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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资薪金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资薪金制度

工资薪金制度范文第1篇

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我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34号公告的解读,作更加细致的深度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与遵照执行。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4号公告扩大了工资薪金税前支出扣除范围,缩小了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发生变化,可能增加了企业税前扣除额。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在实际处理过程应注意实质和形式的合理结合。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34号公告,企业在上述范围内的福利性补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2.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如按照北京国税原执行口径,2014年12月份计提的2015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这样出现来回调整,2014年年度汇算时,先纳税调减2013年12月份计提2014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同时纳税调增2014年12月份计提2015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尚未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则对于2014年12月份计提的2015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不需要再做纳税调增;已经做了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尽快在5月31日之前做更正申报,并申请退税。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4号公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两种情况,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4号公告施行时间

工资薪金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销售 薪酬 激励

引 言

销售人员作为企业和客户之间的联系纽带,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直接接触,通过在公司和客户之间提供双向信息和劝说购买,以期达成和增加销售。在当前多变的经营环境和客户需求目益个性化的市场上,销售人员成为了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素。所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要想有效激励销售人员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圆满完成销售任务,实现企业目标,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在众多的激励手段中,薪酬激励在现代企业激励机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薪酬是企业激励机制中最核心的要素,是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的最基本手段。作为企业管理的重心,销售人员的薪酬激励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1.销售人员薪酬激励研究的现状

销售人员的薪酬激励是以激励理论为基础,结合营销管理和薪酬管理的相关理论发展起来的。针对销售人员的工作特点,目前存在三种最基本的薪酬制度:纯佣金制、纯薪金制、薪金佣金混合制。纯佣金制对销售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非常高而且挑战性极强的薪酬制度。单纯佣金制对销售人员的直接刺激是销售量或者销售额,因此销售人员工作的核心过程就是追求高销售量和销售价格。薪金佣金混合制采用以上两种薪酬制度结合的方法,对销售人员的薪酬部分采用固定薪金制,而另一部分采用浮动的佣金制。只有少数的公司采用纯薪金制或纯佣金制,大部分的公司采用两者的结合。然而,薪金与佣金的比例各个公司的差异很大。

2.目前销售人员的薪酬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2.1激励形势单一。缺乏创新无论多么完善的薪酬激励手段,都会因为长时间没有变化的使用而失去效力。很多时候管理者在面对不同的问题的时候采取相同的激励方法,并且希望能够得到相同的效果。其实不同时期的销售人员其需求是不一样的,所以渴望得到的激励形势也不一样,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即使是同一个人在其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就会上升到较高层次的需求,这就要求领导者在面对不同时期、不同的销售人员的时候能够给予不同的激励手段。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证激励政策的有效,才能刺激销售人员的积极性,适应市场的变化。

2.2过度依赖激励激励作为。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部分企业经理人常常过度依赖激励,认为激励是万能的,把激励政策的制订凌驾于一切之上,却没意识到激励政策的盲点。销售人员的工作的绩效水平其根本所在取决于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积极性,根据巅峰理论,当员工的能力已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很难再有明显的提高,销售人员在刚开展销售工作的时候通过薪酬激励能够使其能力得到较大的提升,但是当员工的能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薪酬激励也何能发挥作用。而管理者不重视这方面的内容,过度的依赖激励,想通过激励来使员工的销售业绩不断上升,很多时候不仅起不到刺激销售人员积极性的作用,反而会因为薪酬的原因增加销售人员的压力,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而又无法完成任务的时候,销售人员就可能不堪重负,只好选择离开组织。

3.销售人员薪酬激励方法的发展方向

针对销售人员工作的特性,可以采取不同的薪酬激励的方式已达到实现组织目标的目的。在当前实践中,复合薪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在工资+佣金。这种薪酬制度下,销售人员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基本薪酬,然后再按销售业绩领取佣金,但佣金率比佣金制模式下的要少得多。纯工资模式和佣金制模式的调和,虽使销售人员的收入有所减少,降低了他们的风险、增加了他们的安全感,有助于弥补薪金制与佣金制两方面的不足,但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综合了二者的缺点。

第二:在工资+奖金。这种模式下,销售人员除了可以按时领取一定的工资之外,还可以因为完成一定量的销售工作而获取许多奖金。不同的是,佣金直接由企业短期绩效表现决定,而奖金和业绩之间的关系却是间接的,只有当销售人员所达成的业绩超过了某一销售额时才能获得。然而如果奖金不与员工对企业的长期销售绩效的贡献挂钩,而使其固定化,奖金就会演化成一种变相的薪金,其激励功能就会消失。因此,必须使奖金与销售人员对企业长期销售业绩所作的贡献形成准确而固定的联系。

第三:工资+佣金+奖金。在这种薪酬制度下,销售人员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基本薪酬,再按销售业绩领取佣金,还可以按其对企业长期销售绩效所作出的贡献获取一定数量的奖金。它兼顾了薪金、佣金和奖金三种薪酬形式,在以销售业绩为主要考核指标、利用佣金和奖金以促进销售工作成效的同时,增加了销售人员的安全感,提高了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有利于销售工作的良性发展,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结论

薪酬激励不仅是一种科学,更是一种艺术。三种薪酬形式的有效配合,既使销售人员具有安全感,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企业能对销售员形成有效的控制,又为销售费用对销售额的最适比率提供了保障和激励。因此,尽管复合薪酬模式为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功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思路,但是到底采用那一种激励方式,还要取决于企业家的管理风格及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文献:

[1]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赫尔曼・阿吉尼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菲利普・科特勒、梅清豪译.营销管理第11版[M],上海:上海人们出版社,2003.

工资薪金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导游薪金培训激励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是与游客接触最密切的职位之一,由旅行社组团的旅游消费活动主要是通过导游的沟通来实现,他们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旅游消费行为,进而关系到旅行社的生存与发展。

然而,现今由于导游薪金制度有待改善,导游自身素质问题以及对导游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导游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更谈不上优质服务了。本人就如何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拙见。

一、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金制度

目前大多数导游人员属于“三无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和无明确劳动报酬。不合理的薪金制度极大地挫伤了导游人员的服务积极性,使得服务质量再好的导游也会滑向“导购人员”,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建立合理有效的导游薪金制度,有助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1.综合考量,确定导游的报酬水平

旅行社应立足于导游等级和工作能力设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打破唯职位是举的分配体系,要配合实行以职业技能等级高低论待遇。通过对导游的学历、职称、工作表现和从业经验以及导游等级等方面综合测评,确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扩大收入差别。

依据游客满意度和工作量发放导游人员的带团津贴。导游人员带团津贴的发放要在游客满意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带团队的人数、游程、时间等因素。

参照旅行社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确定公平收入。旅行社要根据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结合导游人员的工作特点确定其收入水平,体现企业薪金发放的公平性,调动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导游小费给付的明确化、制度化、规范化

小费制度的完善既有助于导游与游客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又增加了导游人员的正式收入,还可以减少导游私拿“回扣”而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严格说来,服务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小费(tip)和佣酬(commission)。各地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客源状况和接团要求,制定具体的小费给付标准,定出每位游客应付的小费下限,再由客人视导游的服务质量浮动。这样,将导游的小费收入与其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导游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获得较高的物质回报。

二、对导游人员进行有效培训

导游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培训是提高其素质的有效途径,应贯穿于导游员队伍建设的始终。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员工上岗之前的一种系统化的培训。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行业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新导游员进行岗前培训,应该成为一种制度。抓好导游岗前培训,就为以后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奠定了基础。岗前培训的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使新导游员掌握带团所必备的服务意识、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能独立带团。

2.在岗培训

在旅游淡季或某个必要时段,对导游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在岗培训就是对已积累一定导游工作经验的导游员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使其工作能力不断增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三、对导游人员进行合理激励

激励是通过对导游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动力的激发和强化,使之提高对导游工作的投入程度,要针对不同导游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

1.情感激励

情感激励就是利用情感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原理,通过增长导游员的正面情感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方式。

情感激励能否具有激发效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使导游员在感情上有一种归属感。导游员被信任,就能增强其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给予生活上的关怀,使导游员的感情有切实的着落点。旅行社对导游给予生活上的关怀,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健康、孩子等问题,将会大大加强其归属感。

2.奖惩激励

奖惩激励就是通过奖励和惩罚等手段来助长或削弱导游人员行为的一种激励方式,是以导游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为基础的。奖励和惩罚都必须公平合理,对导游员的评价要公正、客观。奖惩同其工作绩效挂钩,奖惩的标准要保持一致,否则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导游服务质量管理

1.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的监控体系

为确保导游活动计划目标的体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监控体系,使导游服务的静态标准最终能转化为实质性的质量提升。

2.控制导游服务的偏差

由于许多不可测因素对导游工作的干扰,导游服务行为可能会偏离质量标准。控制导游服务中的出现的偏差,也是监控导游服务质量的一个主要内容。

对导游员的带团活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导游带团活动的跟踪检查,要成为一种日常性的制度,导游服务过程中出现偏差时,要果断采取纠正措施。

工资薪金制度范文第4篇

目前大多数导游人员属于“三无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和无明确劳动报酬。不合理的薪金制度极大地挫伤了导游人员的服务积极性,使得服务质量再好的导游也会滑向“导购人员”,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建立合理有效的导游薪金制度,有助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1.综合考量,确定导游的报酬水平

旅行社应立足于导游等级和工作能力设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打破唯职位是举的分配体系,要配合实行以职业技能等级高低论待遇。通过对导游的学历、职称、工作表现和从业经验以及导游等级等方面综合测评,确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扩大收入差别。

依据游客满意度和工作量发放导游人员的带团津贴。导游人员带团津贴的发放要在游客满意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带团队的人数、游程、时间等因素。

参照旅行社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确定公平收入。旅行社要根据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结合导游人员的工作特点确定其收入水平,体现企业薪金发放的公平性,调动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导游小费给付的明确化、制度化、规范化

小费制度的完善既有助于导游与游客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又增加了导游人员的正式收入,还可以减少导游私拿“回扣”而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严格说来,服务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小费(tip)和佣酬(commission)。各地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客源状况和接团要求,制定具体的小费给付标准,定出每位游客应付的小费下限,再由客人视导游的服务质量浮动。这样,将导游的小费收入与其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导游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获得较高的物质回报。

二、对导游人员进行有效培训

导游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培训是提高其素质的有效途径,应贯穿于导游员队伍建设的始终。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员工上岗之前的一种系统化的培训。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行业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新导游员进行岗前培训,应该成为一种制度。抓好导游岗前培训,就为以后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奠定了基础。岗前培训的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使新导游员掌握带团所必备的服务意识、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能独立带团。

2.在岗培训

在旅游淡季或某个必要时段,对导游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在岗培训就是对已积累一定导游工作经验的导游员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使其工作能力不断增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三、对导游人员进行合理激励

激励是通过对导游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动力的激发和强化,使之提高对导游工作的投入程度,要针对不同导游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

1.情感激励

情感激励就是利用情感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原理,通过增长导游员的正面情感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方式。

情感激励能否具有激发效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使导游员在感情上有一种归属感。导游员被信任,就能增强其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给予生活上的关怀,使导游员的感情有切实的着落点。旅行社对导游给予生活上的关怀,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健康、孩子等问题,将会大大加强其归属感。

2.奖惩激励

奖惩激励就是通过奖励和惩罚等手段来助长或削弱导游人员行为的一种激励方式,是以导游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为基础的。奖励和惩罚都必须公平合理,对导游员的评价要公正、客观。奖惩同其工作绩效挂钩,奖惩的标准要保持一致,否则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导游服务质量管理

1.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的监控体系

为确保导游活动计划目标的体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监控体系,使导游服务的静态标准最终能转化为实质性的质量提升。

2.控制导游服务的偏差

由于许多不可测因素对导游工作的干扰,导游服务行为可能会偏离质量标准。控制导游服务中的出现的偏差,也是监控导游服务质量的一个主要内容。

对导游员的带团活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导游带团活动的跟踪检查,要成为一种日常性的制度,导游服务过程中出现偏差时,要果断采取纠正措施。

五、结语

影响导游服务质量的因素是多元化的,要提高导游服务质量需要导游、旅行社以及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总之,导游要站在游客的立场上,努力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和能力,尽可能的提供满意服务;旅行社对导游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有效的激励,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对导游服务质量要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规范导游的行为;各职能部门在各方配合与努力下,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这样,我们的导游服务质量定能得到加强与改善。

参考文献:

[1]陈天啸.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J].旅游学刊,2006,(4):62-63.

[2]郭鲁芳,金慧君.旅行社及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均衡发展机制探究[J].旅游学刊,(12):60-62.

[3]陈永发.旅行社经营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陈永发.导游学概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9.

工资薪金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 效率

随着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事业单位广泛采用以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在实践中,为了激励和考核员工完成各类目标任务,多数单位实行基本工资按月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则按月部分发放,其每月未发放部分,待年底依据各人的目标考核完成情况,一次性进行发放。有的发放每月绩效工资的80%,有的发放每月绩效工资的50%。因此,年终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的数额差异比较大。由此产生的对绩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差别也非常明显。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具体包括11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相关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同此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一计征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按工资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导致的税负过高问题。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分析

然而,在具体实务中,笔者通过比较仍然认为此种做法的后果是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重。现举例说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2014年1至12月每月发放工资2900元,该年12月31日一次性领取绩效工资20000元。

[解析1]按照税法计算:首先,计算该笔绩效工资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月工资=[20000-(3500-2900)]/12=1617(元),其次,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105元。

12月应纳税额=[20000-(3500-2900)]*10%-105=1835(元),因为1-11月各月工资薪金低于免征额,因此全年只在12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835元。

[解析2] 按照个人所得税概念计算:首先,计算该笔绩效工资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月绩效工资=20000/12=1667(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667+2900)-3500=1067(元),其次,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67*3%*12=384.12(元),因为全年每月薪金等额发放,且超过免征额,故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84.12元。

(1835-384.12)/ 384.12=3.8倍

将两种方法计算结果比较,可见在年收入总额不变得情况下,由于薪金发放时间不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纳税人实际应负担的税负提高了3.8倍。

例2:某单位职工张某2014年1至12月每月发放工资4250元,该年12月31日一次性领取绩效工资35000元。

[解析1]按照税法计算:首先,计算该笔绩效工资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月绩效工资=35000/12=2917(元),其次,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105元。

应纳税额=35000*10%-105=3395(元),12月基本工资应纳税额=(4250-3500)*3%=22.5(元),1-11月应纳税额=(4250-3500)*3%*11=247.5,最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3395+22.5+247.5=3665(元)。

[解析2] 按照个人所得税概念计算:

首先,计算该笔绩效工资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月绩效工资=35000/12=2917(元),其次,每月应纳税所得额=(2917+2450)-3500=1867,每月应纳税额=1867*10%-105=81.7(元),全年应纳税额=81.7*12=980.4,(3665-980.4)/980.4=2.7倍,将两种方法计算结果比较,可见在年收入总额不变得情况下,由于薪金发放时间不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纳税人实际应负担的税负提高了2.7倍。

如果排除速算扣除数重复扣除因素,则例2[解析2]中应纳税额=1867*10%*12=2240.4(元)。与例2[解析1]结果对比为(3665-2240.4)/2240.4=0.6倍,仍然可以看出按照税法计算出的税负明显高于纳税人实际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