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商事立法论文

商事立法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事立法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商事立法论文

商事立法论文范文第1篇

1.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职业发展关键在于继续教育。在严峻的挑战和剧烈的变革面前,工商管理类专业方面的教师职业发展关键在于继续教育。一般来说,教师的业余自学会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如业余时间少、备课量大、作业批改繁琐、学习资源少、职称晋升压力、家庭方面压力等。因此,教师在职业发展之外的事情上所消耗掉的时间、精力远远大于自我对职业发展的反思和实践。传统的教师培训途径,往往忽略了对教育本质、教师本质、认知经验、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探究,在质量和效果方面都远远达不到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要求和该专业教师的预期目的。因此,虽然教师接受传统培训的机会较多,但是其本身的效果和对教师的影响微乎其微,合格的工商管理类专业方面的教师在中国仍然很匮乏。

2.我国教师教育研究尚待深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中国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中国教师教育研究一直是一个年轻的领域,虽然有一定的突破,但该领域的发展仍然非常缓慢。传统的教师教育研究主要涉及教学技能、学科知识和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认知取向、本质、人格、信仰以及职业发展一直没有得到深入的发展和广泛的研究。工商管理类专业方面的专业教学改革不仅要求研究教学策略,还要研究教师本身,探讨教师的态度以及如何实现观念创新等。从教师职业发展角度研究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有利于把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改革推向纵深,能够有效地应对传统和时代的挑战,有利于教师在复杂的社会文化和教学环境中脱颖而出,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方面的教学水平。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职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1.教师继续教育的内涵。教师的继续教育不仅涉及教学技能和方法,也包含教师对教学实践和职业发展的认识、价值观念等内容。首先,教师的人格、认知和教学实践要以社会文化行为为准绳,同时也受国家和各类不同学校教育体制的制约。由于东西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制的巨大差异,中西方关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认识及其学习方法的理解差异较大,如西方人赞成“用逻辑和理性主导管理学的学习”,而中国人则奉行“经验和情感化的管理学教学”。此外,中西方对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理解、教师本质、师生的角色与责任、教学策略等方面也有较大的分歧。其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制对教师发展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如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依照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规律,兼顾该专业教师发展的特点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发展的措施,其教师职业发展的环境问题就能基本上得到解决;反之,不良的生活与教学工作环境是教师发展的最大障碍。如若教育主管部门不顾事实,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则由于不同学科内在规律和对从事该领域的教师要求不同,教师较容易产生受挫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科研与教学产生应付心理,最终导致教学和教师的职业发展受到严重打击。此外,如果缺乏教师继续教育的时间与相关政策、学习资源和奖励机制严重滞后、教师的决策权严重受限,则教师的学习积极性和职业发展的主动性与期待心理就会严重受阻。

2.教师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教育遵循儒家思想,尊重圣人和权威,唯权威是从,导致我国的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理性精神。工商管理类专业是凸显理性科学的一门学科,这一点可以从标志现代管理学诞生的两大经典著作中看出:泰勒(F.WTaylor)的《科学管理原理》以及法约尔(H.Fayol)的名著《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但在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及应用在要兼顾管理学的理性精神之外,从我国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真正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水平。纵观西方文明的发展史,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到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和德里达,从知识论到现象学、解释学、后现代主义和解构主义,彰显人的理智、想象力、判断力、创造力等的主体性哲学和理性精神渐渐成为西方文化的精髓。如果忽略了西方文化的主体精神和理性精神等文化精髓,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就会本末倒置。简言之,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的根本在于专业教师的主体认知和创造力。作为教师都不能盲目随从国外的或是中国的教育权威,而必须从实际国情、校情等出发,秉持良好的师德和人格,反思教学活动,在复杂的教育实践中勇于创新。目前,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面临这样一种实际情况:教师必须依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抓纲扣本、以此为据。老师所学习到的一切学科知识、技能、教学方法皆出于大纲,大纲就是一切,由于教师时间、精力方面的问题,超纲既没有必要又难以做到。如果教师本身缺乏创造性,教学技能、方法、知识就会平庸保守,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只能做如集体听课、短期培训等表面文章。使用同样的大纲、课本、技能和方法,学生的学习基础接近,教学效果悬殊较大原因的关键在于教师不同。学科知识、技能和教学方法是可以学习和复制的,但优秀教师的能力和创新是不可复制的。教师的信仰和自由创造力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的成败,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重点必须转向教师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

3.教师的继续教育与教学实践的关系。教师的职业发展与教学实践活动息息相关,教师的实践活动就是个人实践知识的社会构建。教师的思维和信仰是课堂活动向纵深拓展的基础,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前提。课堂活动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展现教师人格,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调动学生积极性,尽力实现教学目标的活动。课堂教学是教师学习和发展的主阵地,教师不仅要了解和探究各类学生的学习基础和认知能力,而且还要实现中西文化以及课内、课外管理与教学的协调。教师的课堂思维有效地融入自我经验和社会文化经验,具体表现为不断的反思、想象、判断和创造。教师的社会文化经验包括中西文化知识、国家教育管理机制、学校教育管理体制、课程规划、教学大纲、教学活动、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家庭关系、学习资源等,各个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对教师的教学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教师的社会文化经验的中心点是教师的课堂实践活动,而教师的主体经验和创造性是高效课堂活动的核心。这与教师的个人经验相互依存、相互发展。个人经验包括教师已有的知识总量、认知能力、人格发展、处理复杂问题的态度和信心,与社会文化经验息息相关,两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如果缺失个人经验,教师道德、职业规范、人际关系甚至职业发展就会自然丧失;另外,如果匮乏社会文化经验,教师的个人经验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教师的个人经验不仅与个人的已有知识、教学活动、学生有关,而且与教育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有关。高效管理课堂活动离不开教师对学生、中西文化、教学活动、自我人格发展的准确把握,同时又要兼顾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认知能力和创造性。因此,个人经验是个体与环境良性互动的过程。在课堂实践活动中,两种经验时而协调统一、时而相互冲突,老师的应变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个人经验建立在社会经验基础上,在教育教学方面,只有前者适应后者,教学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4.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继续教育的现状。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的继续教育主要限于学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学术讲座,其教育目的、内容、教材、结果没有统一标准。继续教育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基础,但成败的关键还在于教师本身的认知与创新。实际上,关于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本身的发展问题并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和深入研究。继续教育只能使教师的学历、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但并不能完全决定教师的职业发展。然而,有相当数量的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虽然学历较高,但其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却一般,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教师的敬业精神、认知和信仰。调查数据显示,高学历和高职称的老师不一定受学生欢迎,而那些忠诚于教育事业、精力充沛、富有创新精神、积极向上的教师却深受学生欢迎。优秀教师以学生为中心,研究学生的动机、兴趣、知识基础、年龄等,学科知识和教学基本功深厚,把个人经验与社会文化经验相结合,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把传授型教学变为探究性教学,敢于面对挑战、善于破解难题,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的自学和培训不但要重视基本知识和能力提高,还要把对教师人格和认知能力的培养作为重中之重。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和的各种文件、行政命令、规章制度对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的职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正确的政令和管理无疑对教师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消极的管理会损害教师的利益、挫伤教师的积极性,阻碍教师的职业发展。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职业发展的对策

1.改革教育体制。中国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改革教育管理机制,把教师及教师职业发展放在政策定位及教育改革的优先位置。首先,积极规划创新型教师培训,改进常规性培训。同时,学校教育管理者应在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的软件和硬件方面为教师创造条件,如实验室、专业图书资料等。其次,改变仅仅依靠教师数量和学生成绩评价的教师评估机制,建立多类别、多层次的评估体系。最后,各个学校、不同学校教师、本校同事、教师与社会团体之间应建立定期的合作与相互学习机制,取长补短、弥补差距。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为教师继续教育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2.专家指导规划。教师继续教育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和教材、教师需要学习的新型教学理念以及如何进行主体性创造和实践需要教育专家们仔细研究、选择和规划。增加反思教学、师生互动和角色扮演等富有启发性的教学内容,提升教师的职业发展。

商事立法论文范文第2篇

1、成本决策与财务控制阶段。

19世纪初期及中叶,蒸汽革命促使企业规模扩大,产品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企业经营者意识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取决于产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内部生产成本的降低。由此,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为目的科学管理运动开始在美国企业内兴起。标准成本系统、经营预算体系及差异分析、成本性态划分等创新的管理会计方法相继涌现,“不同目的,不同成本”概念也开始运用于管理会计,为产品定价决策服务。

进入20世纪后,在电气技术革命的带动下,市场完成了向买方市场的过渡,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并开始出现多元化、集团化的大型公司,这更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即使企业内部标准成本体系极大地发挥作用,也不能够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决策的正确与否。“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市场竞争在此时改变了企业的管理理念,现代管理科学取代了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心开始转向以决策为主。受此影响,以杜邦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企业以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为出发点,倡导并发展了以投资净利率(ROI)指标为核心的杜邦财务指标体系,并用以衡量各个营业部门的效率和整个公司的业绩,这同时也促成了责任中心划分的形成。至此,管理会计形成了以预算体系和成本会计系统为基础的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体系。

2、管理控制与决策阶段。

管理会计的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此期间,以微电子、半导体为标志的现代电子技术革命开始产生。与上两次“能源”技术革命不同,第三次电子技术革命则是以一种渐进形式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品生产总规模得到了提高,但相对而言,大部分企业内部生产过程及组织形式没有实质性变化。管理会计学者因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在此期间,信息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不确定性理论被广泛引进到管理会计领域,理论上的突破使管理会计内容越来越丰富和充实,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丝毫也不能掩盖管理会计在此阶段未能捕捉到电子技术革命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深远影响以及未能发展自身本已丰富的管理技术方法的事实。

尽管国际会计师协会将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这段时期的管理会计定义为“管理控制阶段”,强调管理会计职能已经从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转向为内部管理人员提供企业计划和控制的信息,但实质上管理会计方法在此期间没有得到明显的发展,管理会计也依旧局限于传统责任范围而且主要强调会计方面,与以后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控制阶段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使得管理会计不仅落后于技术革命,而且落后于新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

3、行业反思与新成本系统初步建立阶段。

管理会计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由于长期受到管理会计决策相关性下降的指责以及存在经理人不再充分信任管理会计信息的事实,管理会计界开始自省自身存在的问题。1987年,卡普兰教授与约翰逊教授合作出版的轰动西方会计学界的专著《相关性消失:管理会计的兴衰》揭开了行业大反思浪潮的序幕。

在随后的10年间,管理会计学者对企业经营环境进行了新的探索,管理会计再一次向前飞跃,各种创新的管理会计方法层出不穷,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成本管理控制体系。这一阶段出现的管理会计方法主要有质量成本管理(TQM)、作业成本法(ABC)、价值链分析(VCA)以及战略成本管理(SCM)等。管理会计完成了从“为产品定价提供信息”到“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信息”的转变,由成本计算、标准成本制度、预算控制发展到财务管理和管理控制阶段。

渐进式的电子技术革命没能引起管理会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环境变化的足够重视,导致管理会计在决策相关信息提供上的固步自封。当人类已跨入21世纪之际,面对第四次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带来的全球化趋势,企业经营环境及其内部经营管理又会发生哪些变化?管理会计又会何去何从?

二、全球化趋势与管理会计的最新发展

1、全球化趋势及给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伴随着日益降低的关税、更加自由的贸易、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及资本市场的形成,企业全球范围内竞争已成为可能,并成为企业在谋求扩大市场份额时优先考虑的主要问题。全球化竞争意味着产品的生命周期将大幅缩减、新产品引进步伐不断加快和创新领先时间缩短。全球化也给企业带来了资源整合的机遇。因此,在哪里研究开发、在哪里生产制造、在哪里销售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首要的战略问题。全球化也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更多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业务更多地暴露在经营风险之下。企业商业运作的基础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生产越发向可以做得最好的公司集中,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正在被以战略联盟为基础的全球协作关系所替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企业经营管理对外部环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全球化的竞争引起了企业战略的转变和组织结构的重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多数美国和欧洲的跨国公司实施多国本地化战略进行国际竞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化压力的剧烈冲击下,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多国本地化战略开始在许多产业受挫”。因此,许多大公司转向了全球战略,以此来赢得竞争优势。在全球战略下,公司通过在低成本国家生产、利用世界范围内的设备生产标准化产品、开展全球一体化经营来实现全球效益最大化,并据此重构其组织结构。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奉行多国本地化战略的公司通常采用地区分部结构。地区分部有利于适应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环境、减少,使交流更具效率、提高员工士气。然而,当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全球效率给予企业丰厚的全球效益时,企业的组织结构面临着重构。在地区分部结构下,下属公司缺乏研究开发的动力,不利于企业内部优秀经验和产品的传播,导致企业总体竞争力下降。与此相比,全球性产品分部结构代表纵向联合的活动链,产品经理可以根据各国成本和技术的差异来进行调控,这使全球性产品分部对于全球化战略来说显得很理想。当前,多数大型跨国公司转而采用了这一组织结构,这要求管理会计在管理控制方面必须要有新的发展。

2、国际管理会计:全球化背景下发展的管理会计。企业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是推动管理会计发展的原动力,加强内部管理的现实要求给管理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在当代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管理会计越来越容易受到外部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对决策相关性的冲击,管理会计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其次,空前激烈的竞争,要求决策成本必须尽可能精确。再次,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也迫使管理会计在管理控制方面要有新的突破,以满足管理决策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管理会计不断寻求新的拓展方向,发展了一系列新的决策工具和管理工具,包括:考虑企业当前和未来不确定性状态,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的战略管理会计;强调股东真实收益的经济价值评估,突出成本的作业动因并用于决策管理的作业管理系统;用于企业综合业绩评价的平衡计分卡等。上述管理会计方法的出现突破了原有管理会计框架体系,形成了全球化背景下以战略决策与管理控制为目标的、强调企业价值创造的管理会计新趋势:国际管理会计。

一、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变与20世纪管理会计的发展

1、成本决策与财务控制阶段。

、19世纪初期及中叶,蒸汽革命促使企业规模扩大,产品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企业经营者意识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取决于产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内部生产成本的降低。由此,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为目的科学管理运动开始在美国企业内兴起。标准成本系统、经营预算体系及差异分析、成本性态划分等创新的管理会计方法相继涌现,“不同目的,不同成本”概念也开始运用于管理会计,为产品定价决策服务。

进入20世纪后,在电气技术革命的带动下,市场完成了向买方市场的过渡,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并开始出现多元化、集团化的大型公司,这更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即使企业内部标准成本体系极大地发挥作用,也不能够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决策的正确与否。“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市场竞争在此时改变了企业的管理理念,现代管理科学取代了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心开始转向以决策为主。受此影响,以杜邦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企业以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为出发点,倡导并发展了以投资净利率(ROI)指标为核心的杜邦财务指标体系,并用以衡量各个营业部门的效率和整个公司的业绩,这同时也促成了责任中心划分的形成。至此,管理会计形成了以预算体系和成本会计系统为基础的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体系。

2、管理控制与决策阶段。

管理会计的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此期间,以微电子、半导体为标志的现代电子技术革命开始产生。与上两次“能源”技术革命不同,第三次电子技术革命则是以一种渐进形式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品生产总规模得到了提高,但相对而言,大部分企业内部生产过程及组织形式没有实质性变化。管理会计学者因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在此期间,信息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不确定性理论被广泛引进到管理会计领域,理论上的突破使管理会计内容越来越丰富和充实,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丝毫也不能掩盖管理会计在此阶段未能捕捉到电子技术革命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深远影响以及未能发展自身本已丰富的管理技术方法的事实。

尽管国际会计师协会将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这段时期的管理会计定义为“管理控制阶段”,强调管理会计职能已经从成本决策和财务控制转向为内部管理人员提供企业计划和控制的信息,但实质上管理会计方法在此期间没有得到明显的发展,管理会计也依旧局限于传统责任范围而且主要强调会计方面,与以后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控制阶段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使得管理会计不仅落后于技术革命,而且落后于新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

3、行业反思与新成本系统初步建立阶段。

管理会计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由于长期受到管理会计决策相关性下降的指责以及存在经理人不再充分信任管理会计信息的事实,管理会计界开始自省自身存在的问题。1987年,卡普兰教授与约翰逊教授合作出版的轰动西方会计学界的专著《相关性消失:管理会计的兴衰》揭开了行业大反思浪潮的序幕。

在随后的10年间,管理会计学者对企业经营环境进行了新的探索,管理会计再一次向前飞跃,各种创新的管理会计方法层出不穷,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成本管理控制体系。这一阶段出现的管理会计方法主要有质量成本管理(TQM)、作业成本法(ABC)、价值链分析(VCA)以及战略成本管理(SCM)等。管理会计完成了从“为产品定价提供信息”到“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信息”的转变,由成本计算、标准成本制度、预算控制发展到财务管理和管理控制阶段。

渐进式的电子技术革命没能引起管理会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环境变化的足够重视,导致管理会计在决策相关信息提供上的固步自封。当人类已跨入21世纪之际,面对第四次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带来的全球化趋势,企业经营环境及其内部经营管理又会发生哪些变化?管理会计又会何去何从?

二、全球化趋势与管理会计的最新发展

1、全球化趋势及给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

伴随着日益降低的关税、更加自由的贸易、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及资本市场的形成,企业全球范围内竞争已成为可能,并成为企业在谋求扩大市场份额时优先考虑的主要问题。全球化竞争意味着产品的生命周期将大幅缩减、新产品引进步伐不断加快和创新领先时间缩短。全球化也给企业带来了资源整合的机遇。因此,在哪里研究开发、在哪里生产制造、在哪里销售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首要的战略问题。全球化也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更多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业务更多地暴露在经营风险之下。企业商业运作的基础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生产越发向可以做得最好的公司集中,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正在被以战略联盟为基础的全球协作关系所替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企业经营管理对外部环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全球化的竞争引起了企业战略的转变和组织结构的重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多数美国和欧洲的跨国公司实施多国本地化战略进行国际竞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化压力的剧烈冲击下,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多国本地化战略开始在许多产业受挫”。因此,许多大公司转向了全球战略,以此来赢得竞争优势。在全球战略下,公司通过在低成本国家生产、利用世界范围内的设备生产标准化产品、开展全球一体化经营来实现全球效益最大化,并据此重构其组织结构。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奉行多国本地化战略的公司通常采用地区分部结构。地区分部有利于适应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环境、减少,使交流更具效率、提高员工士气。然而,当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全球效率给予企业丰厚的全球效益时,企业的组织结构面临着重构。在地区分部结构下,下属公司缺乏研究开发的动力,不利于企业内部优秀经验和产品的传播,导致企业总体竞争力下降。与此相比,全球性产品分部结构代表纵向联合的活动链,产品经理可以根据各国成本和技术的差异来进行调控,这使全球性产品分部对于全球化战略来说显得很理想。当前,多数大型跨国公司转而采用了这一组织结构,这要求管理会计在管理控制方面必须要有新的发展。

2、国际管理会计:全球化背景下发展的管理会计。

企业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是推动管理会计发展的原动力,加强内部管理的现实要求给管理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在当代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管理会计越来越容易受到外部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对决策相关性的冲击,管理会计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其次,空前激烈的竞争,要求决策成本必须尽可能精确。再次,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也迫使管理会计在管理控制方面要有新的突破,以满足管理决策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管理会计不断寻求新的拓展方向,发展了一系列新的决策工具和管理工具,包括:考虑企业当前和未来不确定性状态,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的战略管理会计;强调股东真实收益的经济价值评估,突出成本的作业动因并用于决策管理的作业管理系统;用于企业综合业绩评价的平衡计分卡等。上述管理会计方法的出现突破了原有管理会计框架体系,形成了全球化背景下以战略决策与管理控制为目标的、强调企业价值创造的管理会计新趋势:国际管理会计。

商事立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内控管理经验,这对于正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我国金融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内控制度;借鉴;提高;内控水平

1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银行的组织结构是对银行经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因此国外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对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做到职责分工合理,使银行能顺畅地运行和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管理意图。为防范各部门和银行员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隐瞒欺诈行为,一般还专门设立了独立于其他部门,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

(2)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部门是银行内部的第一监控部门,因此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赋予会计主管或财务总监以特别的权力和地位。

(3)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银行业务的性质要求银行每一项业务至少应有两个人或两个部门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达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效果。

(4)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银行以安全经营为本,每一项交易一定要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任何人的权限都不能是无限的。为此,国外商业银行都设计了一套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这突出表现在贷款管理和外汇交易控制上。

(5)高度的电脑化管理。随着金融工具的日益现代化,国外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电脑在内部管理上的应用,以改进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的手段。

(6)合理有序的内部检查制度。一是总行业务部门对分行的检查,包括按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专题报告,以及召开分行长座谈会听取汇报等等;二是总行审计机构对分行的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三是银行内部的自我日常检查以及聘请外部会计师查帐。

2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水平

(1)重构商业银行组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务院局级企业法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实行一级法人制,在现行体制和经营机制下,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一定难度。但近几年新成立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总经理)负责制,保证董事会是全行最高权力机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在银行发展方向,重大业务决策和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改革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稽核体制,实行对总行法人负责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总行对稽核工作的垂直领导。

(2)商业银行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一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每项业务要求有一名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确保各岗位按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资产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分段授权问题,以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权力过大,资产风险不易控制。

(4)加强银行内控电子化管理,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银行业务的日益现代化,要求银行内控手段更加有效率、更加安全可靠。而我国银行业目前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内部电子监管系统和电子网络系统,影响了内控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在银行电脑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商事立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通则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的现状

1.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法律制度。表现为具体的单行法规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含以下方面: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其他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商事单行法规有:《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担保法》和《合同法》。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求。然,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1.立法分散,缺乏“形式商法”。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事单行法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但各单行法之间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协调性。

其次,每个单行法调整的是商法中某个具体领域的商事关系,至于商主体、商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自清末变律以来,我国只是颁布了一个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从未制定过一部商法典或类似的立法文件。这并不意味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法相较民法而言是特殊法,然,相较具体的商事单行法而言为一般法。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商法的价值目标也有异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商法应该效仿《民法通则》,制定一部总则性的商事规定,对现存的商事单行法规起统率作用,也对商法的一般性问题予以规定。

2.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混乱。商事组织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与商法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商事登记法在商事组织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与规章。其中既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立法,也有关于企业法人的登记立法;既对登记中出现的专项问题予以规定,又根据不同企业形式予以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相互之间并没有协调性,整体处于混乱的状态,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我国学者对商法的立法模式早就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而是以多种学说告终。这些学说分为:一,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离,以徐学鹿教授为代表;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民法学者或部分商事部门法学者主张民商合一;三,超越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主张制定《商事通则》,以江平、王保树教授为代表。主张民商分离,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的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因为我国已经有了多部商事单行法规,如果另外单独制定一部商事法典含括所有的商事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典编纂的可行性角度来说,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抹煞了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由于商事关系的特殊性致使再宏大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对商事法包容无遗。

基于我国商事立法分散的现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最明智的选择。它既尊重我国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的规定,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又针对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所具有的营利性特征予以规定;在弥补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时,对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起到统率作用。

2.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泛滥;对商事登记的具体规定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政法规与规章,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的现象,并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

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厘定,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沦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规范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已经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针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同时,我国制定的该部《商事登记法》应采用系统化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单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为标准,对商事登记的要求、内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作法,改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调整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人大,1999年第10期.

[2]司粲.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3]折喜芳.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4]郑曙光.论“商法通则”创制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

商事立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事通则;立法模式;立法体系;基本原则;立法渊源

一、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模式选择

随着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潮流趋势的影响,徘徊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立法模式选择的《商事通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究竟是跟随我国实践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进行选择,还是以境外立法例民商分离国家《商事通则》的设立为参考,值得认真思考。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或形成正式的《商事通则》,仅存的是除了将商法规范内化为一般性民法规定外,还增加了在民法规范中制定体现商事理念的特别规定。不可否认,上述设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有效的立法模式,但是作为民法规范中的例外性规定,还要体现商事理念、规范商事行为,就有必要对现存的民事法律规范做相应的调整,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将大幅度提高、民事法律规范的繁冗复杂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基于对商事行为的规范而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法的安定性。由此可见,将商事法律规范集中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设计有些不妥。结合国外《商事通则》相关立法例来看,在民商分离式国家中的《商事通则》在“去法典化”的影响下,已逐渐显露出不少弊端,参考此立法模式进行我国的《商事通则》设计也不属最优选择。综合来看,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模式选择的确立要将民商法日益融合的大环境、《商事通则》的总纲式规定以及相应的具体构成等具体问题做可操作性调查研究后,方可进行。

二、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体系重构

作为商事立法有史以来的开创性设计,《商事通则》的立法体系重构要建立在借鉴境外现存的立法体例基础上形成。目前来看,《商事通则》的立法体系主要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与折衷主义之说。对于该立法体系的选择既关系到我国正式的《商事通则》的整个体系的架构,也决定了《商事通则》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主观主义立法体系侧重于将“商人”确认为商行为的唯一主体,但实践中通常会通过司法解释对“商人”做扩大解释。客观主义立法体系则主张建立以“商行为”为中心的立法规范,但与主观主义对于“商人”的界定一样,“商行为”在实践运用中的范围也相对宽泛,即对于凡是从事营利活动并以之为经常性职业的行为郡守《商事通则》法律规范的调整与规范。折中主义立法体系当然是综合了主观主义立法体系与客观主义立法体系的特点,将“商人”与“商行为”作为规制的对象,既避免了主观主义立法体系符合商行为规定但商主体不适合的尴尬,又防止了客观主义立法体系中商行为不明定的困扰产生。结合当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家商法立法体系与立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选择折中主义立法体系,当然这不是我国《商事通则》立法体系重构的必然选择,但由其作为参考,同时结合我国商事实践中由商行为与商主体实施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确定更具科学性。

三、我国《商事通则》之基本原则确认

《商事通则》之基本原则是商事法律规范性质与宗旨的集中体现,具有指导商事法律关系、统领商事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作用。此外,对于保障商事法律关系要素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促进商事活动简便、快速、安全进行提供了制度支撑。《商事通则》基本原则是商事活动必须遵循和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确认基本原则需要对商事活动涉及到诸如商事立法、司法做进一步研究,以保持其体系上的规范性与逻辑上的严密性。近些年,商事领域不少学者对《商事通则》的基本原则作了相应的研究,但总的来看,围绕商事活动营利性这一主要特点,从商法的精神、理念、主要内容、基本制度等角度出发,本着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与统一以及上市活动交易安全与第三方利益保障,基本确认如下参考原则:首先,为保障现代商事活动管理有序进行,促进传统商事活动模式下商事主体行为自由向当代商事活动国家适当干预转变,需要建立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其次,对于实现企业组织稳定、协调运行,最大程度实现和保障合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企业维持原则。再次,《商事通则》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与资金的充分流转以博取最大经济效益,故简便、快捷是商事法律规范运行的重要基本原则。最后,谋求上市活动和谐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即维持商事活动交易的安全。因此,交易安全原则也是我国《商事通则》需要确立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渊源厘定

《商事通则》立法渊源的厘定是确定规范商行为法律约束力来源的重要参考。作为商事活动开展与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商事通则》的立法渊源与民法渊源在法律性质与外在表现形式上趋于一致。当然,这样说不是要求《商事通则》机械照搬民法规范的立法渊源,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商事活动的具体运作形式与商事法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厘定。世界各国对于商事立法渊源的确立与司法实践并不统一,现代商法渊源的认可度与承认度也存在差异。就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渊源厘定来讲,除了吸收传统商法立法渊源之商事制定法、商事判例法、商事习惯法和商事理论学说在商事活动中商事关系处理与商事法律适用中的指导作用外,还需要建立以商事组织意思自治为中心的商事约定,在原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其适用时法律效力的确认性。这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模的发展,相应的社会经济组织形态也越加形式多样,结构组织与内部制度的日趋完善,商事活动交易手段的科技化与快捷化所提出的要求,力求《商事通则》法理严谨性与实践适用性的共同实现。(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宁金成:《“商事通则”的立法体系与基本原则》,《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2007年11月10日。

[2] 范健:《我国立法中的几个问题》,《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3] 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 赵磊:《反思“商事通则”立法――从商法形式理性出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5] 刘云升:《商事通则构造论》,《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

[6] 刘保玉、陈龙业:《析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7] 宁金成:《的立法体系与基本原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8] 樊涛:《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建议稿)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9] 官欣荣:《破解“商事通则”立法迷局的开放式新进路》,《法学》,2010年第8期。

[10] 张强:《论立法的可行性》,山东大学2007级硕士论文。

[11] 郭龙:《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探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2] 张宏伟:《我国“商事通则”立法之可行性辨析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3] 吴京辉:《关于制定的理论探讨 》,《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14] 李正辉:《析“商事通则”之必要与可能 》,《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第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