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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会计准则论文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1篇

(一)共同控制的判别方面IFRS11对于共同判别的表达是“一旦确定了所有参与方或者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合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时,共同控制才存在”。换句话说,只有同时满足着这两个条件时,共同控制才能成立。但是我国合营安排的准则中对于共同控制的判别的表达不是那么严谨,并没有强调说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够确定为共同控制,只是强调了一下判别的先后性,并且没有说明其先后条件的关系。另外,IFRS11中关于共同控制的判定还补充了其他的标准,任何的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任何的一方都可以阻止其他的参与方或者一组参与方控制该安排;即使并不是所有的参与方对于某一项安排具有共同控制,该安排也有可能是合营安排。但是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表述这些说明,判别依据还不是十分的充分,这样比较容易造成会计人员理解的不当与判别的失误。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方面借鉴一下IFRS11,我国把合营安排分为了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这两大类。对于这两者的定义,我国的会计准则和IFRS11有着一定的区别:1.IFRS11特别突出参与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2.我国会计准则把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主体均定义为“合营方”,而IFRS11将共同经营的主体定义成“共同经营者”,合营企业的主体定义成“合营者”,用来区分两种不同的分类情况。3.IFRS11尤其说明了主体受到框架协议约束时候的分类的情况,在参与方从事同一框架协议中的不同的活动时,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有可能同时存在,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就没有考虑到这一种情况。总体来说,IFRS11关于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更加明确与详细,特别是在应用指南中有很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只是把其中精华的部分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涵盖的内容还是不够全面与周全。

(三)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面我国关于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和IFRS11的处理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就是在个别的方面的表述存在着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强调了共同经营参与方确认资产、负债与费用等项目时,除了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的份额外,还应该确认单独的所持有的资产、负债与费用。IFRS11规定合营者应该把它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确认是投资,并且采用了权益法对于该项投资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合营企业的参与者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对于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虽然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表明出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参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合营企业的投资则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完善我国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的意见以及建议

通过上面的比较与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且在借鉴了IFRS11的基础上,进行起草与不断完善的,它的内容基本上体现了IFRS11的要求,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的趋同程度比较高。但是因为我国是第一次颁布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其相关的内容和IFRS11还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保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能够趋同,我提出了以下的意见与建议。

(一)完善其准则的框架在准则的框架结构这方面,为了增强准则总体的逻辑性与条理性,可以把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中关于合营安排的定义和特征移入到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这一模块中,并且对于共同控制和合营安排分别进行阐述,从而使得准则的结构显得更加整齐,条理也更加的清晰。

(二)明确共同控制的判别标准在共同控制的判别这一方面,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的判别标准存在着产生歧义这样的情况,但是IFRS11中对于共同控制的判别标准明显的比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加的全面、细致与完善。因此,在共同控制的判别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保持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趋同,可以在原有的判别基础之上,附加说明判别的先后条件关系,具体的界定共同控制的一般判别标准与特殊的判别方法,对于一些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详细的界定,进而使得共同控制的判别更加的严谨。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较为完善的判别标准在相应的应用指南中进行说明与分析。

(三)规范合营安排的分类我国关于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中把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主体都定义为“合营者”,但是IFRS11分别则表述为“共同经营者”和“合营者”。为了保持和国际的会计准则的趋势相近,使得两者的区分更加的明确,我国应该在今后的准则修订过程中,从合营安排的主体就进行加以区别,避免概念的混淆。另外,IFRS11在定义共同经营者的时候特别的强调参与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我国的合营安排会计准则在定义中把它进行了淡化,为了保持这个准则的严谨性,应该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且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还应该借鉴一下IFRS11,增加其主体受到框架协议的约束时如何进行分类的内容方面的条款。

(四)及时出台相关的应用指南和讲解在对于一些不是普遍事项的说明这些方面,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和IFRS11相比而言,经常仅仅是涉及到发生的一般情况,涵盖的内容方面不够十分全面,对于一些特殊事项的解释说明也是不够到位,例如在对于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这一方面。由于我国是第一次颁布关于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可以在今后出台的应用指南方面或者讲解中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添加一些更加详细和直白的解释与说明;对于IFRS11把单独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进行单独的列示加以说明的情况,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在修订过程中添加一些单独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不断学习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严谨性和周全性这些方面的优点。

三、结束语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参考文献是有事实依据的,是可以查阅到的文献资料,不是自己胡乱瞎写的,那么要怎样来写论文的参考文献呢?下面是千里马了的小编整理的关于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分享。

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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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经济后果:一个理论分析的框架[J].商业会计,2015,01:9-12.

[3]黄震,林彬.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会计目标差异分析[J].新会计,2015,03:19-23.

[4]赵一伟.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6:22-23.

[5]李丽新.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29:1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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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皇甫昌静.基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几点研讨[J].会计审计.2014年第32期

[3]彭驰.论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化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联系[J].财会研究.2014年1月

[4]许家林,胡伟.我国行业会计制度建设的六十年:形成与变革[J].会计师,2013(02):11-12.

[5]商亚平,杜敏.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J].会计之友(下旬刊),2015(08):33-34.

[6]霍凤莲,宋雅琴.浅析旧行业会计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01):17-18.

[7]戴则新.谈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时应考虑的几个问题[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5(0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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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悦.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风起云涌——以美国、日本、印度为例[J].商业会计.2011(28).

[4]杨敏.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新进展与我国的应对举措[J].会计研究.2011(09).

[5]王玉.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产持有材料;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

我国已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则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而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依据是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的比较关系。这里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当一种材料用于生产多种产品而持有时,其期末价值如何确定?或者材料价格没有变化,但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该如何确定呢?

例如:2007年12月31日,某公司库存材料A1初始单位成本100元,材料A2初始单位成本为80元,材料A3初始单位成本50元,材料A4初始单位成本20元。生产W1产品需要A1,A2,A3,A4四种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为150元;生产W2产品只需要A1和A4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为130元。则W1产品的单位成本为:100+80+50+20+150=400(元);W2产品的单位成本为:100+20+130=250(元)。

当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A1,A3,A4两种材料发生了降价,A1材料由100元降为60元,A3材料由50元降为35元,A4由20元降为15元;受此影响,W1、W2产品的市场价格也有所降低,W1由450元降为390元,W2由500元降为420元。估计相关销售费用和税金为售价的5%,根据可变现净值的定义M产品和N产品的可变现净值计算如下,W1产品可变现净值:W1估计售价-估计相关销售费用和税金=390-19.5=370.5(元);W2产品可变现净值:W2估计售价-估计相关销售费用和税金=270-13.5=256.5(元)。

一、生产持有材料存货可变现净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用于生产两种产品以上的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按上例:由于A1材料可用于W1产品的生产,也可用于W2产品的生产。根据新会计准则,A1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应根据W1或W2产品确定。按照W1产品,由于W1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1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1产品的估计售价-将A材料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成本(W1产品的成本扣除A1材料成本的金额)-销售费用和税金=390-300-19.5=70.5元,低于其成本100元,因此A1的期末价值应为70.5元,按照每件29.5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W2产品,由于W2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成本,A1材料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那么材料A1到底需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多少?取决于W1产品还是W2产品?这就出现了同一材料期末价值不同的现象,违背了计量一致性原则。

(二)当材料市场价格未变,成品售价降低时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A2材料价格未发生变化,由于其仅用于W1产品的生产,应按照W1产品计算其可变现净值。由于W1产品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2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1产品的估计售价-将A2材料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成本(W1产品成本扣除A3材料成本的金额)-销售费用和税金=390-320-19.5=50.5元,低于成本80元,应按每件29.5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然,材料价格未变时,新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要求按照可变现净值进行后续计量,但现实中材料价格未变时,成本价格随市场波动、能耗降低、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下降的情况比比皆是,从逻辑的一致性考虑,当然也应该将这些预计不能收回的成本反映在当期。但问题是,这种情况下,计提跌价准备是建立在企业继续生产成品然后出售的假设下的,而理性的企业此时完全可以直接出售材料以避免该跌价损失。

(三)存在可变现净值为负数的材料

假设生产W1产品,由于W1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4在资产负债日可变现净值应等于W1的估计售价-将A4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成本-销售费用税金=390-380-19.5=-9.5元,以此为基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显然不符合逻辑。当然,低于0的可变现净值只有对于成本结构中比例较小的非主要材料才有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会根据新会计准则《存货》的第十八条第三款,选择和其他材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对生产持有材料存货期末价值计量的建议

对于生产持有材料存货,按照其生产的成品确定可变现净值的方法并不能完全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在会计准则国际准则趋同的背景下,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9条:用于生产存货的材料和其他物料,不能减记到其成本以下,如果用其生产的制成品预计可按成本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话。然而,当材料价格的下跌可以表明制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时,那么该材料就应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情况下,材料的重置成本可能是其可变现净值最可行的计量基础。也就是说,对于生产持有的材料,依然按照可变现净值作为其后续计量的基础,但可变现净值直接根据材料自身的重置成本计量,而不是依赖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这一方面压缩了根据不同产品计算可变现净值从而调节利润空间,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从表1可以看出,按照新会计准则,在W1产品售价由450元降至390元的情况下,所有的材料,无论价格是否下降,下降多少,都会提取29.5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金额为118元,基本上相当于全部材料降价金额60元的一倍。如果根据W2产品计算,A1材料和A4又不需要计提任何跌价准备,而根据重置成本,只有价格发生下降的A1材料、A3、A4需要分别按其价格下降的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以何种产品作为计算依据无关。显然,后者更加客观,便于操作,也更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当销售产品不如销售材料时,企业肯定选择后者。生产和市场需求的不同,材料的用途和目的随着企业管理者持有意图的改变而变化,生产持有材料和待售材料的具体划分在现实中没有多大意义,以重置成本作为生产持有材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使得生产持有材料和待售材料具有相同的计量基础,可以避免企业简单地通过改变材料用途从而调节利润的做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人民出版社,2007.4.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4篇

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

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

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枉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

(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体现在三方面: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③调整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某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10,000,000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2,000,000股,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为100,000,000元,利率为5%。每1,000元债券可转换成20股普通股。不考虑债券溢折价的摊销额。所得税率为40%。

分析: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而言,调整净利润时应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财务费用的利息,并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

净利润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x20=2,000,000股

稀释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

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

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枉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

(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体现在三方面: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③调整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某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10,000,000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2,000,000股,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为100,000,000元,利率为5%。每1,000元债券可转换成20股普通股。不考虑债券溢折价的摊销额。所得税率为40%。

分析: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而言,调整净利润时应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财务费用的利息,并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

净利润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x20=2,000,000股

稀释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2)分母的调整表现在胜数的调增上,即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有稀释性潜在开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准则同时规定,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在发行日转换。

对于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而言,其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其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x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公式1)。

企业承诺回购时,若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大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如:2005年某公司净利润为240万元,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为100万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20元,2004年10月15日发行普通股认购期权20万股,行权价为15元,行权期为2005年9月。2005年6月3日发行认股权证10万股,行权价格为16元,行权期为2006年5月。

分析: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小于平均市场价格,闲此具有稀释性。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成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共计入汁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说明其潜在影响;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至期末,应当将共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下均数。所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计算凋增股数时将上述公式1进行了简单的变形):

2005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00+20x3÷12=105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240÷105=2.29元

调增的普通股股数二20x(20-15)÷20x(9/12)+10x(20-16)十20x(6/12)4.75万股

稀释每股收=240÷(105+4.75)2.19元

三、我国准则与lAS相比存在的两个问题

对比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会计准则,两个准则在整体计算方法和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这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汁准则的趋同,但趋同不等于等同。每股收益准则对比IAS尚存在—些有待完善之处。

(一)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指标规定得过子笼统

IAS33刘潜在普通股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具体说明,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价物,可转换工具(优先股、普通股)、或有可发行股份、可用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购入期权、卖出期权。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规定了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合同,其他未作进一步说明,连最常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都没有举例说明。对十其什么条件下具有稀释性,何时转换没有进行界定和举例,这对于可转债在我国这么常见的情况下确实不利于实务操作。

对于存在优先股的条件下如何把会计利润调整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也没有相应规定。相比之下,IAS33在这方面规定得很详细,操作性强。IAS33规定:在—个期间内确认的、包括所得税费用、非常项目和少数股东权益在内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应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时,应将可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额(包括当期优先股股利)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扣除金额具体指:第—,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第二,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二)稀释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当前实施的2006年版会计准则在关键环节与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1]。然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却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肩负着稳定边疆、协调民族关系以及维护安定团结等特殊的政治使命,因而相对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来说,其承担的政策性负担较多,同时亦得到政府部门的更多“庇护”,由此可能会相对减少其严格执行2006年版会计准则的激励。其次,少数民族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政府对市场干预的程度更高,政企关系相对密切,尤其是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程度很高,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干预比其它地区更多[2],从而使其经营绩效相对降低。这样,为了应对监管风险,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利用2006年版准则操纵会计盈余的激励可能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再次,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效率相对较低。具体体现在:一是更多的行政制约使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弱化,导致公司治理这一会计信息质量内在保障机制的效率相对低下;二是少数民族地区比较缺乏注册会计师等审计资源,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会计信息质量外在保障机制的效率相对较低;三是少数民族地区较低的法治水平导致投资者权利保护相对薄弱,从而降低了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国有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的可能性。由此本文预期,我国国际化会计准则——2006年版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正向影响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鉴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H1:实施2006年版会计准则后,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相比,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提升的幅度更大。在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内部,由于股权结构不同,国家法人控股企业与国家控股企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也不一致。国家法人控股企业系由政府间接控制,其与政府联系的密切程度可能不及国家控股企业。反之,国家控股企业由政府直接控制,因此其所承担的政策性负担与所受到的行政制约可能相对较多。这样,较之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所承担的较多的政治功能与所受到的更多的行政干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通过其国家控股企业体现出来,从而导致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之间的公司治理效率差异,可能大于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之间的公司治理效率差异,进而导致2006年版会计准则实施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可能大于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换言之,如果假设1成立,那么在实施2006年版会计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中,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所作出的贡献可能要大于其国家法人控股企业。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2:H2:如果假设1成立,那么实施2006年版会计准则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提升幅度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现象,系主要由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大幅上升所造成。

2研究方法

2.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3~2011年沪深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财务资料缺失公司及研究当年新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公布的分类标准,将制造业细分为8个行业,其它行业则按大的门类分,总共分为19个行业(由于两个制造业小行业和文化传播产业数据过少,影响计算因变量盈余管理数据时的分行业回归结果,予以合并)。但在对模型进行回归时,为了避免控制变量过多对模型结果潜在的不利影响,对样本中的公司根据1999年版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分类,总共分为5个行业(公用事业、房地产、综合、工业、商业)。最后获得的样本容量为12552家公司,其中2003年1065家,2004年1186家,2005年1270家,2006年1273家,2007年1330家,2008年1424家,2009年1469家,2010年1600家,2011年1935家。本文所用数据大部分来源于CSMAR数据库,其余部分系通过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整理后获得。

2.2研究设计

本文以盈余管理程度作为因变量,盈余管理程度则用可操纵应计利润绝对值的大小来衡量[3]。可操纵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姜英兵、严婷(2012)[3]所用模型进行修正,建立模型(1)与模型(2),变量定义见表1。

3回归结果

模型(1)、(2)中均存在比较严重的异方差问题。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对其进行修正后,回归结果如表2中的式(1)、(2)所示。模型的F值均通过了检验,说明模型是有意义的。由于模型(1)中的比较基准为非国有企业(MSOE=0,且NOMSOE=0),因而β4、β5就分别代表实施2006年版准则(New=1)对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MSOE=1)、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NOMSOE=1)与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这样,New*MSOE与New*NOMSOE的估计系数之差(β4-β5)就比较了实施该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而(β4-β5)为正,且β4-β5=0的线性约束检验显著(F值42.08,P值0.0000),表明该准则的实施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提升的幅度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假设1得到验证。模型(2)中的比较基准亦为非国有企业(MSOELegal、MSOEState、NOMSOELegal与NOMSOEState同时为零),相应地,β6、β7、β8、β9就分别代表实施2006年版准则(New=1)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MSOELegal=1)、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MSOEState=1)、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NOMSOELegal=1)、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NOMSOEState=1)与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因此,New*MSOELegal与New*NOMSOELegal的估计系数之差(β6-β8)便比较了实施该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而β6-β8=0的线性约束检验不显著(F值0.01,P值0.9395),表明实施该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New*MSOELegal与New*NOMSOEState的估计系数之差(β6-β9)则比较了实施该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而β6-β9=0的线性约束检验不显著(F值2.04,P值0.1528),表明实施该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不显著。换言之,实施2006年版会计准则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提升幅度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现象,并非由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幅度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所造成。反之,New*MSOEState与New*NOMSOELegal的估计系数之差(β7-β8)度量了实施2006年版会计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而(β7-β8)为正,且β7-β8=0的线性约束检验显著(F值42.96,P值0.000),代表实施该准则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上升的幅度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New*MSOEState与New*NOMSOEState的估计系数之差(β7-β9)度量了实施该准则对少数民族地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而(β7-β9)为正,且β7-β9=0的线性约束检验显著(F值19.89,P值0.0000),代表实施该准则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上升的幅度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综上,实施2006年版会计准则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提高的幅度显著大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现象,系主要由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控股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大幅上升所造成,而非源于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人控股企业的结果,假设2得到验证。公司层面控制变量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其中公司规模(Size)、成长能力(Growth)的系数显著为负;财务杠杆(Leve)、盈利能力(roe)的系数显著为正。此外,公司治理方面的控制变量——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z)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