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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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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保障基本与承受能力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刚性比较强,一旦确定下来,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后要调整也是能上不能下的。考虑到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启动阶段必须坚持低水平起步,先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由于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实行社会共济,依靠社会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共济性就越强。因此坚持低水平起步与广覆盖是统一的。只有低水平,把参保门槛降低,才能让更多的居民有机会参保进来,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只有广覆盖,更多的居民参保进来了,社会保障共济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制度的有效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才能可持续运行下去。当然,我们所说的低水平并不是人为的降低标准,而是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相适应,确定保障标准,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正确处理好群众自愿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实行自愿原则,主要考虑到参保对象都是非从业居民,收入状况和参保缴费能力各不相同,不能强迫他们参保。但是保障群众健康,化解群众大病风险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为了能够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要从思想上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挖掘已受益人群中的典型,让群众知晓参保的好处,不断提高参保积极性;要从政策上引导,通过财政补助、提高待遇等手段,逐步增强制度吸引力。对于所有参保的居民,政府都要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对于确实缴不起费用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众,政府要给予更多的补助,确保他们能够参保。同时,要切实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让参保的群众在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环节感到方便。

(三)正确处理好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的关系。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的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搞一刀切。三个县既要认真贯彻好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又要结合各自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水平、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努力创出工作特色。各区在组织实施时,也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不违背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来推进工作。

(四)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关系。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多项制度的工作,要注重统筹考虑相关制度的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既要避免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方面的冲突,也要建立通道,保证参保对象“身份”变化后医疗保障的有效转换和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系,建立和形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特别是要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让更多的病人放心地享受就近的医疗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必须摆到突出的位置,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市政府已建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并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预算工作,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低保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衔接,指导社区做好城镇居民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配合做好中小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和费用代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公费医疗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加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衔接;卫生、药监、物价部门要结合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为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卡等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由社区居委会、乡(镇)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条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第十九条标准降低10%。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门诊特大病种,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吸毒、斗殴、违法犯罪、自残等原因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大病诊治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未建立社区医疗机构的,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一、单位缴纳

用人每月每月会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用于缴纳医保费用,每月再统一由单位的财务部门去社保部门进行费用缴纳。

二、个人缴纳

1、本人前往携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部门缴纳每月应该缴纳的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公平性;Kakwani指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58

1研究背景

我国从2003年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为“新农合”),2007年起又在城镇范围内试点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为“城居保”),从而在制度领域内达到了全民医保。截止2014年底,新农合参保人数7.36亿,参合率98.9%,人均筹资410.89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31,449万人,基本达到了全民医保。医保费用的筹集因为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在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的过程中的扣费方式,以及不同的筹资方式下,政府如何给予财政支持等问题所以备受关注。

基金筹集作为医疗保险整个资金链的入口,在医疗保险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医保资金筹集的公平性得不到有效保证,那么就无法实现整个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克利福德・卡马拉等人认为在公平的筹资体系中,每一个人对于其所负担的疾病风险应依据个人的支付能力进行,而不是疾病的程度。因此本文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的角度进行研究,城居保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参保人群类型复杂,没有比较科学的筹资标准,因此,本文将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进行分析。

2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2.1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城居医保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有没有体现其公平性主要取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的医疗负担,而体现居民医疗负担的指标主要有医疗保健支出、自付医疗保健支出与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其中,个人现金支出不包含实物性质的支出,有些农村家庭在某些医疗方面可以自给自足,这部分应该计算却没有计入,因此用这个指标不能很好的研究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自付医疗保健支出反映居民医疗负担最为准确,但是它受到数据来源限制,很难同医疗补贴分拆;而医疗保健支出虽然包含自付医疗保健支出与医疗补贴,不够精准,但数据最易取得,所以,本文将采用个人消费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支出数据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公平性进行分析。

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最新数据。由于2007年城居保于城镇居民中开始试点运行,因此,本文对于城居保筹资公平性分析采用2007年及2011至2012年这四个年度的数据进行。

2.2研究方法

筹资公平性的重要方法主要有泰尔指数法、Kakwani指数法等,其中泰尔指数是依据信息量和熵来考虑系统的差异性以及不公平性,研究各地区之间或者个人之间的筹资公平性比较合适。Kakwani指数是基尼系数减去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数所得到的差额,其数值可以表示为洛伦兹曲线和集中曲线之间面积的2倍,当Kakwani指数为负,即洛伦茨曲线处于集中曲线下方时,筹资是不公平的,反之,则是公平的。Kakwani指数适合于对整体水平上筹资的公平性进行评价,可以较好的反应筹资系统是否公平即具有累进性。因此,对于本文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的评价,运用Kakwani指数评价法比较合适。

Kakwani指数=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数-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和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涤陕迓鬃惹线和集中曲线的拟合方程推导得出,用以测定洛伦兹曲线和集中曲线背离完全均等状况的程度。基尼系数和集中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

基尼系数G=(OAL的面积-曲边形OALC面积)/OAL的面积

3实证分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评价:

中国统计年鉴中,将城镇居民按收入由高到低分为最低收入户(10%),较低收入户(10%),中等偏下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户(20%),较高收入户(10%)以及最高收入户(10%)这七个等级,分别用I、II、III、IV、V、VI、VII表示,这些不同收入家庭2011、2012以及2007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如表1所示。

由于保健支出的集中曲线与洛伦兹曲线横纵坐标都是相应指标的累计百分比,所以根据上表1中的数据应用excel得到下表2数据。

运用excel,分别以2007年、2011及2012年以按收入由低到高的人口累计百分比作为横坐标,将医疗保健支出累计百分比作为纵坐标画出对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集中曲线;再以相应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百分比作为纵坐标画出洛伦兹曲线,如图2、图3、图4所示。

根据集中曲线和洛伦兹曲线得出拟合方程,求出各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的基尼系数、集中指数和Kakwani指数。

从上述曲线图和表格可以看出:

第一,2007年与2011、2012年一样,集中曲线普遍位于洛伦兹曲线上方,体现在表3中Kakwani指数始终为负值,说明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公平性从2007年开始一直是累退的。

第二,每一年度最低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都是最高的,始终高于6%,2011年甚至达到7%,而最高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始终最低,位于3%-4%,说明较高收入人群承担的筹资负担远低于低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中将更多的钱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相应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性支出明显减少。

第三,2007年集中曲线与洛伦兹曲线之间的面积明显小于2011和2012年,说明虽然实行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达到了“量”的覆盖,但没有真正体现公平,反而比未实行前更加的不公平。这一现象也可以从这些年的Kakwani指数中看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刚实施时,Kakwani指数为-0.07785,而2011和2012年的Kakwani指数绝对值都大于2007年,且绝对值呈递增趋势,即城居保筹资越来越不公平。

4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述数据和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

个结论: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用于医疗保健的费用也在逐年增加。

第二,公平的筹资体系要求低收入层次的人群负担较低筹资比例,高收入层次人群负担较高筹资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并没有改变筹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从2007年到2012年,低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始终遥遥领先,医疗保健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过大,筹资具有累退性。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提高制度的强制性,明确居民的缴费责任。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逐渐增加强制性,比如可以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挂钩、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等,让居民充分明确并履行自己的缴费责任。第二,开通多元化,多层次的筹资渠道。根据一定比例来提高政府的投入水平,且相应的降低居民的自付比例是提高医保筹资公平性的重要途径,尽可能将社会筹资方式纳入医保筹资体系中,比如实行征收不良行为税(如烟草税)等来实现筹资的多元化。第三,需要评定公平科学的筹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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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会计制度

为建立覆盖城镇全体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铺开的试点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各地纷纷结合实际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先后开展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步显现,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没有配套的统一、独立、规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导致居民医保试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理论和制度依据,给账务处理、数据汇总、报表制作和报送等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虽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中提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核算”的指导性意见,但由于没有制度性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报表式样等供各地参考,各地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科目体系和报表式样,导致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报表格式、报表内容的计量口径不统一,上报的数据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笔者认为,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但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由于在参保范围、缴费办法、医疗待遇等制度设计中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一)参保范围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具有强制性。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无强制性。

(二)筹资方式和水平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构成,缴费率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后与单位缴费部分一起划转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收入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对象为各级财政和居民个人,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根据规定将应承担的财政补助金划拨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费上缴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收入户。另外,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较低,如:2008年,绵阳市18周岁以上普通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大约相当于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十分之一。

(三)医疗待遇不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既保门诊又保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了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一般来说,普通门诊支出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和大病门诊大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较低,如:除去“三特”和自费项目,绵阳市2008年住院费在职职工自付比例为20%,退休职工自付比例为10%,并不分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18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居民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全额归入统筹基金。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比例明显高于职工医疗保险,并根据医院级别不同,居民个人自付比例也不同。如:2008年绵阳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除去“三特”和自费项目,三级医院居民自付比例为50%,二级医院自付比例为55%,一级医院自付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付比例为65%,社保最高支付限额仅3万元,大大低于职工医疗保险。

(四)参保组织单位和组织程序不同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单位是用人单位,由于是强制参保,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将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并统一上缴医疗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参保数据库,核定医疗保险待遇。职工报销医药费,可由单位统一办理,也可自己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单位是社区居委会、学校,由于参保居民中有低保、三无和重残人员,居民参保还涉及到民政、公安等部门。自愿参保的居民要到居委会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银行缴费,再将交费单上交居委会备案,由居委会报社保经办机构。学生参保由学校向学生代收医疗保险费后统一上缴,并将交费情况上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居委会和学校报送的缴费单和明细确认居民参保资格。居民报销医药费,需将发生的医药费票据交送居委会或学校初审,由居委会和学校统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如上所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参保范围、医疗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必然导致相关部门对两者的核算对象有不同的要求,也必然导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一致。事实上,各地在居民医保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完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核算。以绵阳市为例,为了配合居民医保试点的顺利进行,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虽没有形成制度性文件,但各区、县基本照此实行。

二、绵阳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表

1.资产类:(1)现金;(2)支出户存款;(3)财政专户存款;(4)暂付款。

2.负债类:(1)临时借款;(2)暂收款。

3.基金类:基金。

4.收入类:(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补助;(2)利息收入;(3)财政补贴收入;(4)其他收入;(5)上级补助收入。

5.支出类:(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住院支出,门诊大病,门诊统筹;(2)其他支出;(3)补助下级支出;(4)上解上级支出。

(二)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报表种类(见表1)

2.报表格式(见表2、表3、表4)

三、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制度的不足

(一)会计科目体系设置不完善

参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可知,完整的会计科目设置体系应包括会计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和使用说明。而绵阳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制度只有会计科目,既无会计科目编号,也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没有会计科目编号,则无法实现会计电算化,降低了财务工作效率;没有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由于财务人员理解上的差异,会出现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指标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混乱,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会计科目数量设置不足,如资产类科目未设置“收入户存款”和“债券投资”,基金类科目未设置二级科目“风险调剂金”,收入类科目未设置“下级上解收入”,支出类科目未设置“补助下级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其他待遇支出”,而这些科目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是经常使用的,在会计报表中也有编报要求。这些重要会计科目的缺失,将导致会计科目的使用缺乏依据,随意性太强,不利于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不规范

首先,月表的种类不完整。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和格式中可以看出,一套完整的医疗保险基金报表体系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而月报、季报和年报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基金收支表的数据之间有勾稽对应关系。分析绵阳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月报可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月报只能算是一份统计报表,既不能反映基金资产配置情况,也不能全部反映当期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也就是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月报不完整,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月收支、管理、运行和结余情况,从而不利于改进居民医保政策。

其次,报表反映的内容不全面。其中月报中收入类只反映了各级财政补助收入,没有反映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只反映了当月总支出,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年报中的资产负责表中资产类未设“收入户存款”和“债券投资”项目。在会计实务中,这些缺省的项目是存在并经常使用的。报表中这些项目的缺失不仅导致报表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收入、支出和资产状况,而且将导致日常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制作严重脱节,既不便于经办机构汇总上报数据,也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基金收支表的格式不规范。分析月报和年报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可发现其收入、支出的项目设置虽完整,格式设置却不规范,填列方法也不明确。参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可知,每个收入和支出项目反映的金额包括当期发生额和当期累计额,格式设置了“项目”、“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三栏内容。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却只设置了“项目”、“金额”两栏内容,并且其“金额”栏既未明确是填当期发生额,还是填当期累计额。在实际操作中,为与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相对应,笔者填的是当期累计额,这就必然导致基金收支表不能反映当期发生额,不便于报表使用者全面、及时地了解基金当期运行情况。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为更好地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为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应由财政部制定。为实现制度的统一性,制度应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编号和名称,规范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会计报表基本种类和格式,明确会计报表的填列内容、要求和编制说明。

针对由于经济水平不同而存在的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性差异,可允许各地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可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科目、报表种类和格式的基础上,增设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这样既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国统一性,又体现了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医疗制度改革的灵活机动性,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的开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S].

[2]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S].

[3]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S].