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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陆生环境的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是对工程所在地区地质、地貌的全新塑造与改造,特别是一些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于施工改造规模较大,范围较广,很有可能导致地质破坏、地震灾害等等,具体原因为:地壳应力不断上升,水渗入断层,断层之间的摩擦力减小,度上升,这样就导致了岩石缝隙中的水压力大增。水存入以后,工程水位会不断上升,岸坡土体的抗剪强度受到影响,这样就会出现坍塌、坡体水土流失或者岩石错乱、失稳等问题,堤岸出现渗漏等问题导致水利工程四周或岸边的水体受到严重的污染,必然会形成巨大的生态环境危害。同时,伴随着施工建设的进行,必然会改变一些地貌、改造一些生态环境,这样就容易造成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受到影响,一些陆生动植物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无法获取食物与生存空间,从而将发生迁徙或转移,一些物种甚至面临灭绝的危机。工程施工,例如:新规划的城镇与交通线路等都会侵占与侵蚀原有的动植物生长与生存空间,这样就是对最初生态系统的破坏,会危急到很多物种的生命延续。
1.2对水生环境影响
水利工程同样也会对水生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使原本浅水域变成深水域,原本的活水变成静态的死水,这样的水系、水体变化都必然会对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使他们丧失栖息地,失去原本适合的生存环境。其中大坝的施工建设会引发多方面的生态问题:
(1)堤坝截滞河流。不仅会淹没河流上游的农业耕地,同时也会破坏下游河流的径流规律,会使生物种类减少。
(2)水体流向堤坝后,水流速度会放慢,导致堤坝内部水体温度不均衡,水体的氧气也不断减少,这样自然会耽搁水体中各种生物的生存与成长。
(3)所修建的堤坝河流内部泥沙自然运输、转移的规律,会造成堤坝内部泥沙的堵塞、沉积,这样就阻碍了河流下游与河口等位置泥沙与各种有机物的正常输送,会对水生生物造成极为不良影响,因为一些水体生物,例如:鱼、虾等无法正常迁移繁殖,从而会使水生物种数量减少。
2水利工程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2.1对人口、文物、土地等的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人口迁徙、移民等问题,由于修建大坝难免会破坏原有居住环境、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土地也会被淹没,农民的经济来源收入会受影响,处于原地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会遭到严重影响,甚至面临倒闭的危机。工程建设施工会淹没一些名胜古迹,特别是那些比较珍贵、罕见的文化古迹,这些古迹中蕴含着古代丰富的文化、历史等等,具有深刻的文化价值与深远的历史开发价值,这些古迹被淹没无疑会影响其价值与作用的发挥。
2.2不良疾病灾害
水利工程建设会改变起初的水生环境,会使原有的水体系统遭到破坏,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一些疾病灾害的发生。例如:最初的陆地变为沼泽湿地后,会滋生更多的蚊虫,多种蚊虫的滋容易引发疟疾病,霍乱、伤寒等疾病,而且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时也会带来更加复杂的环境条件变化,甚至导致社会环境规律紊乱,影响人类与动植物的正常生活与生存。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工业三废,例如:废水、毒气以及各种固态废弃物等等都会严重污染社会环境,甚至会对人类的正常生存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3水利工程影响的解决措施
3.1全面确保自然河道的天然功能
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施工必须立足长远,本着生态环保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工程建设选址、施工等方面都要展示出生态环保功效,尽量控制一些带有污染与破坏性质的高端技术的引入,积极维护和保护当地的风景名胜安全,维护文化古迹的文化价值,尽量减少对天然河流与河道的不良干扰,使其能够按照自身规律流通、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才能带来良好的生态效益。
3.2科学优选开发项目
为了有效控制移民、耕地占用等问题,减少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赔偿成本,就要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科学优选开发项目,在正确的位置来开发建设工程项目,选择那些不会对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等造成太大影响的河流实行100%的开发,相反,则要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也要对堤坝工程的建设规模进行科学控制,从而来保证地下水的有力供应,以及平原地区水资源的有效供应,从而维护生态平衡,要本着统筹兼顾、全局出发的思想来优化、调整整个所开发水域的建设施工,要禁止在中下游水域修建堤坝,从而达到水体资源的有效安排与优化配置。
3.3积极修复、调整水生态系统
水生态系统与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关联密切,会影响到水资源的分配、布局,水利工程建设中,要重点、集中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尽量减少对水生态系统的改变与破坏,确保形态各异、形状多样的河流的存在,实现水生态系统同陆地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积极采用科学的工程技术与现代化的环保技术来及时修复与调整已经受到破坏的水生态系统,这样才能全面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生态质量。
3.4科学移民、安抚受灾群众
为了能够减少对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就要积极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积极为他们解决好移民后的安置问题,使他们享受到真的受灾补贴,可以实行投资型的移民政策,也就是对工程建设中所淹没的居民土地、房屋等等实施科学评估,结合国家规定的补偿费用等纳入水利工程建设股份中,确保受灾群众能够享受到工程建设的益处,一旦这个建议得到了允许,势必会使受灾民众得到安抚,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的意义。
4总结
关键词:新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没有成果,新农村建设也不会取得成功,提升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水平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1.1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破坏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水土流失,由于对森林的滥砍滥伐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峻。二是土壤盐碱化,由于农药等化学肥料的滥用,导致了土壤盐碱化问题。三是生物多样性减少,动物的栖息地遭受破坏,大型公共设施的建立以及对动物的非法捕猎都是造成生物多样性锐减的重要原因。四是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的加剧势必会导致土地荒漠化。1.2农村环境污染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民的生产活动,由于在种植作物的时候,无节制地使用化学肥料,造成土地污染,严重情况下,对食品安全问题也会产生影响。二是工厂生产的活动,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无节制不加处理地排放工业废料,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等等。三是农民生活的污染,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并且没有进行集中处理,会扩大污染面积,增加污染程度。1.3农村资源缺乏合理利用。当垃圾产生,但却未进行处理,就会侵占更多的土地资源。同时,“滥砍滥伐之后,没有进行新一轮的植被种植,”这些都会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一些垃圾或者废料堆积在河边,还会造成水污染,农民给作物毫无节制地浇水,缺乏合理性的安排,这些又会造成水资源短缺。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环境的举措
[关键词]校园周边环境;社会微环境;青少年社会化
一、引子:对“双重校门”照片的分析
笔者在北京一所中学进行课题调研时,惊奇地发现这所学校两个门口安装的居然都是“双重的校门”:在高大的铁栅栏大门里面一、两米处又增建了一道半人高的铁栅栏(见图1)。很多人在初次看到这种校门时都颇为不解,并生出连串的疑问。在校门之内为什么又加上这么一层呢?它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原本这所学校只有那道高大的铁栅栏大门,但是后来学校发现这种方式存在问题。学校从早晨上课后到下午放学前实行校园封闭管理,不允许学生外出,校外人员也不得入内。但是,学生和商贩仍能从紧锁大门的栅栏缝隙里互递钱物进行交易(其实不过是购买些雪糕、面包、矿泉水之类的东西)。只要学生冲着马路对面的店铺喊上一声,店主就会把学生要的东西送到门口,完成钱物交易。由此,校园封闭管理的目标就打了折扣,校方于是在正式大门里面增建了这道半人高的铁栅栏“防火墙”,并规定学生不得跨越。在门口传达室人员监督下,效果还算好,只是偶尔还有学生把钱隔着双重校门扔出去,外面的人把面包之类的物品扔进来。
学校为什么要煞费苦心地阻止学生与校外人员接触呢?为什么采取封闭管理呢?道理似乎很明白:保证学校安全,保证学生人身安全,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例如,学校担心学生从校外买到不健康的或不干净的食品,更不允许学生在课间和中午休息时外出,因为校园周边的环境充满了“危险”和“陷阱”。总之,校方不想让学生“出事”,尤其不能于在校期间惹出麻烦。
这样一种教育行为和管理方法反映了教育者的良苦用心,以及对学生可能受到的来自社会的不良影响的担心。实际上,不只是这所学校,在很多教育者的头脑里,都普遍地相信校园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学生有不利的影响,于是只好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试图“阻断”或“杜绝”校内外的联系和互动。这所中学建起的“双重校门”就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折射了我们对“复杂的”(潜台词是“纷繁杂乱的、甚至带着几分邪恶的”)社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忧虑,更折射了我们的期待,那就是希望青少年学生能在学校这方“净土”里健康成长,最好永远都不要掉进社会这个“大染缸”。而且有趣的是,在校园封闭管理问题上,家长的立场基本都是和学校一致的。
在校期间,是可以封闭管理,其他时间呢?学生并不总是呆在学校里(或家里)且有成人监管的。放学后,学校周边的胡同、街道、店铺、公园……到处都是穿校服的学生在活动,他们往往停留很长时间而不愿回家。至于周末,他们的活动区域就更大了,也更加超出了成人的控制范围。显然不可能把孩子的活动只限制在某块“净土”上,他们总要走向社会,而且不是将来才这样,现在他们就会而且要接触社会。因此,这种“双重校门”颇有些反讽的意味:再多的栅栏校门,也挡不住内外互动,阳光以及恶风依然会从缝隙透进来,学生的目光和心灵依然会飞出去;同样,这种“双重校门”还有引发我们反思的价值:校园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就只有不良影响吗?我们能将社会的不良影响“拒于校门之外”吗?为什么认为学生毕业后才走向社会,而不是现在?
二、校园周边环境问题:所谓“整治”
就像这种“双重校门”所潜在意指的,校园周边的环境存在问题,而且这几乎是各方的共识。长期以来,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乃至全社会一直都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问题大伤脑筋,政府部门也一再颁布各种政策、法令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如2005年6月16日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此后,各地都开展了一系列的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行动。可以肯定的是,每次努力“整治”时都是有明显成效的,特别是在一些硬性标准的执行上效果较好。然而,实际问题的复杂性远非很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者所料及的,这些问题也并非采用“治理”或“整治”的思路所能完全解决的。
当社会亟待解决这个问题时,很多学者能提供的也只是这类“整治”论调,很少人对此认真地做调查研究。目前,大多数文章往往是学校里从事思想政治或者学校治安工作的人员有感于实际问题而发表的经验之论。笔者通过对所搜集的至少30篇这类文章的分析发现,它们对校园周边环境的“乱相”的描述大体一致,往往把问题的原因归结到不良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上;这种不良的校园周边环境会让学校里的儿童青少年出现健康问题、安全问题、道德问题、犯罪问题,甚至沾染上黑社会习气,为此,这些文章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校园周边环境。[1-4]我们从这些文章中能获得的往往是尽人皆知的道理或生活经验而已,而仅有的几份研究报告却是关于校园周围噪声、区域规划、创业环境之类的调查分析。[5-8]
综观现有研究,大都很少使用明确的理论框架,也很少深入分析校园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学生学习和社会化的深层影响,更谈不上对个体与环境互动机制的分析。这些研究除了让我们知道校园周边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外,能给我们带来的启发甚少;除了推测不良环境会危害个体成长外,很少展示出人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除了能告诉我们要大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外,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设计完整的应对之策。国家已经颁布了各种政策法规要求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然而,很少有研究者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和调查结果。目前,之所以少有深入研究,可能在于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建构,特别是没有找到对现象能够加以良好概括的学术性概念,没有学术的话语,就无法进行学术的思考和探究。
三、作为社会微环境的校园周边环境
“校园周边环境”这个通常的提法,主要是指以学校为中心的,且是在周围某个范围内的区域。“治理”过程中关心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自然环境、物理环境。例如,校园周围的垃圾堆要清理掉,不允许噪音过高的拖拉机、厂房、集市距离学校太近,学校周围的网吧、娱乐场所要搬走等。此外,还应看到,校园周边环境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环境。例如,街道、景物都有其文化含义,商铺、公园都折射着社会百态。无论是把校园周边环境视为自然物理环境还是社会文化环境,都应认真探讨成长于其中的青少年与这种环境的关系,探讨环境的社会心理意义和教育价值。然而,在现有的社会心理和发展心理的研究中却很少考察作为青少年成长的直接环境的校园周边环境,这种环境恰恰是长期被我们忽视的“社会微环境”[9]的典型样例。
涉及到环境或背景对个体的影响,我们通常想到的就是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等方面的变量,而“社会”往往被视为宏大的背景,只作为我们讨论经验研究结果时的背景因素,弥散于很多研究报告的“讨论”部分,好像社会就是个体直接能面对的家庭、学校等系统之外的那个远远地存在着但很难清晰定义的远端因素,而很少有研究者认识到社会也可以是我们清晰可感的、直接生活于其中的环境系统——社会微环境[9],更少有实证研究考察这种社会微环境及其与个体发展的关系。为此,我们在认真批判现有理论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微环境”[9]理论,并认为校园周边环境就是一种社会微环境,它涉及个体能直接参与的校园周边的社会物质和文化环境及其中能与之发生互动的他人。当学生放学走出校门后,就踏入了校园周边的社会微环境中,街道、店铺、公园、广场、广告、噪音、标语、公路、田野、花草、树木等都构成了他们存在的环境,并为他们直接感知和体验,影响着他们的行为与想法。社会微环境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将改变我们关于个体发展或社会化环境的观念。例如,在讨论城乡青少年成长背景的差异时,就不能像传统上那样只讨论家庭背景、学校教育质量的不同,还应关注校园周边社会微环境的巨大差异。再如,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论调背后隐藏的观念是,环境中恶的、消极的因素必须被排除,不仅校园,而且其周围都要是净土一块。然而,如果把校园周边环境视为社会微环境,视为整个社会文化环境的一部分,视为青少年了解社会的窗口和舞台,那我们就不能简单使用“排除”或“整治”(即使整治,对象也不仅是校园周边,而是整个社会的治理),这种否定性思维来看待环境的影响,更应该以双向的、互动的、生态的、适应的观点来看待青少年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和结果。如果以这种观点来看待人与环境的关系,校园封闭管理的举措或许只是教育者一厢情愿的、简单化的做法,试图使青少年不接触社会,肯定会妨碍其健康的社会化。
总之,社会微环境理论的提出,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校园周边环境的心理意义和教育价值,从而将其纳入学术研究的领域。基于明确的理论框架,我们以北京市东城区一所完全中学为对象,采用质性[10]和定量方法研究了校园周边社会微环境的特点及其与青少年发展的关系。下文结合其中有价值的发现,讨论如何从教育的视角来看待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四、关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教育视野
校园周边环境作为青少年学生在学校和家庭之外接触最多的环境,引起关注的通常是它的消极作用,它对青少年社会化的积极意义并未得到重视。然而,上述调查研究的结果促使我们重新反思这种环境的教育意义以及我们应该采取的立场。
(一)纠正“简单化”的认识和做法
如同前面分析指出的,我们对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关系、青少年与周边环境的互动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和“简单化”倾向。例如,校园封闭式管理的做法就试图阻断这种关系,而非建立良好的关系。在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上,从目标到工作方法都缺乏深入的依据。我们的调查表明,青少年在校外活动的地点,距离学校的平均距离超过5公里,只有约12%的青少年在距离学校500米以内的场所内参与活动,大多数人都在更大范围的区域内活动。也就是说,这个校园“周边”并非我们想象的是完全在校园附近,而是一个相当大的区域。由此,只是整治校园周围100或200米内的环境,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以北京市区为例,5公里内通常有很多学校,如果每个学校的学生都在平均5公里的范围里活动的话,或许应该整治的并非只是校园周边,而是整个北京乃至全社会。也就是,社会治理的意义或许更大,然而社会治理的成本和复杂程度都是无比巨大的。因此,我们看问题的角度应该适当调整。诚然,保持每个学校最近的区域内有良好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现在的“整治”似乎不可废除。但是,在此基础上,应该重视建立学校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关系,积极开展青少年与学校附近社区的互动,鼓励青少年了解和适应社会,而非简单通过“双重校门”或封闭管理对待青少年。
(二)校园周边环境是不可或缺的成长环境
首先,校园周边环境为青少年提供了“多样性”的活动场所。我们的调查表明,青少年所参与的社会微环境既包括封闭性的场所(如运动场所、图书馆、课外辅导学校、书店、KTV或舞厅、电影院、网吧、饭馆),也包括很多在空间边界和功能上并不是很确定的开放性场所(如街道商场、回家或上学的路上、家附近、公园、学校门口等)。这些场所不仅满足了学生的各种需要,也提供了他们接触和了解真实社会的机会。其次,这些场所还具有相当的“不可替代性”。很多场所(电影院、商场)的功能学校里无法实现,学生的各种需求不可能完全由学校满足;而且很多学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也没有帮助和引导好学生。例如,有的学生放学后,在一块刚拆迁平整好的地方结伴踢足球——找一个空的矿泉水瓶子当球踢,踢烂了再回家。他们之所以这样,只是因为学校一放学就“净校”,无法使用学校的操场,而且学校里的足球不让带出来用。很显然,这种教育制度的安排并非总是以学生的发展和需求为导向的。校方的理念是,放学后学生的监护权就应该尽快转给家长,以免出了问题学校承担责任。可问题是,学生并非在放学后立即得到了家长的监护,而是进入了一个没有任何成人监护的校园周边环境里。在这个既非学校,也非家庭的地方,学生们只好自主、自立了。
(三)校园周边环境中的风险与缺憾
首先,恰恰因为缺乏监管和指导,学生在校园周边环境的活动,可能会遭遇到一些风险。例如,他们会去不该去的地方,做不该做的事情。其次,由于校园周边环境是缺乏设计的,也并不是专为青少年服务的,因此存在很多缺憾,并非总是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例如,我们的调查表明,青少年喜欢开展的兴趣活动与实际从事的活动“脱节”。虽然谈到兴趣爱好时青少年较多地认为自己喜欢那些旨在促进自身素质提高的“学习性”活动(如操作电脑、阅读),但实际上他们在社会微环境中参与较多的却是单纯的“放松性”活动,如逛街、娱乐、消费,而这主要因为环境条件所限,譬如想学电脑却没有。再如,访谈中发现很多学生喜欢去快餐店,而目的竟然是那里环境好,适合看书、写作业。由此可见,校园周边环境是需要设计的,学生的活动也是需要指导的。
(四)校园周边环境是青少年群体社会化的重要场所
我们的调查表明,青少年通常(70%以上的比例)是“结伴”一起在校园周边从事各种活动的。同伴以同班同学和同性朋友为主,当然也不乏(甚至亲密的)异性朋友、校外人员等,他们喜欢和同伴在一起的主要原因是有共同语言,能谈得来。同伴群体提供了调节情绪的避风港,是他们形成和表现青少年亚文化的必要条件。调查还表明,这些青少年大多是在周末和每天放学时参与活动,其他时间较少。在这些时段,在校园周边各种场所里,学生不再处于教师和父母的控制下,获得了“自在”的空间,可以自由交流、表达自己的情绪体验,展示属于他们的亚文化和价值观。可以说,校园周边的微观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场域,是他们人际交往和互动的舞台,是增长社会技能、获取交往经验的重要背景,它提供了家庭和学校所未能提供的真实社会经验。
(五)校园周边环境的价值凸显了现有教育制度设计的不足
青少年生活在一个成人主导的社会里,这个社会里各种场所的安排基本都是为了成人的需要。例如,成人为了沟通交流的需要,可以到茶馆、酒吧等场所,而青少年则不适宜去;家里的电话基本为成人控制,孩子几乎没有说点悄悄话的机会;而学校同样是为教师所主导和控制。虽然青少年在学校度过很多时间,但那只是一个学习的场所,几乎没有心灵成长的空间,更没有私密的空间,因为学校为无所不在的权力控制着。就如程天君指出的,在制度化的学校教育与管理中,存在一种“尊崇细节”的传统和流行做法,藉由纪律和日常规范,权力在向无穷小的“小事”的浸透过程中获得了无限胀大的支点与机制,因而形成一种“无所不在”和“时刻警醒”的微观“权力物理学”。这种显微镜式与如影随形式的纪律规范机制在操持学校井然有序运转的同时,也把它塑造成一个窒闷的自我维系的权力规训空间:“自身而心”的权力规训目标,“以小见大”的权力规训机制,“亦得亦失”的权力规训效果。[11]可见,虽然我们强调学生要全面发展,重视个性与社会性发展,但是学校里根本没有这种空间和时间的保证。所有的时间都要学习,所有的空间都被监督和控制着。传统的学校制度安排和环境设计,只是保证了学校是适合课堂学习的场所,而不是个体心灵成长、人际沟通、个性社会性发展的理想地方,校园周边环境恰恰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我们的调查也表明,青少年“渴望”拥有这种自主空间。他们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的主要目的是为放松心情和了解社会等,而且现有的学校和家庭教育没有充分满足这些诉求,因此,青少年要求学校和家庭增加他们的自主空间和时间,满足成长需要。(六)创设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
就像要保护自然环境一样,我们也要为学生的成长创设良好的校园周边社会微环境。基于我们的研究结果和理论思考,[9-11]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校园周边环境问题并非只是“整治”了事,它本质上不只是社会治安或环境治理问题,更是教育问题、心理学问题、社会工作问题。
第二,政府在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时,可依靠的并非只是公安、城管等,更要吸纳教育者、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青少年问题专家等参与。
第三,学校应该给青少年提供更多的课外活动,但并非为了提高成绩,而是为了促进他们社会化,促进成长和发展。
第四,学校的功能并非只是一个学习场所,不应该过分强调对学生的“监控”,而应该增设适宜的“社会化”场所,让学生有心灵成长的空间、人际交流和情绪表达的空间。
第五,应该建立健康的同伴自主的群体组织,而非一切组织均由教师或辅导员等成人控制。
第六,吸纳社会力量,帮助学生现在就走向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而不是关上校门,等他们毕业后才走向社会。
总之,对于校园周边环境问题,教育部门更应该采取“教育的”而非“治理的”思想,关心的重点应该从“环境问题”转向“社会微环境下人的发展问题”,工作重点应该从“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转向“促进青少年在校园周边环境中健康的社会化”。研究者,特别是教育领域的专家亦有责任担当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为我们理解学生,特别是青少年成长与校园周边乃至其他环境的关系提供有价值的学术洞见。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基金资助项目《社会变迁中的青少年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5CSH014)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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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
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作者简介:甘晖,博士后,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基本理论等。
(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2.北京大学中国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摘要 首先,在总结系列具有广泛影响的中西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看法的基础上,论证了在东西方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又考虑到“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的核心特质并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进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分解为人与天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是以整体性的视角对待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和观念的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指以分析性的思路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的总和。其次,论证了四种关系是基本关系。环境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关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要的;二是基本关系之间可以是相关的,但不能是完全相关的;三是在所研究的系统中,所有的基本关系必须是完备的;四是基本关系应该是所描述的系统的各个一级子系统之间的一级关系。主要通过穷举法,发现从三种生产理论或者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层面上看,其中存在九种一级关系,但是有些关系与环境社会系统的研究内容相去甚远,有的具有完全共线性的性质,把这些关系排除在外,剩下四种基本关系,即: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
关键词 环境社会系统;四种基本关系;生态文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 X1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6-011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6.020
拙文“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关系:环境社会系统中的四种关系论” [1]发表后,有读者提出一些疑问,尤其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为什么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分解成人与天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第二,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五种、六种或其它?
现撰文回答以上两个疑问。
1 人与自然关系的分化
先回答第一个疑问。因为这个疑问关乎东西文化的基本方向,为提高说服力,论述是在引用、归纳著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的。
1.1 问题的提出
回顾历史,有三个问题常让我们困惑。
第一,从宏观层面看,将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驱动因素分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2]是否有进一步细化的可能和必要?从现象看,当今世界,西方的思想占据了主要地位。近几百年来,西方世界对自然的认识与利用能力似乎把其它文明远远地甩在后面;但是,目前尚无法解决西方的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环境等困境。而在之前,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国家,并且这种文明延续了几千年。为什么她可以延续几千年?在历史的表象背后是否有深层次的原因,比如,东西方文明的差异?
第二,如果东西方文化确实存在差异,那么是否可以从东方文化中,尤其是从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找出一些积极因素为世界的生态文明做贡献?如果可以,该是什么因素?
第三,如果找到了这样的因素或思想,那么它应该和现有的支撑西方文明的思想之间形成怎么样的结构?
1.2 一些西方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评论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西方文明,自文艺复兴以来,大幅度地释放了物资生产力,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可是在西方的增长模式下,经济子系统的持续扩张也导致了环境与资源困境。
西方的有识之士深刻地意识到西方文明的困境。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如此评论西方价值理性工具化的结果:“身外之物只应是‘披在他们肩上的一件随时可以甩掉的斗篷。(巴克斯特语)’然而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将变成一只铁的牢笼。自从禁欲主义着手重新塑造尘世并树立起它在尘世的理想起,物质产品对人类的生存就开始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控制力量,这力量不断增长,且不屈不挠。今天,宗教禁欲主义的精神虽然已经逃出这铁笼(有谁知道这是不是最终的结局?),但是大获全胜的资本主义,依赖于机器的基础,已不再需要这种精神的支持了。……因为完全可以,而且是不无道理地,这样来评说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3]
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从文化比较形态学的角度,通过西方文化内在逻辑的分析,预言西方文化将走向没落[4]。
“虽然世界的统一,最终在西方的框架中完成。但是,目前在世界上的西方的优势肯定不会继续持续下去了。在一个统一的世界中,十八种非西方文明――四个还存在,十四个已消失――肯定将重新加强其影响。……西方的成分将逐渐地降到适度的地位,这就是有待于由其内在价值与其他那些文化比较所能保存下来的全部东西――现存的与已消失的――正是由于西方社会的扩张,才使那些文化相互联系起来……我们就必须做出必不可少的想象和意志的努力,来打破我们自己国家和自己文化的局限,打破我们短暂的历史所造成的束缚,我们必须使自己习惯于采用作为历史的整体观。”[5]
在去世前的最后一部手稿《人类与大地母亲》中,汤因比还这样充满忧虑与希望地写道:“如果中国人真正从中国的历史错误中吸取教训,如果他们成功地从这种错误的循环中解脱出来,那他们就完成了一项伟业,这不仅对于他们自己的国家,而且对处于深浅莫测的人类历史长河关键阶段的全人类来说,都是一项伟业。”[6]可惜在这部手稿中,汤因比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古代的中国文化能给未来世界带来什么。他对中国的期望是源于比较了众多文明形态之后的的直觉,还是源于深邃思考后得出的、但尚未系统地表达出来的结论,就不得而知了。
李约瑟[7]在论述莱布尼兹和中国古代科学的时候,发出这样的感慨:“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历史矛盾,即,虽然中国文明本身不能产生现代自然科学,但离开了中国文明的特殊哲学,自然科学就是不完善的。”他还说:“欧洲科学是在一个数学的、机械的世界以及笛卡尔和牛顿的世界图像的旗帜下前进的。这种进程在此之前已充分发展了,但它所信奉的自然观不能永久地满足科学的需要;需要把物理学看作研究比较小有机体的科学,而把生物学看作研究较大有机体的科学,这个时代一定会到来。如果发生了这种事的话,科学所采取的思维模式将是非常古老的,非常明智的,而绝不是典型的欧洲式思维。”
费尔南・布罗代尔也一直关注中国厚重的文明。他的夫人这样写道:“我坚信,倘若F・布罗代尔先生依然在世,他会以极大的好奇注视今天的中国对待现代资本主义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布罗代尔持论正确,中国会以独特的她自己的方式改造资本主义。”[8]
近代著名的欧洲裔日本通小泉八云[9]也说:“或者我们的文明,传遍了全地球,不过使许多民族,格外愿意研究我们的破坏技术和实业竞争,不来帮助我们,反来抗拒我们罢了……因为我们所创造的社会机能,正和故事中的恶鬼一般,在我们不能维持他的时候,便恐吓着要吞灭我们。我们这样的文明,真是一件奇怪的创造品……为了它的道德基础,它不能始终作一种社会组织维持下去,这样的断定,乃是东方智慧的教训……我也相信,将来的事情是偏于远东的―并不偏于远西。至少我相信这样,如果以中国而论。”
到此为止,虽然不能说对第一个问题给出了完美的答案,但是我们把目光转向东方、转向中国不算是个夜郎自大、毫无根据的选择。那么,中国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
1.3 一些中国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评论
对人与自然关系上述两个角度在文化上的不同侧重造成了文明巨大的分野。在文明史上,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各有侧重。“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有何区别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区别是思维模式、思维方式的不同。西方文化注重分析。一分为二;而东方文化注重综合。合二为一。”[10]按我们的理解,东方文化侧重于天人关系的体味与阐发;西方文化侧重于人与物关系的揭示和实践。
著名的中国文化研究者钱穆(钱宾四)先生多次提到了中国“天人合一”思想的重要性。在他去世之前不久,更是专门撰文指出其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现将其论文核心观点摘录如下:
“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观虽是我早年已屡次讲到, 惟到最近始澈悟此一观念实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之归宿处。……我深信中国文化对世界人类未来求生存之贡献,主要亦即在此。惜余已年老体衰, 思维迟钝,无力对此大体悟再作阐发,惟待俊来者之继起努力。……我曾说‘天人合一’论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以过去世界文化之兴衰大略言之,西方文化一衰则不易再兴,而中国文化则屡仆屡起,故能绵延数千年不断。这可说,因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自古以来即能注意到不违背天,不违背自然,且又能与天命自然融合一体。”[11]
汤一介[12]高度评价了钱穆的研究成果:“钱先生这篇文章……实为我们提供研究和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之路径。”
季羡林[13]也认同钱穆的观点,并在钱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他对“天人合一”的看法:“据我个人的观察和思考,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是迥乎不同的,夸大一点简直可以说是根本对立的。西方的指导思想是征服自然;东方的指导思想,由于其基础是综合的模式,主张与自然万物浑然一体。西方向大自然穷追猛打,暴烈索取。在一段时间以内,看来似乎是成功的;大自然被勉强满足了他们的生活的物质需求,他们的日子越过越红火。……东方人对大自然的态度是同自然交了朋友,了解自然,认识自然;在这个基础上再向自然有所索取。‘天人合一’这个命题,就是这种态度在哲学上的凝练的表达。东方文化曾在人类历史上占过上风,起过导向作用,这就是我说的‘三十年河东’。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时移势迁,沧海桑田。西方文化取而代之。……世界形势的发展就是如此,不承认是不行的……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在西方文化主宰下,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这些灾害如果不能克制,则用不到一百年,人类势将无法生存下去……现在全世界的明智之士都已同感问题之严重。但是却不定有很多人把这些弊害同西方文化挂上钩。然而,照我的看法,这些东西非同西方文化挂上钩不行。”
张岱年认为天人关系问题“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文化方向的基本问题。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三种学说……最重要的是《周易大传》的‘辅相天地’的学说。《象传》说:‘天地交泰,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所谓裁成、辅相,亦即加以调整辅助。《系辞上传》说:‘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范围亦即裁成之意,曲成亦即辅相之意。《文言》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吉。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此所谓先天,即引导自然;此所谓后天,即随顺自然。在自然变化未萌之先加以引导,在自然变化即成之后注意适应。做到天不违人,人亦不违天,即天人互相协调。这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理想,亦即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道路……这种天、人协调的思想在中国文化史上居于主导地位。[14]”
由此可见,李约瑟同意中国哲学具有有机的特质并认为其具有潜在的价值。钱穆、季羡林、张岱年、汤一介则指出或认可“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的核心特质。此外,季还明确指出这种特质导致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走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没有挽救的办法呢?当然有的。依我看,办法就是以东方文化的综合思维模式济西方的分析思维之穷……在西方文化已经达到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把人类文化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13]”
1.4 小结
综上所述,从人类文化史角度来看,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是合理的,我们分别称之为人与天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是以整体性的视角对待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和观念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需要说明的是,“天”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多种含义,在本文中使用“自然”这一含义;至于其它的含义是否同时成立,本文不做探讨。人与物的关系是指以分析性的思路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机械唯物论。这两种关系是理想型。
如果“天人合一”确实如钱宾四先生所说的,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那么,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划分也有利于这个观念的传播。再从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和可能的解决途径的角度来看,这种划分也是必要的。
回答了两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中国的天人合一观对世界文明的未来可以有所贡献,那么,在环境社会系统里,要把天人合一观放在什么的结构中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前文[1]所述,即基本思路是根据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将其分解为人与天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加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共四种关系,统一在三种生产理论的框架内。
2 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基本关系
这部分回答第二个疑问。
2.1 三种生产理论的(简化)物质流模型
三种生产理论可以用图1中的简化模型表示[15]。其中涉及人力,而人力包括物质性的一面和非物质性的一面。早期的研究侧重于环境社会系统中物质流动过程的描述,没有详细叙述人的意识或者说能动作用是如何影响物质流动的。此外,为了凸显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的重要性,图1把物资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子系统中产生的废弃物单独列出。
为了着重说明三种生产理论中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动,可以将图1进一步简化。第一,将“废弃物”框去除,把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子系统中产生的废弃物直接和环境生产子系统相连。第二,只考察人力作用的物质性一面,暂时不考察人力作用的非物质性一面。第三,如前文[1]所述,本文的环境包括宇宙在内,因此,图1最下端代表自然力的箭头就不必要了。这样得到图2。
毋庸置疑,当今世界,三种生产的物质流动出了问题。其原因何在?在环境社会系统中,是人影响了物质流动。人是如何影响其物质流动呢?下面我们侧重考察人力的意识的一面,意即人的能动的一面对环境社会中物质流动
的影响。这里的意识是广义的意识,包括心理学上所说的潜意识和前意识在内。
2.2 三种生产理论框架中的四种关系
把四种关系与三种生产理论联系起来,可以得到图3。于此过程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还原论的方法。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说,由于人的生产消费物资生产提供的生活资料和环境生产提供的生活资源,因此,可以抽象化地认为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提供的物质是先集中到人的生产这个子系统,然后再在该子系统内完成分配的。我们知道,分配是人与人关系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此外,人的生产中还包括人力资源的生产,而人力资源的生产过程也离不开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作者把人与人的关系主要定位在人的生产这个部分是合理的。应该看到,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身、人与天、人与物的关系之间存在交互作用,但是不把它暂时地与其它关系分开来,恐怕就无法继续深入地分析。所以分析的方法是必要的。
各种关系之间的交互作用将另文详细讨论。
类似地,就人与物的关系来说,我们抽象地把环境资源以及人力资源集中在物资生产子系统中,在人的生产和物资生产这两个子系统之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它是否包含有其它关系呢?应该还是有的,比如说水稻种植过程虽然包含着对“不违农时”等天人关系的理解,但其主要体现了人对自然物的利用能力,因此应该把这个过程放在物资生产子系统中。此外,在现代以西方的物质文明为主导的世界秩序中,人对自然的利用能力越来越强,物资生产量越来越大,把物资生产子系统和环境生产子系统分开考虑也是合理的。因此,人的生产和物资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主要体现的还是人与物的关系。
人类对待环境生产的态度和人类整体性地看待自然的态度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人与天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人的生产子系统与环境生产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在实际生产中,处理、消纳污染物的过程可能和物资生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三种生产理论把消纳污染物和产生资源的过程抽象化地集中在环境生产这个子系统内。另外,在这个子系统里,自然力发挥的作用应该大于人力的作用。“生物圈Ⅱ号”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自然环境系统的重要性。又如,Costanza[16]认为,保守地估计,生态系统服务的年产出是160 000-540 000亿美元;而当时全世界的年生产总值为180 000亿美元。
2.3 从物质和精神(能动作用)的角度看四种关系
四种关系中,人与自身的关系是指人的动机。动机指向的对象有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的,一类是意识的、或精神的。这两类对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对于音乐家来说,演奏好乐曲、谱写出好的乐曲的行为背后有着他们的精神追求,但是这种精神追求一方面可能给其带来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经济行为。把动机指向的对象分成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类是一种便于论述的、分析性的、还原性的思路。在真实的世界中,两者常常是密不可分的。
除了人与自身的关系以外,其他的三种关系也都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对四种关系的影响与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在处理这四种关系的时候,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能动作用及其反作用。据此,可以将图3中的四种关系分解,如图4所示。如果图4中表示的是人的动机对象偏于精神的一面,且表现了人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人对人与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人对人与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那么这个图就是一定动机取向下的能动作用图;如果图4中表示的是人的动机对象偏于物质的一面,且表现了人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人对人与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人对人与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那么这个图就是一定动机取向下的物质流图。
把图4中各边中偏于精神的一面和偏于物质的一面组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得到图3。
图3和图2相比较,多了两条表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的弧线;少了一条连接物质生产子系统和环境生产子系统的边。需要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的弧线的原因前面已经说明了。少了一条连接物质生产和环境生产的边是由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物资生产水平下,物资生产子系统需要向环境生产子系统索取的资源量和排放的废物量是确定的。类似地,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人与天的关系下,环境生产子系统所能提供的生产资源的量和环境容量也是确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从物质流层面上看,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关系是重要的,但是考虑到人的各种能动作用以后,这条边就不宜作为基本关系之一来处理。或者说,由于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人,如果人能处理好人与天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相应地,就把天与物的关系处理好了。所以把天与物的关系包含进来是一种冗余,类似于计量经济学中的“完全共线性”。计量经济学认为,在用若干解释变量解释被解释变量的时候,允许解释变量之间存在部分共线性,但是要避免解释变量之间完全共线性的现象。
2.4 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
在四种关系以外,是否还有其它的关系可以作为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的基本关系,依作者的理解,必须有几个条件。第一,它是必要的。也就说,在解释环境社会系统中意识与物质的相互作用时是不可或缺的。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四种关系的必要性。第二,基本关系之间可以是相关的,但不能是完全相关的。由于完全相关的关系之中必定有一个可以从其它关系中推出,所以应该将这样的关系排除在基本关系之外。如前所述,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就属于此类可以排除在基本关系之外的关系。第三,在所研究的系统中,所有的基本关系必须是完备的。第四,基本关系应该是所描述的系统的各个一级子系统之间的一级关系。
马世骏等[17]在1984年明确提出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概念。Herman Daly(转引自Sylvie Faucheux, 1995)也在1987年提出可持续发展包括并且根植在三个分离的领域:经济、社会、生态[ 18]。叶文虎等[15]于1997年提出的三种生产理论,源于认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并将其命名为“环境社会系统”。在这里,经济是人类社会这个子系统的组成部分,生态是自然环境子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从物质流角度看,环境社会系统中客观地存在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三种生产活动。
由于三种生产理论描述的是环境社会系统(即世界系统)的物质流运动,从宏观层面上看,其描述对象是完备的,意即可以包罗世界系统中的“万象”。
单从三种生产的物质流图来看,其中存在三对物质流的关系。如果把人的意识和三条边对应,就有了三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物与天的关系。再加上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一共有五种关系。再从字面来看,还可以有:物与物的关系、物与自身的关系,天与天的关系,天与自身的关系。所以,从文字角度看,在这个系统中一共可以找到九种关系,但是我们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呢?
首先,前面已经论述了为什么基本关系中没有天与物的关系。
另外,如前所述,天是整体性看待自然情况下的自然,它包含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整体性的自然;另一层是用整体性方式看待自然中的存在时,该存在即是天的一部分。我们先来看前一层意思,即天是整体性的自然,这时,天与天的关系,天与自身关系应该只属于文字上成立,而实际上不一定成立的关系。如果一定要“钻牛角尖”的话,那么这两个问题可以转换成:我们的宇宙之外还有宇宙吗?如果有的话,宇宙和宇宙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的宇宙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这些问题都属于哲学的本体论范畴。其中,天与天的关系不在本文讨论的环境社会系统所及的空间和时间尺度内;而天与自身的关系则未在环境社会系统中表现出现实的重要性,所以未体现出需要将其列为基本关系的必要性。因此,本文不把这两种关系列入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之列。
再来看为什么没有物与物的关系。物是分析性看待自然时的自然,它同样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指自然中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另一层是用分析性的方式看待自然时自然中的存在。不管怎样,它们都是自然中的个体。如果这两种物都与人发生直接的、或有显著影响的间接的联系,那么我们可以把这种物与物的关系归并到人与物的关系中。如果这两种物不与人发生联系,或者发生无显著影响的间接的联系,那么我们可以将这样的物与物的关系归于人与天的关系中。类似地,也可以这样处理以整体性方式看待自然中的存在是自然的一部分时,存在与存在之间的关系。
最后,还有一个物与自身的关系。对于非生物来说,物与自身的关系同样是一个只在文字上成立的关系,故无法列入基本关系之中。而对于非人类的生物来说,如果生物学家感兴趣的话,该关系应该是生物学的研究内容,而不应当作为环境社会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
3 小 结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通过穷举法,发现从三种生产理论的视角看,其中存在九种一级关系,但是有些关系与环境社会系统的研究内容相去甚远,有的具有完全共线性的性质,把这些关系排除在外,剩下四种关系,即: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
这四种关系都是必要的、非完全相关的,而且足以表示环境社会系统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的结构,符合前及的基本关系的几点要求,因此我们把它们称为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这四个一级关系之间还存在交互作用,这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由于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级关系的衍生关系,因此二级关系也不列入基本关系中(所谓n级关系是指相互作用的若干个子系统都是,或者其中最(较)低层次的子系统是,环境社会系统中的n级子系统)。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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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Discussion on Four Basic Relationships in Environmental-social
System/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GAN Hui1,2 YE Wen-hu2
(1. School of Economics/Schoo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7, China;
2. Center of Chin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search,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