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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所得税领域的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能够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和贸易自由化是分别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WTO来实现的。但是,WTO体制本身不解决双重征税,也无法有效处理税收歧视问题;而税收协定对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的消除也是不彻底的。同时,WTO体制和税收协定也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贸易内涵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特定的所得税措施也能够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但是,在国际层面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和贸易自由化是分别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WTO来实现的。本文拟在探讨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之关系的基础上,对现行模式进行初步的评析。
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
在现行机制下,WTO体制无法有效处理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问题,而税收协定的双边机制也不能彻底消除上述问题。同时,WTO体制和税收协定也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本文首先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总结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在此基础上,通过对WTO贸易规则框架下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改革的比较分析,认为目前农业保护仍然广泛存在,进而阐述了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就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政策;改革WTO;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一、导论
(一)选题意义
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农业历来是各国政府保护的重点。农业保护严重扭曲了农产品贸易,使各国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贸易保护、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农业协议》,奠定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从《农业协议》开始实施至今,各国遵照《农业协议》履行承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得到推进。但同时,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在谈判中加以完善。中国是一个拥有超过9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将同时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为此,深入研究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遵照国际协议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中国全面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内农业安全以取得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课题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如特丽?西库勒(TerrySicular)(1989)结合当时中国农业的衰退趋势,对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增长进行了探索,提出非农业政策可以加强或破坏农业计划,建议中国建立考虑全面和注重协调的有效农业政策,并把农业放在与其他产业平等的地位上;曹苏峰(1998)以翔实的数据深入分析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速度、价格变化、贸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结构变化;田维明等(1999)通过GTAP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分析了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不同的政策选择对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扩大贸易开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总体效率和国民福利水平;罗余才(1999)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总量与产品结构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张汉林(2003)则在介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贸易领域的争端情况进行了总体阐述,重点分析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受理的一些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
综上所述,虽然许多学者从农业产业地位、农业政策选择、农产品贸易结构及农产品贸易争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中缺少以农业政策变化及现有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论述。本文试图以比较不同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分析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进行论述。
(三)结构安排
论文的第二部分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并总结出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论文的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认为尽管在《农业协议》的约束下,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农业保护倾向。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使农业保护主义得以生存、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论文的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对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议。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摘要】自由贸易,是走向和谐贸易,建立与发展和谐经济大成一体化发展体系的一个关键。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沿海地区陆续设立了15个保税区。但由于国内外情势的变化和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保税区正面临着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迫切问题。从对国外自由贸易区发展过程中的特点与模式的研究,得出了我国保税区转型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保税区;转变
世界经济和谐贸易一体化发展的大成管理体系建立,关键在于从自由贸易走向和谐贸易。从国外自由贸易区发展过程中的模式特点来看,自由贸易区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代排尼基亚全盛时期,13~14世纪,法国、德意志的一些城市相继开辟自由贸易区。真正意义的自由贸易区是1547年意大利的热那亚湾。此后的400多年中,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规模都是有限,主要的活动仍然停留在转口贸易,即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所属的殖民地。据资料统计,这期间全世界共有26个国家设置了75个不同类型的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特区,于1936年建立了美国境内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有很大的突破。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世界除大洋洲以外,自由贸易区分布在各大洲,亚洲25个国家和地区有161个,非洲14个国家有126个,欧洲17个国家有125个,美洲30个国家有217个。到了90年代,世界上已有各种类型的自由贸易区达900多个,其中2/3分布在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自由贸易区呈现国际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管理上都有很好的前景。
几个世纪的发展,世界上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发展对外贸易、繁荣地方经济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取得辉煌的成就。笔者通过美国对外贸易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等为例,来分析介绍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对汉堡港、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的考察比较,进一步为我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提供借鉴。
1美国对外贸易区
二战后相当一段时间里,美国经济一直处在贸易持续顺差的位置,对外贸易区的发展相当缓慢。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出现贸易逆差,国内经济出现低迷,就业压力紧张。为了改变这个局面,到1980年,全美自由贸易区增加到77个,到1994年底,自由贸易区达285个,总数为484个。同时,管理和功能也日趋完善。
美国《对外贸易区法》(1934年),规定美国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是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后,美国经济日益繁荣,市场需求剧增,为国外商品进入带来了便捷,同时允许提供商品展销和加工制造。1980年后,各个贸易区先后允许用美国零部件与外国装备为成品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对外贸易区一个很鲜明的特色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配置和完善自己的功能。纽约对外贸易区由于背靠美国国内辽阔的市场腹地,附近没有合适的转口国等原因,主要从事进口贸易和进口加工业务;迈阿密对外贸易区由于位于佛罗里达半岛的最南端,因最佳贸易服务成本半径内有多达30个国家的原因,主要从事转口贸易和为转口贸易配套的其他业务,货物转口量达65%以上。
2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
科隆拥有很好的地理优势地位,位于巴拿马运河的咽喉,靠近巴拿马最大的港口克里斯托帕尔港。一方面,可以沟通太平洋和大西洋;另一方面又是北美与中南美洲的连接点,属于世界上屈指可数的东西南北货物集散地之一,也成为东方产品通往拉美各国市场的桥梁。
科隆自由贸易区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有利地运用地理位置的优势——世界航运中转枢纽。大量的货物在此地流转,转口贸易定位为主要业务。资金的大量流动也使科隆的金融业发达,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密集。商品的展示,避免了客商远涉重洋采购,节约了时间和费用。
3汉堡港、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
汉堡港是欧洲经济自由区的典型,被称为“通往世界的门户”汉堡自由港高效的管理手段值得研究,汉堡自由港对进出的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这种自由和便捷程度,在世界上所有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中都是少见的。汉堡自由港转口贸易带动了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使汉堡成为德国的金融中心之一,这说明自由港与城市的功能是互相促进的。
荷兰鹿特丹港是世界最重要的货物集散地之一,鹿特丹港的最大特点是储、运、销一体化,通过一些保税仓库和货物分拨配送中心进行储运和再加工,提高货物的附加值,然后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往荷兰等欧洲国家。鹿特丹港拥有完善的海关设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保税仓库区域内企业在海关允许下可进行任何层次加工。对集装箱货物的仓储和配送来说,坐落在港区和各个工业区内的物流配送基地,可以为其提供最完善的各种增值服务。
安特卫普港是世界海运网络的重要支点。按纯国际运输量计算,它是世界第四大港。安特卫普港具有领先于欧洲其他港口的货物装卸作业效率,拥有现代化的EDI信息控制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港务局使用“安特卫普港信息控制系统(APICS)”,计划、安排船舶抵离港和掌握国际海运危险品的申报。安特卫普港还实行一种叫做临时存储(Temporarystorage)的管理方式。这种海关临时存储区,也可以不设在港区内,只需要提前作简易申报即可进行临时存储,而不必得到海关批准。经过海运到达的货物,可以在海关指定位置暂时保存45天,而以其他方式进入的货物,保存期为20天。
中国保税区的发展还存在问题。我国保税区,是我国海关管理的特殊区域,是我国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经济开放区域,处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我国最早设立的保税区,是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成立于1987年12月。到1994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13家保税区。到目前为止,我国一共建立了15家保税区。
我国保税区和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与世界优秀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差距。世界自由贸易区伴随着世界经济特区的产生而产生。我国的保税区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直到深化阶段才形成。前者主要目的是在不影响国内市场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全球自由贸易给国家经济带来好处。我国保税区主要是为了改善我国投资、建设的软环境,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带动效用,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区域性质上,我国保税区没有明确的定性,行文规定不明,致使各部门认识不同一。没有真正开放一线,监管手续繁琐。在区域功能上,政策上的差异由于地理位置和操作手续的影响,难以形成规模。出口功能由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难以发挥作用;加工功能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货物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也制约了加工功能的发展;区内贸易公司不具备进出口权,制约保税区的贸易功能;外贸经营权,进口货物不可以零售也不利于保税区的发展。世界自由贸易区通常由国家政府直接管理。机构的设立代表的是国家政府的权利,管理相当的权威,负责自由贸易区的宏观经济管理与协调,是一种相对弱化的管理体制。我国保税区不仅有国家的宏观管理,有存在地方政府的微观调控。两者条条框框的行政摩擦,使管理上很大的混乱和不经济现象。
我国保税区面临的机遇与发展对策。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生产组织方式发生重大的变化。物流、信息流、人员流动的速度加快,世界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各国相互联系,合作与竞争的局面共存。随着国际贸易深度的加强,一方面贸易不仅存在传统模式,另一方面产业内贸易,产品内贸易与公司内贸易的发展,使得国际分工合作更加重要。跨国公司的发展在其中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各国通过控制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借助各国的资源禀赋优势,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将非核心业务外置,使得整个国际分工体系更加专业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欧盟—加—墨自由贸易区的实现,亚太经济一体化呼声渐高,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国际经济合作大成管理模式。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各国经济开始转形,客观推动我国保税区寻找新的出路。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是外界客观环境和自身发展矛盾内因共同决定的。通过对国外先进的自由贸易区优秀经验的借鉴,是我们避免走弯路或错路的一个重要途径:简单,高效。
4因地制宜,合理功能拓展与定位,提升发展空间
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的目标选择与功能定位与所在国的地理位置、历史发展、经济地位、政治状况等因素密切联系。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因地制宜就是相当好的典范。我国可以自己斟酌自身特点进行定位。从保税区进出口额完成的情况来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
深圳福田保税区已成为全国保税区开展国际贸易的主力。保税仓储功能在保税仓库内允许商品进行再包装、分级、挑选、抽样、混合、处理等商业性加工,实现商品仓储自动化,配送高效化。张家港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汕头保税区等适合都以保税仓储为主,我国政府机构可以通过进一步突出他们的优势,提供更加先进的物流系统。
5明确方向,整合资源,阶段性提升深化改革
国际自由贸易区有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自由转运区、自由贸易特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形态。各种形态的规模不同,政策和开放程度也有差异。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在继续经营贸易的前提下,日益注重加工制造业,传统业务也开始注入新活力,加入更多的科技因素,朝资本密集型工业发展。鉴于我国工业化和各项基本实际情况,可以突出加工,努力朝自由贸易区转型迈出坚定的步伐。保税区是制度创新的产物,法制体制的完善日益提上日程。通过整合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政策,监管和法制,作到平衡互补,实现从外延扩展到内涵深化的转变。功能上确保基本的功能项目前提下,统一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统一海关的监管模式、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信息化管理系统,降低监管风险,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提高保税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提高开放程度,使投资贸易便利。改革的途径,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但转型过程中注意操作的层次性,避免资源浪费。
6简化手续,积聚优势,加大执法力度
简化海关管理手续,提高作业效率,规范作业流程。充分利用、吸纳国内外的各种资源要素和积极因素,增强保税区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通过扩散把保税区经济中的优势渗透到周边地区及更大区域,从而带动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产业间的关联度,提高整个区域经济的整体实力。最后,加强立法,对转型后的运行规则给予明确的界定和限制,严格打击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营造信誉高,有效的中国自由贸易区。
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我国保税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我国自由贸易区的转型提供了一个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需要。我国发展保税区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改善我国投资的软环境,特别是利用海关关税的独特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通过对国外先进贸易区和自由港的考察和研究,为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借鉴。通过层次性的改革使我国逐渐在沿海、沿边地区构件有所偏重,更加开放、更加自由的贸易区域,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成为真正的大成管理体系的中国自由贸易区。
参考文献
[1]黄淑宾.保税区应向自由贸易区转型[J].发展研究,2004,(08)
自国际贸易产业以来,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孰优孰劣便是经济学家一直喋喋不休争论的焦点,也是各国政府在贸易政策抉择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自由贸易思想虽然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保护贸易不甘示弱,在各国的贸易政策中依旧或多或少的占有一席之地。
发达国家的保护对象主要是陷于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保护民族经济,且保护的重点是幼稚产业。
加入WTO后的中国是否应该完全贸易自由?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否丧失了意义?对幼稚产业政策应该如何予以取舍?本文将通过对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分析来得出结论。
一、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基础分析
幼稚产业的理论基础是李斯特的“幼稚产业论”。李斯特发扬了美国汉密尔顿保护本国制造业的观点,以历史判断为基础,提出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发展阶段不同贸易政策也应有所不同。处于落后地位的国家应该对那些面临国外强有力竞争而自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身又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的幼稚产业予以高关税保护,培植它们的竞争力,直到这些产业成长起来为止。
这些新的产业能给国家带来未来收益,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而这些“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幼稚产业论一经提出便对自由贸易思想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现在也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般认为幼稚产业论对斯密的自由贸易思想提出的质疑主要在于各国国情不同,落后国家进行自由贸易最终不利于该国的生产力的提高和产业体系的建立。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思想是“世界主义的”。但现实世界是由各国家组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
经过李嘉图完善的自由贸易理论强有力的证明,自由贸易能使世界资源优化配置、能带来各贸易国福利的增加和世界总产量的提高。
但李斯特认为对于落后国家而言,这种短期或眼前利益(可以比较低的成本换取较多的商品和劳务,增加国民福利)是以牺牲长期或未来利益为代价的。从长远来看,目前尚处于萌芽阶段但将来对国民经济发展十分重要的工业产业的生产能力在国际自由贸易的环境下会受到剧烈冲击,根本没有发展空间,这种只重视眼前利益忽视未来利益的自由贸易对落后国家而言非常不利。
所以李斯特主张:通过国家的干预对幼稚产业实施暂时的保护,这种保护应持续到该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为止。幼稚产业论也认为保护可能会产生资源配置扭曲、走私、降低效率等效果,尤其是在幼稚产业的选择失误、保护措施不当等情况下。
但支持幼稚产业保护的经济学家认为受保护的幼稚产业应该具有潜在的动态的比较优势和外部经济,在保护下只要其生产成本下降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足够快,那么保护结束后所得的收益就足以补偿保护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的保护就是有利的。贸易保护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放眼世界完全的自贸易也是不存在的。
世界各国在选择贸易政策时都要考虑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国际贸易环境的分析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WTO,自由贸易在更大范围得到了推进。但是在自由贸易的背后我们也不难感受到贸易保护的潜流强有力的涌动。
首先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与加剧。
上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许多国家加大了利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的力度,尤其是隐蔽的灵活的具有歧视性的非关税壁垒的运用非常广泛。
由于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特点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所以被称之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在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保护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集中的表现就是更多的更为隐蔽的非关税壁垒的使用。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高标准的环境、技术等“绿色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其中发达国家所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技术标准等)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更进一步的开放市场的要求,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自己却在农产品等领域牢牢的奉行保护主义。美欧日等国采取的农产品补贴政策拉低了全球农产品价格,而农产品出口正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支柱。目前日本对水稻的进口关税依旧高达490%。
其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停滞不前。这集中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多边合作进展缓慢,如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的WTO多哈回合,在坎昆会议的失败的阴影下步履蹒跚,而个别WTO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一意孤行的实行单边主义,使多哈回合的主旨——发展问题的多边谈判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区域性的贸易合作的活跃反映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困境。
自由贸易与保护的相互交织是这一时期国际贸易领域的一大特点,自由化是断断续续的主旋律,而保护似乎是一个无处不在的“幽灵”。不同的国家保护的重点也不同,发达国家主要在于农产品和陷于结构性危机的产业,发展中国家在于幼稚产业和服务业。这种现实反映了它们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也表明了在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下国家之间利益争夺之所在。
三、外贸政策的现实环境——渐进的贸易自由化近年来,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外贸以高于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在增长,进出口额在国际贸易额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但与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外贸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如出口结构以低档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为主,贸易条件持续恶化,贸易竞争力较弱,服务贸易出口发展滞后。其中,服务贸易方面的差距尤其引人瞩目,1999年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出口相当于其商品贸易出口的24%,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相对于商品贸易出口的比重低于15%。这些差距折射了我国经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发展中存在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产业竞争力较低等深层次问题。中国虽然被号称为“世界工厂”,但产业竞争力仅限于劳动密集型产品,高科技产业、服务业等相对落后属于幼稚产业,这种国情决定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路径是:渐进的开放市场——渐进的取消保护——逐渐取消保护——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的谈判过程和我们做出的承诺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而这种渐进的开放思想也构成了被国外学者所称道的“中国模式”精神的重要部分。实事求是的依据经济规律和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确定开放的步骤是我们理性的选择,超越式的外贸政策是非理性的。许多拉美国家从80年代起奉行新自由主义,不顾国情的实行贸易自由化最终导致经济危机的例子应该引起我们的警醒。根据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灵活应对才有利于向最终目标的迈进。自由贸易是世界各国理想的终极目标,但在我国工业化尚未完全实现的现实下适度的保护是必要的。这就是国情所给予我们的外贸政策环境。
四、目前中国幼稚产业政策取向的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而幼稚产业论的理性的成分也给予保护以一定的理论支持。
但由于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经济效率,所以必须审慎运用保护政策,尽量减少因为保护所造成的经济扭曲和福利下降。鉴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对幼稚产业实施保护的政策取向应该是:谨慎选择、适度保护、渐进开放、完善市场体制。
谨慎选择体现在要科学的选择被保护产业:主要的原则是应该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科学的选择被保护产业。一方面是根据巴斯塔布尔标准和肯普标准选择那些具有明显外部性和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些产业的保护在一定时期后收益应该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于保护的成本,应该是一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产业同时能起到带动其它产业部门发展的作用,同时对它们的保护也应该是能弥补市场不完善所造成的企业先进入损失以有利于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要适时的对被保护幼稚产业进行筛选。保护不是无期限的,否则会造成低效率和严重扭曲资源配置的恶性循环,李斯特提出的时限是最高30年,对于保护时间过长而至今还未成熟起来的幼稚产业应该取消保护。
适度保护体现在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保护程度要适当。
一般的保护方式是关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主要是关税和非关税,产业政策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被保护产业提供资金、信贷、补贴等产业支持。目前我们的保护方式面临着调整,原因在于加入WTO后我国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关税有步骤的下降,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取消。所以运用传统的关税手段来扶持幼稚产业发展的空间已经逐渐的在缩小。
以往的以关税为主的保护措施要逐步的让位于非关税措施和产业政策。在可以运用关税的空间里就要设法提高保护的效率。
一方面要研究关税结构,争取设置对幼稚产业有利的关税结构,同时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率。除关税措施以外要适时、适度的使用WTO所允许的一些非关税措施来实行保护,并且将WTO框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用足用好。其中可以依据GATT等18条的规定来施行对重要的幼稚产业的保护。
渐进的开放体现在保护应该是开放的保护、逐渐取消的保护。
保护的目的是提高产业的竞争力,但完全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封闭的保护只会产生低效的懒惰的产业,所以应该适度的引入竞争,或者是国内市场分割的打破,或者是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外国厂商的进入。当然这要根据被保护产业的实力、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来决定。此外,要适时的引入“毕业条款”机制,根据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渐的弱化保护并在其成熟后坚决的撤销保护。所以保护政策不应该是刚性的,应该灵活而富有弹性。超级秘书网
sp;完善市场体制。
自由贸易思想因为其完美的市场假设与现实相去甚远而使自由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理想目标,但较完善的市场体制无疑是企业正常开展其经济活动的基础。健全的市场功能齐全的市场意味着市场扭曲的减少,这将为产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市场扭曲消除的前提下许多保护措施也就不必要了。
但目前国内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市场体系的不健全,部分市场秩序的混乱,政府的职能“越位”、地区市场壁垒的存在等。所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市场体制的完善是当务之急,是对幼稚产业逐步取消保护的前提,是进一步对外开放市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尹翔硕.中国对外贸易改革的进程和效果:1978-1998[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2]张幼文等.外贸政策与经济发展[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3]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在克鲁格曼的论文中有诸多的假设并引用了多个模型,它们对理解克鲁格曼经典论文、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中的推导和结论很有帮助。在这四篇克鲁格曼的经典论文中有许多相似的假设,其分析和推导方式也很有类似之处。克鲁格曼在论文中,假设规模经济是企业内生的,并且假定市场具有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同时,引入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并对其作了一些修改。首先,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对这些理论加以变化并进行推导和分析:他将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简化。只考虑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并假定所有居民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所有产品以相同成本函数进行生产。其中和分别为劳动投入量和产量。并且假定,产量等于消费量,其中,成本函数表明:每件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劳动力数量是产量的线性函数,并且随着产出的增加平均成本递减,边际成本则保持不变。很明显,这是一个规模经济的成本函数。而后,克鲁格曼假定经济处于充分就业状态,劳动力全部用于各个产品的生产中,所以有且所有的产品都是对称的。克鲁格曼根据上述假设和模型,从效用函数开始,结合效用最大化原理推导出需求函数;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求出产品价格;根据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并且均衡利润为0的假设(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得出生产产品的种类。在分析完封闭经济之后,克鲁格曼在各篇论文中进一步进行了推广和引申,或是考虑要素流动,或是加入运输成本,或是考虑要素比例,或是考虑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使得理论推导更具有现实意义,更能说明现实的问题。
克鲁格曼在论文中使用了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A.DixitandJ.Stiglitz)的DS模型来建立分析框架。DS模型是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于197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垄断竞争和最优产品多样化》一文中建立的一个规模经济和多样化消费之间的两难冲突模型。DS模型假设,存在两个国家,并且在其生产中都存在规模经济,而消费者偏好多样化的消费。在这种条件下,即使两国其他条件完全相同,仍然可以通过专业化生产选择来获得比较优势。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在DS模型中指出:从生产者方面来说,由于产品的生产规模越大成本就越低,因此产品的品种越少越好;而从消费者方面来讲,由于多样化消费的偏好,因此产品的品种越多越好。这就产生了一个两难冲突:消费者要求产品的品种更多;而生产者偏好生产更少的产品种类。而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市场竞争能使这种两难冲突达到一种次优的均衡:即每一个生产者都去生产一种差别性产品——既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和廉价的消费需求,又能使生产者本身获得一定程度的垄断利益——从而形成某种垄断竞争的局面。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最后得出结论:一个统一的规模扩大的市场更能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使这一两难冲突得以解决的可能性增大。
郭芳等:论西方国际贸易发展的里程碑克鲁格曼在论文中引入了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一是大量的厂商生产具有一定差别的产品,这些产品都是相近的替代品,厂商的进入不受限制;二是同一产品集团内厂商的数量如此之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预期它自身的行动不为其竞争对手所注意;三是同一产品集团内所有厂商的成本曲线和需求曲线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中,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垄断权,同时规模收益是递增的,企业生产差别化产品(产品可以替代但不完全替代),彼此间互相争夺市场,而竞争的最终结果就是垄断利润消失,各个企业仅获得正常利润,即均衡利润为0。
二、克鲁格曼论文分析
在发表于1979年的《报酬递增、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一文中:克鲁格曼在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
上,引入张伯伦的垄断竞争模型建立起一个数学模型,来论证在一个各国间不存在自然差异的世界中,贸易完全可以由报酬递增而产生。
克鲁格曼在这篇论文中建立的是一个单要素模型。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条件下,这意味着劳动分工是由市场的规模来决定的。随后克鲁格曼分析了市场规模扩大的三种途径,即劳动力增长、贸易及移民。劳动力的增长使得曲线向左移动,在新的均衡点B上,C下降,p/w也下降。由于x=α/(p/w-β),又n=L/(α+βLc))。则有,随着劳动力的增长每项产品的产量与产品的数量都将上升。在讨论贸易的作用时,克鲁格曼假定运输成本为0。由于对称假设,则两国的工资率和产品价格必定相等。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力增长对两国所起的作用相同,都会使生产规模扩大,可供消费的产品品种增加。这样,由于实际工资的增加和可供选择的产品的增加,两国的福利都将增加。克鲁格曼在分析中指出这时贸易的地理方向是不确定的,能确定的仅仅是贸易量。其后,克鲁格曼对要素流动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克鲁格曼指出在上述前提下,若是出现了贸易障碍,则劳动力将向已经有较大劳动力数量的地区移动。假设无法进行货物贸易但是劳动力可以自有流动。则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较多的地区的实际工资及产品的种类都高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在均衡条件下,所有的劳动力都将集中在一个地区。而哪个地区是劳动力集中的方向则是由这个地区的最初条件决定的,其关键在于是历史上是否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在这种情况下,要素流动表现为一个人口集聚的过程。在这篇文章的最后,克鲁格曼指出:“贸易并不一定是国家之间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别的必然结果;与之相反,贸易很可能只是扩大的市场及促进规模经济出现的一种途径,而且贸易的作用与劳动力增长和地区集聚的作用是相似的。”
在发表于1980年的《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及贸易模式》中:克鲁格曼在前文的模型基础上加入了运输成本这一因素,使得模型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其他条件与假设不变的情况下,运输成本的加入使得情况改变了——此时,较大的国家将会具有较高的工资。克鲁格曼从个人行为研究起,将运输成本看作是一座“冰山”——即任何运输的产品仅有一小部分能到达,其他部分在运输途中损耗掉了,并研究了其均衡的确定。经过一系列的推导和分析,克鲁格曼得出结论:在较大的国家里工人能获得较高的工资。这是因为较大国家的国内市场规模也比较大。而其他国家的工人则能从较好的贸易条件中获益。克鲁格曼同时推导出,如果两个国家的生产成本相同,则产品的生产地距离较大市场的国家将更有利。因为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减少运输成本。而为使两国的劳动力继续在本地就业,则这种优势必须用工资差别来抵消。文中分析与推导对工业化国家对人口众多的国家的高投资(例如对中国和印度)和国家间实际工资的差距等现实问题提出有益的理论解释。
在发表于1981年的《产业内分工与从贸易中获利》中:克鲁格曼从国际贸易的三个“悖论”2入手,进一步将规模报酬递增与比较优势同时纳入一个模型中,指出这两者都可以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并使用模型分析对这三个“悖论”做出了比较合理的理论解释。克鲁格曼在文中假定:存在两个产业,且两个产业相互独立,并且是对称的;在同一产业中,生产要素——劳动力是自由流动的。在对要素比例及贸易模式的推导和分析过程中,克鲁格曼假定要素禀赋相似的国家之间进行产业内贸易,要素禀赋不同的国家之间则进行赫克歇尔-俄林式贸易。从而得出结论:贸易会导致要素价格相等,但不会改变生产模式。而产业内贸易指数必然等于要素比例相似指数,即。在贸易带来的利益和损失这一节中,克鲁格曼着重分析了在国家之间要素比例相似并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的情况下贸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克鲁格曼指出贸易存在两种福利效应:一是由于要素价格相等产生的分配效应,此时劳动力的实际工资用自己产业的产品来表示并没有变化,而以其他产业的产品来表示却有可能会出现随要素的丰富或稀缺而升降;二是由于市场扩大使得可获得的产品种类增多,而这对每个个人都有利。克里格曼通过模型推倒指出,在自由贸易状态的情况下,分配效应为负(比之没有贸易的状态),将出现分配损失,而工人福利将由于市场扩大而增加。并进一步推导出,在产品的种类很多的情况下,较丰富的要素和稀缺要素都能从贸易中获利。当资源禀赋相似,两个要素也都能从贸易中得到好处。
在发表于1983年的《一个相互倾销的国际贸易模型》中:克鲁格曼使用库尔诺双寡头垄断模型对寡头垄断企业在既不存在比较优势也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的“相互倾销”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克鲁格曼在文中假定:有两个相同的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个企业生产商品。这两个国家互相出口产品并存在运输成本。在模型中,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割裂的市场,并且每个国家分别选择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政策。每个企业都具有库尔诺双寡头垄断的特征,即每个企业都假定另一个企业供应给每个国家的产量都是固定的。克鲁格曼通过理论推导解释了相互倾销出现的原因和过程,指出: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次佳世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效应,一种是贸易导致的无谓的运输使得福利减少;一种是国际竞争导致价格下降从而减少了垄断扭曲。而当垄断所提高的价格超过在不存在垄断情况下的运输成本时,就会出现相互倾销。在运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若企业获利,则贸易的发生会使福利改善;反之,如果运输成本很高,贸易也许会造成福利损失。
这几篇文章的分析与推导层层深入,不断完善了对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模型化解释,并形成了对产业内贸易比较系统的分析与理论,成为理解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重要文献。
三、启示
克鲁格曼在这些文章中显示出他将现实问题抽象并牢牢把握其中的关键的非凡能力。他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用严谨的数学模型表示出来,通过模型的推导来说明和分析问题。这种严谨的数学推导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除此之外,在这四篇论文中克鲁格曼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并提出了新的看法和新的思想,创新的在国际贸易问题研究中引入了新的研究模式。而这些论文之所以经典就是因为这其中蕴含的新思想和新思路,它们为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并促进了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从中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数学推导和模型之外,经济思想也是十分重要的,并在一些经典的论文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平时的学习和研究之中,我们也应该多加思考,努力形成自己对经济问题的看法与观点。只有这样模型研究与经济思想齐头并进,才能真正达到比较透彻的学习和研究经济理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PaulR.Krugman.IncreasingReturns,MonopolisticCompetition,andInternationalTrade[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79,(9):469-479.
[2]PaulR.Krugman.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0,(5):950-959.
[3]PaulR.Krugman.IntraindustrySpecializationandtheGainsfromTrade[J].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81,(5):959-973.
[4]JamesA.Brander,BarbaraJ.Spencer.ExportsubsidiesandInternationalMarketShareRivalry[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83,(18):227-242.
[5]JamesA.Brander,PaulR.Krugman.A''''ReciprocalDumping''''ModelofInternationalTrade[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83,(15):31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