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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流程;招投标经验
Abstract: The bidding work can proceed smoothl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schedule, cost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idding processes in general, and to the actu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s an example, analyzes the related matter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bidding steps, for other similar project bidding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bidding process;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F5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相应地这些单位也可以凭自己的经济实力、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参与自由竞争,只有通过项目承发包过程的规范,才能达到优选高质量的投标单位的目的,从而在程序上保证工程项目的优质、优价。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约邀请,被邀请人向发包人发出邀约,进而由发包人从中择优选出交易对象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根据邀请方式和被邀请人是否特定,将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采用此种方式招标的,发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投标流程概述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个极其复杂、十分繁琐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见图1。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为例,与一般招标流程对比分析。
图1 招投标基本流程图
4、投标报名与投标人资格预审
4.1一般做法
按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公开建设工程信息和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应持有效证件进行投标报名,且报名地点应在招标公告上指定的有形建筑市场,报名截止后,建设单位应从所有报名企业中进行投标人报名确认,投标企业的数量必须超过三家。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批准单位为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是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条件: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2案例中的招标信息容灾中心项目按规定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等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拆除等采用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以施工招标为例,项目施工标段开始招标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指定的网站建设工程公开招标信息表,明确给出了招标工程的相关信息、投标条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等。
2)邀请招标
以拆除招标为例,工程拆除招标由于金额在限额以下,故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对多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拆迁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在邀请函中,介绍了拆除标段的概况及投标相关注意事项。
5、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都需要经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三个阶段。 5.1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投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关于投标书中单项说明的附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可以专人递交,也可以挂号邮寄。按张掖市的规定,是当天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在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过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按法律规定拒收,也不能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更改。
5.2开标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主持,邀请监督组成员(监督组成员由检察院、工商局、纪检委、招标办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及投标人代表(法人或委托人,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首先由检察院宣布开标会议纪律。然后由工商局检查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证、营业执照等各类证书;由招标办检查项目经理,经检查核对,所有证照都确定齐全有效后,再由投标人及监督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主要材料用量、招标项目经理、工期、质量等级以及其他主要内容。待标书宣读完,由投标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确定。投标人也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农民征地拆迁还房安置户投资联合建设项目,经80%的出资户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意见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建设设施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直接发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取得建设工程立项批复;
(二)已按规定报建;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查备案;
(五)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九)设有标底的,招标人编制标底;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二)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招标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同步。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必须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个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选择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全部随机抽取;
(二)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随机抽取;
(三)按照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程度设置分值,采取定量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必须将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工程可以设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的标底需要审定的,招标人应当将编制的标底送监督管理机构,由监督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标底审查单位,由其审查标底。开标前2小时,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送审标底与审查标底相比,误差在±3%以内(含±3%)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审查标底即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标底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标底编、审应当依据市、县的工程造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标底编、审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市外、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县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招标人方可向其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情况;
(五)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六)拟在投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情况;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在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等机构监督下进行。
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字(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一般工程应当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同日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委员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按照规定界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3]16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监督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不少于3日。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取得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凭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和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2013年版)
专用本
招标人: (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招标机构: (盖招标机构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是在《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示范文本基础上修订的,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分为《通用本》和《专用本》。《通用本》是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都通用的,由海南省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印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购买和使用。《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和发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第六章 设计有关资料、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等内容。
《通用本》列出招标文件各章节全部内容,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四章中的“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五章中的“招标项目的设计要求”、第六章中的“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设计有关资料”和第七章中的“本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在《通用本》中只列出格式,具体内容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在《专用本》中编写。
原则上,招标人应引用《通用本》全部内容,不可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 “通用本文件内容补正表”规定的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表中,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以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则招标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由海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曾天粦同志主笔起草,省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建设厅设计处反映。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
第 2 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第2节 投标须知和附件 9
“投标须知和附件”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9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10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11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12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13
第3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 15
“评标办法和标准”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15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6
第1节 合同条款前附表 17
合同条款前附表 18
第2节 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9
第3节 合同条款 21
“合同条款”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21
第 5 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22
第1节 工程概况 23
“工程概况”的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23
第2节 设计任务书 24
第3节 设计服务要求 26
第4节 工程勘察要求 28
(本节仅适用于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 28
第5节 其他要求 29
第 6 章 设计有关资料 30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 32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根据招标项目所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 2 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
(1)本表各项应无例外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
(2) 如某栏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中注明“不适用”。任何对投标须知内容的修改均应在本表后的“修改表”中反映,并保持原条款号不变。
(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1.1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招标人: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招标机构: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2
1.2
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标段划分: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
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 :
招标人允许中标的标段数量:
3
1.3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4
1.4
建设地点
5
1.5
建设规模
(包括拟设计工程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栋数、层高、工程造价(工程费用限额):
6
1.6
招标范围和内容
招标范围: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室外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其中包括 (建筑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工程和环境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
内容: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设计的
〔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竣工图以及工程施工配合服务)。
招标人在本栏中已约定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承担后续设计和服务的,则其设计费为 万元(占全过程设计费总额的 %)。
7
1.7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本工程计划于 年 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 月
8
1.8
设计周期
方案设计优化: 日历日
初步设计 : 日历日
施工图设计 : 日历日
9
2.1
资格审查 方式
采用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本前附表第21项、第22项。
10
3.1
合格投标人
资格条件
(1)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 (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要提出勘察的资质要求)资质;
(2) 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3) 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 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拟担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至少包括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电气设备专业负责人1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人、造价编制负责人1人,上述人员要求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应当有1名勘察负责人,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暂不要求);
(4) 类似项目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投标人应具备 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
“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的前三年内完成的 (规模、造价等)设计项目。
投标人应当按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之 “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合格投标人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见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5.1
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
12
8.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提交要求澄清文件的方式:
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之前。
招标人发送澄清的方式:
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3
11.3.(3)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文档、演示盘和模型
计算机文件: (要求、不要求)提交
演示盘: (要求、不要求)提交
模型: (要求、不要求)提交
14
12.7
备选方案
(允许、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15
13.3、13.5
设计费(勘察费)金额和计算办法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 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 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如下:
(1)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浮动幅度值: ;
(2)基本设计收费: 元,其他设计收费: 元;
(3)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元,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
设计费计算办法: 。
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招标人公布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为: 元〔其中,勘察费收费基准价为: 元、浮动幅度值: %(须标明正或负)〕。
勘察费计算办法: 。
16
15.1
投标
有效期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 日历天。
17
16.1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和金额
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电汇和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所提供的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有关银行单据或接收投标保证金单位开具的收款证明复印件应放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18
17.1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一套 正本 , 套副本。
商务文件:一套 正本 , 套副本。
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一套 正本 , 套副本。
技术文件(展示图):一套。
其他技术文件(电子文件、演示盘、模型):如前附表第13项有明确要求时,须提供一套。
19
18.1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总包封要求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按照本须知18.2、18.3和18.4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后,按以下方式进行总包封:
(1) 采用资格预审的,不需要总包封;
(2) 采用资格后审的,将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合包在一个总包封内,投标人应当参照投标须知18.2.2和18.2.3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进行总包封。
20
18.6
招标人是否提供包封袋
招标人 (提供、不提供)包封袋。
提供包封袋的,每套包封袋 元人民币。
21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地点:
收件人:
22
20.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 分钟开始接收。
23
22.1
开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将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采用资格预审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24
26.1
评标办法
采用 (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综合评估法)
25
27.2
公示
方式:
时间: (至少10日)
地点: (网站、场所)
26
29.1
合同签订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合同订立。
27
31.3
未中标方案补偿
28
32.1
监管部门
部门名称:
地点:
电话:
29
33.1
其他
第2节 投标须知和附件“投标须知和附件”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者之一,须与招标公告的一致);第二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三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均列出“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将“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和“评标办法和标准”配合使用。招标人应在第一部分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基础上,从第二部分中选择与该评标办法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并对应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填入数据。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选择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招标人
招标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记名投票法、排序法或综合评估法之一,须与招标公告约定的相一致)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综合评估法),按照《通用本》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3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条款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特性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格式合同条款(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部分为“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三部分为“合同条款”内容。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并将海南省建设厅的《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规范性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合同条款内容。招标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出内容细化和约定,并在“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与“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数据表”内容为准。“合同条款”和“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没有约定内容的,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格式条款”,选择相对应的“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1节 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条款前附表招标人
招标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条款格式内容
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 〔《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
第2节 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按照《通用本》规定的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3节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5 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1节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的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2节 设计任务书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任务书”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第3节 设计服务要求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服务要求”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第4节 工程勘察要求(本节仅适用于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一. 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
二. 勘察费和计算办法
三. 勘察成果要求
四. 勘察费支付办法
第5节 其他要求
第 6 章 设计有关资料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参考的设计有关资料如下:
1. ……
2. ……
以上资料由招标人另册提供。
(提示:设计有关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意见书、2.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批复、3.现状地形图、4.其他(市政、电力、通信、煤气等)许可意向书。具体内容在设计招标文件《专用本》中填入。)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除了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第七章规定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格式和内容外,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本节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与《通用本》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节规定为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