媒体的主要着力点,积极的、全面的开发新的媒体产品,以打造属于传媒领域的产业链,来实现传媒行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在整个传媒领域的产业结构及产业类型上进行多元化创新,开发跨国传媒产业,用以适应当今信息时代传媒发展的主要趋势,为传媒领域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当然,在媒体受众争夺的过程中,很多国外媒体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传媒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因为其媒体的影响力对受众群体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这就需要国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传媒领域的发展。
2.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要符合总体规划
目前,广播电视传媒在总体规划上影响了传媒业务的发展,主要原因是广播电视传媒在长期传统经营模式指导下,在结合了自身优势与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广播电视传媒要想在经营模式上有所创新,其在指定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符合国家传媒总体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广播电视的发展计划,否则,广播电视传媒极有可能在风云多变的市场中迷失方向。
3.广播电视传媒需要提高经济效用
广播电视传媒领域通过不断延伸、拓展价值链,整合媒体内部资源而产生的经济效用,是其构建经营模式的根本目标。换言之,如果广播电视传媒不能顺利实现其价值的增值,那么,广播电视传媒也就没有发展的意义。所以说,经济效用是广播电视传媒经营模式构建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多元化经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降低生产成本都是广播电视传媒产生经济效用最直接的表现。因此,作为传统媒体,广播电视传媒需要把握好发展机遇,提高经济效用,积极转变经营模式。
4.实现资源与技术的完美结合
节目是广播电视媒体的主导产品,频道和频率是广播电视媒体拥有的垄断性资源。在新媒体逐渐瓜分受众群体的背景下,广播电视媒体需要加快向新媒体方向拓展融合。广播电视媒体需要及时抓住目前这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尽快与新媒体合理开发媒体资源,积极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优势互补,加速信息线性传播与非线性传播的融合,快速抢占市场发展先机。实现技术与资源的结合是广播电视传媒转变经营模式的必由之路,如果不能很好的实现资源与技术的匹配,资源和技术极有可能发生冲突,如此一来,将会大幅提高广播电视传媒经营模式构建的成本,甚至导致其经营方式构建的失败。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和媒体的发展建立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加强防范意识和多元化经营模式积极实现传媒业的服务目的和宗旨。不断地改进和变化。
二、结语
广播电视节目通常由若干素材制作而成,这些素材中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等。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他们享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如果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台不仅要得到前述著作权人有关“广播权”的授权,而且要得到其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如果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定性为“广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台取得前述著作权人有关“广播权”的授权即可。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如何定性,不仅关系到节目素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广播电视对作品的传播。
1.能否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的本质就是将数字化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毫无疑问是一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那么,我们能否据此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定性为《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中不难发现,版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须具备“交互性”的特征,公众对于获得作品的时间与地点必须具有可选择性。而在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过程中,公众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是与收听收看传统广播电视一样,播什么就听什么、看什么,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具有典型的“非交互性”,因此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不能定性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能否定性为“广播”行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广播权”进行了定义,“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广播”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狭义的“广播”(即通过传统无线方式传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同步传播前述狭义的“广播”(不包括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前述狭义的“广播”。我们能否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归入上述第二种情况,从而将其定性为“广播”行为呢?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界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制订时,有线传播与无线传播特指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无线广播电视的传播,其对“有线传播”“转播”的界定显然不涵盖互联网、电信网上的传播行为。如果仅从这种“历史解释”出发来理解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显然不能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归入上述第二种“广播”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也使用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表述,但却没有将“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限定于互联网或电信网,这里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甚至可以涵盖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只要具备“交互式”特点,就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此看来,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线方式”“无线方式”的表述已经不仅涵盖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无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而且涵盖计算机互联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线传播”“转播”(无线同步传播)宜理解为可以涵盖各种网络上的有线、无线传播。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同步传播广播电视(即前述狭义的“广播”)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行为的界定,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广播”行为。除此之外,“网络同步播放是传统意义上的广播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最为明显的体现在它们是由同一信息源在同一时间向公众中的成员传送同一节目的行为。实际上,网络同步播放只不过是改变了广播信号的承载和传播形式,它所播送的内容仍然是广播组织以无线信号方式所播送的广播节目。”① 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定性为“广播”行为,也更符合客观实际。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于2003年颁布的《版权及相关权法令》第4(1A)条款明确规定,广播不包括任何互联网传输情形,除非:(1)互联网传输和其他方式的传播行为同步进行;(2)对现场事件的实时传输;(3)传输已录制的图像或者声音构成了传输者所提供的某一节目的组成部分,而该节目是被该传输者在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传输。根据这一规定,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在英国应被视为“广播”,与无线广播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对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做出这样的界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在修订法律或解释法律时吸取借鉴。综上所述,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一种“广播”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通过这种广播行为传播各种作品时,无需从作品的著作权人那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享有“广播权”就可以合法地实施这种“广播”行为。
二、网络同步播放中广播组织作为邻接权人的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对“广播组织权”做出了如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未经广播组织的许可,其他组织在信息网络上同步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可以定性为上述规定中的“转播”行为,是否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根据《罗马公约》第三条的解释,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根据这个定义,转播只能发生在不同的广播组织之间,不包含非广播组织转播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情况;转播只能通过无线电磁波的形式进行传输,不包含信息网络传输的情况。《罗马公约》对“转播”(rebroadcast)做出的这个定义被国际版权界广泛接受。如果据此来解释我国《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那么,其他组织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就通过信息网络同步播放广播电视的行为不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就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随着三网融合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电信网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逐渐增多,在网络上盗播广播、电视信号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对广播组织的危害非常大,因为信息网络的传播能力远胜于“转播”和“录制复制音视频载体”,如果不赋予广播组织许可或禁止网络传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邻接权,广播组织所拥有的权利便会成为一纸空文。如果说当初各国著作权立法纷纷创设“广播组织权”是为了保护广播组织以制止第三方对其节目信号的非法盗用,就有必要与时俱进,把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延伸到通过信息网络盗用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近些年来,国际上一直在积极考虑将广播组织邻接权的保护延伸到信息网络,目前已形成《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草案》。该草案规定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包括:“授权以任何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的专有权;禁止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利用擅自制作的录制品向公众提供其广播节目,使公众中的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广播节目的行为。”②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将“转播”做扩张解释,广播组织权的内涵应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做必要的延伸扩展。综上所述,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其他组织在信息网络上同步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三、“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版权问题
1“.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界定
本文所称“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指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相类似但又有细微差别的行为,具体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广播回听、电视回看(时移电视)功能的行为。例如央视网提供的对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回看功能、央广网提供的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回听功能。这种行为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有着高度的相似性:首先,二者都是广播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其次,二者都是为了使公众能够更加便利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第三,二者都不直接以盈利为目的;第四,二者都是将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直接上传网络,未改变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对各种素材作品的使用方式。这种行为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仅有一点差异:前者可以使公众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而后者仅仅是增加了公众“非交互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渠道。鉴于二者的紧密关联,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探讨。
2.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与一般音视频点播行为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来,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与一般音视频点播行为都符合《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然而,二者却有本质上的差异:首先,前者在网络上传播的是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后者通常传播的并不是广播电视节目;其次,前者是为了使公众更加便利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后者是为了使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取各种音视频素材;第三,前者未改变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中对各种素材作品的使用方式,后者直接通过网络交互的方式传播各种音视频素材。由此观之,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不宜与一般的音视频点播行为相混淆,直接简单地将其界定为版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3“.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法律适用
目前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质量可谓是良莠不齐,很多有线电视用户反映,传输信号质量令人十分不满意。而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过程中受到了干扰,由于信号传输过程中信号内部产生的噪音和外部干扰产生的噪音信号,都会对真正的电视信号有所影响,因此,笔者下面将会讨论一下关于广播电视信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问题。关于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的维护,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对信道的抗干扰能力进行有效的提高。在信号传输的过程中,增加多个基站,是让信号在传输过程中信号增强的有效手段;在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中,信道的抗干扰能力是系统本身的配置问题,由于信号强度从初始发射端发出后会有所衰减,如果不能对信道进行有效的抗干扰,那么无线信号的传输将会变成无用信号传输通道。在信道中传输信号,多采用高频高压发射器,这样的信号发射器发出的信号传输距离远,抗干扰能力也是比较强的。同时配合多个基站的中转传输,有效信号的传输距离将会大大增加,这也是为什么距离广播电视信号塔较近的用户,信号接收效果较好,而距离广播电视信号塔较远的用户信号较弱的原因所在。如果可以增加信号基站,或信号中转站,那么就相当于增加了广播电视信号塔,而周边的用户就会受益良多。
第二,做到定期维护传输系统设备。对信号传输过程中的信号传输设备,例如对光纤等传输设备做到定期维护。众所周知,光纤是埋在地下进行工作的,而对于光纤的维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光纤受到损坏。通常我们都会在地下埋一个管道,在管道里面布上光缆,这样即可以保证光纤不被人为破坏,也可以保证光纤不会被外界的客观因素破坏掉,尤其是阴雨天气对光纤的腐蚀。信号传输系统中传输设备不仅仅是有光纤,还有无线信道,对于无线信道的维护,可以选择高频信道进行传输信号。
第三,要注意信号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性。信号传输过程中会出现多个接受信号的端点,电视广播信号的安全性要求高,在信号传输过程中需要进行加密处理。尤其是当前这个信息通讯十分发达的时代,对于任何信号都会有一定的信息价值在其中,如果信号在传输过程中不能够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性,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个人都是严重的损失。所以对于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来说,首先传输的信号要进行信源加密处理,信号传输过程中的信道或者传输设备也需要进行信道加密。这样才能保证信息安全,保证信息传输的过程中不被人为干扰破坏。
第四,关于维护维修人员的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于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的维护来说,做好技术支持是必要的,而有人工的维护也是必须的。对于技术人员来说,定期对信号传输系统进行巡查,排除任何有关于信号传输系统可能出现的故障,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可以从日常的巡查当中找到一些关于信号传输系统损坏或可能出现故障的迹象,就可以说是未雨绸缪了。对于日常维护人员来说,巡查回来后,要按照规定填写好巡查表格,巡查时应该对每一个细节进行详细的观察,这样才会找到可能出现故障的隐患,对于技术维护人员的培训也需要广播电视信号传播系统的管理部门定期举行。这主要是由于技术不断地进步,而故障也在不断的出新,很多技术如果不能进行革新,那么就不能及时的解决故障问题,也就无法做到真正的维护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了。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