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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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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论文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物权法》;实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形成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多头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中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1]。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还造成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对登记机关由于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索赔。《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从而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也方便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与《物权法》登记机构采用实质审查模式相对应的是,在因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为商业银行进行此类索赔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设定浮动抵押,扩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

实践表明,现行《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财产如应收账款、存货、保险单等不能作为担保物,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于不动产担保,担保法律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沿海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尝试接受新的担保物,比如存货和应收账款。福州市商业银行2005年就开始探索存货质押,他们选择容易变现的钢材、棉花甚至海货作为担保物,实际上效果都比较好[2]。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其标的物覆含范围很广。《物权法》明确规定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现有及将有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种规定增加了各种市场主体获取贷款的条件和机会,也增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顺利融资和发展壮大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修正担保实现规则,简化担保实现程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

《物权法》明确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为协议和诉讼。协商实行抵押权不是银行提讼的前提,只要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银行就可以不与抵押人进行协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是一个非诉程序,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产[3]。这种非诉程序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实现抵押权的效率。

4.增加质押物范围,拓宽担保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应收账款出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现有应收账款5.5亿元,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30%是应收账款。很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多,厂房和办公楼可以租用,机器设备大多为融资租赁,即使企业未来盈利可以预期,但因缺少有效贷款担保,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在国外,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已经是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商业银行通过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融资业务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贷款因过分依赖不动产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风险,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可以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提高理财水平,创新信贷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竞争力。

(2)设立最高额质押,节省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额质押权具有普通质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额质押权的创设对于银行和质押人来说可以简化手续,满足持续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在最高额质权的适用上,除质押财产转移质权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参照《物权法》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3)用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设置质押,扩充投资人的融资担保工具。近两年,基金作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具备较强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比较方便。用基金份额作为担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享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保证资金运转,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

5.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现的顺序问题得到修正,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商业银行维护自身权益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担保权的问题,《担保法》所采取的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模式一直颇受争议。《物权法》在此条上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结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条改变了《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作为实现债权的条件,扩大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商业银行可以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其次,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掌握未来实现债权的主动性。第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以维护自身权益。6.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有助于商业银行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将合同债权的变动和担保物权的变动混为一谈。在不动产物权抵押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约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就将面临既不享有抵押权,又不能寻求合同法上权利救济的局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这样虽然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但是可以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样,在出质人怠于交付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合同请求其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等质权人权益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结束后两年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主债务提讼的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一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减少两年,不利于商业银行银行接受、处置抵债资产,实现抵押权。今后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或管理抵押资产时,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失效。

2.商业银行接受异议期间的不动产抵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与更正登记不同,异议登记是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行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此规定虽然给予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权利救济,但是相应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物权归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如果银行在异议登记期间接收该抵押物,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银行如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3.商业银行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物权法》颁布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三足鼎立”的态势。物权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这一条文,笔者理解为:《担保法》与《物权法》就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然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关于担保物权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担保物权的具体解释上与《物权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笔者认为:《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的登记,动产质押,物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与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息息相关。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需要,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发生的变化,梳理现行的规章条文,与《物权法》的新规定一一对应,调整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法律新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第二,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掌握,研究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修改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避免因《物权法》实施中的新规定带来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1.

[2]余欣.《物权法》破解金融困局[J].中国金融家,2007,(4):26-28.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加之目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内、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般原则的分析,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按照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应努力做好五个方面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1.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依据

方建裕在《FDI理论的比较研究:文献综述》中分别从美国学者斯蒂芬?海默和金德尔伯格的垄断优势理论、美国学者尼克?博克的竞争跟进理论、英国学者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以及日本学者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等不同角度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了阐述,解释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依据。

2.风险管理理论

法国学者亨瑞?法约尔在《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最早将风险管理引入了经营管理领域。美国学者威雷特在其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保险给出了定义。之后,奈特、格拉尔和莫布雷等其他学者又对风险管理论进行了补充。

李峰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中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成因分别从不可抗力、经济发展走势、经济政策政治化、发达国家“安全借口”等外力方面做出了分析。李峰的分析忽略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稍显片面。

3.投融资理论

Cumming&MacIntosh(2002)研究指出风险资本应该在其给风险资本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退出。在对国外的进行投融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方不仅会面对更多的风险,而且在选择退出时机是也很难抓住利益最大化的那一个点。

贾新在《外国直接投资基金在华投资的退出模式分析》中从宏观的角度上对外国直接投资基金在中国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方面做出了比较详尽的分析。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

1.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中国的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分工当中来。过去一些年,中国劳动力成本比较低,在国际分工中出口的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最近几年,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相比已经失去了优势。纺织、服装和电子配件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从中国转出,逐步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布局。

有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中表示,中国经济将长期处于“L型”走势,表明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国内需求下降、劳动力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以及国内供给侧改革的推进等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国原有的一些优势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已经丧失了优势,急需将国内的过剩产能转移到生产力相对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2.回避贸易壁垒和非贸易壁垒

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范围内受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西方发达国家多以原产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多以印度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商品的价格进行计算。

2016年5月,欧盟议会通过非立法议案的方式,拒绝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WTO现行规则下,在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生产产品会大大降低其受影响程度。在发达国家或其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设厂,生产出来的产品则可以完全忽略掉这方面的问题。

3.引进优势资源

发达国家一般对高新技术的转让有极其严格的限制,以保障其技术上的垄断优势,向外输出的技术多为其即将淘汰的标准化技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收购、并购或者合作的方式与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进行合作,获取国际上第一流的技术。

2010年,吉利控股集团花费了15亿美元的代价完成了沃尔沃轿车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通过收购,吉利控股集团不仅获得了“沃尔沃”这个轿车品牌,还获得了该品牌旗下的生产渠道、销售渠道、技术专利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等。吉利控股集团本身旗下的吉利汽车也因这次收购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

1.政治风险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一般实施普选,执政党为了获得更多的选票往往会做出为背景及规律的决策。发达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对于中国国企在发达国家的投资往往要进行特别审查,有更多的限制。投资标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无论是由于选举还是其他原因发生政党更迭,其执政方针一旦会发生改变,由于政策不连续性,就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014年,万达集团收购了位于西班牙马德里的一处物业进行改造,由于部分市民的反对,项目迟迟无法进行。马德里政府方面一方面想要推动项目进展,促进就业;另一方面又迫于选举的压力,无法履行对万达集团的承诺。

2.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往往对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面对与国内完全不同的环境,一旦发生纠纷,便会遇到相应的法律风险。由于财务制度、登记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不同,中国企业在外投资面临着极高的违法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其执政者甚至可以任意变更国内的法律法规,没收外国投资者的资产。

3.经营管理风险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会面临与国内完全不同的社会环境,在进行经营时如果照搬国内的管理模式,很容易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都有其自身的企业文化,在国外如果不能与社会文化不能发生良好的化学反应,便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许多国家的工会对劳动者有极其严格的保护,一旦其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很容易出现集体罢工的现象。

与在国内投资相比,国内的商业银行难以对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项目和资产进行评估,中国企业想要在国内进行融资难度非常大。同时,进行海外融资的难度丝毫不亚于在国内融资,这样对企业的经营财务风险管理增加了很多难度。

四、对外投资退出时机的选择

“企业要当儿子养,当猪卖”是华尔街投资界的至理名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相较于在国内投资而言会有更高的风险,因此会有更高的预期收益。

假设市场参与者对所有的信息都是已知的,企业的初始投资为I,在国内投资的各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为R1,风险系数为β1,对外直接投资的各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为R2,风险系数β2,其中,β1

I=R1(1-β1)=R2(1-β2)

I

众多的中国企业对于风险有着不同的偏好,而对外直接的风险显然更高,中国企业应根据其行业特点、生命周期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时机退出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1.在行业成熟期择机退出。在企业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企业能获得最高收益,此时企业所处的行业已经处于相对比较成熟的时期,继续经营下能够获得的剩余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出售公司所得收益的现值相差不多。在某些情况下,投资项目残值的现值甚至会大于其初始投资。投资者如果风险偏好较低,可以选择此时退出,将投资项目出售。

2.股权价值最高时退出。国家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2014年,股权投资约占对外投资流量的40%左右。股权投资退出一般有四种方式: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投资方都是为了获取最高的投资收益,在投资项目股权价值最高时退出无疑是最为理想的时点。

3.损失最小时退出。为了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企业对外投资一般会分阶段进行。投资目标地如果出现政治动荡、社会动乱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控的风险,中国企业应立即进行风险评估,如不能继续,应立即处置剩余资产,终止投资。

五、政策及建议

1.政府部门做好引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其获取的关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等相关情况汇编起来,为国内企业做出投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去”,但不能向企业施加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